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述清儒關於周代天子宗廟禮制的論述

 

 

宗廟是中國古代社會身份性階層祭祀祖先和舉行其他重大活動的禮制性建築。為體現不同社會階層的等級尊卑差異,統治階層對不同社會階層祖先宗廟廟數、祭祀儀式進行了詳細、嚴密的規定。由於春秋戰國時期政治、經濟、思想、社會結構的巨大變動,傳統禮儀,尤其是在借鑒夏、商禮儀基礎上加以損益而形成的周禮大量散佚。因此,春秋戰國至秦漢時期陸續編纂成書的若干儒家傳世文獻,對周代天子宗廟禮制的記載也是相當零散,其中既夾雜有後世制度,也有後人向壁虛造的成分。自從西漢武帝實行“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政策後,儒家學說成為兩漢以後中國古代社會主導思想,儒家文獻陸續被歷代統治者尊奉為權威經典。歷代儒者窮盡精力,孜孜不倦,對經典的注疏、詮釋逐漸成為中國傳統學術的主流。在周代天子宗廟廟數、祭祀禮制問題上,作為中國傳統學術的集大成者,清儒在傳承此前歷代儒者有關學說的同時,又依據自身對經義的理解而有所取捨、損益、創新。 

 

                     一 

 

多數編纂成書于春秋戰國至秦漢時期的儒家典籍記載周代實行天子七廟制度。 [1] 漢儒多遵從文獻記載的周代天子七廟之說,但是在七廟構成問題上卻存在兩種有分歧的觀點:西漢參與石渠閣會議諸儒、韋玄成、東漢白虎觀論《五經》異同諸儒、盧植、何休、鄭玄等人都以為,周代天子七廟由始祖後稷廟、文、武二因有功德而世世不遷毀的祧廟以及在位天子高祖父以下四親廟組成。[2] 另一種觀點是,因有功德而有“祖”、“宗”廟號的祖先廟世世不毀。[3] 哀帝時,劉歆進一步主張,因有功德而有“祖”、“宗”廟號的皇帝廟不在七廟常數中,且不可預先設定“祖”、“宗”廟數。[4] 因此,七廟應由周王朝始祖後稷廟以及在位天子六世祖以下六親廟組成。魏晉之際王肅亦同此說。[5]  

通觀清儒對周代王室宗廟廟數的有關論述,可以看出,有的尊韋、鄭之說。[6] 孔廣森從周代避諱禮入手,以為東周釐王既然不諱其六世祖西周厲王的名字,可以推斷,東周莊王時,位於六世的厲王廟已經因親盡的原因而被遷毀了。因此,劉、王之說與周代史實不合。[7] 任啟運從文獻記載的周代宗廟形制建築,以及祖先稱謂角度指出:“古者建國,分為九區,于前一區又分為三,中朝、左廟、右社,是其地已有限矣。立廟之制,外為都宮,內列七廟,其制又有定矣。若有功德必各建一世室,萬一功德者多,都宮之內曾可容乎?欲毀都邑而更建,都宮之外有餘地乎?……若欲於四親之上加二親,則高、曾之上何稱?顯考廟之上何號?古今書、傳不偶一見乎?”[8] 徐養原根據周代宗法喪服制度以為:“肅以高祖之祖、父為祧,不知廟制與服制及宗法相表裏。以言乎服,則四世而窮;以言乎宗,則五世而遷。此禮達乎上下,不以天子、諸侯而有異。准此則親廟亦不得有加乎四廟之外。……三昭三穆,其二即文、武世室也。世室惟二,不可增加。……親廟惟四,亦不可增加。”[9] 有的則尊劉、王之說。[10] 經書中所說的“世室”與“祧廟”含義不同。“文、武有功德,親盡不祧,而所立者,世室也,非廟也。……如以功德之祖而充七廟之數,是仍在祧遷之列,何必又創為世室之名?且與不毀之義大不相符矣。……案七廟除太祖外,三昭三穆皆親也。”[11] 如果“祧廟”是指周文王、武王廟,則與《周禮》不符。“《周官》為周公所作,……鄭注謂祧為文、武之廟,……成王之時,文、武在四親廟中,安得以為二祧乎?文、武居二祧,必在穆王、共王之世,去周公制禮時甚遠,何可以解《周官》乎?……周文、武之廟稱為世室,不稱為宗。世室者,世世不毀也,即以為祖、宗,亦是不毀之廟,而乃謂之祧,不亦悖乎?知文、武不得為二祧,則知七廟為天子之定制矣。”[12] 與其他祖先宗廟禮相比,祧廟禮卻有所減損,如祧廟無寢,不得享受四時祭祀,因而祧廟不是文、武廟,而是在位天子五、六世祖廟。[13] 遵信韋、鄭諸儒之說者以為,《周禮》管理廟、祧的閹者僅有八人,故周天子僅有七廟。對此,陸隴其認為,管理廟、祧的閹者數量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周公制禮確定天子七廟制度時,天子七廟並薑嫄廟合而為八,故《周禮》守祧有奄八人。他們將隨著宗廟廟數的增加而相應增加。[14] 雖然清代學者有主張八廟說者,但究其實,這種觀點實際上依然是對劉、王諸儒之說一種變相的認同。西周天子實行包括始祖後稷廟、文、武二廟以及在位君主六世祖以下六廟在內的九廟之制,[15] 不過,東遷後變為八廟之制。“及幽王亂亡,平王遷洛,不復如其舊制,而即仍故有之文、武廟以為祖,為宗。下自恭王以至幽王,增為六世廟。故西周之廟,並世室而為九;東周之廟,合武王而為八。《周官》作于晚周,其列守祧奄也凡八人,則其為八廟無疑矣。”[16]  

