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論駁上諭風潮述論

 

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下,帝王的諭旨神聖不可違逆,大小臣僚皆須伏首稟遵,即使被革職治罪,甚至砍頭處斬,亦必得叩頭謝恩。但中國近代卻多次發生臣下批評帝王行政失誤,議論上諭是非的事件,形成一股前所未有的論駁上諭風潮。對於這一歷史現象,目前史學界尚無專文論列,筆者擬就此試作鋪陳論析。 

一、勸善規過 未逾雷池 

18434月,道光帝頒諭起用鴉片戰爭中誤國獲罪的琦善等人。消息傳出,雖人情駭異,但懾於皇威,多不敢發。獨禦史陳慶鏞上疏,論陳“行政之要,莫大于刑賞”,“刑賞之權”雖“操之於君”,但卻“喻之於民”,疏請道光帝“俯采輿情”,“收回成命”。終使道光帝宣諭承認“朕無知人之明”(注:《清史稿·列傳》,卷三七八,第1159111593頁。),將琦善等人再次革職。 

18653月,慈禧利用翰林院編修蔡壽祺並無實據的參折,徑由內閣明發上諭,以“妄自尊大,諸多狂傲,倚仗爵高權重,目無君上”(注:《翁同龢日記》,第六冊,第379頁。)等罪名,罷去恭親王奕訢的軍機處議政王等職。 

諭旨頒下,惇親王奕誴首先上奏剖辯說:奕訢自議政以來,“辦理事務,未聞有昭著劣跡”,“被參各款查辦又無實據”,若將奕訢“遽行罷斥,……于用人行政,似有關係,殊非淺鮮”,要求慈禧“一秉至公”(注:《翁同龢日記》,第1冊,第385頁。)。其後,醇親王奕譞亦上疏為奕訢辯白說:奕訢“事煩任重,其勉圖報效之心,為臣民所共見。至其往往有失檢點之處,乃小節之虧,似非敢有心驕傲”(注:《翁同龢日記》,第1冊,第385頁。)。當其時,都察院、宗人府,軍機大臣李棠階、左副都禦史潘祖蔭等亦分別上疏,奏請“廟堂一德一心,共資康濟”(注:吳相湘:《晚清宮廷實記》,第108頁。)。在由肅親王草擬、禮親王領銜,要求朝廷准奕訢悔過自新,重新錄用的奏疏上列名者,多達70餘人。在“樞臣比留,親藩疏請”,一致要求奕訢複職的情況下,慈禧擔心若一意孤行,“驟易執政,既恐危中外之心;廢黜宗臣,又慮解天潢之體”(注:李慈銘:《越縵堂日記》,第160頁。),於是以奕訢“深自引咎,頗知愧悔”為由,恢復了其軍機大臣之職,但為維護個人權威,仍免去了奕訢的議政王之職,以示裁抑。 

187311月,同治帝頒諭命修復圓明園。禦史沈淮首先上折奏請緩修。同治帝再降朱諭,一方面申明此次園工系為“以備聖慈燕憩用資頤養”,一方面表示僅將某些必須之處“略加修葺,……以昭節省”(注:《穆宗實錄》,卷三五八,第734頁。),希冀以此平息群臣的勸諫之風。此時以太平天國為代表的各地農民起義剛被鎮壓下去,各業蕭條,百廢待興,帑藏支絀之際,群臣多懷履薄臨深之懼。有鑒於此,恭親王奕訢、軍機大臣李鴻藻、禦史遊百川等,又紛紛上折苦諫。 

同治帝在慈禧的示意支持下,我行我素,三降朱諭,為自己開脫拒諫嫌疑,詭辯雲:“自古人君發號施令,措行政事,不可自恃一己之識,必當以群僚適共議,可行則行,不可則止”。但此次園工,乃“為人子者,欲盡娛志承歡之孝,非他務可比也”。怒斥遊百川“徒沽其名”,“阻朕盡孝之心”,下令將其“即行革職”,並嚴厲警告百官:“俟後再有奏請暫緩者,朕自有懲辦”。(注:吳相湘:《晚清宮廷實記》,第108頁。) 

