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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宋代始,無論國家政權如何變更,保甲製作為國家政權控制基層社會的一項基本制度,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得到平穩發展,不僅元明清各代相沿不替,而且在清代中期規模大備,興盛一時。但是,進入近代以後,隨著內外危機的驟然降臨,封建社會體系的全面崩壞,尤其是鄉村社會封閉、平衡狀態的被打破,保甲制相對平穩的發展狀態也遭致破壞。從19世紀下半葉到20世紀初,保甲制度在組織形態、社會屬性、角色地位、結構功能、權力意義等諸方面均發生了顯著的變化。這些變化不僅反映了鄉村各種原生權威力量彼此之間、及其與國家政權力量之間在新的變動不居的歷史背景下對壘、角逐、較量的基本狀況,也直接影響著鄉村社會權力格局在近代發生的一系列變遷。保甲無論採用何種形態,始終無法擺脫“漢堡夾心”的尷尬處境。它的這種獨特境遇,適足以為我們研究近代中國鄉村社會權力格局的嬗變,乃至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係變化提供一個理想的視角。
一
從中國封建時代鄉村社會的現實狀況來看,作為草根社會,它擁有一個高度獨立,同時又表現出一定靈活性的自治系統。鄉土面積的遼闊,封建王朝行政力量的單薄和管理效率的低下,交通及資訊手段的落後,使鄉村社會擁有了相當大的自主空間;自主的鄉村社會又借助和依託官方承認或支援的價值資源,構建了一個游離於國家政權之外、但保持與其對話的相當強大、相當穩定的權力生成系統,即杜贊奇所謂的“權力的文化網路”。它“由鄉村社會中多種組織體系以及塑造權力運作的各種規範構成”,既是“地方社會中獲取權威和其他利益的源泉”(注:杜贊奇:《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年的華北農村》,江蘇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3頁。),又是其中“各種政治因素相互競爭,領導體系得以形成”的舞臺;既是鄉村權力結構的型塑者,又是鄉村權力運作的監控者。如果我們把鄉村社會看做一個“權力容器”的話,那麼,任何一種異類“權力物質”在被裝進這個“容器”之前,都不得不接受架構在“容器”之上的文化之“網”的過濾和改造。
鄉村權力網路的一個最突出的特徵,是它的地緣性和血緣性。中國封建時代鄉村的各種權威實體幾乎都建構在地緣或血緣的基礎之上。其中地緣因素突出的主要是一些規模較小、聚合力較弱、職能單一、等級結構簡單的二元或多元的單線水準組織,如廟會、水會、看青會等。血緣因素起決定作用的則首推規模龐大、聚合力強、職能多樣、等級結構森嚴複雜、融二元單線關係、二元多線結合及多元多線結合於一體的垂直的宗族組織。實際上,由於中國農耕社會的固有特徵,在地緣性組織中,往往滲透了血緣因素;同時,血緣組織的輻射範圍,也往往與地緣區位相重合。簡而言之,形形色色的鄉村權力組織,大都是地緣與血緣因素混生的產物;因而,任何一種外來權威力量要想在鄉村社會立足並發揮作用,都不能忽視這一權力空間中地緣、血緣勢力的存在。
