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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代史學發展史上,《明史》編修是清朝統治者與漢族士人合作的結果。清廷之設明史館修撰《明史》,除秉承歷朝開國即修前代史的傳統外,還為了壓制當時興盛的私修明史之風,拉攏鉗制漢族士人;漢族士人之參與《明史》修撰,是想借修史保存故國文獻。由於這次史書修撰既關乎清廷政治,又關乎士人對明史的認識。因此,圍繞《明史》修撰,明史館館臣從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史學主張。不僅如此,大思想家黃宗羲、顧炎武,最高統治者康熙、雍正皇帝等也表達了自己的史學觀點,他們大量借鑒歷代史書修撰的成功經驗和失敗教訓,並根據《明史》修撰的實際情況,對史學功用、史書修撰原則、史書體例、史料辨析等史學問題提出了不少具有方法論意義的看法,這些史學見解與主張,既是史家個人的觀點,同時又打上了官方意志的印記。清初史學思想的狀況及發展趨勢,幾乎都與之有著或多或少的聯繫,同時這些見解又直接或間接的影響著清代史學發展的走向,其重要性不可忽視。
一、明治亂、鑒得失與核實求真
明史館館臣是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對待《明史》編修的。作為明末遺民,他們中的多數人對故國文獻有種愛戀之情,“以任故國史事報故國”,[1]希望能借此保存一代之史。從學術淵源上看,《明史》纂修官中的許多人都和黃宗羲、顧炎武有著這樣那樣的學術關聯,比如萬斯同、潘耒等人與黃宗羲、顧炎武有著直接的學術淵源,徐元文、徐乾學、李因篤、朱彝尊、湯斌等人與黃、顧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因此,他們受黃宗羲、顧炎武史學思想影響很大,在論述史書修撰的價值與意義時,摒棄明代虛無學風,沿著經世致用和核實求真兩個思路來考慮問題,明顯折射出清初崇實黜虛的學風轉向。
潘耒是顧炎武的學生,深得顧氏治學之要領。他特別推崇乃師“明體適用”的經世思想,指出顧氏之學乃“通儒之學”,並批判了雕琢剿說、高談無根的“俗儒之學”。[2]受此影響,他提出研究歷史的目的和宗旨應該是“史家大端,在善善惡惡,所謂誅奸諛於既死,發潛德之幽光者,其權至重”。[3]對歷史事件做出善善惡惡的道德評價,勸戒後人,是潘耒參修《明史》的指導思想。
《明史》之成,黃宗羲的學生萬斯同功勞最著,他“不居纂修之名,隱操總裁之柄”,[4]制定凡例,擬定傳目,統改史稿,以自己的才學識深刻地影響著《明史》修撰。他繼承黃宗羲經世致用的思想,對當時理學空談性天、學者脫離社會現實和民眾生活的現象進行了抨擊,認為史學乃經世之大端,“將盡取古今經國之大猷,而一一詳究其始末,斟酌其確當,定為一代之規模,使今日坐而言者,他日可以作而行耳”。他指出,通過考察歷史上的治亂興衰所取得的經驗教訓,決非一時的“因時補救”所能比,而是具有“建萬世之長策”的長久價值。[5]
湯斌對史學的社會作用也有深刻論述。他學出孫奇逢,篤守程朱,亦不薄陸王,主於刻勵實行,不尚空談,反對虛空玄遠的學風。他在給顧炎武的一封信中稱讚顧氏為“當今第一有用儒者”,敬佩顧氏治學“有裨世道”,認為顧氏批判當時學者溺于空疏無當之學,是切中時弊之言,並指出聖賢之學是切于民生日用的。[6]他反對重經輕史的言論,認為經史同條共貫,史學不僅“備事辭”,而且“明道法”,所謂“經史之法,同條共貫。《尚書》備帝王之業,經也而通史;《春秋》定萬世之憲,史也而為經。修史者蓋未有不祖此者也。故道法明而事辭備,此史之上也”。[7]明史館初開之時,湯斌就上疏順治皇帝,提出自己對修史的見解,強調指出“臣竊惟史者,所以昭是非,助賞罰也。賞罰之權行于一時,是非之衡定于萬世”。[8]彰揚史學昭明是非的作用。
