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主流意識形態 打擊秘密教門會黨
清王朝如何維護其文化安全

  

文化安全是國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核心是意識形態的安全。鑒意識形態乃是主流文化的核心內容,任何一個統治階級,為其政權的鞏固和社會的穩定,均需要維護其意識形態的安全,進而維護其文化安全。清王朝的統治階級深悉個中的奧秘,因此竭力維護其意識形態的安全和文化安全,以鞏固王朝的政權和維護社會的穩定。 

清朝統治階級為化主流社會的意識形態,維護國的文化安全,一方把正統儒學理學抬高到主流社會的意識形態,且把它作為對百姓進行教化的工具,稱作“教”或“正教”;另一方則把同主流社會的意識形態相悖的思潮貶低為“邪說”,將其載作為“邪教”加以遏止打擊。 

首先需要闡明中國傳統文化中“教”“邪教”的內涵。

中國傳統文化中的“教”同我們今天所說的“宗教”雖然有聯,但也有區別。中國傳統文化中所說的“教”是指對百姓的“教化”,代統治者均把儒釋道“三教”作為主流社會的意識形態和對百姓進行教化的主要手段,這所說的“三教”是指對百姓進行教化的三手段,而不是今天我們所說的三“宗教”。既然把儒釋道三教作為對百姓進行教化的“教”,那麼,一切同三者相悖離或對立的思潮也就被稱之為“邪說”,其載就被貶之為“邪教”。  

 

一、清王朝為什麼要把教門作為“邪教”加以打擊? 

 

白蓮教等教門

被清朝局斥為“邪教”的秘密教門,包括白蓮教、羅教、八卦教等帶有宗教色彩的民間秘密結社。局把它們稱為“邪教”,首先是因為其信仰核心即對“無生老母”的崇拜和“天盤三副”等“教義”,往往被教主用作反對清朝統治的工具。其核心內容是宣揚“無生老母”乃是人類的始祖主宰,她看到東土即塵世的人變的陰險狡詐,便派遣她所生育的96億“皇胎女”來到東土,度化塵世的眾生。可是,這些女在東土貪戀塵世的浮華享樂,以至“埋沒靈根”,無法再回到無生老母身邊,只好在塵世受三災八難。教主們是宣稱:只有入教者在劫難降臨時,才可以得到無生老母的拯救回到天宮,其他人則隨同舊世界毀滅。這無非時給予信徒們一張進入“天宮”的入場券,尚沒有明顯的反社會、反時政的內容。來,一些教首又將其世俗化,賦予造反奪取世俗政權的內涵。他們提出:今世界正處紅陽劫的末期,正經受人類史上最大和作一次劫難。劫難降臨時,無生老母將派遣勒佛降生塵世,在人間建立一個無比幸福美好的“白陽世界”。而這位降生塵世的勒佛(也就是他們的教主)乃是“白陽世界”的主宰。所以,“天盤三副”的教義,也就變成教門首領們推翻世俗政權,建立神權統治的神學依。教主們通過平時傳徒斂錢,積蓄人力和物力,在社會矛盾激化時,便組織和動員教徒和其他下層群眾起來造反。清代民間教門的造反活動,基本上都是在“天盤三副”教義的鼓動下進行的。這教義顯然是對主流意識形態的嚴重挑戰,所以,清朝局便將其貶之為“左道惑眾”的邪說,其載被貶為“邪教”加以打擊。 

天地會等會

天地會、哥老會等會是清代下層群眾為互濟互助和自衛抗暴而結成的民間秘密結社。他們利用“華夏正統”的民族觀念來挑戰清王朝統治的法性,以“反清明”相號召,不斷反抗清朝統治,且在大漢族人民,特別是下層群眾中擁有大量同情者支持者。“滿漢畛域”一直是清朝最為敏感的意識形態問題。因此,以“華夏正統”觀念為基礎的“反清明”思潮,也就成對清朝統治的嚴重挑戰,一切反滿思潮均被稱為“邪說”,對利用文字表達反滿思潮者,便利用“文字獄”加以迫害;對利用結社組織表達反滿思潮者,如天地會、哥老會等會組織,則被作為“邪教”加以打擊。 

