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新政時期的農村騷亂

   清末新政時期的民變,素來被稱為民眾對清政府的反抗行為,然而,如果我們從“革命史學”走向社會史學,卻可在“民變”中發現無比複雜的歷史內涵。本文以新政時期的農村騷亂為切入點,試圖解析中國早期現代化進程中“清末民變”的豐富含義。 

 

 

 

  清末十年,清政府立意變革,“以期漸至富強”,其舉措包括官制改革、教育改革、軍事改革、法律改革、獎勵實業。這些實績所包括的宏偉場景皆為洋務運動和百日維新所無法企及。美國學者任達因此認為:“結束帝制後的中國,正是在這基石上決定思想和體制的方針,以至今日今時。”(注:任達:《新政革命與日本——中國,18981912》,江蘇人民出版社,19983月第1版。) 

  然而,此時的清政府卻是“帑項奇絀”、“庫儲一空如洗”。據宣統二年編制的預算統計,清政府1899年的財政赤字即達1300余萬兩,與此同時,還必須應付巨額賠款與借款。以如此羞澀之財力,推行龐大的新政改革計畫,勢必捉襟見肘。為此,清政府不得不加稅於民。1909618日的《民呼報》報導說:“自舉新政以來,捐款加繁,其重複者,因勸學所或警費不足,如豬肉雞鴨鋪捐、磚瓦捐、煙酒捐、鋪房最小之應免者,複令起捐。”清廷諭旨也透露當時的情形:“近年以來民生已極凋敝,加以各省攤派賠款,益複不支。剜肉補瘡,生計日蹙……各省督撫因舉辦地方要政,又複多方籌款,幾同竭澤而漁。”(注:《光緒朝東華錄》第5冊,中華書局1958年版,第5251頁。)此種情形, 不能不使農民直觀感受到:“以前不辦新政,百姓尚可安身,今辦自治巡警學堂,無一不在百姓身上設法。”(注:《東方雜誌》,191011月,第12期,《中國大事記》。)因此,他們對新政十分敵視,並直接把他們的憤怒發洩到自治公所、警署、學堂之上。如“密縣知縣徐某,自去年到任,即以籌款辦新政為要務,頗為紳民所不悅。今正因開辦地方自治籌辦處,議添畝捐錢一百二十文。本月初一日,複出諭催繳,大滋紳民之怒,當於初四日早糾聚一千七百餘人,一擁入城,擁至縣署,……將大堂大門全行拆毀”(注:《東方雜誌》,19104月,第4期,《中國大事記》。)。武康縣因辦理員警,抽收捐款,遭到鄉民反抗,“將城市員警總局三橋埠警局及巡董丘益三房屋拆毀”(注:《東方雜誌》,19104月,第4期,《中國大事記》。)。學堂更成為這一時期農民騷亂攻擊的主要目標,誠所謂“不為世所恨者幾稀”(注:《江蘇學務文牘》,第6冊,第380頁。)。如“浙江定海鄉民因官胥加征糧耗……遂聚眾入城拆毀警署,並疑所征糧耗為學堂經費,遂將學堂搗毀”(注:《東方雜誌》,19077月,第7期,《軍事》。)。“浙江淳安縣民風氣蔽塞,類多仇視新政,複經劣紳無賴從中鼓煽,遂益肆無忌憚,八月初十日以求免清厘並停辦學堂等事為名擁眾入城,搗毀師範學堂並拆毀學董應致榮及庫書冊書房屋九處,複哄入縣署,恃眾滋鬧”(注:《東方雜誌》,190710月,第10期,《軍事》。)。江西袁州宜春鄉勸學所董於地方當局所索“圖捐”外,又指使各鄉勸學員,另寫學堂捐款,致民眾各懷忿恨,進城焚毀學堂(注:《辛亥革命前十年間民變檔案史料》上冊,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353頁。)。 浙江遂昌因學董“魚肉鄉里”,自治學員又“勒派雞豬牲捐”,“眾心不服,誓滅學堂,以安農業,並要求退還前任學租”(注:《東方雜誌》,191011月,第11期,《中國大事記》。)。190411月第11期的《東方雜誌》在一篇評論中曾指出當時毀學的普遍性:“自無錫毀學之事起,四川、江西旋有毀學之事,今則廣東毀學之事又見矣。”“毀學果竟成為風氣耶?”(注:《東方雜誌》,190411月,第11期。)地方自治與警署、學堂,均是社會變革中的重要舉措,它們在鄉間所受到的強烈抵制,無疑會對改革的進程產生嚴重影響。 

