鴉片戰爭前粵海關稅費問題與戰後海關稅則談判

 

鴉片戰爭作為中國近代史上劃時代的重大事件,其意義和影響向來沒有多大爭議。但有關教科書和研究論著對這一事件重大影響的一再強調,卻或多或少地掩蓋了鴉片戰爭前某些歷史問題發展演變的連續性。而人們在對《南京條約》及相關不平等條約無可置疑的侵略性質和嚴重後果長期關注的同時,對這些問題的複雜背景也鮮能進行全面體察,以致一些重要事實至今仍未得到恰當的研究和認識。鴉片戰爭前的粵海關關稅及戰後稅則談判問題,即其中一例。在中外研究者一再證明1842年《南京條約》及次年公佈的《海關稅則》並未確定“值百抽五”的稅率之後,(注:參見萊特:《中國關稅沿革史》,姚曾廙譯,北京:科學出版社,1965年,第1章;嚴中平:《中國近代經濟史統計資料選輯》,北京:科學出版社,1955年,第57頁;葉松年:《中國近代海關稅則史》,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1年,第28-30頁;陳詩啟:《中國近代海關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7頁。)依然有無數的教科書宣稱“值百抽五”的協議稅率是鴉片戰爭後第一批不平等條約的內容。至於這一問題產生、演變的過程及其蘊涵的其他歷史癥結,則更未得到清楚的認識。本文將在中外學者相關成果的基礎上,依據中英檔案史料和其他資料,對該問題作進一步探討。 

 

18427月初,在與英國全權公使璞鼎查的談判中,欽差大臣耆英及伊裏布、牛鑒回應璞鼎查提出的條件,在照會中談及關稅問題時說道: 

粵東海關之弊,在於條款過繁,司事者拘牽舊例,以致遠商受其掊克。即如貨船一到,自進口日起至出口日止,總督、海關衙門,均派有官役押船。而押船之官役,每日皆取規費。此外薪水食物,均由買辦之手。上下澳門,全須牌照支領。此皆大不便於遠人者。而洋商經手稅餉,各種行用使費,無不任意開銷。貴公使條款所稱,比稅餉多一二倍,自系實在情形。(注:佐佐木正哉編:《鴉片戰爭的研究(資料篇)》,東京:近代中國資料委員會,1964年,第202頁。) 

耆英等在此指出的粵海關征課中存在的“條款過繁”、官役“收取規費”、行商收取各種“行用使費”等弊端,是對英方有關指責的承認。璞鼎查在《南京條約》簽訂後的一份照會中再次強調,“以粵海關與隨帶之衙役,左右勒索,額外苛求,以致正餉加倍三四。系英人不服,致啟釁之大端。”(注:《璞鼎查照會》,佐佐木正哉編:《鴉片戰爭的研究(資料篇)》,第222頁。)他將稅費問題上升到戰爭原因的高度,意在迫使耆英、伊裏布等對這一問題予以高度關注,不免有些言過其實,但也確實反映了英國人對這個問題長久鬱積的憤懣。中英兩國政府間就這一問題進行的討論和談判是以英國侵略軍的壓倒性勝利為背景的,但中西貿易中的稅費問題,則是有歷史淵源的。 

17世紀末,英國商船初到廣州時,就“立即開始了一個由來已久但永遠滋長不息的爭執,那就是決定在官定稅額之外必須繳付多少的問題”,而中國官吏的受賄與勒索的問題也由此成為外商恒久的譴責對象。(注: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1卷,張匯文等譯,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0年,第58頁。)1689年到廣州貿易的英國商船“防衛”號(Defense)船長黑斯(Captain Heath),就記錄了他遭受粵海關監督勒索和受賄的過程。(注:Peter Auber,China,An Outline of the Government,Laws,and Policy,London:Parbury,Allen,and Co.,1834,pp.148-149.)事實上,不僅在廣州,在廈門等地,超出正式稅則的徵收和官役人等的勒索,在外商看來,也是中外貿易的一個顯著特徵。(注:參見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12卷合刊本,區宗華譯,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80-81122301等頁。)後來在中西貿易中佔據主要地位的廣州口岸關稅徵收中的規費問題,及其所引發的中外雙方爭端,貫穿於此後一個多世紀的中西貿易史。 

英國東印度公司在1715年開始參與對華貿易,當時就向粵海關提出了9條要求。據英方史料,粵海關接受了8條。其中第八條規定:“海關監督須保護他們不受平民和官吏們的欺侮和勒索,這些官吏每年都加收新的稅收和勒索,而這些本來是被禁止的。”這反映了中英貿易初期英國人對這一問題的敏感。(注:Peter Auber,China,An Outline of the Government,Laws,and Policy,pp.153-154.)在此後的漫長時期,公司大班對額外徵收的反抗有時也會短時間地奏效,但不久均故態復萌。例如,“一七二七年(英國商館)大班揚言如果再不削減,船隻將離去廣州另到廈門去發展貿易。於是粵海關部應允他們不課征多於正稅的數額。”(注: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1卷,第74-75頁。)然而在次年,廣東當局又“對所有售給外國人的貨物加上一種值百抽十的從價附加稅。”英國大班和馬德拉斯、孟買及法國商人共同向兩廣總督抗議,又向北京的朝廷陳情,“要求免除這項值百抽十的稅收”,但未能如願。直到1736年,“乾隆帝登極,下詔取消這項百分之十的稅收”。然而,次年英國大班又開始“為取消丈稅之外1950兩的徵收”以及其他“勒索”而繼續抗爭。(注:Peter Auber,China,An Outline of the Government,Laws,and Policy,pp.158-163.)洪任輝事件發生後,東印度公司董事部決定向兩廣總督派出特使,以“解決中國人與英國大班之間的分歧”。該特使除要求釋放洪任輝外,還提出了4項要求,其中3項均與稅費問題相關,但“沒有任何一點得到讓步”。(注:Peter Auber,China,An Outline of the Government,Laws,and Policy,pp.173-174.)各種變幻莫測的額外征取,成為英商揮之不去的長久煩惱。 

