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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前的1905年,統治中國的清王朝在複雜的國內外政治因素的刺激和推動下,毅然宣佈預備立憲,實行以立憲為中心的“政體”改革。清王朝行憲的終極目標是為了實現王朝“自救”,但事與願違,不但改革夭折,而且王朝本身也在辛亥革命的風暴中被推翻了。對清王朝來說,這實在是一個十分殘酷的悲劇性結局。
九十年過去了,不少史家曾對清末新政作過評說。在這裏,僅就新政的失敗略抒管見。
導致清末政治制度改革失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清朝主觀方面來說,清末政治制度改革是在清朝面臨嚴重內憂外患的情況下進行的,它只是想借用西方資產階級君憲制度維持其搖搖欲墜的統治,擺脫重重危機,為自己謀求一條生路。改革的目的與改革本身的矛盾,給改革帶來了很大的局限性。一方面,為了自救,它必須進行一些真正的改革;另一方面,若真的實行憲政,勢必要放棄很大部分統治權,結果只能導致自己統治的削弱,這又非清政府所願。清政府就是在這種非常矛盾的情況下開展改革的。清政府從未想把改革認真地進行下去,尤其是對新政的關鍵部分如責任內閣、議會的建立和召開,一再敷衍、拖延,或迫於輿論的壓力、萬不得已而舉辦,並加以改頭換面,結果引起各方面的反感並遭到譴責。有人忿忿地說:“籌備而不能舉實,則何如不籌備為之猶愈?”“枝枝節節而為之,微特不足以補救大局,反足以招致大亂”。“或言之而不見實行,或行之徒應故事,馴至民窮財竭……則褐不旋踵矣。”〔1〕清政府既以“作偽挑起了國民之怨”, 也就使自己陷入更加空前孤立的境地,不但使經營十年之久的“保全王朝的改革工作成為泡影”,“赴之東流”,最後還被革命一舉推翻。
清末政治制度改革失敗還有以下幾個原因:
一、改革缺乏強有力的領導。
清末政治制度改革的前期領導是慈禧太后,後期是攝政王載灃。縱觀慈禧一生,思想並不守舊。不過她日常關注較多的是她個人的權勢、地位。1898年在頑固大臣的挑唆和包圍下,西太后一手撲滅了戊戌變法,然而兩年之後,她又在西安親自頒諭宣佈變法,1905年則進一步接受臣僚的意見,同意實行憲政。慈禧對於變法的兩種截然不同的態度,給人以一種感覺,認為她同意改革“不過是對於國內不滿的搪塞、賄賂和對於外國無力的軟弱屈服,都是政府無能的表現”〔2〕。 使人們對她發動改革的誠意表示懷疑。不過,由於她臨朝聽政數十年,掌握清朝大權,儘管有人對立憲不滿和懷疑,但憚於她的專制淫威,對她的懿旨懿訓還不敢違抗,在她去世前,各種新政尚能照常推行,朝政大局也尚能保持相對穩定。1908年慈禧太后去世,“使王朝失掉了一個最能幹的人物”,“失去了維繫這個解體的國家的強手”,“加速了人們久已期待的內部崩潰的危險”〔3〕。繼承皇位的是3歲的溥儀,由其父載灃監國。載灃主持朝政,使“朝廷當時失去了中心人物,令人發生一種空虛之感”〔4〕。“他沒有時代所需要的魄力和才幹”〔5〕。皇族內部圍繞著權力,明爭暗鬥。光緒帝的皇后隆裕太后與載灃不諧。當時滿洲貴族新派人物、兩江總督端方是載灃的左右手,1904年11月隆裕太后藉故解除了端方的職務,想以對端方的罷免“在政治上制服攝政王”。在朝政的處理上,載灃“施治寡術,用人無方”。