  清政府的苛征重斂本已使民眾不堪重負,其間又有兩大因素使矛盾急劇尖銳。 

  首先,新政期間清政府雖然征斂已重,但到了民眾身上,這些負擔又要放大數倍乃至數十倍,其間上下其手、中飽私囊者便是各地官吏士紳。如蕭山縣龕山鎮於絲捐之“向章每兩七文外再加五文”,河南長葛徵收糧款時,在定章每糧銀一兩的基礎上加巡警經費錢三百文。“各省厘局……抽分抽錢有加無已。凡水陸通衢以及鄉村小徑皆設立奉憲抽厘旗號,所有行商坐賈於發貨地抽之,賣貨地又抽之,以貨易錢之時、以錢換糧之時又抽之。資本微末之店鋪,肩挑步擔之生涯,或行人之攜帶盤川,女眷之隨身包裹,無不留難搜括,其弊不可勝言”。而厘金局委員得一厘差,“每年可獲萬金,或二三千金不等”。協助地方當局興辦新政的士紳也是“藉以牟利,為眾所側目”。如直隸易州自治局局紳張某、祖某藉口籌措自治經費,擅將義倉積穀盡行出售,共得津錢三萬餘吊,又陸續勒捐兩萬餘吊,全部中飽私囊。局紳張某等借調查戶口之名,按戶斂錢。鄉民以天不下雨,秋收無望,堅不肯納,張紳大言恐嚇,謂頑民阻撓新政,非送官究辦不可(注:《東方雜誌》,19108月,第8期,《中國大事記》。)。浙江遂昌的學紳“出入公門,魚肉鄉里”,“自治學員周寰來鄉,……勒派雞鴨牲捐”(注:《東方雜誌》,191011月,第11期,《中國大事記》。)。江甯自治研究所的畢業生一到鄉下,“廣刷報紙,散卷開賀,為斂財之計,甚有勒派分資者”(注:《時報》,宣統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吳縣蒲莊小學堂堂長俞武功,“自充鎮董,於地方竊案,擅行判罰入學,其藉學敲詐無疑”(注:《江蘇學務文牘》,第6冊,第380頁。)。如此種種貪婪剝奪,不能不激起民眾的反抗。如“長興縣小西門外畫溪橋厘局,又因巡丁勒索船費過高,民情不服,糾眾搗毀厘局,毆傷巡丁”(注:《東方雜誌》,19104月,第4期,《中國大事記》。)。蕭山縣龕山鎮之民眾,“鹹以育蠶收絲為耕種資本”,“爾因絲捐于向章每兩七文外再加五文,眾皆捏布謠言,欲圖反對”(注:《時報》,光緒三十三年五月七日。)。河南長葛縣以籌辦巡警的名義,每畝加捐三百文,“沿門大索,遠近騷動”(注:《辛亥革命前十年間民變檔案史料》上冊,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237頁。)。農民鳴鑼四鄉傳告此事。 其各鄉傳單上寫道:“各村各堡父老兄弟同看:江官到任,即科派差錢,一年共派七次,吾民之力實不能及。刻下江官又派加地丁錢,吾民性命必不保。屢次呈懇免繳,屢遭重責。官比差,差比民,吾民身家為貪官所食。刻為籌抵制之計,務望速至五裏囤會議,不來者群起而攻之。”(注:《東方雜誌》,19118月,第8期,《中國大事記補遺》。)在這裏,“不來者群起而攻之”是農民特有的組織方式,而從“力實不能及”到“性命必不保”是農民刻骨銘心的感受,也是他們聚眾抵制的根本原因。 

