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革命黨與立憲派的論戰看雙方民主思想的準備

 

辛亥革命前發生的革命黨與立憲派的論爭,差不多所有關於辛亥革命的史著都曾談到並有所論列,此外還有專書和專文討論這一問題。如此,人們覺得關於這一問題似乎已沒有什麼話可說了。但如果從兩派的民主思想準備的角度去觀察,則此一問題還很有重新加以討論和深入分析的餘地。 

戊戌變法失敗以後,直到辛亥革命爆發,反滿革命的主張與和平改革的主張之間一直存在著爭論。爭論大體上可分為三個時期,同盟會成立前為前期;同盟會內部紛爭以及立憲派投入實際的立憲運動為後期;兩者之間為中期。前期的爭論比較分散,不很深入。後期,立憲派忙於立憲活動,革命黨內部不統一,分頭奔走革命,他們與立憲派之間相互排擊的文字固然不少,但涉及思想理論的文字不多。中期的爭論最為重要。此時,革命黨陣營中較長於論述的骨幹都集中在日本,而立憲派的理論重鎮梁啟超也正值辦報最熱心的時期。所以,此時期的爭論比較最集中,比較最深入,涉及民主的內容也較前後兩期為多。 

雙方論戰的文字上百萬言,時間有一年半之久。革命黨方面以《民報》為中心陣地,立憲派方面以《新民叢報》為中心陣地。我們即以這兩種刊物上所發表的文章做主要材料,來研究兩派在論爭中所表現出來的對民主的認識。 

一、民主的問題並不是雙方論爭的中心 

複檢雙方論戰的文章,一個明顯的事實是民主的問題在雙方爭論中並不占主要地位。中心的問題仍是所謂民族問題,實即反滿問題與暴力革命的問題。 

先從《民報》方面說。粗略統計一下,《民報》所發比較嚴肅的爭論文章,真正討論民主問題的只有一篇。另有五六篇討論到民主的問題。其餘則都是反復論證反滿及暴力革命之必要或宣傳民生主義的內容。正面討論民主問題的,是署名思黃(即陳天華)的一篇,題目是《論中國宜改創民主政體》。(注:《民報》第1號,190512月。)此文所論,也只表達了嚮往共和之心切,而對民主共和制度本身論述甚少。 

《民報》第12號連載汪精衛的文章《民族的國民》。文章分兩大部分,第一部分談民族主義,著力論述滿漢不可調和的關係。第二部分談國民主義,主要論述滿漢人民權力不平等。欲達國民主義,必先行反滿革命。此文有一處解釋孫中山革命三步說,即須通過軍法、約法,最後進達憲政的發展過程。這是此文真正談及民主的部分,只占全文1/8的篇幅。 

胡漢民在《民報》第3號上發表《〈民報〉之六大主義》。這六大主義原是民報社《本社簡章》中所宣示的,即(1)顛覆現今之惡劣政府;(2)建設共和政體;(3)土地國有;(4)維持世界之真正平和;(5)主張中國、日本兩國之國民的連合;(6)要求世界列國贊成中國之革新事業。胡氏此文即一一闡述上述六點,這六點之中只有第二點是關係民主問題的。這一部分不足1000字,中心是從社會心理、社會理想上立論,于民主之制究為何物,如何才能實現,幾乎沒有涉及。 

汪精衛的《駁〈新民叢報〉最近之非革命論》(《民報》第4號)這篇17000餘字的長文,比較多地談到民主的內容。但仍嫌空泛,而缺乏具體的分析。他的主要論點仍在反滿革命。他認為中國不革命就談不上立憲,談不上民主。革命者,建立憲制之唯一手段也。可見其注意之點、落腳之點是在革命,尤在種族革命,即反滿。 

汪精衛另兩篇長文《希望滿洲立憲者盍聽諸》(《民報》第5號)、《再駁〈新民叢報〉之政治革命論》(《民報》第67號),前者論證滿洲政府不可能真立憲,此論頗有力。後者論革命主義且只有革命主義能達政治革命之目的,即推翻專制建立共和。于民主共和本身未作討論。主要著眼點仍在論證革命之不可免。在第8號上,汪氏又有《滿洲立憲與國民革命》一文。第一部分力證滿人借立憲之名以行中央集權之實;以立憲為餌,以中央集權為釣,陽收漢人之虛望,陰植滿人之實權。此批判亦甚有理有力。第二部分討論當下漢人應如何辦。他主張,一要積極參與地方自治團體,多辦一事,多占一分權力,如員警、教育等事,此意亦頗可取,對助長民主觀念亦有益。但作者說,此並不重要。惟一重要的還是以革命手段向滿人奪回主權。 

