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比較中英行會的本質特徵

 

中國、西歐行會組織和行會度的比較研究,始終是國內外經濟史學界關注的課題之一,相關的論著為數不少,但由原因,在許多問題上國內外學界意見不一,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長期以來一直難以形成一看法。中國行會西歐行會是否屬同一類性質的社會經濟組織即為其中主要問題之一,本文擬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從一個新的切入點展開有關討論,以期將這一問題的探討進一步引深入。不之處,敬祈斧正。 

 

 

 

有關中國、西歐行會組織和行會度的比較研究,約始于20世紀初。1909年,美國學者莫爾斯在《中國行會》一書中,從起源、成員、管理和政府的關等方,比較中英兩國的行會組織和行會度,該書大量引述英國行會史專昂溫和阿什利等人的觀點。(注:H. B. Morse,TAe Guilds of China, London, 1909.)此不少中外學者紛紛撰文指出,中國封建城市中實存在過類似西歐的行會組織。(注:參見J. S. Burgess, The Guilds of Peking, New York, 1928;[日]加藤繁:《唐宋以的商人組織之行》,《新生命》1929211期;全漢升:《中國古代的行會度及其起源》,《現代史學》1934212期。)1949年以,更多中國學者投入這場討論,他們中的大多數人都認為西歐類型的行會組織和行會度曾普遍存在世界各國的封建城市之中,中國封建城市工商業者的組織即為中國行會,將其西歐(有時也包括其他地區)行會進行多方位的比較研究,下擇若干代表性論述作一簡單介紹。 

60-70年代,李華先生在搜集、研究明清以降北京工商業會館碑刻資料的基礎上,撰文全論述明清以來北京工商業行會的概況、演變、性質和作用,(注:參見李華:《明清以來北京的工商業行會》,《史研究》1978年第4期。)又在《論中國封建社會的行會度》一文中,通過比較研究闡明行會組織和行會度存在的必然性:“……行會組織是封建社會中期工商業者為防止競爭,排除異己而組織起來的聯組織。行會度是封建社會商品經濟展的結果,又是商品經濟展不足的產物。行會組織作為一度,是封建社會展的普遍規律。世界上凡是經過封建社會展階段的國和民族,都存在行會組織。各個國行會組織之間,都存在著作為同一度的共同性。這些共同性,是由行會度的封建性所決定。各個國的行會組織也具有自己的特殊性。這特殊性,是由這個國封建社會的經濟、政治特點所決定的。”(注:李華:《論中國封建社會的行會度》,南京大學明清史研究室編《中國資本主義萌芽問題論文集》,江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12頁。) 

劉永成、赫治清先生則從經濟規律的角度論述中外行會度的共性和個性:“行會的出現,主要是商品經濟展所引起的小生產者之間的自由競爭的必然結果。只要商品生產存在,就會有工商業者之間的自由競爭存在。這是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經濟規律。因此,行會度不僅存在中世紀歐洲各國的繁榮時代,同樣先出現在亞洲許多國的封建時期。”“自然,世界各國展的具情況不完全一樣。中國有中國的特點。清代行會所具有的上述特點,正是普遍存在封建時代的行會度在中國具史條件下表現出來的個性。但是,這個性只是相對的,共性,即各行行規的基本精神都是為維護本行同業的根本利益,才是絕對的。如果忽視中國和西歐都存在產生行會的史條件,忽視它們之間的共性,片誇大中國封建社會的特殊性,把西歐國的行會作為一特定的模式來套中國,那麼,勢必得出中國根本不存在行會度的結論。”(注:劉永成、赫治清:《論我國行會度的形成和展》,南京大學明清史研究室編《中國資本主義萌芽問題論文集》,第118136-137頁。) 

彭澤益不僅主編《中國工商行會史料集》一書,而且還論證中國行會度是不容否定的客觀存在:“認為唐宋的‘行’不同行會組織的觀點,實際上,是忽略中西封建社會的差異性,簡單地以西歐行會為模式來套中國行會。中國行會有中國的特色,它是在專統治高度化,宗法等級極其森嚴和富商大賈畸形膨脹的基礎之上產生的,然會有別在政治分立、商業資本相對弱小的環境中,按馬爾原則組織起來的西歐行會。我們不能因此而否定中國行會的存在。唐宋時期中國行會雖然度甚不完備,但它已出現。它的產生不僅是城市工商業展的產物,而且在它的初創時期對時工商業的展也起一定的保護或促進作用。特別是到清代,中國行會日趨成熟,在生產經營和勞動管理等方已形成一套度,行規所現的行會的目的,既是社會性的又是互助性的。商人行會和手工業行會即使非完全同樣,乎也都是在早期出現。它們組織目的中的一個重要因素,是互相保護和互為保證,它們本質上是些享有獨佔特權的,依恃官府的保護進行活動,以成為封建統治城市的工具。”“值得指出,力圖否定中國行會存在的論者,對上述清代行會的活動事實都回避承認,這就給行會史及其理論研究造成一個真空。”(注:彭澤益:《中國工商業行會史研究的個問題》,彭澤益主編《中國工商行會史料集》(上冊),中華書局,1995年,第6-7頁。) 

