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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中國的開端,是以義和團事件和八國聯軍等奇恥大辱過後的清末新政為標記的。近年,越來越多中國大陸的史家衝破意識形態束縛,走上冷靜、客觀從學術角度研究這一重大事件之路,寫出了一批高水準的專著。他們分別確認:
“這次新政是在政治、經濟、教育、軍事等各方面,較大程度改革舊的封建體制,推行新的資本主義制度……是一次資本主義性質的改革。”[i]“單純的封建專制制度已不存在,民主政治及有關法律有些在試行,有些在準備和確立之中,整個政治制度正在向資本主義近代化演變邁進。”[ii]
清末新政(1901-1911)是中國社會變革的非常可貴的開端。[iii]最值得重視的是它提供了一個東方傳統中世紀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的典型。無論其成就或失敗,都蘊藏著足以啟迪後人的東西。
最大成就是經濟自由
竊以為清末新政最大的成就是經濟自由。這樣說的不言而喻的前提,是傳統或中世紀中國沒有現代意義的自由。
中國人獲取自由是由經濟領域開始的。就傳統經濟領域而言,中國人當然可以經營農業、商業和手工業。可是,有個障礙迎面而來:財產所有權的限制。《大清律》承襲傳統,明確規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一百。若居父母喪而兄弟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八十。”理由是:“祖父母、父母在,子孫不得私財,禮也。居喪則兄弟猶侍乎親也,若遂別立戶籍,分異財產,均為不孝,故有杖一百、八十之罪。仍令合籍共財。”[iv]這是嚴重壓抑經營積極性的規定。更為嚴重的是清政府為新經濟的發展設置了種種障礙。突出的表現是辦新式工商、交通和金融事業,一律實行批准制,往往相應設置壟斷特權,不准民間資本自由進入。
例如,19世紀國際貿易的主導商品是紡織品。它和鴉片是19世紀中國外貿入超的主要因素。為與外商爭利,70年代開始,朝野有關人士就著手籌辦紡織廠。1890年上海機器織布局開車生產,這是中國人自己辦的第一個棉紡織廠。從1876年李鴻章批准籌辦起算,幾經折騰,整整歷時14年。1880年,為辦這麼一個廠,李鴻章特地上奏,並經皇帝批准,給予該局十年專利,“十年之內只准華商附股搭辦,不准另行設局”。[v]1888年張之洞在廣東籌設織布官局,不得不致電李鴻章協商:“閱《申報》載,上海佈局經尊處奏准:‘十年之內,不准另行設局’;是否專指上海而言?粵設官局本與商局有別;且進口布多消旺,斷非滬局所能遍給,粵給粵用,猶恐不給;當不至侵滬局之利。望速電複。”[vi]李鴻章的答復是:“粵設官局,距滬較遠,似無妨。”[vii]照“不准另行設局”的規定,雙方的說辭都經不起推敲。李鴻章和張之洞是當時權勢最大的兩位總督,在人治社會官場文化的氛圍中,矛盾順利化解了。
但問題沒有真正解決,其他人辦企業,就沒有那麼幸運了。郭嵩燾是大清帝國第一位駐外使節,二品大員。黯然回國退休後,他在給李鴻章的信中說到這麼一件事:“輪船之為便利,天下所共知也。愚劣如湘人,亦習焉而知其利。是以十年以前,阻難在士紳;十年以來,阻難專在官。凡三次呈請……獨不准百姓置造”,第三次是郭嵩燾出面籌辦的,已籌集資本兩萬餘,這個航運公司還是辦不成![viii]
這兩個例子帶有普遍性。說到底,這是制度問題:傳統中國沒有經濟自由。因此,各行各業要辦點當時的新經濟,無不碰到官方批准這一難關。
