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清初淮河流域自然災害的類型和特點
清初淮河流域的各種自然災害頻繁發生,舉凡黃河奪淮、洪澇、旱蝗、地震、冰雹和海溢等等災害,無不應有盡有,但撮其要者,主要有以下幾大災害:
(一)黃河奪淮之災。由黃河奪淮所導致的洪澇災害是南宋以來淮河流域最為嚴重的一種自然災害,特別是明成祖以後,明代最高統治者一味採取消極的抑黃入淮濟運國策,使淮河流域的黃河奪淮之災日趨嚴重,“隆(慶)、萬(曆)來,黃高勢陡,遂闖入淮身之內,淮縮避黃,返浸泗(州)、(洪澤)湖,水遂及祖陵明樓之下,而王公堤一線障河不使南,淮民百萬,岌岌魚鱉”[1]。明末,開封守城官兵為擊退包圍開封的農民起義軍,竟決黃河南堤“以灌開封,水勢洶湧,由卞曆亳、蒙,從渦口入淮,而渦之兩岸及民田衝突傾圮者無算”[2]。明末黃河的奪淮之災禍及清初,致使清初黃河的奪淮之災有增無減。據武同舉《淮系年表》的不完全統計,清初順治元年至康熙十六年(1644-1677年)淮河流域的黃河奪淮之災的次數多達90起[3]。
(二)內澇。由強降雨和黃河奪淮而引發的內澇是清初淮河流域僅次於黃河奪淮之災的又一嚴重自然災害。淮河流域,主要降雨大都集中在7、8月之間。在這一段時期內,黃淮氣旋、南北切變、冷暖氣流持續交鋒,往往會連降暴雨到大暴雨,使流域發生內澇,“每逢五、六、七、八月,淫雨驟漲,則浩瀚澎湃;去路迂回,則怒激倒灌。”[4]加上黃河奪淮所造成的河道水系紊亂等因素的影響,流域的內澇現象十分嚴重。淮河上游的通許縣,自順治五年至康熙二十七年(1648-1688年)共發生各種自然災害14起,其中由“淫雨”所引起的內澇即達8起之多,占災害總數的57%強[5]。沈丘縣自順治五年至康熙元年(1648-1662年)共發生自然災害7起,其中僅水災就占了6起[6]。在康熙統治的前二十年時間裏,淮河中游的邳州“水澇災眚,歲歲見告。”[7]淮河流域各地的方志關於清初“大水傷禾”、“漂沒田廬”的記載連篇累牘,不絕於書。可見,由強降水而引發的內澇是清初淮河流域諸種自然災害中較為嚴重的一種災害。
(三)旱蝗之災。淮河流域所處的南北氣候過渡帶特徵,使得流域旱澇等自然災害頻仍發生,如大氣環流發生變異,梅雨季節冷暖空氣不在流域交鋒,則極易發生乾旱少雨天氣,形成旱災。而與旱災相伴的往往是蝗災,以致出現“旱蝗相仍”[8]的局面。我們對康熙《泗州志》進行了統計,自順治六年至康熙二十六年(1649-1687年),泗州共發生各種自然災害24起,其中旱蝗之災即為9起[9],其發生次數在諸種自然災害中僅次於水災。五河縣在康熙十七年至二十年(1678-1681年)的四年時間裏,即發生了四次旱蝗之災[10]。“淫雨則水漲而四溢沒平疇,旱 則溝澮皆涸無所取水”[11],“大雨大災、小雨小災、無雨旱災”的“十年九災”[12]現象,已成為清初淮河流域自然災害頻繁發生的真實寫照。
(四)地震、海溢、冰雹等自然災害亦時常發生。除海溢之災僅限於沿海州縣以外,地震、冰雹等自然災害則遍及整個淮河流域。康熙七年(1667年)淮河上游的通許、沈丘、商城,中游的宿州、靈璧、虹縣等地即同時發生了大規模的地震災害,宿州在這次地震之災中,“房屋倒壞,傷人無數”[13]。冰雹災害所造成的損失也極其嚴重,如靈璧縣在順治十六年至康熙八年(1659-1669年)所發生的5起嚴重自然災害中,冰雹和地震就分別占了2起和1起[14]。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七月,沈丘縣突降冰雹“大如杵,小如雞子,城內屋瓦皆碎”[15],損失十分慘重。
