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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封建社會裏,歷代封建國家都直接壟斷經營某些官營商業。在清代,由於商業資本的發展,封建國家已開始從其直接壟斷經營的官營商業中解脫出來,把一些重要商品的壟斷經營權交給其所扶植、豢養的壟斷商業資本來經營,封建國家則利用其所擁有的政治權力,通過稅收杠杆,瓜分壟斷商業的利潤。只有人參、毛皮、糧食等商品的貿易還仍由封建國家直接掌握。其中,人參、毛皮的貿易仍具有壟斷的性質,而官營糧食貿易則為了控制商營糧食貿易,平定糧價,救濟災荒的自的而由封建國家繼續控制。所以,我們將把官營人參、毛皮貿易和官營糧食貿易分別進行論述。
一 官營人參貿易
人參與毛皮是滿族發源地東北的特產,早在清代開國之前,就被滿族統治者所壟斷。明代後期,在遼東馬市上滿族統治者的後金政府向中原地區輸出的主要商品是“明珠、人參、黑狐、元狐、紅狐、貉鼠、猞狸猻、虎豹、海獺、水獺、青鼠、黃鼠等皮”。[1]通過人參、毛皮貿易,使後金政權獲得大量財富,“奴酋擅貉參之利,富強已非一日”。[2]入清以後,清代封建國家仍然直接經營人參、毛皮貿易。由於人參、毛皮貿易的性質雷同,差異不大,為了節省篇幅,姑且將毛皮貿易略去不述,本文專門考察清代封建國家直接經營的人參貿易。
人參是珍貴的藥材,具有較高的藥用價值與經濟價值,清代人以為,“人參實是靈藥,可以活人”。[3]所以價格昂貴,非平民百姓所敢問津,但卻獲得帝王將相、地主富商等統治階級的青睞。人參的產地在東北,是清代統治者滿族貴族發跡之處。清朝建國以前,人參的生產與貿易,即由滿族八旗貴族所獨佔。據《大清會典事例》的記載,當時“八旗分山采參,彼此不得越境”。滿州貴族“王以下,公以上,許遣壯丁于烏喇地方采參,效力勤勞大臣,亦許遣壯丁采參”。[4]八旗貴族將採集的人參,通過遼東的馬市輸入中原地區。據明檔記載:僅在萬曆十一年至十二年,廣順、鎮北二關的交易中,海西女真出售的人參即達三千六百一十九斤,計值白銀三萬餘兩。[5]據《武備志》的記載,萬曆三十五年至三十六年由於明朝政府暫停遼東馬市,後金政府的人參不能出售,致其人參之浥爛者,達十余萬斤。由此可見,當時東北地區輸入關內的人參數量之多。
清朝建國以後,人參的生產仍由八旗所獨佔。八旗派出其轄下的“烏拉打牲人”進入人參產地採集人參。然後由盛京內務府徵集“烏拉打牲人”所採集到的人參,直送中央政府的戶部或內務府。盛京內務府在徵集人參的過程中,以“賞給”的形式,“賞給采參之烏拉打牲人毛青布”或馬匹等物。據《盛京內務府順治年間檔》的記載:“賞給馬一匹抵參十三斤”,“每斤人參可賞給織成之大毛青布兩匹”[6]。這是—種通過超經濟強制手段而進行的不等價交換。清代封建國家就是通過這種方式,控制著東北地區所生產的人參。為了防止私采人參,在順治年間就多次發佈禁令,嚴禁私采,如順治十五年議准“有偷來人參者,將帶至之頭目斬決,餘眾治罪。”[7]
康熙四十八年,清代封建國家廢除八旗貴族對人參生產的獨佔,人參生產收歸封建國家壟斷經營。規定:“盛京酌派滿州兵四千,甯古塔滿州兵四千,烏拉打牲滿洲兵二千。十人立一長,四十人為一夥。所得之參,分別多寡美惡,折給銀兩。著該將軍選上參一百斤,次參九百斤,解交內務府。其餘折給銀兩。”[8]這是由清代封建國家派出軍隊採集人參,完全是官營壟斷生產。清代封建國家除了無償佔有上參一百斤,次參九百斤之外,餘參折銀。據《大清會典事例》記載:“盛京滿洲采獲上參者,每斤折銀二十二兩,惡者折銀十四兩。甯古塔、烏拉滿洲,上參每斤折銀二十兩,惡者折銀十二兩。”[9]這種折銀,談不上是交換,依然是—種超經濟的掠奪。清代封建國家所擁有的人參,除了皇室消費之外。多餘的人參“發崇文門監督訪時價定擬,由戶部奏聞變價”[10]。清代將八旗貴族獨佔的人參生產。貿易收歸其壟斷經營,是清代中央集權的專制主義封建國家進一步發展鞏固的表現。