同治帝此次修復圓明園的理由是極正大堂皇的。其一,圓明園“為列祖列宗臨幸駐蹕聽政之地”,此次園工不過是恢復祖宗舊制。其二,修復圓明園非尋常政事,而是為人子的同治帝頤養太后的孝思,純系個人家務。在“以孝治天下”的政治倫理觀念下,這一理由更顯得那麼理直氣壯,天經地義。在同治帝三道嚴厲朱諭的重壓下,群臣諫阻同治帝修復圓明園的風潮基本上被壓制下去。 

翌年8月,捐納知府李光昭打著“奉旨採辦”修復圓明園木材旗號進行詐騙之事敗露後,形勢頓為一變,再次引發群臣諫止修復圓明園的風潮。奕訢、奕譞等聯銜上疏,要求同治帝停園工、畏天命、遵祖制、慎言動、納諫章、重庫款、勤學問等。此後,奕訢等在覲見同治帝時複又苦苦勸諫。君臣于殿堂之上,“往復辯難”,激烈面折廷爭,同治帝竟至怒責奕訢“此位讓爾如何?”(注:黃濬:《花隨人聖庵摭憶》,第504頁。)當時,軍機大臣李鴻藻、禦史陳彝、孫鳳翔等也上疏直言論爭。最後,這一風潮以君臣相互妥協,暫停修圓明園,改修三海而告終。 

19075月,禦史趙啟霖折參“奕劻、載振父子,……廣收賂遺,置時艱於不問”(注:趙啟霖:《瀞園集》卷一,第38頁。),揭露載振接受道員段芝貴買獻歌妓楊翠喜,並奕劻在袁世凱授意下賣放段芝貴為署黑龍江巡撫諸事。在袁世凱、奕劻父子彌縫掩飾下,奉旨查辦此事的醇親王載灃、大學士孫家鼐以趙啟霖所奏不實複奏。516,慈禧以光緒帝名義頒諭,斥責趙啟霖“以毫無根據之詞率行入奏,任意誣衊”,敗壞“親貴重臣名節”(注:朱壽朋:《光緒朝東華錄》,第5665頁。),將其革職。 

諭旨頒下,禦史江春霖上疏抗爭說:載灃、孫家鼐查複的案情,有“證人供詞互異,捏飾顯然”(注:江春霖:《梅揚江侍禦奏議》卷一,第32頁。)等六大疑點,要求清廷重新查處此案。勇於“直言極諫”(注:趙炳麟:《趙柏岩集》卷三,第4頁。)的禦史趙炳麟更是亟呼“大小臣工,皆應勸善規過,共濟對艱。尚敢言之諫臣嚴加摒斥,臣恐言路閉塞,人心解散,天下事有不忍言者矣”。並先事言明,若朝廷認為自己所奏是與趙啟霖“為朋比”,寧願“還冠帶于陛下”(注:趙炳麟:《趙柏岩集》卷三,第6頁。),辭官歸裏。台諫中數十名給諫侍禦也人心激憤,暗潮湧動,醞釀聯參奕劻父子。 

在禦史言官們的犯顏抗爭下,慈禧雖不肯承認自己處置失當,但卻不得不批准載振要求開去一切差使的奏請,免去段芝貴署巡撫之職。 

事隔不到三年,再次發生數十名禦史聯名論駁上諭的風潮。19102月,禦史江春霖疏劾慶親王奕劻“老奸竊國,多引匪人”(注:江春霖:《梅揚江侍禦奏議》卷二,第62頁。)諸事,牽連督撫尚侍等重臣10餘人。載灃置江春霖所奏其他八款於不問,獨令其就奏疏中有關直隸總督陳夔龍為奕劻的幹女婿,安徽巡撫朱家寶之子為載振的乾兒子二事明白回奏。江春霖以二事均“蘇人言之鑿鑿”,且當事人“不以此事為諱”,(注:江春霖:《梅揚江侍禦奏議》卷二,第65頁。)據實直陳。當天,載灃以宣統帝名義頒諭,斥責江春霖“牽涉瑣事,羅織多人”,“荒誕不經”,兩次所奏,“實屬莠言亂政,實不稱言官之職”(注:江春霖:《梅揚江侍禦奏議》卷二,第64頁。),令其回原衙門行走。 