在近40篇論戰文章中僅上述諸篇談及民主問題,且所涉甚淺。而於民族問題,暴力革命問題言之剴切,論析亦較詳明。故可得出結論,民主問題,在革命黨人心目中實非爭論的中心問題。 

再從《新民叢報》方面看,也有同樣的情形。梁啟超在大辯論前和大辯論之後都有許多文字介紹、宣傳和討論民主的問題。而在辯論中,其大塊文章皆不以此為重點。大辯論期間,梁氏所寫與《民報》辯論文章有如下幾篇: 

《開明專制論》(《新民叢報》第73-7577號) 

《申論種族革命與政治革命之得失》(《新民叢報》第76號) 

《答某報第四號對於〈新民叢報〉之駁論》(《新民叢報》第79號) 

《暴動與外國干涉》(《新民叢報》第82號) 

《雜答某報》(《新民叢報》第84-86號) 

《中國不亡論》(《新民叢報》第86號) 

《現政府與革命黨》(《新民叢報》第89號) 

《駁某報之土地國有論》(《新民叢報》第90-92號) 

這八篇之中,第四、六、七、八四篇明顯地不是討論民主問題的,可先排除。《開明專制論》一篇長文,主旨在論述當時中國不但不宜於共和立憲,亦且不能實行君主立憲,只能實行開明專制以為實行憲政之過渡。該文第八章專論此旨。梁氏此文不是正面討論民主制度自身的問題,而是著力說明,中國尚無實行民主制度的條件。 

《申論種族革命與政治革命之得失》一文,較多涉及到民主制度的問題。梁氏此文是駁革命黨人種族革命可收政治革命之果,即通過種族革命顛覆異族政府,隨之即可建立共和立憲制度的說法。梁氏認為,種族革命必以暴力行之,暴力革命之後,既不能收君主立憲之果,亦不能收共和立憲之果。對於後者,他做了很詳細的分析和說明,這些內容我們後面再談。本文的落腳點在於種族革命實不可以達政治革命之目的(注:《飲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九,中華書局1989年影印本,第16頁。)。欲達政治革命之目的,惟有人民於政治上有立憲之覺悟而出於正當之要求(要求不得應,可附以暴力的要脅)。他認為,只要人民確有覺悟,確有能力,要求必有可達之期。反過來,若人民無覺悟,無能力,即使暴力推翻一個專制政權,結果必又一專制政權以繼之,立憲終無可達之期。 

《駁某報第四號對於〈新民叢報〉之駁論》這篇將近3萬字的長文,是專為批駁汪精衛發表在《民報》第4號上的《駁〈新民叢報〉最近之非革命論》而寫的。這是一篇典型的辯論文字,從論理、論據各方面層層辯駁,但作者立腳點仍在反對種族革命,而主張為君主立憲作預備,爭取實現開明專制。 

《雜答某報》是由五部分組成的一篇答辯文章,連載于《新民叢報》第84-86號。這五部分是:(1)自滿洲入關後中國果已亡國否乎?(2)今之政府為滿洲政府乎,抑中國政府乎?(3)政治革命論與種族革命論孰為喚起國民之責任心,孰為消沮國民之責任心乎?(4)立憲政體之不能確立,其原因果由滿漢利害相反乎?(5)社會革命果為今日中國所必要乎?這五部分之中只有第三部分(其分量只占全篇的1/10多一點)著重談國民與政府的關係,涉及民主的問題,然梁氏著力的地方乃在反駁革命黨人認為對現政府除以暴力推翻之,別無所謂國民責任。梁氏質問,在革命軍未起,現政府未推翻之前,難道就聽任政府為所欲為嗎?此部分談到君主立憲與共和立憲之關係,談到革命派與立憲派微相反而實相成的關係,亦很可注意。 

但綜觀《雜答某報》一文,梁氏著眼點仍在批駁革命党的反滿論和土地國有論。在這裏,須特別指出,在梁氏論戰文字中,駁土地國有論的文字佔有特別地位。一則此部分文字非常之多,幾占全部論爭文字2/5。二則此部分文字極帶感情色彩,言詞特別激烈,其激烈之程度不但遠過於關於君主立憲與共和立憲之爭,亦遠過於關於滿漢關係之爭。這表明,革命黨的具有社會主義色彩的經濟政策,大大觸動了梁啟超作為新生的資產者的代言人的神經中樞。他覺得在別方面猶可讓步,在此一問題上必寸步不讓,即以匕首指其胸,亦必堅拒之。這一方面的內容不在本文範圍之內,故不詳及。但須指出這一點,以進一步表明,關於民主問題的爭論,確非中心焦點所在。 

