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紳士是明清時期的一個“獨特的社會集團”。它不僅具有人們所公認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特權,享有特殊的生活方式,而且“踞于無數的平民以及所謂‘賤民’之上,支配著中國民間的社會和經濟生活”,扮演著“綱常倫紀的衛道士、推行者和代表人”。上個世紀40年代以來,海內外學者先後從不同角度探討了紳士的特質,取得了豐碩的成果。筆者先已介紹了日本學界的明清紳士研究情況,茲再將西方學界的明清紳士“紳士論”贅述於此。
一
西方學術界對明清紳士的考察大體經歷了一個由一般性、附帶性介紹到專門性、系統性研究的演化過程。
早在16、17世紀,隨著西人東徂,作為科舉制產物的紳士階層便進入西方人的視野。1570年,葡萄牙傳教士加斯帕德·達·克魯茲在其《來自中國行省的報告》中簡要地介紹了舉人和進士的考取情況。1585年,西班牙傳教士貢薩萊斯·德·門多薩在其《幅員遼闊的偉大王國中國的歷史和現狀》中描述了中國科舉考試的程式及中式者的封職授官情形。此後,又有一些關涉明清紳士的著述相繼問世。如范禮安的《關於日本使節朝拜羅馬教廷的對話》(1590)、利瑪竇的《基督教遠征中國史》(1621)、曾德昭的《大中國志》(1642)、衛匡國的《中國歷史》(1658)、基歇爾的《中國圖志》(1667)等,均或詳或略地述及科舉制下生員、舉人和進士的社會流動及其對中國政治的影響。這些關於紳士的描述主要來自傳教士的經驗觀察,雖然不免感性和浮淺,但為後來的理性分析研究提供了素材。
18世紀,在“中國文化研究熱”中,歐洲學者對中國紳士也予以較多的關注。伏爾泰認為,通過科舉制選拔出來的官員紳士,是形成中國政治制度良性運作的基礎。魁奈在《中華帝國的專制制度》一書中用專節介紹了科舉考試的程式、官員錄用過程、科舉考試的社會影響等。孟德斯鳩在《地理》一書中也極為詳盡地記述了科舉制,諸如鄉試、殿試、秀才、進士,以及試題、監考、考生中榜後的錄用分配等。
從19世紀開始,西方學者對中國紳士的考察開始由一般性評介轉向專門化探析。1847年,法國學者畢歐(Edouard Biot)發表《論中國公共教育史和儒生之社》一文,描述了中國古代的教育機構及藉以產生的社會組織,初步探討了家族組織和紳士階層在社會中的地位,被譽為“探討中國社會固有特徵的先鋒之作”。1894年,厄提艾訥作《中國科舉制度之實踐》一文,闡述了科舉制與紳士的關係。20世紀初,英國社會學家沃納(E.T.C.Werner)採用斯賓塞《描述社會學》一書中的方法,解析了“士”的基本構成(官僚與紳士)及其社會作用。德國社會學家韋伯在考察中國何以沒有象西方那樣成功地發展出理性資本主義的命題時,也對作為“士人階層”進行了專門論述。其基本認識是:(1)士人是“中國的統治階層”,享有免除徭役、免除笞刑和俸祿三項基本身份特權。(2)士人雖與基督教的教士、猶太教的經師、印度教的婆羅門以及古埃及的祭司的社會位置相類,但缺乏宗教色彩,它全然是由“一種高貴的俗人教育”培養出來,不具有世襲或封閉性。(3)士人以出仕為理想,總體上服務于君侯,受制于君侯,其“精神的自由活動也就停止了”。(4)士人他們所代表的正統的價值體系是“儒教”。儒教“純粹是俗世內部的一種俗人道德”,它要求人們去理性地適應世界,而不是理性地支配世界,因而適應不了理性資本主義的各種要求。
1946年,費孝通在美國發表《農民與紳士:中國社會結構及其嬗變的解釋》一文,探討了紳士的社會性格及其與政治、財富、農民之間的關係。該文的立足點雖然在民國,但論域則上溯中國傳統社會。其基本觀點是:(1)紳士是一個閒適的寄生階級,依靠地租為生,在下層民眾眼中高高在上,“象徵著政治和財政的權力”。(2)紳士地位的維持一靠經濟上有地,二靠政治上做官。擁有土地既可以使其維持閒適的生活方式,也可以使其有足夠的條件接受參加科舉考試所必須的教育,而擁有官職則可以使其家族免受專制權力侵犯。(3)與農民不同,紳士具有親族群體性。為了維護特權和擴大社會影響力,紳士著力于家族組織建設,因為家族組織有助於家族成員進入國家機構,也有助於在保持家庭政治權力在較大社區內的影響。(4)紳士是統治者的代理人,能夠在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進行調解,充當社會變化的安全閥。(5)紳士不同于西方的貴族,從未組織過自己的政府。“作為一個階級,他們從未背離過任何一個能夠奪取政權,並承認地主權利的君主”。紳士參與政治不是為了政治權力本身的目標,而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親屬鄉鄰。紳士的理想是在官方的庇護下,享受閒適的生活,因而不具有革命品格。“秩序和安全是他們唯一的興趣”。