史書具有別善惡、考盛衰、鑒得失的作用,這是《明史》作者的共識,如葉方靄認為:“史之有作,所以別善惡,著勸懲,考政治之盛衰,審質文之厘革,是者取之,否者舍之。”[9]施閏章認為“史不可一日無也”,修撰《明史》的目的就是“監前代之得失,以信今而傳後,”[10]曾擔任史館總裁的徐乾學、徐元文,治學受舅父顧炎武影響,頗有本源。《亭林文集》卷六載有顧炎武《答徐甥公肅書》,向他們提出“夫史書之作,鑒往可以訓今”的治史原則。受此影響,他認為《明史》之修,就是要起到“揚善懲惡”、“垂萬世之炯戒”、“取信於將來”、“傳之于後代”的作用。[11]
與強調史學經世致用一樣,《明史》作者還強調史學求真。如毛奇齡提倡對史料的考實。他在研究了明代《實錄》和野史後,深感其間捏造甚多,他上書總裁官,說:“捏造之不可也,捏造則何不可造也。捏造非史也。”[12]他猛烈批判了那種“誣經誣史誣當今帝王誣後世”的“誣史”。[13]為防止“誣史”流傳後世,他提出“核實”的主張,“千秋信史,所貴核實。”[14]從此出發,他對自己所掌握的材料,考析同異,剖決疑似,不遺餘力,以求史料可靠。施閏章對修史之難有自己的看法,他認為寫好歷史,殊非易事,他在《修史議》中列舉修史“八難”,其中“核實”即牽涉史料真偽,“前朝載籍,逸於兵燹,而子孫志傳,類多曲筆”,故而要考證求真。[15]“儻不細為之稽核,則指白作黑,終成誣史”。[16]所謂“考證欲精”,“精則無抵牾之病”,[17]便是他們對精考史料的深刻認識。
《明史》纂修官們的這些見解,遠接古代史學經世致用的優良傳統,近承顧炎武、黃宗羲對史學重要性的深刻論析,批判了宋明以來空談性理、言無征實的學風,明顯地帶上了這一時期高揚的明體達用、黜虛崇實的實學思潮的特點。經世致用與核實求真相結合,預示著清代史學思想的轉折。乾嘉時期史學領域極重考證,並寓史論于史考之中,實際上就是這種史學思想的延續。
二、史家“是非之心”與據實直書
繼承南董精神,堅持實事求是、秉筆直書,是《明史》纂修者的一致思想。他們提出“秉筆欲直,而持論欲平”的原則,所謂“直則萬世之公道伸,平則天下之人心服”。[18]但頗具特色的是,在實事求是、秉筆直書這一點上,他們特別看重史家“是非之心”對修史的影響,“虛心”、“平心”、“公心”、“心術”之類的詞語被人們反復提起。潘耒認為,要做到直書不誣,最關鍵是要“虛心”,不要有主觀成見,“惟虛心斟酌,勿主一說,而後是非可定”。[19]萬斯同認為作史最難的就是“事信”,尤其是在當時滿漢矛盾極為激烈的情況下,“事之信猶難”。他認識到,史書是由史家撰寫的,史家主觀的好惡必然影響到史事記載及評價的準確,為防止“好惡因心而毀譽隨之”,萬氏提出了“平心”寫史,“因其世以考其事,核其言而平心以察之”,指出只有史家在主觀上做到“平心”,不偏不倚,才能修出萬世信史。[20]這既是對劉知幾高倡直書,反對史臣“愛憎由已,高下在心”,“用舍由於臆說,威福行乎筆端”思想的繼承,[21]又對章學誠的“心術”論產生了一定影響。