也有學者提出完全相反的觀點。先生旗幟鮮明地指出:“在中國長期的封建社會中,由城市的性質歐洲封建時代的城市不同,所以在中國的城市中,始終沒有形成歐洲那基爾特型的行會度。然而這不是說中國封建時代的工商業者完全沒有自己的組織,而是說中國古代工商業者的組織,其產生根源和基本性質,都歐洲中世紀的基爾特不同,因而它在國民經濟中所起的作用和所產生的影響,亦完全不同。”(注:傅夫:《中國經濟史論叢》,三聯書店,1980年,第387頁。)先生還對唐宋明清時期中國封建城市工商業者組織進行分析,“唐代工商各行業雖都有自己的組織,而這組織也叫做行,但是這行仍不同歐洲中世紀型的行會,而且也不可能展成為那樣的度,因為沒有作為那度產生的前提條件的城市,所以兩者在本質上是完全不同的,絕不可以把兩者混為一談。”“宋代工商業諸行雖然在數量上有顯著的展,但在性質上和作用上,仍然是過去工商業者的組織相同,而不是到宋代才產生出來的新度;更具地說,它在性質上和作用上,仍然不是歐洲型的行會度,也不可能成為那樣性質的行會度。”明清時代,雖然中國商品經濟長足展,但是“工商業諸行不可能展成為歐洲型的行會度,其原因不但過去相同,而且又都進一步地。首先,是中國封建度中的政治和經濟的統一性,比過去又遠為加且是愈到來這統一性愈固……在這搖手觸禁的情況下,工商業者連起碼的人身自由都無法保障,那還能形成獨立自治的行會度?”“其次,中國城市來沒有歐洲那樣性質的市民權,這原是由中國城市的性質決定的,前文已多所論述。市民權乃是形成歐洲行會度的基本條件之一……中國城市從來就沒有那具有排外性質的市民權,且從來就不可能產生,因為它中國城市的性質是根本不相容的。所以,中國城市——更不用說明清時代的城市,從來就不是產生歐洲型行會度的土壤。”此外,先生還從中國封建城市工商業者“壟斷技秘密的庭工業”、“同行從業人員經濟地位的懸殊”和“同行之間的劇烈競爭”三方論證明清時代中國不可能存在歐洲型的行會度。(注:傅夫:《中國經濟史論叢》,第407433476477480482483頁。) 

有些學者雖然認為中國存在行會度,但主張應將明清時代數量甚多的會館排除在行會組織之外。呂作燮先生調:“中外學者長期以來總喜歡把會館、公所、同業公會,放在同等的地位上進行研究。很可惜他們都忽視一個最基本的時代概念,由史時代的不同,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這些組織的性質和作用也自然會有區別。不認真地把握住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就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一些糊觀念,中國行會晚起論,大概就是這觀念的產物。”“中國封建社會工商業中有行會,它的產生不是很晚而是比較早。但明清時期的會館不是工商行會,它是我們民族烈的地域觀念的產物。如果說它的展過程中工商業某些不解之緣,那也僅僅是在地域觀念中的結,而不可能是其他。”(注:呂作燮:《明清時期的會館非工商業行會》,《中國史研究》19822期,第77頁。) 

在具的比較研究過程中,無論持何觀點,有關學者在史料搜集和理論分析方都下很大功夫,這無疑為日進一步深入探討提供堅實的基礎和有益的啟迪。但是另一方也毋庸諱言,迄今為止相關的研究尚有較大局限性,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第一,有關著述在論及西歐行會組織和行會度時還存在不少誤區,如“基爾特”(gild)“行會”內涵有所不同;行會即手工業行會或商人行會;西歐行會內部的生產關始終沒有超越封建生產關疇,因而嚴重阻礙資本主義生產關的萌芽和展,等等。其實,這類觀點都是片和錯誤的,完全背離史的真實貌,國外研究成果早就否定上述說法,國內同仁也已開始注意這些問題。(注:參見G.Unwin,Industrial Organization in the Sixteenth and Seventeenth Centuries,New York,1963;拙作《英國行會史》,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6年。)這一局限性主要是由國內世界史整研究水不高所,不能歸咎任何個人原因。第二,有關著述很少涉及,更不用說全探討西歐行會組織和行會度的本質特,有些文章雖然有所討論,但客觀地說也缺乏應有的力度和深度,這不能不說是一個很大的遺憾。因為“行會”一詞本來就是外來語,同時我們以比較的對象亦主要是西歐行會組織和行會度,既然存在這樣一個大前提,那麼我們首先就應該,也必研究西歐行會組織和行會度,特別是其本質特,只有在此基礎上才有可能將中國行會西歐行會作一番科學的比較,否則就有無的放矢之嫌。然,這不是說其他相關研究,如行會形成的史背景和前提、行會組織的具活動和職責等的研究就無甚必要,但這一切最都必依賴有關行會本質特的比較研究才能現其自身意義。假如我們能在這一問題上達成共識,那麼其他分歧相對也就比較容易解決。正是基這樣的想法,本文以西歐頗具典型意義的英國行會作為比照物件,研究、分析相關的中國行會資料,以期最終能得出一些實事求是的,具有說服力的結論。 

