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鴉片戰爭結束後,清政府被迫與英國訂立了《南京條約》,其中規定中國向英國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等五口通商,由此產生了近代中國的通商口岸制度。這一制度直到1943年1月才由中美、中英關於取消治外法權的換文廢除。在通商口岸制度存在的100年間,列強“依據”有關條約,獲得了大量合法或不合法的特權。學術界在這些方面已經有不少的研究成果。
著名國際法學家威羅貝在論及中國近代通商口岸時說:“關於條約口岸的範圍,沒有一個條約是明確的。”(注:[美]威羅貝:《外人在華特權和利益》,三聯書店1957年10月版,第449頁。)通商口岸的範圍問題是直接涉及條約權利受益範圍的重要問題,中國近代許多重大的政治、軍事和經濟活動正是以通商口岸為舞臺,且與通商口岸的範圍有關。因此,我們有必要對這個問題進行認真的考察,以厘清史實,並從一個新的視角審視這些歷史事件。
第一批不平等條約關於通商口岸範圍的規定
第一次鴉片戰爭產生了中外第一批不平等條約,涉及中國近代通商口岸範圍的條約及有關條款如下:
《中英虎門條約》(1843年10月訂立)第六款稱:“廣州等五港口英商或常居住,或不時來往,均不可妄到鄉間任意遊行,更不可遠入內地貿易……倘有英人違反此條約者、擅到內地遠遊者,不論系何品級,即聽該地方民人捉拿,交英國管事官依情處罪”。
《中美望廈條約》(1844年7月訂立)第十七款稱:“其合眾國人泊船寄居處所,商民、水手人等止准在近地行走,不准遠赴內地鄉村,任意閒遊,萬不得赴市鎮私行貿易。應由五港口地方官,各就民情地勢,與領事官議定界址,不許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
《中法黃埔條約》(1844年10月訂立)第二十三款稱:“凡法蘭西人在五口地方居住或往來經遊,聽憑在附近處所散步,其日中動作一如內地人民無異,但不得越領事官與地方官議定界址,以為營謀之事。至商船停泊,該水手人等亦不得越界遊行。”
這些條約把外國人的活動限制在通商口岸,通商口岸的範圍雖然不是很明確,但還是有大致的規定。按條約內容,外國人到“鄉間”、“內地”、“內地鄉村”、周邊“市鎮”即為逸出通商口岸範圍;外國人只能在“附近”、“近地”活動。
除此之外,還有一些與此相關的約定。如1845年上海道台宮慕久與英國駐滬領事訂立《上海租地章程》,並議定“外人行走之地以一日往還為斷,不得在外過夜”。
應該說,上述條約和約定已從空間和時間兩個方面大體規定了上海通商口岸的範圍。但事實上,在上海活動的外國人特別是傳教士並不肯嚴格地執行這一規定。據《中國教案史》所作統計,從1844年《中美黃埔條約》訂立至1858年中英《天津條約》等條約訂立的15年間,至少又有法國、英國、義大利、美國、葡萄牙、西班牙、德意志等國的52名傳教士(包括天主教和基督教)離開通商口岸潛入內地。(注:張力、劉鑒唐:《中國教案史》,四川省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87年4月版,第332頁。)應該補充的是,這一時期,除了法國、英國,還有美國的傳教士從通商口岸潛入了江蘇內地。(注:參見王國平《基督教在蘇州的開教和初傳》,《蘇州大學學報》1996年第4期。)
由於傳教士進入內地是非法的,因此很容易導致民教糾紛和外事糾紛。天主教如此,基督教也如此。1848年的所謂“青浦教案”就是這一時期涉及通商口岸問題的典型案例。
