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清順治朝與康熙朝初期對《明史》的纂修
兼與香港大學何冠彪博士商榷

 

清朝官方纂修《明史》,是史學界多有研究和普遍關注的問題。幾年前, 筆者曾經撰寫《〈明史〉的纂修與清朝官方的明史學》一文[1],提出了一些新的見解。近來,筆者讀到香港大學何冠彪博士的兩篇專題論文,對清順治朝和康熙四年纂修《明史》的問題發表了值得注意的觀點,且涉及筆者的某些論述,因而重新予以檢討、審視和研究,並撰成此文。一方面,這是對筆者前此的某些表述略加修訂補充;另一方面,也是對何冠彪博士的主要見解提出商榷。 

一、清順治朝命修《明史》的動機與結果 

清朝入主中原之後,轉年即順治二年(1645年)四月癸亥(十一日),禦史趙繼鼎奏請纂修《明史》(注:趙繼鼎奏請纂修《明史》的記載,見於《清世祖實錄》卷15,何冠彪《順治朝〈明史〉編纂考》一文首揭此事。但清廷何時決議纂修,尚無確切史料證實。清代官書中亦不見有關纂修《明史》的詔令,《清世祖實錄》中僅見幾位總裁于順治二年五月癸未的上奏,其中言,臣等欽奉聖諭,總裁《明史》,並提出副總裁及纂修人員名單。這種欽奉聖諭,很可能僅是早朝時的口頭指示而已。以往論著稱順治二年五月詔修《明史》,表述確實有所不當,準確言之為:順治二年五月,清廷組成《明史》的纂修人員。),得到了清廷認可。其後,大學士馮銓、李建泰、範文程、剛林、祁充格為總裁,操辦此事。是年五月,由總裁提名副總裁和纂修官,並設收掌官七員,滿字謄錄十員,漢字謄錄三十六員[2](P141), 揭開了清朝官方纂修《明史》的序幕。這種具有定員、定額和明確纂修人選的組織方式,應當視為正式組成了明史館(注:《清史列傳·朱之錫傳》載其順治十二年上疏稱,自國家定鼎以來,開館纂修《明史》云云,是當時組建了明史館,但其獨立行使修史任務的權力甚小,有關事務多依靠於內三院。)。 

然而,當時各地的抗清鬥爭仍然十分熾烈,戰爭未息,經濟凋敝,並不具備纂修大型史書的條件。清廷所以這樣匆忙地準備纂修《明史》,是另有政治目的的。清軍佔領北京之後,便面臨一個很迫切的問題,即如何將清廷顯示為一個替代明朝的正統政權,這對於消減漢人反清情緒,對於佔領全國的戰略目標都是頗為必要的。為此,清統治者實施了與歷史、史學相關聯的兩大舉措:一是繼順治元年(1644年)六月將明太祖牌位移入歷代帝王廟、祭文中明確宣佈明朝已經滅亡之後,順治二年三月又定議祭祀歷代帝王[2](P130); 二是同年五月開館纂修《明史》。 

中國古代自唐朝之後,向有新建王朝纂修勝朝一代之史的慣例。清廷隨祭祀歷代帝王之後,緊接著纂修《明史》,等於再次強化明朝已經滅亡的宣傳聲勢,並使自身具備繼明朝而興的新王朝形象。祭祀歷代帝王和下令纂修《明史》,都具有配合清廷戰略目標的政治輿論性作用,其影響雖不及薙發令或其他鎮壓措施迅猛,但卻沒有激化民族矛盾的後果。而纂修《明史》,更能抓住漢族士人傳統的心理素質,便於懷柔、籠絡與安排已經歸附清廷的漢族文官。至於當時是否具備纂修《明史》的條件,對清廷來說是次要的問題。 