1793年,馬戛爾尼出使中國時,英國政府賦予他的使命之一就是“擺脫廣州官吏強加于該口岸貿易的限制和勒索”。(注: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12卷合刊本,第533頁。)為此,馬戛爾尼在北京和廣州都曾就粵海關稅費問題進行了交涉。他在向兩廣總督提出的11點正式要求和若干條“要求綱要”中,有3點要求和3條“綱要”涉及繳稅和“勒索”問題。這是在東印度公司一次又一次的抗議和抱怨之外,英國使節首次正式向中國當局正式提出稅費方面的問題。他的要求包括:“英國商人除欽定稅則外,不再繳付關稅或其他規費。應將欽定稅則給予他們,並載明船隻大小所應徵的稅額,規定他們買或賣的每種商品的稅率”;“船隻只負擔繳付欽定船鈔一項,其附加規禮銀1950兩應行取消”;等等。(注:《1831123日特選委員會秘密議事錄》,轉引自《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12卷合刊本,第567-568頁。)很明顯,這些要求承認“欽定稅則”即海關正稅的合理性,但希望廢除正稅以外的其他各種徵收,並要求提供“欽定稅則”的樣本,以使關稅繳付建立在確定和透明的基礎上。關於上述問題,乾隆皇帝在給英國國王的敕諭中答復得含糊其詞:“夷商貿易,往來納稅,皆有定則,西洋各國均屬相同。此時自不能因爾國船隻較多,徵收稍有溢額,亦不便將爾國上稅之例惟獨減少,應照例公平抽收,與別國一體辦理”。(注:梁廷楠:《粵海關志》卷23《貢舶三》,臺北:文海出版社,1975年影印本,第11頁。)隨著馬戛爾尼使團的失敗,這些要求當然也就沒有了下文。在馬戛爾尼離去後不久,東印度公司廣州商館特選委員會主席波郎向兩廣總督遞交稟帖,提出同樣的要求,此外還希望改變“向來系中國人包攬上稅”的制度,由英商自行納稅。這些要求同樣被拒絕。(注:《粵督批英商波郎所稟十一事件》,許地山編:《達衷集》下冊,上海:商務印書館,1931年,第44-4650頁。)1316年英國阿美士德使團來華時,也被要求在與中方討論時“要特別提及的是關於稅率章程問題”。(注: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3卷,區宗華譯,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283頁。)但結果並不理想,英方就此問題進行正式交涉的希望再次落空。 

東印度公司廣州商館特選委員會直至1834年商館解散之前,也曾多次就稅收問題與廣東地方官員進行交涉。1820年代後,在中英貿易中佔據越來越大份額的英國港腳商人,也開始加入到抗議粵海關稅收體制的行列,並逐漸成為主力。1829929日,顛地(Thomas Dent)等英商向英國商館特選委員會主席部樓頓(W.H.C.Plowden)遞交了一份包括10個要點的申訴書,對廣州口岸的貿易體制進行了全面抨擊,要求部樓頓轉達廣東當局。他們抱怨的主要問題之一就是稅費徵收。(注:“To W.H.C.Plowden,Esq.President & c.and Select Committee,The Canton Register,22 nd December,1829.)特選委員會根據上述申訴書,在103日致函兩廣總督李鴻賓,提出了8項要求,其中包括改變稅收體制問題。(注:“Extract of a Letter from the Select Committee to the Viceroy of Canton,The Canton Register,22 nd December,1829.)其後他們又多次致函,提議對稅收進行改革,希冀“推翻廣東官吏以對外貿易自肥的整個制度”。(注:參見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45卷合刊本,區宗華譯,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87章;引文見第221頁。)1831年,在與廣東當局經過一系列的爭執之後,特選委員會又在1028日呈送包括16點要求的長篇信函,涉及稅收問題的共有5點,包括希望“不需繳付海關監督的巨額規費”,“向買辦和通事索取的巨額規費應予停止”,降低英國船隻所負擔的“異常繁重的口岸稅”,英商直接繳納關稅,“同時由閣下將這種稅率表公佈”,等等。(注:參見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45卷合刊本,第331-334頁。)查頓(William Jardine)和因義士(James Innes)等鉅賈,以及來自英屬印度的巴斯商人,還以個人或集體名義,就關稅等問題直接向廣東官方提出申訴。(注:參見The Canton Register,3 rd December,1832;The Canton Register,4 th August,1835;Supplement to The Canton Register,May 10 th,1836. 

與此同時,英國散商開始將這一問題作為他們在廣州所受的主要“冤屈”之一,屢次向英國政府上書,要求予以解決。在英國商務監督律勞卑(William John Baron Napier)來華前夕,一個署名“Delta”的作者在廣州的英商報紙上發表題為“給即將到來的英國駐華商務監督提供線索”的文章,就粵海關的稅費問題進行全面的抨擊。(注:“Hints for the Approaching Superintendent of British Affairs in China,The Canton Register,4 th February,1834;Delta''s Appendix,The Canton Register,11 th February,1834.)在整個1830年代,英國商人在其喉舌《廣州紀事報》(The Canton Register)和《廣州週報》(The Canton Press)上發表的譴責粵海關稅費問題的文章,可謂不計其數。 

英國駐華商務監督署建立後,也馬上開始關注這一問題。普魯士籍傳教士、英國駐華商務監督中文秘書郭士立(Charies Gutzlaff)1836年就此問題撰寫了一份60頁的備忘錄,由商務監督義律遞交英國政府。1839年,他又撰著了題為《論中國商業》的長篇論文送交英國外交部。(注:《郭士立備忘錄》(該文獻為18361231日義律致英國外交部信件的附件,原件為英文,無標題,題目為筆者所擬),見Charles Elliot to Foreign Office,December 31 at,1836,Inclusure no.1,F.O.17/15(英國外交部檔案Foreign Office General Correspondence before 1906,China,1815-1906,本文使用的是縮微膠捲,下同);A Dissertation upon the Commerce of China,in Charles Elliot to Viscount Palmerston,January 10 th,F.O.17/30.)在這些檔裏,他表示支持英國商人的立場,抨擊粵海關稅收體制,認為進出口總額巨大的中英貿易,“有得到優惠並免於勒索的權利。它應該在財政方面顯示自己的分量並有權得到法律的保護。”他還擬定了一份詳細的稅率表,包括中國欽定稅率、實際稅率,和他建議確立的稅率等,作為英國政府與“北京最高當局”交涉時的參考。(注:《郭士立備忘錄》,第46頁,F.O.17/15. 