禦史胡思敬、趙炳麟、陳田等紛紛上疏諫諍。胡思敬折內有言:陛下即位之初,銳意求言,召見江春霖時,曾“勉以直諫”。不料,“未及一年,昔之被獎者,今且以言獲咎”。近來,彈劾內外大臣的奏疏層見疊出,即使查無實據,“亦以風聞置之,從未聞譴及言者”,唯獨對於奕劻,“蔣式理一參之而罷斥矣,趙啟霖再參之而罷斥矣,今江春霖三參之而又得罪矣”。其結果,必使“後世疑陛下獨私其親”(注:胡思敬:《退廬疏稿》卷二,第4頁),請求清廷收回成命。 

載灃非但不准胡思敬、趙炳麟等所請,反而再次頒諭,警告禦史們日後建言“毋得懷挾私見,及毛舉細故,倘或任意污蔑,必予懲處”(注:江春霖:《梅揚江侍禦奏議》卷二,第66頁。)。諭令頒佈後,都察院內風潮驟起,議論沸騰,幾乎全台禦史聯合上奏,公然逐條論駁上諭說:“倘彈劾大臣而即謂其懷挾私見”,那麼,“彈劾小臣必又以為毛舉細故”。風聞言事,“發人之私,攻人之過”,乃禦史職責所在,“若概以為污蔑,則將來進言者將何以措詞?”因為“一人不能為惡”,故“欲揭其行私納賄之由,不得不牽涉其黨,若概以為羅織,則將來進言者又何以自明其跡?”要求載灃虛衷納諫,博采群言,“明降諭旨,以重職台”。(注:《國風報》,第1年第4號。) 

載灃既無從善如流的雅量氣度,又無慈禧太后那樣的叵測權威,對此次台諫論駁上諭風潮頗感進退維谷,竟採取了類似駝鳥的迂謬辦法,于“江春霖被遣之後,一切參奏悉留中不發”。時人胡思敬說:清廷自此“遍體麻木不仁,投以峻劑而不見病形增減,識者知其必不起矣”。(注:《國風報》,第1年第6號。) 

以上四次論駁上諭的風潮,是為中國近代論駁上諭風潮的前一階段。此時論駁上諭的主體,皆為封建統治階級當權派。就其觸發源與性質而言,不外對帝王言行的勸善規過、統治階級內部權力之爭、指陳帝王行政之失三種情況。就論駁上諭人員構成情況而言,1843年批評道光帝時,僅為禦史陳慶鏞的個人行動,幾無他人繼起回應;在慈禧罷斥奕訢和同治帝修復圓明園的事件中,駁論上諭的人數眾多,形成包羅王公親貴、部院大臣、禦史學士等各方面的朝議力量;而在清廷罷斥趙啟霖、江春霖時,實權重臣多緘默不言,起而論爭者僅為台諫中人。這充分反映出在封建皇權重壓下,清廷群臣庸碌自保的心態,政治腐敗到極點。正如梁啟超所說:“今日之政界,混濁極矣。京外官署,無一不為藏垢納污之所,……膻腥至不可向邇,其尚有清氣往來者,惟一禦史台而已。”(注:《國風報》,第1年第6號。) 

二、階級之爭 初露端倪 

191010月,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期間,正是革命思潮和鬥爭日趨高漲,各省諮議局聯合發動大規模國會請願運動之時。清廷企冀“為朝廷竭協贊之忠”(注:《宣統政紀》卷四二,第2頁。)的資政院議員,以一種“半在朝”的政治身分,再次掀起論駁上諭的風潮。 

114,清廷被迫頒諭縮短預備立憲年限,定於宣統五年(1913)召開國會,並專橫聲稱:“年限一經宣佈,萬不能再議更張”(注:《宣統政紀》卷四三,第4頁。)。當時,資政院內的議員尚不敢對上諭正面發難,於是採取了曲解的辦法。他們剖辯道:“本議員恭譯上諭精神所在,全在揆度形勢,……我皇上,我監國攝政王的本意,並不是必要到宣統五年始開國會,……已打算早開才好,然則就是宣統三年還以為遲。不過因皇上方在沖齡,監國攝政王不能自作主張,所以交付廷議以取決之。而明發上諭,可知五年之期限,不在皇上及監國,而在會議政務王大臣”(注:《宣統二年第一次資政院常年會速記錄》,以下簡稱《速記錄》,第14號,第910頁。)。在自我開脫了對上諭大不敬嫌疑後,他們進一步鼓動說:只要大家繼續請願,立憲的年限仍可再次縮改。因為當今皇上是要“繼志述事”。“所謂繼志者,非繼九年預備之志,乃繼立憲以救危亡之志也”。既然朝廷可因時勢危迫而改先朝所定九年期限,那麼,“現在皇上所定的期限,又何嘗不可變更?”(注:《速記錄》第14號,第11頁。) 