整個順治朝在纂修《明史》的史料問題上,僅僅關注《明實錄》,而其中卻出現意外的損失,即發現明天啟四年(1624年)的明代實錄缺失。於是,人們傳聞是原在明朝曾投靠宦官魏忠賢、此時當上清朝明史館總裁的馮銓搗鬼,懷疑他得見天啟四年《明實錄》多記有他本人的劣跡,於是竊取銷毀[3](卷5)。順治五年(1648年)九月,清廷諭內三院:今纂修《明史》,缺天啟四年、七年實錄及崇禎元年以後事蹟,著在內六部、都察院等衙門,在外督、撫、鎮、按及都、布、按三司等衙門,將所缺年分內一應上下文移有關政事者,作速開送禮部,匯送內院以備纂修。2](P321)後來,又多次有大臣提議徵求該年份的文獻史料,但均屬了無結果。順治朝纂修《明史》的史料工作並未取得顯著成效,只局限於官方已掌握的範圍之內,而且主要是原存于宮中的明代實錄而已。但是,這一階段畢竟使清廷形成重視官方歷史資料的意識。上引順治五年九月的諭旨清楚地表明,對實錄缺失部分有著急切彌補的要求。所以,明代實錄除最初遺失者外,後來都得到了妥善的保存。 

順治朝在《明史》纂修工作上,不過是令纂修官按年分段抓鬮,各依抓得之年抄略《明實錄》。例如,順治九年(1652年)入明史館的傅維鱗,即抓鬮得二十餘年時限,館中規定止采實錄,嚴禁旁搜,大有事既簡靜,偃息多閑悲歲月之流邁的感觸[4](《敘傳二》)。看來,《明史》纂修人員十分悠閒,無所事事,其成效可想而知。乾隆初,史官楊椿曾追述順治朝的明史館,其成績不過是仿《通鑒》體僅成數帙5](卷2)。這種所謂的仿《通鑒》體明史文稿,實際乃如纂修官傅維鱗所說,止類編實錄4](《敘傳二》),即僅僅抄略《明實錄》數帙以敷衍了事而已。 

整個順治朝在《明史》纂修上之所以無成績可言,除了客觀條件所限之外,清廷對此並不重視是很重要的原因。順治二年開設明史館,是出於政治目的做做姿態,對於應採取怎樣的體例、如何處理一些重大的史事,官方並未予以討論和研究。清廷對《明史》的體例問題,實際上處於無意識、不考慮的狀態,根本沒有指望它纂修有成。就是這種做做姿態,也是多爾袞掌政時所為。在多爾袞逝世之後,清世祖對《明史》纂修之事更為消極、漠不關心。例如,順治八年閏二月癸醜日剛林上奏、十六年五月己卯日折庫納上奏,皆要求徵求《明實錄》所缺年份的文獻史料,清廷對此則一是下所司知之,二是報可2](P426977),實際無任何舉措。期間,要求纂修《明史》的奏請者尚多, 無須一一列舉,因為都是奏請後再無下文。在順治朝晚期,不僅沒有了纂修《明史》的活動,而且明史館本身也處於或存或亡之間。請看《清世祖實錄》順治十六年(1659年)閏三月壬午日的記載:陝西道禦史姜圖南疏言:《明史》一書,雖事屬前代,而纂修之典,則在本朝。請發金匱藏書,敕內閣翰林諸臣,開館編摹,廣搜會訂,以成信史。疏下所司。其中竟然有開館編摹的要求,直似當時已無明史館的存在,而清廷仍是疏下所司,淡然處置。 

明代歷史紛紜複雜,史料史籍混亂歧異,清理考訂十分繁難,清順治朝確實尚不具備纂修一部高品質《明史》的條件;但更值得注意的是:清廷當時並無修成正史的決心,開設明史館,只是出於政治目的,而不是基於傳統的史學意識。這是分析順治朝官方在纂修《明史》問題上的種種現象之時,不可忘記的一個總的前提。大凡出於狹隘、短視政治目的的官方學術文化事業,一旦政治效用過時不顯,其事就可能逐漸廢弛。 