1948年,費正清的經典著作《美國與中國》問世,其中專門論述了紳士的社會特質。他認為,紳士有廣狹義之分。廣義的紳士是指通過考試、捐納等途徑而取得功名者及其家族成員,狹義的紳士則僅指取得功名者。從社會特性看,紳士與官職和地產聯繫緊密,“他們構成以地產為基礎的家族階層”,作為個人的紳士是公家官員,掌管政權和行政事務,但也是處在家族關係中的成員,並依靠家族關係來維持他們的生計。從社會角色看,紳士一方面在鄉里擔負著諸如主持水利、交通、教育、防衛、賑濟等公益事業的社會職責,填補了官僚政府與社會之間的真空;另一方面也充當著聯絡官民的仲介:“舊中國的官吏以士紳家族為收捐徵稅的媒介。同樣,士紳也給農民作中間人,他們在執行官吏壓迫農民的任務時,也能減輕官員的壓迫。地方官吏在應付水災、饑荒或早期叛亂以及眾多的次要刑事案件和公共建築工程時,都需要士紳的幫助。他們是平民大眾與官方之間的緩衝階層”。紳士家族之所以處於主導地位,“不僅靠其擁有土地,而且由於這樣一個事實:紳士中間主要產生出將來可以被選拔為官吏的士大夫階級。”紳士家庭是城市裏的主導階級,紳士家族的最好的保障並不只靠田地,而是靠田地和官府特權的結合。家庭產業本身並不可靠,但家中有人做官可以給予保障。因此,紳士階級這個淩駕于農民經濟之上的高貴階層覺得置田產和當官可靠,經營工商業不可靠。
此外,德國學者艾博華也論及紳士的構成及其社會特質。在《中國歷史》裏,他將紳士定義為“擁有大地產且有官職的人,後來也包括生員”;在《征服者與統治者:中世紀中國的社會力量》裏,又將紳士定義為“集地主、文人和官僚于一體的同一個階級”;在《中國歷史》修訂版裏,複將紳士的定義為“擁有大地產”的家庭,他們包括舊貴族、庶民出身的官員、富商巨賈和庶民地主,其中一部分居住在鄉村,靠向佃農收租為生,另一部分由儒生組成,在京城或省級城行政中心擔任一定的官職。艾博華認為,中世紀中國可稱為“紳士社會”,紳士們從地主變成學者—官員,家族成員分別住在莊園和城市,以便隨政治秩序的不同而取靈活變通的生活方式,但是由於不具有歐洲封建主的政治身份,這個階層在士農工商四個社會成分當中是非常脆弱的,到了帝國後期,常處於向下流動的趨勢之中。紳士階層在傳統社會末期變成阻礙新生產方式、維護舊的社會結構的落後勢力。
由上可見,20世紀中葉以前,西方學術界對明清紳士的考察大體限定於科舉制與紳士的關係、紳士的社會性格與社會功能等方面,其考察形式則多是附帶性論說,少有專題性研究,儘管韋伯、費正清等人對紳士的認識頗有見地,但也不過是在解析中國何以沒有發展出理性資本主義和舊中國社會的本質的命題下進行的,總的來說不夠專門、不夠系統。
二
20世紀50年代以後,西方學術界的明清紳士研究日益走向系統化、專門化。50—60年代,由於西方中國史研究的基本趨勢是,“把中國廣大國土作為一個整體來研究”,因此,其對紳士也多著力於整體性的考察,研究視角則主要集中在紳士的社會構成、社會流動和社會功能等方面,代表人物有張仲禮、蕭公權、瞿同祖、馬士、何炳棣等。
1955年,張仲禮的《中國紳士一一關於其在19世紀中國社會中作用的研究》在美國出版。該書考察了19世紀紳士的構成和特徵,推算了紳士的人數,闡述了紳士的科舉生涯,並對紳士的傳記進行了數量分析。其基本觀點是:(1)紳士是具有功名、學品、學銜和官職者。按品位高低,紳士可劃分為上下兩個集團,上層包括官員、進士、舉人和貢生,下層包括生員、監生和例貢生。作為“四民之首”,紳士享有自由見官、賦役優免、禮儀優待、法律“豁免”等特權,同時也承擔著諸如興辦公益事業、排解鄉里糾紛等社會職責,充當政府官員與當地百姓之間的仲介人。“紳士代政府而行事,但又不是政府的代理人”。(2)太平天國前,紳士人數約為110萬,若加上其家屬,總數可達550萬,其中上層紳士約占11%左右,“異途”紳士約占32%;太平天國後,紳士人數約為140萬人,若加上其家屬,總數可達720萬,其中上層紳士約占14%左右,“異途”紳士約占36%。紳士成員遍佈全國,並以其特權和勢力對地方產生影響。國家一方面依賴紳士來控制和管理社會,並依賴它提供行政官員;另一方面,又通過對社會成員加入這個統治集團的控制,在制度上對紳士加以調節。(3)科舉制度是獲取紳士身份的主要途徑,它不但使紳士以及謀取紳士地位的人沉湎於讀書應試的“科舉生涯”中,而且將他們的思想導入以綱常名教為重點的官方思想管道中,再由接受灌輸的紳士將這些儒學原則印入民眾的頭腦中。(4)從已掌握的紳士傳記資料看,19世紀大約有35%的紳士屬於“新進者”,32%的紳士對社會活動不甚積極。“紳士的地位不一定來自財富,也不一定帶來財富”。《中國紳士》“為紳士在19世紀中國社會中的地位勾畫出了一些大綱”,所見雖然未必皆當,但堪稱西方學術界第一部系統探討清代紳士的專著。