他監國後,有見大權旁落,深感皇室的危險,拼命加強皇族集權。官制改革中,政要多用親貴,竭力排斥和打擊漢族官僚。他以戊戌年間袁世凱曾出賣其兄光緒,藉口袁有“足疾”,解除袁的兵柄,將他逐回河南老家。湖廣總督張之洞有見於此,“震驚無所措”,為求自保,自動交出所編新軍,請改隸陸軍部,於是,載灃任命鐵良為兵部尚書,將兵權收歸到自己手中。載灃的所作所為“其主要目的就是如何把權力集中在自己手中”,“一切努力只是拼命抵擋或推遲國家的破產和政治革命”〔6〕。 在第一屆責任內閣中,新內閣以奕劻為首,皇族成員占了5名,且掌握軍事、 財政、外交等重要部門。載灃這樣做,只是“形式上的加強,非但不能使自己強大起來……且這種做法只能激起漢人的排滿情緒”〔7〕, “越發加深種族的反感……並認識到當此內憂外患日深之時,為了保住國家,決不能把政權交給如此自私自利的滿洲朝廷”〔8〕。從而使統治集團內部本來就已很深的矛盾更加激化。主持軍機處和外務部、負責官制改革實際領導的慶親王奕劻素以貪黷著稱,與其子載振屢遭言官彈劾,奕劻懷疑言官受大學士瞿鴻禨指使,唆使學士惲毓鼎彈劾瞿,又暗通報館,授意言官;陰結外援,分佈黨羽,結果瞿被革職開缺回籍。領導集團內部如此,其他各部尚書之間也是勢如水火,互相攻擊。學部尚書張百熙與侍郎唐紹儀“因事互相揭參”,結果張遭到申飭,開缺歸裏,憂憤成疾去世。1907年雲貴總督岑春煊入京任郵傳部尚書,彈劾靠賄賂而當上侍郎的朱寶奎,為奕劻所不容,於是藉口廣東會黨起事,調岑為兩廣總督,將岑逐出京師。岑行至滬上,托疾不行,拒絕赴任。統治集團內部矛盾衝突如此,而其他“在位諸臣,人各有心,或陽奉陰違,或始勤而終怠”。這就嚴重削弱了對政治改革的領導,加深了王朝統治的危機。
二、地方督撫對改革態度冷淡、倍加阻撓,使改革流於形式。
自鴉片戰爭後,中國權力逐漸下移,地方督撫坐鎮一方,軍政大權集於一身。義和團運動中,南方八省督撫拒行朝命,實行“互保”,開創了地方對抗中央的先例。“互保”固然保全了清王朝,但也給清朝最高統治者帶來了嚴重不安,引起朝廷“椎心側目”。慈禧太后在義和團運動後毅然決然宣佈變法,實際就包含了“藉變法之名,以收集權之實”。官制改革開展後,新官制的制訂和推行,尤其是三權分立的政治原則,打破了歷來督撫專制獨裁的局面;而地方行政機構與中央各部院對接後,地方事事受制於中央,督撫的人事權大為削弱,中央政府“真有身使臂,臂使指之勢,而督撫幾成局外之人”〔9〕。此外, 地方議會的設立,使督撫無疑多了一層監督。所以,督撫們對改革大多感到不快。署黑龍江巡撫程德全在奏摺中說:“立憲一事,論內閣之擔負責任則利於君,論國民之參與政權則利於民,論政體之齊一人心則利於國,獨不利於官耳。蓋眾目相矚,事理畢彰,欲徇私利則既畏譏彈,欲貪婪則更多顧忌,此憲政實行所以諸者什一,阻者什九也。”由於改革對督撫沒有什麼好處,“其權不如往日之重,其利不如往日之優。於是設為疑似之詞,故作異同之論,以阻撓於無形”。對於中央下達的許多新政改革措施大多陽奉陰違,敷衍搪塞,不是藉口“在在需時,非倉促所能告竣”,就是藉口“自治程度不齊,延擱不辦”,以致中央“所作的努力由於各省統治者的消極抵抗而受到阻撓”,“一令之頒,出國門而受阻……部臣、疆臣顯分畛域,疆臣所管轄,部臣不得而干涉之;部臣之所籌畫,疆臣或從而抵抗之,政出多門,權無專屬”。許多新政始終停留在紙上,不能付諸實施,均與此有關。所以,有人擔心說:“現在內患外侮,極為可憂,中外臣工仍以敷衍苟安為計,以傾軋排擠為能,恐安危之數,不在黨徒之煽亂,而在政論之紛歧。”