二、康熙四年再修《明史》的背景與成效 

順治十八年(1661)正月,清世祖逝世,皇三子玄燁以八歲沖齡繼皇帝位,是為清聖祖。此時,朝政由索尼、鼇拜等四名輔政大臣執掌,一時保守復舊之風大熾。尤其罕見的是:守舊大臣擬定的所謂遺詔,竟然以自責的方式批評清世祖的十四項大的過錯,其中之一是自親政以來,紀綱法度、用人行政,不能仰法太祖、太宗謨烈,因循悠忽,苟且目前。且漸習漢俗,于淳樸舊制,日有更張。以致國治未臻,民生未遂,是朕之罪一也2](P1105)。於是,在一切政務,思欲率循祖制,咸復舊章6](P73)的口號下,順治後期的改制措施多被否定,如恢復遼太祖、金太祖、元太祖的歷代帝王祀典[6](P50),裁撤內閣、翰林院,恢復內三院制度,等等。從順治十八年到康熙二年(1663年)的不足三年時間內,製造出哭廟案通海案奏銷案莊氏史獄等多項慘烈大案,殘酷打擊漢人士紳。莊氏史獄于順治十八年十二月案發,因浙江富戶莊廷欲借纂輯《明史》留名後世,病死後其父繼續雇人編纂,書稿刊印,載有努爾哈赤生平等為時所忌內容,且不避諱夷寇奴酋等字樣,又採用南明年號紀年,被人告發,釀成大獄,株連列名參校、刻印、買書等人員甚廣。康熙二年結案,多人慘遭殺害,其中名士、文人、學者實際多未參與其事,乃莊氏私自列入者。因此,莊氏史獄既是一個殘暴的文字獄事件,其中又充滿冤案。 

這個案件事涉私修明史,辦案中搜繳出許多私修明史的文稿與史料。例如,罹難的青年史家吳炎、潘檉章,二人纂修明史的手稿及史料即被搜去,其中有顧炎武借與的書籍上千卷[7](P116)。 民間學人積極私修明史的現象,對康熙初年的清廷統治者也有很大刺激,他們感到朝廷不能再對纂修《明史》毫無作為。於是,即有康熙四年(1665年)再次纂修《明史》之舉。是年八月,清廷對禮部下旨曰: 

前于順治五年九月內有旨:纂修《明史》,因缺少天啟甲子、丁卯兩年實錄,及戊辰年以後事蹟,令內外衙門,速查開送。至今未行查送。爾部即再行內外各衙門,將彼時所行事蹟及奏疏、諭旨、舊案,俱著察送。在內部院,委滿漢官員詳查;在外委該地方能幹官員詳查。如委之書吏、下役,仍前因循了事,不行詳查,被旁人出首,定行治罪。其官民之家,如有開載明季時事之書,亦著送來,雖有忌諱之語,亦不治罪。爾部即作速傳諭行[6](P239)。十月,山東道禦史顧如華上疏雲: 