在張仲禮致力於紳士研究的同時,其他學者也從不同角度對紳士進行了探討。概括地講,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是研究紳士的社會角色與社會功能。1960年,蕭公權的《鄉土中國:19世紀帝國的控制》出版。該書根據大量的方志、族譜和外國人寫的報導,既考察了裏甲、保甲和鄉約制度的來源及演變,又闡述了紳士的社會角色及其與國家的關係。他認為,紳士是鄉村組織的基石,即使有的村莊沒有紳士,但沒有士紳的村莊,很難有任何高度組織性的活動。中國歷代社會政治結構的變遷,主要出於國家和士紳二元之間的權力轉移。在十九世紀,國家正式機關的權力衰落,而權力重心則移向“非正式”的紳士政權。在一般情況下,紳士能與國家政權保持一致,因為國家在制度上可以保證紳士享受為人垂涎的特權地位;尤其是進入官場的紳士,其利益與現存政權緊密地交織在一起,因而有著比士人更強的動力來支持這一政權。然而,紳士與國家也有利益分歧,當把他們維繫在一起的環境發生重大改變時,二者就可能背離。因為在任何特定的時期,只有一小部分紳士在政府中供職,而且他們不一定終身保持自己的職位。退休官員、候補官員以及科舉制出身的學者,大大超過實際服務于政府的官員人數。“紳士中許多人謀取其地位,是為了更好地保全家庭及財產,對抗侵佔,而不是為了滿足他們為帝國事業服務的願望。”因為除去紳士身份外,他們是家庭的首領和納稅者,可能也是地主,他們的利益有時可能受到國家政策或地方管理不當的損害或威脅。由於有一定社會地位,他們在維護自身利益方面,處於比較有利的位置,但是正是這種保護的需要,揭示了他們在社會中的真實位置,即他們是有特權的臣民,而不是統治階級的成員。
1962年,瞿同祖之《清代地方政府》出版。該書以各種官書、史志為基本材料,從研究縣政府出發,揭示了政府官員和地方紳士之間的關係。基本論點是:(1)紳士是由紳(Offical-gentry)與士(Scholar-gentry)構成的一個社會集團。前者包括現任官、退任官、罷免官及捐銜者,構成權力的中心;後者包括舉貢生監,處於權力的邊緣,既不屬於統治階層,也不屬於被統治階層,是一個中間集團,或者說是“潛在的統治階級”。(2)紳士身份的獲得雖與財富有密切關係,但財富本身不是紳士身份的充分條件。庶民地主只有取得官銜或學銜才能成為紳士,否則不論擁有多少土地,也不屬於紳士集團;同樣,任何取得功名的人,無論其是否擁有地產,也躋身紳士之列。由是,“有財產者與無財產者同屬於一個集團”。(3)紳士不僅自身享有各種特權和社會聲望,其家人也通過“封贈”、“蔭襲”等方式分享其特權與聲威,甚至連其他親屬也可借助其聲望對社區產生影響力。紳士的地位越高,其親屬的影響力也越大。家族每將本族紳士視為全族的保護人,紳士的態度和言行受到家族的支配,家族的榮辱即紳士的榮辱。(4)紳士是與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地方事務的地方精英,是與政府的正式權力相對應的一個非正式的權力集團,其影響主要集中在兩個區域一一民眾與州縣官。作為“一鄉之望”,紳士在民間承擔諸如排難解紛、維持秩序、興辦公共事業等多種社會職責,並由此贏得鄉民的遵從,但他們也往往利用其特權地位,攬納錢糧、包攬詞訟,甚至武斷鄉曲,魚肉平民。同時,由於州縣官不諳地方民情,無力獨當地方政務,需要紳士的合作和支援,紳士由以充當著官府的“耳目”和官民聯絡者。沒有紳士的參與和支持,地方行政活動就陷於癱瘓。從紳士而言,為了維持其既得利益及在地方社區的影響,也須借官勢來統民,因而他們樂於利用各種社會關係結交官府。但是,官、紳在地方權益分配上也時常發生摩擦,甚者會出現集眾抗官,與政府分庭抗禮的嚴峻勢態。這種對抗衝突是同一權力集團或社會階級的內部的衝突,而不是兩個不同集團和階級間的衝突。
