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因,也就是自然災害發生的原因。自古以來人們由於所處歷史條件不同、認識水準各異而對災因的認識有較大的區別。晚清時期,對災因的認識,除了繼承傳統的觀念,社會上還出現了新思想、新見解。一些有識之士已不僅僅局限於從自然界本身去探索災害,他們的視線或多或少地觸及到災荒發生的社會因素上。他們已經認識到,政治腐敗、生態環境惡化、戰爭頻仍、鴉片種植等是災荒發生的深層次社會因素。
1.對腐敗與災荒關係的認識
腐敗是私有制的產物,自人類出現了私有制、階級、國家以來,腐敗就成為人類社會肌體上的毒瘤。晚清時期,大清帝國已走向窮途末路,腐敗現象十分嚴重。這一時期,儘管清政府每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用於河防,但由於大量河防經費被治河官員貪污、揮霍,全國各大河流得不到有效治理,連年漫決,氾濫成災。對此,當時很多人都不同程度地有所論及,其中,認識較為深刻的當推魏源、孫中山。
道咸時期地主階級改革派魏源一直表現出對災荒問題的極大關注,他根據多次的實地考察寫出了《籌河篇》、《畿輔河渠議》、《湖廣水利議》等文論,還為《江南水利全書》、《東南七郡水利書》等水利著作作序,對黃河、長江、永定河的治理提出了一些獨到的見解。在他看來,黃河氾濫,水災頻繁,河工糜費是當時社會面臨的重大問題,究其根由則主要在於政治腐敗。他清楚地意識到了政治與黃河治亂的關係,他從河工糜費入手,比較康、乾、嘉、道各朝河工歲費、大工費逐年增加的情況,尖銳地指出:“河工者,國帑之大漏厄也”[1]。他說,乾隆以後的河費已數倍于清初,嘉慶以後的河費又大倍於乾隆,而道光時治河費用又遠遠高於嘉慶。以歲修而論,咸豐年間已達300萬兩,相當於康熙年間的十幾倍。堵口的費用也是與年俱增,康熙年間堵河南中牟決口用費不過36萬兩,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蘭陽青龍崗決口用銀2000多萬兩。僅一次堵口之費即約占國家財政收入的1/4甚至1/2。即便沒有決口,歲修、搶修費亦當財政收入的1/6。魏源感歎地說:“竭天下之財賦以事河,古今有此漏厄填壑之政乎?”[2]然而,河工越糜費,災情越嚴重,為什麼呢?魏源指出:因為貪官污吏偷工減料,治河經費被中飽私囊。尤其可恨的是,“不肖者,甚至以有險工有另案為已幸”,把堵口塞決視為發財的大好時機,“虛報工情,冒領工款”[3]。這些議論可謂一針見血,言時人所不敢言,對當時的腐朽政治進行了尖銳的批評。事實正是這樣,從清兵入關到鴉片戰爭的近200年間,黃河決口達361次,平均每六個半月一次,道光中葉以後更加頻繁,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黃河連續三年決口,咸豐五年(1855年)發生大改道,這以後更是連年氾濫,洪水成災。正如魏源所說的政治越腐敗、河工越糜費、災情越嚴重。