 

 

 

作為英國中世紀和近代社會經濟組織之一,行會曾在很大程度上控英國城市經濟生活,時間長達數百年之久。目前所能看到的資料,英國大部分城市都曾出現過行會組織。英國行會史上限一直可以追溯到中世紀城市興之時,下限則越過18世紀產業革命,僅此時間跨度就足以表明行會史地位的重要性。 

縱觀英國行會史,雖然隨著生產力水的不斷提高,行會組織形式出現相應的變化,大商人行會(gild merchant)、手工業行會(craft gild,或gild)和公會(company)三個展階段,而且各城市、各時段的行會亦各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它們基本上都擁有下述四個共同的本質特,正是在這一意義上我們才將英國行會作為一個整來進行考察研究。 

第一,勞動資料屬行會成員個人所有。勞動資料是生產資料構成要素之一,其中起決定作用的是生產工具。任何人若想加入行會,那麼最基本條件之一就是要擁有個人的經營場所(作坊或店鋪)和一定數量的生產工具,商人則必置備必要的經營器材,否則他們將無法躋身于行會正式成員(師傅)之列。導這一特的根本原因在,行會時期生產力水一定程度的展雖然推動農業手工業、商業的分離,乃至資本主義生產關的萌芽,但尚未達到能使全部生產資料獨立化為資本而生產者相對立的地步,所以行會成員都有可能以自身為中心,以佔有一定的生產資料,主要是經營場所和生產工具為前提,獨立從事經濟活動。管公會時期由商人直接支配生產,公會內部的作坊主大多淪為商人的經濟附庸,但形式上他們及其所有的小作坊仍然是獨立的。(注:參見拙作《英國行會史》第六、七章。) 

1345年,倫敦馬刺業行會章程第三條規定:“任何從事本行業之人,若非本城之自由人即不得在本城購買,建造或單獨租賃房屋,亦不得開設店鋪。”(注:劉啟戈主編《中世紀中期的西歐》,三聯書店,1957年,第123頁。)由此可見,擁有個人的經營場所既是該行會成員的特權,也是成為該行會師傅的前提條件之一。1482年,倫敦皮革商行會在章程中指出:“學徒期滿以,他們不意在師傅手下活,而是期望自己能佔有一間住房或店鋪……”(注:G.Unwin,The Guilds and Companies of London,London,1963,p.225.)這句話的潛詞十分清楚,這些學徒企圖打破常規,跨越幫工階段,直接加入師傅行列,為此他們試圖擁有自己的店鋪。有時,勞動資料的個人所有也會引行會內部矛盾。約一名絲綢商曾拒絕手工業行會檢查官檢查自己的秤砣,手工業行會遂到市長處控告其違反行會章程。管該商人申辯自己是無辜的,12名陪審員仍然認定其有罪,隨市長、市議員和市政官便對該商人進行罰款處理。(注:E.Lipson,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Vol.1,London,1949,p.355.)假如秤砣屬行會財產,這類爭執就不會生。正是由勞動資料的個人所有,有的行會將摧毀生產工具作為懲罰手段之一。布里斯托爾織匠行會規定,假如織造呢絨用線是次品,或是一被織匠們稱為“托塞特”的過分散的線,那麼這些呢絨和織造這些呢絨的織機都將被焚毀;若用一被稱為“特蘭姆斯”的毛線織造呢絨,或織物中部品質較兩端為差,也將受到同樣懲處。(注:E.Lipson,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Vol.1,London,1949,p.329.)這就迫使膽大妄為者不得不三思而行。雖然到公會時期,由商人直接支配生產行會內部出現資本主義生產關的萌芽,但是勞動資料的個人所有形式上沒有變化。1595年,倫敦絲織匠公會部分工匠織機擁有量超出公會許可的圍,公會遂公開披露這些違章成員的名單,其中鄧尼斯·維爾等3人各置12架,蓋伊勒·道依斯9架,喬森·德貝6人各置7架,丹尼爾·薩勒貝等6人各置6架,格尼勒·德·塞奇5架。該公會下層織匠也抱怨,部分公會成員設置的織機數超出規定的二至三倍。(注:周憲文:《西洋經濟史論集》(第一輯),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印,1982年,第445頁。)此時的公會往往只是給予違章者口頭警告,鮮有實際裁措施。 