伏讀上諭,禮部廣搜前明天啟以後事蹟,以備纂修《明史》,誠盛典也。查《明史》舊有刊本,尚非欽定之書。且天啟以後,文籍殘毀,苟非廣搜稗史,何以考訂無疑?如《三朝要典》、《同時尚論錄》、《樵史》、《兩朝崇信錄》、《頌天臚筆》及世族大家之紀錄,高年逸叟之傳聞,俱宜採訪,以備考訂。至於開設史局,尤宜擇詞臣博雅者,兼廣征海內弘通之士,同事纂輯,然後上之滿漢總裁,以決去取,纂成全書,進呈御覽,以成一代信史[6](P248)。這個奏請中廣搜稗史的建議,與清廷諭旨基本相符;開設史局,語氣中表明當為清廷已經決定之事,這裏乃建言人員的選擇。但廣征海內弘通之士同事纂輯,絕非當時清廷所能應允。因此,現有史料顯示,康熙四年的徵集明季史料,是在全國範圍內進行,而設明史館纂修,則僅委任朝官,秉承清廷旨意閉門造車而已。這次徵集史料,雖表明是承接順治五年的舉措,但責任明確,督催嚴厲,不僅徵集明朝公文案牘,而且將徵集範圍擴大到明季史籍,申明不避忌諱之書,因而成績顯然。今檔案文獻中尚存有《各衙門交收明季天啟、崇禎事蹟清單》[8]一件,此檔後有進呈者簽名,日期為十二月十五日,簽收者署名有大學士車克、巴哈納、巴泰、伊圖、魏裔介、李霨及學士常(額)、章(雲鷺)、蔡(毓榮),等等。朱希祖在上述清單的跋文中,據《清史稿》的《內閣大臣年表》(按:似應為《大學士年表》)指出,此數人同為大學士是在康熙三年至五年。何冠彪進一步考訂,上述常額、章雲鷺、蔡毓榮等分別於康熙五年四月、五月、九月調離學士之職。因此,這個清單所署十二月十五日,只能為康熙四年[9]。這些考訂是確鑿可信的。總之,康熙四年八月諭令徵集明史史料後,迅速取得成效,清單內開載的檔案檔與書籍數量相當可觀。例如,兵部徵集的明天啟年間案卷有1742件,崇禎案卷21761件,簿冊156本;禮部徵集案卷1042件,簿冊32本;內務府徵集天啟、崇禎事蹟書籍717本,奏疏73件。此外,尚有工部、太僕寺、弘臚寺等徵集的文獻(注:筆者《清朝官方史學研究》一書第180頁, 論到這個清單載徵集所得之案卷、簿冊、奏議、書籍數量相當可觀,但未列舉數字。而何冠彪《〈明史〉編纂雜考》列舉其總數曰天啟朝史料154件, 崇禎朝史料1826件,兩朝共合1980,數量差誤極大,未知何故。這裏,不得不列舉部分數位以正之。)。這只是少數部院衙門徵集史料一次呈交的清單。可以想見,當時全國範圍的徵集所得史料文獻總量應當是很大的。 

如果我們聯繫莊氏史獄來分析清廷這次比較認真的徵集明史史料活動,不難悟出其政治目的:即通過這個舉措,使官員和學人進一步明瞭纂修《明史》應是官方之事,朝廷要掌握明史史料而扼制私修明史的勢頭;同時,規定徵集圖書雖有忌諱之語,亦不治罪,以緩和莊氏史獄造成的恐怖氣氛。這樣,清康熙四年在搜集明史史料上比順治時期前進了一步。但是,在同樣狹隘、短視的政治目的之下,實際對《明史》纂修並未比此前有絲毫的起色。雍正、乾隆年間參修《明史》的官員楊椿追述說:康熙四年,史館複開,以國書譯《明實錄》,未數十卷,會修《世祖章皇帝實錄》,遂罷。5](卷2)據此,康熙四年不僅徵集史料,還開設了明史館,但以滿文翻譯《明實錄》的做法,十分怪異,在順治時期也無此舉。無論如何,這反映了執政滿洲貴族的狹隘復舊思想,只能將《明史》的纂修帶進無法進行的死胡同。按楊椿所言,此次纂修《明史》,僅維持兩年左右即再次停輟(注:康熙四年開設明史館,應在十月顧如華上疏之稍後。纂修《清世祖實錄》始於康熙六年七月,是年九月組成實錄館。中間間隔兩年左右時間。),是完全可以據信的。康熙四年的再修《明史》,是在政治復舊氣氛中進行的,其成效僅在於史料的搜集有所進展,纂修工作比順治朝更加低劣,維持的時間也比順治朝更短。 

