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紳士是明清時期一個特殊的社會階層。它以功名、職銜為標識,憑藉其所佔據的各種資源優勢,在官場與民間、城市與鄉村之間轉進轉出,不但主宰著廣大村民的社會生活,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左右著地方政局,並構成“全部封建統治的基礎”(注:《毛澤東選集》(合訂本),第587頁。),以致一些社會學家稱中國為“士紳之國”(注:費正清:《美國與中國》,世界知識出版社,2000年,第32頁。)。20世紀40年代以來,日本學者先後從不同的角度對紳士進行了考察,紳士問題一度成為日本明清社會經濟史研究中一大熱點。1974年,《東洋史研究》特別刊行了“明清時代的鄉紳”專號(注:《東洋史研究》33—3,1974年。);1975年,在日本歷史科學協會第九次大會上,又以“明清史研究中的鄉紳論”為主題進行了研討。對於日本的明清紳士研究狀況,日本學者已有過系統評述(注:參見重田德:《鄉紳の歷史的性格をめぐって——鄉紳觀の系譜》,《人文研究》22—4,1971年;森正夫:《いゎゅゐ“鄉紳的土地所有”論をめぐって》,《歷史評論》304,1975年;森正夫:《日本の明清時代史研究における鄉紳論にっぃて》(1)、(2)、(3),《歷史評論》308、312、314,1975-1976年;檀上寬:《明清鄉紳論》,《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二卷,中華書局1993年版;吳金成:《日本における中國明清時代紳士層研究にっぃて》,《明代史研究》7,1978年;齊藤史範:《明清時代の鄉紳お關する學說史的檢討》,《史叢》40,1987年。),但國內迄今尚未有人作過專門評介。本人不揣簡陋,擬作嘗試,或許對我們今後開展此項研究有所裨益。
一
何謂紳士?史學界至今沒有達成共識。一方面,人們對“紳士”一詞本身的指屬認識不同;另一方面,人們對紳士與紳衿、鄉紳等相關概念的關係也持有不同意見(注:參見拙文《明清紳士的構成》,《歷史教學》1996年5期。)。就日本史學界而言,大體認為紳士與紳衿屬於同一範疇,但對紳士與鄉紳之間的關係則認識不一。一些學者則認為鄉紳僅指鄉居之官僚,而紳士不僅包括官僚,也包括未任官的士人(注:參見酒井忠夫:《鄉紳にっぃて》,《史淵》47,1952年;奧崎裕司:《中國鄉紳地主の研究》,汲古書院,1978年,第4頁。);一些學者則認為紳士與鄉紳屬同一概念,並在研究中多用“鄉紳”一詞(注:參見小山正明:《賦役制度の變革》,岩波講座《世界歷史》12,1971年;森正夫:《日本の明清時代史研究における鄉紳論にっぃて》(3),《歷史評論》314,1976年。)。姑且不論這兩種認識是否貼切,一般來說,學者們認為“紳士”比“鄉紳”涵蓋意義更廣。因此,本文的論題採用“紳士”一詞。
就紳士的指屬而言,日本學者主要有如下幾種不同的看法:(1)紳士由現任官、退任官、未出仕的秀才舉人、候補官僚和有官銜者等五種人組成(注:本村正一:《清代社會に於ける紳士の存在》,《史淵》24,1940年。);(2)“紳士的本來意義是指退休在野的官僚及其子孫”(注:天野元之助:《支那農業經濟論》上,改造社1940年版,第307頁。);(3)紳士是由地方名家、大地主、大商人、高利貸者和有官職、功名者等成分組成(注:佐野學:《清朝社會史》第二部第三輯,文求堂1947年版,第2—3頁。)。