二、革命党人論民主共和之必可得 

論戰中,因為梁啟超提出中國處專制制度之下太久,人民還不具備實行民主政治的能力,須有一個過渡時期。最好是先搞開明專制,以訓練人民的能力。開明專制當出以要求,不當用暴力革命。革命黨人以暴力推翻清政府為最要主張,所以決不能同意梁啟超的說法。他們認為中國只要推翻滿洲異族的統治,則民主共和制度是必至之事。他們對此充滿信心。但檢查一下他們所提出的論證,卻可看出,他們把民主制度的建立未免看得太簡單、太容易了。 

為了駁斥梁啟超所說國民程度不足的說法,革命黨人提出了一個邏輯推理:他們說:自由平等博愛三者,人類之普通性也……論者(指粱啟超——引者)雖武斷,敢謂我國民自有歷史以來,絕無自由博愛平等之思想乎?……我國民既有此自由平等博愛之精神,而民權立憲則本乎此精神之制度也,故此制度之精神必適合於我國民而決無虞其格格不入也。(注:汪精衛:《駁〈新民叢報〉最近之非革命論》,《民報》第4號,19065月。)這就是說,中國人民做共和國民的資格是天然具備的。 

梁啟超在論述中國人尚不具備共和國民的資格時,曾論證說,具備共和國民資格的關鍵是要有運用議會政治的能力,若具備此種能力必須有公益心,能自治。針對這一說法,汪精衛又論駁說:既然不能否認我國民具備自由平等博愛之精神,則博愛者,公益心之淵源也;不自由,被治而已,安能自治?意即是說,中國人有博愛心,自然也有公益心,有自由精神,自然也就有自治之能力。如此說來,中國人具備共和國民之資格與能力,還有什麼疑問呢? 

其次,他們還有一種可以稱作歷史論證的思路。思黃在《論中國宜改創民主政體》(注:《民報》第1號,190512月。)一文中說:吾民之聰與明,天所賦與也……當鴻昧初起,文明未開之際,吾民族已能嶄然見頭角,能力之偉大,不亦可想。特被壓制于歷來之暴君汙吏,稍稍失其本來,然其潛勢力固在也。只要推翻清朝專制政府,人民此種能力,即可迅速回復。一旦回復,即可享得完全之國民權力,即建立民主共和制度。思黃把建立和運用民主政治的資格能力混同於一般民族的能力,成為一種絕對抽象的東西。由此推理:我民族之能力既然數千年前即已嶄露頭角,數千年後自然不會弱於他民族,他民族有的資格能力,我民族當然可以有,只須廢除壓制此能力的專制政府即可以了。思黃氏更提出一種論證,他說,拿破崙曾預言:中國人如睡獅,一旦醒來,可能會支配世界。他把這也當作個前提。於是問道:以能支配世界之民族,而不能享有世界最上之權力,有是理乎?這種論證之缺乏說服力,自不待言。思黃氏另提出一種論據,說中國人歷史上富於自治能力,吾民族處野蠻政府之下,其自治團體之組織有可驚者。朝廷既無市町村制之頒,而國民亦不克讀政法之學,徒師心創造,已能默合如是,使再加以政治思想、國家思想,其能力豈可限制耶?接著他舉例說,東三省有韓姓其人者,能久維持一種自治權,日、俄、清皆不能干涉之,無異一小獨立國。此處所說,乃是在清政府統治力量薄弱的邊遠地方,由豪強勢力自行統治,其與民主政治意義上的地方自治遠非一事。可見,作者對於民主的理解還非常模糊、膚淺。像上述那種地方勢力,非但不是建立近代民主的基礎,反而是一種障礙。作者把這類地方勢力視為民主政治的基礎,只能是去民主共和愈來愈遠了。 

革命黨人還針對梁啟超所說,為立憲政治做準備,應先行開明專制的說法,引證日本學者的論點,認為中國在漢唐時期,已行開明專制,這種預備工夫早已有了,故實行共和立憲,毫無問題。(注:胡漢民:《〈民報〉之六大主義》,《民報》第3號,19064月。)惟一的障礙,在於滿洲人的統治,驅除韃虜,共和立憲之制自然樹立。這顯然是為辯論的需要,隨意取捨,完全不顧及理論的一貫性,自然也就沒有說服力。 