 

二、清王朝統治階級維護文化安全的主要措施 

 

教化,以主流社會的意識形態,鉗、打擊“異端邪說”和“邪教”。[1]

清朝統治者非常重視利用“教化”來化其主流意識形態。在順治十六年的一件“上諭”稱:“朕惟至治之世,不專以法令為事,而以教化為先。”“法令禁一時,而教化維可久。若徒事法令,而教化不先,是本而務末也。”調“黜異端以崇正學,講法律以儆愚頑,明禮讓以厚風俗,務本業以定民志,訓子弟以禁非為。”康熙帝在《上諭十六條》中也說:“朕惟至治之世,不專以法令為事,而以教化為先。”[2]乾隆皇帝也說:“從來為治之道,不外教養兩端”。[3] 

清朝統治階級一以所謂“正教”來鉗“邪教”。乾隆帝說:地方大吏“果能留心化導,使小民知忠孝大義,則平時尊君親上之心、睦姻任恤之誼皆根至性,油然而生,豈有從邪教、群不逞之徒為伍,甘蹈法網者?”[4]嘉慶帝也認為,“教化”乃是“正人心”的關鍵:“夫化民成俗,必先使百姓勿惑于邪,同趨正,而教化興。”[5]又說:“先聖王以道德仁義、禮樂刑政裁成輔相,化育方,使民趨正道,恐為邪教所惑也。” 嘉慶帝說:百姓傳習“邪教”,“實皆由地方教化不興”所。因此“正教昌”則“邪說自熄矣”。[6]  

清朝統治者一再“勸導”百姓不要結盟拜會。在嘉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閩浙總督玉德出告示:“爾等良民,各安分守法,勿為邪教所惑,蹈法網。如此剴切曉諭,即從前誤經傳習者,均可改過自新,既不罹罪多人,亦屬有裨風化。[7]總督那彥成更在《嚴禁結盟拜會》之告示中提出:“爾等安守本分,各勤生業,即為盛世良民,何苦聽奸人愚弄,自尋死路。”[8] 

嘉慶年間的地方官員黃育楩認為,“嚴禁邪教,而不將邪經中語詳為辯駁,民既不知邪經之非,雖法懲治,而陷溺已深,急難挽救。”是,把他在钜鹿、滄州等地任地方官任上搜集到的六十八“邪經”,用時的主流意識形態,特別是儒的思想作為武器,加以批駁。調儒學說中的“三綱”“五常”,特別是要忠君孝親等思想來批駁邪教的教義。提出:“習教必多謀逆,是不忠也,治罪必至絕嗣,是不孝也。不忠不孝,即亂賊之流。” 又根所謂“不孝有三,無為大”的說提出:“習教便是不孝。”因為,習教之人,一旦犯案,有父母者必遭拖,無父母者必遭絕嗣,所以,是最大的不孝。黃育楩還用儒傳統的“女禍”思想來攻擊教門,提出教門所說無生老母執掌天宮,乃是“陰陽顛倒”,他說:“試觀古來女專權,必禍亂,假使無生老母執掌天宮,則陰盛陽衰!” 

以法律武器鉗、打擊非主流意識形態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現,清王朝為維護主流社會的意識形態和文化安全,在《大清律》,專門設置有關懲處邪教和會的律例。

懲處“邪教”的律例。

清初順治三年,清廷將明律稍加修訂,作為《大清律》頒行全國,將禁止“邪教”的律文寫入其中:“凡師巫假邪神、書符咒水、扶鸞禱聖,自號端公太保、師婆[名色]及妄稱勒佛、白蓮社、明尊教、白宗等會,一應左道異端之,或隱藏圖像、燒香惑眾、夜聚曉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為首者絞[監候],為從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軍民裝扮神像、鳴鑼擊鼓、迎神賽會者,杖一百,罪坐為首之人。長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9] 