三、眾多中小官吏對新政缺乏足夠的思想準備和認識,甚至持反對態度。
對於清末政治制度改革,廣大中小官吏的態度約為三種:一種是不反對改革,但由於對憲政大多陌生,所以,對改革不知從何著手。正如當時有人指出的那樣:“今以舊習慣之官吏,強其執行新政,學非所具,即有欲竭力辦事者,亦苦無正當辦法,故新政雖頒,上行而下不能效。”的確,倉促的改革,“對於毫無準備而處在古老而原始的環境下的官吏們,實在是件難於應付的事”〔10〕。由於這部分官吏對改革缺乏精神準備和必要的認識,以致許多新政在他們手中變了樣,一些本來是“益民之舉”,到頭來反而成為“擾民之舉”,這些官吏的“新政”非但無力,還招來了民怨。一種是對改革持反對態度,這部分官吏又分幾種情況:一部分屬於思想僵化、頑固守舊。他們認為“今制度若遽行更易,則綱紀必損;綱紀既損,邦本必敗;邦本既壞,又何以能立國?”“立憲為我國所未有,而以為西國所專久,舍本從人,適足以滋亂”。“六官之制,綿絡百代,今議者不此之察,乃取四千年相承不變之官制一舉而改易之,使五、六不更事之少年,假託西法,逞其狂悖,用夷變夏,亂國法而壞人心,其為患固未知所終也”。這些官吏對於新政大多“非阻撓即敷衍”。一部分是出於憂國憂民之心,認為當今民窮財盡,人才消乏,國家形勢危迫之至,若再事紛更制度,必“惑亂天下人心,大局不堪設想”。他們主張整飭官常,保存舊章,維持原狀,宜“稍紓民力,與民休息”,俟數年之後,閻閭元氣大複,庶幾民和政舉,主張“凡一切改弦更張之舉,不論其已經宣佈者亦不論其尚未宣佈者,均宜暫緩施行”。還且一部分官吏,因為改革將使他們不能再象過去那樣貪贓枉法,隨意魚肉百姓,所以拼命反對。“若憲政成,大小臣工無不有一之責成,聽人下之監督,其貪墨被宄、敗常溺職者上得而罷斥之,下得而攻退之”。這部分官吏是“以一己之私,行阻撓之計”。還有一部分官吏是趁改革之機,大行“網利之圖”。自銓選制度改由各部院長官薦辟後,社會上鑽營之風大盛。“仕途彌盛夤緣之習,奔走私門,風俗所以日即囂淩,人心所以日趨險詐,幹進者尤以聯絡權貴為終南捷徑”。“權勢之家趨者若蟻,一旦得志,憑社假威,狗苟蠅營,名曰運動,至有賄賂運動”。至於各地籌辦自治過程中這種鑽營投機之風更熾,安插私人親信,藉端苛斂,任意開銷公費。所以,有人說:“新政非不善,實由官之辦理不善者有以釀之。”
此外,科舉制度的廢除、捐納的停開,堵塞了大批士人“求官謀食”之路,而新官制的頒佈施行,又造成了大批冗員,“使之絕無生路”,這一切也是引起大批官吏反對和阻撓新政的原因。
四、嚴重的財政困難是造成改革失敗的又一原因。
自經甲午戰敗和義和團運動,“天下之財,悉應賠款”。清朝財政已是油幹燈枯,到了山窮水盡的地步。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解決財政困難。但改革本身需要錢款,於是從中央到地方,無不向人民層層攤派,“部臣籌費無出,責之疆吏,疆吏責之州縣,州縣舍百姓將誰責耶?”“自近時新政試行,於是立學之費取之農,練兵之費取之農,其他雜款加稅無一不取之于農”。清政府承認:“各直省自攤還賠款、舉行新政以來,用如泥沙,取盡錙銖,搜括已不留餘力,額外科派,民不堪命”。自庚子賠款攤派各省之後,民間搜括無餘,商業蕭條,倒閉相望,城市村落,十室九空;加上水旱災荒,各地無不哀鴻遍野。新政不但未給人民帶來實惠,反而成了人民的災難。