  其次,為保證捐稅征斂與清理田賦順利進行,地方當局往往手段苛刻嚴厲,民不堪辱,因而奮起反抗。如蕭山縣龕山鎮不僅捐上加捐,而且指示該鎮厘卡:“如獲偷漏,以五成充公五成給賞。”“故更搜查嚴密,甚或見有鄉民持絲過卡,即指為私絲,勒令充公,眾尤切齒……至於眾怒,立將該卡搗毀”(注:《時報》,光緒三十三年五月七日。)。“吉安鄉民因清賦委員催征舊欠過酷致動公憤,將該委員毆傷,旋複聚集數千人入城滋鬧”(注:《東方雜誌》,19118月,第8期,《軍事》。)。江西瑞昌縣因厘稅分卡抽稅苛細,洪下源姜、何、馮三姓鄉民一哄而上將該卡搗毀。當兵差將薑姓三名犯事人拿獲,鄉民不僅糾眾將三人奪回,而且鳴鑼出隊約二百餘人,開炮轟擊官兵(注:《東方雜誌》,19068月,第8期,《軍事》。)。江西吉安地方當局組織清賦委員赴鄉催征,鄉民本來並無抵制情緒,只因隨同差役索差錢未遂,將一郭姓鄉民拘押,以至激起“千數百人入城滋鬧”(注:《辛亥革命前十年間民變檔案史料》上冊,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299302頁。)。而一旦民變發生,地方當局或謊報軍情,或亂殺無辜,致使民變愈演愈烈。如山東萊陽鄉民因春荒赴縣署,請求罷免苛捐,盡去浮收,革除劣紳。知縣佯稱十日內將積弊消除,鄉民歡欣而散。而地方當局旋調兵鎮壓,從而激發大規模反抗。但是,萊陽縣向中央報告的情形卻是:“(有人)乘機播散謠言,妄以行將抽收人口、牲畜各稅並從前倉穀均被紳董侵吞等語煽動鄉愚。”(注:《辛亥革命前十年間民變檔案史料》上冊,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175178頁。)又如“台州仙居縣鹽號激怒鄉民,官兵殘殺無辜……大都言釀禍者鹽號,激變者防營。鄉民憤屈莫伸,致起抵抗,統領管帶擅作威福,一首級懸賞十元,一村莊動焚百戶”。“非目為亂民,即指為匪類,動輒以格殺勿論上請”(注:《東方雜誌》,19104月,第4期,《中國大事記》。)。如此而來,不是亂民也被逼為亂民,不是匪類也被逼為匪類。對於這一點,連清政府中人也看得十分清楚,新疆道監察禦史陳善同在糾參河南長葛縣縣令時便曾指出:“以兵力濟其貪暴,激之使眾怒愈不能平,驅之使民党愈不可解,而其禍始大。 ”(注:《辛亥革命前十年間民變檔案史料》上冊, 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235236頁。)而眾怒之加劇、“民黨”之“愈不可解”,預示的只能是衝突的白熱化。 

 

 

 

  如果說新政時期農民對苛捐重稅、貪污盤剝的反抗,具有維護基本生存權的正義性,並顯示出階級對立、階級鬥爭的歷史內容的話,那麼,農民對新政其他舉措的抵制,則蘊含著守舊和保守的強烈意味。 

  1.反禁煙。 

  從第一次鴉片戰爭到第二次鴉片戰爭,鴉片的輸入從公開化發展到合法化。為了抵制洋煙,清政府不得已允許栽種土煙,企圖通過“內地之種日多”,使“夷人之利日減”,“迨至無利可牟,外洋之來者自不禁而絕”(注:這一建議早在第一次鴉片戰爭前便已提出,連虎門禁煙的英雄林則徐也在道光二十七年改變禁煙主張,認為“內地栽種罌粟,於事無妨。……若內地果有一種芙蓉勝於洋販,則孰不願買賤食?”(《林則徐書劄·複署江西撫州府文海信》)馬克思也在《鴉片戰爭貿易史》中說:“如果中國政府使貿易合法化,同時允許在中國栽種罌粟,這意味著英印國庫會遭到嚴重損失。”(《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2829頁))。然而,此禁一開,各省農戶為追逐豐厚利潤,紛紛棄穀改種罌粟,致使“各處膏腴皆種煙葉”,佔用大面積的“生穀之土”。與此同時,由於土煙價廉,鴉片吸食者日多,曾國荃曾憂心忡忡地談到這一態勢:“以前力耕之農夫,決無吸食洋煙之事。今則業已種之,因而吸之,家家效尤,鄉村反多於城市。昔之上農夫,浸假變而為惰農矣;又浸假而為乞丐,為盜賊矣。”(注:《曾文襄公奏議》卷8, 《申明栽種罌粟舊禁疏》。)為了挽回這一局面,清政府於1906年頒佈禁種罌粟的諭令,以此作為新政的一項重要措施。 

