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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5—1907年,革命派與立憲派各據《新民叢報》、《民報》就“種族革命”、“政治革命”與“社會革命”等問題展開激烈論戰。其中,關於“種族革命”與“政治革命”的論戰主要是在汪精衛和梁啟超之間展開,雙方結論雖多有歧異,但所本原理多不出當時日本知識界所傳播的政治學的有關內容。關於這場論戰的各種背景及詳細內容,雖有不少專著和論文已經作過論述,但對雙方在論戰中所牽涉的學理依據卻少有探討。(注:如張朋園:《梁啟超與清季革命》,臺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64年;張灝:《梁啟超與中國思想的過渡》,江蘇人民出版社,1997年;耿雲志、崔志海:《梁啟超》,廣東人民出版社,1994年;蔡德全:《汪精衛評傳》,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耿雲志:《從革命黨與立憲派的論戰看雙方民主思想的準備》,《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6期。關於論戰的評述,多數文章只是對論戰雙方觀點的轉述,而對雙方的思想來源較為忽略;即使有之,也缺乏從文本上進行歷史實證研究。而法國國家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巴斯蒂(Marianne Bastid-Bruguiere)教授的論文《中國近代國家觀念溯源——關於伯倫知理〈國家論〉的翻譯》(《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4期)則堪稱文本實證研究方面的典範。)鑒於此,筆者根據雙方的論戰文字,追蹤相關文本,探討汪、梁兩人的政治主張與有關政治學說的具體關係,以便進一步認識清末政治思想的學術背景。
一 “種族革命”論與伯倫知理的《國家學》
“種族革命”是革命、立憲兩派論戰的焦點之一,論戰的主角汪精衛、梁啟超關於種族革命辯論的要點大體是:1.就民族復仇而言,種族革命是否具有正當性;2.種族革命是否會導致國家分裂與列強干涉;3.滿族是否已經同化於漢族;4.中國是否已亡國于滿人;5.就種族革命與政治革命的關係而言,種族革命與政治革命孰輕孰重,種族革命是否為政治革命的必要手段。這些既是雙方辯論的重點,也是彼此分歧之關鍵所在。(注:“民族”與“種族”兩個概念是有分別的,但在這場論戰中,雙方基本上將種族等同于民族,有時因民族而強調種性,有時以種族來模糊民族界限,這方面情況須另作專文探討。有關這方面的研究,可參看馮客著《近代中國之種族觀念》(楊立華譯,江蘇人民出版社,1999年);石川禎浩著《辛亥革命時期的種族主義與中國人類學的興起》,中國史學會編《辛亥革命與20世紀的中國》(中),中央文獻出版社,2002年。)
梁啟超認為,救國為中國之急務,救國必須以“政治革命”為惟一手段,所謂“政治革命者,革專制而成立憲之謂也,無論為君主立憲為共和立憲,皆謂之政治革命。”而“種族革命者,民間以武力而顛覆異族的中央政府之謂也”,與立憲——無論君主立憲還是共和立憲——無一毫之因果關係,反而可能為列強提供干涉、瓜分中國的可趁之機。梁啟超並且認為種族不同必非不能立憲的原因,不能立憲也必非種族不同的結果。能否立憲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固然與君主肯與不肯有關,與君主之外恐立憲而損其權力因而阻礙立憲者亦有關,“而決非由種族之意見梗其間也”。