第二,行會經濟已脫離自然經濟的軌道,步入商品經濟的疇。行會成員雖然自給自足的農民仍有一定相似之處,如生產規模較小,基本上以庭為生產單位等,但前者追求交換值,者則追求使用值(推行貨幣地租情況有所變化),由此決定他們所從事的經濟活動的性質。商人行會和手工業行會時期,生產者同時都兼有商人身份,因為他們必在市場上購買原料,出售產品或半成品,所以他們經濟活動的連續性依賴市場的存在,值規律是他們必遵循的經濟法則。管公會時期手工業者市場的直接聯被切斷,然而他們的產品卻通過公會商人之手進入闊的市場,此時的行會經濟亦由小商品經濟轉變為資本主義商品經濟。 

正是由經濟活動性質的變化,各類行會組織都十分重視定相關的市場交易條例,規行會成員的市場行為。林利吉斯聖三一商人行會規定:“凡屬本行會之任何會員購買任何物品,如在尚未成交時,有另一兄弟前來,參加議,則成交此人應為共同購買人,如原購買人拒絕,應罰銀半馬。”(注:劉啟戈主編《中世紀中期的西歐》,第117頁。)1209年,溫徹斯特織匠行會和漂洗匠行會規定,嚴禁任何織匠和漂洗匠自行將呢絨烘乾、染色和到城外去出售呢絨;在城內,他們也只本城商人做買賣,而不得任何外鄉人進行交易;一旦現有人“為牟利”而企圖到城外去銷售呢絨,本城市民皆有權扣押其貨物,然由市政官員將其作為違章沒收物進行處理。(注:B.W.Clapp,Documents in English Economic History,England from 1000 to 1760,London,1977,p.230.1344年,倫敦刀匠行會決定,將從該行會中挑選一些人去檢驗他們所能看到的各刀具,對任何生產不格產品的工匠,皆不寬恕。(注:E.Lipson,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Vol.1,p.351.)其他手工業行會也都根自己的具情況,定檢查週期,短則一二個星期,長則三個月。1429年,賈斯特的一名鞋匠由出售不格產品,“損害鞋匠公會的利益”,從而招罰款10鎊的嚴厲懲處。(注:E.Lipson,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Vol.1,p.330.)如此高額罰款在整個公會時期都十分罕見,由此可見公會決心之大。 

第三,單個生產單位內部沒有分工。小作坊是行會最基本的生產組織形式,作坊主(師傅)是其主要生產者和經營者,他們個人擁有的資金大多十分有限。倫敦呢絨商公會規定,幫工在擁有相其兩年工資的資金時,即允許他們自行開業,時該公會幫工年工資約為46鎊不等。(注:G.Unwin,Industrial Organization in the Sixteenth and Seventeenth Centuries,p.118.)這也就是說成為獨立開業師傅的資金條件僅為10英鎊左右。資金條件決定小作坊不可能形成較大生產規模,小作坊主或是獨力經營,或是有少數個幫工、學徒和庭成員幫忙。行會的有關規章也限小作坊擴大生產規模。大多數行會都明規定每個師傅最多可擁有的學徒人數,赫爾織匠公會1490年章程規定每個師傅至多可招收兩名學徒,(注:M.Lambert,Two Thousand Years of Guild Life,Hull,1891,p.206.)倫敦呢絨匠公會對漂洗匠師傅和剪絨匠師傅亦有同樣的限。(注:G.Unwin,Industrial Organization in the Sixteenth and Seventeenth Centuries,p.120.)在這情況下,小作坊內部分工自然也就無從談起,因為只有在一定生產規模的基礎上才有可能實行內部分工。誠然,公會時期內部分化明顯加劇,但普通工匠的境遇未見改觀。倫敦呢絨匠公會一些底層工匠師傅甚至連10先令的會費都無法籌措,管公會同意他們分期支付,每個季度繳款額僅為12便士,然而還是有許多人拖欠會費。現存的份名單表明,欠款超過2先令6便士者多達三、四十人。(注:G.Unwin,Industrial Organization in the Sixteenth and Seventeenth Centuries,p.60. 