雍正改元,鑒於民間盜挖人參“究不能除”的現狀,改為“定制收課”,具體辦法是“烏蘇裏、綏芬等處,有自備資斧呆參者,無論旗民,每票交上用參二兩五錢,征銀十二兩;每參一斤,徵收稅銀二兩五錢。汪清等邊外,額爾敏、哈爾敏額赫諾殷、薩音諾殷等附近地方,有願自備鞍馬採挖者,每票交上用參二兩五錢,亦征銀十二兩。無力之人不能遠采。免其交參,仍徵收銀六兩,每參一斤,仍徵稅銀二兩五錢。十人一長,五十人—領首,互相連保,將領票人數姓名旗分佐領住居註冊,按冊收稅。”[11]票參制度的實行,反映了清代封建國家壟斷人參生產方式的變化,即由封建國家直接壟斷生產變為間接壟斷生產。封建國家憑藉其對人參生產的壟斷權利,要求挖參者上交“上用參”和稅銀。挖參者通過上交“上用參”和稅銀,取得了人參生產的壟斷經營權。為了推行票參制度,一方面採取“互相連保”的方法,控制生產者;另一方面又在人參產地“設立卡倫”,“防護參山”;[12]派出官兵,“嚴行緝捕無票,盜參、匿參、私逃之人”[13]打擊破壞人參生產壟斷權力的行為。
票參制度推行以後,使得一般貧民在遵照清代封建國家關於人參生產的規章制度這一前提下,只要交納“上用參”和稅銀,也能從事人參的採集生產,這就使人參生產得到了進一步發展。雍正元年,清代封建國家“印票一萬兩千張,盛京六千張,額爾敏、哈爾敏等處二千張,吉林烏拉甯古塔四千張”[14]。這些參票固然不可能全數發完,但也能多少反映當時人參生產規模的發展趨勢。
雍正八年,票參制度有所修正,採取“招商刨采”,具體辦法是“烏蘇裏、綏芬等處參山,招商刨采,給票—萬張,隨身紅票十張,令商人雇夫一萬名,每票一張,收參十六兩,十兩交官,六兩給商作本。”[15]這裏值得注意的是,所謂“召商刨采”,並不是“召”一般的私營商人,而是“召”清代封建國家所豢養的內務府買賣人即皇商。如雍正八年大學士馬爾賽出面呈請起用皇商承包參務,盛京將軍訥蘇圖親赴京城召請著名皇商範玉●、范清柱父子承包參業。由於採取了“召商刨采”的辦法,清代封建國家簡化了票參制度,一概細節,全由皇商經管,使得封建國家坐享參利。乾隆六年七月二十三日盛京將軍額爾圖轉奏範清柱承辦參務情形折所載:“本商乾隆五年共放參票四千五百六十張。所收參中應交官參四萬五千六百二十兩。烏蘇裏、綏芬、甯古塔三處共收回票四千二百九十二張,在逃張大永等二百七十人欠官參二千七百兩,交回票之金祥等欠官參二千八百兩,俱已代交補足數額。本商剩餘參、泡汁二萬一百三十八兩,參須五百二十兩。刨夫計餘參、泡計十三萬五千二百五十兩,參須六萬二千一百零六兩。”[16] 從上述奏摺可以看到,清代封建國家在乾隆五年獲得人參四萬五千六百二十兩。假如以乾隆十五年北京參價一兩值銀十六兩[17]計算,清代封建國家坐享參銀達七十四萬四千三百二十兩。
此外,這個奏摺還提到“本商剩餘參”和“刨夫餘參”的數量。所謂“本商剩餘參”就是按“招商刨采”的辦法,每票一張,除交官參十兩外,再交六兩給商作本。這給商作本的六兩人參就是“本商剩餘參”的來源,《會典》稱為“商參”。“刨夫餘參”是刨夫交納官參十兩商參六兩後的剩餘。這些“商參”“餘參”,一般由承包參務的皇商控制,由他們運入關內,進行貿易。以前,人參貿易全由官府壟斷。康熙時,嚴禁商人攜帶人參進入山海關。據《柳邊紀略》所載:“所有人參,惟朝廷及王公歲額所采者,得放入關,否則皆不得入。其有偷入者,查出處死。”自從實行“召商刨采”以後,清代封建國家開始對“商參”入關課收參稅。