鄉村權力網路的另一個重要特徵,是它渾然天成的自治體系。這一體系主要依託於宗族組織之上,借助宗族領袖、耆老與宗族成員、普通鄉民之間相對穩固的保護與被保護關係,來實施鄉村自治的各項功能,包括宗教、行政、經濟、司法等等。同時,它本能地拒斥外來力量的介入。任何一種外來力量要想從它手裏分權,都絕非易事。
上述特徵鎖定了保甲組織在鄉村社會的權力空間。如果不具備摧毀鄉村文化網路和權力網路的力量,保甲組織就只能接受鄉村為其預留的空間。
就清代保甲制的原始創意來看,其基本編制方法為“一州一縣城關各若干戶,四鄉村落各若干戶,給印信紙牌一張,書寫姓名、丁男、口數於上,出則注明所往,入則稽其所來。面生可疑之人,非盤詰的確,不許容留。十戶立一牌頭,十牌立一甲頭,十甲立一保長。若村莊人少,戶不及數,即就其少數編之。無事互相稽查,有事互相救應。保長、牌頭不得藉端魚肉眾戶。客店立簿稽查,寺廟亦給紙牌。月底令保長出示無事甘結,報官備查,違者罪之”(注:《清朝文獻通考》卷二十二,職役考二。)。保甲首事由“士民公舉誠實、識字、及有身家之人報官點充”(注:黃六鴻:《保甲三論》,《皇朝經世文編》,第1650頁。)。保甲主要職責為“凡甲內有盜賊、邪教、賭博、賭具、窩逃、奸拐、私鑄私銷私鹽西面、販賣硝磺,並私立名目、斂錢聚會等事,及面生可疑、形跡詭秘之徒,責令專司查報,戶口遷移登記並責隨時報明,於門牌內改填,換給門牌”(注:《刑部條例》,《皇朝政典類篡》(台)《近代中國史料叢刊》,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21頁。)。保甲的根本目的,則不外乎“自城市達於鄉村,使相董率,遵約法,查奸仇,勸微行。善則相共,罪則相反,以保安息之政”(注:《大清會典》,轉引自蕭一山《清代通史》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634頁。)。
顯然,清政府原本試圖賦予保甲組織一種不受鄉村內生權力機制左右的、特立獨行的身份,真正“使保甲成為平衡鄉村權力的獨立單位”,完成國家對鄉村“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一以貫之的控制。保甲組織的最初定位,應該是雖不直接與國家官僚體制和政權系統相銜接,但卻在事實上行使官方行政職能的有效單位。因此,它有意繞開鄉村的自然區位系統,採用十進位的編制形式;同時儘量摒斥鄉村原有權威力量的干擾,規定“不論紳衿衙役,一體編入甲內,不得循庇隱漏”(注:《光緒朝魚台縣誌》,第2651頁。),且“十家長及保正,俱選庶民,‘青衿’、‘衙役’勿使充任”(注:黃強:《中國保甲實驗新編》,正中書局1936年版,第137頁。)。可見,利用現成的鄉治體系推行保甲,或使鄉治通過保甲組織獲得某些官治特徵,並不是統治者的初衷。
事實上,保甲制並不是一般意義上的鄉村行政管理制度,而是為了保障專制王朝統治秩序而確立的一種強控制機構。它的准軍事特徵,表現為兩個方面:
首先,從其主管機構的歷史演變來看,它最初隸屬於兵部(約當是順治初年至乾隆三年);後移屬於戶部(約當乾隆四年至嘉慶年間);其後又歸屬於步兵統領與兵馬指揮使(約當鹹同間至光緒初年);最後設立保甲局,仍成專一之系統(約當光緒中期)(注:聞鈞天:《中國保甲制度》,商務印書館1936年,第262頁。)。至清末新政始,保甲局遂以次撤廢,代之以近代政制意義的員警制(這不是本文所要討論的範圍,擬另文專論)。隸屬機構的性質,大體上都屬於軍事系統。