缺乏物質條件外,小作坊也不具備實行內部分工的技基礎。時生產者受教育程度普遍極其低下,傳授、學習技藝的方法也十分原始,所以一個手工業者要精通某一項技經過多年摸索和積。這就決定行會時期學徒的年限都相長,在大多數情況下為7年,但更長者也屢有所聞。13091312年間倫敦財政官登記簿所記,有四分之一學徒年限超過7年,其中一個男孩的學徒期竟長達16年,還有5個為14年,2個為13年,11個為12年,8個為11年,42個為10年,19個為9年,66個為8年。學徒年齡沒有統一規定,從現有材料看大多數人都是在1418歲時開始學徒的。(注:E.Lipson,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Vol.1,p.315316.)這樣他們一旦學徒期滿就必獨立謀生,沒有時間和精力去鑽研另外的手藝,由此決定一個師傅很難同時掌握兩門技藝。正是由缺乏必要的物質條件和技基礎,一直到公會時期各類作坊主也依然只能象以前一樣,從事單一品或單一工序的勞動。16世紀時倫敦呢絨匠公會的直接生產者一如手工業行會時期,按工序分為兩大類,即漂洗匠和剪絨匠,他們各自帶領學徒承接同公會商人的委託加工業務。(注:G.Unwin,Industrial Organization in the Sixteenth and Seventeenth Centuries,p.57-58255.)即使個別公會的小作坊內部已經具備簡單分工的條件,且進行一定的嘗試,但這類舉動總會招來公會管理層的一紙禁令。15世紀末,賈斯特的刀匠、腰帶匠和其他一些工匠聯組成一個公會,不久內部即為業務問題口角不斷。為平息矛盾,公會1580年禁止刀匠修理屬鐵匠行業的槍械及其他任何東西;1626年又規定刀匠不得銷售任何類的腰帶、肩帶和掛鈎,腰帶匠則不得銷售任何刀片、刀具和其他屬刀匠行業的產品。(注:S.Kramer,The English Craft Guilds,New York,1927,p.71.不同職別的手工工匠集中在同一場所內部協同勞動時,小作坊便被集中的手工工所取代,這是行會的末日。 

第四,行會基本上是一個享有封建特權的封閉性組織。行會的封建特權主要表現在對外擁有就業壟斷權,對內則實行超經濟的性管理和監督。亨利二世在授予普勒斯頓的特許狀中宣佈:“除非得到全市民的允諾,否則除商人行會成員外,任何人皆不得在該市進行買賣活動。”(注:M.Lambert,Two Thousand Years of Guild Life,p.83.1303年,倫敦科爾多瓦皮革匠行會規定,禁止鞋匠將兩不同皮革混在一起使用,每雙鞋必用同一皮革為原料。為執行上述規定,該行會授權4名可靠成員對全行業實施檢查,每月至少一次,如有必要他們還可以隨時使用這一權力;一旦現不格產品,檢查者有權扣押,將其帶回行會會館,然在有市長和市議員出席的情況下,按照倫敦的法律和慣例對這些違章者進行處罰。(注:W.Cunningham,The Growth of English Industry and Commerce,During the Early and Middle Ages,Cambridge 1910,p.339.)公會時期這類特權依然存在。根賈斯特17世紀習慣法,一個人若想在市內從事某一行業,那麼他首先必是該市市民,同時還必是控該行業的公會成員,不具備這雙重身份就不得開業。(注:W.Cunningham,The Growth of English Industry and Commerce,In Modern Times,Part 1,Cambridge,1903,p.34.)赫爾科爾多瓦皮革匠和鞋匠公會1564年章程第15條規定,凡屬該公會管轄的商店星期天皆不營業,違者罰款8便士。(注:M.Lambert,Two Thousand Years of Guild Life,p.320.)不過也必指出,公會時期的封建特權只是封建生產關因素的一表現形式,且影響日趨減弱。 

另一方,雖然行會對城市經濟生活有著不可低估的影響,但不存在能夠控全城工商業活動的行會聯之類的組織,每個行會都被授予各自明的特權,其圍嚴格限在有關行業部門和行會成員之中,各個行會之間互不干涉內部事務。倫敦鞣白皮匠行會1347年章程規定,未曾在本行業過學徒或學徒期未滿者,不得成為本行會成員,除非經本行會現任檢查官或4名成員證實,此人已具備本行會成員所必擁有的技藝和能力。(注:W. J. Ashley, An Introduction to English Economic History and Theory, Part 1, London, 1901, p.121.)倫敦最早的公會之一呢絨商公會早在愛德華三世時期就通過王室特許狀呢絨貿易壟斷權,同時該市織匠、漂洗匠和染匠等也都接到“不染指任何類呢絨的織造和買賣”的禁令。(注:G.Unwin, The Guilds and Companies of London, p.158. M.Dobb, Studi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Capitalism,New York, 1947, p.104.)在履行行會行政、宗教和救濟等其他職能時,益者和受罰者也都是本行會成員。赫爾手套匠公會1598年章程第一條規定:“從今以居住赫爾河畔金斯頓市(即赫爾市)內的手套匠應每年在他們自己中間,根大多數人意見選舉1名會長和2名檢查官……凡被任命或選舉為會長者,若拒絕任職,罰款20先令;凡被任命或選舉為檢查官者,若拒絕任職,罰款10先令。”(注:M.Lambert,Two Thousand Years of Guild Life,p.218.)布里斯托爾成衣商行會有一筆公共儲備金,其主要用途是資助患病的本行會成員,資助額為每人每週12便士。(注:E. Lipson,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 Vol.1, p.343.)行會的封閉性在手工業行會期表現得最為明顯。 