通過以上簡略的回顧可以看出,關於粵海關稅費徵收的爭執由來已久。英國人主要反對的就是欽定正稅之外的額外收費。他們同時要求清政府提供明確的、透明的關稅稅率,並希望繞過中間環節由自己直接納稅。從18世紀末英國政府介入有關交涉後,特別是英國散商成為貿易主角後,英國人解決這一問題的要求愈益迫切。 

 

如此長期地抗議關稅問題,似乎東印度公司大班和英國散商們真的感到不堪重負。但實際上,與英國征取的進口稅相比,中國的稅收顯得微不足道。(注:1810年代後,英國征取的茶葉稅長期保持在每年300萬鎊以上,參見John Crawfurd,Chinese Monopoly Examined,London,Ridgway,1830,p.70.)那麼,鴉片戰爭前粵海關稅費征取的具體情況到底怎樣?問題的癥結到底在哪里?外商被“勒索”的程度究竟如何?歷來有關論著甚少詳論。本節將對這些問題作具體考察。 

這裏首先依據原始資料製成表1(見下頁),以瞭解鴉片戰爭前粵海關稅費徵收的基本情況。 

1僅選取了1837-1838年和1838-1839年度中西貿易中20種交易量較大的商品,其中前10種為出口貨,後10種為進口貨。“正稅”是指清廷欽定的稅則,而“實征”則是實際徵收的稅費。需要說明的是,粵海關往往對一些商品按類別徵收稅費,對其等級或品質,或不加區分,或區分不細,但這些不同等級或品質貨物的實際價格,卻有明顯差異。同一種商品往往也因交易時間、交易者的不同,價格互有參差。表1中的貨物價格,有的提供的是同一類貨物不同等級價格高低的變化區間,有的是資料本身提供的貨物平均價格,只能近似地反映當時的情況。而所謂“稅率”,也只是為了有所對比,根據這兩個年度的物價進行的概略計算,聊備參考,筆者無意以此全面而精確地反映鴉片戰爭前漫長的歷史時期的關稅比率。 

1 鴉片戰爭前粵海關主要進出口貨物稅費徵收情況 

   

資料來源:商品價格及實徵稅率據“Statement of Trade in British Vessels at Canton from 1 at July 1837 to 30 th June 1838,”“Exports,Free on Board,by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in The Canton Press,29 th September,1838;Imports Duties Paid by the Purchaser,inCanton General Price Current:Mercantile Register and Shipping Listof The Canton Press,September 25 th,1838;正稅稅率據《粵海關志》卷9《稅則二》。表中嗶嘰一項,因筆者依據的資料未表明其一匹的具體長度,故無法計算稅率。 

從表1可看出,若以1830年代後期的價格為參照,則粵海關出口貨正稅平均稅率約在2%左右,實徵稅費率約在10%左右,後者約為前者的5倍;進口貨正稅平均稅率約在6%左右,實徵稅費率平均約在12%左右,後者約為前者的2倍。大宗貿易貨物實徵稅費與正稅之比,茶葉為17:1,湖絲為4.6:1,土絲為15:1,棉花為10:1,大呢為1.3:1,棉紗為2.8:1。這些都顯示,實徵稅的確大大超過了正稅,而出口貨在正稅之上被加征其他收費的情況尤其突出。其實,除極個別的情況(如貿易量較小的礬石、肉桂)外,即使按實徵稅費的比率,粵海關稅收也只在較低的、至少是可以接受的水準上。但正是這種實徵稅費遠遠高於欽定正稅的情形,招致英商和英國政府在一個多世紀中持續不斷的抗議和抨擊。馬士在談到這一問題時解釋說:“事實上,稅並不特別重,而且都被巧妙地掩蔽起來,因此也不顯著;但是人們對政府官吏的勒索總是斤斤較量的,不知數額的勒索總覺得特別重,所以那些經久不變的露骨的勒索,就成了激起憤懣的許多芒刺。”(注: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1卷,第98頁。)這個看法是有一定道理的。 

如前所述,包括英國商人在內的外國商人抗議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進口洋船交納1950兩規禮銀的問題。該項徵收源自清朝前期海關吏役多種名目的額外征取。乾隆二十四年十二月(17602月),兩廣總督李侍堯等查審前粵海關監督李永標案,其奏摺指出了雍正四年(1726)之前這種征取的情形:“檢閱粵海關則例,內開:外洋番船進口,自官禮銀起,至書吏、家人、通事、頭役止,共規禮、火足、開艙、押船、丈量、貼寫、小包等名色共三十條。又于放關出口,書吏、家人等共驗艙、放關、領牌、押船、貼寫、小包等名色等共三十八條。頭緒棼如,實屬冗雜。”但“自雍正四年起,管關巡撫及監督等節年奏報歸公,遂同正稅,刊入例冊”,(注:梁廷楠:《粵海關志》卷8《乾隆二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李侍堯等奏摺》,第21-22頁。)實際上成為清政府正式徵收的稅項。關於這1950兩的情況,有多種學術論著說明,本文不再贅述。 

183082日的《廣州紀事報》曾刊登了一份英國港腳船稅單,該船在一次貿易中繳納的各種稅費共有48項之多。(注:“List of Charges payable by every English Country Ship frequenting the Port of Canton,The Canton Register,2 nd August,1830.)這些項目可能就是此時1950兩規禮銀的部分專案。這樣繁多的名目,其最初的成因則是寄生在關稅征榷上的利益集團的貪婪。這個集團,下至巡役、關吏、兵丁,上至海關官員、監督、府縣、督撫及其親友、屬僚,甚至清廷官員,他們利用清朝關榷的制度性缺陷,不斷生出各類名色,為自己開闢利源。即使因清廷的裁正歸公而暫時失去利源,這個無孔不入利益集團仍能想方設法尋找縫隙,漸漸收復失地,並盡可能地加以擴大,以致不斷生成新的、如同亂絲的額外徵收項目。 

