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史館的人員設置與管理機制

 

清代史館是中國古代官方史學機構發展的最後階段,儘管它們不是完整的國家行政機關,但是,它們在自身的建置過程中,充分吸收了此前歷代官方史學的經驗,並結合滿清歷史文化的特點,在人員設置、組織管理等方面都有著嚴密的制度,具備一套與專制官僚體系相適應的運作方式,在史館建設的方方面面都達到了古代社會的最完備狀態。 

  

  清代史館的人員設置 

  

人員設置是史館建設最為重要的方面,是他們——史館中的纂修人員——修纂了數以千萬卷計的各類史書,為後世留下了寶貴的歷史資料。 

儘管清代史館種類不同,數量眾多,規模不等,歸屬不一,在管理上面也存在一定的差異。但是,從總體上看,清代史館在制度建設上基本是相互比照進行的,一旦一種史館中出現有效的管理方法,其他史館便會認真仿效,從而成為一種模式,以相對穩定的狀態固定下來。 

就清代史館的人員設置來看,各史館之間大同小異,明顯是相通的。具體來講,各史館編纂人員的設置按分工不同,可分為四大部分。那就是管理人員、纂修人員、佐修人員和勤雜人員。下面我們就分類進行討論。 

1、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是史館的上層,是修史活動的具體組織者和領導者。就清代史館的情況看,主要有監修總裁、總裁、副總裁、提調等。 

監修總裁 

在清代史館中,監修總裁一職並非所有史館都有,只在實錄館、《明史》館等重要史館中設立。實錄館設立監修總裁,始于康熙六年(1667)編纂《世祖實錄》,此前纂修《太祖實錄》和《太宗實錄》,俱見總裁官,而未見監修總裁官[1]康熙六年九月,纂修《世祖章皇帝實錄》,命大學士班布林善為監修總裁官,大學士巴泰、圖海、魏裔介、衛周祚、李霨為總裁官……”[2]自此以後,每次開館纂修實錄,都要設立監修總裁之職。《明史》館設立監修總裁始于康熙十八年,命內閣學士徐元文為《明史》監修總裁官,掌院學士葉方靄、右庶子張玉書為總裁官[3],從此開始了《明史》大規模的修纂。監修總裁是實錄館與《明史》館的最高長官,最受皇帝信任,額設一人[4]。監修總裁負責史館的全面管理工作,向史館傳達皇帝的諭旨,向皇帝彙報史館的工作情況,提出與修史有關的建議,審定史館各項規章制度、寫作計畫以及史書稿本、定本等。監修總裁例由內閣大學士監充[5]一般而言,監修總裁並不真正參與史書的修纂,故事,監修官不與編纂[6]。因為監修系朝廷重臣,外間事務繁多,有時兼領多個史館,故而對史館的管理不可能非常細緻,其主要的任務是保證官修史書在政治問題以及歷史人物的評價問題上與統治者的思想保持一致,協調史館與各衙署之間的關係。監修總裁擢官他任或免職致仕,其職由後繼者補任。 

總裁、副總裁 

在清代所有史館中,都有正副總裁一職。按清代規定,設館修史,內閣大學士、學士、翰林院掌院學士以及各部尚書、侍郎例充正、副總裁官,由皇帝欽命。但是,由於史館的隸屬不同,總裁、副總裁的來歷也不同。就大多數史館來講,總裁、副總裁來自內閣和翰林院,但像方略館,總裁由軍機大臣兼充,沒有副總裁。玉牒館,正副總裁由宗人府宗令、宗正以及內閣大學士、學士、禮部尚書等組成。不管怎樣,他們都對皇帝負責。 