據《清高宗實錄》卷180,乾隆七年十二月辛卯條載:“至官商資本參斤,並人夫餘剩參斤,既不便於奉天設行店榷稅,又不便令土著人夫一併入關納稅,其收納稅銀,必有一定之所,始免透漏。今官參、餘參,俱于甯古塔地方會核,應飭令該副都統,照山海關榷稅之例,查明收納,令該商解繳監督,仍知照奉天將軍奏聞,並知會戶部。及山海關監督查核,其官商及人夫進關貿易參斤,俱鈐印票封,交本人收執,移交山海關監督。已稅之參,兔其再稅。如影射夾帶,較原報之數多出者,將參入官,照例治罪,並將查驗不實之員參處。從之。”清代封建國家既然對人參徵收關稅,也就表明允許承辦參務的皇商經營人參貿易。這樣一來,就改變了封建國家壟斷人參貿易的局面,使得人參貿易除了封建國家官營之外,還有皇商可以經營。皇商參與人參貿易,是人參生產方式變化後,在人參流通領域的反映。
乾隆九年,“因召募商人承辦,私弊較多,官票放不足額”[18]於是又將“參票”改為官辦。[19]由此可見,清代封建國家對參務是何等的重視。皇商雖然為清代封建國家所豢養,具有極大的封建性質,但作為商業資本,亦有貪得無厭的性格。承辦參務的皇商,為了攫取更多的利潤,有時往往置清代封建園家的禁令法律於度外。由於人參價格昂貴,“貪利愚民罔知法紀,冒險越渡邊柵,結伴刨采人參。嗜利行商,圖賤收買飛參(走私人參),惡棍包攬代送”[20]。這類皇商竟然收買飛參,參與私采人參的活動,而對自己承辦的參務卻敷衍塞貴,使得清代封建國家的“參票”,“過於缺額”[21]。所以,清代封建國家決定:“嗣後官雇刨夫,於各項備存銀內,幫給刨夫銀兩。每票交參十兩外,將所得餘參六兩,抵還幫給刨夫,以及各項公用款項,其每票所收參六兩。仍解交內務府。以作抵補之項。除官參、商參外,所獲餘參。仍聽刨夫變賣。”[22]雖然,“召商刨采”又改為“官雇刨夫”進行采參,但仍允許商人販賣“余參”。所以,自雍正八年以後,清代封建國家雖然繼續直接經營人參貿易,但已放棄了對人參貿易的壟斷。
清代封建國家經營的人參貿易數量並不很大。據清代檔案所載:盛京等處解到人參,奏明除存庫備用外,其餘照例發交兩淮等六處變售”[23]。可見,清代壟斷人參生產,主要是為了滿足皇室自身的消費,只是在消費剩餘的情況下才將多餘的人參投入市場。如乾隆三十五年發往兩淮的人參五十五斤十兩一錢零(合 890.1兩)。渣末三十三斤十一兩(合539兩)、泡丁二十二斤七兩四錢零(359.4兩)、蘆須九兩六錢零[24],總計是 1797. 7兩。假如其他處變買人參數量與兩淮相似,則清代封建國家每年投入市場的人參估計為一萬兩左右,相當於清代封建國家每年在人參產地獲得量的十分之一到五分之一之間。
儘管每年投入市場的人參不多,但由於價格昂貴,清代封建國家所獲得的參利卻頗為可觀。如嘉慶二年,發往兩淮的五等人參為十九斤八錢三分四厘,值銀二萬一千三百三十八兩三錢八分;參渣末—斤八兩六錢六分七厘,值銀六百七十八兩三錢四分三厘;泡丁四斤八兩九錢,值銀一千八百兩二錢二分五厘;蘆須二錢,值銀一兩五錢。共計為白銀二萬三千八百十八兩四錢四分八厘。此外,還有大枝參十八枝,四等參六斤二兩,共值銀二萬一千四百五十兩。[25]總計嘉慶二年度在兩淮出售人參值銀四萬五千二百六十八兩四錢四分八厘。假如將其他五處變買的人參銀兩計算在內,估計為白銀二十七萬兩左右。這對清代封建國家的內務府來說,應是一筆頗為可觀的收入。
