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新政立憲革命三者關係簡論

 

晚清時期,社會政治運動紛紜複雜、奇崛多變,最後十年間尤其如此。在諸多社會政治運動中,新政、立憲、革命三者特別具有代表意義。審察其間的關係,對於認識當時乃至整個近代中國社會歷史的演變狀況,當有重要意義。 

“三足而不鼎立”的態勢格局 

新政運動由清朝統治者操持,立憲運動以立憲派勢力為主體,革命運動為資產階級革命派所推行。它們並立為“三足”,卻又未成鼎立之勢。 

從三者的陣線關係看,是呈兩極明顯對立、中間模糊交叉的狀態。新政運動,從根本上說是清朝統治者在陷入內外交困的嚴重危機、不能照舊生活下去的情況下,被迫進行的一場所謂“變法”自救運動。資產階級革命運動,則是以推翻清王朝、建立民主共和制度為首要目的,並以暴力鬥爭為主要手段的。這二者分明是對立的兩極(不等於沒有任何聯繫)。立憲運動則一方面與清朝新政特別是其“預備立憲”場次有所結合,另一方面又與革命運動有所融通,而它與兩極的親疏程度,則因時因事而異。 

從三者的力量對比情勢看,也非保持穩態平衡,而是處於不斷消長變化之中。新政運動有著憑藉清朝國家政權、採取行政方式運作推行的優勢條件,具有多方面的保障,可以明令公行,起碼在表面上頗顯勢頭。但是,這一運動的性質和目的,決定了它的保守性乃至反動性,必然越來越失去廣大國人的信任,愈發陷入嚴重的紊亂和窒礙狀態,其本身的影響力度也隨之削減。革命運動的主體是在野的反對派勢力,他們或是在國內秘密活動,或是在清朝鞭長莫及的海外建立基地,在舉義成功前,沒有國家政權力量和行政系統的職能性保障,是為不利的一面。但這一運動順乎時勢,是當時最為進步的社會政治運動,具有正義的號召力和吸引力,故聲威越來越大。立憲運動的主體立憲派情況複雜而不穩定,譬如其成份上清朝官紳和在野黨人混雜,階級屬性上帶有一定的邊緣模糊性(基本上可以認定屬於資產階級上層),分化始終比較劇烈,這使得其運動客體也相應帶有複雜而不穩定的特點,但總的看來也是一股發展比較迅速的運動力量,不失為一顆頗有分量的政治砝碼。 

從三者與其他社會運動的聯繫看,則顯出在社會基礎條件方面的等次不齊。除新政、立憲、革命三者外,當時還存在過其他多種社會運動,但它們或為時較短,或只發生於某一地區,或呈散發性而沒有構成統一的大運動,並且它們一般都與上述三大運動存在著歸屬性聯繫。從中可以看出,是以革命運動的社會基礎條件最優,不管是各種場次的反帝愛國運動,還是民眾自發性的抗暴鬥爭,都與革命運動交互激蕩,甚或直接連通。這是因為,在當時反帝救亡與反清倒清成為一種不可割裂的歷史聯繫,而處在當時所有社會運動最高層次的資產階級革命運動,最能體現這一歷史聯繫。因而,在客觀上,它就得到或直接或間接的最廣泛的社會呼應。相比之下,立憲運動即在其次,新政運動則更形孤單。 