其次,從其基本職能上看,保甲制具有雙重功能:一是使高度分散的鄉村居民整體上納入國家控制體系之中,達到“制一人足以制一家,制一家亦足以制一鄉一邑”(注:聞鈞天:《中國保甲制度》,商務印書館1936年,第14頁。),實現稽其犯令作匿以保安息之政的理想目的。二是以“節節相制,彼此相保……所謂共同擔保,共同責任之義”(注:黃強:《中國保甲實驗新編》,正中書局1936年版,第15頁。)的株連方式,“強制地使平民百姓之間實施橫向的水準監視,以達到有效的社會控制”(注:王先明:《近代紳士——一個封建階層的歷史命運》,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74頁。)。與建立在調整居民利益關係基礎上並以雙向作用為特點的地方內生型權力組織完全不同,保甲制建立在對於居民完全“猜疑”或敵視的基礎之上,採取的是一種單向性的作用機制。因而,居民對於其實施的積極回應和其實踐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此外,統治者對保甲的這一設計起碼存在著兩個問題。第一,保甲要想真正成為國家政權藉以向鄉村社會延伸行政觸角的權力代表,首要的前提是必須具備一個強大的支配結構,而這一支配結構能否生成和穩定與否,又直接取決於支援這一結構的資源情況。這些資源起碼應該包括:1、保證組織生存和順利履行其職能的物質供給;2、有能力承擔組織重要職責的權威載體;3、溝通國家政權與鄉土社會、以完成上意下會、下情上達任務的可靠媒介。不幸的是,從保甲制度本身來看,它的資源狀況並不樂觀。雖然封建國家通過它來延伸行政力量的願望非常強烈,但顯然既無力為它提供所需不菲的物質資源,也不可能為之單獨提供或培育一個集權威載體與上下仲介角色於一身的理想的附著體。另外,主要依賴平民階層的保甲組織,也不可能強有力地從鄉村社會束聚資源。這樣看來,保甲是無法獲得自身獨立的支配結構的。既然獨立的支配結構並不存在,保甲制度及組織本身的屬性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持,就很值得懷疑了。第二,作為一個社會組織,特別是一個其“運作完全靠當地居民自己,地方官只是監督其執行,而不以任何方式直接參與進來”(注:蕭公權:《十九世紀之中國鄉村》,華盛頓大學出版社1960年,第45頁。)的基層組織,保甲不可能超乎其周圍特定的社會關係而存在。然而,封建國家政權對保甲的設計,恰恰忽視了鄉村社會關係的實際狀況,忽視了鄉村社會分層的基本特點。它懸空于鄉村社會的天真創意,以卑禦尊、以弱禦強的倒掛體制付諸實施,幾乎必死無疑。勉強藉以擺脫這一命運的唯一辦法,就是設法在具體操作上採取一些折衷性的策略。
第一,使保甲編制與自然區位聯姻,“鄉在官方規定中並非保甲單位,但實際上保甲劃分通常在鄉區劃的基礎上進行”(注:蕭公權:《十九世紀之中國鄉村》,華盛頓大學出版社1960年,第29頁。)。
第二,不僅給予士紳、耆老等某些特權,如規定“有鄉紳兩榜貢監生員,不便與庶民同例編查”(注:于成龍:《弭盜條約》,《皇朝經世文編》,第2654頁。),“官幕鄉紳,鄰人有犯,不與相干”(注:朱鎮:《蘇省保甲說》,《皇朝經世文四編》,第693頁。)等,以減輕二者對保甲制的敵意,還放寬對保甲任職資格的限制,動員士紳、耆老充任保甲長,所謂“保衛閭裏,賢者之所應為。古者裏宰、党正皆士大夫之選,並非裏胥賤役可比。宜踴躍從公,以襄善事”(注:《保甲條規》,《皇朝經世文統編》,第1651頁。)。有人甚至主張“鄉設一局,以紳衿一人總理,士夫數人輔之”。(注:張惠言:《論保甲事例書》,《皇朝經世文統編》,第1653頁。)