在他看來,中國只有專制政治而無汪精衛所謂的“滿洲貴族統治”。而維護專制政治的不僅有滿人,更多的是漢人,與種族問題無關。因而,能否立憲的關鍵在於國民之要求與否。梁啟超並不完全否認滿漢之間有利益上的衝突,但認為相對於中國與外國之間的競爭,滿漢之間的競爭是內競,滿漢利益在根本上是相同的,均在求國家的富強,同病於惡政府,同樣面臨亡國的處境:一旦中國亡了,無滿亦無漢。內競宜以調和方式對待,不應爆發為種族革命。他甚至認為中國不存在所謂“種族問題”,因為“滿洲人實已同化于漢人,而有構成一混同民族之資格”,“滿洲於我確不能謂為純粹的異民族”,“間有一二未同化者,而必終歸于同化”。因此,在梁啟超看來,所謂種族革命乃屬無的放矢,實無必要。(注:梁啟超:《申論種族革命與政治革命之得失》,《新民叢報》第76號(1906年2月);《雜答某報》,《新民叢報》第85、86號(1906年7月)。)
針對梁啟超的觀點,汪精衛反駁道:“蓋本報之論種族革命有二原因,一為社會上之原因,即復仇是已,一為政治上之原因,即民族與政治互相關係是已。”(注:汪精衛:《再駁〈新民叢報〉之政治革命論》,《民報》第6號(1907年1月)。)既肯定民族復仇的正義性,更強調種族革命與政治革命的關係。他認為,種族現象與政治現象密接而不可分離,“民族不同同為國民者,國家之利害與各民族之利害相反,故各顧本族而不顧國家,至其解決之方法,(一)則互不相下而至於分裂,(二)則一民族專攬權力而以壓制他族為治。夫如是之國家而欲其政治現象得以改良發達能乎?不能。故吾敢斷然曰:種族問題未解決則政治問題必無由解決也。”“故欲為政治革命者須同時為種族革命,蓋因異族壓制而主張民族主義,因實行民族主義而為種族革命,此一定之原因結果之關係也。而種界不革命則政界亦終於不變。”而“今日中國之種族現象乃滿族壓制漢族,而此兩族利害相反,不能並存,故政治現象亦無改良之望,不解決種族問題不能解決政治問題也”。“中國不為種族革命則不能立憲”。(注:汪精衛:《希望滿洲立憲者盍聽諸》,《民報》第5號(1906年6月)。)
顯然,這場關於種族革命論爭的核心問題是滿漢利益衝突是否構成中國政治革新乃至救國的根本障礙。由此涉及的理論問題乃是民族不同同為國民對於政治會發生何種影響。於是,有關“民族”與“國民”的理論成了這場論爭的基本理據。
在論戰中,雙方對民族與國民關係的理解似乎均來自伯倫知理(J.K.Bluntschli)的《國家學》。據巴斯蒂教授考證,伯倫知理1874年出版的通俗讀物Deutsche Staatslehre fur Gebildete(《為有文化的公眾而寫的德國政治學》)在日本至少有兩個節譯本,即吾妻兵治用一種古漢語翻譯的《伯侖知理國家學》和平田東助、平塚定二郎合譯的《國家論》。梁啟超早在1899年就依據吾妻本或平田本在《清議報》上刊載《國家論》,但有刪節,包括原著中論族民與國民一章的內容。(注:關於吾妻本和平田本的關係參看鄭匡民的分析,見氏著《粱啟超啟蒙思想的東學背景》(上海書店出版社,2003年)第233-234頁。但是,鄭匡民的論述似乎否認了巴斯蒂對於吾妻本所對應的德文原本的論斷,認為平田本是依據伯倫知理的《國法泛論》(Allgemeines Staatsrecht)翻譯而成的,筆者通過對照吾妻本、平田本以及德文本Deutsche Staatslehre fur Gebildete,認為鄭匡民的觀點是錯誤的。應該說,平田本是譯自Deutsche Staatslehre fur Gebildete,而吾妻本可能是從平田本轉譯的。有關《清議報》上刊載的《國家論》的文本淵源問題,參看前揭巴斯蒂論文以及鄭匡民的分析。承蒙復旦大學歷史系博士生孫青提供德文本Deutsche Staatslehre fur Gebildete的複製件,謹致謝忱。)