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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近代中國不纏足運動成效的評估,既存的研究似乎多比較樂觀。筆者曾對南京國民政府的全國性反纏足努力進行過一些初步的探討,結論是不纏足運動的成效似不如以前所認識的那樣大(注:楊興梅:《南京國民政府禁止婦女纏足的努力及其成效》,《歷史研究》1998年3期。)。本文將探討的時段回溯到晚清,而將眼光下移到位於西南的四川省,利用地方檔案和當時出版物中的第一手資料,初步構建晚清四川民間與官方反纏足努力的大致進程,並簡單觀察其成效,希望能多少增進我們對近代四川不纏足運動的整體認識。
同時,這樣一個相對更具體細緻的區域性考察,似也能為我們提供整個近代中國反纏足運動中過去較少為人所知的一些面相:比如晚清省、府、縣各級政府自上而下的反纏足措施,就是既存研究中至為薄弱的層面;而官方參與後反纏足方式從勸到罰(當然仍以勸為先導)的發展過程,也未得到足夠的重視(勸與懲兩種途徑的選擇,特別是由何者來主持控制懲罰而引起的爭議,其實也是晚清官紳之爭的一種表現形式,從中亦可見清季官紳權力的調適與再分配的不少面相)。禁罰方式的確立對民國反纏足努力的影響甚大,隨著官方作用的日益增強,在整個反纏足運動中明顯可見禁罰成分越來越重,並成為民國官方反纏足的主要方式。
清季四川的不纏足努力過去只有一些零星的著作或文章簡單提及,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中,林維紅教授十年前的文章在概論清季婦女不纏足運動時曾述及一些四川的情形(注:林維紅:《清季的婦女不纏足運動(1894-1911)》,《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學報》16期,1991年8月。)。林秋敏的未刊碩士論文《近代中國的不纏足運動(1895-1937)》用了迄今為止最豐富的材料對近代中國各地的不纏足運動做了較詳細的敍述,但對四川省不纏足運動的研究是該論文中相對薄弱的部分,使用原始材料也不夠多。她的結論是近代四川婦女的放足情況尚稱良好(注:林秋敏:《近代中國的不纏足運動(1895-1937)》,臺北政治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1990年。關於清季的不纏足運動,林秋敏只以列表的形式提到了四川的一個不纏足團體,其實此前林維紅的研究已提到三個,而本文的統計更達近20個,參見本文附錄。)。李學勤、徐吉軍主編的《長江文化史》論及清末四川不纏足運動的成效說,“到辛亥革命前夕,四川大中城市,交通要道,女孩一般已不纏足,青年婦女放足者尤多,足見維新運動所宣導的風俗改良成效之大”(注:李學勤、徐吉軍主編《長江文化史》,江西教育出版社,1995年,1238頁。)。但這是一本通論性的著作,對此沒有提出什麼具體的依據。筆者認為,清季四川不纏足運動的成效並不像既存研究所估計的那樣樂觀,尚可做進一步探討。而探討的基礎即是對清季四川反纏足努力的具體進程進行史實重建。
一
清中葉以前四川婦女的纏足情況,因材料不足征,暫不討論。到清末時,四川婦女纏足之風似較盛。據徐珂考證,1898年前,四川除成都之滿洲、蒙古族婦女為天足外,僅冕寧、邛崍、大邑、西充、南部五縣有天足(注:徐珂:《天足考略》,《天蘇閣叢刊一集之一》,商務印書館,1914年,9頁。)。1902年,岑春煊署理四川總督時注意到,“今來四川,訪聞此邦纏足之風比山西更甚”(注:姚靈犀:《采菲錄·勸戒》,天津書局,1934年,4頁。)。山西向以小腳聞名,岑春煊曾任山西巡撫,對山西情況應較為瞭解,他對山西和四川的對比應該有一定依據。四川婦女纏足之風是否比山西更甚雖難以用統計數字確定,但四川婦女纏足之風不比全國大部分地方更弱,大約是沒有問題的。