  然而,禁種罌粟固然有利於恢復社會生產力與改易社會風氣,但對罌粟栽種者來說,卻是無法承擔之損失。如果他們“易煙而穀,其利入不十之一,既不足以贍其身家,且農具牛種早已蕩然”(注:李文治:《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457頁。)。 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各地栽種罌粟的農戶紛紛起而抵制禁煙令。如“四川湄州禁煙嚴迫,鄉民群起反對,竟將局署圍攻打毀,地方匪徒,乘機起亂”(注:《東方雜誌》,19107月,第7期,《中國時事彙錄》。)。“河南汝州陝州一帶,為汴中產土之地,去夏因委員禁拔煙苗,大滋鄉民之怒,當時委員敷衍了事,僅將道旁各處煙苗拔去銷差,不意今年該處所種較去年又多數倍,地方官雖出示禁止,而該鄉民以性命相拼,致死不拔,上月杪,省台委人前往禁止煙館,拔去煙苗,委員甫到該處,即為鄉民所知,聚眾違抗”。山西文水縣武樹福、弓九湖二人,以要求種煙為名,廣布傳單,斂錢聚眾,甚至訂立合同稿據,入約者達二十一社之多(注:《東方雜誌》,19104月,第5期,《中國大事記》。)。此外,陝西鳳翔府、陝西眉縣等地的縣令下鄉禁煙,也同樣受到農民的圍攻和毆打。而在雲南,“罌粟種植者立即投向叛民,當革命運動正在展開時,重新種植罌粟”(注:高第:《論辛亥革命的意義》,轉引自《外國資產階級怎樣看待中國歷史的》第2卷,商務印書館19622月版,第253頁。)。在這裏, 鄉民“以性命相拼”甚至不惜加入反叛隊伍以反抗的不是清政府的階級壓迫和經濟盤剝,而是有利於國家和民族的禁種罌粟,由此體現的是農民狹隘的眼界與狹隘的利益。 

  2.反戶口調查。 

  戶口調查是清政府籌備立憲的一項工作。光緒三十四年頒佈的《逐年籌備事宜清單》中規劃:1908年頒佈調查戶口章程;1909年調查人戶總數;1911年調查各省人口總數;1912年頒佈戶籍法;1913年實行戶籍法。《東方雜誌》撰文指出新政期間戶口調查對於現代國家政治建設的積極意義:“清查戶口所以為今日必辦之要政者,不僅為教育或禁煙計也,其最大之關係,在使他人編訂憲法,組織議會,頒佈自治制度之際,預核全國人民,厘定選舉區,劃分自治制,具權利者幾何人,應負擔義務者幾何人,服役兵事者因是而定,徵收國稅、地方稅因是而劑其平。”(注:《東方雜誌》,19104月,第4期,《內務》。) 

  但是,農民卻對戶口調查懷有一種強烈的恐懼猜疑心理,在他們之間,關於戶口調查的種種流言像野火一樣迅速蔓延。“或曰將以抽丁當兵,或曰將以按人勒稅”(注:《東方雜誌》,19107月,第8期,《記事》。)。有些傳言甚至稱:調查冊為修建鐵路所用,或填枕木,或頂橋樑,因為:“修築鐵路,必須多數人靈魂鎮壓,鐵軌始得安穩。”(注:《東方雜誌》,19107月,第8期,《記事》。)戶口調查因而在鄉間受到極大的抵制。如“雩都縣調查戶口,鄉愚大為反對,又被會匪從中煽惑,致滋事搶劫。”(注:《東方雜誌》,190910月,第10期,《記事》。)南昌縣屬潭沙、香溪等處,調查員赴境調查,鄉民糾眾滋事,將某米店搶劫一空。安義縣余姓、龔姓二位紳士因參加調查戶口而被鄉民襲擊,余姓鄉紳被用繩系頸,幾被勒斃;龔姓鄉紳始被逐入深山,後又被擒回挖去雙目(注:《東方雜誌》,19107月,第8期,《記事》。)。如皋顧家埭“因學董顧西安兼任調查事務,不知因何詳詢各丁口之年月時日,鄉民謂大吏告示,只查年歲,因是妄生疑慮,適某戶疫死三人,登時謠諑蜂起,謂學堂將人八字賣與洋人,群謀毀學”(注:《東方雜誌》,19108月,第8期,《中國大事記》。)。“南昌縣屬距城六十裏早田鄉,有塗姓大族,因見調查員赴鄉查戶口,鄉民妄布謠言,謂將人名寫入表冊,其人七日之內必致死亡。於是鳴鑼聚眾哄擁調查員家,將一切什物打毀一空,並要求具結保衛全村人民無恙,否則即將該員活埋”(注:《東方雜誌》,19107月,第8期,《記事》。)。 