“青浦教案”發生前,上海的基督教傳教士已經逸出口岸範圍活動。據當時擔任江蘇巡撫的陸建瀛調查,英國倫敦會傳教士麥都思、雒魏林等“時常私往附近廳縣遊行,或與民人口角齟齬”。1848年3月8日,麥都思、雒維林、慕維廉三人乘船至青浦城外野雞墩,舍舟登陸,步往城中。當時,恰有大批北上漕船在青浦停泊。麥都思等在城隍廟一帶散發宣道小冊子時,與漕船水手發生“爭毆”,三個傳教士受了輕傷,向青浦東門逃跑。青浦知縣聞訊後派役吏將傳教士從重圍中救出,並“備轎將他們送回上海”。
英國駐滬領事阿禮國卻不顧傳教士違約的事實,要求蘇松太道鹹齡“懲凶”和賠償。鹹齡一方面表示不能“執民以媚夷”,同時又寫信給麥都思等表示慰問。阿禮國堅持要清政府懲凶和賠償,又以英國商船進出口貨物不再納稅和以軍艦阻止漕船海運相要脅,並派副領事羅伯遜乘軍艦駛往南京遞交照會以恫嚇兩江總督李星沅。
李星沅立即派署理江蘇按察使倪良耀、候補道員吳健彰馳赴上海“督拿各犯,解滬審辦”,將漕船水手王名付等十人“當堂枷責”。在羅伯遜堅持下,李星沅又不得不再派江蘇布政使傅繩勳去滬查辦。阿禮國強硬提出懲凶、賠償要求,傅繩勳隨即將被捕水手帶回南京審辦。5月22日結案,“將為首之王名付擬流,為從之倪萬年擬徒”(注:文慶輯:《籌辦夷務始末》(道光朝),中華書局1964年3月版,第3141頁。),蘇松太道鹹齡被革職,改以吳健彰署理。
“青浦教案”發生,突出了通商口岸範圍問題的嚴重性。
“所謂‘青浦教案’,乃為一般常識之誤稱,實際上毆打教士之水手們並非為反教而起”(注:林治平主編:《近代中國與基督教論文集·序》,宇宙光出版社1981年12月再版。),這一事件的核心問題不是傳教,而是通商口岸的範圍問題。
如果青浦在通商口岸範圍之外,則傳教士到青浦活動為違約,處理這一事件時首先應追究傳教士違約的法律責任。因此,在交涉過程中,上海英領事阿禮國就在“範圍”問題上做文章,“硬說距上海九十裏的青浦在‘官定範圍之內’”(注:參見丁名楠等《帝國主義侵華史》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12月版,第86頁。),企圖避開對違約遠行責任的追究;而清政府在交涉中則一再重申宮慕久和英國公使德庇時、駐滬領事巴富爾等的約定。這些,恰恰凸顯了“青浦事件”的實質所在。
1848年4月18日李星沅等奏:“至夷人原定條約,各就地方民情地勢議定界址,本不准任意逾越。上海口岸,經前任蘇松太道宮慕久與英夷德酋及領事巴富爾再三要約,以早出晚歸,不准在外過夜為斷。青浦並非一日可以往還之地”(注:文慶輯:《籌辦夷務始末》(道光朝),中華書局1964年3月版,第3136頁。)。
1848年4月18日廷寄稱:“至所稱上海口岸,本與德酋再三要約,以早出晚歸,不准在外過夜為斷。所約本屬明白曉暢,以後該夷等如複不遵條例……屆時似此違約私行,致有爭鬥,勿議我國置之不理。”(注:文慶輯:《籌辦夷務始末》(道光朝),中華書局1964年3月版,第3137頁。)
1848年5月22日耆英等奏:“該夷違約遠行,致被我民毆逐,已非一次。該夷既慮我民與之為難,又畏其公使責以違約,每多隱忍不言。”“其上海口岸,前經德酋與前任蘇松太道宮慕久議定,該夷行走之地,以一日往還為斷。前夷目巴富爾照會蘇松太道文內,亦有准其雇買船隻轎馬,水陸往來,均不得在外過夜之語。今青浦縣離上海九十裏,來回一百八十裏,窮日之力,斷難往返”(注:文慶輯:《籌辦夷務始末》(道光朝),中華書局1964年3月版,第3141頁。)。
從以上引文特別是耆英所奏可以清楚地看出,在通商口岸範圍問題上,宮慕久和德庇時曾議定外國人“行走之地,以一日往還為斷”。巴富爾也曾給宮慕久一份照會,這份照會也確認了外國人“不得在外過夜”的同樣規定。從廣義上說,這種議定和照會已經成為雙方均須遵循的條約。