遺憾的是,已經憑藉宗族等組織牢牢掌握了對鄉村的控制和領導權的士紳和耆老們始終沒有對類同賤役的保甲組織表現出太大的熱情。儘管在與保甲關係密切的鄉約中,尚有“士族中失業者間或為之”(注:陳寶良:《中國的社與會》,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48頁。),但據從翰香研究,被保舉為“家道殷實、為人公正、老成練達”的保甲長往往只是或“隻身一人,並無家屬,時常在其親誼家存身”,或“潛逃他方”、“外出覓食”的中下層平民甚至無業貧民(注:從翰香:《近代冀魯豫鄉村》,中國社科出版社1995年版,第36頁。)。他們由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官方利益的車領、書手或主要代表宗族利益的士紳保舉,並直接受他們的幕後操縱。由此順理成章的結果便是,在經歷了種種妥協之後,保甲組織也僅僅在地方權力網路中爭得了一個及其狹窄的“夾縫”位置。它只能在官府和宗族力量的擠壓中艱難地生存。其處境如下圖所示:
附圖
於是,置身於異常緻密、高度排外的鄉村自身權力網路之中的保甲制度,在掙扎著求取生存的過程中,不得不一次又一次無奈地以取悅對方的靈活性,將自己嫁接在鄉村權力體系上,以謀取在鄉治中的一席之地。
二
從19世紀中期開始,急劇變化的社會環境為鄉村權力結構的一連串的歷史變遷提供了新的動因。於是,國家與社會之間圍繞著鄉村權力結構調整的爭奪拉開了帷幕。這不僅導致了保甲制的演變,同時也使國家與社會在鄉村的權力關係更為複雜。
19世紀中期,清朝統治陷入了來自內外的雙重夾擊之中:在國內,太平天國運動和撚軍起義接踵而來,動亂步步升級;國外則有西方列強虎視眈眈,先是向中國輸入鴉片,後是以炮艦轟開中國門戶,中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苦難歷程從此開始。在此背景下,中國的鄉村社會也受到了極大的衝擊,鄉村經濟迅速衰敗,傳統的小農經濟開始解體,社會秩序陷於紊亂,包括保甲在內的各種權力組織都遇到了非常棘手的功能性障礙。在很多受到內亂衝擊最嚴重的一些地方,如廣東、湖南、貴州等省,團練的普遍興起,卻使保甲出人意外地覓求到了一種藉以度過一時難關的新形式。
團練是清政府在突然發生的社會動盪面前,在正規軍隊衰朽不堪、不足憑恃的情況下,倉促應急的產物。它萌芽于嘉慶元年爆發的川楚教亂,而真正形成規模,則是在19世紀中期以後。咸豐三年,清王朝諭令各省普行團練,由“各省同鄉京官各就本籍人員,無論何官及在京在籍,擇其品行端方、才具明練者,每省公保數人”(注:湯成烈:《屯練篇》,《皇朝經世文續編》,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2318頁。),授之以興辦團練之任。團練的一般辦法為:先清保甲,次抽壯丁,團之以民,申之以練。很快,團練便發展成為鄉土社會權力系統中的一支勁旅。
團練是從保甲組織中衍生出來的,因此它與保甲組織在編制形態、基本職能等方面難免會有一些相似甚至重合的地方;但團練絕不是保甲的翻版,它對環境的適應能力及其對社會的整合強度也不是保甲組織可以相比的。這主要表現在:
〈一〉儘管二者的編制形式非常相似,團練的編制,也往往在保甲組織的基礎上進行,但團練的編制規模較保甲組織有所擴大,編制的數率原則也不完全參照保甲。如下圖所示:
團練組織構成及職名示例