  在反抗戶口調查的騷動中,農民處於一種緊張激動的情緒之中,十分容易為人挑動。“新安縣調查戶口,共分五區,西鄉固戍上川等村,均屬第二區,有生員鄭文貫者,西鄉人也,與調查員鄭善鈞挾有訟嫌,遂捏造謠言,謂該紳等系繳餉承充此事,偽造門牌之後,必抽收戶口人丁稅,煽動婦女,群起抗阻”(注:《東方雜誌》,19108月,第8期,《中國時事彙錄》。)。浙江興縣調查戶口,巫師散佈謠言,謂“查去之戶口,系賣與洋人作海塘打樁之用,若不從速收回……八月初二日必將死盡”。於是,“七月十三日,白阜埠一帶,鳴鑼聚眾,十四日晚,拆毀李家村鄉董張禮門房屋。……又有匪徒多人,混跡城市,當日西鄉泗安警局、教堂及警董許之柏家房屋盡被毀壞”。巫師又聲言:有陰兵相助,無須畏懼,民眾益發有恃無忌(注:《東方雜誌》,19108月,第8期,《中國大事記》。)。“安徽南陵縣月初調查人口,北鄉忽來一游方醫生王某,口稱伊從江蘇泰興一帶而來,且見該處調查戶口人名冊,一經報送到官,某家即全家死亡……爾等速將冊取回云云。一時愚民輕信其言,鹹至調查員處索回草冊”(注:《東方雜誌》, 19104月,第5期,《中國大事記》。)。廣東羅定縣調查戶口,準備將各鄉村局所的槍支查驗烙號,但這些槍支大多為主管鄉紳冒領,或賣於他人。練局董事害怕賣槍事洩漏,“於五月初九日,冒充自治會告白,遍貼通衢,內雲:國庫支絀,羅掘已窮,今日調查戶口,實為將來抽人稅之張本云云”(注:《東方雜誌》,19108月,第8期,《中國時事彙錄》。)。農民被其煽動,迭次騷亂。 

  詢問丁口年月時日是將八字賣與洋人,人名寫入名冊意味著全家必致死亡,查去之戶口是“賣與洋人作海塘打樁之用”,關於戶口調查的種種流言是如此荒謬卻又為鄉民們篤信不疑,由此而發生的騷動深蘊著鄉間的愚昧和閉塞。晚清預備立憲期間的戶口調查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具有現代意義的人戶統計,它在鄉間所遇到的強大阻力,顯示著中國現代化進程的極其艱難。 

  3.維護迷信舊俗。 

  新政時期,不僅政治立憲逐步開展,革除陋習與迷信的風俗改易也日益展開,在時人眼中,兩者之間有著密切聯繫。19051226日的《大公報》稱:“近日舉辦新政,此等敝俗深於治化有礙。”(注:《大公報》,19051226日,《拆毀五道士偶》。)1908824 日的《北京日日畫報》也認為:“刻下是開化的時代,不應有此舉動。”(注:《北京日日畫報》,1908824日,《破除迷信》。 )其他言論也宣稱:“阻礙中國進化之大害,莫如迷信。”(注:《掃迷帚》,《繡像小說》第43期。)“此弊一日不除,則中國一日不可救。”(注:《廣益報》,第183號。)在此氛圍中,砸毀偶像, 改用廟寺形成一時風氣。 

  與城市相比,中國農村的迷信觀念更為頑固更為堅固,鄉間的破除迷信因而受到必然的強烈抗拒。直隸易州鄉民因天旱進城求雨,發現城中開元寺的佛像盡被自治局銷毀,“以為久旱不雨,皆自治員警董等之毀棄佛像所致”,遂蜂擁至自治局哄鬧,局紳聞風逃竄,鄉民愈怒不可遏,焚燒自治局、中學堂等廣廈百間(注:《東方雜誌》,19108月,第8期,《中國大事記》。)。同是這個易州,高柏社等處十八村民眾祈雨進城,“由學堂門前經過,該堂學生在外聚觀,私議愚民迷信,祈雨人聞之,即與辯論,斯時人多勢重,遂擁入學堂,門窗器具均有砸毀”(注:《辛亥革命前十年間民變檔案史料》上冊,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64頁。)。浙江余姚吟山衛鄉民舉行神會,城鎮紳民視此為“惑世誣民”,請當局拘拿為首之人,並佈告永禁迎神賽會。縣差至該鄉提人時,參加神會的千餘民眾不僅對縣差痛加毆辱,而且抬神像入城,將有關紳商的房屋器具搗毀一空,並殃及幾所新辦學校(注:《東方雜誌》,19107月,第7期,《中國時事彙錄》。)。四川崇慶縣農民因天旱入城祈雨,地方官員未按舊例關閉南門,禁屠設壇,結果激起農民騷動(注:《崇慶縣誌·事紀第三》,轉引自胡成:《晚清民變的原因及歷史特徵》,《二十一世紀》199810月號,總第49期。)。常熟教員趙半部借用圓應庵,將佛像遷移,鄉民聞之,將校具搗毀(注:《江蘇學務文牘》,學司批,第570頁。)。 