魏源之後,還有一些人也不同程度地意識到腐敗政治與災荒的關係。劉光第在光緒二十年(1894年)的《甲午條陳》中指出:“國家十年來,吏治不修,軍政大壞。樞府而下,嗜利成風,……國用太奢,民生方蹙。……牽涉天災。”[4]光緒年間一位禦史也曾言:“比年以來,吏治廢弛,各直省如出一轍……災異之見,未必不由於此。”[5]如果說無論是劉光第,還是那位禦史都僅僅是談到這一問題的話,那麼,下面的幾個人則在他們的筆記中用大量的筆墨詳細描述了晚清治河官員腐敗的情景,比如說,道光末年兩江總督李顯沅的幕僚金安清的《水窗春囈》、黃鈞宰的《金壺浪墨》、同、光年間歐陽昱的《見聞瑣錄》、薛福成的《庸盦筆記》、周馥的《河防雜著》等等,裏面有許多關於當時的治河官員生活奢糜、揮霍、貪污河防經費、偷工減料、層層克扣致使黃河決口的史實記載。不過儘管人們已認識到了吏治敗壞與災荒發生之間的某些必然聯繫,但對此談得較為深刻的還應該是偉大的革命先行者孫中山。孫中山明確指出:“中國人民遭到四種巨大的長久苦難:饑荒、水患、疾病、生命和財產的毫無保障”,“所有的一切的災難只有一個原因,那就是普遍的又是有系統的貪污”。他以為“貪污是產生饑荒、水災、疫病的主要原因。”他補充道:“儘管貪污和疫病、糧食缺乏、洪水橫流等等自然災害間的關係,可能不是明顯的,但它很實在,確有因果關係,這些事情決不是中國的自然狀況或氣候性質的產物,也不是群體懶惰的和無知的後果。堅持這說法,絕不過分。這些事情,主要是官吏貪污的結果”[6]。他在《中國的現在和未來》中還詳盡揭露了貪污和水災的關係,他說:“有個官叫做河道總督,他下面有一大群屬員,他們特定職務就是查看堤防是否適當和堅固,保護和修整兩邊堤岸,抓緊時間來防止災難事故”。然而,孫中山分析說:由於這些官吏“沒有薪金,並且曾經花了很大一筆錢買來他們的職位”,因此,他們必須要貪污。河堤決口時,就有了搞錢的辦法。於是,發大水則成了他們經常的心願,甚至不惜用人為的方法製造洪水災害,派人去損河堤造成了一個“不幸事件”是常見之事。河員還利用其他各種手段克扣、貪污公款,其結果“稻田被破毀了,造成糧食缺乏,就導致了大面積的災荒”,這一切簡直難以置信,但卻是事實,孫中山引用當時的一首謠諺說:“治河有上計,防洪有絕策,那就是斬了治河官員的頭顱,讓黃河自生自滅”[7]。孫中山還說,妨礙交通發展的重要原因也是貪污,而缺乏交通運輸則嚴重影響了救災工作,從而大大加重了災荒的嚴重程度。他舉例說:一個地方鬧饑荒,不遠的地方則豐收,這是常有的事。“因為缺少鐵路或適當的道路,災民就得不到別的地方多餘的食物來維持生命”。孫中山接著說:“如果說水患和饑荒都是人為的原因,而不是由於自然原因,疫病也同樣可以證明是人為的”,城鎮裏“完全缺乏衛生組織和官辦的防疫組織”,從城市水的供應來看,官吏的索賄貪污是造成不衛生水的原因。比如說廣州,溝內污水直接流入河裏,人們就從污水的河裏直接提取飲用水,十年前,要修水道,提供給居民清潔水,組織了一個公司,但開工前“一個著名的官員”要索一大筆賄賂,公司無力支付,只好放棄修水道的計畫。幾年前,廣州商人組織了一個“肥料公司”,承包打掃街道,把渣子變為肥料,老百姓很高興,公司也準備從銷售肥料中攢錢,不料,官吏又要索取巨額賄賂,公司只好作罷[8]。
孫中山還認為,苛政也是災荒發生的一個原因。災荒的輕重與個體農民的抗災能力是有很大關係的,封建社會裏,統治階級誅求務盡,最大限度地榨取農民的血汗使農民始終處於貧困之中。孫中山說,廣西過去是中國產糧最多的省份,不僅自用,還銷往外省,而現在田地荒蕪,年年鬧饑荒,為什麼呢?“因為租稅過高”。實際上,廣西產稻米成本低於洋米,但洋米進口免稅,而廣西米外運他省要交厘金,“農民均已感到除了生產出他們自己實際需要的消費量和應付地方上的直接需求以外,再生產就不合算了”,可以說“使得廣西農民破產流離死亡的就是厘金。饑餓的原因應當也是厘金,不是別的”[9]。這裏,孫中山把一些地區災荒發生的原因歸之為政府的嚴重剝削。無獨有偶,幾十年後,鄧雲特(鄧拓)在他那部《中國救荒史》中也明確提出“我們考察舊日典籍記載,從來災荒的發生帶根本性的原因無不在於統治階級的剝削苛斂”[10]。