紳士概念之所以出現歧異,主要是由立論者的界定標準不同而造成。目前史學界主要有以下界定標準:(1)是否具有官方所認定的政治功名身份;(2)是否在地方上具有聲望、權勢;(3)是否是離任在野官僚。筆者認為,如何對紳士加以界定,可根據學者自身對明清社會結構的理解來進行,但從歷史文獻看,嚴格身份意義上的紳士應當是紳與士的合稱,前者包括現任官、請假官、退任官、進士等有職官身份的人,後者包括舉人、貢生、監生、生員等有功名身份而未出仕的人。這一定義被當前漢學界主要紳士研究論著所採用(注:參見Chang Chung-li:"The Chinese Gentry: Studies on Their Role Nineteenth Century Chinese Society", Seattle,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1955; Hsiao Kung-chuan:"Rural China: 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Seattle,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1960; Chu Tung-tsu," 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 Cambridge, Mass, 1962;閔鬥基:《清代生監層の性格》(上),《明代史研究》4,1976年;奧崎裕司:《中國鄉紳地主の研究》,汲古書院,1978年,序章;吳金成:《明代紳士層の形成過程》,《明代史研究》8,1980年。),在學術界影響最大。
紳士形成于何時?史學界也存有異議。一些學者認為起源于漢代,一些學者認為形成于唐宋,但多數學者認為,作為一個有穩定的制度來源、有廣泛社會影響力的社會階層,紳士形成于明代中期(注:參見藤井宏:《鄉神》,《アジア歷史事典》,平凡社,1959年;酒井忠夫:《中國善書の研究》,弘文堂,1960年。)。日本學者認為,在紳士形成過程中,有如下兩種因素起了重要作用。一是裏甲制的崩潰。明代後期,由於貨幣經濟、商品生產的發展,“小農經濟日益自立化”,以地緣關係為紐帶的村落共同體逐漸形成,而由國家編制的鄉村統治機構裏甲制度卻趨於解體,於是昔日的形勢戶、糧長層土地所有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礎,由鄉紳操縱的大土地所有制“填補了由於前地主的倒臺而留下的真空”。二是科舉制的改革。在宋代,只有進士身份是終身的,舉人只有一次參加會試的資格。到了明代,不僅舉人實行終身制,就連生員也享有此項殊榮。他們和現職、請假、退職的各種官僚一樣,都享有免除徭役的特權。到明末16世紀以後,這些人在地方上確立了自己的統治地位,形成了所謂“鄉紳”階層。(注:參見小山正明:《中國社會の變容とその展開》,西嵨定生編《東洋史入門》,有斐閣,1967年;吳金成:《明代前期の生員政策にっぃて》,《歷史教育》10,1967年。)
日本明清紳士研究的興起,主要基於如下動因:
首先,從政治史角度看,鴉片戰爭後,中國社會的一個重要變化就是紳士勢力的崛起。無論在對外戰爭中,還是在國內戰爭中,紳士均發揮出超乎尋常的社會功能,尤其是在太平天國運動期間,紳士幫助甚或代替清政府平定了“叛亂”,在辛亥革命中紳士也是重要的參與者。(注:參見鈴木中正:《清末攘外運動の起源》,《史學雜誌》62—10,1953年;市古宙三:《鄉紳と辛亥革命》,《世界の歷史》15,築摩書房,1962年。)那麼,如何來評價、認識這一歷史異動現象呢?有必要追本溯源,全面考察紳士階層的形成、發展過程。
其次,從社會經濟史角度看,晚明清初,中國社會出現了三個引人注目的變化,即在土地制度上,大地主所有制得到發展;在社會結構上,擔負賦稅徵收、社會治安功能的裏甲制走向崩潰;在賦稅制度上,發生了兩稅法→一條鞭法→地丁銀制的演變。這些變化與紳士階層的形成是否有必然聯繫?也有必要系統地研究紳士的社會特性。(注:參見吳金成:《日本における中國明清時代紳士層研究にっぃて》,《明代史研究》7,1978年。)