後在《政治學大家伯倫知理之學說》中增補了這部分內容,專列一節題為“論國民與民族之差別及其關係”。在敍述伯倫知理關於民族與國民的觀點之後,梁啟超接著作了數千字的按語,依據伯倫知理的觀點發揮自己對中國的民族與國家問題的看法。(這一刪一補之間,可能蘊含著重要的歷史資訊,是梁啟超由主張排滿的民族主義轉向容滿的民族主義的樞紐,相關問題待考)這篇文章雖然發表於1903年,但與這場論戰有直接關係,因為汪精衛挑起論戰的第一篇文章——《民族的國民》即針對這篇文章而作,而且,梁啟超在這篇文章中的觀點仍舊是他後來在論戰中的主調。汪精衛對“民族”與“國民”及其關係的理解與評述主要體現在《民族的國民》和《研究民族與政治關係之資料》二文中。而據作者自稱,後者大概是對平田東助、平塚定二郎的譯本《國家論》中《論民族與國民》一節內容的重譯,並加按語評論。
伯倫知理在國家學上的貢獻之一是明確指出了德文中“Nation”與“Volk”兩個概念的不同含義。他指出,庸俗的用法將“Nation”與“Volk混為一談,雖然二者都有“民眾”的意思,但德國人用“Nation”表達的是一種文化的觀念(the notion of a civilization),強調種族、語言與風俗習慣等;用“Volk”表達的是一種政治與法律的觀念(the political idea),指基於共同意志的法律、政治共同體。英國人用“people”,法國人用“peuple”來表達德國人“Nation”的意思,但“people”有時也用作類似“Volk”的政治含義,如“Volksvertretung”等於“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而用“nation”表達德國人“Volk”的意思。(注:J.K.Bluntschli,Deutsche Staatslehre fur Gebildete.Nordlingen,Druck und Verlag der C.H.Beck''schen Buchhandlung,pp.36-43(這部著作中,伯倫知理將其名字中的“K”拼寫為“C”,“Staat”一詞被排作“Stat”);J.K.Bluntschli,The Theory of the State.Oxford:Clarendon Press,1901,book II,ch.ii.pp.87-92.1852年,伯倫知理出版他的Allgemeines Statsrecht geschichtlich begrundet,該書後來多次修訂出版,到第5版時(1875-1876),分成兩部分,分別以Allgemeine Statslehre和Allgemeines Statsrecht為標題,另增加一部題為Politik,共同構成一部4卷本的著作,名為Lehre vom modernen Stat(《近代國家論》)。據平田東助在《國家論》凡例中說,1875年3月,伯倫知理將過去所著《國法泛論》增補改版之際,亦將Deutsche Staatslehre fur Gebildete略加增補,而以之為改版的《國法泛論》的第1卷。二者理論事項,“無有抵牾,唯有詳略之差耳”(參看前揭鄭匡民書第229頁注3)。1885-1886年出版第6版。英譯本《國家論》即據德文本第6版,由D.G.Ritchie、P.E.Matheson、R.Lodge合譯,初版於1892年,1901年出版第3版。)事實上,英文中,“nation”一詞也作德國人“Nation”的意思,一詞多義,甚至還有“國家”的意思,不像德國人那樣作嚴格的區分。在吾妻兵治的譯本中,“Nation”譯作“族民”,“Volk”譯作“國民”,相當準確地傳達了伯倫知理的原意。(注:吾妻兵治:“族民與國民,其意義甚相似,而如相通者。然本是全不同。德意志語所謂族民,謂同種之民眾。