甲午後,隨著戊戌維新運動在四川的展開,一些維新人士主張婦女放足,並成立不纏足團體。1896年,“蜀人茂才周君、孝廉梅君,相繼設會、著論”,反對纏足(注:上海不纏足會對《南皮張尚書戒纏足會章程敘》的按語,《時務報》38冊(光緒二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臺北華文書局1967年影印本,2620頁。)。同年,榮縣士紳也“設立大足會”(注:“榮縣詳覆督憲勸禁婦女纏足的呈文”,宣統元年(1909年),南充市檔案館檔案,清1/20/112/1075。)。這是目前所見四川最早的不纏足團體,也是維新時期全國不纏足運動的源頭之一(注:參見閔傑《戊戌維新時期不纏足運動的區域、組織和措施》,《貴州社會科學》1993年6期。)。戊戌維新時期,來川的外國傳教士也提倡婦女天足。1897年英國立德夫人在重慶宣導天足會,訂會章11條,規定“入會者女不得纏足、子不得娶纏足之婦”,會員之女凡10歲以下一律放足,還“招集會侶,演劇開會”。英牧師嘉立德刊印《放足歌》100冊,送渝報局散發(注:《天足渝會簡明章程》,《渝報》9冊;“本省近聞”,《渝報》5冊,均轉引自隗瀛濤主編《重慶城市史》,四川大學出版社,1991年,458頁。)。1898年初,巴縣、江津、富川、營山、長汀五縣士紳梅際郇等18人,在重慶成立天足渝會。至1904年,“掛籍入會者已三百餘家,其所生女子並不纏足,已纏而複放者計已百餘人”(注:《天足渝會啟》,《渝報》9冊,轉引自閔傑《戊戌維新時期不纏足運動的區域、組織和措施》;“新聞”,《四川官報》戊申(1908年),2冊,轉引自王笛《跨出封閉的世界——長江上游區域社會研究》,中華書局,1993年,630頁。)。
到20世紀初清政府實行新政期間,慈禧太后于光緒二十七年(1905年)末頒佈諭旨,許滿漢通婚,並雲“漢人婦女率多纏足,由來已久,有傷造物之和,嗣後縉紳之家,務當婉切勸導,使之家喻戶曉,以期漸除積習,斷不准官吏胥役,藉詞禁令擾累民間”(注:朱壽朋編、張靜廬校點《光緒朝東華錄》4冊,中華書局,1958年,190頁。)。儘管清廷的勸諭令較為寬鬆,重在“婉切勸導”,但禁止婦女纏足畢竟得到了朝廷的正式提倡,促進了四川民間與官方不纏足努力的發展。
也許是受到政府勸諭令的鼓勵,據不完全統計,四川各地成立了近20個不纏足團體,宣傳婦女放足(具體情況參見附表)。這些不纏足團體的創立者大都是地方士紳(有時也包括地方官)和一些受新思想影響的當地名流,最早參加的女性也多是他們的親戚或家人。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四月初八日在成都文殊院成立的放足會為我們提示出不纏足會成立時的一些生動場景,據張達夫回憶,這一天坐轎來的放足太太有百余人,“都是在會期前做了一雙放足鞋,把足納入鞋中塞緊,宣佈開會時,有幾個機關男職員把報上宣傳放足的文章讀了一遍,就宣佈成立了放足會,會就散了,準備的招牌也未掛出來”。張先生的回憶非常具體,連確切日期和詳細過程都歷歷再現,或為當事人,應較可信(注:張達夫:《清末的“維新變法”在成都》,《成都文史資料選輯》4輯,120頁。有學者把不纏足團體中以某某之母或之妻的面目出現的情況疑為可能是兒子或丈夫假借其名義,並據此猜測來證明不纏足運動是一場徹頭徹尾的男人的運動(參見張鳴《男人的不纏足運動1895-1898》,《二十一世紀》1998年4月號,61頁)。其實,當時確有一些太太或夫人參加。如1904年成都天腳會在玉龍街成立時,臨會者便有“胡雨嵐太史之太夫人、龔向農孝廉之太夫人及夫人、肖捷三大令之夫人及其女子、朱曾三大令之如夫人、成述仁直刺之太夫人及其妹並其女公子、蘇星舫大令之女公子、劉福田大令之女公子、陸繹芝舍人之夫人”等(傅崇矩編《成都通覽》上冊,巴蜀書社,1987年,112頁)。雖然她們後來是否真的放足缺乏確切的實據,但當時參與的態度是明確的。)。
這些民間設立的不纏足會主要以宣傳活動為主,其宣傳方式主要為開會、演講和發放傳單等。許多不纏足會都有定期開會檢討會務的規定,嘉定天足會擬每年開會兩次,“正月初九日開會於老霄頂,七月初七日開會於壁山廟”。並決定對赴會的天足女孩“酌有饋贈,以廣招徠”。結果即見成效,當年正月初九的會議“赴會者頗眾”(注:《四川官報》甲辰(1904年)二月中旬,3冊,“新聞”,14頁。)。潼川天足會“每月定期集眾,由會友實行演說一切利益”(注:《四川官報》丁未(1907年)冬月上旬,29冊,“本省紀事”,3頁。)。與定期開會不同的是,演講多為不定期舉辦,如1909年墊江禁止纏足會成立後就派人“往各處勸諭,一時人皆知纏足之害,解放之益”(注:《廣益叢報》第7年21期,宣統元年(1909年)八月二十日,“紀聞”,7頁。)。彭水天足開會“對眾演說,觀聽如堵”(注:《四川官報》戊申(1908年)二月上旬,2冊,“新聞”,2頁。)。重慶天足會“輾轉勸戒,以期大開風氣”(注:《四川官報》甲辰(1904年)九月中旬,24冊,“新聞”,3頁。)。墊江不纏足會成立後即派局紳李天培、蕭曙燦、郭澤民、徐鵬翮往各處勸諭(注:《廣益叢報》第7年21期,宣統元年(1909年)八月二十日,“紀聞”,7頁。)。