和萬斯同一樣,湯斌也注意到史家“是非之心”對修史的影響。他認為史家的才華、道德都是重要的,但最重要的是道德,即“心術”。他引用元代史學家揭傒斯的話說:“有學問文章而不知史事者,不可與;有學問文章知史事而心術不正者,不可與。用人之道,又當以心術為本也。”[22]由此,他提出“克己無我,幽明不愧”,[23]要求在修史時排除自我,以達直道。他向皇帝上書,希望君主“以萬世之心為心,渙發綸音,概從寬宥,俾史臣纂修,俱免瞻顧”,也就是在修史方面放寬政策,以使史官直筆史事,沒有顧忌。他還提出“在史言史,不識忌諱”,[24]認為修史就應遵循修史的法則,不應受外部因素的制約。
朱彝尊從“史當取信百世”的角度出發,先後七次上書總裁官,反復強調“國史,天下之至公,不得以一毫私意梗避其間者也”。他反對以一人之是非定萬世之是非,批判偏聽附和、借史泄忿的惡劣作風。在直書思想的支配下,朱氏特別提出評價史事要破除門戶,“執門戶以論人,是非之不公,其弊有不可勝道者已”,“作史者,當就一人立朝行己之初終本末,定其是非,別其白黑,不可先存門戶於胸中,而以同異分邪正賢不肖也”。[25]史書能否紀實,關鍵仍要看史家之“心術”,如從“公心”出發,排除門戶,自然可以修出信史。
徐乾學等人訂立的《修史條議》,對《明史》編修具有指導性作用,內中多次申明和強調據實、公心和直道,指出:“史以昭萬世之公,不必徇情而曲筆。先人有善而後人不為表率,先人無善而他人代為諛語,均不可也”!“毋以一家之私言,致蔑萬世之公論”。要史臣“願秉公心,以成直道”,“據實直書”。《條議》還提出達到直書的方法,那就是對史料嚴加考訂,“詳加考核,以為信史。既不可虛美史實,又不可偏聽亂真,願以虛心核其實跡,庶免佞史謗史之譏”。[26]此外,施閏章對“歲遠則異同難明,代近則恩怨多乖”的分析,[27]亦注意從史家“是非之心”來論述問題。甚至康熙皇帝也認為:“作史之道,務在秉公持平,不應膠執己見,為一偏之論”。[28]雍正皇帝也指出史要紀實,史家必須“心存忠厚,學識淹通”,[29]否則,很難修出信史。
清初士人之所以在《明史》修撰中如此重視史家自身的“是非之心”,原因有二:一是外部清廷文化高壓政策與內部史書求信的矛盾所致,清廷主持《明史》修撰,是想皆修史達到控制思想的目的,但史書的生命不在於服從政治,而在於求真求信。纂修官既無法反抗文化高壓政策,又不能使謬種流傳,於是只能反躬自省,以“公心”、“虛心”、“平心”來對待史事,在政治高壓的夾縫中求得自身的心安理得。二是宋元以來心性之學對史家的影響所致。宋明理學心性之學要求士人加強反身求諸己的道德修養,它要求人們“正心”,以此來增強士人堅持理義,維護道統的道德責任感。具體到史家,便是要從“正心”出發,端正“心術”以修史,元代史家揭傒斯的“心術”論以及明代胡應麟的“公心”說,都體現出這一點。《明史》修撰之強調“心術”,正是受了這一學術精神的影響。其後,章學誠由“心術”出發引出“史德”的理論,顯然與《明史》纂修官關心的史家“是非之心”有一定的承繼關係,並進一步發展,使之成為衡量史家主觀修養的一條重要標準,有了更為普遍的史學意義。
三、本乎時宜、因時變通與紀傳體例
劉知幾曾說:“夫史之有例,猶國之有法。國之無法,則上下靡定,史之無例,則是非莫准。”[30]足見體例對編撰一部高品質的史書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官修史書,書出眾手,如果史法不明,義例不確,必定相互牽制,混亂不堪。對此,《明史》作者有清醒認識,朱彝尊、潘耒、萬斯同、汪由敦等人不斷發表見解,強調體例的重要。其中既總結了歷代正史編纂的經驗,又根據明代社會的特點,大膽進行了變通和創新。徐乾學兄弟擬定的《修史條議》及後來王鴻緒擬定的《史例議》,都是在這些意見的基礎上產生的,並成為撰修《明史》的重要原則。