清代史館中的正副總裁均由滿漢官員組成。不同史館中總裁、副總裁的數量是不相同的。像國史館,總裁,特簡,無定員[7],到咸豐以後,逐步形成國史館總裁滿漢各一員的規制,惟副總裁尚無定員。光緒時期,最終形成了總裁、副總裁各二員,滿漢員缺對等的定制[8]再如方略館,總裁無定員,以軍機大臣領之[9]。再如實錄館,每次纂修,正副總裁從七、八人到二十餘人不等。還有會典館,其總裁人數一般保持在四人左右,有時是二、三人不等,比如嘉慶《大清會典》,總裁滿漢四人,副總裁滿漢五人,但其中變化很大,嘉慶六年(1801)以大學士王傑、慶桂、劉墉、董誥為總裁官[10],然以後保甯、朱珪、戴衢亨、劉權之、托津、曹振鏞先後補任總裁官。這其中有病逝者,有調離者,嘉慶《大清會典》最後成書時總裁只有托津和曹振鏞二人。一些特開的史館,在正副總裁設置上也數量不一,像《明史》館,由於前後遷延時間過長,先後任命的總裁就有幾十人,康熙二十一年一次就任命阿蘭泰、王國安、牛鈕、常書、孫在豐、湯斌、王鴻緒七人為總裁[11]。乾隆八年康熙《大清一統志》刻成,奉旨開載的總裁就有蔣廷錫、尹繼善等九人,而修纂《八旗通志》,只任命鄂爾泰一人為總裁官。凡此都說明,在史館的實際運作中,總裁、副總裁的數量並不是固定的,而是視修纂史書的重要程度和工作量來變化的。 

在沒有設立監修總裁的史館裏,總裁實際上就是史館的最高領導,正副總裁一般情況下也不參與史書的修纂,對史館的管理也是相對鬆散的。他們主要審定書稿,滿人總裁還要負責滿文本的校訂。凡制定史館章程、修史計畫,督促在館人員趕辦功課,考核在館人員等等,均有正副總裁負責。在擔任正副總裁期間,他們原則上專司館事,不再到原署視事,道光間杜受田任職實錄館,咸豐帝諭內閣:現在實錄館纂輯稿本,漸次成書,杜受田專司勘辦,著毋庸赴刑部辦事。[12]就說明了這一點。正副總裁任職史館,如有升轉,著仍兼理行走,若有升轉外省者,其員缺,著即奏聞[13]。另外,在清代,一人可以同時兼領多個史館的總裁或副總裁,像張廷玉、鄂爾泰等人,都是如此。 

提調 

提調是史館中負責處理具體事務的官員,凡調撥館內人員,督催功課,文書往來,以及人事、經費、業務等諸事,皆由提調處理。所謂提調掌章奏文移,治其吏役[14]凡一切往來文移咨查事宜及考核各員功課,實為提調官專責[15] 

在大多數史館中,提調一般由內閣侍讀學士、侍讀以及翰林院侍讀等兼任,也往往從纂修官中升任。提調屬於文詞之士,熟悉史書修纂,在管理史館事務方面是內行,有時還要親自參加修史。當然,在有些史館中,提調官不是由內閣和翰林院官員兼任,而是另有他途。比如方略館,提調官俱由軍機章京內派充[16];玉牒館,提調官必須有一人是宗人府理事官;各部院修纂則例,提調官則由各部院自己派充。 

各史館的提調官一般都由滿漢官二至四人組成。像國史館,提調,滿洲二人,以內閣侍讀學士、侍讀派充;漢二人,以翰林院侍讀等官派充[17],到宣統年間,才又增加蒙古提調二人[18]實錄館,嘉慶四年(1799)纂修《高宗實錄》,根據監修總裁、總裁的提議,擬定滿、蒙、漢提調各一員[19],而這種預先擬定的數目與實際數目相差甚遠,《高宗實錄》纂修實際所用的提調官為滿漢提調五人,蒙古提調七人[20]會典館,光緒會典館開館以前,擬設滿提調二員,漢提調一員[21]。其他如玉牒館,提調二人;方略館,提調,滿洲二人,漢二人[22]三通館,提調二人[23],等等。 

提調升遷以後,一般還要在史館纂辦,而且,在清代,還經常發生兩個史館共用同一提調的現象。乾隆《清會典館奏議》載:會典館提調官二員,積德已升授都察院左副都禦史,仍留館兼辦。另一提調官世臣升授內閣學士,仍留兼辦。另外世臣亦系國史館提調,可否令其一體兼辦[24] 