各不纏足會的章程內容多有提倡天足、互通婚姻這一核心內容,以解決放腳後大足婦女的婚嫁問題。1904年重慶華會友天足會就規定“入會之後不准再纏其女之足,違者罰銀如例”,“凡屬會友亦不准再娶纏足之女以為兒媳”(注:《成都天足會近狀》,《萬國公報》(光緒三十年六月),臺北京華書局1968年影印本,22738頁。)。有的天足會章程中還規定結婚庚帖上須注明不纏足字樣,如合州天足會印發的結婚庚帖中即注明“纏足為吾國惡習,自訂婚後女子不復纏足,於歸夫家亦不得惑於俗說,致以不纏足之故藉生輕賤”(注:《廣益叢報》第5年10期,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五月二十日,“紀聞”,9頁。)。這樣的規定說明反纏足者清楚地認識到當時不纏足的婦女很難找到婆家,已婚的婦女放腳還會遭到丈夫的嫌賤。
一些地方官吏也支持並參與民間進行的不纏足活動。有人回憶,蓬溪縣大足會成立時,知事楊開運親書“大足館”匾,還編有一百韻的《大足歌》印刷成小冊子散發各街市。並通令各路團總“重大事情必須有大足會會長參與其事,有權處理當時的事宜,旁人不得阻止干涉”,凡無大足會參加的決議均不生效(注:陳憲卿:《“大足館”與婦女放足運動》,《四川文史資料集粹》6卷,四川人民出版社,1996年,337頁。)。這是後來的回憶,細節不一定完全可靠(如知事即是民國官稱),但縣官對放足取支持態度大致可以肯定;而新成立的大足會有這樣的許可權,尤其值得注意(詳後)。
同時,官方的不纏足措施也在發展。清末新政時期,四川的總督或巡警道都曾刊佈告示勸禁婦女纏足。1902年,新任川督岑春煊上任伊始就刊發《勸戒纏足示諭》。他在示諭中指出,纏足不僅“關係國家、關係眾人的弊病”,而且關係婦女一身的弊病,希望老百姓“先字字按著想,再按著行”,認得字的說與認不得字的聽,強調勸戒婦女纏足“全是當紳士的責任,要望明白人,先做與他們看樣子”(注:《勸戒纏足示諭》,《采菲錄·勸戒》,4、8頁。)。1903年,岑春煊見“告示之遍貼,仍恐未能盡執途人而告之,不若刊印《戒纏足論》分送於人,更能周到而有益”,又“撰成官話淺說之《勸戒纏足文》,刊印五萬本,頒發其所屬之各官紳。”(注:林樂知輯《天足會興盛述聞》,任保羅譯,《萬國公報》(光緒三十年四月),收入李又甯、張玉法主編《近代中國女權運動史料》下冊,臺北龍文出版社,1995年,870-871頁。)岑春煊基本是在朝廷的“婉切勸導”諭旨範圍內進行勸戒。
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錫良繼任川督。次年三月,錫良通飭各縣刊發勸禁男子吸煙婦女纏足通俗告示,主要講明纏足的危害:1.纏足是父母害女兒,等於把女兒變成殘廢;2.纏腳行動艱難,富貴人家的已不利操勞,貧賤女子還要耕田工作,纏足者比男子加倍辛苦;3.纏腳使全身氣血不通,痛比刀割而無藥可醫;4.小腳難以逃避水火盜賊等各種災害。告示要求“自示之後,爾等父教其子,兄訓其弟,親戚朋友時時談論,大眾齊心,並向婦女孩子們委婉開導”,勸諭婦女放足(注:“四川總督錫良勸禁男子吸煙婦女纏足通俗告示”,光緒三十年(1904年)三月,南充市檔案館檔案,清1/16,91/682。)。這份告示只針對女子纏足的困苦立論,完全未與強國強種相聯繫,也不像岑春煊那樣強調士紳的責任,在整個反纏足運動中相當少見。
這一告示每縣下發60張,規定“遍貼城鄉市鎮,並酌量分交公正紳耆代為講說,俾眾鹹知”。各地須將“奉到告示日期、張貼處所及發交某紳具報查考”。雖各縣執行情況因材料缺乏不太清楚,從南部縣的報告看,該縣於6天后奉到總督命令,即將告示“派幹役馳赴各鄉場市鎮督飭場總張貼曉諭”,並將告示張貼在縣城照牆、東門、南門、西門、北門、碑院寺、楠木寺等處(注:“南部縣申請督憲察考劄”,光緒三十年(1904年)年三月,南充市檔案館檔案,清1/16/91/682。),似乎執行得還較迅速。也許是追隨總督的舉動,華陽縣令也于1904年以白話告示“勸戒婦女纏足”(注:《警鐘日報》1904年6月16日,《近代中國女權運動史料》下冊,869頁。)。