國民,謂共住同國之民眾。故有一組之民分處數國者,有一國包含數種族民者。國民者則不然,其別必視之于國之疆界,即占居一國內,有參政之權者,總謂之國民也。歐洲各國,就中法人、英人,附族民字以政治上意義,以用之于我國所謂國民字處。又以人民字用之於我所謂族民字處。故政學者往往惑之。”(吾妻兵治譯《國家學》,第22-24頁)考慮到汪、梁等人當時對伯倫知理國家論的瞭解不大可能是通過德文原著或英法譯本,而是經閱讀平田或吾妻兵治等的譯本,故此處徵引吾妻兵治的譯文。)從汪精衛、梁啟超解釋和使用的“民族”和“國民”兩詞來看,則分別對應於“族民”(Nation)和“國民”(Volk)。(注:尚不清楚汪、梁為什麼選用漢語辭彙“民族”和“國民”來對應地表達“Nation”和“Volk”的意思。方維規在《論近代思想史上的“民族”、“Nation”與中國》(《二十一世紀》,香港,2002年4月號)一文中,疏證了19世紀中西接觸之後,Nation在漢語中的表述方式。然而在我看來,通過在漢語文獻中找到對譯nation的不同辭彙,如“民族”、“國”、“民”、“國民”,並不能就說明這些漢語辭彙就對應地傳達了nation一詞在歷史演變過程中所形成的複雜涵義,只有在判明對譯的漢語辭彙所表達的真正含義時才能斷定nation的多種涵義在1895年之前是否真的被漢語表達者所領會。但是作者在這方面恰恰缺乏論證。因此,國人究竟通過何種途徑在什麼時候,已經明確領會到nation的複雜涵義,顯然有待進一步探討。)在《民族的國民》中,汪精衛給“民族”與“國民”所下的定義是:“民族雲者,人種學上之用語也……民族者,同氣類之繼續的人類團體也。”“國民雲者,法學上之用語也。自事實論以言,則國民者構成國家之分子也……自法理論言,則國民者有國法上之人格者也。自其個人的方面觀之,則獨立自由,無所服從。自其對於國家的方面觀之,則以一部對於全部而有權利義務。”“民族者,自族類的方面言;國民者,自政治的方面言。二者非同物也,而有一共通之問題焉,則同一之民族果必為同一之國民否,同一之國民果必為同一之民族否是也。”(注:《民報》第1號(1905年10月)。)雖然,目前尚不能確切知道汪精衛關於“民族”與“國民”的定義來源的文本細節,但在《研究民族與政治關係之資料》中,汪精衛列出“民族”的對應詞“nation”,自稱他的定義與伯倫知理和巴遮斯(John.W.Burgess)關於“民族”與“國民”的區分一致。而且汪精衛在行文中引述巴遮斯的一段話,雖未注明出處,經查系出自Political Science and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Law (Ginn & Company,1890,p.1)。不過,汪精衛直接依據的當是高田早苗與吉田巳之助合譯的《政治學及比較憲法論》(早稻田大學出版部,1902年)。由此可以說,汪精衛至少閱讀過伯倫知理的《國家論》和巴遮斯的《政治學及比較憲法論》的日譯本。(注:巴遮斯,19世紀末20世紀初美國著名的政治學家,哥倫比亞大學政治學院院長,兼史學、政治學、國際法教授。關於其生平和學術思想可參考William R.Shepherd所作的傳記,收錄在Howard W.Odum編輯的American Masters of Social Science (New York:Henry Holt andCompany,1927)第23-57頁。高田等的日譯本就筆者所見在光緒三十三年就有兩種留日學生的重譯本,其一是劉德熏、郭斌、司克熙、周珍、王鎮南合譯的《政治學及比較憲法論》,法制經濟社藏版,是年六月十四日發行(西曆7月23日);其二是劉瑩澤、朱學曾、董榮光合譯的重譯本《政治學與比較憲法》,初版于丁未年(1907)十一月,商務印書館1916年9月印行第7版。