加上官吏橫暴,罔惜民艱,遂引發人民對改革的普遍不滿和反政府鬥爭。政治制度改革的十年間,以抗捐抗稅為內容的民變遍及全國城鄉。據不完全統計,十年間,全國大小民變不下3000多起,此起彼伏的民變給人們展現了一幅亂世景象,給改革蒙上了一層陰影,但也給反清革命造成了強大的聲勢,推動了反清革命鬥爭的高漲。“昔漢臣賈誼陳時局之危,譬謂抱火厝積薪之下,而寢其上,火未及燃,因謂之安,數月以前,我國時勢,蓋有類於是,今則火既燃矣,且將燎原矣”。
五、盲目仿效日本立憲做法,給改革帶來了無窮災難,直接導致立憲派對清政府的背離,加速改革的失敗。
清末立憲發生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已採用資產階級政治制度之後,清政府有足夠的時間和條件對別國的憲政經驗進行借鑒,但是究竟採用何國的憲政形式,最終取決於清政府本身。清政府在派遣首批出國考察憲政大臣的諭旨中說,要“兼采”各國之長,但實際上是有選擇的。清政府認為美國“設官分職頗有複雜拘執之處,自非中國政體所宜”。英國雖為君主立憲國,但“國會實握有立法、司法、行政之三權,故有萬能會議之目,名為立憲,實則國會專制之政治”。“其實權全歸國會,凡不經國會許可,如有施法、廢法之為,以違法論,此偏重之弊,有斷不能采行者”。權衡之下,認為日本政體頗與中國接近,“凡國之內政、外交、軍備、財政、賞罰、黜陟、生殺予奪,以及操縱議會,君主皆有權以統治之,論其君權之完全嚴密,而無有絲毫下移,蓋有過於中國者”。“日本憲法,其宏綱要旨,無非上保皇室之尊榮,下予人民以幸福,施之我國,至為合宜”。“我國行立憲,當仿日本為宜”。日本憲法又稱帝國憲法,誕生於明治年間,明治維新時,維新志士為推倒幕府、削平群藩,挾天子號令諸侯,規定憲法欽定,日本的立法、司法裁決權、軍隊統帥權、議會的召集與解散、法令的發佈、官員的任免大權,“全握于天皇一人之手”,其行政內閣則為“完全屬於天皇施政之機關”。日本名為立憲國家,實則與封建專制無別。日本的立憲政體,對於力圖強化皇權的清王朝來說是最合適不過的了。1907年清政府第二次派遣考察憲政大臣,就專門考察了日本。在制訂的欽定憲法大綱和中央及地方官制官規中,大多抄襲日本的成文法規。清政府對日本憲政的抄襲模仿,表明它不過是要一個名義上的君主立憲,實際上的開明專制。它這樣做只能是東施效顰,給政治制度改革帶來極大的危險,造成整個統治集團的分崩離析,直接導致立憲派對它的失望和背離。
立憲派是清政府預備立憲的推動者和擁護者,主要由資產階級工商業者、部分知識份子和官僚組成。他們主張通過改革把中國變成真正的資產階級君主立憲國家,建立“一個權力集中於國會”的內閣,使自己能參與對政府的管理。他們的要求同清政府有限度的立憲活動直接形成了對立和衝突。立憲派批評朝廷籌備立憲有名無實,純屬“塗飾敷衍”,皇族內閣違背憲章與“君主立憲政體有不能相容之性質”,要求給諮議局、資政院以真正議政之權;批評九年預備立憲期限是“徒為遷延時日”,對憲政籌備計畫表示不滿,要求朝廷盡速召開國會,成立責任內閣。1908年日本控制朝鮮後,日俄加緊勾結,密謀蠶食我國東北和內蒙地區,英法也加緊對我國西南邊疆地區的侵略,以孫洪伊為首,各省諮議局議員代表以“時局驟變,驚心動魄者不一而足”,聯名上書,要求縮短立憲預備年限,提前召開國會,清廷未予理睬。次年,直隸等十一省諮議局代表再次呈文資政院,要求於1911年(宣統三年)召開國會。