上述四個本質特不僅英國行會的共性,而且也西歐其他國的行會組織,(注:參見拙作《論西歐行會的組織形式和本質特》,《東北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5期。)凡同時具備這些特者皆可歸入本文研究的行會組織之列。之所以調這一點,是因為英國還曾出現過一些純粹屬社會宗教性質的行會,如教區行會、治安行會和騎士行會等,它們本文研究物件之間存在著本質區別,不能混為一談。 

 

 

 

中國行會雖然組織名稱多有變化,唐宋時代稱“行”,宋元至明初稱“行”,明中稱“會館”、“公所”和“公會”,另外也稱“幫”、“會”、“堂”、“廟”、“殿”等,且在各個朝代的具活動和有關規章度亦不相同,但大量史料表明,就本質特而言,中國行會和英國行會毫無二,特別是在明清時期。 

首先,在最具本質內涵的勞動資料從屬關,中國行會成員同樣也必擁有一定數量的屬個人所有的勞動資料,否則就將被拒之門外。湖南安化建業的石、木、鋸、泥各行工匠共同組建魯班會,1907年該行會決定提高工,其原因在“石木鋸泥各行工,原有成規,近因時值乏錢,備辦器物不易,公議每行照舊加十文,不行內擅自增減,違者公罰。”(注:彭澤益主編《中國工商行會史料集》(上冊),第341-342頁。)“器物”者,生產工具也。正因為各行工匠都必自備“器物”,所以魯班會決定提高工,以幫助工匠渡過難關。上海星江茶公所敦梓堂根生產工具(鍋或機器)數量進行課捐,“本堂前收各棧鍋捐每對十文。現均改用機器,每機器一部,全年捐洋二元,由各棧作頭代收。”(注:彭澤益主編《中國工商行會史料集》(下冊),中華書局,1995年,第853頁。)這也表明該公所成員均佔有不等數量的生產工具,因此公所將其作為課捐標。北京靴鞋業,“有雙線行者……其血本則夾一具,坐凳一條,針線半筐,油燈一盞足矣。”(注:《申報》,光緒八年五月十八日。)“血本”中除線之外,皆屬生產工具。部分行會還以條規形式,明規定每個成員允許擁有生產工具的最高限額。長沙糖坊條規調:“每戶無論買賣大小,只雙缸作二口,倘加修一座者,罰錢六千文入公,鳴知同行人等,齊集立即將該作拆毀。”邵陽銅貨店條規規定,每店“開爐二座,不多置。”(注:彭澤益主編《中國工商行會史料集》(上冊),第481463頁。) 

不少中國行會都明文規定其成員幫工、學徒支付勞動報酬的標州浙紹公所同治九年章程規定:“眾司公俸,加不減”;“徒弟一年,每月錢五百文,三年工俸全工”。(注:史博物館等主編《明清州工商業碑刻集》,江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84頁。)1908年,北京馬神廟糖餅行全行公議:“鄙行由十一月十五日起,各號幫案、燒爐人,每月工銀四兩。副幫案、幫燒爐,工銀三兩九錢。福祿角等,工銀三兩八錢。節人三月至半年,每月工銀四兩整。一個月至八十天,每月工銀五兩整。浮幫忙節人,每天工銀三錢,至一個月算帳九兩整。”(注:李華編《明清以來北京工商會館碑刻選編》,文物出版社,1980年,第148-149頁。)這類條規表明,中國行會的經濟活動是以作坊主為中心而展開的,為此他們必擁有一定數量的勞動資料,否則生產活動無從組織;同時幫工、學徒則利用作坊主的勞動資料出賣自身勞動力,勞動產品皆歸作坊主支配處理,這是作坊主必幫工、學徒支付勞動報酬的原因。 

其次,雖然中國行會產生自然經濟占主導地位的社會經濟大環境中,但其形成條件和存在基礎卻是商品經濟的展,同時行會成員也是中國封建城市商品經濟活動最積極的參者之一。因此行會無一例外地將交換值和市場秩序視為立身之本,備加重視。1809年,州商人重修北京仙城會館,立《重修仙城會館碑記》,稱:“吾鄉轉轂郡國,萃于京師,物產之華,甲他省。館城南,以時會聚,由來舊矣。吾猶及見老成,其所以能富饒享豐厚者,非徒趨時審勢,逐什一之利,以奇贏也。蓋必有忠信誠愨之行,淳謹節儉之風,以修己而孚人,故能長享其利,閱數十百年不衰。”(注:李華編《明清以來北京工商會館碑刻選編》,文物出版社,1980年,第19頁。)管拘泥于傳統的重農抑商觀念,撰稿人行文有所藏掖,調“非徒趨時審勢,逐什一之利”,然而“長享其利”仍將行會商人心態刻畫得毫畢現。中國封建城市中的工商業者組織起來,其目的之一就是要利用集力量來保證實現產品的交換值。光緒年間,“漢皋之業手藝者甚眾,而銅水煙袋尤為天下馳名。年來各碼頭行購買,業此者亦精益求精,群約不濫將低偽充售,以害銷路。茲聞該業中人重整行規,妥立章程,俾垂之遠。聞其中最要者,謂自議之,鋪內自作自售,固不待言,若另設作坊,未開設鋪者,不私自銷售,只鋪行銷,違者議罰。”(注:《申報》,光緒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很顯然,此番“重整行規”出點是防止少數人的行為“以害銷路”,這是全銅匠生計之所在,不容閃失。 