督促官員門對邪教的查拿,康熙五年有關對官員治理教門的懲處辦法:“凡邪教惑眾,在京五城史,在外行督撫,轉行各地方官嚴禁查拿。如不行查拿,督撫等徇庇不參事,在內該管員每案罰俸三月,在外州縣官降二級調用,督撫罰俸一年。”[10] 鼓勵人們揭舉報習教事件,康熙十四年又規定:“凡旁人出首邪教者,不論犯人男婦多寡,共追銀二十兩給賞。如原專拿之人拿者,追給賞銀十兩。”以獎勵出首告的方式來官員的耳目,以便把習教事件消滅在萌芽之中。而且對有捉拿之責的捕快、衙役、保甲長等人,亦給予獎賞。[11] 這些措施對教門的展,起到一定作用。

嘉慶二十年又將《大清律》中有關懲治教門的律例加以整、修訂,使之更加易操作:“凡傳習白陽、白蓮、八卦等邪教,習念荒誕不經咒語,拜師傳徒惑眾者,為首擬絞立決,為從未逾六十及雖逾六十而有傳徒事情,俱改回城大小伯及力能管束之回子為奴。如被誘學習,尚未傳徒而又年逾六十以上者,改貴兩煙瘴地方充軍。旗人消除旗檔,民人一律辦理。至紅陽教及各項教、會名目,無傳習咒語,但供有飄高老祖,及拜師授徒者,往烏魯木齊分別旗民差為奴。其雖未傳徒,或曾供奉飄高老祖,及收藏經者,俱邊遠充軍,坐功運氣者杖八十。如有具結改悔,赴官投首者,其免罪,地方官開造名冊,申送臬司衙門存案。倘再有傳習邪教情事,即按例加一等治罪。”[12]這樣,就把原來《大清律》中“禁止師巫邪”的籠統規定,改為以不同教名分別情況定罪,便官員執法。 

有關懲處會的律例

禁止異姓結拜

清代會的前身是異姓結拜組織,主要活躍在順治、康熙、雍正三朝。順治初年,結拜異姓弟兄組織多“縱橫鄉,良民受其害,有司不敢誰何”。[13]朝廷遂頒佈禁令:“凡異姓人結拜弟兄者,鞭一百。”之,因多有異姓結拜弟兄組織武裝反清者,清廷遂加大治理力度,順治十八年定:“凡歃血盟誓,焚表結拜弟兄者,著即正法。”[14] 

最初,因為結拜著人數不多,故規定:“歃血結拜弟兄者,不分人之多寡,照謀叛未行律,為首者擬絞監候,處決;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止結拜弟兄無歃血焚表等事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杖一百。[15]  

禁止“結會樹 

雍正初年至乾隆中期,異姓結拜弟兄多展為立有會名之“結會樹”組織,如鐵鞭會、父母會、桃園會、子龍會、一錢會、鐵尺會、關聖會、小刀會、邊錢會、關帝會、北帝會、順刀會等。但雍正三年頒佈之《大清律例集解附例》中,尚無針對“結會樹”之專條,且對結拜弟兄案件之處理又不分人數多寡,官員于審案時無所從。乾隆二十九年,福建巡撫定長奏定禁止“結會樹”之專條,且按照結會人數多寡定罪。[16]但刑部乾隆三十二年館修入律時,僅增設禁止“結會樹”之專條,[17]未依結會人數多寡量刑。

乾隆三十八年東揭陽縣陳阿高等四十人聚眾結盟,東巡撫德保依律將為首之陳阿高擬以絞候,回監禁,陳素好之林阿裕等聞訊糾眾劫獄。事,乾隆帝認為德保對該案“擬罪過輕”,事緣“舊定之例原未允協,夫以歃血定盟,謂不分人數多寡,殊覺瞞頇失。豈有十人內外多至四、五十人者漫無區別呼?”遂頒旨令刑部另定條例,以示創懲。[18]刑部遵旨擬將該條例改為:凡異姓人但有歃血訂盟、焚表結拜弟兄者,照謀叛未行律,為首者擬絞監候,為從減一等;若聚至二十人以上,為首者擬絞立決,為從極邊煙瘴充軍。其無歃血盟誓焚表事情,止序齒結拜弟兄,聚眾至四十人以上之多,為首者擬絞監候,為從減一等。若年少居首,非依齒序列,即屬匪党渠魁,首犯擬絞立決,為從極邊煙瘴充軍。如序齒結拜,數在四十人以下,二十人以上,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及二十人,杖一百,枷號兩個月,為從各減一等”。[19]  