(五)瘟疫。大災之後必有大疫,這幾乎是清初淮河流域自然災害發生的客觀規律。順治三年(1646年),山東沂州“大疫,人畜死者甚眾”[16]。順治十五年(1658年)五至八月間,沈丘縣連降暴雨,“河水氾濫,平地深丈許。秋禾一粒無存,廬舍漂沒殆盡,人多溺死,牛畜饑餓死。”不久,瘟疫肆虐,大水中“倖存者以瘟災倒斃”[17]。可見大災之後疫情蔓延所造成的損失,有時比災害本身的損失更為嚴重。
以上是有關清初淮河流域自然災害中影響較大的幾種災害,至於如雪災、風災等小的自然災害,清初的淮河流域也時有發生,只是其所造成的損失不大,故而不再多費篇幅進行論述。
清初淮河流域的自然災害,就其發生的次數和所造成的損失而言,大體呈現出以下幾大特點:
(一)波及範圍廣。清初淮河流域的自然災害上自淮河發源地桐柏山,下至淮河入海口雲梯關,幾乎波及整個流域。如順治十五年(1658年)的水災,上游河南,中游安徽,下游山東、江蘇均未能倖免[18]。這種全流域的自然災害,在清初時有發生,其危害程度十分劇烈。特別是黃河奪淮之災,往往一年之內自上游至下游地區連續發生多次,給淮河流域人民帶來了極大的災難。康熙六年(1667年)黃河在桃源縣煙墩和蕭縣石將軍廟相繼決口,旋即“又決桃源黃家嘴,已塞複決,沿河州縣悉受水患。清河沖決尤甚,三汊河以下水不沒骨幹。黃河下游即阻,水勢盡注洪澤湖高郵水高幾二丈,城門堵塞,鄉民溺斃數萬”[19]。康熙九年(1670年)自秋至夏,黃河又先後在曹縣、單縣、蕭縣、清河、桃河等地決口,“水灌清河縣治”[20]。由此可見,清初淮河流域自然災害所波及的範圍是十分廣泛的。
(二)持續時間長。清初淮河流域的自然災害不僅波及範圍廣,而且持續時間長。水、旱等自然災害持續時間短則數日,長則盡年。如順治六年(1649年)六月,泗州“淮大溢,東南堤決,水灌泗州城,深丈餘。男婦猝無防備,溺死者數萬人,至十月始消。”[21]經過長達5個多月的大水浸泡,泗州“官廨、民居十圮四五矣。鄉都田疇一望晶淼,禾稼俱盡。”[22]這僅是就災害本身而言,至於由災害所引發的饑饉、瘟疫等災害,往往持續的時間更長,有的甚至數年不已。
(三)多災併發且連續性強。清初淮河流域的自然災害還呈多災併發且連續性強之勢,這種多災併發的現象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一年之內連續發生多種自然災害;一是連續數年發生同一種或多種自然災害。如康熙十一年(1672年),宿州連續發生冰雹、洪澇、蝗蟲等三種自然災害“二月,雨水冰;五月望,大雨連綿,平地水深丈餘。秋,蝗蟲踵至,撲地彌天。”[23]康熙十八年(1669年),地處淮河與洪澤湖交匯之處的泗州,亦在一年之內連續發生了多種嚴重的自然災害,損失極其慘重。是年,“夏,大旱、蝗。禾種絕,草根盡。”“冬,大水。潰堤決城,城內水深丈餘,官舍民房盡圮”[24],“人民多溺死”[25]。在鳳陽縣,自康熙元年至十一年(1662-1672年),連年發生各種自然災害,共計水災8起、蝗災3起、旱災2起、震災1起,且個別年分一年之內多災併發。特別是康熙十年(1671年),該縣旱蝗之災併發,“禾麥皆無,人食樹皮”[26],其情之慘難以名狀。
(四)破壞性強。清初淮河流域自然災害所造成的破壞性極強,損失極其慘重。康熙元年(1662年)淮河上游普降大暴雨,“大樑四面水圍畢,餘波沖倒鄭州城。中牟縣去十之七,支派遍滿蓬池鄉。張揚一市無居室,三十六陂盡澤國。”[27]康熙十九年(1680年)夏六月間,由於淮河上、中游地區連降大暴雨,地處淮河、洪澤湖之交的泗州遭到了滅頂之災,淮水“高出堤者數尺,檣帆往來,可手援堞口。……官若浮鷗,百姓盡奔盱麓鄉村,若鳥獸散。”[28]唐宋以來盛極一時的泗州城從此葬身茫茫洪澤湖底。
二、清初對淮河流域自然災害的治理對策