2.對生態環境惡化與災荒關係的認識
我們在較大的水旱等災害之後經常會見到這樣的描述:“一片汪洋,田地盡被淹沒”,“地皆不毛”,“赤地千里”等等,可見自然災害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往往是十分嚴重的,而且在短時間裏又難以恢復。但這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另外,生態環境的惡化又反過來會大大加速水旱災害發生的頻率和強度。生態環境破壞與災荒頻發,兩者既是因,又是果,形成一種往復不已的惡性循環。晚清時期,儘管還不能系統地闡述生態環境破壞與災害發生之間的內在聯繫,但有識之士已認識到森林與氣候變化以及水旱災荒之間的關係,無不憂心忡忡。
我國第一大河長江的情況很能說明問題,魏源在《湖北堤防議》、《湖廣水利論》中把長江水患日重的一個原因歸之為上游生態環境的破壞。他說,以往長江水患大大輕于黃河,可以說有河患,無江患,但數十年以來,長江“告災不輟”,大江南北,漂田舍、浸城市,究其緣由,除了“天時之外”,“人事”的因素是不容忽視的。他以為,長江上游生態環境的變化可以追溯到明末,張獻忠農民大起義被鎮壓後,四川、湖北二省的百姓死傷逃亡殆盡,當時有“江西填湖廣、湖廣填四川”之謠,意思是說江西人入楚,楚人入蜀,200年以來,已是人滿為患。在平原地帶,“向日受水之地,無不築圩捍水”,山地由於無土不墾,深山老林受到破壞,浮沙敗葉,隨大雨傾瀉而下,“由山入溪,由溪達漢水、長江,又由長江、漢水達湖”,水去沙留,成為洲渚。洲渚越來越高,湖底日淺,“近水居民,又從而圩之田之,成為圩田”,這樣,下游的湖面、江面“日狹一日”,上游泥沙日甚一日,“泥沙隨雨盡下,故漢之石水鬥泥,幾同濁河”[11],怎能不發水泥?
晚清時期,政治動盪,戰亂頻仍,每次戰爭都對生態環境造成極大破壞,例如,太平天國農民運動被鎮壓後,許多地區一片廢墟,甚至像蘇州這樣的魚米之鄉,如李鴻章所說,也是“田野荒蕪,遍地荊棘,雞犬不留,渾似沙漠”[12]。曾國藩在一封信中說:“近年從事戎行,每駐紮之處,周曆城鄉,所見無不毀之屋,無不伐之樹”[13]。鄭觀應則把這個現象同災荒聯繫起來,指出從這場戰爭之後,“燕、齊、晉、豫諸省所有樹木斬伐無餘,水旱頻仍,半由於此”[14]。19世紀70年代,北方各省發生嚴重乾旱,1000萬人死於饑餓之中,大災之後,人們痛定思痛,探求旱災如此嚴重的原因所在。不少人認為,樹木逐年減少是其中原因之一,當時的報紙上,出現一批文章揭示濫伐森林與災荒發生的關係,有人說:“樹木一年較一年減少,災荒一次比一次沖盛”[15]。孫中山在分析晚清水災頻繁的原因時也曾說過:“近來的水災為什麼是一年多過一年呢?古時的水災為什麼是很少呢?這個原因,就是由於古代有很多森林,現在人民採伐木料過多,採伐之後,又不行補種,所以森林便很少。”他舉例說:“吾邑東南一帶之山,禿然不毛,本可植果以收利,蓄木以為薪,而無人興之。農民只知斬伐,而不知種植,此安得其不勝用耶?”由於許多山嶺都是童山,“一遇了大雨,山上沒有森林吸收雨水和阻止雨水,山上的水便馬上流到河裏去,河水便馬上泛漲起來,即成水災”[16]。
3.對戰爭與災荒關係的認識