革命黨人忙於為革命起義而四處奔波,較少機會認真地研究民主憲政有關的理論及其歷史,他們對國民的瞭解甚籠統,除了皇帝及助其掌握最高權力的一小部分人,其餘皆為國民,沒有經濟上、政治上、思想上的差別。也沒有對自身權力及其爭取實現過程的認知,認為只要去掉現時壓在他們頭上的異族專制政府,則天下儘是共和國民,共和立憲之實行乃是自然而必至的事實。胡漢民說:今惟撲滿而一切之階級無不平,其立憲也,視之各國有其易耳,無難焉也。(注:胡漢民:《〈民報〉之六大主義》,《民報》第3號,19064月。)汪精衛也說:革命之後,必為民權立憲,何也?其時已無異族政府,只有一般國民故也。(注:汪精衛:《駁〈新民叢報〉最近之非革命論》,《民報》第4號,19065月。) 

總之,革命黨人只有抽象的國民觀念,抽象的國民能力觀念。他們未曾考慮從專制到民主的過渡是一長期曲折的過程。 

革命党人還企圖從國民心理上來論證實行民主共和之易。 

前引胡漢民的文章裏便說:我漢族民族思想與民權思想發達完滿,故能排滿,能立國。而既已能排滿立國,則探乎一般社會之心理,必無有舍至平等之制不用,而猶留治人者與治於人者之階級也。意即必選擇民主立憲制度。汪精衛斷言,革命是建立憲制之唯一手段。而革命實行時代,去專制之苦,嘗自由之樂,夷階級之制,立平等之域。國民主義民族主義昔存於理想,今現于實際,心理之感孚,速於置郵而傳命也。(注:汪精衛:《駁〈新民叢報〉最近之非革命論》,《民報》第4號,19065月。)他認為,人人皆與汪氏等革命黨人一樣,皆傾慕國民主義,傾羨民主共和。所以,一旦革命推倒滿洲異族之專制政府,無不贊成實行民主立憲者。 

梁啟超曾指出,千年專制之國,一旦革命而後實行民主憲政是絕無可能的。革命党人則讓一步,承認革命之際及革命之後有一個短暫的過渡時期。思黃氏在前引《論中國宜改創民主政體》一文中說,立憲之政五年小成,七年大成。孫中山比一般革命党人要高明,他早就提出由革命之起到實行憲政須經過軍法與約法兩個過渡時期。軍法時期,軍隊與人民同受治於軍法之下,軍隊為人民破敵,保其安寧,人民則供軍隊之需要。每縣以三年為限,解除軍法,進入約法時期。此時期,由軍政府與人民互相約定彼此之權利義務,各遵守之,以六年為限,實行憲政。按孫中山所說則是三年小成,九年大成。 

梁氏曾針對孫中山的說法,提出質疑,認為約法在事實上不可能。他說,軍政府有辦法要人民盡其義務,人民有何辦法要軍政府必盡其義務呢?其必曰,拒納稅。然而,軍政府若派一隊人馬下去督催,人民還能拒納租稅嗎?凡稍知政治歷史的人都能承認,梁氏這裏提出的是一個絕大的關鍵問題,也是個無法回避的問題。革命黨人無法提出令人信服的論證,於是求助於社會心理的論證。汪精衛在《駁〈新民叢報〉最近之非革命論》一文裏說:推過去,察現在,審將來,民族主義、國民主義之必昌明……則革命者,應于國民心理之必要而發生者也;則約法者,革命之際應于國民心理之必要而發生者也。在另一篇文章裏,他又稍加詳細地論說道:約法者,革命時代革命團體與人民相約者也。此時,革命團體尚未具國家之資格,其與民定約法也,亦猶國民與國民之關係而已。他這裏說的革命團體,即革命黨所率領之革命軍。他的邏輯是:既然革命軍尚未取得完全的國家政權,尚不具備國家的資格,則革命軍與人民便沒有什麼區別,兩者的關係便亦如一部分國民同另一部分國民之間的關係。這一步邏輯轉換在語言文字上表現得極簡單。可事實上誰也知道決非如此簡單。梁啟超提出的問題的關鍵正在這裏。革命團體——即革命黨所率之革命軍,是武裝的團體,而人民是手無寸鐵的。在革命烽起的戰亂年代,兩者決非處同等地位。往下汪氏論述道:既然革命團體與國民之關係實質上是國民與國民之關係,則兩者之關係至為密切,其地位同也,其主義同也,其目的同也,於是二者之間以雲緩急,不可不相依也;以雲信任,不可不長保也;以雲目的,不可不共達也。由此,他得出結論:由是關係,乃生約法。約法者,規律革命團體與國民之關係,使最終之結果不悖於最初之目的者也。(注:汪精衛:《駁〈新民叢報〉最近之非革命論》,《民報》第4號,19065月。)他認為,約法之能成立,約法之能實行,保證最終達到民主立憲之結果,皆毫無問題。因為國民心理皆如此。 