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五級
組織上 職務上 組織上 職務上 組織上 職務上 組織上 職務上 組織上 職務上 出處
之名稱 之名稱 之名稱 之名稱 之名稱 之名稱 之名稱 之名稱 之名稱 之名稱
梁山令 《皇朝經
方積之 牌 牌頭 甲 甲長 團 團長 團總 世文編》
團練法 (一保) 卷八十九
廣靈縣 牌 牌頭 團 團長 大團(一 團總副 光緒《廣靈
之團練 (甲) (甲長) 鄉,十數 團總 縣補志》卷
法 團或數十團 六
徐鼐之 牌 牌頭 甲 甲長 保 保正 大團(大 團總 徐鼐:《未灰
團練法 保二三 齋文集》271、
保、小 282頁
新都縣 牌 牌首 甲 甲長 團(一保, 團正 場(數團 總監正 《新都縣誌》第
之團練法 甲數不定) 或十餘團) 二編政紀
丁振鐸 牌 牌長 甲 甲長 保 保長 團 團正 團總 《清朝續文獻通
之團練法 考》卷216
從上表中我們可以看到,團練組織打破了清代保甲採取的基本整齊的十進率三級制編制形式。它不僅對保甲組織原來的三級制進行了擴充,形成四級或五級制結構;而且在第四、第五級的建構中,也沒有遵循保甲組織十進位的編制原則。在團練組織中,一團或由保甲組織中的一保構成,或由二、三保乃至四五保構成;一大團或一場或由數團、十數團構成,或由數十團構成,這顯然是更多地考慮了地緣、血緣因素的結果。
而且團練在編制過程中事實上力求與鄉村社會既存的組織規制相一致。如在四川的成都縣,全縣分為二十四裏,合為六甲,複析為三十四保(注:同治《重修成都縣誌》卷一,輿地志第二上“保甲”。)。井研縣的編制更為複雜,也更具代表性。在光緒年間,該縣的基本單位是鎮,全縣先分為17鎮,然後在此基礎上以團保混合、土人客家兼顧的原則將組織層層微化。如下圖(注:參照光緒《井研志》志四“建置”。):
鎮規模 鎮數 鋪民戶數 組織設置 職名設置
(大中小) 甲 團 甲長 保正 總約 團巡 客首
大鎮(60 5 350餘 77 7 77 15 8 16 6
戶以上)
中鎮(30 5 198餘 81 6 81 23 8 19 5
戶以上)
小鎮(30 7 96餘 67 7 67 17 11 26 7
戶以下)
顯而易見,井研的團練在編組和職能的行使上不僅與保甲組織關係密切,相輔而行,而且注意與其他鄉治力量配合,以便更好地控制鄉治傳統紮根很深的當地社會。因此,在管理層中,不僅有作為保甲首事的甲長、保正,作為團練頭領的團巡,還有鄉約的領袖總約、客民的代表客首等。
團練組織在編制方面與保甲的不同,不僅反映了保甲表層形式的變化,而且體現了保甲面臨動態社會時不得不作出調整的特點。如果說死板劃一的保甲組織通過無機分割的手段,在維持靜態社會的現狀方面還能有所成效的話,靜態寫生畫風格的鄉村一旦被社會變動的洪流捲入其中,重構一個動態化的機制對其生存的需求來說,顯然更為現實。團練對地緣、血緣關係的重視,意味著中央政權在正視其與鄉村社會的關係方面已經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二〉從二者的社會功能來看,也相去甚遠。保甲的功能作用,在於強制裏族鄉鄰之間,互相監視,所以其重心在“分”,即“分之極其細而不紊”(注:李光型:《保甲說》,《皇朝經世文編》,第2637頁。)。它以對個體的分而治之為出發點,強調通過“制一人足以制一家,制一家足以制一鄉一邑”(注:聞鈞天:前引書,第14頁。),以點帶面,以面帶體的策略,塑造其整個的功能系統。