此外,蕭邦齊以四川為例,考察了地方“精英”的構成與功能及其變化,闡述了精英社會範圍的擴大和紳商融合的趨勢,指出19世紀50—60年代,四川40%以上的精英是沒有功名的平民。福爾索姆則通過考察晚清的幕府制度,揭示了紳士在幕府中所扮演的角色。他認為,入幕佐治者一部分來自落榜士子,一部分則來自候補官員。其中,前者為數眾多,入幕後仍致力於讀經作文,為科考作準備;而後者則可借做幕之機而糊口待缺。紳士做幕,對推動政府機器的運轉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在晚清,幕友中很多人逐漸擺脫“官場的附庸”地位,升遷到掌握實際領導權的位置。猶太學者艾森斯塔特也論及紳士的特性:“紳士主要生活在有牆城鎮而不是鄉村之中。他們是地方精英,其所擔負的責任,一部分與其地位處於其下的農民有關,一部分與其上的官僚有關。農民共間體將之視為地主,視為龐大的統治階級的最低一層。紳士管理著有關土地使用的習慣權利與法律權利的制度”。
二是研究紳士的社會流動。1947年,美國學者柯睿格曾以南宋為例,考察了家庭背景與紳士流動之間的關係。結論是,根據南宋紹興十八年(1148年)《同年小錄》統計,在可考家庭背景的279名進士中,父祖二代中全無做官的有157人,占56.3%;根據寶祐四年(1256年)《登科錄》統計,家庭背景可考的572名進士中,平民家庭出身的有331人,占57.9%。這意味著科舉制度對打破社會分層,促進代際上向社會流動方面是有積極意義的。1949年,人類學家許烺光以薑亮夫的《歷代名人年裏碑傳總表》為藍本,對30姓2987位名人做了專項研究,認為在任何家庭,尤其是直系家庭,其政治成就一般不會持續兩代以上。這意味著家庭背景對官員的繼替無關緊要。這兩項研究之論域雖非明清,但具有方法論意義,對後來的明清紳士研究有啟示作用。1961-1962年,幾部有關研究紳士流動問題的力作相繼問世。
1961年,羅伯特·馬士的《官員:中國精英的流動》問世。該書採用數理統計學方法,以572名官員為物件,分析了家庭背景與紳士的及第年齡、及第可能性及進身途徑的關係,考查了不同家庭出身的官員的晉升率、任職期限和升遷速度。基本結論是:(1)在454名漢官中,63%為宦家(指三代之內有人任官的家庭)子弟,37%為平民子弟。宦家子弟,80%通過“正途”出仕,20%通過“異途”出仕;平民子弟,72%通過“正途”出仕,28%通過“異途”出仕。454名官員中,292人為進士,其中26歲以前及第者,宦家子弟要比平民子弟高12%;26—36%歲及第者,宦家子弟要比平民子弟高6%。454名官員中,一品官198人,宦家子弟和平民子弟分占56%和44%;二至三品官123人,宦家子弟和平民子弟分占56%和44%;四至九品官133人,宦家子弟和平民子弟分占54%和46%。在一品、二至三品、四至九品三組職位上,宦家子弟平均任期累計55.5年,平民子弟平均任期累計42.5年,二者相差13年,職位愈高,任期相差愈大。(2)上述資料表明,家庭背景雖對官員的出仕與升遷有一定的影響,但不具有決定性,“在以前有關清代社會分層與流動的研究中,人們幾乎一致認為,官員出仕和晉升中的差異與其說由正式的官僚政治法則所致,不如說是超官僚政治因素的產物。……然而,就我們考察的572名官員的情況來看,這一認識是不成立的。”事實上,一個官員的升遷主要取決於他的資歷,而不是他的家庭出身。雖然官員們試圖利用其地位來擴大家庭利益,但這一裙帶主義傾向為論資任用、回避親屬等官僚政治法則所限制。(3)基於中國“紳士”與“Gentry”詞義不對等,馬士在分析中國社會分層時,用“elite”(精英)取代了“Gentry”(紳士)。他認為,置身於國家機器內的官員們在中國傳統社會扮演了高級價值角色(th highly valued roles),而未出仕的學位持有者和無功名的大地主和富商則扮演了中間價值角色(the roles of medium value)。前者構成“帝國精英”(Elite of realm),後者構成“地方精英”(Local elite)。由於“帝國精英”們難以擔當基層社會的領導責任,於是就將這些角色留由“地方精英”承擔。
1962年,德國學者艾博華的《傳統中國的社會流動》出版。該書比較全面地考察了傳統中國士、農、工、商各階層間的流動情況,認為把中國的科舉制視為一種人人都可能在社會的階梯中得以上進的制度,離事實甚遠。“中西學者常常辯稱,漢代以訖1904年所實行的科舉制度是一種民主的制度,它是每一個有才能的人在社會中的上進成為可能。因為中世中國沒有世襲的貴族,而政治社會的顯達,不斷在輪轉更換,這被認定是使中國文明持續興盛不替的原因之一。我們可以看出,這些著作家們沒有想到在全國人口中,有不少為數眾多的成分(自然包括婦女)是無權參加科舉考試的……事實上,四民之中只有士、農准許應試;商籍被准許應試是很晚近的事,而且中額有嚴格限制(大約僅占全部中額的0.3%),娼優隸卒、罪人的子弟和僧道也不准應試。”