清政府蠻橫拒絕了代表要求,斥責他們“浮躁冒昧,不曉事體,遇有內外政事,輒藉口立憲,相率干預,一唱百和,肆意鼓簧”,並將代表溫世堯發往新疆軍台“效力贖罪”。1911年4月,皇族內閣成立後, 激起了立憲派的強烈不滿,立憲派指責朝廷“朝令夕改”;對憲政“不誠不敬”,皇族內閣違背憲章,與“君主立憲政體有不能相容之性質”,要求加以解散,召開國會,重新組織新的名副其實的責任內閣,並再一次組織赴京請願活動。但清政府仍冥頑不靈,竟喪心病狂地下令軍統領衙門將請願代表武裝押解回籍,諭令各省督撫“嚴飭開導彈壓,如不服勸諭,糾眾違抗,即行查拿嚴辦”。同月,資政院呈奏各省諮議局及各省人民代表請求立即召開國會折,提醒清政府“人心難得而易失,機會一往而不返,及今圖之,猶可激發輿情,。安大局”,要求提前召開國會,設上下議院,結果再次被清政府斥為“越權”“妄行呈奏”。至此,立憲派對清廷徹底失望,而資政院、諮議局“俱變為表達民意或煽動人民壓迫朝廷的機關”〔11〕。一位清朝官員對此驚呼道:“犯上作亂之事,昔出於密謀,今見於公議;無父無君之說,昔起於匪類,今創於搢紳;世變之奇,至此已極,異日之患,臣不忍言。”它真實地披露了立憲派對清政府的憤懣。立憲派“其初恐清廷不立憲,其繼憤政府假立憲,其後乃不欲出於和平立憲,而思以鐵血立憲”。眼見清朝政府無可挽救,革命鬥爭形勢日益高漲,立憲派於是相率背離清政府,或轉附革命營壘,尋求出路。清政府陷入了孤立無援的絕境。
1911年4月,湖廣川粵等省爆發了大規模的保路運動, 清政府對四川諮議局負責人不適當的處理,和對請願群眾的血腥鎮壓,終於釀成了人民武裝暴動,緊接著爆發了武昌起義,清王朝的新政活動終於走到了盡頭。武昌起義爆發後,許多官僚紛紛上奏,指出:“今國勢之危,過於漢季且將十倍,出萬死而求一生,惟持國會與責任內閣成立。”並以朝鮮滅亡為例,“殷鑒不遠,在夏後之世”。當前解救危機的一線希望就是廢除《欽定憲法大綱》,“弭一時之禍變之源者在此,奠萬世無疆之業在此”。陸軍統制張紹曾在奏摺中則指出:“皇位之統宜定,人民之權利宜尊,軍隊之作用宜明,國會之許可權宜大,內閣責任宜專,殘暴之苛政宜除,種族之界限宜泯。”要求清政府“以英國之君主憲章為准的,憲法由內閣起草議決,君主不得否決;軍隊調動指揮由國會議決,不許隨意逮捕監禁槍殺人民;組織責任內閣,總理大臣由國會選舉,皇族永遠不得充任內閣及國務大臣”等十二條政綱。同年11月3日, 繼湖北獨立後,又先後有湖南、陝西、廣東、江西、安徽等省宣佈獨立,“大局幾於瓦解”,時局對清廷越來越不利。至此,清廷終於決定採納張昭曾等人的意見,下罪己詔,承認數年來政治制度改革“皆有名無實”“敷衍人民”,“此次變亂起源,其肇因雖有萬端,歸納言之,政治之無條理及立憲之假籌備所產生出之結果”。宣佈取消內閣暫行章程,解散皇族內閣,頒佈十九條信條,宣誓太廟,幾乎毫無保留地接受了當初立憲派提出的全部要求。然而,已為時太晚,這時誰也不理睬它的這些許諾。人民指責它是“洋人的朝廷”,立憲派指責它“搞欺騙”,革命黨人決心推倒它。清廷眾叛親離,日暮途窮,終於在國人唾棄中走向滅亡。
六、列強對清政府的改革持冷談態度。