  在農民以鄉間迷信與新政對抗的過程中,寺廟、廟產、會田的被佔用,往往成為騷動的導火索。自戊戍維新以來,“改淫祠為學堂”,便蔚為風氣。新政興起後,不僅這一趨勢進一步強化,而且,各地廟產、會田往往充作學堂、巡警、自治公所的經費來源。以江蘇太倉為例,自治公所經營的公田大部分原屬祠、廟、寺,而太倉所有寺、廟、觀、庵的地產權,也幾乎全屬自治機構管轄。學堂佔用寺廟等公產,在江蘇各州縣也佔有很大比重。以吳縣、江教、高郵、南通、邳縣、阜寧六地為例,學堂所佔用寺廟在各地寺廟中的百分比分別為67.8%、50%、78%、100%、30.9%、71.0 %(注:王樹槐:《中國現代化的區域研究——江蘇省》,臺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46月初版,第210211頁。)。這樣一種直接衝擊和破壞鄉間信仰系統的舉措,理所當然為農民所激忿。江蘇鄉民反地方自治的風潮便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因寺廟、廟產、會產被占而起。王家槐統計,宣統二年正月至宣統三年二月的一年時間內,江蘇鄉鎮共毀學堂50余所,自治公所18所(注:王樹槐:《中國現代化的區域研究——江蘇省》,臺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46月初版,第205206頁。),其聲勢可謂風起雲湧。 此種情形當然不止於江蘇,浙江嵊縣北鄉因庵產若干畝被“撥充城中大同校常年經費”,“四月二十五日,王姓族人突聚數百人,各帶器械,屯聚城外,聲言欲拆毀學堂”。西鄉東山莊莊某遙相呼應,“帶領多人,向學堂逼還公產,甚至某村私立議約,有斃一辦學人,與田四、五畝,錢二百千之說”(注:《東方雜誌》,19106月,第6期,《中國大事記》。)。19104月的《東方雜誌》報導浙江慈溪的情況說:“慈溪舊俗,每年三月初至十五日止,各鄉民分日分社入城迎賽東嶽會,適去冬縣署各莊書為漁利計,聲言明年學堂將會田充公,趕早推收過戶,尚可為計,聚至千餘人,意圖將全體教員悉行燒斃”(注:《東方雜誌》,19104 月,第4期,《中國大事記》。)。 因流言“學堂將會田充公”而“仇學”,因“仇學”而衝擊學堂,進而欲將全體教員悉行燒斃,由此可見,在晚清社會的動盪之中,農民的狹隘意識和非理性是一種何等可怕的破壞力。 

  晚清農村騷動對新政變革舉措的抗拒,原因有三:其一,自身利益受到損害;其二,鄉村舊俗受到衝擊;其三,由於社會轉型期的普遍緊張心理。誠如時署四川總督岑春煊所言:“民情……浮動,故易於倡亂。”(注:《辛亥革命前十年間民變檔案史料》下冊,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746頁。)一有流言挑動,便群起而騷動。《川沙縣誌》載,新政時期,某人宣稱:某日將火某宅,某日將毀某校、某公所。有人問其故,答曰:反對新政。又問何故反對新政,答曰:新政害吾民也。再問新政何事、何故害民, 竟瞠目不能對(注:《川沙縣誌》,上海同光書館1936年版。)。而這樣一種盲目的非理性的騷動情緒,正是社會變革期、轉型期特有的歷史內容。  

 

 

 

  除了如上兩大類型外,晚清鄉村中的騷亂,還有其他種種動因,此處略作分述: 

  1.“抗洋捐”。此種騷動具有鮮明的反抗外來淩辱和腐朽統治的色彩。其中影響最大的是1902年發生于直隸廣宗的民變。庚子事變後,直隸署攤到廣宗縣的地方賠款為京錢二萬餘串,除由書院存款及商民借墊八千串外,又將縣署所存賑銀二千兩全數支用,尚不敷七千余串,景廷賓所居東召村“始派捐村民五千緡,景廷賓不允,謂我大清百姓,輸之國家雖多不吝也,若以賠洋教則不願”。知縣魏祖德上任後,複令各村每畝攤京錢四十文,超出原額兩倍多。景廷賓憤而“傳帖聚眾”,打起“掃清滅洋”的旗幟,圍教堂、殺官兵、反抗攤派“洋捐”和縣官的藉端勒索,其影響波及直南、直中以及河南、山東邊境的廣大農村。 