基於上述史實,筆者曾將康熙四年採取的纂修《明史》舉措,與順治年間的舉措同歸於清朝纂修《明史》的第一階段。此階段未能取得修史的實際成果,狹隘、短視的政治目的窒息了編纂方法、編纂行為的發揮。但是,清廷至少在以下幾點取得了定識或進展:第一,清廷應當組織人員纂修《明史》,這是責無旁貸、早晚必須完成的事業。第二,清官方纂修《明史》,是站在繼起政權的立場上,而不是敵對立場,這是清廷推崇明太祖等明帝,寬容評價崇禎帝,以及宣稱清取天下得自流賊之手所必定導致的結果。第三,為修《明史》而重視《明實錄》等官方文獻。康熙初已認識到應當參考其他史籍,在搜集史料方面也有所作為且取得成效。第四,順治年間,湯斌等眾多臣僚還曾提出相當中肯的纂修方法與纂修立意,清廷未採納也未加否定,這對於清廷《明史》纂修的認識是有影響的。所以,順治朝與康熙初對《明史》的纂修不是毫無意義的,而是在觀念、認識與史料問題上,都做了一定的準備,是整個纂修《明史》過程的準備階段。 

三、對何冠彪論點的幾處辨正 

1999年前後,何冠彪博士發表了關於清朝纂修《明史》的兩篇論文:《順治朝〈明史〉編纂考》(下文簡稱《編纂考》)[10]與《〈明史〉編纂雜考》(下文簡稱《雜考》)[9],發掘出許多細微史料, 考辨史事也十分認真,對於進一步清理《明史》纂修的詳細情節甚有裨益。但是,在有關評價順治朝和康熙初《明史》纂修的較大問題上,何文卻提出一些偏頗的新論點,影響對清朝纂修《明史》整個過程的敍述和評論,有必要予以討論和辨正。 

(一)順治朝是否曾修成編年體《明史》 

何冠彪《編纂考》一文根據談遷《北遊錄》中《明史》成,止編年。範文程閱二十一史,謂編年未盡,仍另撰11](卷8 )等記述,認為至順治十二年(1655年)二月編年體《明史》已經成書或接近成書。這種看法是缺乏說服力的。第一,從順治到乾隆年間,清朝官方以及眾多參與《明史》纂修的人員,無一人講過有所謂編年體《明史》修成之言。第二,《明史》成字樣僅僅出現于《北游錄·紀聞》下,而這樣孤立的、不明來源的傳聞之言,根本不足采信。第三,順治朝即使纂修簡略的編年體《明史》,也不可能完成。因為缺乏明天啟間部分年份和崇禎朝實錄,又未曾搜采其他史料,根本無法編輯成書。 

為了給談遷《北遊錄》中的《明史》成,止編年之語尋求可信的理由,何文稱:上述記載,乃談遷在順治十年十月至十三年正月間于北京朱之錫記室時的見聞。朱之錫在這兩年間由弘文院編修轉詹事府少詹事兼侍讀學士、少詹事兼國史院侍講學士、詹事兼秘書院侍讀學士等官。因此,作為朱之錫記室,談遷的記載理應可信。這裏羅列朱之錫的詞臣官職,強調談遷為朱之錫的記室,其實對其論點毫無補益,卻適得其反。因為談遷將之寫在《紀聞》,即說明來自于局外傳聞,而不是得自朱之錫等文官。朱之錫于順治十二年二月上疏,奏請廣泛徵集與購求明季檔案文獻和史書,提到此前纂修《明史》,因天啟、崇禎年間事實散佚,參考無憑,遂致停擱12](《朱之錫傳》),表明朱之錫決無《明史》成之類的說法。 