由上述可見,革命党人為宣傳其革命論,宣傳其民主立憲的主張,基本上回避了一切實際的困難問題,而一任理想式的推論,所以,只見其易,不見其難。革命家大率如此。 

三、梁啟超論民主共和之不可得 

梁啟超與革命黨人恰相反,他認為在當時之中國,欲求民主共和是必不可得之事。他不但認為以革命求共和必不可得,即以和平改革求之,亦非近期所能得到。在他看來,在中國建立民主共和制度是極難極難的事。 

首先,他極力證明,以暴力革命推翻清政府,絕不能得民主共和,可能是更加倍的專制制度。他說:歷史上久困君主專制之國,一旦以武力顛覆中央政府,于彼時也,惟仍以專制行之,且視前此之專制更加倍蓰焉,則國本其庶可定。所謂刑亂國用重典是也。(注:《申論種族革命與政治革命之得失》,《飲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九,第13-14頁。)梁氏借用波侖哈克之說來分析革命後的形勢,認為,革命一旦爆發,必倡義者紛起,即使革命領袖分子真誠信仰共和民主,且人格高尚,但不能必保佐命者皆如此。即使首義之軍皆能如此,而不能必保其他地方的起義軍皆能如此。革命隊伍中人,既不能保證皆具革命前所理想的人格,則有一部分人或一部分起義軍隊不能嚴格律己,恪守民主共和所必要之種種條件,則紛爭必不能免,棼亂必不能免。爭亂久之,人民厭亂,只好將自由權力委諸一強有力者,如此則必定仍是專制,人民只有服從的份兒。且,革命後,無論誰,無論哪一黨派,哪一部分起義者,哪一個軍事集團,或哪一部分人,為鞏固自己的權力地位,必拼力增殖自己的勢力,而翦除異己的勢力。這樣就絕無民主共和可言。掌權者,篡權者無論以民主”——大統領的名義,還是恢復君主的名義,其為專制則是一樣的。(注:參見《開明專制論》第八章,《飲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七,第50-52頁。) 

革命黨人在同改革派辯論(此辯論可遠溯至大辯論之前數年)中,亦察覺到,從暴力推翻君主專制政權到實行民主共和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須有一過渡的階段,所以孫中山曾設想出經軍法、約法再到立憲的三步方案,汪精衛等人也曾多次宣傳解釋這一方案。但梁啟超認為,這只是革命黨人主觀的一廂情願。一旦暴力革命起來,世勢絕非一二領袖分子所能控制自如。況,所謂軍政府與地方人民相約各自的權力義務,則軍政府維護自己的權力饒有餘裕,而人民究竟以什麼來保障自己的權力必能實現呢?所以暴力革命,主動者靠的是武力,以武力得天下,必仍以武力維持之。幾乎沒有一個肯自動放棄武力,把權力交還給沒有實力可與政府相抗衡的人民。法國革命造成革命恐怖的專制是歷史上已有的成例。美國華盛頓之能於革命獨立後,放棄武力,而接受民選為總統,是因為革命之始,他就是十三州所委託者,而十三州早已實行民主自治制度。這與君主專制下,民間起而革命迥乎不同。 

梁啟超的結論是:在中國這樣的君主專制國裏,革命絕非能得共和,而反以得專制(注:《開明專制論》,《飲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七,第50頁)。 

其次,梁啟超從實行民主共和制的條件上論證中國不可能很快地實行民主共和制度。他提出,民主共和制度最關鍵的運作機樞在議院,所以必須人民具有實行議院政治之能力,方可具備共和國民資格,方可確立民主共和制度。而考察人民之有無實行議院政治之能力,按梁啟超的意見,可從兩方面去看:一為由人民選出的議員大多數有無批判政治得失之常識此為第一要件。若無此常識,則議院必難形成關乎國利民福的正確議案,亦必難有健全的對待政府的態度。或政府之正確行為不能得其支援,或政府之錯誤行為不能得其監督與糾正,實際不能發揮議院應有之作用。第二個條件是須有發達完備之政黨。近代民主國家皆以政黨為政治生活的原動力,且必形成兩大政黨和平競爭的機制才會有比較穩健的政黨政治。 