正是帶著這樣一些疑問,日本學者從20世紀40年代逐漸開始紳士研究。或者說,通過紳士階層的研究,試圖探索土地制度變化、社會結構變化、稅收制度的變化,是日本漢學界紳士研究的初因。
紳士研究之初,日本學者的研究視角主要放在紳士的社會構成、社會角色和社會功能等問題上。就筆者所見,本村正一最先論及紳士問題。1940年,他發表了《清代社會紳士的存在》一文,比較系統地分析了紳士的構成及其經濟地位、政治立場。他認為,紳士由現任官、退任官、未出仕的秀才舉人、候補官僚和有官銜者等五種人組成。在經濟上,紳士一般是地主、商業高利貸資本家,佔有巨額的社會財富;在政治上,與滿洲貴族、漢族大商業家構成統治階級,壟斷國家政權;在文化上,又處於獨佔地位,是儒家文化的維護者和傳承者。乾隆末以後,紳士勢力日益發展,特別是在鎮壓太平天國“叛亂”過程中,由紳士組織領導的團練、鄉勇發揮了異乎尋常的作用,顯現出巨大的政治經濟軍事實力。從此,紳士問題愈來愈受到日本學者的關注。(注:本村正一:《清代社會に於ける紳士の存在》,《史淵》24,1940年。)
1947年,根岸佶的《中國社會的指導層——耆老紳士研究》(注:根岸佶:《中國社會に於ける指導層——耆老紳士の研究》,平和書房,1947年。)一書問世。作者認為,“紳士”這一術語雖在明清時期才普遍使用,但作為一個社會階層幾乎同中國官僚體制一樣古老,其起源可追溯到漢代。長期以來,不少日本學者受西方史學理論的影響,以所謂中國“國家與社會分離”理論來解析中國傳統國家與社會的特質,認為在古代中國,由於以官僚體制為載體的國家權力不能有效地延伸到廣大基層社會,國家與社會便呈現相互分離的態勢,各自按照自己的模式運行,儘管王朝不斷更迭,但社會卻在同一模式中延續,幾乎沒有發生任何變化。因此,中國的國家、社會具有如下特徵:國家是一個有歷史的、動態的、儒教的、文人的、剝削者的世界,而社會則是一個沒有歷史的、靜態的、道教的、文盲的、被剝削者的世界。(注:重田德:《鄉紳の歷史的性格をめぐって——鄉紳觀の系譜》,《人文研究》22—4,1971年。)依據這一理論,根岸佶對紳士的社會性格作了如下概述:在中國國家與社會分離的格局下,廣大基層社會出現國家權力的“空缺”,紳士成為基層社會的領導者。它既是“指導、統率民眾的階層”,又是“民間自治團體的代表”,在實踐中不但承擔著“維持治安、確保民食、排難解紛、勸善舉業、移風易俗”等多種社會職能,而且充當了國家(官僚)與社會(民眾)聯繫的紐帶,補充了官僚體制的不足。
與此同時,佐野學的《清朝社會史》出版(注:佐野學:《清朝社會史》,文求堂1947、1948年版。)。在該書中,他力圖用三條“法則”來解析清代國家與社會的關係及紳士的社會性格。第一條法則是“國家與社會游離法則”,認為中國國家與社會處於游離狀態;第二條法則是“中間社會團體優越法則”,認為由於國家只對收取租稅與維持治安寄予關心,民眾便不得不將其生活寄託於宗族、家族、村落、行會等中間社會層,這些中間社會層由此處於支配地位;第三條法則是“階級相互疏隔法則”,認為從戰國末期,中國社會階級發生裂變,形成獨佔國家機關的官僚群和不分享政治權力的半奴隸性質的農民群兩大階級。隨著時代的發展,前者衍生出官僚、貴族、地主、豪紳等社會階層,後者衍生出農民、家庭奴隸、不自由手工業者、城市貧民等社會階層。前者將國家視為私有財產,後者對國家的命運漠不關心,二者相互疏遠、相互隔絕,按各自的方式生活。很明顯,這三條法則是對中國國家、社會分離論的變相表述。
佐野學與根岸佶雖然同持中國國家與社會分離論,但二者對紳士特質的認識則有所不同。首先,根岸佶認為紳士是民間自治體的代表,而佐野學則認為紳士是統治階級;也就是說前者把紳士放在社會一方看,而後者把紳士放在國家一方看。其次,根岸佶認為官僚是國家機器的載體,紳士是聯絡官民的中間社會集團,佐野學則認為紳士與官僚屬同一階級,在朝官僚與在野紳士無本質差異,也就是說,前者主要是從社會角色方面來審視官僚與紳士,而後者則主要從階級本質方面來審視官僚與紳士。