交換值必通過市場來實現,所以中國行會一如英國行會,十分重視商品交換規則,嚴格規市場行為。宣統二年,上海珠玉業新市公所職董陳宗浩等呈文上海知縣:“竊職業新市公所成立以來,珠寶玉器各商入市貿易者,莫不以信實為主,故定章不論珠寶翠玉,凡屬贗品,概不攜入消售,為本市名譽之。惟是近年以來,各國造日精,珠寶翡翠仿真之物,層出不窮,消流甚。深恐牟利之徒,不守定章,潛將此等偽貨,在本市混消欺騙,以圖私利,而害公益。職等為維持本市名譽起見,稟請鑒核,予立案,給示嚴禁,以安商業等情到縣……”上海縣為此立告示碑:“自示之,務各將真正珠玉入市銷售,以保信用。如有牟利之徒,不顧大局,再將珠寶翡翠贗物入市混售,欺騙牟利,一經查出,或被告,定行提案,從嚴究辦,決不寬貸。”(注:上海博物館圖書資料室編《上海碑刻資料選輯》,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369頁。)除助行政力量外,更多行會通過規章度來達到同樣目的。1906年,湖南武岡漆店條規調:“我漆行亦有舊章,相沿以久,俾無搶奪暗包明騙,一切規等弊,詎非甚幸。因有一喪心射利之徒,彼此串賣用假漆,或奪人生理,或橫行暗搶,只圖一己得利,弗見他人受害,將見此輩實屬鬼詐之行,大肆鯨吞之志,我等生理益覺艱微,更恐衣食難度,言念及成,殊堪痛恨。愛再糾同行仍收舊章,嗣務宜革洗心,不得循情,苟有犯者,我行協力酌罰,照依舊章,以振來。”(注:彭澤益主編《中國近代手工業史資料(1840-1940)》(第2),中華書局,1962年,第490頁。)類似的條規內容,俯拾皆是。 

違規者,中國行會大多予以經濟懲罰,不過也有訴諸暴力者。為市場流通商品總量,維持高額贏利,州金箔作嚴禁其成員多招學徒,“收徒只許一人,蓋規例如此,不欲其傳也。有董司者,違眾獨收二徒。同行聞之,使去其一。不聽,眾忿甚,約期召董議事公所。董既至,則同行先集者百數十人矣。首事四人,命眾曰:董司敗行規,宜寸磔以釋眾怒。即將董裸而縛諸柱,命眾人各咬其肉,必乃已。四人者率眾前,頃刻周遍,自頂至足,血肉模糊,潰腐朽爛者無已,而呼號猶其絕也。比邑侯至,破門而入,則百數十人木立如塑,乃數就擒,擬以為首之四人抵焉。”(注:黃鈞宰:《金壺七墨》,《逸墨》2。)管這類駭人聽聞的事例極為罕見,但也從一個側顯示中國行會及其成員對市場秩序的重視程度。 

再次,隨著商品經濟的活躍,中國封建城市工商業的分工進一步展,不過這展主要表現為行業數量的增多,沒有推動單個生產單位的內部分工,小作坊經營狀況依然如故。19世紀末,州木器行業分為紅木作、小木作、巧木作等,紅木作中專做大、小梳妝粉鏡和文等為一業,加工紅木玻璃燈架、掛鏡和插鏡機架等為另一業,“做燈架者,不得越做洋鏡;做洋鏡者,不得越做燈架”。(注:《明清州工商業碑刻集》,第138-139頁。)“城花素緞機生業,分京、兩幫,各有成規,不相攙越”,輔助工序有結綜掏泛、牽經接頭、捶絲和上花等四業,“均世代相傳,是以各歸主顧,不得紊亂攙奪。”(注:《明清州工商業碑刻集》,第46頁。)行業內部分工如此之細,表明每個生產者僅從事單一工序或單一產品的生產,根本不可能實施進一步分工。更兼小作坊主大多處小本經營、資金匱乏的窘境,生產規模極其有限。1870州紙業兩宜公所哀歎:“習斯業者,異鄉人氏居多,而年老失業,貧病身故及孤寡無靠者甚眾。”1872年吳縣箋紙業絢章公所也稱:“作每人每月捐錢五十文,以資善舉。必捐至錢十二千文,方許收徒一人。而小作坊僅止雇一、二人者,若就捐至足數,俟一、二十年,始可收徒。”(注:《明清州工商業碑刻集》,第97103頁。)在這情況下,小作坊主縱有分工之望,亦無分工之能力。 