在英國商人越來越強烈地指責“勒索”問題的背景下,當時最為精通中國問題的馬儒翰(John Robert Morrison)和郭士立等對此問題展開調查,後由郭士立撰成前已徵引的備忘錄,對粵海關稅費問題進行了較全面的闡述。他整理出一份鴉片戰爭前外商在粵繳納稅費的詳細表格,並對各種徵收名目作了很詳細的介紹,以揭露粵海關的“腐敗與勒索”。(注:郭士立聲稱,他所羅列的欽定稅率主要是根據《欽定戶部則例》;其餘兩項的資料來源,包括馬儒翰在1832年年曆中提供的一個“大綱”,通常由通事和海關官員掌握的“一份手抄小冊”,並且“還得到一位前海關監督衙門職員的幫助”。)郭士立將粵海關征取的稅費列表,分為三大類,並對其中“合法”與“勒索”的部分進行了區分。其情況如下:(1)船鈔類:按船隻大小徵收的船鈔銀“合法”;海關監督征銀(即火耗加一)、藩司征銀兩項為“勒索”。(2)港鈔類:進口規禮(1013兩,1830年後為810兩)、糧道捐兩項“合法”;離港費“較合理”;其餘解京火耗及解費、稱量差、折合紋銀加成、折色等項為“勒索”。(3)雜鈔類:正項(即正稅)“合法”;擔頭銀(按貨價征4.9%,後實征6%)本為“合法”,後來增加的部分為“非法”;其餘加征、擔頭銀、秤驗費、駁運費、轉運規銀、雜項規銀、督裝費、通事收費、買辦收費、行用、交易費等全為“勒索”。(注:《郭士立備忘錄》,第8-29頁,F.O.17/15. 

郭士立的表格還提供了部分專案徵收的具體比率,限於篇幅,這裏不一一列出。至於其列出的這些項目,對照《粵海關志》卷10的記載和馬士在《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1卷第4章所作的研究,可以發現三者互有出入,也都有遺漏,但大致相符。郭士立將正項、船鈔之外大部分專案的收費定為“勒索”,這既反映了廣州外商的普遍看法,也勢必給英國政府留下深刻的印象。在外商長期抗爭的1950兩中,進口規禮、離港費和糧道捐三項卻被承認為“合法”,這也反映出他們對於被裁正歸公、至少在理論上繳入國庫的收費專案的合理性還是予以認可的。 

上述被郭士立等認為“非法”、“勒索”的收費,在他們看來,大多被各級官吏收歸私囊。各級官吏圍繞粵海關稅費徵收牟取私利的具體情況,恐怕是永遠無法弄清的秘密,但數字無疑是龐大的。即使是被郭士立等認為“合理”、“合法”的部分稅費,也存在被化公為私的現象。馬儒翰曾提供了若干年份行商代外商交納的進口稅費的具體數字。由於出口稅費與進口稅費至少相等,“如果不是更多的話”,(注:《郭士立備忘錄》,第43頁,F.O.17/15.)故以進口稅費的兩倍來估算外商所納稅費總額,應可大致反映實際情況。再將所得結果與粵海關奏報上交國庫的數位相對照,便可以看出官吏們損公肥私的情形(參見表2)。 

2 1829-1832年度粵海關進出口稅費額與奏報數字 

年份                    進出口稅費(兩)          粵海關奏報數字(兩) 

1828-1829                  1560076.4                   1499580.74 

1829-1830                  1799070.8                   1663634.98 

1830-1831                  1994141.6                   1461806.16 

1831-1832                  2240290.6                   1532933.25 

 

資料來源:進出口稅費據《郭士立備忘錄》第43頁數字計算;粵海關奏報數字據《粵海關志》卷10,第15頁。 

從表2可以看出,粵海關每年奏報的數字均小於實際征取的稅費,而1831-1832年度,奏報數竟比實際徵收少1/3。需要指出的是,表2所列的進出口稅費只是行商代為收取的“合法”部分,亦即正稅、規禮等依例應上交國庫的部分。按郭士立的看法,除此之外,廣東地方官員、行商和通事們的每年“非法所得”達300萬兩。他由此認為,“如果實現自由貿易,(政府稅收)數字將大為增加”。(注:《郭士立備忘錄》,第44頁,F.O.17/15.)如果這種說法可以成立,則每年外商繳付的各類稅費只有1/3左右進入清政府的國庫,而另外的2/3則流入各色人等的口袋。從外商的角度來看,既然關稅徵收的主體是清政府,那麼他們只應該繳納清政府收取的那一小部分,剩餘的大部分則是被額外非法勒索的。這種“冤屈”,是一代又一代的英國大班和散商持續不斷地抗議和抱怨的原因。 

馬儒翰、郭士立及大量英國商人極力抨擊的另一個重大弊端就是行商代繳稅費的體制。正如馬士在談到初期中西貿易時所說,“中國商人負責繳付進出口稅:這個辦法是中國政府今後150年處理對外貿易的主要特點”。(注: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12卷合刊本,第80頁。)1754年,廣州當局又建立保商制度。保商的使命之一是“要向政府負擔所保的船全部進口貨物估算納稅及捐稅的責任,不管是保商購入或其他人購入”。(注: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12卷合刊本,第298頁。)行商介入稅收,勢必從中漁利,使外國商人又多了一群“勒索者”。在他們看來,行商對他們進行“盤剝”花樣百出,但最明顯、也最不堪忍受的就是“公所基金”(Consoo Fund),即所謂“行用”。這項開始於1780年的徵收,“是由對外貿易上直接徵收百分之三的金額取得的,用作清償拖欠、罰款、虧折等任何方面的債務”,到19世紀超出了3%這個比例。(注: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1卷,第77-78頁。馬士的研究表明:在1809年,“行商所必須繳付的——不是名義上的3%,這是行傭的正常稅率——而是徵收進口棉花每擔2兩即14%,出口茶葉每擔3兩即全部平均為10%。”見《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3卷,第142頁。)義律在1839221日給巴麥尊的報告中,附上了公行對若干種主要商品徵收的行用數額。因相關研究在此方面一向缺少資料,現列表如下(表3),以供參考:(注:義律在信中寫道:“為了收集所附資料,我進行了相當困難的工作,並參考了多方面的情況,但我有理由向勳爵大人保證,一般來說其準確性是可以信賴的。見Charles Elliot to Viscount Palmerston,February 21,1838(1839?),F.O.17/30,pp.274-275. 