提調官雖然地位不如總裁顯赫,但卻是史館中辦實事的官員,他承上啟下,提協調度,位置非常重要,所謂總其成于監修,專其責於提調[25],就是對提調事權和地位的很好的說明。 

2、纂修人員 

纂修人員是史館修史直接的承擔者,是史館編纂隊伍的主體組成部分。主要有總纂、纂修、協修等。 

總纂 

總纂一職,最早出現在實錄館中,嘉慶六年(1801)三月,任命內閣學士吉倫、玉麟、都察院左都禦史恩普、太常寺卿劉鳳誥為總纂官[26]。這是清代史館中首置此職,此後國史館、會典館仿效添設。方略館職務設定中沒有總纂,但光緒年間編纂《欽定平定陝甘新疆回匪方略》,出現總纂字樣,當是根據修史需要而設置的。 

總纂有一定的數額,從檔案材料看,實錄館額設總纂滿漢各二員,但實際上數額一直在變化,每次開館都不相同。國史館總纂,滿洲四人,蒙古二人,漢六人[27]。而實際情況也在不斷變化。 

總纂是從纂修官中選拔的,與纂修一樣,都要參與編纂。但總纂在完成自己的功課時,還須通改纂修、協修編纂的史稿,劃一體例,修改字句等。 

纂修、協修 

纂修官是史館修史的主力軍,就絕大多數史館來講,纂修官主要來自翰林院、詹事府、內閣及其他衙門。比如國史館,纂修、協修無定員[28],滿洲總纂、纂修以內閣侍讀學士、侍讀中書及部署、科道等官派充,漢總纂、纂修、協修以翰林院侍讀、編修、檢討學士以下各官派充[29]。從實錄館檔案來看,實錄館額設滿蒙纂修官各十人,由內閣等衙門於六品以上官員內挑選精通滿蒙文字者一、二員,理藩院挑選蒙古纂修官八員,保送到館,考試錄用。漢纂修官二十人,由翰林院、詹事府充補。但實際數字遠遠不止這些。光緒年間纂修光緒《大清會典》及《事例》時,額設滿漢纂修官三十六人。玉牒館纂修官,額設十一人,分別由宗人府理事、滿主事、漢主事、翰林院官、內閣侍讀、禮部司官組成。一些特開的史館,纂修官人數不等,康熙十八年以博學鴻儒五十人充《明史》館纂修官,其後又不斷充補。康熙《大清一統志》纂修官多達一百一十三人[30]而三通館職名載三通館纂修官有四十五人[31],經王鍾翰先生補釋為五十人[32]。可以這樣說,各個史館之間纂修官數目有很大差異。同一史館額設的纂修官數目與實際參與纂修的數目也存在很大不同。這些,都需要對史書所載每一史館纂修官的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儘管清代史館在纂修人員的組成上,主要有翰林院官員、內閣官員,還有其他政府機構派充的官員,但有些史館纂修官的組成富有特色,比如方略館,纂修官幾乎完全由軍機章京派充,只漢纂修內由翰林院咨送一人,史載纂修滿洲三人,漢六人,俱由軍機章京內派充,漢纂修缺內由翰林院咨送充補一人[33]。再如會典館,其纂修官以吏、戶、禮、兵、刑、工諸部署官員為主,翰詹官員為輔。尤其是光緒會典的纂修官,竟全部由內閣中書、部院司員、京堂及個別禦史充任。我們知道,方略館所修多為記載戰爭的專史——方略,軍機處官員對此比較熟悉,會典所記乃各部院衙門的典章制度,部院官員對此比較瞭解,以他們充任纂修官,實際上體現了清代史館以內行修史的指導思想。 