這個障礙是怎樣打破的?1895年7月19日,清政府發了一道上諭:“疊據中外臣工條陳時務……如修鐵路、鑄鈔幣、造機器、開各礦、折南漕、減兵額、創郵政、練陸軍、整海軍、立學堂;大約以籌餉練兵為急務;以恤商惠工為本源。此應及時舉辦。”[ix]以這一聖旨為標誌,清政府的經濟政策從壓制私人資本即剝奪國民的經濟活動自由,轉變為“恤工惠商”即力求保護和扶植私人資本。阻力和困難仍然不少,但大體是朝著這個方向前進的。
如果從1865年辯論要不要學西方借法自強算起,清政府內部整整爭論了30年,才得出這麼一個結論。更主要的是鴉片戰爭以來歷經6次內外戰爭,特別是甲午戰爭失敗,內外交困,迫使清政府的經濟政策不能不作出重大調整。用當時一篇得到朝廷首肯並轉發而流傳甚廣的奏章的話來說是:“今日即孔孟複生,舍富強外亦無治國之道,而舍仿行西法一途,更無致富強之術。”[x]換句話說,生死存亡迫使這個專制政府不能不放鬆控制,讓老百姓得到一定程度的經濟自由。不過,這一權利的法制化,是1904年初接連頒佈《奏定商會簡明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後的事。其中規定“凡設立公司赴商部註冊者,務須將創辦公司之合同、規條、章程等一概呈報商部存案。”[xi]與國際慣例一樣,辦企業僅須登記註冊即可。
與此同時,現代財產所有權亦相應逐步確立。《大清民事刑事訴訟法》在“判案後查封產物”一節中規定:“凡封票紙查封被告本人之產物,如產物系一家之公物,則封本人名下應得之一分,他人之分不得株連。”“凡左列各項不在查封備抵之列:一,本人妻所有之物。二,本人父母兄弟姐妹及各戚屬家人之物。三,本人子孫所自得之物。”[xii]這表明財產所有權已從家庭甚至家族所有轉變為以個人為本位。儘管這一規定要不僅在打官司時管用,並要成為全社會的習慣仍須假以時日,但這些法律條文的出現,就意味著主流文化開始承認個人財產權的正當性。
這一變革的影響極其深遠。
首要的是為經濟發展奠立了良好的制度基礎。經濟發展的決定性因素是制度。良好的制度是人才迅速成長和資金積聚的強大推動器;反之,則資金消散、人才流失。從1901至民國建立,有很多制約經濟發展的不利因素:強勢和享有特權的外國資本;厘金和其他苛捐雜稅;由於政治制度改革滯後帶來的政府官員腐敗;日俄戰爭及其他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不安和動盪;等等。但民族經濟仍有不俗的表現。1895——1913年間,民族資本工業發展速度年均15%,比第一次世界大戰列強無暇東顧期間的發展速度還略高一點。[xiii]其他經濟事業發展也比較順暢。主要的一條是政府不再愚蠢地堅持以官辦或官督商辦的壟斷經濟為路向,扶植和獎勵私人資本,建立自由的市場經濟制度;加上工資和原料低廉;市場廣闊;這些有利因素足以抵消其他制度性缺陷帶來的不利因素(如貪污腐敗和政府效率奇低等)的影響。
這一制度因素的影響一直延伸到民國。從民國初年到1937年抗日戰爭爆發,戰火連綿,社會動盪不安。但總的說來,經濟仍持續以較高速度發展。1912~1936年間,儘管有幾次世界性的經濟危機,特別是1929年開始的經濟大危機,中國工業年均仍增長9.2%。1912~1920年,更高達13.8%。[xiv]原因是北洋軍閥政府繼承新政的經濟自由制度,且有所完善。1927年國民黨取得全國政權後,雖然開始扶植官僚資本,但尚不足壟斷國民經濟。
更值得重視的是經濟自由對人的解放的重要意義。在所譯之書論及西方有經濟自由,“乃至民生安業之事,大抵任民自為,而不過問”之際,嚴複感慨系之地寫道:“讀此,則知東西立國之相異,而國民資格,亦由是而大不同也。蓋西國之王者,其事專於作君而已;而中國帝王,作君而外,兼以作師。且其社會,固宗法之社會也,故又曰元後作民父母……下至守宰,皆以其身兼天地君親師之眾責……卒之君上之責任無窮,而民之能事,無由以發達……而其于國也,無尺寸之治柄,無絲毫應有必不可奪之權利”。[xv]沒有經濟自由,只能事事仰承官府旨意,公民權利就失去基礎。在新文化運動中,陳獨秀也一再重申“以獨立之生計,成獨立之人格”[xvi]的極端重要性。