因此,紳士的位置可能只由一部分人享有,不會在社會各階層中廣泛傳遞。他還指出,在金字塔社會結構的上端,若以家族為單位進行考察,特別在中華帝國後一千年裏,向上流動的趨勢非常明顯。由於上層家族子孫多、經濟實力強、姻親多、社會關係多,所以有機會讓子孫當中一人或數人當上官,但是其他子孫也常處於向下流動之中,不能像西方工業社會那樣通過擔任專門的技術人員向上流動,上層家族爭奪官職的競爭十分激烈。農民向上流動非常困難,如果遷入城市,局面會有所改觀。城市裏的商人、比紳士地位低一些的紳商和一般市民都有向上流動的機會,尤其是紳商,他們創造了城市文化,致富以後購買土地,上升為真正的紳士。艾博華的論述雖不夠細微,但使“同時代初入漢學之門的歐美學生抓住了認識中國古代社會的基本要領,比如區分士、農、工、商四個群體,還有西北地方和東南沿海截然不同的自然環境和地方文化,解除了西方學生對中國古史混沌模糊的認識。”
1962年,何炳棣的《明清社會史論》出版。他借鑒了艾博華的成果,敏銳地認識到若要把社會流動趨勢揭示得更明晰、更深刻,必須把研究的焦點集中到某一個最有活力、在傳統的社會結構裏處於關鍵位置的階層。艾博華描述的農、工、商的上升表明他們無力突破舊的社會結構框架,如商人致富但也難以獲得政治舞臺上的權力,況且封建社會的基本經濟結構並不利於大商人的經濟活動,但是科舉制給士階層帶來了合法的向上流動的管道。何炳棣採用新社會史研究方法,大約選擇了七十多種明清時期的進士、舉人和貢生的登科名錄,對明、清兩代的進士進行了統計分析。結果表明,明代47.5%的進士出身于沒有任何功名的家庭,清代同項指標雖有所下降,但若把出身於無功名家庭的進士和出身于低級功名家庭的進士加在一起,就會發現他們一共占進士總數的37.2%。正象馬士一樣,在何炳棣的研究中,沒有使用“Gentry”(紳士)一詞,而是代之以“Ruling Class”一詞。按照是否具有統治權力,他將官員、進士、舉人、貢生及明代的監生視為統治階級,而將生員和清朝的監生排除在統治階級之外,認為人數眾多的生監層既沒有做官,也沒有多少資財,且從事低級職業,與其視之為統治階級,不若將之置於平民之列,但它又是“平民內的一個特權階層,具有鮮明的社會過度性”(a privileged class among commoners and important social transition group)。在他看來,英國紳士的最重要的決定因素是土地產業,間或因其他形式的財富,中國紳士地位的由來只有部分是財富,而絕大部分是科舉所得的學位。因此,科舉制提供了一條最大可能的選拔才能的途徑,也為社會下層分子提供了一條上進之路,使社會不斷進行階級對流,也對社會政治產生了穩定的作用。艾博華曾對他的社會流動研究沒能以數量統計為基礎而深感惋惜,但是何炳棣實實在在地做到了這一點,並在此基礎上提出該項研究的結論:明清時期獲得低級功名的普通生員來自于廣泛的社會階層,具有廣泛的社會基礎,但在獲得高級功名和官員職位的道路上,競爭非常激烈,中高層官僚家庭的社會流動似有下降的趨勢。
此外,周榮德於1966年出版了《中國社會的階層與流動:一個社區中紳士身份的研究》。他運用社會學理論,以40年代在雲南昆陽縣的實地調查資料為基礎,著重考察民國年間昆陽縣紳士階層的社會特徵、社會流動方式以及生成方式和社會功能,生動地再現了當時紳士的生活圖景。他認為,“社會流動是中國傳統社會的特色”,社會流動可使低階層上升為高階層,農家子弟變為紳士。傳統紳士的資格是有明確規定的,可能是士人,也可能是在職或退職的官僚。民國時期昆陽紳士地位的獲得主要經由學校、行醫、從軍、從政、經商、婚姻關係等途徑。學者、退休官僚和讀書人雖與紳士階層有關聯,但紳士的核心是大地主,其次是富商。 “紳士作為老百姓與政府之間的媒介,是構成地方政府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成為政府和一般平民之間的一種緩衝。它替政府徵收捐稅,又為農民減輕一些苛政。在農民的社區裏,紳士是地方的精英,地方習俗的維護者,是強大的階級統治集團遍佈各地為數眾多的爪牙,說得好聽一點是先鋒。”該書之研究物件雖然是民國紳士,但也對傳統紳士有所追論,一定程度揭示了民國紳士與傳統紳士的異同。