根岸、佐野二氏的著述比較集中地反映了日本漢學界中國紳士研究的早期成果,其論點雖為不少學者認同,但也遭到一些學者的批判。1948—1949年,松本善海先後發表《舊中國社會特質論的反省》和《舊中國國家特質論的反省》,對中國國家、社會分離論提出質疑(注:松本善海:《舊中國社會の特質論ヘの反省》,《東洋文化研究》9,1948年;《舊中國國家の特質論ヘの反省》,《東洋文化研究》10,1949年。)。按照佐野學等人的觀點,只要農民納稅,中國國家“就沒有插手村落自治的政治欲望。”松本善海不以為然,認為正是出於稅收的需要,國家不但不能聽任鄉村自由發展,相反會極力加強對社會的干預和滲透,因此中國歷代王朝都非常重視編制鄉治組織,以便確立對農民的控制;正是由於中國國家建立起控制農民的體制,它才退到一個似乎與社會“分離”的位置上,從而使鄉村具有“自治色彩”。在此基礎上,松本就鄉紳問題提出如下論點:
(1)鄉紳是唐宋間在基層社會確立統治的。他說,秦漢時代,彼此孤立封閉的自然村構成專制國家的社會基礎,後因地方豪族將這些村落的自治機關轉化為自己的專制機關,因此到了隋唐時代,為了有效控制這些村落,政府在各地建立了“行政村”,使國家權力滲透到村落內部。由於這些通過“來自外面的政治性力量”所編制的行政村自身很脆弱,因此到了晚唐,隨著均田制等一系列制度的破壞而趨於解體。導致均田制、行政村瓦解的主要原因是作為“新的社會結合形態的莊園的擴大”。對於日益沒落的“均田”農民來說,莊園的發展意味著在“國家劃定的鄉里之外”也出現了能夠生活的“世界”。這雖然是中世紀村落發展的共同趨勢,但最終沒有完成向那個方向的轉變,“結果到了下一時代,這些村落自治組織變成官僚主義的產物的鄉紳的專制的地方”。因此,“鄉紳的歷史性出現,雖然是被相當有意識地抑制,但又作為官僚主義的產物而從上面意外地降臨。”
(2)鄉紳產生後,本來的村落的代表者實際上成為鄉紳的傀儡,“村落代表者的地位不但已經不再優越,反而成為負擔”。松本認為,鄉紳具有雙重性格,一方面它是“由村落支配者的父老轉變而來”,另一方面卻不是村落的代表者,而是作為官僚制的產物和“准官僚”,即擁有官僚出身。
(3)松本善海雖然對國家社會分離論持批判態度,但同樣認為豪紳是“官民聯絡”的仲介。(注:每日新聞社圖書編集部:《世界の歷史》3,每日新聞社,1952年;重田德:《鄉紳の歷史的性格をめぐって——鄉紳觀の系譜》,《人文研究》22—4,1971年。)
中國法制史專家仁井田升贊同松本善海關于“鄉紳是官僚主義的產物”的觀點(注:仁井田升:《中國法制史研究·刑法》,東京大學出版會,1959年版,第23頁。),但對紳士及中國傳統社會結構的理解與松本善海仍有些微差異。例如,在考察刑罰權與社會構造關係時,一方面仁井田升支持打破“國家、社會分離論”,把國家權力對社會的滲透理解為國家對人民的直接人身控制,古代中國的“戶籍制”即基於這一意圖,中國古代國家之所以壟斷刑罰權,就是為了將其統治滲透到社會的底層;另一方面又認為“地方共同體”有一定的自治能力,國家權力並非無可限制,為了充分實現對社會的控制,國家有必要將鄉紳、地主吸入其權力體制中。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50年代以前,日本學者主要從國家與社會的關係這一角度來研究中國紳士的社會性格。由於研究者對中國國家與社會的關係認識不同,因此對紳士社會性格的認識產生歧異。但無論把紳士界定為統治階級還是中間社會階層,但均認為紳士在國家與社會間扮演“聯絡者”的角色。
二