戰爭是導致或加重災荒發生的重要社會因素,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大規模的戰爭往往嚴重摧殘社會生產力,打破人們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導致政府財政困窘,而國窮民貧勢必大大降低政府和百姓的防災、救災能力,而防災、救災能力的低下,則極大加重了災荒發生的頻率和嚴重程度。我國歷史上由於長期戰亂致使災荒發生的例子不乏罕見,晚清時期也是如此。對於戰爭與災荒兩者之間的關係,當時的人們也有了一些瞭解和認識。
就拿李鴻章來說,身為直隸總督的他,對順直的情況自然十分瞭解和清楚,而順直地區的情況也很能說明這一問題。據記載,晚清,這裏“旱潦頻仍,民困已久。其順天及天津河間數府,幾至無歲不災,皆系水為之害”[17]。屬海河水系,歷史上曾有無定河、小黃河、渾河之稱的永定河共漫決33次,其中,同治年間曾創造連續9年決口11次的歷史記錄;順直地區的其他河流如大清河、子牙河等也頻頻氾濫。水災如此之多,顯然是一種極不正常的現象,李鴻章分析說,除了氣候的原因,戰爭是一個重要原因。李鴻章在《複陳直隸河道地勢情形節》中說:“道咸以來,軍需繁巨,更兼顧不遑。即例定歲修之費,亦層疊折減,於是河務廢弛日甚”[18]。比如說永定河,應需工費每年額定歲修銀是34000兩,搶修銀27000兩,添加備銀25200兩,共計86200兩。鴉片戰爭以後的咸豐四年(1854年)因軍需浩繁部議減半,咸豐七年(1857年),又減秸料銀1050兩,綜計歲修實銀不及原額的1/4。這樣少的經費再加上各級官吏的侵挪、貪污,真正用於河防的就更少得可憐了。的確,由於長期的戰爭,致使政府財政困窘,只好縮減河防經費,各種水利設施長期得不到維修和加固,直隸境內各大河流閘壩堤墊“無一不壞”,減河、引河“無一不塞”,“是以每遇積潦盛漲,橫沖四溢,連成一片,順保津河各屬,水患時重”[19]。
4. 對鴉片種植與災荒關係的認識
鴉片給中國帶來無窮禍患是在晚清,兩次鴉片戰爭以後,列強通過不平等條約取得鴉片貿易合法化的特權,大量的鴉片輸入不僅導致白銀外流、吸食日眾等後果,還導致國內鴉片種植之風日盛。在很多人看來,自種自產鴉片是為了與“洋藥”爭利,咸豐九年(1859年),開始實施土藥稅厘條例,為鴉片種植大開門徑。由於吸食者愈來愈多,鴉片的需求量不斷增大,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鴉片種植;再加上資本主義商品經濟衝擊下,唯利是圖社會風尚的日益嚴重,人們對鴉片種植趨之若鶩。到了19世紀60—70年代,全國各省幾乎都有種植,從北方情況來看,甘肅、陝西、山西、山東、河南成為罌粟盛產之地。很多農民為了眼前的經濟利益,在肥田沃土上種鴉片,將有限的水、肥料用於罌粟田,根本不關心糧食生產,久之,糧食短缺成必然之勢。一些省份平常年景糧食仰給於外地供給,欠年則無從可買。人們已經意識到晚清時期的災荒頻發與此有很大的關係。