以上的考察表明:清代封建國家利用政治權力壟斷人參生產,主要是為了滿足其自身的需要。其投入市場的人參,只是其消費的剩餘部分。因此,並不具有商品經濟的意義。人參的生產是放大的小農生產;清代封建國家經營的人參貿易也是放大的小農式的調劑餘缺。唯一的差異是清代封建國家在人參生產與貿易中運用了政治權力,憑藉這種權力,它攫取了廣大刨夫的剩餘勞動,滿足了它的特殊需要,撈取了部分社會財富。總之,清代封建國家所經營的人參貿易是封建性質的商業活動。由於人參在清代商業中遠不如食鹽、糧食、布匹那樣重要,所以,清代封建國家所經營的人參貿易對清代商業並沒有造成多大影響。清代是封建社會的後期,清代封建國家直接經營的商業活動的地盤已大大縮小,僅其保留的人參貿易來看,封建國家對其的直接壟斷地位也已消失。這多少反映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已經在動搖整個封建制度的基礎。
二 官營糧食貿易
糧食是生活必需品,中國封建社會的統治階級早就認識到糧食對於民生的重要性。所謂“民以食為天”,即是證明。他們從統治經驗中感悟到饑荒是釀成社會動亂的導火線,因此,糧食就成為他們鞏固統治的重要物資。朱元璋曾提出過“高築牆,廣積糧,緩稱王”[26]的戰略方針,說明糧食在封建統治者制定的戰略方針中的重要地位。正是由於上述原因,早在中國封建社會初期,戰國時代的李悝就提議並實行了由封建國家經營糧食貿易以穩定糧價的經濟政策。封建國家在豐年時,平價收購糧食,作為儲備,不使糧價暴跌而造成谷賤傷農;荒年時再平價出售糧食,穩定糧價,以免穀貴傷民。漢代宣帝時,始設常平倉,作為封建國家經營糧食儲備和貿易的機構。此制綿亙遠久,直至清代,依然存在。
清代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隨著人口增加,商品經濟的發展,糧食貿易有了更大的擴展。[27]糧食貿易的發展,分解著自然經濟,造成商業性農業的發展。經營糧食貿易的商人,往往利用豐歉所造成的季節差價、產糧區與缺糧區之間的地區差價,來剝削糧食生產者和消費者。對此,如何來控制日益發展的糧食貿易,穩定變化無常的糧價,避免因糧荒所造成的社會動亂,這成為清代封建國家所面臨的重大問題。清代因襲歷代封建舊制,由官府經營糧食貿易,以圖解決上述問題
在清代,封建國家經營糧食貿易的機構主要是常平倉。“其由省會至府、州、縣,俱建常平倉”,“命各道員專管,每年造冊報部”,“常平倉谷,春夏出糶,秋冬糴還,平價生息,凶歲則按數給散貧戶”[28]。據史料記載,分佈于全國各地的常平倉,按清代封建國家的規定,總計貯藏糧穀定額為“四千八百余萬”石。[29]乾隆十三年,實際“貯穀三千三百七十余萬石”,嘉慶十七年,實際貯“穀數三千三百五十八萬八千五百七十五石有奇”[30]。到道光十五年,隨著清代統治的衰落,貯穀數有所下降,“各省常平倉穀實數,仍止二千四百余萬石”[31]。清代規定,常平倉穀必以平價糶賣,謂之“平糶”。“平糶之類有三:有歉收之後發糶以濟民食者,有青黃不接減糶以平市價者,有穀難久貯出糶以易新者。三者之外,只有巡幸所至,特舉平糶者”[32]。僅以“出糶以易新”為例,每年“定例存七糶三”[33],即出售常平倉貯穀數的百分之三十,據乾隆年間的實際貯谷數計之,當為一千一百余萬石。假如再加上其他“平糶”,那麼數量就更為可觀了。可見,由封建國家經營的糧食貿易規模是相當大的。
清代封建國家經營糧食貿易,其資金主要是來自地方財政收入的款項即官帑。如康熙十八年九月曾“借動庫銀五六萬兩,遣官往湖廣買米,運至江南平糶”[34]。乾隆七年十二月,據東北甯古塔將軍鄂爾達奏:“將庫貯銀動支一萬兩,酌借商人,收取利息,……每年餘剩利銀,遇豐收之年,將滿州等所獲餘糧,給時價採買存倉,積至萬石”[35]。這是以地方庫貯銀放高利貸所獲的利息,來作為官營糧食貿易的資金。其次,清代封建國家還經常截留漕糧,以充實常平倉的資金。如乾隆三年十月,“令安徽巡撫查明所屬糧米,於蠲兔改折之外,應徵數目,具題截留,以備地方賑恤平糶,預籌儲蓄之用”。於是,當年安徽漕糧“約有六萬九千余石”[36],截留本省,充實常平倉的資金。