不過,由於中國傳統觀念中把公私之分視同善惡之別;加上屢僕屢起的啟蒙運動遠未完成自己的歷史任務;經濟自由的極端重要性,沒有被廣大知識份子深刻認識。這就為日後的反復留下了禍根。
歐美社會矛盾尖銳化催生了程度不等形式各異的公有化思潮;中國作為後發展國家,經濟自由從確立之日起就一再受到西方非主流思潮的衝擊。一些敏感的中國知識份子或政治家鑒於西方貧富差距過大的惡果,認同某些西方非主流思潮,主張用公有經濟全部或部分取代私人的經濟所有權。通觀20世紀,挑戰主要來自三個方面:三民主義中的民生主義;馬克思主義;社會民主主義。無政府主義也廁身其中,但影響極小。按其實際效果,民生主義是官僚資本主義的墊腳石。1949年以後的馬克思主義實踐有目共睹。而社會民主主義則成了引導知識份子走向馬克思主義的仲介。
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社會民主主義思想是由一些自由主義者鼓吹的。一個突出的典型是張東蓀。30年代,他認為蘇聯以及社會主義、共產主義與自由、民主是絕對不相容的。40年代,卻認為“馬克思主義與民主主義是一件事”,“民主主義與社會主義是向著同一的方向前進”。與此同時,他認為以蘇聯為榜樣,放棄部分自由,首先是放棄經濟自由,以計劃經濟取而代之,是完全正確的:“蘇聯還有一點最是為一切產業落後國家所應取法的。那就是對外貿易完全由國家辦理……國家統辦對外貿易是計劃經濟的前提,或柱石。此點辦不到,一切必歸無效。”“尚有一點亦足以後進的農業國家所取法。那就是所謂集合農場。”[xvii]他把自己的主張歸結為建立“計畫的社會”。他說:“須知在經濟方面要有計劃,則勢必連帶到其他方面,如政治方面,教育方面等等……必須把全社會亦成為有計劃性的……只能有計劃以內的自由與計畫以內的平等,而斷不容有超計畫的自由與超計畫的平等。……凡自由之足以妨害生產的提高,凡平等之足以使生產降低,則都應該在限制之列。”在他看來,放棄了政治與經濟方面的“絕對自由”,“我們還是不能不要絕對的自由。這個絕對的自由應該在文化與思想方面。”[xviii]嚴格地說,無論在那一領域,都不可能有絕對自由;除了少數極端流派,也沒有什麼人追求絕對自由。不過,失去經濟自由,政治、文化、思想等領域的自由,也就失去最重要的基礎。所謂“計畫以內的自由”,變成政府自由地“計畫”給你什麼,公民則必須絕對接受。這些觀點不是個別人的迷誤,在那時頗帶普遍性。
蘇聯成了第二次世界大戰的主力之一,國威、軍威令貧弱如中國的知識份子十分景仰。再加上嚴密封閉的蘇聯社會的真實情況不易瞭解,一些人刻意散佈它已改變了肆意鎮壓公民和剝奪民主、自由的錯誤,社會主義與民主主義合流的幻象油然而生。另一個重要因素是這些知識份子的知識結構。他們大多是人文學者,對經濟學、政治學所知不深,但又肩負著說古論今、指點江山的重任。於是,當哈耶克、波普爾根據蘇聯計劃經濟及其他資料大聲警告這是“通往奴役之路”之時,中國的一些自由知識份子面對同一現象,卻認為是救國救民之路。張東蓀自己和知識階層乃至整個國家吞下適得其反的惡果,昭示清末新政肇始的經濟自由的極端重要性。[xix]
現代社會運作架構的建立
全面地看,清末新政的歷史功績可以概括為現代社會運作架構開始建立。除體現上述經濟自由的市場經濟體系外,還有以下幾個方面:
1.現代法律體系和司法制度正在建立。
清帝國原來實行的是三權合一的專制體制。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司法獨立,並且法律必須與國際接軌。現代市場經濟本來就是國際性的;不按照國際標準逐步建立符合要求的法律和司法體系,經濟無法正常運作。再加上洋人動輒以大清帝國的法律和司法不人道、忽視人權為治外法權存在的理由,成了朝野人士一大心病。要維護司法主權,廢除治外法權,也不能不改革法律體系,建立現代的獨立的司法制度。