禁止結拜天地會

乾隆五十二年,灣林爽文起義使天地會名稱暴露,起義失敗灣各地仍不斷生“興天地會”事件。其重要者有乾隆五十六年灣彰化張標、謝志等“興林爽文天地會”和乾隆五十七年灣彰化陳潭等“重起天地會”事件。乾隆五十七年于重修《大清律》時,便增加相關條款:“灣不法匪徒,潛謀糾結,興天地會名目,搶劫拒捕者,首犯曾經糾人及情希圖搶劫之犯,俱擬斬立決;其未轉糾羽,或聽誘被脅而素非良善者,俱擬絞立決,俟數年此風漸息,仍照舊例辦理。”[20] 嘉慶年間,鑒天地會已經從灣蔓延到福建、東等省,是又將律文中最初僅針對“灣不法匪徒”,改為針對“閩粵等省不法匪徒”。 

禁止結拜哥老會

晚清時期,哥老會在各省利用“開堂放飄”展會眾,釀成多起重案。光緒十八年(1892)十一月,刑部將禁止哥老會之條款載入《大清現行刑律》[21]:“各省拿會匪,如訊為首開堂放票者,及領受票布輾轉糾,散放多人,或在會中充元帥、軍師、坐堂、刑堂、禮堂名目,入會之雖未放飄,輾轉糾人而有同搶劫情事,及溝通教匪煽惑坑害者,一經審實,即開錄詳細供招,稟請訊,就地正法,懸竿示眾,仍隨案具奏。此外,如有雖經入會,非頭目,情罪稍輕之犯,酌定年限監禁,俟限滿,察看是否安靜守法,能否改過自新,分別辦理。其無知鄉民被誘被脅,誤受匪徒飄布,希冀保全身非甘心從逆之人,如能悔罪自首,呈繳飄布者,一概從寬免究治。其有充會匪自行投首、密告匪首姓名因而拿,一律免罪。若投首又能作線拿首要各犯到案究辦,除免罪之外,仍由該地方官酌量給賞。地方文武員弁能拿著名首要,審實懲辦,隨案奏請優獎;若妄拿無辜,擾閭閻,以及縱匪貽害,亦即嚴行參處。” [22]

 

結語:點啟示 

 

我們通過研究清王朝維護其文化安全的措施,可以得到點啟示:

首先,應該化主流社會的意識形態,使之成為維護國文化安全和對全民進行思想教育的思想武器。改革開放以來,由經濟的改革,出現所有的多元化,從而導思想的多元化。在上層建領域,既有主流社會的意識形態,也有非主流社會的意識形態。作為執政,就必化主流社會的意識形態,同時引導非主流社會的意識形態,同社會主義社會相應。對那些反對主流社會意識形態,特別是各邪教組織,必加以遏止和打擊,從而維護主流社會的核心。我國今社會的主流意識形態既包括馬思列主義毛澤東思想、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理論,也包括中國傳統文化重點精華部分。化主流社會的意識形態核心,既可以凝聚全國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又可以維護國的文化安全,鞏固國的政權和維持社會的穩定。