再如乾隆八年七月,“得旨:漕運關係京師積貯,原未便輕議截留。但目前京倉尚屬充裕,而各省倉儲,正在需米孔亟,偶爾變通,尚屬可行。著將乾隆甲子年(九年)江蘇、安徽、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六省,應運京漕糧,各留十萬石於本省。”[37]這說明清代封建國家一般是在“京倉”充裕的情況下,才將部分漕糧截留本省以充實常平倉的穀貯。最後,常平倉的資金還來自“富民捐穀”。“康熙初,定地方官勸捐常平議敘例,而免不力者處分,恐其畏罪科派也”[38]康熙五十四年,議定紳民捐穀,按數之多寡,由督撫道府州縣分別給扁,永兔差役。”[39]清代封建國家要求官員勸富民捐穀,並以其勸捐成效如何給予獎勵。同時又鼓勵富民捐穀,以此來充實常平侖。從上述常平倉的資金來源可以發現,政治權力在其中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無論是地方財政收入,還是截留中央政府的漕糧以充實常平倉,都離不開政治權力的作用。因為財政收入本來就是封建國家利用政治權力攫取社會剩餘勞動的產物。當然,富民的捐穀,也是政治權力發生作用的結果。因為富民捐穀是為了撈取政治榮譽。正是由於常平倉的資金來源與封建國家的政治權力具有緊密的關係。所以官營糧食貿易的興衰就必然與封建國家共命運、同興亡。道光以後,清代封建國家的政治統治搖搖欲墜,官營糧食貿易也就一蹶不振,“近來軍務繁興,寇盜蜂起,所至地方輒以糧盡被陷,其故由州縣恣意侵擲,遇變無所依賴。”[40]從其中自可窺見官營糧食貿易與封建國家政治權力強弱之間的關係。在中國封建社會,大凡與封建國家結合在一起的商業經濟活動,雖然能夠依賴封建國家的政治權力而勃興。但是也必然隨著封建國家政治權力的衰落而消逝。封建國家的政治權力對於一切官營商業,就象《紅樓夢》中的“通靈寶玉”對於賈寶玉來說是命根子—樣,須臾不可缺少。
由常平倉經營的糧食貿易,完全由封建國家加以控制與管理,“凡倉谷,春夏初糶,秋冬糴還,此定制也。”[41]其賣買過程全由封建國家所控制。如乾隆五年正月,河南巡撫雅爾圖在一個“檄示”中對常平倉經營的糧食貿易曾下達種種行政命令。該“檄示”稱:“為飭議事,照得豫省上年被水,收成欠薄,市賣糧食,無不昂貴。目下尚有賑濟谷石,貧民可以糊口,將來停賑之後,青黃不接,戶鮮蓋藏,家家需買糧食,價值自必益昂。急宜減價平糶,以濟饔飱。但各屬倉儲,散賑之後,已多空虛,若不預以籌畫,必致臨時周章,合速飭議,為此仰司官吏照牌事理,即將被水各州縣,將來平糶通共約需米穀若干,某處現有若干,是否足用;某處全無積貯,應否借動公項,委員前赴產糧地方採買,運回平糶;或令各州縣酌量本地情形動支,無礙銀兩;或借領司庫公項,差的當家屬齎文出境採買,以濟民食。該司立即通盤籌畫,妥確議詳候奪。至豫省民間食性以粟麥雜糧為宜,不可多買稻米。”[42]這個“檄示”不僅對“平糶”的時間下達了行政命令,而且對於“平糶”的糧源、數量等都要求下級官員加以通盤籌畫,然後上報,由其決策,甚至對經營糧食貿易的品種也作了行政規定。同年閏六月,河南省夏麥豐收,巡撫雅爾圖又下達行政命令,“本部院恐貿麥之民,無處售銷,或至麥賤傷農,是以奏明多方採買,原系便民之舉,已屢飭公平價買,不許短價抑勒、派累神衿行戶在案”[43]。綜上所述表明,常平倉經營的糧食貿易完全由政府官員所控制,依靠各級政府的行政命令來指導具體的業務。所以,政府官員在這種糧食貿易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由常平倉經營的糧食貿易,並不以獲取利潤為主要目的。