除了上述遵信韋、鄭及劉、王諸儒之說外,清儒中也有試圖折中上述兩種學說者。焦循雖然認為虞、夏、商、週四代都實行天子五廟制度,但是他並不反對韋、鄭諸儒之說,且對其進一步細繹、完善。周代因有二祧廟而實行七廟之制,如果二祧廟立于成王周公制禮時,則文王、武王尚未親盡,“立則祀者何主?倘虛之以待文、武之親盡,則《曾子問》所雲‘七廟無虛主’者有虛主矣。倘先祀高祖之祖、父,則是共、懿之前六世而親盡,孝、夷而後四世而易簷,而制紊矣。”通過對宗廟度量的計算、分析,二祧廟與其他五廟並不在同一地:“惟祧與廟不一地,故廟有寢,祧無寢,親盡而立之,為無礙於五廟。”[17] 最初,天子七廟包括在位君主的五、六世祖廟,後來逐漸形成在位君主高祖父廟以下的四親廟制度:“如自諸侯升為天子,則原有祖廟一、親廟四,大祖後高祖前之廟皆毀。……初王崩,則不祧初王之高祖,為六廟。二世王崩,亦不祧初王之高祖,為七廟。七廟備則祧如法。至七世王崩,則祧七世王之高祖,而留初王為祧宗。八世王崩,則祧八世王之高祖,而留二世王為祧宗。自是以後,王崩輒祧其高祖。”[18]《禮記•祭法》是周初七廟制度,當時二祧廟是在位君主的五、六世祖廟,隨親盡而依次遷毀。當文、武應出祧時,因其有功德,故世世不遷毀。至此,親盡範圍就縮小至在位君主的高祖父。[19] 

部分清儒或依據周代宗法喪服制度,或通過對“廟”、“祧”含義的訓釋,沿襲漢儒韋玄成、匡衡 [20] 之說。《禮記》是孔子七十子後學所撰著,其間難免夾雜有後世禮制。“如《喪服小記》所述四廟之說,此周公之制也。《王制》、《祭法》所述七廟之說,晚周之制也。”從喪服制度來看,周代初期實行的應該是五廟制度,包括文、武廟在內的七廟制度是周代中、後期實行的制度:“太廟合親廟四為五,天敘五行,人親五屬,四世而緦,故服不過五。天子奉天,故廟不過五,……周公制禮,止有四廟,其時文、武尚在親廟之列,……後世以其為受命之君,故建二祧而不毀,與五廟而七。……皆晚周之制,非周公本法也。”[21]廟、祧名稱雖然可以互換,但是其含義不同。結合周代喪服制度,五廟應為周天子宗廟根本制度:“五廟者,一祖四親,服止五,廟亦止五。先王制禮有節,仁孝無窮。于親盡之祖,限於禮,不得不毀,而又不忍遽毀,故五廟外建二祧。……故五廟禮之正,二祧仁之至。此周人宗廟之大法也。…………周人首重宗法,宗法自廟制而生。……若文武不遷,則有三不遷之宗,而宗法亂矣。……蓋周制五廟之外,別有二祧,為遷廟之殺,以厚親親之仁。”[22]《禮記•祭法》記載的“祖考廟”與《王制》記載的“大祖廟”含義不同。後者是指始祖廟,世世不遷毀。而前者是指顯考之父廟,親盡應遷毀。據此,“二祧”應是指祭祀祖考之父、祖的處所,“壇”、“墠”、“鬼”則分別指祭祀祖考之曾祖、高祖、五世祖之處所。由於“祧”、“壇”、“墠”、“鬼”皆不在天子宗廟數中,因此,周代實行的是天子五廟制度。[23] 

除上述七廟、五廟說外,還有的儒者沿用漢儒、宋儒之說,以為周代天子宗廟廟數不限於經書上所謂的“七廟”、“九廟”,從而主張多廟說。持多廟說者的一個重要根據是,先秦文獻中屢屢見及周代先公之名,如《左傳•昭公七年》高圉、亞圉,《春秋•宣公十六年》“宣榭”。儘管歷代對於上述概念的闡釋存有異說,“《三傳異同說》:‘高圉、亞圉,周人所報,而不立廟。’《注》雲:‘周人不毀其廟,報祭之。’”[24] 宣榭,東漢何休以為是指西周宣王廟,因有中興之功德,故親雖盡而廟不遷毀。[25] 服虔則以為其含義是“宣揚威武之處”,[26] 與周宣王廟無關。在部分清儒看來,上述文獻記載提及的高圉、亞圉、以及宣榭,皆指其宗廟而言。由於周代上述有功德的先祖廟並不隨宗法親盡原則而遷毀,因此,周代天子宗廟廟數是不確定的。依據春秋戰國時期保存周禮最多的魯國國君宗廟往往不局限於禮書記載的諸侯五廟的史實,天子宗廟廟數不必拘泥於所謂七廟、九廟之說。“即如魯以侯國而五廟之外別有武宮、煬宮,……則諸侯且不拘于五廟,而天子不必拘于九廟、七廟又可知矣。……固知七廟、五廟乃王者初定之制,而後嗣有聖賢之君,則不得拘此為定制也。”[27]“魯……並四親廟而為十廟。此雖魯之僭禮,然必周有此禮,而後魯僭之。”[28] 江藩提出,周代應為有功德的先公、先王立“特廟”,“特廟”不在七廟數中:“特廟者,不在七廟之中,……則周之成、康刑錯,宣王中興,……此三君者當迭毀之後,亦必特立廟以祀之。……高圉、亞圉,先公也,親盡之後尚不毀其廟,而實始翦商之太王,奄有四方之王季,功德茂盛,反毀其廟乎?亦必特立一廟也。”[29] 江永從兄弟相繼為君的角度對多廟說進行了闡釋:“諸侯立五廟,……此惟父子相繼為君,則其毀廟、遷廟之次不越乎五。若兄終弟及或以兄繼弟,或兄弟多人為君,則祧遷不得如常制。……諸侯不得過四親,而昭穆之廟不必限以四也。兄弟而相繼則別立廟,高、曾親未盡者廟不毀。……廟雖增而昭穆世次未嘗逾乎數也。”[30]  