在其他學者致力研究紳士的社會流動時,張仲禮則另辟奇徑,對19世紀紳士的收入狀況進行了考察。1962年,他在美國出版了作為《中國紳士》續篇的“另一力作《中國紳士的收入》。該書根據紳士所從事的職業,將其劃分為官僚、幕友、商人、地主、教師等類別,具體分析了他們的經濟收入情況。基本結論是:19世紀晚期,紳士的年總收入大約為6.75億兩銀子,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高達24%,其中農業收入為22,000萬兩,約占總收入的1/3左右;通過企業經營等所得收入為11,360萬兩,約占總收入的近1/5;通過做官或社會服務所得收入為31,1625萬兩,約占總收入的1/2。紳士總人口儘管只占總人口的2%左右,但其人均收入(約90兩)卻是普通百姓人均收入(約5.7兩)的16倍。紳士人均可支配的國民生產總值大致為79.9兩銀子,而普通百姓人均可支配的國民生產總值約為4.5兩銀子,二者之比為17.7/1。這些結論雖然受到一些質疑,如費正清認為其誇大了紳士勞務收入的部分,並過分相信官方材料;何炳棣認為,張對“紳士”的定義是不準確的,“因為構成他所謂的‘紳士’的最大多數底層的‘生員’,在清代民俗上和小說裏往往被譏笑為‘窮秀才’。這與近古和近代的英國gentry(被十八世紀法國啟蒙大師伏爾泰認為是法國社會所沒有‘亞貴族’地主階層)在社會、經濟和政治地位上實有天壤之別。根據《大清會典事例》等官書,張所謂的‘紳士’的總數尚可勉強推算,至於他們的財產,甚至他們大多數是否有財產可言,根本無法知道。基本資料既如此殘缺,紳士的定義又如此欠通,怎能嚴肅地進行紳士收入的研究”。但是,張的研究畢竟從一個新的角度揭示了紳士的生活,具有開創性。
三是研究紳士與家族組織、國家政權的關係。代表作是弗裏德曼先後於1956、1966年出版的《中國東南的宗族組織》和《中國宗族與社會:福建和廣東》。他認為,宗族內部權力集中在少數精英手中,有利於把宗族成員彙聚成一個團體,使宗族不受強大鄰族的侵害,並使國家對地方的剝削減輕。宗族內部的權力分化,使富人和紳士可以充分發揮他們的政治經濟保護作用,使窮人可以發揮他們的武力。宗族內部精英分子的存在,是國家與宗族並存的機制。雖然傳統中國的政治體制是中央集權制,但是它充分允許了地方社區的自主性。從中央政府的觀點看,地方自主可以使中央減少它在行政上的負擔,同時可以使農村地區的社會獲得穩定並置於中央政府的控制之下。不過,如果從地方社會的角度看,這卻造成地方宗族勢力的強化。處於仲介地位的地方精英階級,使國家與地方處於並存狀態之中。弗裏德曼說:處於社會分化狀態中的宗族,其領袖具有有效性。他們既不被官府所任命,又不聽命於衙門的命令。由於他們本身是紳士,他們與衙門的地位實際上是同一的,他們可以抵制國家的意願而不因此受行政處分。除非官員早已準備用武,否則他只能對不順從的宗族加以理論,而不克強求其聽命。中國的政治制度力圖通過避免任用本地官員處理本地事務,防止裙帶關係和腐敗。但是,由於它允許宗族頭人具備官員的特色同時對之不加行政監察,因此國家實際上已經對宗族失去控制。雖然國家努力給予自己以正確的意識形態,但這種狀況很難改變。因為士紳這種緩衝器的存在,所以宗族可以一方面與國家形成對立,另一方面使自己的立場富有官方色彩。巴林頓·摩爾也論及紳士與家族的關係,指出:“政權和財富通過血緣家族聯繫起來,這可以說是中國社會面貌最重要的特徵之一。由於這些原因,把上層的‘士大夫’和地主都稱作‘紳士’是有正當理由的”。“靠著在帝國中的職位,儒生們補償並擴充了家族的財產,並維持著血緣家族內社會地位”。
此外,這一時期西方學者開始關注政治事件中紳士的行為選擇。芮瑪麗在《中國保守主義的最後堅守:同治中興》中指出,紳士是一個開放的階層,其他階層的人才總是被紳士所吸收,並失去原來的光彩。中興政府所面臨的地方管理中最為嚴重的問題是地方士紳對外國人日益增長的仇恨,清廷為改善外交地位採取的每一個慎重步驟都可能疏遠士紳集團。魏斐德的《大門口的陌生人》以兩次鴉片戰爭為背景,考察了變局下廣東社會各階級、各社會集團如官府、紳士、團練、農民、宗族、秘密社團等對外國的態度、各自的活動、相互間的關係以及這些態度、活動和關係的變化,從一個新的角度揭示了紳士社會動向。他認為,三元里抗英事件並非農民的自發行動而是官府倡辦團練和紳士領導的結果,19世紀50年代,包括紳士在內的廣東秩序勢力,開始把英國人視為天然盟友而不是種族敵人。在分析紳士階層的階級實質時,他選取“團練”當作突破口,進而從縱橫兩個方面對團練性質的變化做了剖析:從縱向來看,在廣東地區每一個單一村的團練就是一個家族,階級關係與親屬關係融匯在一起。及至團練聯盟成立,使一個個縱向的團練聯合起來,遂使不同家族內部的紳士與紳士之間以及佃戶與佃戶之間的橫向聯繫,得到加強。當不同家族的紳士們為了他們自身的政治與經濟利益相互聯手之時,各個家族的佃戶開始意識到他們有著與紳士們不同的社會和經濟利益,即血緣關係已不再能夠模糊階級關係了。當西方殖民者入侵廣東並造成社會秩序混亂時,紳士階層為了自身利益急於將地方權力控制在自己手中,從而表現出強烈的分立情緒,這時廣大農民為了自身利益則開始加入超越家族的秘密結社,這就是紅巾軍等民間反叛組織產生的時代條件。家族終於分裂。弗裏德曼強調“信念意識”使親屬制度將不同的社會集團整合到一起並能保持階級的不平等。魏斐德的研究則表明經濟因素是造成家族分化的重要原因,而且家族內部潛在的衝突只有社會危機爆發時才顯現出來。