另外,《譯書彙編》自第1期起刊載的伯葢司著《政治學》,實是對Burgess《政治學及比較憲法論》的節譯。張競良譯《泰西各國立憲史論》,很可能也是《政治學及比較憲法論》的節譯本(見《江蘇》第7期內文明書局新書廣告)。留日學生的關注,可以反映該書在清末思想論戰中的學術資源價值。)而巴遮斯的觀點是在伯倫知理之後,或者說是接受了以伯倫知理為代表的德國學者在此問題上的觀點。(注:J.W.Burgess於1871-1873年在德國柏林大學、萊比錫大學、哥廷根大學從Curtius、Mommsen、von Ranke、von Treitschke、Zeller等學習法律、政治和歷史,他在Political Science and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Law(Ginn & Company,1890,p.1)中表示服從德國學者在此用法上的分別,以避思想與言語的紛亂。)因此,儘管汪精衛沒有明確說明他是受伯倫知理的影響,但從較明確的源頭來說,汪精衛關於民族與國民的觀點很可能來自伯倫知理。
“民族”(Nation)與“國民”(Volk)雖是從不同方面而言,但二者有密切的關係。伯倫知理據歷史事實,分析民族與國家或國民的各種具體情形:1.民族並非都有獨立建國的能力,那些缺乏共同自治的精神和“豪邁不屈之氣象者”,往往只能成為他族的附庸,或合於他族以立國;2.一民族雖有建國能力,但由於“其民議論常不相合、方向各殊”,則也難以合成一國;3.立國不以民族共同心為本源,各族不相抵牾,則多族晏然共處一國;4.民族“有建國之心,又有勢力志氣足以建國,則有特立以開新國之權”;5.謀舉國內民族同化,形成一新族;6.謀合同族各邦以成一大國;7.國內諸民族,各殊其心,欲相分離;8.諸民族的語言、風俗不改其舊,只謀求政務統一;9.政府教唆各族相爭,密謀趁隙統一;10.國內諸族,彼此雜處無別,則較少害於國家統一,甚或形成一新民族。根據上述,他進而指出:“征諸古今實跡,國家成於許多原因,非民族建國一途”。“國家之境界非必以一民族為限,或集合數民族而後有完備其精神形體之能力。”“多數之民族相混合附加而成之國家,固非無弊害,然其利亦大。而為國家之堅確計,與其一國之內並列數族,勢力相齊,則良不如其中有最強大之一族為國家之柱礎,以統禦全國人民之心志及性質也。”同時他又表示:“余素喜同族合一之風,貴重之、敬愛之而弗措。如今之族民國家,實為政治上一大進步,是餘之所確信也。”(注:吾妻兵治譯《國家學》,第24-26頁。另可參考Bluntschli,The Theory of the State.Book II,Ch.iv. p.103。)
雖然汪、梁對“民族”與“國民”的解釋及對二者關係的理解都主要依據伯倫知理的觀點。但是,雙方在論戰時卻各有偏重與取捨。由於伯倫知理基於學者的立場或特定的政治立場,對於民族國家和多民族國家的態度均非絕對,這就使汪精衛和梁啟超的各自發揮有了較大的空間,同時也影響他們不至於走向兩個極端。汪精衛強調的是同為國民的不同民族間的矛盾與衝突,而梁啟超則偏重不同民族間的和諧與互利。正因如此,汪精衛對伯倫知理較少談及民族混合各蒙其害的一面表示不滿,認為伯倫知理在此方面“陳義甚疏,他日當取他家之學說以補正之”。(注:汪精衛:《研究民族與政治關係之資料》,《民報》第13號(1907年5月)。)他在強調種族革命對於政治革命的必要性時,引用美國學者羅威爾《政府及政黨論》第四編關於奧大利(Austria)的論述為例,說明種族問題未解決則所謂立憲也徒有虛名。又從學理上舉小野塚喜平次的言論為證:“一國家由一民族而成,則國家之利害與民族之利害常保一致而無虞其相背。一國家由二種以上之民族而成者,欲其國家之利害與各民族之利害能相一致不可得矣。於此之際,若其各民族其自覺之度高且勢力之差異少,而利害互不一致,則吾民族必先以本族之觀察點而判斷政治,而以國家全部之利害置於第二位元,此傾向固不可免也,而所謂國家之行動亦不能平等以視各民族,此亦不可免之傾向也。何則?國權之掌握者亦屬於國內之一種民族,其不能超然於民族之見解之上固也。”(注:汪精衛:《希望滿洲立憲者盍聽諸》,《民報》第5號。)