到1906年初,保寧府所屬閬中等九縣的拔貢、貢生、稟生、增生、文生等30餘人,見川省“民智不開”,婦女“蠢愚”,“為父為夫者頑固尤其”,“社會之改良者卒鮮”,因而協懇保寧府出示普諭,以開風氣。稟文說:“興學必先強種,綱舉而後目張。竊以婦女纏足,外洋譏為野蠻;禮教同風,科學及于閨秀”。國朝律例曾禁婦女纏足,光緒二十七年上諭更謂“纏足傷造物之和,此後宜除積習。聖訓煌煌,溥海鹹聽。上年《萬國公報》中載澄海縣舉人彭鑫等聯名請縣主出示,已蒙允許,是以長江一帶風氣大開,漸被各省”。而“直隸總督袁、兩湖總督岑、與督憲錫先後均有勸戒婦女放足告示”,值得仿效。保寧府認為該生等“所見極是”,隨即“劄飭各屬將前奉上諭及各憲勸戒放足告示匯刊刷印,通發各窮鄉僻壤,一體周知”,並望“該生等即行設法興會,切實提倡”(注:“保甯府正堂文禮房據閬中等縣拔貢趙椿熙協懇示諭以開風氣的呈文給南部縣劄”,南充市檔案館檔案,清1/17/93/781。)。
保寧府不算四川特別“開通”的區域,而《萬國公報》已成為這些讀書人的資訊來源之一且引以為據,很值得注意。察廣東澄海縣舉人彭鑫等200餘人的稟文提出了4條章程,其中雖有“未纏足之女不許纏足”字樣,但只針對“與約之人”。而澄海縣令的告示則說光緒二十四年李前府憲(約為上級知府)曾“頒發告示嚴禁”纏足,光緒二十五年起澄海縣兩任署理知縣也都因舉人彭鑫等稟請而“先後出示曉諭”。但從此次稟文和告示的實際措施看,官方的舉動仍停留在“實力勸戒”的程度,知府以前的禁令是否真的是“禁”雖不得而知,但彭鑫等人連年上稟說明大概尚未到真正禁止的程度(注:《萬國公報》(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近代中國女權運動史料》上冊,524頁。按稟文說“中國民人,男女各半。當此天演學派盛行、優劣勝敗之際,正宜興女學、修女教,乃足以杜外界之侵入,免半教之譏彈。胡乃纏足成風……坐令外邦異教,操天足文明之號,而薄我以野蠻。”纏足“野蠻”是近代反纏足運動持續表述的主題,但因纏足而讓異教得以自稱文明並指責中國野蠻、屬於半開化的“半教”這一思路還值得探討。)。
真正主張採取禁令方式的大約是山東巡撫周馥于光緒三十年(1904年)正式上奏要求“嚴定禁令”終止漢人纏足弊俗,他認為慈禧的諭旨頒佈後“奉行者不過百分之一”,因建議“此後命士以上,其家有未經纏足再行纏者,即以違制論;由部定例,通行各省,出示諭禁”。但政務處則認為“律設大法,禮順人情;現今風氣開通,況經明詔宣示,因勢利導,便而易行,似不必嚴定禁令”。今後還是“由地方官隨時善為勸導,自能逐漸感化,無庸多設科條”。朝廷接受了政務處的意見(注:《政務處奏複東撫請禁漢人陋俗折》,《東方雜誌》第1年11期,《近代中國女權運動史料》上冊,530頁。)。
《中外日報》當時就周馥請設禁令事發表評論說,政務處的議論實大而無當,但周馥因要終止纏足,“欲特立禁令,以為之助,似亦未為扼要之策”。蓋設禁令無非“為求速效計也,不知一國之風俗,成之者幾何年,則廢之者已必以幾何年;其始因何而成,其後亦必因何而廢”。纏足“已經千餘年之久,而且成為風俗”;又是“人人皆然,且久而不自知其非”;不僅“並不知其害,方且以是為美觀”,所以難禁。況且禁令“率施於以人害人之一類,若夫纏足之害,乃出於自為之而自受之,即斷非禁令所能施”。所以該報認為還是“從仕宦之家為始”,努力勸戒,學習傳教士的精神“終日逢人勸說,強聒不舍”,特別是採用演說的方式以廣聽聞,長期努力,終必見效(注:《論東撫請設纏足禁令事》,《東方雜誌》第1年11期,《近代中國女權運動史料》上冊,530-531頁。)。
在四川,巴縣舉人馮漸達等因見當地“疊奉上諭及各大憲示勸,而錮蔽依然”,乃於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七月上書新任縣令,指出纏足“習染太深,驟難改革,即間有願解放者,亦以縣主無示,疑信參半”,所以四鄉婦女仍纏之如故。“今恩主重蒞斯土,庶政維新,知男教既修,女學亦必不廢;凡強民種、衛民生、勤民事、阜民財,端自放足始。是以舉等協懇示諭,令城鄉婦女已纏者解放,未纏者免纏,並飭各監保力為提倡,互相勸勉,限三月內將各團遵示放足之家造冊呈轅,懇恩賞批嘉獎,以示鼓勵,務期人皆天足而後已。似此民知定向,風氣大開,則一切新政肇基於此矣。”這裏提出將放足之家造冊嘉獎,而未曾主張對不放足者採取什麼措施,大致還是宣傳鼓勵為主,但造冊登記的提出說明了士紳希望官方的實際參與。縣主批示“據情出示”,並飭各裏正監保力為提倡演說,申明公益。但對嘉獎一事未表態,同時下令“不得藉端派索錢文,致滋擾累”(注:“舉人馮漸達等稟懇示諭婦女放足飭各裏正監保力為提倡演說申明公益文”,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七月,四川省檔案館檔案,清6巴縣全宗,卷號22470,縮微號21。)。