3 1830年代大宗進出口商品繳納行用情況 

資料來源:行用數額據“Charges on Exports and Imports in Foreign Vessels Imposed at Canton by the Co Hong of Hong Merchants,Charles Elliot to Viscount Pslmerston,February 21 st,1839,Inclosure no.1,F.O.17/30,p.276;商品價格所據同表1 

從表3提供的情況看,大宗進口貨的行用比率均在6%以上,而大宗出口貨的比率一般則維持在3%或以下。義律致巴麥尊報告的另一份附件則提供了183671日到1837630日一年中公行就大宗進出口商品,包括茶葉、絲綢、棉花、棉紗、棉布、大呢、嗶嘰等,所收取行用的具體數目,計1833680西班牙元。(注:Charles to Viscount Palmerston,February 21 st,1839,inclosure no.2,F.O.17/30,p.278.)這一數字看上去很大,與一般研究者所認為的每年數10萬元相去甚遠。儘管義律聲稱他提供的數位基本可信,其可靠性仍需其他資料的佐證。不過,當時廣州口岸進出口商品貿易額約3000萬元左右,以3%-6%的行用比率計算,所征行用超過100萬元是可以肯定的。僅此一項,已與粵海關每年奏報清廷的關稅數目不相上下。1834年,有人對1780年以後歷年徵收的“公所基金”,以1830年的635674元為平均數進行計算,並按8%計算年利率,得出了50多年來行商徵收的“公所基金”本息達到319789125元(71952553鎊)的極為驚人的數字。(注:“Delta''s Appendix,The Canton Register,11 th February,1834.)儘管數十年中所征行用累計起來,實際數字可能的確很龐大,這個數字還是過於誇張,因為以1830年的數位為平均數是沒有多少根據的。但是,這種被無端剝奪巨額財富的觀念,成為英國商人的普遍認識,也成為他們向中國官方不斷抗議的理由。而希望擺脫這種負擔的想法,也成為他們越來越強烈地向英國政府發出呼籲、施加壓力,要求政府干預,迫使清廷改變行商制度的動力。 

不過,行商自身也是不堪重負,行用的相當一部分是用以應付清政府及各級官員向他們施加的種種負擔。對此,已有不少論著予以論述,這裏也不再贅述。(注:見John Phipps,Practical Treatise on the China and Eastern Trade,p.143;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1卷,第78頁。) 

對於粵海關稅費問題,郭士立在1839年向英國外交部提交的《論中國商業》的長篇論文中,對於中國的稅收體系有如下評論: 

根據(中國)既有法律,由稅關執行固定稅率(應該指出,除少數例外,它是非常合理的)以防止勒索。這是很公平的,如果只有這一種稅項,那將沒有任何理由進行抱怨;但實際上的勒索如此名目繁多,其方式如此曲折隱晦,以致沒有任何道義上的可能性足以穿過這種迷宮。……這一類的榨取行徑,有的與律例相符,但有些則是海關官吏為了自己的利益捏造出理由來的。(注:Charles Gutzlaff,A Dissertation upon the Commerce of China,in Captain Elliot''s Despatch no.4,1839,p.69,F.O.17/30. 

他在前引備忘錄中認為:“中國政府可以按其意願徵收貿易稅,但以令人起敬的舊有成例之名將勒索合法化,則窒礙貿易,且有損誠信。……外國人展開鬥爭,並不是針對合法的收費,而是為了反對非法的勒索。”(注:《郭士立備忘錄》,第27-28頁,F.O.17/15. 

對於上述弊端,中國政府官員其實也十分清楚。後來簽訂《海關稅則》,耆英在1843年的一份關於關稅的奏摺中有一段話,對此問題進行了集中概括: 

從前粵海關於正稅之外,皆有羨餘。是以監督、洋商一切公事,得以從容措置。無如日久弊生,洋商輒藉辦公為名,把持壟斷,巧立名目,多取獲利。該洋商獲利既厚,各項人等無不視為利藪,小則望其佽助,大則從而勒索,日增月加,無所底止。總而計之,幾將入不敷出。身家殷實者尚可勉力支持,成本較薄者無不立形倒乏。其乏商所虧官項,不得不攤之于眾商,以期有著。年復一年,竟致無商不累。於是各洋商上則短少羨餘,外則誅求無厭,為挹彼注茲之計。因之,監督辦公竭蹙,外夷積忿生事,上年(1842年——引者)在江南議撫時,夷酋璞鼎查首以裁革洋商、刪除浮費為請,實由於此。(注:蔣廷黻編:《籌辦夷務始末補遺·道光朝》第3冊,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8年,第845頁。) 

耆英因簽訂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在對外交涉中多持妥協立場,向來對他評價甚低。但他這段話,卻非常準確精練地總結了歷來圍繞關稅徵收產生的種種黑幕和重重矛盾。 

以上所述表明,鴉片戰前的中外稅費爭端,其起源並非在於清政府征課的嚴苛,也不在於外商企圖逃避或要求減少法定稅收,而在於寄生於海關征課上的擁有大小不等權力的官吏和行商對貿易的額外征取。發生于中外貿易中的大量稅費,多數未被用於充實清朝國庫,而是被各色人等中飽私囊。當圍繞稅費課征形成的利益集團想方設法巧立名目開闢“利源”時,他們並不具備用稅費壁壘來保護本國產業的近代意識,他們對外商要求的拒絕也並非為了維護國家主權。當外商屢次向廣東當局要求制訂明確稅率,並讓他們直接納稅時,他們也並非想要挑戰中國的主權。也許,正因為歷次的要求被盤根錯節的稅費利益集團以各種方式拒絕之後,他們開始設想用戰爭來達到自己的目的,並推動英國政府將這種野蠻的設想付諸實施。 

 