相比之下,梁啟超由於其強烈的國家主義傾向,對民族與國民之間的矛盾一面並不措意。雖然他也認同伯倫知理所述的異族同國矛盾衝突的幾種情形,但認為“與中國今日情事,皆不相應”。(注:中國之新民(梁啟超):《政治學大家伯倫知理之學說》,《新民叢報》第38、39號合本(1903年8月)。)可以看出他實際上傾向伯倫知理所說的同族合一、相教相導、互促互進、各蒙其利的觀點。
雖然汪精衛強調種界分別及其對政治的影響,梁啟超強調政治對種界的融合與調節作用,但另一方面,雙方的某些立場又是相近的。如前所述,梁啟超提倡“大民族主義”。汪精衛在論戰開始時雖然高唱“民族的國民”,近乎單一民族主義,但後來又解釋自己並非單一漢民族主義者,不排斥滿漢同化,並設想漢人掌握國家政權後,如何對待滿人的問題。(注:汪精衛:《研究民族與政治關係之資料》,《民報》第13號。)而且雙方都主張中國未來要實行“民族帝國主義”,即以漢族為中心,融合其他民族。梁啟超首重國家利益,汪精衛也不忽視國家的根本福祉,因為他講排滿,並非為排滿而排滿,重心其實還是在政治方面,排滿才能建立國民國家,才能救國。梁啟超反對排滿及所謂“狹隘的民族主義”,但他所說的“大民族主義”以及竭力辯說滿人已經漢化的背後,卻也具有“民族的國民”的傾向。由此可見,汪、梁的論戰儘管表面看來非常激烈,但背後的基本學理依據並無多少出入,在或明或暗的言說當中,其實如何建構一個現代的國民國家乃是他們的共同目標,只是在這個過程當中,如何看待與處理既已存在的滿漢間的民族問題,才是他們的主要分歧所在。基於這點,我們大致上可以推斷,清末思想界在關於“種族革命”的辯論中所顯示的民族主義,事實上已經被賦予很實質的政治含義,這與由法國大革命所彰顯的帶有國民意識的民族國家(nation-state)觀念是頗為一致的,而與傳統的“中國可以退為夷狄,夷狄可以進為中國”的文化主義民族觀念則較為疏遠;另一方面,也不同於德國人的民族觀念(Nation),頗有買櫝還珠的意味。當然,歷史是複雜的,晚清排滿論的理論背景一定是多元的,任何以一種理論來解釋當時的整體思想的做法,都可能片面,我們只能在具體問題上遵循文獻實證的方法作具體的分析。
二 “政治革命”論爭的學理髮微
如果說種族革命之爭的重心在於種族革命對於政治革命是否必要,則雙方爭論的另一個焦點便是政治革命本身,即關於君主立憲與共和立憲的優劣是非問題。爭論起於梁啟超自新大陸歸來後由傾向革命到否定革命、由贊成共和到非議共和的態度轉變。先是梁啟超在《政治學大家伯倫知理之學說》中據伯倫知理和波倫哈克(Conrad Bornhak)學說反對共和,繼而汪精衛在《民族的國民》中駁其“學不知家數,而但震於一二人之私說,自驚自怪,徒自苦耳”,提出種族革命實行共和之論。梁啟超接著在《開明專制論》中對孫中山、陳天華和汪精衛的觀點進行駁斥,主張行開明專制以為君主立憲之預備。隨後,汪精衛又撰《駁〈新民叢報〉最近之非革命論》,一方面駁斥梁啟超的開明專制論,一方面為革命共和與孫中山的“約法論”辯護。而梁啟超則以《答某報第四號對於〈新民叢報〉之駁論》進行還擊。雙方你來我往,就進行暴力革命、實行共和還是通過開明專制進而立憲孰是孰非等一系列重大問題展開辯論。