梁啟超認為依中國之現實條件,絕難有多數能批判政治得失之議員來運用議院政治。所能競選者,非頑固之老輩,則一知半解之新進也。此輩充斥議院,若前者占多數,則複八股之議案可以通過;若後者占多數,則盡坑滿人之議案可以通過。如此議院,指望國家政治安定,絕無可能。(注:《開明專制論》,《飲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七,第64-65頁)。梁氏的議論,有些過趨極端。 

至於談到政黨政治,梁氏認為中國更不具備條件。他說今日中國無三人以上之團體,無能支一年之黨派。以政黨所選之人充議員,則中國若立議院,五百議員中可有上百個黨派。其政治運作之雜亂可想而知。 

依梁啟超的看法,前述兩條件:議員之大多數有批判政治得失之常識,有發達完備之政黨,這只有在國民程度較高的國家,例如英美等國方可。以中國而論,則絕不可得。國民程度之高低,主要看其有無自治之能力與習慣,有無公益心。中國人,歷經兩千年專制政治,其政治主動性被汨沒已久,向無自治之習慣,更無團體生活的訓練。且人各自私,最多只知有家庭有朝廷,不知有社會,不知有國家,公益心無從培養。無自治能力,即不知尊重公共秩序;無公益心,就不能主動地擔當公共之責任。而重秩序尊公益之心理,非養之以歲月而萬難成就(注:《答某報第四號對於〈新民叢報〉之駁論》,《飲冰室合集》文集之十八,第78頁。)。革命党人宣傳說,國民資格未備,即以革命養成之。梁氏爭辯說:革命者必恃煽起感情,必恃動員眾多下等社會之人群,故革命非但不利於培養自治能力與重秩序、尊公益之心理,甚且恰相反。所以他說:今日中國國民未有可以行議院政治之能力者也。吾於是敢毅然下一斷案曰:故今日中國國民非有可以為共和國民之資格者也,今日中國政治非可以採用共和立憲制者也。(注:《開明專制論》,《飲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七,第67頁。) 

梁啟超還試圖從法理學上論證實行民主政治、議院政治之難。 

他在《申論種族革命與政治革命之得失》一文中,分析種族革命(暴力革命)後建立共和立憲制之不可能。雖是針對暴力革命與共和立憲不可能直相銜接而言,但他是從法理上立論,所以較其《開明專制論》實又進一層,更充分顯現出梁氏對中國實現民主立憲制之極度悲觀。
梁氏分兩方面論述。 

首先,他提出,既然要實行民主立憲,即不能不遵循盧梭的國民總意說,即國家意志,不論表現于立法、行政、司法,或對外關係,均必須以國民總意為最後根據。但他爭辯說,國民總意實在無法獲得。(1)議院是代議制,議員之意志不等於其所代表的全體國民的意志。(2)欲求真正國民總意須全民投票。然而中國如此廣土眾民,直接投票絕無可能。(3)即使能直接投票,其間有形無形的勢力干預,造成一部分國民不能按自由意志投票,真的國民總意仍不可得。(4)即使能保證全體都能按自由意志投票,從理論或事實上仍不能得真正之國民總意。蓋因數億人民皆同一意見實是不可能的事。 

既然絕對的國民總意不可得,乃退而求其次,求得國民大多數之共識,梁氏認為:一則大多數之意志未必即為國利民福所在;二則,真正的大多數實際亦屬難得,有勢力的一部分人往往通過種種手段、種種影響偽造出大多數。多數國民易受外界刺激,易受感情影響,其政治傾向往往不能真正憑個人理性做到真正自主判斷。法國大革命時,東京留學生總會鬧取締風潮時,皆顯示出這種情況。因此,梁氏斷定說,在中國,欲得國民大多數之意志以為國家決策之根據、以實現民主立憲之根本精神是不可能的。 

其次,梁氏又說,民主立憲必實行三權分立制度。三權既分立,則皆不能代表國家最高主權,最高主權仍在全體國民,故必恃國民總意或大多數國民之意志以體現國家最高主權所在。而前面已說過,國民總意或真正的國民大多數意志皆屬難得,事實上必為一部分最有勢力者所專擅。故民主共和云云並非事實上所能得到。 