對粵海關稅費問題長期關注和憂慮的,不僅是外商,還有清政府。 

外貿稅收只是清朝整個稅收體系的延伸。出現在粵海關稅收中的種種弊端,也是清朝整個關榷體制乃至行政體制所面臨的問題,並早已存在。順治十年(1653),清廷即令“各關差刊示定例,設櫃收稅,不得勒扣火耗,需索陋規,並禁關役包攬報單”。康熙時期,多次頒發的諭旨顯示問題更為嚴重。如康熙十八年(1679)諭:“各關額外橫征,差役四出擾害商民者,該部嚴禁訪參。”(注:《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239《戶部·關稅·禁令一》,上海:商務印書館,1909年。)雍正帝即位之初,在指出有關官員對關稅徵收的種種黑幕置若罔聞,“以國家之稅額,聽猾吏之侵漁;以小民之脂膏,飽奸胥之欲壑”的局面的同時,要求“嗣後榷關者,務須秉公除弊。過關之船,隨到隨驗。應收稅者,納稅即放。不得認胥役作奸勒索阻滯,以副朕通商便民之意。”(注:《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239《戶部·關稅·禁令一》。) 

但缺乏制度保障的政令,其效用是難以持久的。從乾隆到嘉慶年間,對關榷之弊要“嚴辦示懲,不稍寬貸”之類的警告屢屢見諸諭旨,均收效甚微。中英之間開始屢屢產生衝突的道光時期,局面在繼續惡化。道光三年(1823)五月的一道上諭指出:“各關正額、盈餘,例有常數。近年徵收虧短,緣積弊未能去除。凡關津市鎮地方,往往有惡棍把持,蠹役盤踞,及牙行鋪戶人等,相緣為奸,包攬商賈,串囑在關家人、書吏,以重報輕,以多報少,通同掩飾,漁利分肥。甚至納賄、私放、隱匿,皆所不免。”(注:蔣廷黻編:《籌辦夷務始末補遺·道光朝》第1冊,第204頁。)一個多月後,道光帝又發諭旨,表明他對此問題極為關注:“各關稅課之盈絀,由商賈之多寡,而裕課必先恤商,恤商必先除弊。乃近聞各關奸胥蠹吏,勒征賣放,以正作罰,上下分肥。加之奸商偷漏,繞越糧船,百弊叢生,虧短日甚,轉藉年歲歉薄,商貨短少……總由經征各員,任聽丁胥人等,例外橫征,通同舞弊,以致商人裹足不前,于榷務大有關係者。”(注:蔣廷黻編:《籌辦夷務始末補遺·道光朝》第1冊,第224頁。) 

在這種關稅征課普遍腐敗黑暗的大背景下,粵海關榷務作為巨利所在,情形必然更為糜爛,已如上所述。清政府無法設計出有力的稅收制度,較為長期堅持的一項要求就是,各關口要將課徵稅率公開化。清政府在此問題上與東印度公司及英國散商竟有著一致的要求,但也同樣難以實現。順治十四年,清廷令各口將“關稅照部頒條例刊榜,豎立關口,便商輸納”。(注:《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239《戶部·關稅·禁令一》。)康熙五年,清廷又“議准刊刻關稅條例,豎立木榜於直省關口,曉諭商民”,以防“不肖官吏于定額之外私行濫收”。(注:《清聖祖實錄》卷18,第20頁。)然而,將關稅條例刊刻於木榜、樹立於關口這樣看似簡單而又明確的政令,竟很難得到執行。雍正二年,皇帝令各地關口,“嗣後著將應上稅課之貨物,遵照條例,逐件刊刻詳單,印刷多張,各貨店均給一紙,使眾人知悉。其關上所有刊刻條例之木榜,務令豎立街市,使人人共見,不得隱匿屋內,或用他紙掩蓋,以便高下其手,任意苛索。”(注:《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239《戶部·關稅·禁令一》。)但這樣明確的政令總是無法落實。(注:嘉慶十九年(1814)的一道上諭指出:“各關口應立之稅課木榜,並詳單小本,均不豎立刊刻。商賈不知稅則多寡,任聽家人吏役額外抑派,多收少報,虧課病商,叢滋弊竇。”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240《戶部·關稅·禁令二》。) 

隱瞞官定稅則,剝奪中外商人的知情權,“以便高下其手”,也正是粵海關常為外商詬病的一項弊政。粵海關在此方面同樣有明確規定:“各關徵稅科則,責令該管官詳刻木榜,樹立關口街市;並責令地方官將稅則刊刷小本,每本作價二分,聽行戶頒發遵照。倘該管官將應刊木榜不行設立,或書寫小字懸於僻處,掩以他紙,希圖高下其手者,該督撫查參治罪。地方官將應刊稅則不行詳校,致有舛漏,或更扶同徇隱者,並予嚴參。”(注:梁廷楠:《粵海關志》卷17《禁令一》,第2頁。)但這種規定卻從未得到執行。18364月,25個英美商行聯名向兩廣總督和粵海關監督請願,其申訴書中提出,“我們對(中國)政府制訂的稅額輕重一無所知”。(注:“Copy of Representation to the Viceroy and Hoppo of Canton,Supplement to The Canton Register,May 10 th,1836.)到1830年代,隨著中外貿易的擴大和文化交流的深入,外國商人私下通過種種手段來對粵海關的稅收問題展開調查,獲取了一些文獻,但所知仍為有限。前引郭士立的備忘錄曾說:“許多年的光陰流逝之後,外國人才得以獲知對他們的生意徵稅的方式。甚至在今天,我們對中文的學習使我們可以查考原初的規則,但我們所知仍極為有限。我們可以指出朝廷所定稅則的多少,但無法弄清各種勒索的因由。所有被特許參與對外貿易的商人均刻意將稅收系統神秘化,所有海關職員都在各種名目和藉口下盡可能地勒索榨取。”(注:《郭士立備忘錄》,第1-2頁,F.O.17/15.)“將稅收系統神秘化”,這正是清朝整個關榷系統的要害,更是關稅利益集團賦予粵海關的一個顯著特徵。正因為如此,在《南京條約》簽訂後,伊裏布、耆英在與璞鼎查談判過程中,曾主動提出要將重訂的稅則刊刻於木榜,豎立於關口,以清弊源。 

對於海關稅收中存在的問題,清朝歷代統治者均很明瞭。康熙帝曾多次就外貿稅收問題發佈諭令,要求按章課稅。康熙三十七年,清廷下令“減廣東海關稅額”,因“廣東海關稅收人員,搜檢商船貨物,概行徵稅,以致商船稀少,關稅缺額。且海船亦有自外國來者,如此瑣屑,甚覺非體。著減額稅銀三萬二百八十五兩”。(注:《清聖祖實錄》卷188,第4頁。)這說明,關吏的濫征不僅使外商嘖有煩言,而且禍延國課。減輕其中弊端以維持國庫收入,正是清朝歷代統治者企圖解決關稅問題的內在動力。 