梁啟超認為“共和國民應有之資格,我同胞雖一不具”,若求共和“乃將不得幸福而得亂亡”,或雖有共和之名而有民主專制之實。他進而認為中國今日不但萬不能行共和立憲,而且尚未能行君主立憲,中國今日當以開明專制為立憲制之預備。(注:《開明專制論》,《新民叢報》第75號(1906年2月)。)梁啟超非議革命共和以及主張開明專制,于法理上主要依據伯倫知理、波倫哈克的學說,尤其後者,以致汪精衛在駁斥梁啟超的觀點時,徑將波倫哈克學說作為其“惟一之論據”而加以駁斥。伯、波二氏論共和政體有二要點:1.共和國家,國家的主體與客體同一,均為人民,若人民之間發生糾紛,而又缺乏自製與容忍,則必難調和解決。因此,在人民之上別需獨立者立于超然地位,以衡平正義、調和利害,此即國家干涉之必要。相比之下,君主立憲則易於集合政治上之種種勢力、種種主義而調和之;2.真正的共和立憲,其民必富於自治習慣,具有公益心,常肯裁抑黨見以伸公益,而自治習慣與公益心須慢慢養成,非可遽然而至。故此,“因於習慣而得共和政體者常安,因於革命而得共和政體者常危”。
伯倫知理的國家學說以有機體論著稱,有機體論源自柏拉圖、經中世紀和18世紀許多作家的提倡,在美法革命後風行一時,至伯倫知理而極盛。(注:James Wilford Garner,Introduction to Political.Science.American Book Company,1910.pp.56-65.)它反對自然法學派的“國家為機械的制作物”的觀點,認為國家為有機的統一體,自有其精神、意志與形體,先自內部發育,然後長成以達於外部,雖非天造,然亦非成于技工並想像者,必基於民人之天性而成。是自然生長,自然發達之物,非依人為而可以製造與破壞。(注:Bluntschli,The Theory of the State,book II,ch.ii.pp.18-23.譯文參考吾妻兵治譯《國家學》第7-8頁。)國家有機體說“特別著重國家之統一,個人之互相依賴,及個人對於全體國家之依賴。‘個人’之正當意義,非離開社會之個人,乃社會之份子。個人之不能離開社會,正如手脛之不可與身體分離,而始不失其價值。但國家亦依賴為其份子之個人。”(注:季爾克立斯:《政治學原理》,吳友三等譯,黎明書局,1932年,第59頁。)
對國家有機體說,梁啟超曾在《政治學大家伯倫知理之學說》列專節予以敍述,他對其中歷史主義的、進化論的和有機聯繫的觀念有著強烈的認同,認為政體的優劣不能以主觀論,應就客觀論,“適焉者雖劣亦優,不適焉者,雖優亦劣也,故吾輩論事,毋惟優是求,而惟適是求。”進而指出:“十八世紀之學界與十九世紀之學界,有一絕異之趨勢焉,不可不察也,即十八世紀偏畸於主觀的研究,十九世紀則群趨於客觀的研究是也。主觀的研究者,謂真理存於吾心,客觀的研究者,謂真理存於事物之自身。謂真理存於吾心,則憑吾意力之自由,可以發見所謂‘自然法’者而應用之以改良社會國家。謂真理存於事物之自身者,則知事物所以成長發達之理由,一皆備於其內部,自然而然,非可強制……然則吾今者有一政論於此,而欲驗國家果有能容此政論之性質否,既有之矣,而已達其期與否,于何知之,則非以客觀的研究不能知之。客觀的研究何?即歷史的研究是也,十九世紀之言政法學者,皆築其理論於歷史的土台之上,此其所以異於十八世紀也。”(注:《開明專制論》,《新民叢報》第74號(1906年1月)。)這種歷史主義的、進化論的觀念是梁啟超認為中國當時不能實行民主共和只能採取開明專制的基本理論依據。同時,有機聯繫的觀念使梁啟超感到國家與團體、個人,團體與團體,團體與個人,個人與個人之間和諧發展的意義,以及國家在其中的重要作用。他認為,國家的本質在於強制,強制具有調和競爭、助長競爭、干涉社會中諸種不平等關係的作用,它可以保障與促進自由。可以說,梁啟超在《開明專制論》中所表達的強烈的歷史主義和國家主義傾向其實就是基於有機體說的一種演繹。至於梁啟超曾在致蔣觀雲的一封信中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