另外,為保證產品品質,限競爭,中國行會也紛紛訂立行規,嚴禁小作坊的師傅、幫工實行內部分工。光緒五年,漢口銅匠行對銅水煙袋作過程作出如下規定:“至各人之業此者,每煙袋一枝,只一手造成,至可用而止。不爾盒我杆,蓋李底張,配搭而成,違亦議罰。”(注:《申報》,光緒五年四月二十五日。)還有一些行會則嚴格規定小作坊主的經營專案,禁止涉足相鄰行業。光緒十八年,長沙竹木牮三行條規規定:“竹木牮三行,各有條規,不得越混傳撥。凡鄉師入會,只可任投一行做藝,不越跳入會,登明照例聽差,毋得兼差越規,違者議罰。”“油漆店內,不許包做木器,各清行規,違者聽罰。”“小木師不許混入大木做藝,大木亦不得雇伊幫做,如有不遵,公同罰戲。”益陽牛皮坊條規規定:“各司務,在益幫做牛皮手藝,不許搭作硝皮,倘公查出,罰東酒席一,演戲一敬神。”(注:《中國工商行會史料集》(上冊),第339-340503頁。)這類舉措有效地遏小作坊擴大生產規模和實行內部分工。 

,在就業壟斷和行業管理方,中國行會所享有的封建特權亦毫不遜色英國行會,部分規章度簡直如出一轍。早在宋代,官府就調城市手工業者和商人必“各自詣官,投充行人,納免行錢,方得在市賣易。”(注:馬端臨:《文獻通考》20,《市糴考》。)1793年,長沙戥秤業行規規定:“外處同行來此開店者,罰銀五兩,戲一,仍然毋許開店。”(注:彭澤益主編《中國近代手工業史資料(1840-1940)》(第1),中華書局,1962年,第180頁。)官府亦支持這類規定,光緒年間波太守“諭令奉化人此如至波銷貨,必隨眾入行,如不入行,不潛來波生事。”(注:《申報》,光緒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由市場尚未得到充分展,中國行會一般不設定從業人員最高限額,而是以經濟手段來控行業規模。1849年,北京豬行公議條規規定:“如有新開豬店,必在財神聖前獻戲一天,設筵請客,方上市生理。如不獻戲請客,同行之人,該不其上市生理。”(注:《明清以來北京工商會館碑刻選編》,第151頁。)長沙梳篦店條規規定的“上行銀”(入會費)最高竟達20兩,(注:《中國工商行會史料集》(上冊),第396頁。)絕非區區之數。很顯然,不具備相應經濟實力者,必將被排斥在行會之外。相關行會對其成員經營活動的監督和管理也明顯帶有超經濟的色彩。1907年,北京糖餅行北案行規規定:“四月至七月十四日,四點止活……七月十五至十二月二十九日,均九點止活……”(注:《明清以來北京工商會館碑刻選編》,第141頁。)1741年,東佛山“花盆行例工列”不僅按上、中、下三等詳細列出三百四十不同產品的名稱和格,而且還規定產品的尺寸大小和工藝標。(注:王宏均、劉如仲:《東佛山資本主義萌芽的點探討》,《中國史博物館館刊》,1980年第2期,第69-74頁。)此類條款,不一而足。 

中國行會的封閉性同樣也不容置疑。隨著經濟展,中國行會數量不斷增加,至明清時期已相可觀。不完全統計,明清時期北京共有工商業會館、公所、公會等共55個,(注:《明清以來北京工商會館碑刻選編》,第2-9頁。)州則多達160個左右,其中大約70多個屬手工業。(注:段本洛、張圻福:《州手工業史》,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28頁。)這些行會均各自為政,互不干涉,其職權和活動圍皆嚴格限在指定的行業或部門之中。1909年,長沙整容店“公同集議,妥定規條,重整章程”,要求“從此而,凡我同行人等,務遵照核條規,永遠遵守,毋得視為具文。”(注:《中國工商行會史料集》(上冊),第399頁。)1894年,吳縣在核箋紙業絢章公所公議條規時也調:“仰箋作坊作主、做手人等悉知:自示之,務各查照開條規,永遠遵守,不得再有異議。”(注:《明清州工商業碑刻集》,第104頁。)中國行會在履行慈善救濟職能時,其對象亦局限在本行會內部。上海烏木公所規定:“行中凡有死而無著者,許由親族報所,具領棺殮費拾肆千文。”(注:《上海碑刻資料選輯》,第405頁。)1818年,北京絛行公所“公同議捐,出資京錢壹百壹拾吊整,置得義地一段……嗣吾行中,凡有客死京邸,棺木無力回者,其報明會中,杠抬入地安葬。”同時該會又申明:“行外人棺木,不抬入義地。如有偷葬,以及看管人徇情不報,鳴官究治。”(注:《明清以來北京工商會館碑刻選編》,第129130頁。)“行中”、“行外”,親疏遠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