協修官在清代很多史館中都存在,是因為館中額定纂修官不敷使用而增設的纂修人員,主要由一些官職較低而又具備修史才能的人組成。協修官數額不定,視修史需要而增減。如纂修嘉慶《大清會典》,纂修官不敷任用,於是就增加了協修官,他們不領公費,本無定員,各衙門……所送之員多寡不齊[34]。協修的來源,一般由史館向內閣、翰林院行文咨取,有時也採用招考的辦法錄取。協修與纂修一樣,都要勤勉修書。 

在實錄館中,還有效力纂修官、效力收掌官以及效力校對官等名目,這些人數量很少,是暫時安排在館中效力的受到降職處分的官員。如國子監祭酒法式善,在國子監內聲名狼藉,又論旗人外出屯田,令嘉慶帝非常不滿,責令他在實錄館效力行走[35]再如尚書那彥成,在外不能決勝千里,在內不能運籌帷幄,洵為無用之物,於是,著革去尚書都統講官花翎,格外施恩,用為翰林院侍講,在實錄館效力行走[36]。這些人會很快離開史館,改派它職。之所以安排在史館,實乃帶有停職反省的意味。 

還有,在史館中,滿、蒙纂修不需要進行原創俟漢書纂成後方能起稿[37]。實際上是將漢文文本譯成滿文、蒙古文,與翻譯沒有什麼兩樣。 

3、佐修人員 

佐修人員是指史館中的校對、翻譯、謄錄等,他們不直接纂修史籍,在史館中地位較低,但由於涉及到史書的善後工作,故不可忽視。 

校對 

校對掌校勘之事,一書修完,必有校對官根據需要,對漢、滿、蒙三種文本的史稿中的文字進行校勘。各史館的校對一般都有額設數人,如國史館,校對,滿、蒙、漢俱各八人[38],嘉慶朝修《高宗實錄》,奏定校對官滿、蒙、漢各十四人。但實際人數往往是隨著工作量的大小而增減的。像國史館,道光年間有校對官68人,到光緒十四年(1888)就增至348[39]。在一些史館中,如國史館、實錄館等,還設有清文總校一職,總負責史稿滿文本的校訂,反映出統治者對滿文文獻的重視。隨著歷史的發展,到清代後期,清文總校的地位越來越高,這大概是與文武大臣中精通滿文的人越來越少有關。還有的史館又有總校、詳校等名目,將校對人員的職責細化。 

在沒有專職校對的史館中,校對由纂修官兼辦,像三通館中就是這樣。 

翻譯、謄錄 

翻譯負責史稿的滿、漢、蒙文之間的轉譯,謄錄負責以工整字體抄錄所修史稿。在各個史館中,這兩種人員也有額設之數,但往往也是根據修史需要進行調整。 

校對、翻譯、謄錄一般都是由史館向內閣和吏部咨取,但由於需要量大,其主要來源就是落第舉子、貢生、監生等,從他們當中簡選,所謂從前各館修書,需用謄錄,多由落第之舉貢生監中考取、挑取[40]乾隆八年還規定統一由吏部舉行考試,在舉人、拔貢、監生等人員中選取翻譯、謄錄等官充補史館[41]有一份道光六年(1826)的檔案,是玉牒館為纂修考取滿謄錄筆帖式行各衙門事[42],說明通過考試選取史館佐修人員已成定制。 

另外,像會典館等史館中還有畫工,也屬於佐修人員。 

4、勤雜人員 

史館中還有一部分處理日常雜務的勤雜人員,他們為史書的順利修成提供後勤保障。其名目有收掌、供事等。 

收掌 

收掌是史館中負責保管、收發書籍、資料的人員,絕大多數史館都有此職。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的內閣檔案、國史館檔案、方略館檔案等修書檔案中,經常看到收掌官簽名的咨取、咨送書籍、資料的檔案。收掌官有一定名額,但各館數額不同。國史館定額為四人,間用滿漢;方略館定額也是四人,滿二人,漢二人;玉牒館定額為十二人,主要為滿人;實錄館名額不定,一般為滿漢十八至二十人,蒙古六至八人。等等。收掌一般由內閣、翰林院、詹事府中書、筆帖式及各衙門小京官、筆帖式充補。 