1901年1月,清廷下詔變法。翌年5月13日,一道“上諭”下達:“現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將一切現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悉心考訂,妥為擬議。務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xx]中國法律現代化由此起步,幾經反復,直至20世紀終結,尚未完成。不過,基本架構已在晚清新政時期奠定。1903年起,《獎勵公司章程》、《商標註冊試辦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產律》、《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法官考試細則》、《集會結社律》等等先後出臺。影響最為深遠的是三個總結性的大法:《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大清新刑律》、《民律草案》,分別在程式法和實體法領域為中國法律的現代化奠定了牢固的基礎。雖因辛亥革命爆發,《民律》已來不及審議頒佈施行,但20世紀上半葉的中國政府無不繼承這三個大法。
辛亥革命爆發,民國取代了清帝國。出乎人們預料,《大清新刑律》等一系列法律沒有隨清帝國的滅亡而被束之高閣。臨時政府一成立,司法部長伍廷芳立即向孫大總統報告:“本部現擬就前清制定之民律草案、第一次刑律草案、刑事民事訴訟法、法院編制法、商律、破產律、違警律中,除第一次刑律草案關於帝室之罪全章,及關於內亂罪之死刑礙難適用外,餘皆由民國政府聲明繼續有效”。孫文同意並咨請參議院核准這個建議。[xxi]參議院批准了這個建議,於是,袁世凱就任臨時大總統後,便在3月10日發佈命令:“現在民國法律未經議定頒佈,所有從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與民國國體抵觸各條,應失效力外,余均暫行援用,以資遵守。”[xxii]清帝國的基本法律略加刪改後繼續為新政權服務。
孫文、袁世凱政府各自的司法部長——伍廷芳和王寵惠都是受過嚴格的西方法學教育的法學專家,他們卻一致肯定清末制定的法律,而且他們的認識是被當時的社會各界廣泛認同的。在革命熱情洋溢的臨時參議會批准伍廷芳的建議以前,各省早已紛紛表明了自己的態度。武昌起義,“各省光復,各省知舊刑律不能再用,江蘇省議會,首先就資政院法典股之修正案(即《大清新刑律》——引者),去其與共和國體抵觸各條外,即用為暫行刑律。湘浙各省陸續仿之。”[xxiii]以如此廣泛的共識為基礎,沿用清末新法律一事,沒有受到值得一提的挑戰。
1925年國民政府在廣州建立,特別是1927年成為全國政權後,中國法治進程因國民黨在包括立法、司法在內的各領域全面推行“黨化”而逆轉。但其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文本仍大體承襲了清末新政的成果。他們的專制統治,是通過另外兩條途徑達到的:一是另外制定法例(例如,《訓政時期約法》、《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等等),把現代公民應有的自由化為烏有。二是建立以民為敵的機關,嚴格管制公民的言行。軍統、中統和國民黨中宣部及各級黨委宣傳部是其中最臭名昭彰的。他們開創了執政黨直接檢查和鉗制言論自由、學術自由的體制,冀圖以一黨的主義“齊一國民思想”。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抗日根據地和後來的解放區,也沿用國民政府的《六法全書》辦案。直至1949年2月中共中央下令“蔑視和批判”西方“反人民的法律和廢止國民黨《六法全書》”,再歷經50年代初的“司法改革”,歷史出現了30年的斷裂。可是,近20年,立法、司法又開始悄悄地回歸清末新政開創的新傳統。[xxiv]