日本明清紳士研究雖起於1940年代,但不論從政治史還是社會經濟史等角度作深入系統的探討還是50年代以後的事。如果把現有研究成果作一粗線條的梳理,大體有如下幾條研究脈絡:一是從中國歷史分期角度考察紳士的社會性格;二是從土地所有制及賦役制度角度分析紳士的社會特質;三是從社會控制角度探討紳權的社會構造;四是從地域社會角度探究紳士的角色功能。這幾條研究脈絡相為聯繫,呈層層遞進關係。也就是說,日本學者首先以歷史分期為立足點,來審視中國社會性質;因要審視中國社會性質,所以引發對土地所有制、賦役制度、社會控制等問題的探究。在這些研究中日本學者多角度地闡釋了紳士的歷史性格,下面我們就循著這一思路對這一問題作一闡析。
關於中國歷史分期問題,史界聚訟紛紜。就日本史學界而言,大體有二種說法:一種認為中國封建制確立于唐末宋初,一種認為中國封建制確立於明末清初。前者以田中正俊為代表,後者以小山正明、重田德為代表。由於對歷史分期問題認識不同,故其對紳士的認識也存在差異。
田中正俊認為,中國“地主土地所有制”形成於10世紀的宋代,10世紀到19世紀前半期為“封建制”時代。中國封建制經過長期發展,在明末清初發生了重要變化,進入所謂“繁盛時期”,具體表現為“鄉紳土地所有制”的確立。(注:座談會《中國の近代化》,《世界の歷史》11,築摩書房1961年;田中正俊:《中國の變革と封建制研究の課題》(1),《歷史評論》271,1972年。)
小山正明認為,到明中期為止,中國社會的基本生產關係為“奴隸制”和“個人支配”(注:參見小山正明《中國社會の變容とその展開》,西嵨定生編《東洋史入門》,有斐閣,1967年;《賦役制度の變革》,岩波講座《世界歷史》12,1971年;《アヅアの封建制——中國封建制の問題》,《現代歷史學の成果と課題》2,1974年;《宋代以後の國家の農民支配》,《歷史における民族の形成》,1975年。)。家長式的奴隸制是明代前半期地主經營的基本方式,地主所有制土地上的家僕、佃戶總體上都屬於奴隸階級,以家庭勞動為主的小農經濟極不穩定,無論如何小農不得不依賴地主,國家支配農民是採取了各戶分別掌握的形式。自明中葉以後,由於家庭手工業的發展、小農經濟的安定,佃戶逐漸脫離地主而自立,原來的家長式奴隸制經營解體、變質,形成了“封建土地所有制”。與此相適應,按各家各戶分別掌握的國家支配農民體制也告解體。(注:小山正明:《明末清初の大土地所有——とくに江南デルタ地帶を中心にして》(1)(2),《史學雜誌》66—12,67—1,1957—1958年。)
重田德也主張明末清初封建說,但研究視角與小山有所不同。如果說小山是通過對經濟基礎或基層社會構造的分析來論證封建制的確立,那麼可以說重田是從上層建築、國家權力的角度探討明末清初的歷史性質的。他認為,“通過徭役或人頭稅而實現的支配個人的原理在統一中國的最初帝國秦漢成立後雖然有盛衰,但是幾乎貫通著歷代王朝支配人民的理念之中”,從均田制崩潰到地丁銀成立是中國古代到中世紀的過渡期。雍正年間地丁銀的成立,意味著隋唐均田制律令體制下通過徭役直接控制人身的原則,經過兩稅法以後的過渡形態而最終消滅,純粹以土地所有為媒介的掠奪體制得以成立,封建制最終確立。(注:重田德:《清朝農民支配の歷史的特質——地丁銀成立の意味するもの》,《前近代アジアの法と社會》,勁草書房,1967年。)
以上學者對中國歷史的分期雖然認識不同,但均認可明末清初為一重要變革時期。那麼在這一變革時期,鄉紳到底具有什麼樣的社會意義呢?由於研究視角不同,逐漸形成以研究土地、賦役問題為核心的“鄉紳土地所有論”和以研究權力結構問題為核心的“鄉紳統治論”。
“鄉紳土地所有論”萌芽于佐伯有一。1957年,他在考察明朝萬曆年間湖州府民變時,對成為民變打擊對象的大土地所有者用“官紳地主”的概念來表述,認為明清時代的大土地所有是作為“官紳土地所有”而實現的(注:佐伯有一:《明末の董氏の變——所謂“奴變”の性格に關連して》,《東洋史研究》16—1,1957年。)。60年代以後,日本學者在此基礎上提出“鄉紳土地所有論”。