以上,是梁氏從革命後的形勢上,從民主共和制的必要條件上,以及從民主立憲的法理上力辯中國無法實行民主共和制度。 

梁氏認為,當時之中國不但不能實行民主立憲制,而且也不具備實行君主立憲的條件。他指出,除前面已述國民資格不具備以外,還有許多國家施政機關必要的準備工作完全沒有著手。他舉出如國籍法未定,教育未普及,稅法未定,選區未曾劃定,戶口未普查,地方自治之制度未頒,員警制度亦遠未普及,訴訟法未定,交通不發達,民法刑法皆未定,行政法未頒,且行政司法仍混淆未厘清,如此等等,皆須從容準備。有一未備,倉促立憲,皆難確立穩固之基礎。 

梁氏所述種種理由,無非說明,中國不具備實行立憲政治(包括民主立憲與君主立憲,兩者皆近代民主制度的表現形式)的條件。他的論述同樣存在據理想以推斷的毛病,如關於國民總意的說法。而在推論中又有辯勝為快的感情作用,如關於未來議會之預斷,即頗非平情之論。但梁氏又是立憲政治的熱烈追求者。他主張,為了在中國真能實行立憲的政治,中國人應當扎扎實實為立憲做準備,此準備時期最適當的形式是實行開明專制。 

四、兩派民主認識之平議 

兩派在民主問題上的爭論,不在於要不要民主(這裏指廣義民主,包括君主立憲制與民主立憲制),而在於當時的中國能不能建立民主制度,尤其是通過暴力革命的方式能不能建立民主制度。革命黨人認為,以暴力推翻清朝專制政府之後,必能建立起民主制度;梁啟超則斷然否認有此可能。而且他認為即使用和平改革的手段,以當時中國的社會條件,實行君主立憲制度也不可能。 

前面我們論述了革命党人把建立民主制度看得太容易,而梁啟超則看得太難。看來似乎是兩極端,實則在他們之間卻有某種認識上的內在聯繫。革命党人看得太易,是因為他們把民主制度看成是可以任意移植、任意搬用的東西。他們認為民主是最好的一種社會制度。既然是最好的,豈有舍而不用,反去採用較差的呢?孫中山曾比喻說,我們要修鐵路、造機車,一定是採取最先進的,不應該從火車剛發明的時候的樣式做起。汪精衛、胡漢民等人也都是同樣的意思。他們把社會制度看成是一種物件,可以由人們任意選擇。他們認定民主制度最好,中國人自然就應採用民主制度。他們認為美國的民主制度最好,中國人就應該模仿美國式的民主制度。 

孫中山等革命黨人的這種認識無疑是很幼稚的,說明他們對西方政治學說、民主思想還研究得很不夠,還理解得很膚淺。同時也說明他們對中國國情認識得也很不夠。孫中山本人奔走革命,在國外的時候居多,其他革命黨人大多很年輕,熱情有餘,知識歷練不足。他們不瞭解社會制度是不可以自由移植、隨意搬用的。某種制度之確立,成為一種有效的社會組織和管理方式,必須在此社會中有一個發育成長的過程,決不可從外面強加給這個社會。 

梁啟超否認暴力革命之後可以直接建立起民主制度,無疑是很有見地的。但他強調必須使國民達到接近于西方國家的程度才可以著手建立民主制度,也是一種教條主義的思想方法。梁氏讀書較多,對西方政治學說、民主思想有較多的瞭解。同時他又有從事改革的一定的政治經驗,與國內士紳、資產者有較多的接觸,因而對國情有比較切實的瞭解。因此,他對建立新的政治制度之複雜性有比較清醒的認識。這一點是值得肯定的。但既然民主制度須要在社會母體中有一個發育成長的過程,而各個社會母體是不盡相同的,因而,民主發育或成長的起點就不必是相同的。假如國民程度必達到某一統一的標準才可以著手建立民主制度,那麼某些國家真可能俟河清之無日了。事實上,西方各國建立民主制度的起點就很不一樣,美國的起點最高,其他國家都不能望其項背。中國就更不用說了。只要理解民主制度的精義,盡可以在較低的起點上著手民主制度的建設。例如,對最高權力加以起碼的限制,實施有限制的選舉等等,均可為民主制度的建設開闢路徑。 