這個新傳統無非是接受人類文明的共同成果。以法律來說,是在日本學者幫助下,繼承《羅馬法》、《拿破崙法典》等大陸法系傳統,制定了這些新法,確立了建立“法治”國家的目標。可是,大陸法系的缺陷——對個人自由的保障遠不如英美普通法系徹底,加上經過日本這個東方專制主義殘留甚多的國家為仲介傳到中國,又使20世紀的中國人吃盡苦頭。新政時期所定有關公民自由權的法律,總是在列舉個人自由後,加上一個尾碼:“非依法不得限制之”,從而為專制統治者打著“依法治國”的招牌剝奪公民自由大開方便之門。辛亥革命後制定的《臨時約法》也沿襲了這一錯誤,知識階層中不少人在革命高潮中也欣然接受,這又與中國傳統文化把公私混同於善惡、為公可以侵私的觀念密不可分。
辛亥革命前後,只有章士釗等極少數人察覺這是後患無窮的重大失誤。清政府從1906年頒佈《報章應守規則》開始,便利用惡法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1910年12月,它居然利用資政院把原有的《大清報律》修訂為《欽定報律》,由皇帝頒佈實行。章士釗尖銳指出,政府此舉侵犯了公民的私權。假如政府或某個公民認為有那些言論違法,可以訴諸法院,依照民法、刑法和正常法律程式解決;根本不需要什麼報律。制定報律,並把書報送檢列入其中,“則政府刻刻假定國民之違法,是直狗馬國民也!是直盜賊國民也……如此,則人權之危險不可思議。”[xxv]真正第一流的法治國,不會有此等報律或新聞出版法。這是盲目學日本的惡果。他還批評資政院議員通過此項法律十分有負于國民。
1912年3月11日臨時參議院通過並公佈了《臨時約法》,第二天,章士釗立即撰文揭露它沒有解決公民自由的保障問題。“《約法》曰:‘人民之身體,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倘有人不依法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人,則如之何?以此質之《約法》,《約法》不能答也。”他指出,這是許多成文憲法的共同缺陷,應該吸取英美法系的優長予於補救:“然人欲濫用其權,中外一致。於是英人之保障自由,厥有一法。其法維何?則無論何時,有違法侵害人身之事件發生,無論何人(或本人或其友)皆得向相當之法廷呈請出廷狀(Writ of Habeas Corpus,現譯人身保護令——引者)。法廷不得不諾,不諾,則與以相當之罰是也。出廷狀者乃法廷所發之命令狀,命令侵害者於一定期限內,率被害者出廷,陳述理由,並受審判也。英人有此一制而個人自由全受其庇蔭……茲制者,誠憲法之科律也,吾當亟采之。”[xxvi]不幸,章氏的呼籲始終未被歷屆政府採納,成了向21世紀中國移交的重大問題之一。
2.現代教育體系的建立。
清末新政又一影響極其深遠的改革是廢除科舉,建立新的教育體系。這一改革有三個特點:
一是逐步替代。1901年,清政府已著手改革科舉,除立即廢除武科外,下令從明年開始,文科鄉試、會試均試策論,不准用八股程式。與此同時,命選派人員出國遊學,重開京師大學堂,將原有的書院分別改設為大、中學堂,並多設蒙養學堂,以期逐步取代舊教育系統。1902年制定了新的學制,翌年又加以修訂,儘管有種種不足,仍不失為建立新教育體系的藍圖。這些措施促進了新式學堂發展,實際已將年輕一代的教育逐步轉移到新的軌道上。廢除科舉,水到渠成。
二是當機立斷。1904年,清政府決定用逐科(三年一科)削減名額的辦法,十年內完成新舊教育的交替。1905年9月,袁世凱、張之洞聯名上奏:“科舉一日不停,士人皆有僥倖得第之心,以分其砥礪實修之志,民間更相率觀望。”[xxvii]要求立即廢除科舉。清政府批准了這個建議,一舉解決了這一社會發展的重大障礙。