這一曲解上諭的風潮尚未平息,119日又引發起議論上諭的風潮。這天,議長宣讀了一道上諭。上諭對資政院核議湘撫與省諮議局關於發行公債一事爭議的具奏,只是輕描淡寫地說湘撫此舉“系屬疏漏”,既未給其以任何處分,也未提及發行公債應交或補交省諮議局議決。對此,議員們驚詫異常,即使是煌煌上諭,也難免要議論一番了。他們憤然指出:“立憲國精神,全在法律。督撫違背法律而不予處分,則資政院可以不必設,……憲亦可以不立”(注:《速記錄》第15號,第39頁。)。議員陶鎔更是悍然不顧地抨擊清政府“處處不顧輿論,是好民之所惡,惡民之所好”,詰問清廷到底“要立憲不要立憲”(注:《速記錄》第15號,第43頁。)。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122日,議長宣讀了命將資政院議決的雲南鹽斤加價具奏案交督辦政務處,將議決的廣西巡警學堂具奏案交民政部分別查核的上諭。議員們認為這不但否定了資政院的議決權,而且無異於宣佈以上兩個行政部門為資政院的上級機關。因而驟起軒然大波,不少議員開始對上諭含沙射影,旁敲側擊。議員羅傑不無揶揄地說:“本員不敢對上諭置議,但現在既是立憲政體,則專制政體當已消滅”。議員牟琳也說:對資政院的具奏,“皇上說可就可,說否就否,這本是君主的大權。若獎我們全體議決的事情交到行政衙門去議,試問這個理由安在?”(注:《速記錄》第20號,第78頁。)議員們對上諭和攝政王的憤懣之情,明顯流露於言詞之間。 

資政院議員屢屢彈劾軍機大臣,理論上諭,使載灃極為惱怒。1218日,他以親筆朱諭的形式嚴厲而輕蔑地訓斥資政院議員,“軍機大臣負責任不負責任,暨設立責任內閣事宜,朝廷自有權衡,非該院總裁所得擅預。”(注:《宣統政紀》,卷四五,第5頁。)同日的另一朱諭,則對軍機大臣們溫言慰留,表彰他們“盡力輔弼,朝廷自能洞鑒”(注:《宣統政紀》,卷四五,第5頁。)。直接以皇帝的身份和大權保護軍機大臣,不給資政院議員以絲毫置喙議論的餘地。 

儘管資政院議員清楚地意識到,這兩道嚴厲的朱諭,已使人們“沒有說話餘地了”(注:《速記錄》,第27號,第53頁。),但卻不肯就此沉寂下去,紛紛揭露清廷的假立憲面目。議員李素說:“此諭一出,外洋各國愈知我國立憲是假的。”(注:《速記錄》,第27號,第42頁。)有些議員竟甘冒殺身之禍,要與載灃唱對臺戲,公開倡言:“此次朱諭援引憲法大綱,我們亦可援引憲法大綱”(注:《速記錄》,第27號,第71頁。)。從此,部分議員對上諭和載灃的批評,不再噤若寒蟬,簡直近乎直言不諱了。狀元出身的議員劉春霖公開鼓動說:我們今後的具奏,“盡可直言”,攝政王的“昨日朱諭,于將來君主地位非常危險”。自古以來,聖君賢王都是以改過為美的,我們不必以阿諛之詞上陳,“若說皇上的話沒有不是,這不是資政院議員應當說的,比不得作詩作賦,當用頌揚的話頭,……我們參預大政,一言系國家安危,不應作頌揚語。本員昨天看這朱諭,似監國攝政王于立憲政體沒有十分研究。”(注:《速記錄》,第28號,第16頁。) 

資政院議員于輦轂之下,群起爭鳴,理論上諭,以入木之言揭露清廷“假立憲之名,行專制之實”(注:《速記錄》,第34號,第12頁。),其詞鋒之尖銳犀利,不但為中國近代歷次論駁上諭風潮之所無,有清以來所未有,在2000餘年的封建社會中亦屬罕見。無怪乎《公論西報》極力攻擊資政院議員,“抗旨要求,……有侵奪君權之勢”,“直視上諭如弁髦”(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上諭檔》,宣統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上諭附件。)。 