針對淮河流域愈演愈烈的自然災害,清初統治者為儘快穩定淮河流域的社會秩序,恢復和重建流域的經濟,以鞏固清王朝在淮河流域的統治,相繼採取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治理對策,從各個方面加強對流域自然災害的治理。
(一)全面治理黃河,減輕黃河奪淮之患
宋明以來黃河屢屢在南岸決口,頻頻奪潁、渦、濉、泗等水入淮,特別是明代中後期,為確保每年400余萬石漕糧通暢地運往北京,明王朝統治者消極地採取了抑黃入淮濟運、束水攻沙、以清刷黃的治淮方略,高築高家堰。結果直接導致了清口淤塞和洪澤湖水位抬高,使“湖底漸成平陸”[29],從而加劇了淮河下游地區的洪澇災害,“淮(安)、揚(州)兩府之民,歲苦水災,而淮之鹽城、山陽,揚之興化、高郵、寶應、江都、泰州為尤甚”[30]。康熙九年(1670年),“暴風雨,黃、淮並溢,撞卸高郵石工六十余段,沖決五丈餘。高(郵)、寶(應)等湖受淮、黃合力之漲,高堰幾塌,淮(安)、揚(州)岌岌可危。”時任工科給事中的李宗孔為此疏言:“水之合,從諸決口以注於湖也。江都、高、寶無歲不防堤增堤,與水俱高。以數千里奔悍之水,攻一線孤高之堤,值西風鼓浪,一瀉萬頃,而江(都)、高(郵)、泰(州)以東無田地,興化以北無城郭室廬”[31]。可見淮河流域中下游的水災之患緣于黃河奪淮。因此,要減輕或消除淮河流域中下游地區的洪澇災害,必須首先治理黃河,所謂“以水治水,則導河即所以浚淮也,治淮即所以導河也”[32]。“治黃即所以治淮,而治淮莫先於治河”[33]。
清初對黃河的治理早在順治之初即已開始,順治二年(1645年),黃河先後在考城、王家園兩處決口,清世祖聞訊後,即“命工部遴員勘議協修。”順治時期對黃河的治理幾乎年年進行,但是由於這一時期國家尚未統一和安定,因此,對黃河的治理基本上還停留在隨決隨塞階段,即所謂“旋築旋決”[34]。
康熙初年,黃河南決奪淮災害日益加劇,自開封以下至桃園、清河等縣倍受荼毒。面對這一嚴峻形勢,清聖祖即位以後,即把治理黃河提上了議事日程,並將其放在戰略的高度,“以三藩及河務、漕運為三大事,夙夜廑念。曾書而懸之宮中柱上”[35],以示治理的決心。康熙十一年(1672年),為給全面治理黃河提供依據,清聖祖親派侍衛吳丹等人巡視黃河並繪圖說明。康熙十五年(1676年),冀如裼等又受命視察河工,行前清聖祖一再囑託:“河工經費浩繁,迄無成效,沿河州縣百姓皆受其困。今命爾等前往,須實心相視,將河上利害情形體堪詳明,各處堤岸應如何修築,務為一勞永逸之計,無得苟且塞責。如堪視不審,後複有事,爾等亦難辭咎”[36]。這年十二月,清聖祖還從治河、導淮、通漕的長遠之計著想,“命江南淮、揚所屬沿河地方栽植柳樹,以備河工之需。”[37]先是,總河朱之裼亦力陳淮、黃兩河利害,條上工程、器具、夫役、物料等八弊,提出了預選治河之才和河政十事的建議,云:“英才器使,用人所亟。獨治河之事,非澹泊無以耐風雨之勞,非精細無以察防護之理,非慈斷兼行無以盡群天之力,非勇往直前無以應倉猝之機。”[38]
然而,受三藩之亂的影響,康熙十六年(1677年)之前,清王朝對黃河的治理並未能系統展開。康熙十六年初,在平定“三藩”之役即將取得決定性勝利的時候,清聖祖全面大規模治理黃河的計畫開始付之實施。二月,安徽巡撫靳輔被任命為河道總督,全權負責黃、淮二河的治理工作。靳輔履任後,盡心盡責,他委任治河專家陳潢實測黃河河道。陳潢不負所望,“遍閱黃、淮形勢及沖決要害”[39],“不避寒暑,無分晝夜,與大工為始終者,十年如一日。”[40]靳輔治黃大體可分為兩個階段。康熙十六年至二十二年(1677-1683年)為第一個階段,在這一階段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