  2.民教衝突。庚子一役,各國教堂不僅從中國索取了巨額賠款,而且獲得了在內地建教堂及傳教的權利。教堂為贏得更多教民,給予入教者諸多頗有誘惑力的許諾。各地官員因畏懼洋人,在裁奪民教糾紛時,總是袒教抑民。兩種因素的刺激,使教民數量激增、氣焰日張,進而引發鄉村騷亂。直隸定州鄉民焚燒教民房屋,就是因教民與鄉民爭奪物產,鄉民死傷數人而引起的(注:《東方雜誌》,19057月,第7期,《宗教》。)。“山西絳州某鄉民與教民因田產事涉訟,地方官袒教抑民,將某鄉民嚴刑入獄,該處民人大動公憤,群起與教民為難。經省憲委員查辦亦有壓抑平民之意,該委員遂為鄉民所斃”(注:《東方雜誌》,190512月,第12期,《宗教》。)。此兩起騷動,一起是因為教民依仗洋勢,霸佔鄉民物產;另一起則是因地方官員袒教抑民。以這兩條線索為中心內容的民教衝突此起彼伏,極大地加劇了晚清社會的振盪。 

  3.搶米風潮。晚清災荒頻仍,據池子華《中國近代流民》,19001910年間,僅直隸一省,受災州縣數達418,受災村莊數達27380(注:池子華:《中國近代流民》,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3月版, 第56頁。)。災荒帶來嚴重饑饉。光緒三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的《時報》稱:“今歲中國饑饉之狀,實為從來所未有。……據雲此次中國災荒之範圍,約八萬平方英里,被災民數有一千五百萬之多。”而受災地區,“草根樹皮剷除殆盡”。此報導所論,僅為1996年災情,如果上溯下延,整個新政期間實際上災情從未稍緩。為饑饉所逼迫,也為富戶奸商囤米所刺激,城鎮居民紛起搶米,鄉間饑民也鋌而走險,搶大戶、圍糧戶。湖北“沔陽州刻因水災甚重,居民三日不獲諸食,饑焰中熾,不可卒忍,遂聚集三千餘人,沿鄉村鎮市到處搶劫”(注:《民呼報》,1909729 日。);“襄陽、宜城、黃梅等縣,小康之家積谷被災民搶奪一空”(注:《民呼報》,1909723日。)。山東饑民, “連劫嶧西鄉之上郭姚姓家,又劫西南鄉之古劭店鋪數家。……竄匪之平義鎮,劫錢店六七家。……複率眾至孫家樓、韓莊數村,勒令各出錢數百貫”(注:《辛亥革命前十年間民變檔案史料》上冊,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156頁。)。奉天東安縣受災,貧民將糧戶之糧食均分一空(注:李文治:《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983頁。)。 時人稱荒歉下之“細民”,“無以糊口”,“思亂者十室而九”(注:《辛亥革命前十年間民變檔案史料》上冊,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158頁。)。由此形成的衝擊力和破壞力都是不容小視的。 

 

 

 

   綜合如上論述,似乎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晚清農村騷亂,既有反壓迫反剝奪反欺淩及維護基本生存權的一面,同時也具有反現代化變革的守舊落後的歷史內容。所謂“官治弗仇,而仇自治”(注:《川沙縣誌》,上海同光書館1936年版。),正是後一面內容的顯示。高第在《論辛亥革命的意義》中說:“中國革命(即辛亥革命——筆者注),一半是陳腐守舊黨徒幹的,一半是革新人物幹的。正是這種利益的對立,使中國的糾紛的解決更加困難。”(注:高第:《論辛亥革命的意義》,轉引自《外國資產階級怎樣看待中國歷史的》第2卷,商務印書館19622月版,第253頁。 )證之以晚清新政時期的農村騷動,這樣的剖析似比傳統史論將晚清民變簡單歸於階級鬥爭的結論更接近於歷史真實。 