“變事”、“變法”與“舊邦新造”的定位層次 

新政、立憲與革命三種社會運動,分別體現為“變事”、“變法”和“舊邦新造”的三級不同的定位層次。 

所謂“變事”和“變法”,是維新派人士對洋務活動和維新變法差異的區分。“變事”,只取法西方國家的技藝和其他某些具體事項之謂也;“變法”,則是要切實進行政治體制變革。從這個特定意義上說,清末新政運動乃是真“變事”與假“變法”的扭曲聯體。這場運動可以19069月清廷正式宣佈“預備立憲”為界標,劃分為前後兩個階段。前一階段實際上是在總結以前洋務運動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接續而出的一個新輪次。從其新政所切實推行並見有直接成效的最主要的事項來看,是參酌資本主義國家的有關情況,改革兵制、學制和立法,獎勵工商。至於“改革官制”,則基本上只是對一些衙署的裁併改換,未曾觸動封建專制的政治體制,絕對地堅守了清廷在宣佈議行新政伊始就限定的基本原則:封建“常經”萬年不易,“可變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改弦”。在這樣的樊籬內“變法”,所謂“參酌中法”不免是舊台故步,“采擇西法”則仍是典型的“中本西末”和“中體西用”。只因為所行“變事”依然不能為自己解危濟困,面臨立憲呼聲日益高漲、革命運動迅猛發展的形勢,清朝統治者遂採取所謂“俯從多數希望立憲之人心,以弭少數鼓動排滿之亂黨”的策略,把新政推向“預備立憲”階段。儘管這中間迫不得已地實施了一些相關步驟,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前設樊籬,但就總體情況看,基本上是一場騙局。 

立憲党人的立憲要求則是真誠的。他們這時進行的立憲運動,可以說是在以前維新運動基礎上的接續性拓展,而與清廷“預備立憲”的一度趨合,則很大程度上是受了清廷的欺騙性引誘。隨著立憲黨人對真相逐漸明瞭,其分化和轉化也就更為劇烈地發生。 

若把新政與立憲運動結合起來統觀,仿佛是對此前四十年間從洋務到維新一段歷史的凝縮式“輪回”!當然,這一“輪回”並非簡單重複,對於其前身來說都有再造性發展更新。然而,其政治目標都落後於“舊邦新造”的革命運動。在摧枯拉朽、洶湧澎湃的革命潮流面前,一切緩不濟急的“變事”、變法都不免成為細流微波,乃至挾裹著妨礙革命運動的污泥濁水。 

由分道揚鑣到“殊途同歸”的轉接機制 

因為運動的主體不同,性質各異,層次有別,各方都力圖實現自己既定的政治目標,走自己的道路。儘管其間有著親疏分合的複雜關係變化,但盡可能保持自己的獨立性是各方都力求的。在它們並存的過程中,“合”是相對的,“分”是絕對的。 

然而,從最終結局看,新政運動並沒有能起到維護和鞏固清朝統治的作用,相反,是為之掘墓。譬如,所練新軍中有相當部分倒戈反清,革新學制和獎勵遊學則為造就革命知識份子編織了搖籃,而假立憲成了其召亂速亡的導火線。這真應了時人關於清末新政乃“革命製造廠”之類的斷言。“歷史喜歡作弄人,喜歡同人們開玩笑。本來要進這間屋子,結果卻跑進了那間屋子。”列寧在絕對形象地描述了這種並不少見的歷史現象之後,更非常深刻地揭破了它的謎底:“在歷史上,凡是不懂得、不認識自己真正的實質”的人們、集團和派別,“經常會發生這樣的事情”。清朝統治者正是此輩所屬,其新政舉措到頭來落個“種豆得瓜”,與自己的主觀意願迥然相悖。 

立憲派所受到的這種“歷史作弄”要輕得多。因為真誠的立憲與革命,就其政治體制目標而言並非南轅北轍,惟政體形式上層次有別而已。他們最大的區別在於是否認可暴力倒清,當立憲派和平過渡的幻想破滅後,如果說其右翼是懷著七分無奈、三分遺憾或止或退,那麼其左翼則是帶著七分激憤、三分尷尬向前靠近革命一方。無論如何,結果都直接導致立憲運動的衰落,最後為革命大潮所湮滅。 

終清之際革命運動的最後收功,對於新政和立憲運動來說是“三國歸晉”;對於清末所有社會政治運動來說是“萬流歸宗”,它實現了推翻清王朝創建共和政制的基本政治目標。從這個意義上說,是完成了所能完成的歷史使命。 

 

 

(資料來源:《光明日報》19975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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