首先,提出史書體例應本乎時宜,貴因時變通的觀點。朱彝尊說:“歷代之史,時事不齊,體例因之有異”,“體例本乎時宜,不相沿襲”。如《漢書》無《世家》而有《後戚傳》,與《史記》不同;歐陽修之《宰相世系表》、《遼史》之《遊幸表》、《金史》之《交聘表》,都是新創;《史記》有《滑稽傳》、《日者傳》,《五代史》有《家傳》、《義兒傳》,都各不相同。其他如皇后,或為之紀,或為之傳;釋老,或為之志,或為之傳;天文、五行,或分為二;職官、氏族,或合為一。總之,“史蓋因時而變其例矣”。[31]體例作為一種形式,總是隨著時事與內容的不同而變化。如今《明史》體例的確定,同樣要“因時變通”,因為明代史事不同於前代者甚多,如建文遜國、靖難之役、奪門之變、漕運、禦倭、閹党、廠衛、土司等等。這些都要通過體例創新來反映。
其次,提出紀傳體史書內部各體本屬一貫的思想。王鴻緒指出:“紀、傳、志、表本屬一貫,紀編年以載其綱,傳列事以詳其目,禮、樂、兵、農制度,紀傳難以具錄,則臚沿革于志以成文,用人賢否不能備書,則書除罷於表以資考,義取相需,無庸矛盾。”[32]汪由敦也指出:“本紀、志、傳,體雖不同,事本一貫,必通徹參詳,方可免抵牾複出之患。”[33]這是對紀傳體史書紀傳志表的作用及其相互關係的十分正確的認識,這些認識是從總結《宋史》、《元史》等官修史書在體例上顧此失彼,未能一貫,從而造成史事漏落、重出、矛盾的經驗教訓中得出的。
第三,對紀、傳、志、表等的記述準則和範圍提出了具體意見。
關於本紀,他們強調文簡意賅。徐乾學說:“本紀之體,貴乎簡要。《新唐書》文求其省,固失之略;《宋》、《元》史事求其備,亦失之繁。斟酌乎二者之間,務使詳略適宜,始為盡善。今惟大典大政登諸本紀,其他宜入志者歸之於志,宜入表者歸之於表,宜入傳者歸之於傳,則事簡而文省矣”。[34]王鴻緒也說:“本紀體貴簡嚴,無取繁冗,非當代紀載比也。故攻戰無大勝敗,政令無大興革,用人無大得失者,概削而不錄。”[35]試圖以此突出本紀在紀傳體裁中的統領地位。
關於列傳,他們認為詳略並無定體,但應當以記載重大事體為原則。汪由敦說:“列傳詳略,初無定體,然必其有關國故,而所載之事必與其人之規模相稱,乃得體要,非若碑誌家狀,有美必書也。”[36]列傳載文也要適當,“列傳中除奏疏而外,雖有佳文,不宜多載。......惟擇其糾正君身,指陳時弊,論劾大臣之最剴切者方可節略入傳。其餘條陳諸疏,不得概入,以滋繁冗之弊”。[37]
關於志,他們主張要詳細論列。徐乾學認為,“史之有志,所以紀一代之大制度也”,象郡縣沿革、官職廢置、刑罰輕重、戶籍登耗、兵衛修廢、河漕通塞、日食星變之類,要“詳列於志”。[38]汪由敦也說:“歷代書志,體各不同,大抵一代典章及累朝因革之故,俱宜備載,俾讀者得所考信,後世可以鑒觀,故甯詳毋略”,但詳盡決非漫無剪裁,“《新唐書》志,詳贍整齊,可以為法”。[39]王鴻緒則指出志與本紀的關係是:“志職其詳,紀職其要”。[40]
關於表,他們肯定其補充紀傳、文省事詳的作用,提倡作表。萬斯同反對劉知幾所謂史表得之不為益,失之不為損的言論,指出:“史之有表,所以通紀傳之窮。有其人已入紀傳而表之者,有未入紀傳而牽連以表之者,表立而紀傳之文可省,故表不可廢。讀史而不讀表,非深入史者也。”[41]汪由敦也認為“作史無表,則列傳不得不多,傳愈多,文愈繁,而事蹟或反遺漏而不舉。廬陵複班馬之舊,其見卓矣。有明宰輔列卿,無咎無譽者甚多,各為列傳,頗苦碌碌,表立而傳之可省者得十之三,則表宜補作審矣”。[42]