所以它編聯的起點是戶,由戶及牌,由牌及甲,由甲及保,層層向上延伸。它要達到的實際效果,就是化解鄉村社會力量。而團練顯然更看重“親鄰閭裏,同患相恤,其赴救愈堅”的利用價值,因此也更關注對鄉村散在力量的歸攏和聚集,所謂“聚中有散,分中有合,聚者其形,散者其勢”,“聚其形而散其勢,合其事而分其情”(注:王應孚:《團練論上》,《皇朝經世文續編》,第2277、2283頁。),正是團練的靈魂所在。與之相適應,團練在編聯時,先劃團界,因地制宜地確定各團練區域的大小和範圍,然後再借助保甲組織向下加以逐層細化。基於二者截然不同的指導思想,在團練與保甲兩種貌似相同的組織體系中,力量的走向截然不同,如下圖所示:
附圖
由上可知,在保甲組織中,其權力的走向為:自上而下,層層分解,直到權力末梢的“戶”;戶與戶之間,又實行水準監視,互為反作用力,權力由此化於無形。而在團練組織中,權力的走向卻是由戶及牌、由牌及甲、由甲及保、由保及團、再到大團或場,最終集中到團總或總監正手中,與前者正好相逆。
〈三〉在保甲與團練的權力“血管”中流淌著的道德激勵內容有著顯著的區別。就保甲而言,它肩負的道德使命,就是“扶儒法之中心”(注:黃強:《中國保甲實驗新編》,正中書局1935年版。第21頁。)。儘管為了在缺乏規範性的制度觀念、習俗性規約無所不在的鄉土社會達到預期目標,保甲借用了鄉約這一土生土長的教化形式,但這並不意味著它將主要從民間發掘道德資源;恰恰相反,它通過將順治六諭、康熙十六款融進鄉約宣講內容,使“清之鄉約,重在以上諭為宣導,而目的則趨於收教化之效……且同約者相互間之協定,其規約之主權,不屬於組合分子,而屬於政治上層敕諭之意旨”(注:黃強:《中國保甲實驗新編》,正中書局1935年版。第39頁。),從而對鄉約進行了旨在便利自己更好地宣達聖意的成功改造。建立在自衛基礎上的團練則不同。官方鼓勵官紳舉辦團練之出發點,固然在於弭亂固本,維持帝國統治;然而,“當地團練領袖的動機並不總與帝國意圖保持一致。當地士紳在保衛家鄉和社區上的興趣,要比幫助政府消除匪患來得直接得多”(注:蕭公權:前引書,第297頁。)。在團練龐大的組織體系中,到處洋溢著保家衛族的強烈的桑梓觀念,團練成員之間榮辱相系、安危共擔,形成高度一致的認同感。
〈四〉團練與保甲組織的實際控制力量有所不同。具體體現在:保甲由官辦,大權操於中央,而且各地保甲組織運作的每一個環節,從保甲冊的制定,到對可疑或危險分子的處理,都在地方官的掌握之中,紳權在其中受到很大牽制;而團練則由官紳合辦,辦團士紳雖經中央簡派,團練的組織規模及運作機制則基本上由士紳決定。他們往往在一個村莊或城鎮建立自己的辦公場所——團練局,表面上由官總其權,紳董其事,實際上士紳往往操縱團練大權,官權在其中的滲透力微乎其微。一位曾國藩時代的人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很生動的例子:在一些地方官甚是無能的地方,團練抓住一個盜匪送官後,只消說“杖之”,地方官便依令杖之;說“斬之”,地方官便依令斬之(注:蕭公權:前引書,第301頁。)。
團練與保甲雖然均以士紳作為保證其結構功能順利發揮的基幹力量,並且士紳在其中都以政權與民戶間之仲介成分的身份出現,分別構成政權——團練(保甲)——民戶的類似形態。但是,作為團練與保甲基幹力量的士紳在這兩個權力鏈中的地位和影響截然不同(注:王先明:《晚清士紳基層社會地位的歷史變動》,載《歷史研究》1996年第1期。):
附圖