此為中國近代論駁上諭風潮的後一階段。 

三、風潮緣因變局起 

通過以上的分析比較,我們可以清楚看出,歷次論駁上諭的風潮,都是在國內外階級、民族矛盾尖銳,各種社會政治危機加深,人們普遍存在著國將不國的危機感的情況下發生的。人們論駁上諭,皆“為國家大局起見”(注:吳相湘:《晚清宮廷實紀》,第107頁。),“因關係國家大局,不敢緘默不言”(注:《翁同龢日記》,第一冊,第385頁。),明確反映出其愛國救國(當然不是近現代的國家觀念)的政治思想主旨。但是,論駁上諭風潮的前後兩個階段又有著兩點重要差異。 

其一,前一階段論駁上諭的人員,皆為封建統治階級內部官員,恪守著君為臣綱的政治倫理道德,完全是以臣子的身份自居自責的。在他們的心目中,忠君與愛國是統一的。議論上諭,規諫帝王,是盡臣子事君之道,既是忠君,又是愛國,其言行並未超越封建統治的政治秩序。他們理論上諭的根本目的,是力圖使國家機器運作得更為協調有效,使之達到外適應與內和諧的完美程度,是對封建統治機制的修復,因而不帶有很多政治鬥爭色彩,更不具有階級鬥爭的性質。而後一階段論駁上諭的人員中,雖也有不少統治階級官員,但大部分成員卻是半在朝半在野的政治身份。他們不再自視為帝王統治下的臣民,而是具有法律依據的國家公民。他們的思想言行,已基本擺脫了封建傳統的窠臼,要求變改國家機器運作的某些程式,在憲法法制範圍內尋求外適應與內和諧,帶有濃厚的階級之爭色彩。忠君與愛國不再是密不可分,忠君與否,需視其代表國家與公民根本利益與否而定,初露如若君不君,則可臣不臣的叛逆端倪。 

其二,在前一階級論駁上逾的風潮中,雖人數眾多,形成一定的朝議力量,但均系無組織的自發行為,沒有明確的政治要求。但在後一階段,資政院內的部分議員有著極明確的政治要求,即速開國會,立組內閣。他們已不再是一盤散沙,而是處於半有組織狀態,使資政院內“隱隱然若兩黨之對峙”(注: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辛亥革命》,第四冊,第56頁。),尤其是來自預備立憲公會的議員,“尤能行動一致”(注: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辛亥革命》,第四冊,第72頁。)。 

中國古代雖也發生過臣下批評規諫帝王的事件,但究其原因不外二種情況。一是奸佞大臣擅權,帝王昏庸暴虐,朝政敗壞,民怨沸騰,一些肱股元老重臣對帝王的愚忠諫諍。一是君主較為開明,標榜親賢納諫,剛正之臣勇於進諫,君臣交相惕厲。中國近代的幾位清帝,既不屬開君主之列,但也算不上殘暴狂虐。在短短的70年中,之所以論駁上諭的風潮頻生疊起,是有著政治的、思想文化的、倫理價值的等多重深刻原因的。 

一般說來,封建專制制度經過2000餘年的損益沿革,已高度完善起來,對國內的各種政治變故都有著很強的適應能力。但進入近代以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侵入中國,國內社會生活的各方面都發生了前所未有的劇變。這一“數千年未有之變局”,速度迅猛,內容深刻廣泛,傳統的封建制度及統治方式顯得反應遲純,步履蹣跚。無論是前一階段臣下對君主個人言行的諫諍,還是後一階段資政院議員對清廷假立憲、真專制的批評,實際上都是人們要求清廷調整傳統統治制度和方法,適應國內外變局,減緩或消除舊制度與新形勢發生的嚴重衝突與撞擊的政治要求的反映。 

 

在君主專制制度下,帝王個人的賢愚、性格、言行、政治舉措等,對國家政治的影響極大,在一定的時空範圍內甚至起決定性作用。每當帝王的言行與政治舉措失當,不能有效應付國內外變局時,他不僅難以代表全體人民,而且難以代表整個統治階級成員的利益。封建統治階級成員既憂懼于國之不存,人將焉附的危境,又拘囿于傳統倫理道德的束縛,只能借助於規諫、甚至不惜激烈批評的方法,促請帝王克己改過,重新回復到整個封建統治秩序最高維護者和根本利益代表者的原有位置上。 