總而言之,20世紀70年代之前,西方史學界對明清紳士社會特質的總體認識是,紳士既是國家政權的後備軍,又是鄉村社會中的支配者,他們作為一個階層平衡著國家與社會的利益,維持著國家與社會的協調。
三
70年代以後,西方學者對中國紳士的研究進入一個新階段,其基本特點是:在方法上,將社會學、政治學理論引入史學研究;在視角上,目光下移,由整體性研究轉向地方性考察;在語彙上,基於中國紳士概念本身的變化以及中國紳士與西方“Gentry”概念之差異,學者們在研究中更多地採用指屬更寬泛的“Elite”(精英)一詞來取代“Gentry”一詞。其基本研究情況,大體可以梳理出如下線索:
一是力求從社會變遷過程中考察紳士角色地位、價值取向、行為方式的變化和紳權的消長趨勢,以揭示紳士與國家和社會的關係。
孔飛力考察了“精英”同官僚政治制度如保甲、裏甲、地方治安和徵稅網路之間的關係,以及權力從國家向精英的轉移過程。他認為,士人雖然在形式上處於國家政權機構之外,是國家控制和管理的物件,但可憑藉其身份、財富和社會關係對地方事務實施廣泛的、非正式的影響。在地方,士人的上層能夠以平等的社會地位和共同的價值觀與州縣官合作;在全國,做官的官僚和不做官士人構成一個相互影響、相互依存的精英集團。中國傳統政治制度穩定延續的根源,就在於王朝與地方精英間的協調,就在於官僚和地方社會之間利益的衝突能夠以最低限度的糾紛來解決。但到了晚清動亂時期,情況發生變化。出於維護自己和王朝利益的需要,精英在鎮壓王朝內部敵人中發揮主導作用,從而使王朝得以度過危機而繼續生存,但也由此導致中央政府權力的下落和精英勢力的擴張;精英在王朝體系中,特別是在地方政府中開始正式行使權力,精英領導的地方武裝開始作為官方的機構承擔保甲、裏甲等職能。地方權力旁落精英之手的趨勢,成為咸豐朝及以後農村中國的共同特徵,其影響直至於20世紀前期中國的行政和社會。同時,孔飛力不贊同以“衝擊——回應模式”(Impact-response model)論詮釋中國歷史之變遷,而主張從中國社會內部結構的變化,即精英與政府的權力分配關係,來探究中國近代的起始,認為中國近代的開端不早於太平天國時期。在他看來,由於地方軍事化的影響,農村精英並未因科舉制的廢除而消失,而是以一種變化了的方式適應變化的環境。但因現代化而造成的城鄉差距的擴大,農村精英越來越多地單向遷往城鎮,城市精英與鄉村精英的價值觀念日趨分化,從而加劇了作為一個群體的傳統精英的解體。這意味著傳統國家的崩潰和近代中國的開始。此外,孔飛力還著文闡述了民國年間地方精英與地方自治問題,認為始於18世紀的因地方精英勢力擴張而形成的“地方軍事化”過程,在民國時期因國家積極伸展對地方社會的控制而減弱。土豪劣紳的興起,是國家權力向士紳轉移的長期過程中的一個現象。
蕭邦齊考察了20世紀初浙江核心和邊緣地帶精英的組織發展,揭示了社會變遷中地方精英的動向。他發現浙江的地方精英在專門化、商業化以及政治上的組織化程度都有相當的差異。核心地帶的精英對參與“現代形式的自願組織和法團”比較積極,在慈善、救濟、公共事務以及教育等領域發揮了重要作用,而邊緣地帶的精英一般保守而淡於政治,致力於在地方政府中謀求政治職位和與有勢力的現任縣長搞好關係來保持自己的權力,居住地愈是靠近封閉的、多山的邊陲地區,愈是具有軍事化性質。20世紀初的地方自治使改良派的精英與保守的農民進一步分開,而不是創造出一種由精英領導和民眾支持的充滿活力的地方政治。縣級精英上下都無同盟者,既不大可能從下而上地改革中國的政治制度,也不大可能成功地與復蘇的官僚政治國家競爭。