談遷的《北遊錄》是筆記雜錄之書,內容有紀程、紀郵、紀聞、紀詠、紀文等五類。紀程是旅途中的日記,其中多親眼所見社會民生狀況;紀郵為留居北京等地時的日記,其中多簡略記錄與當時人士的交往;紀詠、紀文,乃這一時期所作詩文;惟紀聞是關於清初的傳聞軼事,其中多道聼塗説,隨手記錄,而不論其真偽。談遷在《北游錄·紀聞》的自序中感慨自己身份低下,難得機會與貴人、碩儒談說時事,餘則垣壁桯杌之是徇,餘之憒憒,不其甚乎。然幸于燕而聞其略也,若錮我荒籬之下,禽籟蟲吟,聊足入耳,能傾隃糜之殘沈乎哉?這段自序主旨是說他幸而到北方一遊,才聽得許多傳聞,但同時也透露出這些傳聞多得自垣壁桯杌之間,即市井、鄉間的閒談。朱之錫《北遊錄序》讚揚談遷勤於記述,其文曰:或途聽壁窺,軼事緒聞,殘楮圮碣,就耳目所及無遺者,其勤至矣。這種勤於記述的筆記,當然是過而存之,不遑辨別真偽的。談遷的其他筆記之作,也是這種風格。如《棗林雜俎》,明人高弘圖為之寫序,稱其時于坐聆塗聽,稍可涉筆者,無一輕置也13]。筆記乃是有聞必錄,不同於認真的歷史著述,談遷寫于《北游錄·紀聞》中的傳聞,他自己也並非都予以相信。如果缺乏其他史料的有效配合,把這樣的筆記傳聞當成立論依據,實在有失于嚴謹。 

《編纂考》一文還引述了雍正、乾隆時史官楊椿的追述,但卻做了手腳。楊椿原文為:《明史》之初修也,在順治二年,時……仿《通鑒》體僅成數帙。5](卷2博士引文先是砍去僅成數帙四字,以突出仿《通鑒》體即編年體;後文又硬說順治時修成編年體《明史》,但無論如何,這部《明史》僅成數帙,篇幅不多10]。明眼人一看即知:楊椿原意是說順治年間《明史》纂修成績很小,更談不上編纂成書。而經過博士這樣腰斬史料,兩處包裝,不但所謂編年體似乎有了著落,就連僅成數帙也解釋成《明史》修成,只是篇幅不多。然而,《明史》如果真的修成,怎麼會僅僅數帙呢!為了自己的一個立論,竟然如此舞弄筆端,似乎不大值得。 

在《明史》未完成定稿之前,順治、康熙時期的纂修文稿應當如數保存於明史館;楊椿作為雍正年間參修《明史》的史官,應當看得到官方此前的纂修文稿。因此,楊椿所說的僅成數帙是可以確信的。但仿《通鑒》體的說法,不過是楊椿翻閱數帙遺稿而產生的主觀印象。順治二年開設明史館後,沒有任何史料表明官方曾經議論和規定過體例問題,說順治時纂修《明史》採用編年體《通鑒》體或別的什麼體式,都是沒有根據的。當時的《明史》纂修官傅維鱗,自稱他所纂不過二十餘年,止類編實錄,不旁采,工無庸多4 ](《敘傳二》),反映了明史館內敷衍拖遝的情態。這種不下工夫、隨意抄略的類編實錄,只能是史料不像史料、撰述不似撰述的廢品。按順治初的政治背景,史館中滿洲掌權官僚並不關心《明史》的實際纂修,降清的漢官惴惴不安,惟恐觸及忌諱,止類編實錄乃明史館的敷衍塞責、拖延觀望之策,雖外形類若編年,實際並無體例可言。因此,順治朝不僅沒有修成編年體《明史》,而且根本沒有採用編年體的意念和規定。 