到1907年,趙爾巽繼錫良任川省總督。宣統元年(1909年)二月,新設立不久的巡警道奉總督令撰成勸戒婦女放足白話告示,通飭各縣張貼50張(注:“四川省巡警道高禮房令南部縣劄發勸禁婦女勿得纏足白話告示”,宣統元年(1909年)二月二十九日奉到,南充市檔案館檔案,清1/20/112/1075。)。告示除開導婦女不願放腳的想法外,還制定了新的辦法,“派官員紳士們,拿著冊子,挨家注寫:一、有女不纏腳,二、不娶纏腳之女為妻,三、已經纏的依限解放”。放腳年齡規定為40歲以下,限期為4個月。從該年閏二月起,派員分赴各區,詳細演說勸導。3個月後,若有40歲以下婦女已纏的未放、未纏的纏上,省城由各街街正,鄉下由各鄉鄉保查明上報各地方官,“放了腳的,分別記獎;不放的按戶另注一冊,以便隨時派人再為切實勸導”。再寬限一月後,若仍有纏足者,“分別議罰”。議罰的章程另行宣佈,“每月月底將受罰的姓名、罰了錢的數目列成一個表,登在日報上傳觀”(注:《巡警道高戒婦女纏腳白話告示》,《四川官報》己酉(1909年)閏二月上旬,5冊,“演說”,1-3頁。)。
這一告示由巡警道來頒發,是目前所見四川官方最早提及要採取懲罰手段的反纏足告示,表明地方政府已經突破清廷重在勸諭的指示,開始採取實際的懲罰措施。這同時也意味著四川官方已直接參與並開始操控反纏足的活動。但官方也並未放棄勸諭手段,仍以演勸為先導。宣統元年(1909年)閏二月,警務公署“以本省婦女尚多狃於舊習,未能一律放足”,巡警道雖遵奉帥諭出示勸戒,“惟條教既頒須以口說繼之,庶幾群疑盡釋感發較易”,定於二月二十六日午後二點在老關廟內實行演勸,傳集各街男婦入廟聽講。並致函學務公署“約會提學使同詣演說”,同時請學務公所諸先生屆期惠臨。後《四川官報》記者聽說“是日男婦到者共計各數千人”,儘管數字不一定準確,但至少說明這一演勸行動確實進行了(注:《四川官報》己酉(1909年)閏二月中旬,6冊,“本省紀事”,1頁。)。
從已獲得的史料看,趙爾巽督川時期,縣一級地方官吏勸禁婦女纏足進行得較為積極的要算榮縣。榮縣自宣統元年(1909年)閏二月接劄後,就“遵將白話告示粘貼各處”。一個多月後,見“輿情均以為尋常公件,置若無睹,纖足弓鞋舉目皆是”,知縣又于五月發佈簡明韻語《放足示文》,規定除將《放足示文》四處粘貼外,團保還需“按戶宣佈,三日傳鑼一次”,要求50歲以下纏腳婦女,于五月三十日以前一律解放。五月三十日以後,官府“派員梭巡,團保責成牌甲,牌甲責成四鄰,每月清查一次”。違者,“初次罰錢二百,以後按月加增”(注:“榮縣詳覆督憲勸禁婦女纏足的呈文”,宣統元年(1909年)八月,南充市檔案館檔案,清1/20/112/1075;《放足示文》,轉引自袁文《禁止纏足,亦難》,《龍門陣》1983年2期。)。
然而,至六月初,榮縣婦女放足的非但寥寥,而且製造出一種“謠言”,稱“又有不放的說法”,結果大家互相觀望。榮縣萬大令再頒《白話告示》,“劄令各場資望素著之士紳充放足勸導調查員”,併發印白話告示六七千張,發交各場切實宣佈。告示除勸諭婦女放足外,還將期限推至六月十五日,限滿後仍以《放足示文》所定方法挨戶清查議罰。六月十六日,即頒發調查表冊,“各場勸導員挨戶調查,已放未放由其家長自出承認,依式填明。如有抗不解放者,罰製錢二百文”。七月再清查,罰錢三百,以後按月加增一百。並“飭該勸導員不激不隨,以達目的為宗旨”。到八月,榮縣為了瞭解各地放足情況,又“派遣總調查員四人下鄉梭巡,以歸劃一”(注:“榮縣詳覆督憲勸禁婦女纏足的呈文”,宣統元年(1909年)八月,南充市檔案館檔案,清1/20/112/1075;《廣益叢報》第7年17期,宣統元年(1909年)六月初十日,“紀聞”,11頁。)。
除刊發告示勸導婦女放腳外,榮縣政府還採取其他一些勸禁措施。一方面飭教育會中人約集天足紳婦於四月二十八日在湖廣廟開放足勸導會,由女校教員學生演講放足之利和纏足之害。另一方面又改良戲曲,上演新編放足戲曲,講明放足的利益;同時下令“梨園優旦禁止踩蹺”,並不准纏足婦女“入場觀劇”,而“雕塑繪畫之女像一體禁用尖足”。(注:“榮縣詳覆督憲勸禁婦女纏足的呈文”,宣統元年(1909年)八月,南充市檔案館檔案,清1/20/112/1075。)禁止踩蹺是個非常有意思的規定,實即禁止小腳在戲劇舞臺上表現(注:有關蹺與纏足之間的關係以及蹺體現的意涵,參見黃育馥《京劇、蹺和中國的性別關係(1902-1937)》,三聯書店,1998年。),而禁止雕塑繪畫之女像用尖足則在封殺小腳在靜止的藝術形象中的存在(同時也提示出民間的審美觀念仍是以尖足為尚),主事者的思慮相當深刻徹底。另外,“街口市上,不准年輕小腳婦女來往”,違者實行處罰。針對老百姓“莫有出嫁的女子,怕婆家嫌”的想法,有人還主張“不放腳的,限滿查明,表冊另立一種,不准與士紳結婚姻”(注:《廣益叢報》第7年17期,宣統元年(1909年)六月初十日,“紀聞”,11頁。)。這些方式是否都能真正持續貫徹實在很難說,但能想到這麼多有實際針對性的措施說明榮縣政府的確動了腦筋。