供事 

供事是史館中辦理日常雜務的勤務人員。他們由提調分派到史館內各個機構上執勤,登記考勤、記錄功課、收發檔等一應雜役,均由供事辦理,事務繁雜。供事有時也抄寫史稿。筆者所見到的一份史館官員功過等第冊中就有供事抄寫最多,行走最勤[43]的記載。 

除了收掌、供事外,不同史館中還有一些名目不同的勤雜人員,像方略館中的承發,會典館中的紙匠等各色匠役,不一而足。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清代史館在人員設置上有嚴密的體系。從管理人員、纂修人員、佐修人員到勤雜人員,層層分工,責任分明,防止了史館修史組織不力,效率低下,書出眾手,分割操裂[44]的弊端,保證了史書的順利修成。可以說,在中國古代設館修史的歷史上,清代史館的纂辦能力是最強的。 

同時,還要注意到:其一,從清代史館人員結構上看,漢人、滿人、蒙古人都占一定的比例,特別是漢人和滿人,數量大體相當。這與清朝以少數民族立國的現實是相適應的。其二,從清代史館的編制來看,雖然皆有定額,但實際上變動和流通很大。體現出穩定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特點。其三,從史館內部人員權力的變動來看,不同人員在史館中的地位沉浮,與其在館中的貢獻密切相關。比如實錄館總纂官,初設權力較大,但到後期日漸脫離纂修工作,位在提調之下。再如國史館供事,本是勤雜人等,但由於其參與館務越來越多,甚至像謄錄一樣抄錄資料,竟然有了總辦供事為闔館領袖,事務較繁[45]的說法。這樣的變動實際上是一種良性的變化,有利於史館修史的正常運轉。 

  

  清代史館的管理制度 

  

清代史館內部機構的組成,各類史書並無明文記載。故只能從檔案資料中瞭解一些情況。在《國史館檔案》中,可看到國史館的機構有總纂處、滿總纂處、校對處、謄錄處、承發處、翻譯股、長編處、大臣傳處、畫一傳處、十四志處、奏議處、滿堂、蒙古堂、前堂、後堂、書庫等等,顯得雜亂無章,名稱也不統一。這恐怕與國史館存在時間較長,各機構增減、名稱變更頻繁,檔案記載只按當時情形筆錄有關。和國史館類似,會典館設有漢總纂處、漢謄錄處、漢文總校處、漢校對處、滿總纂處、滿謄錄處、清文總校處、滿校對處、畫圖處、紙庫、書庫等[46]。實錄館與方略館等史館也有著與之大致相同的機構設置,諸如纂修處、謄錄處、校對處、文移處、翻譯處、書庫、紙庫、檔案庫等等,實錄纂修因系用滿、蒙、漢三種文字繕寫為三種文本,故而在機構設置上就有了滿、蒙、漢三個並列的系統,諸如滿纂修處、漢纂修處、蒙古文纂修處等。其他一些規模小些的史館在機構設置上也仿效這些大的史館。不管怎樣,這些機構各有專職,既互相分工,又密切配合,其中纂修、校對、謄錄、翻譯四處專司史籍的編纂、校對、繕寫與滿漢轉譯,責專任重,是史館的核心機構。其他或為輔助性機構,或為臨時性機構,都是圍繞核心機構而設立的。 

組建一個史館,涉及到官僚機器各個部門,房屋由內務府提供,桌飯銀兩由戶部支領,修史所用桌櫃、筆墨,以及修理、裱糊等由工部負責,開館由欽天監選擇吉日,修成後恭進御覽必須由禮部參與[47]。至於史官的選任,資料的徵集,又涉及到吏部、內閣、軍機處、翰林院以及各個部院、科道、地方督撫、八旗、蒙古等等,雖然沒有獨立人事職權,涉及面卻相當廣泛。 

就清代史館來講,內部,設有不同機構;外部,和各個部門都有聯繫,特別是史官,由不同部門簡派,大部分屬於兼職,並且流動性較大,各館總裁等,又多是朝廷大員,事務繁忙,職所不專,這就使得史館自身必須有一套管理制度,以保證史書修纂的順利進行。 