儘管清政府知道青浦教案的實質是傳教士“違約遠行”而與中國民人發生爭毆,“該夷以鬥毆細故,藉口前有條約,赴省控訴,任意乖執”,但還是作出了屈辱的讓步。
青浦事件結案前後,清政府擔心列強“勢將接踵效尤”。為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清政府地方官員又多次與美國駐華使節交涉,再三重申宮慕久和英國公使德庇時、駐滬領事巴富爾等的約定。
1848年5月4日,欽差大臣、廣東巡撫徐廣縉照會美國代理公使伯駕稱:“……惟各國人在上海地方出外遊行,原議早出晚歸,不准在外過夜。乃近來各國人,動輒前赴附近各縣遊行,核計道裏,均非一日可以往返。茲麥都思等又遠赴青浦,殊與成約有違。’……應請貴大臣照會各國公使,通行各國領事官等,嗣後各國人在上海遊行,總以早出晚歸,不准在外過夜為斷。”(注:中國近代史資料彙編:《中美關係史料》,第113頁。)
1848年5月25日,美國代理公使伯駕複照稱:“現在本國尚未與貴國議定界址(按:指通商口岸範圍),故本國大學士大臣亦有公文催與中國速為議定此事。是本攝理即於此時與貴大臣酌定,凡合眾國人出外遊行,亦准其盡一日可以往返途程為斷。”(注:中國近代史資料彙編:《中美關係史料》,第115頁。)
1848年5月30日,徐廣縉複伯駕照會稱:“溯自上海有一日往返之議,各口效尤,以致事端滋起……乃來文尚請以盡一日往返為斷,所見殊與本大臣不同,若必欲如此辦理,則此議之行已非一日。”(注:中國近代史資料彙編:《中美關係史料》,第115頁。)
從以上三份照會可以看出,清政府堅持通商口岸的範圍應為外國人“早出晚歸,不准在外過夜為斷”,而美國公使則要求“盡一日往返為斷”,雙方指稱的範圍是不同的。以青浦事件為例,若以“早出晚歸,不准在外過夜為斷”,青浦就不在通商口岸範圍之內;若以“盡一日往返為斷”,晝夜兼行,則青浦可一日往返,在通商口岸範圍之內。因而徐廣縉駁斥伯駕:“所見殊與本大臣不同”。
6月8日,伯駕複照稱:“查此議,前經中國與本國、英三國同酌,許久尚未定奪。迨英國德公使于去年二月到省時,其英吉利一國自己與貴國酌定,惟本國至今仍未曾與貴國定議,是以本攝理遵條約及本國大學士之意,照會貴大臣辦理此事,亦情願照議同此章程,以繼英國與貴國既定之議,並預備接到複准,即飭令本國領事官及商民人等遵守奉行。惟總不能飭令遵守非己國所定之條約也。”(注:中國近代史資料彙編:《中美關係史料》,第116頁。)
顯然,徐廣縉和伯駕的交涉是沒有結果的。
至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第一批不平等條約訂立後,根據有關條約和約定,通商口岸(至少在上海)的範圍應以蘇松太道宮慕久和英國公使德庇時所議定內容、駐滬領事巴富爾致宮慕久的照會為依據,即“以早出晚歸,不准在外過夜為斷。”青浦事件中傳教士至青浦活動顯系違約侵權行為。(注:據《怡和檔案》,1856年3月,太平洋行的拉斯登先生就曾“前往(福州)內地茶區”。參見郝延平《中國近代的商業革命》,人民出版社1991年12月版。由此可見,青浦事件後,通商口岸的外國人違約遠行的事當不在少數。)
《天津條約》與通商口岸範圍
1856年,英法發動對中國的第二次鴉片戰爭。1858年6月,列強以兵威逼清政府訂立了又一批不平等條約,其中,《中美天津條約》與通商口岸有關的條款仍同《望廈條約》。《中法天津條約》仍如前規定法國人“不得越領事官與地方官議定界址”。而《中英天津條約》及此後訂立的《中德通商條約》則似乎涉及關於通商口岸範圍的進一步規定。