部分清儒沿襲宋儒的觀點,對周天子七廟制度形成的動態過程進行了詮釋。[31] 漢唐儒者多將七廟制度的形成、實行視為一個靜態而非動態的過程,沒有對七廟制度確立的時間作出比較明確的說明。宋儒根據嚴格宗法制度下的毀廟制度,認為天子七廟(九廟)之制的形成是一個動態的的過程,從而對周代王室七廟(九廟)之制形成的時間作出了詳細詮釋。從七廟說角度來看,周代王室七廟之制的確立經歷了五廟——六廟——七廟的動態過程。周初實行天子五廟制度。周穆王時,為文王特立文世室而不毀。這時天子實行六廟之制。至共王時,武王廟列為世世不毀的宗廟,於是形成了天子七廟制度。從九廟說角度來看,周初武王至孝王時,經歷了由七廟經八廟演變成為九廟的過程。武王時,天子七廟。懿王時,文王廟列為不毀的世室,這時天子實行八廟制度。至孝王時,武王廟列為世室,形成了天子九廟的制度。[32] 

 

                     二 

 

商、周時期,神靈祭祀,尤其是對已經故世的祖先進行祭祀,在當時思想意識及社會生活領域具有極其重要而獨特的地位,這一點從有關傳世文獻以及出土的甲骨卜辭、青銅器銘文記載中均可得到證實。隨著社會的變遷,思想觀念的更新,春秋戰國時,商、周時期種類繁多的祭祖儀式已經逐漸衰歇、消亡。簡便易行的按照春、夏、秋、冬四個季節定時祭祀祖先的四時祭制度逐漸形成,並陸續被當時及稍後秦漢時期的儒家學者作為周禮編纂記錄於諸多文獻之中,[33] 禘、祫祭也開始散見於有關文獻記載。兩漢以後,隨著儒家典籍陸續成為統治階層欽定的官方經典,對其中記載的四時祭、禘、祫祭含義的闡釋也成為歷代儒者所關注的話題。 

先秦至秦漢時期陸續編纂成書的儒家文獻對天子宗廟四時祭禮的記載多有不同。《詩經•小雅•天保》、《爾雅•釋天》、《春秋公羊傳•桓公八年》、《周禮•春官•大宗伯》記載為祠、(禴)礿、嘗、烝,“礿”與“禴”通。《禮記》《王制》、《祭統》則記載為礿、禘、嘗、烝。鄭玄將此分歧歸因為商、周祭禮的時代差異。《詩經》等文獻記載的四時祭是周代宗廟四時祭之名,而《王制》、《祭統》、《祭義》的記載是夏、殷之祭名。周公制禮時,改夏、商四時祭名。[34] 唐代孔穎達雖然將祭名的變革系之于周文王時,但並沒有因此而否定鄭玄之說。[35] 兩漢以後,歷代儒者在此問題上多遵循鄭玄之說。 

若干清儒遵循鄭玄此說。[36] 皮錫瑞從離析、分辨、折中今、古文經的立場,對鄭說備加推崇。“《王制》今文說,《周禮》古文說,尤不相合。惟君兼治今古學,能疏通證明之。……鄭以《王制》所雲為夏、殷祭名,《周禮》所雲為周公改制,如此乃能使今、古文兩家說各不相背,此鄭學所以為通達,並非強作調人。”[37] 也有部分清儒對鄭說提出了異議。既然《禮記•祭統》明確記載成、康時賜予魯國舉行禘、嘗祭祀的權利,既然《禮記》中記載制度凡為夏商之制,皆明文標明。那麼,禘祭並不是夏、殷之制,而應為周制。 [38]上述文獻記載的兩種祭祀體系名稱的差異,反映的是周代天子、諸侯之間政治等級性差異。《禮記》《王制》、《祭統》的記載可能是三代通禮,鄭玄拘泥於《詩經•小雅•天保》,“不知此詩作于武王時,而禴、祠、烝、嘗是諸侯之祭。武王末受命,未遑製作,尚以侯禮祀先,故禴、祀、烝、嘗遂見於《詩》。迨周公相成王,始祀先公以天子之禮,定為春礿、夏禘、秋嘗、冬烝,而禴、祠、烝、嘗為諸侯之制也。”[39] 金鶚對萬氏之說提出了質疑。他認為,兩種祭祀禮制都是周代制度,禘祭禮間隔一年舉行一次,是其名稱上存在差異的原因所在。“蓋不行禘之年曰祠、禴、嘗、烝,行禘之年曰礿、禘、嘗、烝也。”[40] 由於漢代編撰《禮記》的儒者沒有見到《周禮》的記載,故誤將先秦書籍中屢見記載的在夏季舉行的禘祭當作四時祭之一。“《周禮》一書漢初未出,及既出而藏之秘府,儒者皆未得見,故漢初儒者鮮識祠、禴之名。而禘又大祭,多見於經。……禘祭亦行于夏月,故《王制》以禘為時祭之一。……蓋作《王制》者未及與作《郊特牲》、《祭義》者參會,以故為說不同。”[41] 黃以周則將其歸結為別名,簡略,“《祭統》、《王制》雲‘春礿、夏禘、秋嘗、冬烝’,記時祭之別名也。《祭義》、《郊特牲》舉春、秋以概冬、夏,而以禘、嘗為文,渾言之也。析言名別,渾言之,春亦可稱禘,以大禘行於春故也。”[42] 