需要指出的是,粵海關及其它各地關口的濫征和勒索,除了官吏的貪婪外,還有著制度上的原因。部分的額外征取是因“公用浩繁”,即因關口業務的開展和擴大而產生的各種開支。粵海關因中外貿易的不斷擴大,這方面的情況尤為突出。但清政府在正項之內又不考慮這些支出,或規定的經費不敷用度。這既迫使關口官吏設法浮收以補缺,也為他們肆無忌憚地設法中飽私囊提供了藉口和契機。清政府對此並非無知,但又絕不願因實際支出需要而影響財政收入。它甚至也以各種名目向海關和行商搜刮,從各種額外徵收中分肥。這樣它便往往向關稅利益集團妥協,對他們的行為實際上加以默許乃至縱容,關稅利益集團則趁勢變本加厲,各種禁令便成具文。勒索濫征的潰瘍曆久不愈,原因之一便在於此。例如,乾隆元年管關巡撫楊文幹奏請將每年約銀八九萬兩的規禮雜費“悉予減免”,但戶部卻認為,這些規禮、雜費,雖則例所無,但“若系相沿舊例,日久相安者,仍行照舊辦理,使伊等辦公有資,不致別生弊端,有虧課額”;其中有些是歸公名色,“即屬公項錢糧,有關國帑,未便竟行裁減”。(注:梁廷楠:《粵海關志》卷14《奏課一》,第617頁。)結果否決了楊文幹的主張。乾隆二十八年,清政府就各關陋規應革應留作出規定,對一些額外徵收予以“恩准”即合法化,實為中央政府向各地關稅利益集團作出又一次全面妥協。其中“粵海關之規禮、擔銀、並平、罰料、截曠以及舟車飯費等六款”,均予保留。(注:《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239《戶部·關稅·禁令一》。) 

但由於關稅收入,尤其是粵海關的收入,在清朝財政中佔有相當重要的份額,清政府對其極為關注,故一旦過分的額外濫征損害到正常貿易,清政府還是會重申禁令,加以抑制。如前所述,在外商抗議下,粵海關早期曾數幾次減稅。乾隆帝在即位之初,即廢除10%的從價附加稅,並令粵海關監督“將朕旨宣諭各夷人知之”。(注:《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239《戶部·關稅·禁令一》。)對於在關稅繳納中佔有重要份額的英國人的要求,清政府越來越難以忽視。1829年,收到前述東印度公司要求減稅的稟帖後,兩廣總督李鴻賓等將該公司的要求密奏道光帝。李鴻賓等報告說,粵海關每年100多萬兩的關稅收入中,“夷船貨稅約十之八九。而夷船中英吉利船貨等稅居其過半,每年約納稅銀六七十萬兩不等。是以該國夷商恃以輸稅獨多,往往意存挾制,故作刁難”。(注:蔣廷黻編:《籌辦夷務始末補遺·道光朝》第1冊,第591-592頁。)或許李鴻賓是在暗示道光帝,從“貨稅”的角度出發,需認真考慮英國人的要求。道光帝對此問題本即敏感,前引其兩道諭旨,很清楚地將厘清榷務之弊的必要性與“徵收虧短”之局面聯繫在一起。故道光帝不久果然下令:“該夷人稟內,夷船規銀不論船隻大小一律徵收,懇請分別納餉等款,尚可量為變通,著該督等妥議具奏”。李鴻賓會同廣東巡撫盧坤、粵海關監督中祥在1830221日再上奏摺。他們認為應該減免的是進口規銀,提出的減稅方案是:“仿照康熙二十四年酌減洋船鈔銀二分之例,將一、二、三等各船規銀均減去十分之二,以昭公溥。”“至夷船另有出口規銀五百餘兩,九折徵收,為數較少,亦系隨餉解部;放關銀一百三十餘兩,系撥充普濟堂公用,報部核銷,俱應毋庸議減。”(注:《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三),北平:故宮博物院,1933年,第2223頁。)對這一方案,道光帝很快發下諭旨,全部依議。(注:蔣廷黻編:《籌辦夷務始末補遺·道光朝》第1冊,第604頁。)粵海關監督中祥隨後向外商公佈了道光的這一諭令,將所有外國船隻的規禮銀由原來的實際徵收數字1013.364兩減為810.691兩,不再區分船隻大小。船鈔、放關銀、糧道捐等維持不變。(注:The Canton Register,2 nd August,1830. 

清政府這次讓步被英國人當作一個難得的勝利。在這之後,仍有外商就稅費問題向中方提出抗議,迫使後者作出讓步的例子。(注:如巴斯商人化璉治(Framjee Pestonjee)20人,就粵海關對劣等生絲(“皮絲”)徵收與優質生絲一樣的關稅(每擔13兩),在183473日提出申訴,要求減免。721日,粵海關監督給予答復,滿足了他們的要求。詳見The Canton Register,July 28 th,1835;August 4 th,183518364月,25個英美商行聯名向兩廣總督鄧廷楨申訴,就諸多稅費濫征現象提出抗議,粵海關監督彭年稍後正式回應,實際上接受了英美商人的要求,並表示:“今茲重申嚴令,命行商、通事仍按(過去)稅率徵收,毋得多事,致生滋擾。該夷等亦切勿乘勢瀆請,以免紛爭”。詳見Supplement to the Canton Register,May 10 th,1836.)而1834年道光帝就粵海關關稅問題專門發下的一道諭旨,似乎更鼓舞了英國人的希望。道光帝對於官吏、行商的“額外橫征、通同舞弊”導致“商人裹足不前”,因而危害榷務,確有較深體察,他在上諭中說道: 