在博大精深的儒家學說體系中,除了傳統的封建倫理道德外,還蘊藏著其他某些積極因素,閃爍著樸素民主思想的火花。亞聖孟子曾提出過“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的政治命題。對於封建統治階級來說,所謂“民為貴”,大多是某種特殊歷史條件下進行政治或權力鬥爭的口號。但“社稷次之,君為輕”的思想,卻作為潛意識為封建士大夫所默認和接受。這是因為:其一,就二者關係而言,先有江山社稷,而後有君主,無社稷何來君主?其二,社稷乃民族的象徵與凝聚,具有永恆不變的特質;君主則為天命的代表,不具有永恆的意義,其存在與否,視其是否還代表天命。天命轉移,君主亦隨之嬗代。進入近代後,這一民貴君輕思想在西方重民、隆民思想的浸染影響下,再次被激揚起來。嚴複在《辟韓》一文中曾極力稱讚“西洋之民,其尊且貴也,有過於王侯將相”,強調孟子的“民貴君輕”思想,為“古今之通義也”(注:王栻編:《嚴複集》,第1冊,第36頁,第33頁。)。在論駁上諭風潮的後一階段,被資產階級思想異化了的資政院議員,更把這一民重君輕思想凝煉為近代國家、民族利益至上的新理念。1920世紀相交之際,一些新的政治群體形成,君主立憲思想越來越多地為人們所接受。此時,絕大部分封建士大夫雖還不能徹底擺脫傳統思想觀念的歷史慣性,但其思想意識中的正統皇權思想卻有可能漸趨淡化,甚至發生錯位,傳統樸素的民主、民本思想的潛意識也會被時代激發出來。 

儒家學說與道家學說的一個很大不同,就是主張積極干預世事,擔當治國重任,即所謂“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國家興亡,匹夫有責”。在國家處於生死存亡,君主政治舉措乖張,朝政墜敗,君主與社稷利益不可兼顧的情況下,儒家的那種入世、治國平天下的功利思想,往往會昇華為對國家和民族的強烈責任感。正如江春霖所說,自己“所以嘵嘵辯論不已者,非計一身利達,為國家前途慮久遠耳”。(注:江春霖:《梅揚江侍禦奏議》卷一,第14頁。) 

就歷史發展的某一階段來看,傳統知識份子的思想大多呈現一種僵化保守狀態,背負著傳統思想文化的惰性包袱。但就歷史發展的全過程來看,他們的思想仍是不斷發展變化的。林則徐、魏源等人的經世師夷制夷思想、洋務、維新、革命思潮交相湧流嬗代,將中國知識階層追求真理和進步的永恆精神充分表露出來。近代論駁上諭的風潮,就表面看是對帝王言行的不滿諫諍,但從傳統思想文化方面來看,則是中國知識階層(包括傳統士大夫和近代知識份子)追求治世救國真理更深層次本質的再現。 

中國進入近代以後,傳統封閉的封建體系被打破,西方資本主義的政治、經濟制度,思想文化,倫理道德及價值觀漸次傳入,人們的視野從國內擴展到世界,對人類社會生活的各方面進行著橫向和縱向的比較反思。比較反思的結果,是人們對國內政治腐敗的日益不滿和迅速提高的政治期望。然而傳統封建制度自身的僵化不變,不能作出及時適度的調整,以消溶不滿或滿足人們的期望,使人產生強烈的政治挫折感,嚴重動搖破壞人們對傳統倫理價值的認同感。在論駁上諭風潮的前一階段,人們已不再篤信君主一言既出,即是法律的傳統價值神話了。在論駁上諭風潮的後一階段,人們更是開始普遍接受新型君民關係法則,即君民皆需在憲法範圍內行動,君主亦不得違法行政。 

另外,傳統知識份子注重個人名節操守的思想,也是激發其論駁上諭的動因之一。他們認為:“天下之公,雖庶人而可議”,身居言路要職,而不能拾遺補闕,一清朝政積弊,實有損個人聲譽。江春霖曾明確要求清廷,若不以所奏為是,“即懇宣示中外”,將自己放歸田裏,奏摺“萬勿留中,俾使海內知臣言而不聽,並非知而不言,勿使如高若訥一流為天下後世所議”(注:江春霖:《梅揚江侍禦奏議》卷二,第43頁。)。 