與自漢代以訖清代歷代儒者對四時祭爭議較少相比,周代宗廟禘、祫祭禮則是中國禮制史上頗有爭議的一個話題。清儒一方面對前代諸說多加系統之整理、歸納,[43] 另一方面或繼承原有的學說,對有關儒者的詮釋進行補充、完善;或依據典籍記載,並借鑒前人思考模式而有所損益、創新。從清儒有關論述來看,禘、祫祭禮名實異同。禘祭禮的含義。禘、祫祭禮類型劃分,禘、祫祭禮舉行的時間依然是其關注、探討的四個主要問題。 

兩漢魏晉時,儒者在禘、祫祭禮名實異同問題上就已經產生了分歧。西漢韓嬰、劉向,東漢何休、鄭玄等儒者皆以為,禘、祫祭禮是受祭物件不同的兩種祭祀方式。[44] 西漢孔安國、劉歆,魏晉之際王肅則認為,禘、祫祭是名稱雖異而受祭祖先皆同的祭禮。[45] 若干清儒以禘、祫為二祭。[46] 不過,有的對鄭玄在以二祧廟為文、武廟,文、武以後遷主藏于文、武廟中,舉行禘祭時,也應按照昭、穆分祭于文、武廟問題上的闡釋提出了異議。[47] 若干清儒以禘、祫為一祭。[48] 上述學者多以為,祫只是祭祀時採取的合祭方式,故祫祭即是禘祭。“祫祭於經不數見,……夫祫之為文,從示從合,是凡合祭皆為祫也。……《王制》謂天子四時之祭,禘、嘗、烝皆祫,而非他有祫祭也。……故曰禘、祫一事也。”[49] 劉履恂則試圖折中諸儒在禘、祫祭異同問題上存在的分歧。他認為,禘、祫祭各自有兩種形式:一是鄭玄所說的三年喪畢祫于太祖,明年春禘於群廟。這裏禘、祫是指三年喪畢後免喪而舉行的祭祀,因為祫祭是在太祖廟中舉行的,所以採取歷代祖先合祭的方式。禘祭則在各祖廟中舉行,因此不合祭,以合祭與否來區別禘、祫祭是有道理的。除了三年喪畢後舉行禘、祫祭外,還有免喪之後常時舉行的禘、祫祭,這種每五年舉行兩次的常時禘、祫祭祀,都是採取合祭的方式進行的,以禘、祫祭皆為合祭的說法也是有道理的。[50] 

唐、宋儒者在宗廟禘、祫祭禮問題上的若干詮釋,也對清儒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唐儒陸淳、趙匡等認為,《禮記•大傳》中記載的禘祭是指宗廟祭祀,“禘者,帝王立始祖之廟,猶謂未盡其追遠尊先之義,故又推尊始祖所出之帝而追祀之。‘以其祖配之’者,謂于始祖廟祭之,而便以始祖配祭也。此祭不兼群廟之主,為其疏遠不敢褻狎故也。”[51] 陸、趙之說為隨後的宋儒如朱熹、楊複等接受。不過,王安石、陳祥道等在沿襲陸、趙之說的同時,認為舉行禘祭時,始祖所自出、始祖與群廟祖先皆一併受祭。[52] 清儒中有的沿襲陸、趙之說。[53]“王者立七廟,祭始祖而下,又推而上之,以及于始祖所自出,……據《大傳》,但雲‘以其祖配之’,則不兼群廟可知矣。禘之祭主於追遠,不主於合食,故所祭惟祖及所自出之帝二者而已。”[54] 也有的遵循王安石、陳祥道之說。[55]“禘之為文,……其義則取諸審諦昭穆,故上而追其祖之所自出,下而及於毀廟未毀廟之主,……烝、嘗亦祫,而禘獨稱為大祫,固以其上追所自出,而下及毀廟、群廟,其祫為特大。”[56] 