川督認為榮縣“先用勸導,次用調查,終用薄罰,深得辦事次序,而改良戲曲尤足轉移風氣”,令巡警道轉飭各縣斟酌仿照榮縣方法辦理(注:“四川省巡警道高奉四川總督令通飭各縣遵照榮縣勸禁婦女纏足方法辦理”,南充市檔案館檔案,清1/20/112/1075。),正式肯定了“薄罰”的方式。同樣在1909年,兩江總督端方正式頒佈《禁止纏足章程》,列有明確具體的檢查和獎懲條文(注:《近代中國女權運動史料》上冊,539-542頁。),說明此時官方掌控反纏足活動並實行禁罰的方式已不屬僅見。實際上,在清朝最後幾年的波動時期,有時士紳在禁纏足方面還不如官方積極。1909年夏天,端方曾短期調任直隸總督,“亦以禁止纏足為念”。有人遂在議事會投遞說帖,“請速轉稟端督憲實行強迫禁止之令。孰意該會因循延宕,至端督去任時始得上稟”(注:《順天時報》宣統元年十月十六日,《近代中國女權運動史料》上冊,539頁。)。
但四川的地方自治機構卻不僅較積極地參與了反纏足活動,而且還與總督競爭對這一活動的控制權。在1910年四川省諮議局召開的第一次會議上,總督提出《勸戒纏足辦法》議案進行討論。議案總結了四川省已經實行的勸禁方法:1.編撰白話告示,詳論纏足之害,不纏足之利,並指示放足方法,廣為刊佈;2.官紳協辦,分途演勸;3.制定表冊,按戶調查,並按戶依限復查,定為獎罰。“獎分兩途,或以名譽,或以金錢。罰亦多端,應再熟察社會情形酌中定擬”。當時“有謂對於纏足婦女宜禁止該親戚不與往來者,有謂不准入家譜祠堂者,有謂宜登報示辱者,有謂宜申飭其尊屬及本夫或罰金助充公益之用者”(注:《勸戒纏足辦法》,收入隗瀛濤、趙清主編《四川辛亥革命史料》上冊,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年,140頁。)。
諮議局經過再三籌商,認為勸戒之法宜“先從各行政長官及學商各界以身作則,首先開放,使中下社會有所摹仿”。重要的是,諮議局主張宜多立天足放足等會,因原案所列“調查之法,獎罰之策”,若“以官力行之,既虞煩擾,亦病瑣碎”;故不如將“所有調查獎罰等事,均由會中自定,自行互相勸勖,互為干涉,實能事半功倍”。四川總督則只肯定了從官紳入手以為宣導是正本之論,至於多設天足放足等會來“自任調查獎賞議罰之事”一點,則認為“各處風氣通塞不同,不用官力統率,終恐難於實行”,決定仍由“巡警道查照申複各節,酌核辦理”。(注:諮議局關於《勸戒纏足辦法》的“申複案”和總督的“複批”,《四川辛亥革命史料》上冊,140-141頁。)巡警道很快即刊發勸諭婦女放足白話告示,勸諭婦女改變纏足的觀念,並強調,“如再不遵誥誡,即行照章罰繳錢文,並惟該家屬男子是問”(注:《四川官報》庚戌(1910年)六月下旬,16冊,“演說”,2頁。)。
四川總督和諮議局之間關於應由何者來主持或控制獎懲行為的不同意見,從一個側面體現了清季新政時期官紳權力的調適和再分配。近代變局下官紳的互動與競爭是中外學者相當注目的主題,既存研究似有高估士紳作用而低估各級地方官吏作用的傾向,其實晚清紳權在地方的作用或不如許多研究者想像的那樣有力,士紳在地方事務上的自主性和活動餘地通常取決於地方行政官員的態度(注:參見劉錚雲《金錢會與白布會——清代地方政治運作的一個側面》,《新史學》6卷3期(1995年9月);羅志田《近代湖南區域文化與戊戌新舊之爭》,《近代史研究》1998年5期。)。反纏足的活動本起於民間,而士紳也確曾有獨任此事的抱負。宋恕在1902年說:皇上有旨,“責成我們紳士人家,婉切勸諭諸色人家解放了婦女的腳纏”。因為皇上“恐怕縣差下鄉辦這公事不免欺侮婦女,吵擾百姓,所以不著落正印衙門,單責成紳士開導”(注:宋恕:《遵旨婉切勸諭解放婦女腳纏白話》,胡珠生編《宋恕集》上冊,中華書局,1993年,331頁。)。
如果只限於“婉切勸諭”,士紳獨任也非不可能。但在官或紳皆思及懲罰時,民間的力量就顯得不夠了。本來官方對反纏足活動的參與是許多士紳要求的(此不僅四川,別處的情況也多類似),但官方參與後自然要有“官力”的體現,結果很快導致整個運動風格的較大轉變。四川諮議局的士紳一方面指責地方官辦事不力,對此事支持不夠,一方面又以此為理由要求通過民間立會來解決問題。而總督雖完全支持廣泛成立不纏足會等民間組織,卻始終把調查、獎懲的權力控制在官府的手中,實際等於主張民間“動口”而官方“動手”。