羅威廉和蘭欽將“公共領域”與“市民社會”理論引入晚清社會研究中,從一個新的路徑探討了地方精英的特質和活動。前者以漢口為例,一方面通過對商業與社會形態的分析,力圖揭示這樣一個事實:19世紀,由各路精英組成的各個城市團體最終融合成了一個獨特的城市精英體,這一精英體有能力並且樂意投資於被地方政府忽視的地方權力的建設,進而操控對城市的管理,從而得出與過去中國城市缺乏自治性的經濟、社會組織的看法相反的結論,認為清末漢口已有相當規模的自治權,並且指出中國城市的變革是自發的,是內在原因在起作用,而不是一般所認為的只有在西方勢力進入中國後中國城市變革才得到啟動。另一方面,又通過研究社會衝突與社區的關係,提出如下命題:作為一個巨大的城市集合體,漢口潛藏著諸如自然災害和社會衝突的嚴重危機,但是由城市行會建立起來的社會福利和公共事務組織形成了一個中間社會和中間政治舞臺——“公共領域“(public sphere)——它介於“公域”(國家及其公職人員)和“私域”(個人、家庭和企業)之間。這一新的活動領域相對於政府出資操辦而言更能對城市公共地域(public domain)進行有效管理,社會精英們在那裏發揮著重要作用。由於社會精英們的努力,儘管漢口潛藏著諸如食品短缺、勞工騷動以及團體械鬥等多種危險的問題,但是,漢口仍然是各種社會衝突發生頻率較低的城市,這都應歸功於這種社會組織形式。後者以浙江為例,闡釋了晚清精英活動擴大化趨勢。她指出,浙江省文化發達,舉業顯赫,有清一代,總共產生2803名進士,其中杭州府進士的數量位居全國各府之首,嘉興、湖州、紹興的進士數量也名列前九位。舉業的繁盛對浙江地方精英社會的構成產生了重要影響,地方領袖多來自紳士,入仕身份把精英與國家聯繫起來,並藉此強化了其精英地位。在清廷鎮壓太平天國的過程中,由於需要借助漢族地主武裝,地方紳士的政治和經濟影響急劇擴大。太平天國之後的“同治中興”時期,由於戰後地方重建的需要,浙江省已經出現不同于官僚的行政活動、個人、家族、宗教團體等的“私人活動”的由地方精英(包括紳與民)領導的自治性公共部門(autonomous public sector),其中,福利與教育是這些公共機構擴張的主要領域,它們活動的範圍已經越出傳統善舉的界限,成為晚清公共事務的主角。如果說,18世紀的慈善事業和水利工程的管理者通常都是從最低的紳士中雇傭而來的,而19世紀末新的紳士能動主義者則捲入了更高威望的群體。同時,蘭欽也認為紳士階層內部存在高度分化,其社會地位和作用差異很大。在分析紳士分化時,她具體列舉了三個因素:一是明代早期極端的中央集權有所放鬆,執行輪流擔當稅收義務的裏甲體系的崩潰以及地方的需求,當參與地方事務不再成為需要躲避的繁重義務,不能轉嫁到沒有地位或財富的人身上,更多有聲望的精英就可能向這一舞臺轉移——把參與重新定義為與地方福利相關的慈善行為,並以此鞏固他們在地方上的名望。二是識文斷字者的增多,擴大了合格學者的數量,使其大大超過國家科舉考試以及官僚體制所能提供的職位,這就迫使受過教育的人們在更大的範圍內界定受尊重的職業,並使得能夠顯示身份的標記更加多樣化。三是在中國的一些地方,在社會和經濟的支援下,出現了混血的紳——商精英。因此,儘管精英和國家之間的聯合保持著比歐洲多數地區還要強大的勢頭,但紐帶卻並不普遍,經濟和社會的變化改變著精英的特徵,修訂著他們與國家之間的關係,而且產生了更大量的地方需求。
總而言之,羅威廉和蘭欽的研究大體上都傾向於認為,在清代,隨著地方士紳或地方精英日益捲入公共事務以及市民社會團體的逐漸擴張,各種地方勢力業已呈現出某種獨立於國家而維護社會的自主性,這種趨勢到了民初更顯明確,在公共領域中不斷聲張其地方或成員的利益。但是,這些認識也受到一些學者的質疑和批評。孔飛力認為,晚清紳士和商業管理者處於依附性地位,紳士管理者總是通過精英網路或正式的特權而與普通官僚聯結在一起,完全缺乏自主性,不可能存在一個“公共領域”。魏斐德認為,羅威廉所發現的一些標誌中國“公共領域”產生的社會組織,可能不過是舊有社會組織的翻版,其所著意最多的自治商人不過是國家壟斷機構的代言人,因此羅誇大了紳士群體的自主性。黃宗智認為,不能按照公共領域與市民社會模式導向,將紳士公共功能的一切擴展都解釋為某種獨立於國家的社會自主性日增的長期趨向,並提出一個“第三領域”((The Third Realm))的概念來描述一種介於國家和社會之間的空間,以一種三元狀態取代國家/社會的二元對立模式,並藉以解釋紳士的公共功能。他認為,紳士不足以獨立擔當日益繁多的公共活動,“治水、賑災或治安等公益事務典型地發生在第三領域,是在國家與社會的參與下進行的。從國家這邊看,它沒有獨自從事這類活動所必需的基礎結構,因而縣衙門通常就向社區顯要求助。另一方面,從士紳方面講,他們又沒有能力實施大規模公共活動的民間組織,從而國家的領導和介入就必不可少的。”事實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