宋儒對禘、祫祭禮類型進行劃分的論述,對清儒也具有重要影響。漢唐時期儒者雖然在宗廟禘、祫祭諸問題上多有分歧,但是並沒有將禘、祫祭分為不同類型。宋儒朱熹、楊複提出,典籍中與四時祭並列的禘、祫祭,並非是周以前制度,而是表明其可以劃分為大祭和時祭兩種類型。[57] 馬端臨以為,不僅祫祭有大祫、時祫之區分,禘祭也有大禘、時禘之區分。[58] 清儒在借鑒宋儒思維模式基礎上,[59] 往往依據對文獻經義的理解,對禘、祫祭禮進行更為詳細的類型劃分。禘祭禮可以分為(1)禘所自出,五年舉行一次,此禮惟周天子與魯國行之;(2)吉禘,三年喪畢之祭禮;(3)四時祭之禘祭。[60] 魏源則將禘祭分為大禘、吉禘和特禘三種形式:“吉禘之禮,無論毀廟未毀廟皆陳于太祖之廟而合祭之。……大禘則專取毀廟之主,陳祭于太祖後稷之廟。特禘則取群廟未毀之主升合食于文王廟。”[61] 孔廣森、陳立 [62] 針對上述大多數儒者提出的“吉禘”這一概念提出了不同的見解。《禮記•王制》:“喪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為越紼而行事。”三年喪期中,按照吉、喪禮不相混淆的常理,除了天地、社稷祭祀外,其他屬於吉禮範疇的祭祀一般應停輟不行。《春秋•閔公二年》之所以有“吉禘于莊公”的記載,是因為此時莊公三年之喪尚未結束,不應該舉行禘祭,而魯國違禮舉行,因此,在禘祭名前加“吉”字,表示諷刺,並不存在“吉禘”祭禮。[63] 

從上述有關論述不難看出,大多數清儒在對清代之前歷代諸儒,尤其是漢、唐、宋儒者學說沿襲、損益的同時,往往對與其所信奉之學說不同者加以掊擊。陳壽祺認為,歷代關於禘、祫祭的爭議,皆當依據鄭玄之說加以折中。[64] 孫詒讓在大體上肯定鄭玄之說的同時,對與鄭說立異諸說進行了辨析、批判。[65] 惠棟、孫希旦、胡培翬則據宋儒林之奇對鄭玄依據《春秋》記載的魯國禘、祫祭禮來推論周禮進行批判的有關論述,對鄭說提出了異議。[66] 魯國實行的禘祭與周天子實行的禘祭雖然確實有相同之處,但是也有不同之處。因此,鄭玄以魯禘禮來推論周禮,是其產生訛誤的主要原因。[67] 段玉裁、顧棟高則對陸淳、趙匡之說提出了異議。趙、朱等之所以致誤,主要原因是對《禮記•祭法》、《喪服小記》有關記載理解有誤。《禮記•祭法》記載的“禘”祭是指在圜丘舉行的祭天禮。《喪服小記》、《大傳》所記載的“禘”祭則是指在南郊舉行的祭祀感生帝的祭祀。舉行宗廟禘祭時,始祖與而後歷代祖先按照昭穆次序受祭,不包括所謂的始祖所自出之祖。[68] 與此不同的是,部分清儒並不是簡單的將與自己遵信學說不同的論述視為謬說,而是試圖折中若干有分歧的學說,以求以一貫之之說。陳祖范既認同唐代以來多數儒者將《禮記•大傳》記載的禘祭視為宗廟祭祀的說法,同時也遵循鄭玄禘原為周之前夏、商四時祭祀之名,至周代改為宗廟大祭,以及杜預等禘祭為三年喪畢之祭的說法。[69] 任啟運認為,對於歷代儒者存在分歧諸說,皆可以按照制定禮儀時依據的隆殺、數疏原則加以折中:“愚謂先王之祭有隆有殺,有疏有數。……七廟之主四時皆一祭,……三時皆祫,故謂之時祫。至三年則於冬祫,獨隆其禮,親廟、毀廟皆合食太祖,功臣與焉。以其大於常時之祫烝,故謂之大祫,又謂之大烝,……又三十月當夏禘時,又獨隆其禮,上追始祖所自出,止及毀廟,而親廟之主不復升合食,功臣亦不與焉。以其大於常時之祫禘,故謂之大禘。……以追所自出則大禘重;……以兼親廟及功臣,則大祫煩。……周末世遠主煩,太廟之室不足以容,故自成、康以下分禘于文、武之廟。……惟權衡於隆殺之宜,疏數之節,則諸儒之說一以貫之矣。”[70] 

自漢代以來,禘、祫祭禮舉行的時間也是歷代儒者頗有爭議的問題。《春秋》經、傳對據說保存大量周禮的魯國實行的宗廟禘、祫祭禮的有關記載,可能是西漢時儒者對此問題進行探討的主要依據。不過,由於《春秋》經、傳有關記載相當晦澀、零散,並沒有對“五年而再殷祭”進行明確的闡釋。漢儒將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時間上的安排與天象緊密聯繫起來。[71] 東漢鄭玄約略《春秋》經傳有關記載,撰成《魯禮禘祫志》一文,對魯國實行的禘、祫祭禮時間安排規律進行了系統的闡述。[72] 其學說雖然對當時及而後經學界產生深遠影響,但是他依據魯禮逆推周禮,輕信緯書有關記載,對《春秋》經、傳中記載的“大事”、“有事”含義的穿鑿、臆測,或捏造史實的做法也往往遭到與其立異者的抨擊。從清儒有關論述來看,除鄭說外,漢儒歲祫、終禘說;何休禘、祫舉行時間從先君數說;徐邈禘、祫二祭相距各三十個月說;唐代徐彥禘、祫計年不相通數說 [73] 也是清儒關注、論述的主要論點。對前人的觀點,清儒或遵循、損益,或否定,或折中,或創新。 