我們知道,唐代史學評論家劉知幾論正史編纂,求名責實,拘泥形式,缺乏變通思想。自唐以後,正史編纂日益僵化,缺乏創新。《明史》纂修官所提出的上述見解,實際上是想在紀傳體編纂方面有所突破,“本乎時宜,因時變通”便是其中可貴的思想,其關於紀、表、志、傳的具體見解,也有不少可供借鑒之處。後來章學誠提出史書編纂要以“史義”為中心,倡言“體圓用神”的編纂主張,試圖創造綜合體裁,更是在此基礎上將體裁創新向前推進了一步。
四、實錄、野史與史料價值之考察
在資料采擇上,《明史》作者奉行以實錄為指歸,參伍以野史家乘的史料采擇原則。萬斯同說:“以國史為主,輔以諸家之書,刪其繁而正其謬,補其略而缺其疑。”[43]“采實錄之明文,搜私家之故牘,旁及于諸公文集”。[44]並歸納修史中實錄與野史的關係為:“凡實錄之難詳者,吾以他書證之;他書之誣且濫者,吾以所得於實錄者證裁之。雖不敢俱謂可信,而是非之枉于人者蓋鮮矣。”[45]萬斯同作為官修《明史》的重要審稿人,他的史料采擇原則對史館諸人影響很大,《修史條議》明顯吸收這一看法,指出:“諸書有同異者,證之以實錄,實錄有疏漏紕繆者,又參考諸書,集眾家以成一是,所謂博而知要也,”“家乘野史,未可盡信,必本之實錄,而參以他書,庶幾無失。願加博訪之力,無據一家之言”。[46]另外,潘耒、朱彝尊、汪由敦等人也都有“本之實錄,參之野紀”的言論。可見,以實錄為主,參以野史家乘的史料采擇原則,是《明史》作者的一致看法。
《明史》作者之所以要確定這樣的史料采擇原則,主要是和他們對實錄和野史史料價值的辨證認識緊密相聯的。
有明一代,由於廢棄了大部分記注制度,起居注、日曆、會要、時政記等等皆無專人修撰,只有實錄一項,尚能累朝續修,故而實錄就成了《明史》修纂中唯一可依靠的官方史料。對明代實錄的價值和缺陷,《明史》作者有著較為全面的認識,充滿了辯證色彩。在他們看來,實錄的價值不可替代,在對“列朝事蹟”等史實記載的連續性上,[47]在對“一朝之行事,暨群工之章奏”等軍國大政記載的廣泛性上,[48]其價值都超過了野史。但實錄也有它無法掩飾的缺陷。其一,實錄不全。天啟四年實錄遭馮銓破壞,天啟七年實錄缺落,崇禎一朝無實錄,給修史造成極大困難,所謂“明史成書,莫難於萬曆之後,稗官踳駁,是非易以惑人,至崇禎一朝無實錄依據,尤難措手”。[49]還有,實錄記事雖較為廣泛,諸如禮儀改制、凶災賑恤、官吏考核、賦稅征免、皇帝詔令、大臣奏議等等,但仍無法涵蓋所有史事,“如隱逸、獨行、孝友、列女諸傳,多實錄所未備者”。[50]其二,實錄不實。萬斯同對“有明十三朝之實錄,幾能成誦”,[51]對其缺陷也有清醒的認識,指出其中有“為國諱”的現象,認為“有明實錄之未可盡信”。朱彝尊、潘耒也都指出“實錄之失,患在是非之不公。”[52]連康熙皇帝都認為明代實錄“立言過當,記載失實”之處甚多。[53]象《太祖實錄》,凡三修,每次都有篡改,“高下低昂之間,恐未可據”。[54]《明史》作者既肯定實錄的價值,又指出其缺陷,認識是全面而辯證的。
明代是野史號稱發達的時代,時人沈德符及錢謙益都曾指出這一現象,認為“本朝史氏失職,以故野史甚多”。[55]“國史未立,而野史盛”。[56]這些野史就成為清初撰《明史》必需參考的資料。和對待實錄一樣,《明史》作者對野史的價值也採取了一分為二的態度,在他們看來,野史的缺陷主要有:“誣謗失真”、“挾私害正”,[57]“漏而無考”,[58]“剿聞剽見”、“私騁胸臆”,[59]“言人人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