1、制定館規,按章行事 

有清一代,凡較大的史館,都制定有一套規章制度,或曰規條,或曰章程,或曰條例,對館內各機構的職責、纂修任務、事務協調等都有明確規定。所謂在館辦事宜有成規。總裁官督率纂修各官,每日必及辰而入,盡申而散。庶幾在館辦事,俱有成規。不獨勤惰易稽,年限便於核定,且互相討究,可以斟酌得宜,彼此觀摩,亦見智慧交奮[48]國史館為清代最重要的史館之一,它的有關條例,早期未見記載,光緒三十四年(1908),制定了《改定史館章程條例》[49],宣統三年(1911),又有《厘定史館章程》[50]。其中有人員安排、經費使用、督察纂修以及查閱資料等各方面的規定,表明清代比較注意對史館的制度管理。但由於這些規定出臺之時,已是清朝即將滅亡之日,為瞭解盛世之下史館修史的制度規定造成了遺憾。好在筆者看到了道光三十年(1850)的《實錄館新定規條》,雖然亦非盛世產物,但畢竟年代稍早,且清廷在組建史館時本來就是相互參照的,窺一斑而見全豹,還是可以從中窺知史館制度建設的一些側面。 

《實錄館新定規條》共有12條,對館內各個部門的職責、各部門辦事的程式、纂修的進度、考勤等都做了具體規定。 

比如,涉及各部門職責:文移處是館中職事總匯之處,各股均有行查行領之件,每月核算支領桌飯銀兩數目,均不容稍有遺漏舛錯。書庫收藏朱批諭旨、紅本、記注以及各處檔案書籍和隨時纂出之實錄正副本,收掌官一員,率供事二員專司檔簿,注明某書於某日由某處收到,計若干本。館中有人領看,亦即收取領條,逐日記明,每屆十日提調官查點一次,倘有遺失破損,惟該收掌等是問。紙庫負責收發領到紙張、紅黃綾緞及管理界劃匠、裝訂匠等工價,規定專司人員注明某日領到某項紙若干張,某日發某項紙若干張,作何項使用……謄錄恭繕實錄時,應用紙張,每發十張照上屆例准給備頁兩張,有錯校過多者,即責令該謄錄賠補。或收掌等徇情濫給以及收發不謹、遺失損壞者,查出均惟該收掌官等是問,仍責令照數賠補[51] 

再如,涉及纂修程式和進度:纂修史籍是史館的中心任務,滿漢纂修官每員名下應照上屆,各以供事二員敬值,並派總敬值供事二員。凡漢纂修認定應纂每月書,先令該供事將此一月各項檔案按日分類匯抄成帙,略如長編之例,交纂修官纂輯,以致事半功倍。成卷後先呈監修總裁、總裁恭閱。其漢本未成時,滿纂修先將清字諭旨及應載事件敬謹譯出,務與原本清文吻合,交與漢纂修匯輯。書成後若系漢文遺漏,惟漢纂修是問,若系原奉清文未經譯交,致有遺漏者,惟滿纂修是問。滿漢本應派收掌官四員專司其事,逐日記明檔簿,提調不時檢查,至纂書體例及書內有應斟酌之處,並請監修總裁、總裁指示,纂修官與提調毋庸攙越。謄錄官繕寫史稿,漢謄錄官每人每日寫一千字滿洲、蒙古謄錄,每人每日各寫五百字凡謄錄領書交書時均記明檔簿,令本員自行畫押。有字畫草率及控補過多者,書即駁回另繕。若如式者,收掌官收送校對處細校[52] 