許宗彥遵循西漢劉歆、宋代王安石等所主張的“大禘則終王”之說。只有在朝代更替,或舊君去世,新君即位三年喪畢後,舉行一次禘祭。“禘也者,……雖曠年猶嫌其瀆,故惟于一王易世,三年喪畢乃一舉行。……其時群廟之主皆升,有功之臣皆享,遠方荒服皆來,典盛禮重,至精至大。”[74] 陳壽祺、胡承珙、陸隴其、劉履恂等持論與鄭說基本吻合。[75] 胡培翬遵循徐彥之說,“祫以三年為率,禘以五年為率,各自計年數。祫祭主合食,禘祭主追所自出。二祭各不相因,何妨禘、祫同歲?二祭各有所主,何必通相計年?”[76] 淩曙兼采何休、鄭玄、徐邈之說。“況三年喪畢,遭祫則祫,遭禘則禘。閔二年吉禘于莊公,文二年大事於太廟。若非通數,何以同在遭喪之後。…………徐邈謂二禘相去為月六十,中分三十置一祫焉。……既無乖越五年再殷之制,疏、數有均,校之諸儒,義實長矣。”[77] 劉寶楠 [78]、鐘文烝遵循何休說。鐘文烝又指出,依據三年喪結束時間的不同,禘、祫祭可以相互替換。“竊意遭禘年而以秋冬祭者以祫代禘,遭祫年而以春夏祭者以禘代祫也。……今以為再期中月祥禫之後,春夏遭祭則禘,秋冬遭祭則祫,自後每六十月更迭禘祫,庶得其實也。”[79] 他所主張的每六十個月更迭舉行禘、祫祭之說與徐邈之說並不一致。“徐說非也。禘以夏,祫以秋,由禘而祫才二十餘月,已逾二年,故言三年祫。由祫而禘,有三十餘月,距前禘凡六十月,為五年也。”[80] 秦蕙田、萬斯大等遵循宋儒張載之說。[81] 遵循此說的清儒或主張禘為宗廟大祭,或主張禘為時祭,但都主張禘祭應每年舉行一次。“其禘、祫之期,亦當以《周禮•司尊彝》之文為定。……間祀者,間於四祭之中。四祭歲歲有之,則間祀亦歲歲有之也。……夫天子每歲必郊,每歲必禘、祫,可知張子之說為是。”[82]《禮記》《王制》、《祭統》中記載的“夏禘”應是周宗廟四時祭之一,每年舉行一次。《春秋》僖公、宣公、定公八年皆因有違禮之事發生,故上述諸年舉行的禘祭皆為史官所記錄。“非謂唯凡八年乃禘,六年、七年與九年、十年皆不禘也。其三事皆值八年,亦偶然耳。設使此三事或有在六年,若七年,或在九年,若十年,《春秋》亦無不書也。”[83] 

上述清儒在對自己贊成的以往諸說加以論證的同時,往往對其他學說持批判、否定的態度。顧炎武、孫希旦、胡培翬對鄭玄依照他認定的祭祀規律而推繹、斷言《春秋》經、傳中記載的“大事”、“有事”為祫祭或為禘祭,記載的禘祭皆為大祭的做法提出了批評。[84] 魯昭公十五年舉行的禘祭,並非鄭玄所說的三年喪畢,舉行祫祭後之次年舉行的禘祭,而是四時祭之一。同樣,除閔公二年舉行的禘祭為審諦昭穆的大祭外,昭公二十五年、定公八年舉行的禘祭,也是時祭,而非五年大祭。[85]金鶚也認為,“閔公二年五月吉禘于莊公,禘之前未有祫也。鄭乃雲四月祫,此何據乎?文公二年大事於大廟,《公羊》以為大祫,大祫之後未有禘也。鄭乃雲三年禘,又何據乎?”[86] 崔述以為,鄭玄、徐彥等對禘、祫舉行年份推論荒誕、穿鑿:“禘之見於經者二,而相距八年,烏在其能合也!且如其說,禘自繼禘數之,祫自繼祫數之,則三十年中凡十祫六禘,有四年而三殷祭者矣,《傳》豈得謂之‘五年再殷祭’乎!”[87] 

在遵循、損益或否定以往歷代諸儒禘、祫祭舉行時間有關學說的同時,若干清儒或對以往成說進行折中,以求諸說之協調、統一。“于周天子則當從橫渠張子之稱,歲舉。……于諸侯則當從《春秋公羊傳》之稱,五年而再殷祭者;于魯則當從何休之稱,禘、祫從先君數,三年喪畢,遭禘則禘,遭祫則祫者。”[88] 或雖為新說,但依然與以往諸說若有符合之處。魏源認為,吉禘於每君即位三年喪畢後舉行,終此君之世僅舉行一次。除三年喪期外,以五、十為尾數之年為舉行特禘的年份,而以三、八為尾數之年為舉行大禘的年份。[89] 特禘、大禘各自相距五年,二者之間相距二年的時間間隔與鄭玄所說的常時舉行的禘、祫祭時間間隔基本一致。錢塘以為,特禘、祫禘祭舉行年份應是“年以八名者,皆祫禘之歲也。……年以五名者,皆特禘之歲也。特禘之歲以五名,即以十名者可知矣。祫禘之歲以八名,即以三名者可知矣。特禘為禘,祫禘為祫。”[90] 與鄭說也基本吻合。 

 

 

【注釋】 

[1] 參見《禮記》《王制》、《禮器》、《祭法》,《春秋谷梁傳•僖公十五年》,《十三經注疏》本,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1335143115892397 

[2] 參見西漢 戴聖《石渠禮論》,清 黃奭《黃氏逸書考》,上海古籍出版社《續修四庫全書》本,2003年,第60頁;《漢書》卷73《韋賢傳》,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3118頁;東漢 班固撰、清陳立疏證《白虎通疏證》卷12《宗廟》,中華書局1994年版,第570頁;《春秋公羊傳•成公六年》何休注,《十三經注疏》本,第2292頁;《禮記•王制》鄭玄注,第1335 