在保甲制度中,士紳的影響力雖大過庶民,但它畢竟處於保甲結構的控禦之下,保甲即使給予士紳一定特權,也是為了借助其力量更好地實現自身的結構功能,絕不允許士紳的個體功能左右結構的整體功能。而隨著團練的興起和士紳地位的變化,士紳的個體功能逐漸淩駕於團練的結構功能之上。這一方面反映了清政府在當時歷史情境下不得不在政權意義上承認士紳權威的無奈,另一方面也終於使國家的行政載體在鄉村找到了依託點。
三
原本保甲制度就具有准軍事化的特徵,而團練對於保甲組織的接納更是以軍事化為前提的。但是,可以看到,即使保甲作為組織系統還得以存在並發生作用,那麼它也主要是依憑鄉土力量建立了一套在當時情況下有效動員社會資源的體系,同時,又通過吸納地緣、血緣因素拔高士紳地位,變更道德激勵內容等辦法,使自身迅速鄉土化。由此,保甲組織作為村落視野中的權力實體之一,完成了其在近代鄉村權力舞臺上的第一次角色轉換過程。
首先,在向團練形態轉化的過程中,它對鄉治的參與,從對鄉村事務的謹慎介入和分割,逐漸向對鄉村一攬子事務進行總體處理過渡。我們知道,保甲組織作為一種官威的載體,一直被鄉村文化網路視為異己力量,鄉村在將一部分權力讓渡給它的過程中,始終對其充滿戒意。所以,儘管保甲經過種種努力,分割到了在鄉村徵稅、治安、統計戶口等幾項權利,但這些距離主宰鄉村事務還相差甚遠。何況,在行使這些權力時,它還經常要受到鄉土社會其他組織的掣肘。團練則完全不同。它是特定情況下鄉土權力束聚的產物,它忠實地代表鄉土利益,也贏得了鄉土社會的絕對尊重和信任,尤其隨著團練對保甲、宗族的吞併,“保團”、“團保”、“族團保”等複合組織體的形成,鄉土社會不僅把維護安全的重任託付給團練,同時也把鄉村治理的一攬子事務交由它全權處理,這些事務包括:徵集維護鄉土安全和維持日常所需的人力、物力、財力資源;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協調鄉村其他事務的完成;確定鄉村教化的內容並為其提供操作策略等等。
其次,向團練形態的轉化,也使它在參與鄉治中擁有了更大的能動性。保甲堂堂正正代表官方參與鄉治的意圖難以實現,又缺乏以民間形式參與鄉治的基礎性資源,只能在官方意志與民間傳統之間委曲求全,其能動性可想而知。團練就不同了,它既得到了官方的護身符,又有深深紮進鄉土文化網路的穩固根基,雖然依然處於“夾心”位置,但來自上下的壓力顯然都已大大減輕,其能動性自然也大大加強了。
毋庸置疑,團練的出現給鄉村社會的自主帶來了一個前所未有的契機,也使國家與社會的關係發生了某些變化,國家在一定程度上向基層社會讓渡了部分權力,儘管這只是暫時和有限度的。國家對鄉村社會的干涉和影響力,起碼從表面上看來是被大大地弱化了。
但是,對於廣大的鄉村而言,團練所波及到的範圍非常有限。正如蕭公權所指出的,第一,許多村莊由於太小或太窮,根本無法承受興辦團練所需的費用;第二,即使在社區自衛成為必要和可能的地方,那些更可能受到洗劫的人也不必對組織自衛力量萌生足夠的興趣。他們可以採取別的辦法逃脫厄運,比如趕在義軍或盜匪到來之前,搶先一步離開,把社區苟存的希望寄託在侵入者的憐憫上;第三,由於鄉民們私下裏關心的不過是一己私利,在還未親自經歷災難之前,他們並不願意加入團練。