(二)順治朝是否有過紀傳體《明史》的議修和編纂 

《編纂考》一文還斷言,順治朝紀傳體《明史》的編纂,不可能遲于順治十二年才開始10];《雜考》一文也如斯寫道:順治二年(1645年)開館纂修《明史》。但初時編纂僅系編年,及成書後,才改用紀傳體重新編纂。9 ]這其實也是從《北游錄·紀聞》下《明史》成,止編年。範文程閱《二十一史》,謂編年未盡,仍另撰的後半句發揮出來的。該文首先利用順治十二年朱之錫的上疏當做旁證。這件上疏,筆者上文已經提到,主要是請求清廷著手搜集明季史料,理由是當初開館纂修《明史》,因天啟、崇禎年間事實散佚,參考無憑,遂致停擱,這對何冠彪的論點本無説明。但是,其《編纂考》中卻解釋說:疏中所謂纂修《明史》停擱,相信指的是編年體《明史》完成而至紀傳體《明史》未編纂的時候。10]這不但是巧文曲解,而且將己意強加于古人。請問:朱之錫既然明白指出事實散佚,參考無憑,又怎能修成編年體《明史》?因此,停擱只能理解為半途而廢,無成書可言。與朱之錫同時上疏請修《明史》者還有湯斌。誠如《編纂考》一文所引,湯斌在申述《明史》編修方法時,確是按紀傳體的思路展開的。但是,這件奏疏能否當做順治朝纂修紀傳體《明史》的證據,至少還必須認真解決兩個問題:第一,朱、湯二人的上疏是在什麼背景下出現的?第二,奏疏引起了什麼反響,其結果如何? 

順治十二年正月,清世祖鑒於水旱相仍,干戈未息災變未弭,時艱莫救,發出廣開言路,博詢化理的諭旨,令群臣上疏進言,並聲稱,一切啟迪朕躬,匡弼國政者,所言果是,即與採用;如有未當,必不加罪。毋得浮泛塞責,負朕求言至意。2](P693)於是引發約三個月間群臣紛紛奏事,涉及時政甚廣,諸如吏治、軍務、國計民生、擢用人才等等,無不有所進言,甚至提出修改投充法、減輕逃人處置、恢復多爾袞王爵等極其敏感的建議,也有提出纂修兩朝聖訓、設立起居注制度之類的奏請,這些在《清世祖實錄》有詳細記載。朱之錫、湯斌關於纂修《明史》的上疏亦在此種背景下應詔陳言12](《湯斌傳》),並非清廷專有一項議修《明史》的舉動。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湯斌去世之後,汪琬為之撰《墓誌銘》,提到這次上疏時寫有時方議修《明史》字樣,乃是事隔三十多年後的模糊、影附之詞;其他記述湯斌生平之文若有相同字樣,亦屬於轉相抄錄,其致誤來源如一,皆不足為據。然而,為何這個訛誤不被時人察覺?思忖其因,是康熙十九年之後出現朝野議論《明史》義例的熱烈情景,深入汪琬等文人學者之心,他們又不瞭解湯斌上疏的真正起因,遂無意中造成聯想性筆誤。何冠彪明知順治十二年清廷的舉動是廣開言路,博詢化理,但卻接連突出地強調“‘方議修的《明史》順治十二年所議修的《明史》是一部紀傳體《明史》,此乃將朱之錫、湯斌個人的議修行為,偷運到了清朝官方的頭上。 

順治十二年,清廷根本沒有議修《明史》的旨意,朱之錫、湯斌等少數人關於編纂《明史》的奏議當然也就沒有任何反響與結果。這個問題不必深辨,何文亦承認清廷對之毫不採納。既然如此,又哪里會有什麼改用紀傳體重新編纂之事呢!清世祖親掌朝政後,對纂修《明史》的有關奏議一概不予理睬,包括不對奏議中的違礙言辭作出處罰,這是他很有定見的一貫做法,其定見就是使《明史》處於既無纂修行動、又不明言廢止的狀態。因此,所謂修成編年體《明史》和改用紀傳體纂修,都是絕對的子虛烏有。何冠彪《編纂考》的全文其實就是對《北游錄·紀聞》下中一句傳聞之語的推演,引用史料雖多,但對其論點而言皆屬於牽強附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