[3] 參見清 王仁俊 《玉函山房輯佚書續編三種•公羊貢氏義》,第51頁;附《十三經漢注四十種輯佚書》收錄《春秋公羊貢氏義》,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528 

[4]《漢書》卷73《韋賢傳》,第3127 

[5] 魏 王肅注《孔子家語》卷8《廟制第三十四》,(台)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1983年,第77 

[6] 參見清 乾隆敕撰《禮記義疏》卷35《禮器第十之二》,(台)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1983年,第149頁;清 皮錫瑞《經學通論•三禮》,中華書局1954年版,第3335頁;清 阮元編《清經解》卷774孫星衍《問字堂集》“五廟二祧辨”條,上海書店1988年版,第93-94頁;清 王先謙編《清經解續編》卷361江藩《隸經文》“廟制議”條,上海書店1988年版,第467頁;清 朱彬《禮記訓纂》卷15《喪服小記》,中華書局1996年版,第496頁;清 鐘文烝《春秋谷梁經傳補注》,中華書局1996年版,第298頁;清 黃以周《禮書通故》卷16《宗廟禮通故》,上海古籍出版社《續修四庫全書》本,2003年,第403-404頁;黃奭《黃氏逸書考》,第579 

[7]《清經解》卷693孔廣森《禮學卮言》“九廟辨”條,第772 

[8]《清經解續編》卷136任啟運《朝廟宮室考》,第762 

[9]《清經解續編》卷529徐養原《頑石廬經說》“廟制辨”條,第1275-1276 

[10] 參見清 毛奇齡《經問》,(台)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1983年,第89-90頁;《清經解》卷88陳啟源《毛詩稽古編》,第471頁;清 孫詒讓《周禮正義》卷32《春官宗伯第三》,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1255-1260頁;清 汪紱《參讀禮志疑》卷上,(台)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1983年,第605 

[11] 清 秦蕙田《五禮通考》卷58《宗廟制度》,(台)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1983年,第329 

[12]《清經解續編》卷663金鶚《求古錄禮說》“天子四廟辨”,第256-257 

[13] 清 萬斯同《廟製圖考》,(台)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1983年,第179-180 

[14] 清 陸隴其《讀禮志疑》卷2,(台)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1983年,第499-500 

[15]《清經解續編》卷26萬斯大《禮記偶箋》,第104 

[16]《清經解》卷49萬斯大《學禮質疑》“東周祖文宗武“條,第319 

[17]《清經解續編》卷360焦循《群經宮室圖》,第455 

[18]《清經解續編》卷1316鄒漢勳《讀書偶識》,第807 

[19] 參見朱彬《禮記訓纂》卷23《祭法第二十三》,第695-696 

[20] 同注[4],第3122 

[21]《清經解續編》卷156惠棟《禘說》“古制四廟”條,第837 

[22]《清經解》卷1255許宗彥《鑑止水齋集》“周廟祧考世室考”條,第233-236 

[23]《清經解》卷1195王引之《經義述聞》,第898-899 

[24] 清 洪亮吉《春秋左傳詁》卷16《昭公七年》,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682 

[25] 參見《春秋公羊傳•宣公十六年》何休注,第2287 

[26]《春秋左傳詁》卷3《宣公十六年》,第92 

[27] 同注[13],第183-184 

[28] 孫希旦《禮記集解》卷13《王制第五之二》,中華書局1989年版,第345 

[29]《清經解續編》卷362江藩《隸經文》“特廟議”條,第468 

[30] 清 江永《群經補義》,第22頁,(台)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1983 

[31] 參見《清經解續編》卷156惠棟《禘說》“古制四廟”條,第837頁;孫希旦《禮記集解》卷13《王制第五之二》,第344-345頁;皮錫瑞《經學通論•三禮》“論《三禮》皆周時之禮,不必聚訟,當觀其通”條,第46 

[32] 宋 馬端臨《文獻通考》卷91《宗廟一》,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828 

[33] 劉雨《西周金文中的祭祖禮》,載《考古學報》1989年第4期;沈文倬《宗周歲時祭考實》,載《宗周禮樂文明考論》,杭州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85-86 

[34] 參見《毛詩正義》鄭玄箋,《十三經注疏》本,第412頁;《禮記》《王制》、《祭義》、《祭統》諸篇鄭玄注,第133515921606 

[35] 參見《禮記•王制》孔穎達疏,第1336 

[36] 參見《清經解》卷774孫星衍《問字堂集》“三禘釋”條,第89-90頁;卷512邵晉涵《爾雅正義》,第594頁;卷1265郝懿行《爾雅義疏》,第305頁;清 方玉潤《詩經原始》卷9《小雅•鹿鳴之什•天保》,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339頁;陸隴其《讀禮志疑》卷2,第501頁;劉寶楠《論語正義》卷3《八佾第三》,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93頁;馬國翰《玉函山房輯佚書》附《目耕帖》卷16,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3351-3352頁;陳喬樅語,參見清 王先謙《詩三家義集疏》卷14《天保》,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578 

[37] 清 皮錫瑞《魯禮禘祫義疏證》,上海古籍出版社《續修四庫全書》本,2003年,第774 

[38] 清 崔述著,顧頡剛編訂《崔東壁遺書》《王政三大典考》卷2《經傳禘祀通考》,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501-502 