19世紀70年代的北方大旱(史稱“丁戊奇荒),據統計,僅光緒二年(1876年)—光緒四年(1878年)山東、山西、直隸、河南、陝西等5省捲入災荒的州縣就有近千個,有1.6億到2億左右人口受到災害的影響,死於饑餓、疫病的就有1000萬人。[20]大災之後,人們幾乎不約而同地都看到種植鴉片與這次大災的直接關係。左宗棠就曾說:“上年奇災乃鴉片之一大劫”[21]。山西巡撫曾國荃也說:“此次晉省荒歉,雖曰天災,實由人事。自境內廣種罌粟以來,民間蓄積漸耗,幾無豐歲之種,猝遇凶荒,遂至無可措手。……查晉省地畝53萬餘頃,地利本屬有限,多種一畝罌粟,即少收一畝五穀。小民因獲利較重,往往以膏腴之田,偏種罌粟,而五穀反置諸磽瘠之區,此地利之所以日窮也。……罌粟收將之際,正農功吃緊之時,人力盡驅于罌粟,良田反荒蕪而不治,此人力之所以日弛也。地利既差,人力又減,因而時之在天者,上熟僅得中稔,中稔便無麥禾,一遇天災流行,遂至疲瘼而不可救藥”[22]。張之洞在《禁種罌粟片》中也把丁戊奇荒的發生歸結為鴉片的禍害,他分析重災區山西的情況與曾國荃的看法不謀而合,“晉民好種罌粟,最盛者二十餘廳州縣,其餘多少不等,幾乎無縣無之,曠土傷農,以致畝無棲糧,家無儲粟,丁戊奇荒,其禍實中於此。”[23]
既然人們已經看到災荒頻發的多種社會因素,要改變這種狀況,辦法也只有改造社會,比如保護森林、多植樹木、禁種鴉片、革新政治等等,魏源、鄭觀應、張之洞、孫中山等人都以為這是防止水旱等災害的根本途徑。不僅如此,一些人還提出只有推翻腐敗的清政府,才能最終解決這個問題,孫中山先生就說:“除非在行政的體系中造成一個根本的改變,局部的和逐步的改革都是無望的。”[24]
災荒發生的原因,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這是因為,災荒的形成往往是自然界與人類社會等多種因素相互影響的結果,很多情況下,並不是單一的。換言之,災荒的發生不僅僅是自然現象,它還是一個社會問題。當然,自然災害的發生,首先是受自然環境某些具體條件的影響,比如宇宙天體、地質、地形、氣候、雨量等等,這些客觀存在于人類周圍的自然力,既是人類賴以生存的永恆的必要的物質前提,同時又給人類帶來種種災難。不過,自然條件儘管可能隨時帶來災害,但能否構成及程度如何,通常還取決於其他多種因素,主要是社會內部的經濟、政治條件。一個國家政治越穩定,經濟越發達,人民越富裕,它的防災、抗災能力就越高,災害的發生及帶來的損失就愈小;反之,國家貧窮、政治動盪、人民困苦,防災、抗災能力也隨之大大降低,災害發生的頻率和嚴重程度就愈大。儘管由於多方面條件的限制,晚清時期,人們還不可能完全科學、正確、全面地洞悉這些,但有識之士對這個問題的關注以及提出的一些見解和主張已經表現出了遠見卓識,是十分可貴的,也是值得借鑒的。
[1][2][3][11]《魏源集》上冊“籌河篇”。
[4]《劉光第集》第2頁。
[5]《光緒朝東華錄》(二)總第1445頁。
[6][7][8][9][16][24]《孫中山全集》卷1第89頁、第94頁、第95頁、第2頁,卷9第407頁。
[10]鄧雲特:《中國救荒史》,商務印書館1937年版,第62頁。
[12]《李鴻章全書》奏稿,卷3。
[13]《曾國藩全書》書劄。
[14]《鄭觀應集》第754頁。
[15]《申報》1877年3月17日。
[17][18][19]黃彭年等:《畿輔通志》卷91、卷84。
[20]參見李文海等:《中國近代十大災荒》,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1]《左宗棠全集》奏疏,卷53。②②《曾忠襄公奏議》卷8。
[23]《張文襄公奏稿》卷3。
(資料來源:《社會科學輯刊》1997年第4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