四、偶然與必然 

在歷史發展的辯證法面前,“不存在任何最終的、絕對的、神聖的東西”,“完美的社會,完美的‘國家’,是只有在幻想中才能存在的東西,……歷史上依次更替的一切社會制度,都只是人類社會由低級到高級的無窮發展進程中的一些暫時階段。”每一階段就其發生的時代和條件來說,雖皆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對它自己內部逐漸發展起來的、更高的條件來說,它就變成過時的和沒有存在的理由了”(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213頁。)。人類歷史之舟進入1920世紀相交之際,在中國延續了2000餘年,一直被視為至善盡美,天經地義的君主專制制度,已完全失去其繼續存在的合理性與價值,開始受到各方面的挑戰與衝擊。中國近代論駁上諭的風潮,雖遠不是對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的否定,有著很大的局限性,但卻是通向近代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一環。因為它畢竟是在封建統治階級內部自起波瀾,向人民彰顯了清帝的種種失政敗德,在一定程度上動搖了清王朝政治統治的絕對權威與合理性。江春霖被罷歸籍時,士大夫為其“祖餞無虛日,報館又極力張揚”,結果使“朝廷醜聲大播”(注:胡思敬:《國聞備乘》卷四,第13頁。)。禦史趙炳麟當時就敏銳地看到,“自是民愈解體”(注:趙炳麟:《宣統大事鑒》卷一,第7頁。)。 

在人類歷史發展過程中,各種歷史事件“似乎總的說來同樣是由偶然性支配著的,但是,在表面上是偶然性在起作用的地方,這種偶然性始終是受內部的隱蔽著的規律支配的”(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243頁。)。中國近代歷次論駁上諭風潮的觸發點,純屬一種歷史的偶然,彼此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或政治、思想上的承繼淵源關係,因而不能形成連續有影響的政治思潮或運動。但在其背後,卻隱寓著一種深刻的歷史必然,即進入封建專制制度末期的清王朝,已無力修復或調整其統治機制,國內外政治社會危機的煎迫,更反襯出清廷政治上的腐敗無能,已失去民心,甚至逐漸失去其統治的階級基礎——封建群臣之心。禦史江春霖被罷斥後,曾滿懷一腔孤憤賦詩雲:“葵藿有心空向日,芻蕘無力可回天”(注:趙炳麟:《柏岩感舊詩話》卷一,第3頁。),喟然長歎“諫不行,言不聽,不去何待?”(注:1910310日《彙報》。)由於封建帝王為一己之私,拒不納諫,“仗馬一鳴,三品料去”(注:江春霖:《梅揚江侍禦奏議》卷二,第65頁。),使得原來對清廷耿耿忠心的剛正官員心灰意冷,許多“老於諫垣者”,“皆噤不發聲”(注:胡思敬:《國聞備乘》卷四,第13頁。),從而造成晚清政局的愈加混亂敗壞,不可收拾,清廷已成為人民革命的對象,清晰地反映出腐朽封建制度的沒落衰亡和必將讓位給資本主義制度的這一歷史必然。 

人類社會的一切倫理道德,歸根到底是當時社會經濟狀況的產物,是當時社會政治狀況的直接反映,是評價人們言行,調節人與人,階層與階層,階級與階級間關係的準則之一,因而具有相對的權威強迫性和穩定性。但是,在人類歷史領域內,決沒有超時空的永恆倫理道德戒律,它必將伴隨社會政治、經濟制度的改變而改變。中國近代論駁上諭的風潮,與其說是臣民拋棄了君主和傳統政治倫理道德,不如說是君主和傳統政治倫理道德背離了臣民和時代發展的要求,是西方資本主義政治制度、思想意識對封建制度及意識形成的衝擊和挑戰;與其說是臣民對帝王個人言行的不滿,不如說是人們對國家和民族危殆局勢的惕厲呼聲,顯示著中國知識階層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對國家和民族利益的高度忠誠(當然,在許多情況下這一忠誠被一定程度地扭曲變態了),是傳統“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社會政治觀念合乎邏輯的昇華。 

 

 

(資料來源:《北京師範大學學報》199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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