《中英天津條約》第九款規定:“英國民人准聽持照前往內地各處遊歷、通商。執照由領事官發給,由地方官蓋印。經過地方如飭交出執照,應可隨時呈驗,無訛放行;雇船、雇人、裝運行李、貨物,不得攔阻。如其無照,其中或有訛誤,以及有不法情事,就近送交領事官懲辦,沿途止可拘禁,不可淩虐。如通商各口有出外遊玩者,地在百里,期在三五日內,毋庸請照。惟水手、船上人等不在此列。應由地方官會同領事官另定章程,妥為彈壓。”
《中德通商條約》第八款規定與中英條約相同:“布國及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人民,皆准在通商各口近處遊玩,如地在百里,期在三五日內,毋庸請照。”
《中英天津條約》訂立的第二年,由於“換約”交涉而戰爭再起。1860年10月,清政府兵敗求和,與英、法交換《天津條約》批准書,並與列強訂立《北京條約》。《北京條約》肯定了《天津條約》的這些規定。
與前文所述及的條約和約定相比,《中英天津條約》和《中德通商條約》出現了所謂“地在百里,期在三五日內”的新的表述,這一表述似乎無論從時間上還是從空間上,都擴大了通商口岸的範圍。就時間而言,從“早出晚歸,不得在外過夜”到“三五日內”;就空間而言,從原定外國人到“鄉間”、“內地”、“內地鄉村”、周邊“市鎮”即為逸出通商口岸範圍,外國人只能在“附近”、“近地”活動,擴大到“地在百里”(注:也許,在英國人看來,如果由此追溯青浦事件,距上海90裏的青浦就在通商口岸範圍之內了。當然,這種追溯是無效的。)。按當時度量衡制,通商條約規定之度量衡,與英制折算辦法為“中國一丈即十尺者,以英國一百四十一因制為准”(注:吳承洛:《中國度量衡史》,上海書店影印1984年5月版,第282頁。),則1裏為150丈,即21150英寸,約合0.537公里。“百里”約合53.7公里。
《中英天津條約》等訂立以後很長一段時間,清政府和列強沒有發生關於通商口岸範圍的重要交涉。直至1908年,荷蘭、英國和美國公使給清政府的一份照會中才又提到了這一問題。該照會稱:“在談判條約時,各外國意思是,‘條約口岸’或‘通商口岸’的名詞,應包括相當廣闊的地區。英約的英文本中用‘城鎮’,法約本中用口岸與城市,以及對內地旅行發給護照的章程規定條約口岸一百里內不需護照,都可證明這一點……各有約國對這問題的態度是人所習知的……它們如一向所主張,認為條約口岸包括當地城市和其附近的水面和陸地。而且不論是根據條約,或是由中國政府自願向外國貿易開放的地方,為了劃一起見,都應適用這一原則。”(注:[美]威羅貝:《外人在華特權和利益》,三聯書店1957年10月版,第449頁。)
顯然,在列強看來,《天津條約》訂立以後,通商口岸的範圍已擴大到百里。
馬士講到條約口岸關稅時說到:“如果進入‘內地’到距離上海三十哩的一個非條約口岸的地方,那麼,就要征其他的稅。”(注:[美]威羅貝:《外人在華特權和利益》,三聯書店1957年10月版,第448頁。)按1哩(即英里)為1.609公里,30哩合48.27公里。顯然也將通商口岸的範圍認定為三十哩,即48.27公里,約合90華里(按當時度量衡制)。
問題在於,我們並不能從《中英天津條約》和《中德通商條約》得出這樣的結論。
第一,條約清楚地寫明“如通商各口有出外遊玩者”和“准在通商各口近處遊玩”字樣,就已明確“遊玩”之處已在通商口岸範圍之外,唯不得超出百里範圍和三五日時限而已。
第二,從條約規定的外國人活動的性質看,如果外國人僅僅是在百里範圍或三五日時限之內旅遊(“遊玩”),而不是從事商業或其他活動,方可“毋庸請照”,享受相當於在通商口岸活動時依據條約所享有的待遇。