三是注意新舊銜接。廢除一個沿用了一千多年關乎整個知識階層的制度,一旦作出決定,倒出乎意料地順利。除新教育已逐步生長外,還有三個重要措施:1906年頒佈《舉貢生員出路章程》六條,廣開門路,原有舉貢生員儘量安排,穩定了數以萬計的很難再進學堂的那部分士人。1905年開始,每年一次舉行遊學畢業生考試,合格者分別“賞給”進士、舉人。新學堂畢業生也得到相應的榮銜。這些措施解決了新舊教育的銜接問題。改革過程非常平穩,沒有什麼震動。
科舉是選拔官員的制度。在前現代社會,知識階層出路很窄,科舉成了士子上升的主要通道。進入現代社會,這個制度的優長,已為公務員考試制度所繼承;即使由於後來政權頻繁易手,這一考試很不正常,中國向工商社會轉型帶給知識階層的機會,也遠非20世紀以前所可比擬。時至19世紀,文科舉每科近20萬考生,爭奪1439名左右的舉人名額,而中舉後亦僅有1/3能得到一官半職。進士雖一般都能當官,但每科名額只有區區300名左右。[xxviii]僅與當時為了推廣新式教育而辦的速成師範,為改革官制興辦速成政法相比,數量已有天淵之別。問題在改革不夠徹底,而不是忽視了傳統。大學獨立,思想自由,這是現代教育不可或缺的靈魂;卻根本沒有進入改革者的視野。海內外有些學者認為,這一改革瓦解了原有的凝聚力,是日後紛爭的根源。其實,當時清政府為了培育和維護祖傳的“凝聚力”,軟硬兼施,可沒有少花力氣:讀經占課堂教學總時數高達25—40%;[xxix]不准接觸異端邪說,不准幹政等禁令頻頒;封報、抓人亦時有所聞。無奈歷史進程要的已是以自由、民主為基礎的制度凝聚,而統治者仍乞靈於思想管制和鎮壓。後來的曲折另有原因,不能歸罪於改革。
3.民主政制的開端。
1905年,清政府派員出國考察政治,設立考察政治館(1907年易名憲政編查館),並於11月諭政務處籌定憲法大綱,啟動了政治體制改革向憲政前進的進程。1906年9月正式宣佈預備立憲。1907年9月下令設資政院;10月命各省速設諮議局;1909年10月各省諮議局第一次會議開幕;1910年10月舉行資政院會議;這些都是中國民主政治不可忘記的事件。
19世紀30年代,議院、三權分立、公民自由這些觀念隨著傳教士闖入中國。[xxx]歷經被國人視為海外奇談、異端邪說等階段,整整費時70年,終於為主流文化所認同。這是一個非同小可的文化變革。背後是一批睜眼看世界的先驅含辛茹苦默默耕耘,特別是戊戌前後第一次啟蒙運動的成果。史家們早就指出,那些政治考察報告、要求立憲的奏章、變法的建議,乃至各種章程、法律,大都是包括梁啟超在內的流亡者或留學生捉刀代筆,或由外國學者和留學歸來的學人直接參與制定;好些大臣以《新民叢報》等啟蒙報刊為寫作奏章的依據,更是公開的秘密。以留學歸來人員為骨幹包括本國學堂畢業生組成的新知識階層的形成,他們紛紛被各種新政機關所吸收,推動著官場文化更新。
推行新政、預備立憲和改革官制又反過來推動新文化廣泛傳播。士子東渡日本進速成政法、速成師範成風,士紳進國內仕學館的也比比皆是。而辦法政學堂,由官方翻譯、出版各種憲政和法律書籍,宣傳選舉的必要和辦法,如此等等實際上成為批判專制、提倡民主的教育。例如,廣州《時敏報》不是什麼革命報刊,1904年11月它發表文章說:“近今評論家,有曰:中國之專制一日不變,則革命之風潮一日不息。旨哉,言乎!……吾聞是言,為之更進一解曰:中國之專制不變,則新政不能大行。然則中國而不欲興則已,中國而果欲興耶,舍立憲法其曷以哉?”[xxxi]而在官方檔中,資政院、諮議局都是實行議會民主的過渡機構。不妨看看一段有典型意義的得到“欽准”的奏章:
“光緒三十三年八月十三日欽奉懿旨,立憲政體取決公論,上下議院實為行政之本。中國上下議院未能成立,亟宜設資政院以立議院基礎……竊維立憲國之有議院,所以代表民情,其議員多由人民公舉,凡立法及預算、決算,必經議院協贊,方足啟國人信服之心。《大學》雲: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孟子》雲:所欲與聚,所惡勿施。又雲:樂以天下,憂以天下。皆此理也。昔先哲王致萬民於外朝,而詢國危國遷,實開各國議會之先聲。”[xxxii]
這段話所以值得重視,一是以慈禧為首的統治階層公開認同現代民主制度,且是各種官方檔的共同語調,標誌著新政時期主流文化的重大轉向。這個變動雖然有待鞏固、擴大和發展,但已清楚表明,上一世紀的啟蒙已收到實效。文化更新是永恆的;而作為特定歷史階段的文化更新,是以17世紀以降的現代文明成果取代各國中世紀意識形態的歷史過程,即通常說的啟蒙,卻是任何國家無法回避的歷史任務。新政值得讚揚之處,正是體現著這一歷史過程的進展。二是中國士紳早已找到中國傳統文化與西方現代文化的結合點。在那些翰林、進士等“正途”出身的官僚所擬聖旨、奏章等官方檔中,現代民主之類皆是祖訓,不必大驚小怪。康、梁等人也是運用這一手法的好手。朝野上下,此唱彼和,在這一方面,並無分歧。這又一次證明,至今仍有學人把民主在中國的坎坷,歸罪忽視傳統,並不符合歷史實際。
大清帝國皇族當然想以立憲換取萬世一系,江山永固。可是,政治是利益和力量較量後的妥協,由不得人們為所欲為。任何改革措施,其後果並不是設計者可以完全控制的。清政府設立資政院、諮議局,要的是馴服的諮詢機構。可是,孽種誕生,就自行滋長。研究當時會議文獻的論著已充分說明,它們履行民主和監督功能,絕非後來的橡皮圖章所可比擬。1909年10月14日各省諮議局開第一次會議,11月18日便分別派出代表在上海開會,商議請願開國會。後來更組成聯合會,一直領導著國會請願運動,成為監督和推動政府前進的不可忽視的力量。議員們還公開提出組織政黨,實行政黨政治問題。在1909年11月30日舉行的廣東諮議局第一期會議第14次議事會上,議員陳炯明提出:“本局各議員閉會後,應就各地方提倡建議協會及設法組織政黨,為本局之後盾。”結論是:“將政黨二字改為補助機關,亦經多數贊成辦理。”[xxxiii]1910年1月,21省的速開國會請願代表團在京組成“速開國會同志會”,他們發出的公開信呼籲:各地各社會團體和“碩德名彥”,“或分電政府,或呈懇當道,奏達輿情,以民氣民力所蓄積者和平競進,齊發以向政府。有此紀律之團體,在此時既為國人之後援,在他日即為政黨之先河。”[xxxiv]後來,有的議員果真成了有關政黨的骨幹。
中國要實行政黨政治不是這些議員首倡的。1905年開起,梁啟超冀圖推動清帝國走上君主立憲之路;組織政黨成了題中應有之義。1906年開始,“預備立憲宜先組織政黨”[xxxv]的呼聲此起彼伏。1907年10月以梁氏為領袖的政聞社成立,儘管不到一年就被清政府解散,卻在中國政黨史上留下重要的一頁。他們認為,現代政治就是政黨政治。政聞社的名義領袖——“總務員”馬相伯在其就職演說中指出:“政黨政治者,現世人類中最良之政治也。夫政治果有更良於此者乎?曰,理想上容或有之,而事實上則未之聞……人類既不完全,故政治無絕對之美。既無絕對之美,而求其比較,則舍政黨政治無以尚也。”[xxxvi]而所謂政黨政治就是兩黨或多黨政治:“道有陰有陽,數有正有負。吾是吾所是,而不能謂人之盡非。此國家所以能容兩政黨以上之對立也。故吾儕忠於本黨,而不嫉視他黨,可以為光明正大之辯難,而不可以為陰險卑劣之妨害。”[xxxvii]這些都顯示了對現代政黨政治的深刻瞭解。1909~1910年間議員們對政黨政治的呼喚,是體制內的政治家對先驅的回應,亦是觀念更新成果的記錄。到了“1911年上半年,政學會、憲政實進會、辛亥俱樂部、憲友會相繼成立,中國的第一批合法政黨出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