常平倉經營的糧食貿易,主要是為了控制清代的糧食貿易,穩定糧價,救濟災荒,以達到維護封建統治的目的。康熙以後,隨著人口的增長。商品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國外銀元的流入,引起通貨貶值,糧食呈現上漲趨勢。如素有“產米之鄉”的湖北省,自康熙以後,“休養生息,戶口漸增,食指益眾,不獨本地余米無幾,即川南販運來楚者亦漸次較少。食多而谷寡,穀寡而價昂,勢有相因,亦理所必至也。”[44]再如貴州,雍正四年,“京斗米一石,不過四錢五分及五錢有零”[45]。到了乾隆年間,由於“銀銅黑白鉛廠上下游共計十有餘處,每廠約聚萬人,數千不等”,[46]糧食消費量日趨增加,因此,在乾隆十三年據地方官奏報,“現今米價豐收之年亦須七八九錢—石,如遇歲歉即至每石一兩一二錢至二兩不等。此黔省米貴之原委也”[47]。在糧價上漲的過程中,再加上經營糧食貿易的商販“存心射利,從有餘之地運不足之鄉,販賤鬻貴,含壑不滿不止”[48]。他們還“零牧囤積,累百盈千”,“居奇罔利”[49]這就使得本來已呈上漲趨勢的糧價猶如斷線的風箏扶搖直上。糧商的販賤鬻貴、既造成谷賤傷農的後果,又造成穀貴傷民的後果,是導致社會不安定的因素,又是破壞小農自然經濟的腐蝕劑。所以,在當時穩定糧價,成了清代鞏固其統治的重大問題。為了穩定糧價,要求地方官府在它治下的常平倉於每年青黃不接之時平價拋售糧食;在每年秋收之時,平價收購糧食,以圖穩定糧價。為達此目的,清代封建國家在決定平糶價格時,總是小心翼翼,再三考慮,以期收到平抑糧價的效果。乾隆三年,兩廣總督鄂彌達說:“平糶之價,不宜頓減。蓋小民較量錙銖,若平糶時官價與市價懸殊,則市儈必有藏以待價,而小民藉以舉火者,必皆仰資官穀。倉儲有限,商販反得居奇,是欲平糶而糶仍未平也。從來貨積價落,民間既有官穀可糴,不全賴鋪戶之米,鋪戶見宮穀所減有限,亦必稍低其價以冀流通。請照市價止減十一,以次遞減,期年而止,則鋪戶無所操其權,而官谷不至虞其匱。”[50]在制訂官米價格的過程中,清代封建國家的官員把平抑市場糧價作為重要的因素來加以考慮。這就說明常平倉所經營的糧食貿易,並不是為了獲取利潤。
在受災之年,清代封建國家為了救濟災荒,保護小農經濟,避免社會動亂,往往在平糶糧食之時,制訂更低的價格,以便災民購米度荒。如乾隆三年兩江總督那蘇圖說:“如歉收之後,城鄉均無蓋藏,應于城鄉八方,多設廠所,令村莊居民各赴附近糴買,價值大加酌減,兼不拘糶三之數”[51]。這說明在受災之年,常平倉出售的糧食,不僅大幅度地降低糧價,而且也儘量多地向居民拋售糧會。這種減價幅度,往往是視受災的輕重程度而定。清代封建國家曾有規定:常平倉“糶賣價值,收成在七分以上者,准每石減價五分,收成六分以下者,准每石減時價一錢”[52]。除此之外,為了保障小農經濟再生產的進行,在受災之年,常平倉還經營借貸糧食的業務。清代規定:“按例小歉平糶,中歉出借,大歉賑濟”[53]。如乾隆八年二月,據陝西巡撫塞楞額奏:“陝省上年收成在七分上下,民間蓋藏甚少,入春未免拮据,今酌議于去秋收成較好者。准借倉糧十分之一;稍次者,准借十分之二;減薄者,准借十分之三”[54]。“得旨:所奏俱悉,甚屬妥協也。”[55]按規定:“借糶倉糧,應將每年春間借出谷石,自秋收之後,勒限征比,務於十月底全數完納,造具冊收送部。年底令知府、直隸州知州,親往盤查。”[56]春借秋還,使小農能度過青黃不接的難關,避免糧商對他們的盤剝。