由此可見,《中英天津條約》等訂立以後,通商口岸的範圍並未擴大到百里。仍應依前定條約,“以早出晚歸,不准在外過夜為斷”。
《天津條約》訂立後列強的違約和侵權活動
值得注意的是,《天津條約》和《北京條約》訂立以後,列強在通商口岸附近的活動就建立在他們對通商口岸範圍的上述解釋的基礎上,並立即對當時的一些重大事件,特別是太平天國和列強的關係產生了重大影響。
例一,對1861年3、4月間英國與太平天國關於太平軍進攻上海的談判的影響。
1860年以前,列強在太平天國與清政府之間基本上保持了“中立”的立場。1860年6月太平軍佔領蘇州,7月,攻佔淞江,此時太平軍距上海約百里之遙。同年8月,李秀成兩度進軍上海,遭英法侵略軍阻擊,退回蘇州。值得注意的是,在此過程中,由於當時第二次鴉片戰爭尚未結束,《北京條約》尚未訂立,《天津條約》尚未生效,列強並沒有提出通商口岸範圍為一百里的問題。
至1861年初,太平軍與列強的協議則涉及到了通商口岸範圍問題。
由於《天津條約》和《北京條約》的訂立,長江中下游又有鎮江、南京、漢口三處被辟為通商口岸。為調查口岸情形和落實開埠通商事宜,1861年3月11日,英國在華海軍司令何伯與參贊巴夏禮等到達武漢。3月21日,與湖廣總督官文議定漢口英國租界條約。3月22日,巴夏禮特地趕到黃州,會見太平天國英王陳玉成,阻止太平軍進攻武漢三鎮。
何伯與巴夏禮等在黃州得手後,又企圖阻止太平軍進攻上海。3月28日,何伯在南京江面“克羅門地號”軍艦上訓令艦長雅齡等會見太平天國領導人並轉達照會,要求“太平軍切勿進至距該處兩日路程之地點”(注:呤唎:《太平天國革命親歷記》,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2月版,第226頁。)。從3月29日至4月2日,英國外交官與太平天國官員舉行了多次談判。1861年3月31日,巴夏禮與太平天國贊嗣君蒙時雍舉行第四次會談。巴夏禮提出兩點要求。第一點就是:太平軍不進入根據條約規定向英國開放的任何港口或地方的一百里以內地區。它的條件是,清政府不得從這些地方派遣軍隊攻擊太平軍。(注:呤唎:《太平天國革命親歷記》,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2月版,第272頁。)這就意味著英國已經援引《天津條約》,將通商口岸的範圍解釋為“距該處兩日路程”或“百里以內地區”(注:英國學者安德魯·威爾遜於1868年出版《“常勝軍”:戈登在華戰績和鎮壓太平天國叛亂史》,書中述及此事雲:何伯要求太平軍“不得侵入上海周圍一百里或三十英里以內(據設想這樣的距離足以保證上海不致遭受突然襲擊)”,顯然只是一種猜想。參見(北京太平天國史研究會編《太平天國史譯叢》第三輯,中華書局1985年6月版,第182頁。)。儘管太平天國領導人嚴正聲明:不能禁止太平軍進入上海附近百里以內地區。但太平天國領導人還是向太平軍將士說明“進攻上海不是太平軍當年的任務”。無庸諱言,對英國侵略者的侵權活動,太平天國領導人作了讓步。4月2日,雅齡向何伯報告說,太平軍將下達命令給他們的官員,命令所屬部隊在本年內不去進攻上海和吳淞,並與這兩個地方保持一百里的距離。
例二,對1862年後列強進攻和鎮壓太平天國的影響。
1862年,太平軍不進入上海附近百里以內地區的協定期限屆滿,太平軍大舉進攻上海。此時列強的軍事部署,從地域上看,仍依據他們所解釋的通商口岸範圍。
1862年2月22日,何伯向普魯斯提出,讓英法聯軍肅清上海四周鄉村的太平軍勢力,在穿越距離大約三十英里的城鎮建立一道防線。普魯斯認為這個計畫在英國“政府的意圖範圍之內”。