其次,逐步完善法律、法規

我國作為社會主義法,應該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主流社會的意識形態和國文化安全。且根現實生活的展變化,對有關法律法規也應社會的變化而做修訂完善。清王朝在這方的做法,值得我們鑒。清代的《大清律例》的內容,就是根國情的變化而逐步修訂而趨完備。如清初順治三年頒佈的《大清律例》中有關懲處“邪教”的內容,不完全清初的國情,如律文中懲處勒教、白蓮社、明尊教、白宗等教門,在清初大多已經不存在,相反,如善友會、龍天門教等,不僅在民間流傳而且還以武裝反抗清朝統治,而《大清律》卻沒有提及。來經過多次修訂而逐漸完善。再如清初順治年間的異姓結拜組織,最初主要從事搶劫活動,因此對違犯者僅處以“鞭一百”;來,異姓結拜組織成為反清的工具,帶有政治內容,是在到順治十八年將懲處力度加大,改為“著即正法”;再如康熙年間由異姓結拜組織的人數尚少,因此律文中規定“不分人之多寡,照謀叛未行律”懲處。到乾隆年間,異姓結拜組織的人數大量增加,動輒數十人甚至百人,因此在乾隆三十九年改為依人數多寡量刑定罪。

第三,根實際情況及時調整有關政策

嘉慶初年爆時九載,波及川、楚、陝、豫、甘五省的教門大起義,清廷動用十多省軍隊和練,耗費巨額的人力武力,仍然難以把白蓮教鎮壓下去。嘉慶四年,嘉慶帝親政,及時調整政策,提出“不問較不教,但論匪不匪”的政策,從而瓦解白蓮教起義的隊伍。同治年間,哥老會、天地會在各地不斷展蔓延,且舉行武裝反抗。特別是太平天國起義失敗,數十的湘軍被裁撤,這些人無以為生,紛紛投入天地會、哥老會中,是會的勢力迅速擴大。曾國藩為遏止會展,又模仿嘉慶年間對待白蓮教的政策,提出“不問會不會,但論非不匪”的政策,結果也遏哥老會的展。

清王朝這兩項對待非主流社會意識形態及其載的政策,是從維護清王朝政權和社會穩定出的。由非主流社會意識形態及其載乃是客觀存在,必對這個現實。這個政策的出,使非主流社會的意識形態及其載對國政權的對立量得到緩解,從而有利維護政權的鞏固和社會的穩定。

 

 

(資料來源:《今日中國論200723期)

 

注釋:



[1] 本文限篇幅,只探討清王朝對下層群眾組織的鉗打擊,至士大夫的反滿思潮則用大興文字獄的辦法處理,擬另文探討。

[2] 《康熙朝實錄》34

[3] 《清會典事例》398,禮部,風教。

[4] 《上諭擋》乾隆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5] 《清會典事例》,399,禮部,風教。

[6] 邪教說》,載石香居士:《勘靖教匪述編》。

[7] 《上諭擋》嘉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上諭“。載《天地會》(六)第263——264頁。

[8]  那彥成《那文毅公奏議》十一。 

[9]   馬建石主編:(清)吳:《大清律例通考》校注,頁543

[10] 《大清會典》776,刑部三,“禁止巫師邪”。 

[11]  (康熙朝)《大清會典》一百十六,禁止師巫邪

[12] 《大清律例根源》三十九,“禁止師巫邪教”。 

[13] 周在浚:《行述》,載《賴古堂集》附錄。

[14] 雍正朝《大清會典》,194,“奸徒結盟”。 

[15] 雍正朝《大清會典》,194,“奸徒結盟”;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七百七十九。

[16] 《宮中檔乾隆朝奏》,第二十二輯,福建巡撫定長,乾隆二十九年十月初八日。

[17] 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七七九;《大清律例根源》,五十四。同治刻本。

[18] 《乾隆朝上諭檔》乾隆三十九年正月二十一日及二十二日內閣奉上諭。

[19] 《清高宗實錄》,951,乾隆三十九年正月二十二日,刑部奏;吳:《大清律例通考》,二十三,刑律盜賊,上,光緒五刻本;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六百一十九;《大清律例根源》,五十四,刑律,賊盜上,謀叛。

[20] :《大清律例通考》,二十三,“刑律賊盜”;嘉慶《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六一七;《大清律例根源》,五十四,賊盜上。

[21] 《大清現行刑律案語》,載《大清現行刑律》,二十,賊盜,上,謀叛。

[22] 《大清會典事例》,六一七,刑部,刑律,賊盜,謀反大逆;光緒《大清現行刑律》二十,賊盜上,謀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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