由於常平倉所銷售的糧食較市價便宜,為了避免奸商倒賣平糶糧食,使所有居民都能買到平價糧食。所以,在銷售常平倉谷時,往往實行按每戶人口的定量供應的辦法。“平糶之時,令貧民各齎門牌驗糴,自無捏買之弊。每戶以二鬥為率,則囤積亦難。”[57]同時在“出糶倉糧之時,嚴禁固積。如有奸商勢豪串通牙蠹,囤積射利者,該地方官即行訪拿,按律治罪。該地方官若不嚴行查禁,該督撫即指名題參,照溺職例議處”[58]。常平倉在受災之年低價向城鄉居民出售糧食,甚至無息借貸糧食給農戶,這對保持社會結構穩定,保護小農經濟不致受天災影響而破產,確實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所謂社會結構的穩定,在當時歷史條件下,就是維護封建的政治、經濟秩序。這對中國經濟的近代化過程客觀上是起阻礙作用的。因為,它不利於封建經濟結構的瓦解,不利於商業資本的積累。所以,清代封建國家經營的糧食貿易削弱了糧商資本對封建經濟結構的分解作用。
常平倉所經營的糧食貿易既然全由封建官吏一手操縱,所以史治的清明與否,對常平倉所經營的糧食貿易產生直接的影響。在第一章中已經考察過封建官吏的二重性格,一方面他們代表封建國家來處理各項具體政務,干預社會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他們又有各自的私人利益,企圖通過做官來發財。貪污腐化,官僚作風,辦事拖拉,敷衍塞貴,是官僚政治無法克服的頑症。由官府來經營糧食貿易,似乎是一項“仁政”,結果卻變成“苛政”,這是中央集權的封建官僚政治的通病。在常平倉所經營的糧食貿易中,官吏的營私舞弊十分嚴重。如雍正五年三月鄂爾泰在一個奏摺中向皇帝報告說:在常平倉經營的糧食貿易中,“官不親買,必假於吏胥,發銀之時,層層克減;收米之時,事串需索。是民間之米,賣之民間者,恒得常價;賣之官府者什僅得八九。及夏初出糶,官減五分,吏胥不敢不減,而重戥輕升,百姓實不敢不依。雖大張告示,嚴切曉諭,百姓亦唯有甘自隱忍,敢於告吏胥者百無—二。本官方自以減價糶谷,平鬥便民,殊不知百姓受累已多。甚至串通客商,盡賣向外省。本地米價從此愈貴,累民更甚。此行之在得其人也。”[59]這個奏摺揭露了吏胥在具體經營常平倉糧食貿易中的貪污勒索,營私舞弊的行為。此類亭絕非個別,而是常平倉所經營的糧食貿易中的普遍現象。如採買常平倉穀,不僅存在短少價銀的情況,而且甚至還派購強買,濫用行政權力,使民受累。“更有山多田少之地,產穀無多,而該地方官不能向他處採買,但按田畝冊籍,核算發價,派令百姓將田畝歲收之穀交倉,絕不為民間計及蓋藏。……至於遠鄉僻壤,離城或百里,或七、八十裏之遙,亦一概令其領銀納穀,小民肩挑背負,越嶺登山,窮日之力,始至交納之所,而奸胥蠹史又複任意留難。”[60]再如在平糶常平倉谷之時,“納銀則收書重取其贏餘,領穀則倉胥大肆其勒抑。甚至以黴爛之穀,充為幹潔,小民畏勢,不敢不領,惟有隱忍賠累而已。”[61]可見由封建官吏經營的常平倉貿易,不僅官吏的貪污開了方便之門,而且他們不按經濟規律辦事,不講等價交換,他們以官商作風來經營貿易,倒行逆施,胡作非為。所以,在吏治腐敗的情況下,常平倉的糧食貿易反而成為一項弊政。
在清代,封建國家直接經營的官營商業與歷代封建國家相比,已呈現衰落的趨勢。這是由於到了封建社會後期商業資本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商業的規模更加擴大,商品的流通量也大大增加,商業的經營活動變得更加複雜。這一切使得封建國家無力來直接經營更多的官營商業活動。為適應客觀經濟情況的變化,清代封建國家對商業經濟的干預,更多地傾向于利用商業經濟政策及其制度、法令,並且利用官商來管理控制、干預商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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