即使沒有上述原因,團練還是既不會成長為鄉村社會的權力實體,更不會成為代表國家控制鄉村社會的權力基幹。這是因為:對鄉村社會來講,團練在象徵意義上給它的“自主權”,比起其在實際推行中給它帶來的麻煩,實在是太微不足道了。有些時候,它給鄉村社會帶來的災難甚至比起匪患來,亦有過之而無不及。這一方面表現在經濟上,即地方豪紳借團練之名,將一部分軍費負擔轉嫁到極端貧困的鄉民頭上;興辦團練的士紳有時又把團練作為發財手段,他們甚至不惜與貪官勾結,向交不起“團練費”的鄉民勒索“免獄費”,然後二者分而食之;或者與盜匪勾結,向交“保護費”的鄉民承諾將保護他們,而這些人真正的興趣,無異于與匪首坐地分贓。另一方面表現在,有的團練不僅不足以用來弭患,反倒對當地的動盪局面推波助瀾。
對國家來講,它倡辦團練的出發點,不過是為了以之“輔兵力之不逮”,應付一時的緊張局勢,而絕非要通過它來取代保甲,並進而更新保甲的權力實質。因此,寓團練於保甲,“由保甲而擴充團練,勒團練而無費保甲”(注:鄧華熙:《寓團練與保甲謹陳大概辦法疏》,《皇朝道鹹同光奏議》,第2839頁。),“勿予士紳重柄,致抗官司”始終是它堅持的基本原則。實際上,清政府對團練的戒心從來沒有消減過,幾乎不用懷疑,當滅頂的危險稍稍遠去,團練很快便會受到清政府的遏制和打擊。
保甲制是專制王朝在“出入守望”主旨下對鄉村社會實行“官控鄉治”策略的必然產物,它客觀上為鄉村自治留下的自由空間是顯而易見的。這種鄉村權力格局一方面使得國家權力不得不以“代理”形式作用於鄉村社會,一方面又使國家權力在鄉村社會權力的伸縮中搖擺不定,終使保甲制處於興而不力,廢而不亡的困境之中。在傳統體制內,為了保障國家政權向鄉土社會的延伸,清政府採取了許多相關的舉措:或在實施過程中打破十進位的編制規制,儘量與鄉村的自然區劃和行政分區靠近,即“編牌以十家為常,或多少參差,附近合編,亦不拘一”(注:《論保甲事例書》,《皇朝經世文編》,第2650頁。);或將保甲與鄉土組織融通,使之不相抵牾,即“編保之事,俱保長專任,而城廂約地及鎮集村莊頭各為兼理焉。保正為保甲分任,而鎮村諸長亦與保正之責相表理,俾之協舉共事,彼自不肯容匪劣而自貽誤也”(注:黃六鴻:《保甲三論》,《皇朝經世文統編》,第1651頁。)。但鄉土組織的堅挺終歸使清王朝難以借助保甲制實現完全控制鄉村社會的目標。以地方紳士為控制主體的團練,同樣也是清王朝將權力伸展到鄉村社會的巨大的組織障礙。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保甲要麼形同虛設,要麼被鄉土組織所吞噬。許多地方鄉已經成為保甲之上的組織,或者是以鄉而代保(注:見蕭公權:前引書,第30頁。)。
保甲不僅不能繞過鄉土社會權力,反而成為事實的鄉土社會權力的附屬。遇有人戶移遷,即“……房主須先知會甲長,甲長知會鄉長,鄉長即便登記改正”(注:李士禎:《申飭保甲弭盜》,《撫粵政略》,第115頁。),“則鄉鎮集村長之權,實遠超於保甲也。保甲所以防盜,而巡更仍賴村長”(注:見蕭公權:前引書,第639頁。)。代表國家權力對鄉村社會實行控制的保甲制,與鄉村社會自然生成的“鄉治”力量的進退予取,構成鄉村社會權力結構重組的主要內容。這種傳統意義上的國家與社會的較量,在晚清時代卻形成王朝權力在鄉村控制的相對“萎縮”。也正因為如此,這一結果恰恰又成為清王朝利用“政治近代化進程”大幅提升專制國家權力向鄉村伸延的主要動因。
國家與社會對鄉村控制權具有實質意義的爭奪,最終只能在制度和文化等更深、更穩定的層次上進行。因而,進入20世紀後的鄉村權力結構,就開始突破了傳統制度的框架,在“政治近代化”的話語中,加大了國家政權向鄉村社會擴展的力度和深度。
(資料來源:《史學月刊》2000年第5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