這當然也不僅僅是權力爭奪,清季官紳關係及各自對地方事務控制力強弱的區域性差異很大,但大體呈現出官強則紳弱,官弱則紳強的現象,總的趨勢是官為主導。在這樣的情形下,如果真的由民間立會來掌控調查獎懲事宜,在多數地方恐怕很難實際推動反纏足活動的進行。而且總督也只說“官力統率”,仍寄希望於士紳的合作。特別是到具體辦事的縣一級,由於政府機構較小,本來近代中國地方事務的特色就是官統紳辦,所以官紳的合作既是提倡的,也是必須的。
有些地方,臨時成立的不纏足會(具體名稱容有不同)一類民間組織至少一度在條文或地方官口頭表態上享有相當大的權力,如前引蓬溪縣成立大足會時,縣令當著城廂上東、下東、南路、西路、北路等團總的面,宣佈薛楊氏擔任會長,“並告諭各路團總,從宣佈之日起,各路的重大事情必須有大足會會長參與其事,有權處理當時事宜,旁人不得阻攔干涉,如有不讓大足會成員參加的,除不承認事件的解決外,還要受到處分”(注:陳憲卿:《“大足館”與婦女放足運動》,《四川文史資料集粹》,378-379頁。)。事後的發展是否的確如此雖不一定(以常規情形論,那時以女性任會長的大足會恐怕很難行使權力;但如果地方的不纏足會本由當地有力士紳領導時,情形可能會相當不同),不過政府至少在口頭表態時給了不纏足組織相當大的權力,表明官方的讓權有時可能是認真的。官紳間既有爭權的一面,也有協調行動的一面。
二
下面將以巴縣作為一個縣級個案來考察,看看官紳之間在反纏足事務方面怎樣協調,以及清季提倡地方自治時地方機構運作的情形。巴縣的地方自治機構積極參與了反纏足活動,宣統二年(1910年)巴縣議事會一份殘缺的《實行放足方法》說:“婦女纏足,百損而無一益,于強種強國,尤蒙影響。數年來朝廷屢頒諭旨,地方官亦迭經示禁,無如積重難返,風氣之錮蔽如故。其未經放者,仍極求之短小;其已放者不過為外觀之形式,而內□仍恐包纏不緊。”對於“未纏之幼女,而猶強迫包纏,雖毒打而不顧”。這份文件注意到“已婚之婦,固恐羞人”,而不纏足之女,“尤恐難於結婚”。所以,“雖有長官之強制”,仍是“提倡終歸於無效”,需要採取進一步的措施(注:《實行放足方法》,約宣統二年(1910年)十月,巴縣檔案局“歷史檔案”,7/1/2。以下相關各件皆出自同一卷號,不另注出。)。
因此,議事會提出了放足的《議決案》,議案認為,纏足盛行主要在於“風氣未開,有女子者,非不欲其不纏”,特慮難於結婚,故不免“徘徊瞻顧”,容易受謠傳影響。“一聞雜言,疑慮複生。於是已放者複纏,不纏者急纏”。勸導者雖“唇敝舌焦,終難破其錮蔽”。在討論實行放足方法時,“有主張勸者,有主張懲者”。最後決定勸懲並用,先由“城鄉士紳組織天足會,一方面派員實行調查,善為開導;一方面請長官出示嚴禁,有不放者,則處以二元以下之罰金”。與會者認為,“放足一事,固不外勸懲兩端。而期於實行”,則尤需要以身作則。“請自本會中人始,于城中組織總會,詳訂細則,以便施行。各鎮鄉多設分會,責成各會員一月一會,或兩月一會;結成團體,使放足之婦女,有所依據。至婚姻一事,如有因不纏足而致有礙者,擬訂規約,會中人與會中人結婚”,則不纏足之女,自然勿慮。會外之人,“於結婚帖中,亦必注明不纏足,以為左券”。若女子“因不纏足而致其夫與姑之嫌賤者,釀出訴訟事件”,則應嚴懲,“處以最重之罰金”。議事會議員們清楚地認知到,在懲罰方面,“天足會必假官維持之力”(注:巴縣議事會放足《議決案》,約宣統二年(1910年)十月。)。
巴縣地方官照復議事會稱:“貴會議呈禁止纏足一案。查嚴禁纏足,系強種要圖,迭奉明詔及憲諭實力舉行在案,無如鄉愚迷信,未能盡行破除。茲議立會勸導,出示懲儆,固屬面面俱到。希即擬訂會內規則,送交過縣,以憑核定執行。除隨即出示懲儆外,合行照複貴會,希即查照,妥為議擬。”(注:巴縣縣正堂照復議事會,宣統二年(1910年)十月十二日。)議事會很快即制訂出《實行放足規則》,呈請地方長官核定,其要點如下:
(一)設天足會為實行放足的機關。縣裏設置天足總會,以縣會為總機關;在城鎮鄉各處多設分會,以該地自治公所為機關;其餘各場亦須設分會一個以上,以地方官文到後,限十日內一律成立。
(二)50歲以下的婦女分三屆放足。第一屆以宣統二年(1910年)十一月底為滿限,凡議事會議員及城鎮鄉董事會議事會各職員及各鄉場裏總監保等辦公人員,其家屬婦女應一律放足;第二屆以當年十二月底為滿限,凡有選民權者其家婦女一律放足;第三屆以宣統三年(1911年)正月底為滿限,各城鎮鄉居民婦女應一律放盡。