1961年,田中正俊在一次座談會上指出,明末清初,隨著裏甲制的解體,形成一個可以稱為“鄉紳階層”的“寄生封建支配”的掌權者,這個階層的產生與明末生產力和商品流通發展相表裏(注:座談會《中國の近代化》,《世界の歷史》11,築摩書房,1961年。)。同年,他在《民變、抗租、奴變》一文中進一步闡述了這一觀點,認為明初國家對大土地所有制採取抑制政策,而對裏甲制下的自耕農採取扶持政策,從經濟上看國家是最大的地主,從政治上看國家是“專制地主政權”。但到了明末清初,隨著生產力與商品流通的發展,裏甲制的解體,產生了商業資本、地主、官僚三位一體的鄉紳階層,他們從農村再生產過程中游離出來,不直接參與生產,只從事建立在名義土地所有制基礎上的非經濟剝削。如果說明初的國家政權是超越地主利害關係之上的“社會調停者”,那麼可以說到了明末國家已轉化為代表鄉紳地主利益的機構。在這種情況下,國家由過去的專制地主政權變成了真正的地主政權。但田中又指出,即使如此,國家並不因此從制度上容忍鄉紳的統治,相反是鄉紳成為國家的寄生對象,同時國家政權即使在明末仍然是超越於社會之上的,國家存在的本來意義並沒有喪失(注:田中正俊:《民變、抗租奴變》,《世界の歷史》11,築摩書房,1961年。)。1972年,田中正俊又指出,作為“中國土地革命物件”的大土地所有制,其產生可以追溯到明末清初。明末清初中國形成以“鄉紳土地所有制”為基本形式的嶄新的土地所有關係,這意味著中國歷史上的“地主”進入成熟的階段(注:田中正俊:《中國の變革と封建制研究の課題》(1),《歷史評論》271,1972年。)。
同時,安野省三通過對長江中游地區大土地所制發展情況的考察,把晚明大土地所有制的發展這一被普遍接受的社會現象解釋為“鄉紳階層大土地所有制的形成”。他認為,“在地地主層”是明初裏甲制的基礎,“鄉紳地主層”是隨“在地地主層”的沒落而興起,也就是說“在地地主制”的破壞與紳士的產生按反比例進行,當“在地地主層”沒落時,紳士卻不斷獲得權力,這一變化主要由在地地主與紳士在國家稅收體制上佔據的不同位置造成。(注:安野省三:《明末清初揚子江中流域の大土地所有に關する一考察》,《東洋學報》44—3,1961年。)其實,安野省三關於“在地地主層到鄉紳地主層”的演變圖式基本上是對北村敬直“從鄉居地主到城居地主”圖式的“修正”,早在1949年,北村敬直即已指出,明末清初中國出現了鄉居地主向城居地主的趨勢(注:北村敬直:《明末清初における地主にっぃて》,《歷史學研究》140號,1949年。)。安野省三只是將北村提出的“城居地主”理解為鄉紳,北村野把紳士理解為“城居地主”乃至“明末清初地主總稱”,是因為當時還沒有“明確的鄉紳概念”。
“鄉紳土地所有論”提出後,受到不少學者的回應。可以這樣說,60年代末到70年代,“鄉紳土地所有論”在日本的明清史研究中一直占“統治地位”。代表性人物有以研究賦役制度、地主佃戶制問題見長的小山正明,以研究水利制度、土地賦役問題見長的浜島敦俊、川勝守,以研究土地丈量和包攬關係見長的西村元照。諸位學者的研究視角雖有差異,但研究趨向大體相同,即力圖確證明末清初“鄉紳土地所有”形成的事實。
小山正明在全面考察宋—明中期中國社會結構的基礎上,對“明末清初新出現的統治階層鄉紳”進行了綜合分析,提出如下主要論點:
(1)鄉紳社會地位的確立。他認為,明代下自生員、舉人,上至進士、官僚均“終身資格”,享有免的特權。這些人不僅在地方政治上有發言權,而且具有不同與庶民的社會身份,構成一個占支配地位的社會階層。