[39]《清經解續編》卷26萬斯大《禮記偶箋》,第104 

[40]《清經解續編》卷669金鶚《求古錄禮說》,“禘祭考”條,第292 

[41] 汪紱《參讀禮志疑》卷下,第633 

[42] 黃以周《禮書通故》卷18《時享禮通故》,第510 

[43] 參見秦蕙田《五禮通考》卷97《禘祫》;《清經解》卷1248陳壽祺《五經異義疏證》,第157-158頁;《清經解續編》卷134任啟運《天子肆獻祼饋食禮纂》,第747頁;卷474胡承珙《毛詩後箋》“雝”條,第1096頁;孫詒讓《周禮正義》卷33《春官•大宗伯》,第1340-1343 

[44] 參見西漢 韓嬰《韓詩內傳》,載清 黃奭輯《黃氏逸書考》,第119-120136頁;劉向《五經通義》,載朱彝尊《經義考》卷239,中華書局1998年版,第1212頁;《春秋公羊傳•文公二年》何休注,第2267頁;《禮記•王制》鄭玄注、孔穎達疏,第1337 

[45] 三國 魏 何晏注、宋 邢昺疏《論語注疏》卷3《八佾》,第2466頁,《十三經注疏》本;唐 杜佑《通典》卷49《祫禘上》,中華書局1988年版,第1381頁;北齊 魏收《魏書》卷一百八之一《禮志一》,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2741 

[46] 參見《清經解》卷774孫星衍《問字堂集》“三禘釋”條,第89-90頁;卷1248陳壽祺《五經異義疏證》,第158-159頁;《清經解續編》卷474胡承珙《毛詩後箋》“雝”條,第1096頁;皮錫瑞《魯禮禘祫義疏證》,第775-776頁;劉寶楠《論語正義》卷3《八佾第三》,第94 

[47] 參見孫詒讓《周禮正義》卷33《春官•大宗伯》,第1343-1344頁;《清經解續編》卷669金鶚《求古錄禮說》“禘祭考”條,第286-291頁;卷738胡培翬《禘祫問答》,第820-822頁;鐘文烝《春秋谷梁傳經傳補注》第237240367-368 

[48] 《清經解》卷1376顧棟高《春秋吉禮表》“禘”、“《春秋》三《傳》禘祫說”條,第766-767頁;《清經解續編》卷22毛奇齡《郊社禘祫問》,第89-91頁;卷529徐養原《頑石廬經說》“禘祫辨”條,第1273-1274頁;東漢 許慎著、清 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5-6頁;《崔東壁遺書》《王政三大典考》卷2《經傳禘祀通考》,第502-511 

[49]《清經解》卷48萬斯大《學禮質疑》“禘祫一事(上、下)”第317 

[50]《清經解》卷1322劉履恂《秋槎雜記》,第526 

[51] 唐 陸淳《春秋集傳纂例》,(台)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1983年,第398 

[52] 參見宋 衛湜《禮記集說》卷31,(台)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1983年,第642-643頁;宋 馬端臨《文獻通考》卷101《祫禘》,第917 

[53] 秦蕙田《五禮通考》卷97《禘祫》,第317-318頁;清 乾隆敕撰《禮記義疏》卷30《禮運第九之一》,第62頁,卷31《禮運第九之二》,第67頁;清 徐乾學《讀禮通考》卷52《喪儀節十五》,(台)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1983年,第294頁;毛奇齡《經問》卷7,第79-80頁;孫希旦《禮記集解》卷21《禮運第九之一》,第598頁;《清經解續編》卷967夏炘《學禮管釋》“釋禘”,第445-446頁;汪紱《參讀禮志疑》卷上,第634頁;方玉潤《詩經原始》卷18《商頌•長髮》,第649-651 

[54]《清經解續編》卷738胡培翬《禘祫問答》,第820822 

[55] 參見劉寶楠《論語正義》卷3《八佾第三》,第94-95頁;方玉潤《詩經原始》卷18《商頌•長髮》,第650-651頁;《清經解續編》卷155惠棟《禘說》,第833-835頁;卷156惠棟《禘說》,第838-839 

[56] 同注[49],第317-318 

[57] 馬端臨《文獻通考》卷100《祫禘》,第908 

[58] 馬端臨《文獻通考》卷101《祫禘》,第917 

[59] 參見《清經解》卷228惠士奇《春秋說》,第106頁;卷718錢塘《溉亭述古錄》“魯禮禘祫考”條,第851頁;卷1322劉履恂《秋槎雜記》,第526頁;《清經解續編》卷476胡承珙《毛詩後箋》,第1108-1109頁;卷669金鶚《求古錄禮說》“禘祭考”條,第286-291頁;卷740朱大韶《實事求是齋經說》,第847頁;卷806陳奐《毛詩傳疏》,第1203頁;孫希旦《禮記集解》卷13《王制第五之二》,第350-351頁;許慎著、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第5-6頁;清 馬瑞辰《毛詩傳箋通釋》,中華書局1989年版,第1080-1081 

[60]《清經解》卷132毛奇齡《春秋毛氏傳》“夏五月乙酉吉禘于莊公”條,第601頁;卷178《論語稽求編》,第743 

[61]《清經解續編》卷1307魏源《詩古微》,第759 

[62]《清經解續編》卷1215陳立《公羊義疏•閔公二年》,第284 

[63]《清經解》卷682孔廣森《春秋公羊通義》,“夏五月乙酉吉禘于莊公”條,第722 

[64]《清經解》卷1248陳壽祺《五經異義疏證》,第158-159 

[65] 參見孫詒讓《周禮正義》卷33《春官•大宗伯》,第1343-1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