  2.晚清農村騷動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它與資產階級革命黨人的反清武裝起義相與呼應,構成動搖清王朝政治統治的合力;另一方面則對社會造成嚴重破壞。這種破壞性不僅表現在騷動中平民生命財產的被侵奪(注:如川沙騷亂鄉民,在地方惡勢力的挑唆下,向富戶勒捐,搶劫地方,行同匪類,糜爛地方(《時報》,宣統三年二月五日)。)以及“閭閻困不聊生”(注:《川沙縣誌》,上海同光書館1936年版。)的社會動盪,而且在於參與騷動的農民最後往往流于土匪或會黨,形成社會穩定與現代化進程的強大阻力。 

  3.現代化的啟動與推進必須以廣大民眾的動員為堅實基礎。晚清新政變革舉措在農村中的受阻,除了農民自身的素質外,宣傳動員之欠缺是十分重要的因素。《東方雜誌》一篇報導稱:“野老鄉豎,于一切新政,既為平素所未見未聞,一旦接觸於耳目間,自不免傳為異事,演成不經之說,而從事其中者,或不脫盛氣淩人之習,不為解說其原委……由是樂於有事之徒,從而乘之,遂以釀成非常之巨禍。”(注:《東方雜誌》,19104月,第4期,《中國大事記》。)其論甚為精闢。雖然,晚清政府中的有識之士已經覺察到新政施行中的這一問題,並採取了相應措施(注:如江南籌辦地方自治局於19103月訂立辦法五條,其中第一、二條規定:“調查員須明白宣示:一不拉捐,二不抽丁,同時禁止需索。先貼佈告,7日後再開始調查。”“敦請有聲望的人士演說,發揮不抽捐、不需索之意,凡納稅當兵之套話及緝奸查匪之危言,皆摒絕勿談。”),但這一工作畢竟來得太晚並範圍有限。 

  4.在現代化變革的進程中,必須堅決打擊貪污腐敗。因為,官員的從中貪污,將嚴重扭曲變革的形象,激起民眾的反感與抵制。與此同時,必須充分顧及變革中民眾的利益與生活水準,努力減少現代化變革的代價。 

  5.農村地區的舊俗,固然含結有相當一部分陳舊內容,但對於舊俗的變革必須十分謹慎。1905年張謇在南通地區推行變革,亦曾意圖將寺廟改建學堂,後見寺院有引外人為保護者,有鼓煽鄉民聚眾毀學者,凡寺院之稍有營殖與鄉民之固步自封者,方洶洶疑懼,不肖諸生甚至散佈“學校興,我輩餓死”之謠。因而建議:以不入祀典之廟宇酌改學堂,凡為僧侶苦行募建,凡關地方勝跡與鄉民歲時報賽之所,均應予以保留。否則一旦禍發,學不阻於直愚,而實阻于假智(注:《張季子九錄》,教育,卷1,第9頁;卷2,第11頁。)。其言之深意可予體味。 

  6.在現代化變革中,必須十分注意改革者的素質。戊戌維新的失敗,原因固然十分複雜,維新派的輕慢淺浮不能脫其咎。如康有為奏請成立制度局,外界本猜疑緊張,可維新派中少年得意者卻偏偏要大發議論,說某官可裁,某官宜去,已奏請皇上飭辦,即日便有聖旨下達云云。康有為一弟子更把劉坤一、李鴻章稱為“頑固老臣”,聲言過不了幾日就有聖旨將他們斬首。如此作派,當然使空氣更加緊張。晚清新政中,情形有類似之處。1911211日的《時報》指出, 新政舉措的執行者,“讀書謹厚之士所不能為,莊農殷實之戶所不敢為,其能且敢者必其強而好事者也”。而這些“強而好事者”往往以其輕率之舉,激化矛盾。如江甯自治研究所的畢業生,一到鄉下,即“夜郎自大,誇耀鄉曲,武斷情事,廣刷報紙,散卷開賀,為斂財計,甚有勒派分資者”(注:《民立報》,宣統三年正月七日。)。“其舉動輕脫之人,則尤足使鄉民飲恨”(注:《東方雜誌》,19104月,第4期,《中國大事記》。)。江南籌辦地方自治局後來強調,“調查員應擇性情平和、舉止謹慎之人為之”(注:《東方雜誌》,19104月,第4期,《中國大事記》。),正是因為對於如上情勢有痛切體會。 

  7.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只有贏得廣大農民的支持,中國的現代化變革才可能取得成效和最後勝利。因此,必須十分重視在農村地區的教育普及和思想啟蒙。毛澤東說:“重要的問題是教育農民。”這一論斷的正確性是毋庸置疑的。 

 

 

    【資料來源:《江漢論壇》2000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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