(2)“鄉紳土地所有”的確立。他說,“鄉紳土地所有”的確立與明代後半期裏甲制的解體緊密聯繫。嘉靖年間,具有徭役免除權的鄉紳的土地集中顯著起來,作為徭役分派基礎單位的“甲”的丁、田額分配非常不均。為了扭轉這一情況,政府按照“析戶”的規定,對於鄉紳家的戶籍進行了分戶,但是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新的鄉紳家庭的分出,享有徭役免除權的戶數也隨之增加,各甲的徭役負擔能力更加不均,鄉紳土地集中的趨勢愈益加劇,結果代替舊的土地所有,形成“鄉紳土地所有”。
(3)由於明代舉人可以直接擔任官職,所以在鄉紳內部,以舉人為界,又可分為上層鄉紳和下層鄉紳。作為地方政治實力派而活動的上層鄉紳,又是居住在城內的“城居地主”;他們一方面和商業高利貸資本有密切關係,一方面又掌握著大量分散存在著的零碎土地,對佃戶進行剝削,以實現其土地所有。以生員階層為中心的下層鄉紳則居住于農村,成為“村落領導者”,即鄉居地主。他們除了把一部分土地租給佃戶外,還通過年期契約的形式雇工耕種自營地。這些鄉紳地主之所以能夠不斷地維持下去並積聚土地,主要是依靠他們享受的優免權。
(4)與小農經營形態的確立和“鄉紳土地所有制”的形成相適應,在明末清初,兩種對立的身份關係固定下來。一個是置於科舉體系之內(包括官僚)的鄉紳,一個是處於該體系之外的以農民為核心的庶民。原先由於裏甲制而形成的多身份結構已不存在,宋明之間,佃戶對於主家的“主僕之分”的身份規則也消失了,各種各樣的賤民得到解放。
(5)到了清代,通過對徵稅機構的控制,通過對胥吏人員的操縱,鄉紳加強了其在地方行政上的政治影響。“這個鄉紳—胥吏集團不但是支撐清朝統治的實質性的支柱,而且是鄉紳統治農民,以實現其土地所有的杠杆”。(注:以上參見座談會《中國の近代化》,《世界の歷史》11,築摩書房,1961年;小山正明:《中國社會の變容とその展開》,西嵨定生編《東洋史入門》,有斐閣,1967年;《明代十段法にっぃて》(1),《前近代アジアの法と社會》;《明代十段法について》(2),《文化科學紀要》10,1968年;《賦役制度の變革》,岩波講座《世界歷史》12,1971年;《明代の大土地所有の奴僕》,《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62,1974年。)
浜島敦俊繼承了“鄉紳土地所有論”,並著重從水利史角度闡釋了水利慣例與鄉紳土地所有制的關係。他批評了關於以往國家統治研究中“忽略國家共同體參與再生產過程”的觀點,為了“說明與明末土地所有的結構變化相對應而發生的共同體的諸多關係的變化”,通過考察江南三角洲地帶水利問題,指出明初江南三角洲地域的“水利慣例”是以裏甲制為基礎而組織實施的,明末由於“鄉紳土地所有制”的發展,具有保證再生產共同體機能的裏甲制遭到破壞,於是通過裏甲制徭役勞動所完成的水利事業也無法進行下去,出現水利荒廢危機。因此,在明末清初,政府通過實行“照田派役”、限制鄉紳的優免權、“業戶出本,佃戶出力”等方法重新編制了“水利慣例”。在編制過程中,雖然實行“照田派役”和“優免限制”與鄉紳利益相衝突,但是為了維持與他們自身利益密切關聯的不可欠缺的水利,不得不認同了這兩個原則。(注:浜島敦俊:《明代江南の水利の—考察》,《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47,1969年;《明末清初江南デルタの水利慣行の再編について》,《社會經濟史學》40—2,1974年。)
另外,浜島敦俊還嘗試了關於“明末清初社會構成及其集中體現了它的變化特質”的均田均役法的分析。他的研究表明,在明末江南三角洲地區,裏甲制的解體、徭役勞動過重問題的出現是由“明末清初江南土地所有結構的變化”而引起的。換言之,“土地所有的展開,特別是享有優免權(身份特權)鄉紳的以其身份佔有大土地(特權的土地積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