有人奏粵商近增私稅,拖欠夷錢,請明定章程,杜絕弊端等語。外夷與內地通商,本系天朝體恤,所有應納稅課,果能按額征取,自必樂為輸納,日久相安。若如所奏,近年來粵商頗多疲乏,官稅之外,往往多增私稅;奸人又于其中關說牟利,層層朘削。甚有官商拖欠夷錢,盈千累萬,以致釀成釁端。是粵商等假託稅課名目,任意勒索,甚至拖欠累累,該夷商等不堪其擾,無怪激生事變……若不明定章程,何以服夷眾而杜弊端。著盧坤等確切查明,倘有前項情弊,立即從嚴懲辦,毋稍徇隱。(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鴉片戰爭檔案史料》第1冊,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71-172頁;蔣廷黻編:《籌辦夷務始末補遺·道光朝》第2冊,第125-126頁。) 

道光帝的著眼點之一,顯然是希望有關人員能“按額征取”,使外商“樂為輸納”。兩廣總督盧坤對此了然於胸。他首先矢口否認諭旨中“粵商增私稅”的說法,進而強調:“夷人完納稅餉,有減無增,雖每年來粵夷船多少不定,關餉贏縮靡常,而近年徵收餉銀,均溢正餘定額”。進而宣稱其調查結果是“一切船鈔貨稅,均系查照則例,由書吏按額核算徵收,商人不過代為完納,無從私增浮索”。(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鴉片戰爭檔案史料》第1冊,第172173頁。)這明顯是投其所好,以關稅溢額征解來搪塞關注稅收的道光帝的責問。 

但道光帝的整個諭旨卻被英國人翻譯,顯示他們對清廷態度高度關注。(注:英商恰和洋行的馬地臣(James Matheson)在其所著書中曾加摘錄,詳見James Matheson,The Present Position and Prospect of the British Trade with China,London:Smith,Elder and Co.,1836,pp.109-111.)也許,1830年代中期後,英國商務監督署和英國在華商人對粵海關稅收問題的一再抨擊與抗議,就是希望引起清廷的關注以實現其目的。英國人也相當清楚粵海關稅費之弊與清政府財政利益之關係。郭士立的備忘錄指出,廣東官員拒絕變通稅收體制的直接後果,“就是大規模的、組織完善的走私體系的形成,海關緝私船和快船都從事這種活動。(走私船的)許可是從官員那裏買來的,討價還價一結束,貨物就如常運入並發貨。”他還指出,儘管緝私有時會有很大的“收穫”,但“所有的預防措施都證明,徹底根除這些(走私)惡行是不可能的,除非稅收得以減免,而合法化的勒索不復存在。但卻不能指望本地政府會支持這種主張,因為現存秩序的存在可以保證他們獲取巨額的資財,而根絕走私則會使他們合法所得的主要源泉趨於乾涸”。(注:《郭士立備忘錄》,第3-6頁,F.O.17/15.)在一定意義上,這種醜陋的事實是他們向清政府施加壓力的資本。 

當然,高度關注稅務與財政問題的道光帝也像清朝歷代皇帝一樣,無法真正根除弊端。最終將這英國人忍受多年的“憤懣的芒刺”拔除的是鴉片戰爭,戰後新稅則的制訂無疑是英國人因這場不義的戰爭而收穫的一份紅利。但從另一方面來看,對海關稅費徵收問題的解決,在清政府這方面也有長遠的歷史背景和相當清晰的政策基礎。在清政府譴責貪官污吏橫徵暴斂的道德言辭的背後,是對財政收益的高度關注,這在中英爭端日益激烈的道光時期也表現得愈益明顯。道光帝對粵海關稅費問題有關政策的主要著眼點,乃是保證其財政收入。這在後來海關稅則談判中成為清政府及主持談判的大臣們惟一堅持的原則。 

 

關於海關稅則談判,不少論著已予研究。但筆者認為以下幾個問題仍需申論。 

1.中英雙方談判原則之確立。 

當英國政府決定發動戰爭時,逼迫清政府改訂稅則並非戰爭的主要目標,而是一個選項。英國外交大臣巴麥尊在18402月給義律的指示中附有一份戰後條約草案,該草案規定了五口通商、割地、賠款、廢除行商制度等必須達到的條款;而只有當清政府拒絕割讓島嶼時,英方才提出作為通商條約的5個條款,即允許英人在各口岸自由貿易、公佈固定稅率、最惠國待遇、領事裁判權、中國政府有權沒收違禁品(鴉片)與走私貨物等。其中關於稅率的條款寫道:“中國政府應在本條約第一款提到的通商口岸公佈對合法進口和出口的所有貨物徵收的稅率清單,各通商口岸任何官員不得對任何進出口貨物徵收高於該清單所列的關稅”;“當中國政府意圖對關稅稅則作出任何更改時,須提前12個月將更改內容通知英國商務監督或總領事”。(注:“Proposed Treaty with China,(draft)F.O.17/37,pp.103-120.巴麥尊在18404月指示懿律與義律要在與中國簽訂的條約中就內地稅問題作出規定,見Palmerston to George Elliot and Charles Elliot,April 25,1840,inclusure no.1 and no.2,F.O.228/14(Embassy and Consular Archives,China,series 1,Correspondence,1834-1930,英國外交部檔案,這裏使用的縮微膠捲,下同),pp.95-102.)應該說,這種表述是不含有協議關稅的意圖的。義律等在戰爭初期給中方的一些照會,也沒有正式提出作為選項的5個通商條款。只是後來隨著中國在軍事上的一再失敗,侵略者的要價才越來越高。 

18401212日,在給琦善的照會中,義律首次正式提出,在賠款、割地等要求外,他還將就“定明稅課及交易章程”等四個問題,與琦善“逐一詳細酌商”。(注:《義律照複》,佐佐木正哉編:《鴉片戰爭的研究(資料篇)》,第33頁。1229日義律的照會再次提出“有交易章程、自開棧房貯貨”之要求,見同書,第46頁。)1841213日,義律將一份條約草案隨同照會送交琦善,其第五款提出:“嗣後英國商船,仍得進入黃埔,照舊貿易。現在輸納洋行規銀行用者,自本年元旦為期,不准再行加增。至交易章程,進出貨物稅課、行用、規費各等事件,即由洋商三人,公同英商三人,會議定期,即便詳報廣東上憲,就行允准依照各商人會議之情,查辦施行。”(注:《善定事宜》(1841213日義律致琦善照會附件),F.O.682/1974/33Embassy and Consular Archives,China,Papers in the Chinese Langu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