1862年4月23日,普魯斯寫信給士迪佛立:“我想,在陸地上對太平軍的任何軍事行動是否恰當,將視下列兩個問題是否得到回答為准:(一)這個軍事行動是否是保證上海安全所必需,即將太平軍從上海四周三十英里以內他們所佔領的地點趕走所必需;(二)在他們被趕走以後,清政府是否有能力駐紮和防衛被肅清的地區,並且在不需要我們動員陸上武裝支援清軍的情況下,他們能保證這些地區不受太平軍的襲擊。”(注:Further Papers Relating to the Rebellion in China.轉引自茅家琦《太平天國對外關係史》,人民出版社1984年11月版,第259頁。)
這一階段英法聯軍的主要軍事活動就是與太平軍在嘉定、青浦、淞江、奉賢一線的爭奪戰。至1862年8月,除淞江為太平軍控制外,英法侵略軍已基本構成了以上海為圓心,以“百里”為半徑,連接嘉定、青浦、奉賢三點的弧形防線。
1862年8月,上海週邊戰鬥結束後,英法聯軍沒有繼續西進,如果越出奉賢、青浦、嘉定一線,他們就甚至違反了他們自己所解釋的關於通商口岸範圍的條約權力。
英法聯軍退回上海,但這並不表明列強不再與太平軍為敵。相反,他們採取了一種更隱蔽的形式,由常勝軍和清軍聯合向內地太平軍進攻。華爾死後,李鴻章和英國侵華陸軍司令士迪佛立就整頓常勝軍談判。1863年1月14日,雙方簽訂了整頓常勝軍的協定十六條,其中第二條為:常勝軍作戰“如遠在百里以外攻打城池,須預先與英法兩國商量。”(注:《吳煦檔案選編》第3輯,江蘇人民出版社1984年2月版,第18頁。)換言之,英法兩國不能派英法軍隊“遠在百里以外攻打城池”,但在英法兩國同意的前提下,常勝軍可“遠在百里以外”的內地作戰。
從性質上認定,常勝軍是清軍中一個特殊的部分:由中國士兵組成,由外國軍官指揮,外國軍官受任清政府的職務。武器、薪餉等一切費用均由清政府承擔。這樣,儘管清政府在很多方面須和列強商議,沒有對常勝軍的完全的控制權,但在形式上和性質上,常勝軍是清政府的軍隊。正因為如此,當英法覺得他們外國軍隊不宜超出通商口岸一百里範圍時,常勝軍便可代為出征,不致引起違約的爭議。
問題在於,英法軍隊在通商口岸一百里範圍內進行軍事行動時,即已違反條約規定而構成侵權。
按條約規定,外國人“毋庸請照”,可以在通商口岸周圍一百里範圍或三五日時限之內旅遊(“遊玩”),但絕沒有從事商業或其他活動的條約權力,更沒有進行軍事行動的權力。因此,英法聯軍在通商口岸上海附近一百里內的活動是違背條約規定的侵權活動。可悲的是,清政府為了鎮壓太平天國,不惜與列強勾結,對列強的侵權容忍和默認。儘管清政府從未承認通商口岸的範圍擴大到百里,(注:可以佐證的是:1900年,清政府將武昌辟為通商口岸。武昌與已開通商口岸漢口毗連,換言之,武昌在漢口周圍的百里之內,如果清政府承認通商口岸的範圍擴大到百里,就不會另辟武昌為通商口岸。)但一直到清王朝垮臺,清政府對列強的違約與侵權都不置一喙,“條約口岸”或通商口岸的範圍擴大到百里以內幾乎成為不爭之事實。
然而,事實是不容歪曲的。按本文的考察,通商口岸的範圍應以英國公使德庇時、駐滬領事巴富爾與蘇松太道宮慕久的約定和照會為准,“以早出晚歸,不准在外過夜為斷。”威羅貝認為“關於條約口岸的範圍,沒有一個條約是明確的。”相對於列強單方面按一百里範圍解釋近代通商口岸的範圍而言,威羅貝的說法更近乎有關條約的真實。中國近代通商口岸的範圍絕不是一百里,這應該是確定無疑的。
(資料來源:《江海學刊》2001年第4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