革命党與以梁啟超為代表的立憲派之所以都不能對中國的民主制度建設有更為切實的認識,除了其主觀原因以外,自然也有客觀的條件限制,他們都沒有真正找到推動中國政治民主化的社會力量。革命黨人依靠的是海外華僑、青年知識份子,和國內會黨等下層群眾,這些都不足以成為構建新制度的中堅力量。梁啟超雖然與國內資產者階層有所接觸,但他仍痛感中國的中間社會尚未成為舉足輕重的力量。西方近代民主制度主要靠資產者和無產者。前者自然是領導力量,而後者是爭取民主的重要力量。這兩種力量在當時中國社會實在太微弱了。所以,無論革命黨還是立憲派,實際上都找不到實現其政治理想的現實力量,所以不免或耽於幻想,或陷入悲觀。 

革命黨與梁啟超在爭論中還有另個相互接近之點。那就是他們都承認從專制制度到民主制度之間需有一個過渡時期。作為和平改革政論家和政治家的梁啟超,較早地強調了這一點。在革命黨人方面,從現有文獻上看,孫中山最早大約在1902年與章太炎、秦力山的談話中,初步提出從革命起事到實行民主自治之間須有一個過渡時期的想法:即通過軍法、約法再過渡到民主自治,以達成民主憲政。後來到1905年,在同汪精衛的一次談話中始較明確地提出實現民主立憲須經三階段的想法。至1906年(或1907年)在《中國同盟會革命方略》中,這一想法更為具體化,提出了前兩階段:軍法時期、約法時期應做之事及所需要的時間。他們設想軍法時期約需三年,約法時期約需六年,一共九年可達憲政時期。這一設想帶有濃厚的主觀性。此後孫中山等人長時期沒有形成更加具體更加切實的方案。 

梁啟超一直堅認中國通向民主政制須有一個較長的過渡時期,但一直到1906年他始明確提出以開明專制作為過渡時期政治體制的方案。而這一方案具體如何實行,如何操作,梁氏亦未給出明確的答案。 

總起來看,無論是革命党還是梁啟超代表的立憲派,其民主思想的準備都是很不夠的。但兩派之間的論爭無疑地對雙方都有刺激作用,促使參加論戰者不能不認真思考一些問題,不能不研究一些有關的思想、理論和制度設計上的問題。而為此不能不認真閱讀有關西學書籍。在爭論中,梁啟超、汪精衛等常常徵引西方政學大家以及某些日本政治學者的著作,即是明證。而且不能不看到,由於爭論的刺激,雙方對有關民主憲政問題的認識也確實更為深入、更加進步。例如,革命黨人對於從革命起事到實行民主憲政的過渡問題就越來越明確。而且值得注意的是,革命黨人也認識到民主共和與君主立憲並無本質上的對立,只是方法、途徑何者適合中國國情的問題。應該說,兩派之中都有些人逐步認識到,雙方的目標有相互一致之處。所以,當梁啟超通過徐佛蘇向革命黨人表示願與和平討論,不相互攻擊之時,革命党人中如宋教仁等是傾向於同意的。(注:《宋教仁日記》,190711011日,轉見陳旭麓主編《宋教仁集》(下),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705-706頁。)後來的爭論漸趨於平息,實在是雙方都有無法再集中精力於此的情勢。梁啟超忙於組黨和從事實際立憲活動,難以分出更多精力撰寫長篇辯論文字。革命党方面,原來《民報》的主要撰稿者,亦即參與論戰的主將如汪精衛、胡漢民等都陸續離開《民報》,而主編《民報》的章太炎等因孫中山接受日本贈款事而大起紛爭,在一定程度上渙散了革命党集中統一的營壘,以往那種同聲討伐立憲派的陣勢也難乎為繼了。 

這裏應該特別提一下宋教仁。宋氏實為革命党人中最具理性而又最扎實的優秀分子之一。他在雙方論爭時,撰文甚少,而于民主憲政之研究卻用力最多。單是他親自動手翻譯的有關書籍就有十餘種,至於他認真研讀過的書,則必定更多。後來,他為《民立報》撰寫的許多批評清廷立憲舉措的文字,涉及到憲政理論的許多方面,而他的批評亦多中肯要。可以認為,革命黨與立憲派的論爭,除了宣傳鼓動上的意義之外,確實促進了中國的先進分子更加深入地瞭解民主憲政的相關知識和理論,並更加深入地思考在中國如何建立民主憲政的問題。宋教仁後來為在中國確立民主憲政而不惜犧牲自己的生命,堪稱中國民主派的傑出代表。 

 

 

(資料來源:《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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