帝國主義承認,“在宣統朝代,列強無論聯合地或單獨地都未能有效地支持北京”。列強雖“贊成一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但在創造這樣一個政府方面做得太少”,相反地,“各國之間的相互競爭,積極地從這個政府手中爭著經濟權利,以致引起各省同聲反對中央”。“滿清朝代的崩潰,部分地是由於列強的默認”〔12〕。在所有列強中,當時與中國政局關係最緊密的是日、俄兩國。日、俄對於清政府的政治改革始終抱著敵視的態度,尤其反對中國有一個中央化的有效率的軍隊,反對中國在滿、蒙、新疆地區的任何進步政治舉措。它們只是“寄希望於鄰國的紛亂中趁機獲得好處”。日本只是一個勁地“不贊成中國迅速進行政治改革”,“勁直地反對中國一切改變現狀的舉動”,“也不贊成中國向外借款以實行改革”,“而堅持要求中國先解決日本在滿洲的懸案”〔13〕。伊藤博文和桂太郎還採取兩面派手法:一方面以日本政治家的身份“影響攝政王”,對攝政王的“任何舉措”表示“支持”〔14〕;但另一方面,當他們“假裝支援攝政王政府的時候,個別日本人又在鼓勵中國南方的革命活動”〔15〕。由於列強並“不支援北京欲使中國現代化的努力”〔16〕,導致了清政府政治改革的失敗。待到武昌起義爆發,各省紛紛獨立,帝國主義列強又指責它懦弱無能,不能迅速撲滅革命,決定徹底拋棄它,另擇新的代理人。
統治中國260多年的清朝,自1840年第一次鴉片戰爭後, 其統治早已腐朽不堪,難以為繼。“今日之中國其敝壞固已達於極點,而毀屋重構,輪奐一新,未嘗無及矣,則革命之謂也,彌縫補漏,跼蹐以處,立憲之謂也”〔17〕。當時“官亂於上,民變於下,海外黨徒,長江會匪,東三省馬賊,環伺而起”,能解決中國問題“舍革命而無由”〔18〕。改革阻擋不了革命狂瀾,任何枝枝節節的改良都無濟於事。因此,從這一點來說,清末政治制度的改革失敗,清王朝的滅亡是不足為怪的。
清末政治制度改革是1901至1911年間中國社會鼎沸年代的一部分,是近代中國社會新舊變遷的重要環節,是中國由封建君主專制制度向資產階級君憲制度邁出的重要一步。君主立憲與民主共和都是資產階級專政,它們只是在政權的組織形式上不同而已。清末實行的立憲政體雖不完備,但畢竟已不同於封建君主專制,帶有向資產階級政權過渡的性質。它的一部分改革成果如立憲政治、地方自治、教育改革等等,日後得到了保留和完善,並成為資產階級革命派推行民主共和政治的基礎。由清末發端的中國政治制度改革並未因清朝滅亡而中止,辛亥革命的勝利和對封建勢力的掃蕩,以及新的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建立,加速了中國政治制度近代化的進程,把中國政治制度改革再次推向一個更新更高的階段。*
注:
〔1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下)(以下未注明出處的資料均選自該書)。
〔2〕〔3〕〔6〕〔10〕〔13〕〔14〕〔15〕〔16 〕李約翰:《清帝遜位與列強》中譯本,第15—17、15—17、136、238、145、137、41、340頁。
〔4〕〔5〕〔7〕〔8〕〔11〕〔12〕轉引《外國資產階級學者是怎樣看待中國歷史的》(下),第111—112、109—117、136、220 —241、451—457、608—641頁。
〔9〕〔17〕〔18〕《中華民國開國五十年文獻》第一編,第16 冊,臺北正中書局1964年版,第348、341、341頁。
(資料來源:《歷史教學》1995年第1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