(三)各屆期限只許提前,不准拖後。限滿故延者,得由分會科以五角以上二元以下之罰金;每月罰金一次,總以罰至實行放足為止。前項罰金數目由分會酌定,諭戶主繳出以充本地分會公用。罰金時如有不服者,得交本城鎮鄉會公斷,仍不服得申請縣議事會或參事會公斷,否則由總會呈請地方官處罰懲辦。
(四)凡結婚之家,男家須於庚帖上注明不纏足字樣,以昭信守。已訂婚約未完婚者由男女雙方會同媒證於庚帖上追加不纏足字樣。如有違反時,經一方或雙方提起及有利害關係人與第三者之舉發,各分會得立時誥誡,使更正之。若有男家堅執不允更正,得照本規則懲罰。已婚婦女如因不纏足故惹起其夫侮辱,經當事者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得由該地分會加重科以罰金。
(五)限期滿後,如有未放足之婦女在途被人瞥見時,可報明分會根究,其戶主科以罰金,不准延抗。
(六)凡娼妓婦女,專以冶容悅人,不准放足,以示區別,用杜濫冒文明。
《規則》申明,本規則是“照本省諮議局原案經長官照複,由本會議決擬訂後呈請地方官核定,即生效力。凡天足會創設之處,切當一律遵守,不得違異”。這表明前面討論的省諮議局的議案已經下發推行。該規則明確提倡涉及公務的人士和富紳大姓在反纏足方面要以身作則,這在當時似是較普遍的觀念,湖北巡撫端方在其1902年的《勸漢人婦女勿再纏足說》一文中也說,“縉紳冠蓋,實為眾庶之倡。風氣所趨,必在於是”(注:楊鳳藻編《皇朝經世文新編續集》(二),臺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影印本,1499頁。)。四民社會開始走向解體時,人們的思維取向與後來是頗不相同的。主張反纏足先從上層人家入手的後來還有,如雲南省陸良縣於1933年落實省民政廳的禁纏足辦法時,即曾特別提出“先由紳首提倡解放,挨戶實行”(注:“陸良縣向省民政廳呈報禁止婦女纏足遵辦情形報告”,1933年7月15日,雲南省檔案館檔案,11/8/110;四川巴縣議事會“放足規則”,宣統二年(1910年)十月,巴縣檔案局“歷史檔案”。)。但具體制訂出這樣分類分期實行放足,在當時及後來的反纏足條例規則中皆極少見。
《規則》首先明確了“放足為強種要圖”,本規則即“為國民強種起見”而定。其中關於不放足的原第七條相當值得注意,該條提出“實行原期一律”,但“年五十以上者無關於種族強弱問題,姑聽自由”。可知對年老者不計,不是考慮到其足已變形難以解放,而是因其已“無關於種族強弱”,充分體現了“放足為強種要圖”的基本精神。而關於娼妓一條明確規定“不准放足,以示區別,用杜濫冒文明”。妓女在這裏顯然被置於“等外”社會級別,不准其放足而“濫冒文明”,這與魯迅眼中士紳不准阿Q“革命”的思路是一致的。可知當年議事會諸公的著眼點主要落實在“種族強弱”和“文明”兩處,基本未注意(至少未提及)女性的身心利益,這與1904年錫良的勸禁告示專論婦女纏足的實際痛苦適成鮮明對照。
《規則》也肯定了懲罰的方式並定出具體的罰金數額,而前引總督議案中關於獎勵的條款已不存在。巴縣地方官認為議事會的規則中“罰金、庚帖兩條,手續似近繁擾;限制娼寮一條,舉辦恐生妨礙。究之迷性[信?]不破,由於智識不開,宜以主張勸導為重,使民樂從而恥仍其舊;似較強迫,尤易為功”。請議事會修改後“另文提交參事會詳加討論,斟酌盡善,以憑執行”(注:巴縣知縣照復議事會,宣統二年(1910年)十一月。)。參事會的修改意見現尚未見,從其擬訂的《禁止纏足分會細則》看,參事會基本肯定了議事會的規則,至少肯定了“罰金”的存在,可知雙方從懲罰入手反纏足的思路是一致的。
參事會的《禁止纏足分會細則》規定:“本分會系遵縣會決議及地方官□令而設,期在實行。放足限滿後,一面列表報告,一面隨時稽察。有違章故延者,得照告示所定規則處罰”。同時提出“本分會不收會捐,有必要之費用時,或以公款挹助,或以罰金支用,不得稍有浮濫,以滋弊端”。細則要求“本分會應遵地方官頒發表式,依限報告總會”,並說明了有關造表冊報的具體要求,提示著經參事會斟酌後的規則在執行方面已更加具體。細則並再次肯定了“本分會內地方團保及富紳大姓尤當先自躬行,以示表率”的原則。
議事會隨後又將修改後的規則再呈地方官,擬成立的主要執行機構之名由“天足會”改為“禁止纏足會”,表現出更明確的“禁止”意向。新規則基本遵循縣官的意見,取消了娼妓不能放足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