另外還規定收掌官要輪流值班,各盡其職,不准幫辦,等等。 

2、考勤考績制度 

清代史館,特別重視考勤考績,館中都設有考勤簿功課冊,督促館中人員按時到館,加緊纂書,不能懈怠。如實錄館規定,凡總纂、纂修、協修、收掌、校對等官,毋令擅入擅出。每日到館,勿使曠誤,逐日畫到,由提調官加押存查[53]。國史館的考勤幾經變化,開始時議定纂修官每月必須到館十四、五日,月月統計。後來改為半年一統計到館天數,凡半年到館不滿七十日者,下半年補足。全年到館不足一百四十天的,按日扣除其桌飯錢[54],以示懲罰。再後來則採用堂期考勤,即規定每月三、六、九為堂期,屆時到館由考勤人員登記在冊。除此之外,國史館還設立卯簿 在每月朔、望日點卯,登記在冊[55]。另有加班考勤簿,記錄加班人員到館時刻。 

日常考勤是為了督促館中人員及時到館纂辦史書,功課考績則是為了督促纂書進度。為了避免修書曠日持久趕辦之法,在勤考課,考課密則勤惰易稽,功效日見[56]。修書各館對考績都很重視,比如國史館,就設有各種堂期功課檔月功課表,登記編纂、校對等人員交來的史稿數量、內容,在功課上注明某日交功課若干頁。仍不時核對,以免舛錯[57]在國史館的檔案中還可看到立限完成某項功課的記載,如此次派抄一統志副本之供事等務,須趕緊繕寫,立限八月內交齊,並派承叢、方溥、徐錦、王成富、沈鐘英、秦熙成、楊大鈞督催,不得違限[58]再如實錄館規定,除總纂、纂修、協修功課應繳監修總裁、總裁查核外,凡收掌、校對、翻譯、謄錄及供事人等,功課疏密,差使勤惰,應行記功記過之處,比責成提調官記明加押,侯書成議敘呈堂公核[59]又如玉牒館,每月均將本月功課上報上諭處(即稽察欽奉上諭事件處)[60]還有,乾隆時期開會典館,上諭處規定纂修官每員每月須成二十篇,總裁張廷玉感到按月計數,過於倉促,提出按年計數,一年內取足二百四十篇,凡有短少者,系何員名下之書,即指名參奏,將所領公費按數追賠[61],得到乾隆帝認可。此雖有所變通,但纂寫數量並沒有減少,目的仍是督促修書進度。另外,皇帝對修書進度也屢有催促,乾隆十八年(1753)十二月,清高宗上諭內閣,催促會典修纂,纂修會典,開館已屆七年,而所纂之書,尚未及半。每次進呈,諸帙多經朕親加改定,是時既遲延,書複草率,該館總裁官所司何事耶?著交部察議具奏,定限一年告竣。如屆限不完,必將伊等嚴加議處[62] 

3、獎懲制度 

為了保證修書品質和速度,史館訂有嚴格的督察處分制度和獎勵機制。清代對修書過程中出現的錯誤,處罰相當嚴厲,各館修書,纂修官文理錯誤者,罰俸三月,總裁罰俸一月。校對官不能對出錯字,校刊官板片筆劃錯誤,不能查出者,亦罰俸一月[63]。乾隆十六年(1751),清高宗披覽國史館所修國史,對其中的錯誤非常不滿,指出各館進呈之書,皆經總裁閱定。況國史傳信萬世,更非纂輯詞章可比,乃一經披覽,開卷即有大謬之處,初非文義深奧,難於檢點,並非朕過為吹求,但使該總裁等稍一留心,何至於此?著將總裁官傅恒等交部察議[64]嘉慶十年(1805)二月,會典館在纂修會典之時,抬頭處將清世宗廟號寫錯,嘉慶帝大為光火,嚴厲批評館臣諸事漫不經心,將總裁保甯、慶桂、董誥、朱珪、劉權之、德瑛、戴衢亨、長麟八人革職留任,總纂汪德鉞、協修楊樹基、校對邊延英均革職[65]嘉慶二十三年,《明鑒》館館臣在修纂《明鑒》時,仿照《御批通鑒輯覽》敘次,凡書內御批之關涉明代者,全行恭載,但當纂至萬曆、天啟年間,又不請旨,以致按語措辭乖謬,侍講朱珔在覆校時不加改正,受到由侍講降為編修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