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晚清戶部銀庫制度與庚子之後的變革

清朝戶部銀庫是清政府在財政上實行中央集權的重要機構,梳理戶部銀庫的有關制度對於我們理解清代財政體系具有重要意義。庚子前後戶部銀庫的巨大變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清末新政時期政治、財政上所發生的近代變革,值得我們予以關注。 

有關戶部銀庫的學術研究(注:最早涉及銀庫研究的是趙景澄的《清代戶部三庫始末》,該文發表於193752日的《天津益世報史學副刊》第53期。此後僅見孫小《道光朝戶部銀庫失竊案瑣論》(《中國經濟史研究》,1985年第4期)和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的《康乾戶部銀庫歷史存銀數》(《歷史檔案》,1984年第4期),但對於銀庫制度涉及不多,而且有些問題沒能深入探究。在機構研究方面,多未能超過張德澤《清代國家機關考略》,但後者同樣失之過略。),前人尚較少涉及。筆者擬根據官政書、中國社科院近代史所收藏的《戶部銀庫奏案輯要》(下簡稱《輯要》)和數年來在一檔館查檔過程中積累的一些資料對此做一初步探討。 

 

一、銀庫的沿革及人員設置 

清朝戶部銀庫的建立可追溯到順治初年。其時清廷設立後庫(因設於戶部署後而得名)。至順治十三年(1656),又分設三庫(銀庫、緞匹庫、顏料庫),成立三庫衙門,而銀庫仍位於戶部署後,內分南、北二庫。同歸於三庫衙門管理的銀庫內庫則位於紫禁城內(注:清代京師銀庫有三:戶部銀庫、內務府廣儲司銀庫和紫禁城銀庫(銀庫內庫)。關於三個銀庫的區別可參見平齋(何德剛):《春明夢錄》,《近代稗海》第13冊,第139頁。)。 

就清代體制而言,銀庫應為戶部的一個下屬機構,但在實際的運作中卻有所差異。按照定制,戶部滿漢左侍郎例兼三庫事務,但實際負責的是由皇帝另派的“管理戶部三庫大臣”(簡稱“三庫大臣”或“管庫大臣”)。三庫大臣無定額(一般為滿漢各二人)(注:此說系根據《清史稿》和《清會典》。另據《清文獻通考》和《清續文獻通考》記載,迄至道光時均為滿漢各一人,此後既無明確記載。),每三年更派一次,從雍正元年始一般“以親王、大學士兼理部務,鑄管理三庫銀印,責有專重,所以慎國用”。戶部在一份奏摺中亦稱:“臣部本有總核之責,故臣部左侍郎例管三庫,因另有揀派大臣管理,是以一收一支,自由三庫專司其事,未嘗概歸臣部經理”(注:見戶部:《議複禦史吳鴻甲奏請裁併三庫折》,《戶部銀庫奏案輯要》(以下簡稱《輯要》),京師官書局,第7-8頁。)。筆者推斷三庫衙門是戶部中一個相對獨立的機構(注:戶部在奏摺中提到戶部三庫或戶部銀庫時,大量使用“該衙門”等近似敵體的稱呼,而《輯要》中各奏摺所說的“交還銀庫”、“哲管銀庫”等字樣也透露出此前戶部與銀庫之間的半獨立關係。)。這種銀庫與戶部之間的特殊關係一直延續到庚子之後。 

除與戶部關係較深外,戶部銀庫還受都察院江南道的監督,戶科也對銀庫的文捲進行磨勘。在道光二十三年(1843)前,皇帝還會特派一些官員充任稽察三庫滿漢禦史,尤其側重稽查銀庫,此後因銀庫失竊案的爆發而被道光帝一怒之下將此機構裁撤。 

作為銀庫的主管官員,無論是三庫大臣還是戶部左侍郎,銀庫的管理工作是他們的兼差。真正直接負責日常具體事務的則是一些中下層官員。 

銀庫官員(除銀庫內庫外(注:銀庫內庫沒有頻繁的收支職責,事務比較簡單,前後變化也較少,僅規定:“每日章京一員,護軍校等十員,進庫直宿。又護軍十名,留於庫門外巡邏。”(見《清會典事例》,卷181,雍正十三年之規定)。))正式編制,歷朝均有變動。據《清會典》和《清會典事例》,光緒二十四年前後,銀庫官員的正式編制如下(注:張德澤《清代國家機關考略》(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1年版,第50頁)給出的數字是:郎中1人,員外郎2人,司庫1人,大使2人,筆帖式6人,庫使6人,經承2人,合計20人。但文中沒有說明其數字何以與《清會典》有差異。《清朝文獻通考》(卷八十一,職官五)記述三庫衙門時,也未見其將“經承”列為銀庫正式官員。而在《輯要》的《裁併三庫詳晰核議妥定章程折》中筆者見到了“銀庫向用經承二名,貼寫十名,驗匠二名,庫兵十二名”的記述,由此筆者認為在當時的編制中“經承”雖層級較高,但依然屬於胥吏的行列,而非正式的官員,張德澤先生在此可能有誤。):郎中1人,員外郎2人,司庫1人,庫大使2人,筆帖式6人,庫使6人,合計18人。 

郎中、員外郎和司庫三個職位之間雖有品秩的高低,但其職掌都是“掌銀錢之出納”。與此同時,郎中、員外郎和司庫這四個人分成四班輪流值宿銀庫。庫大使則負責文批的收發、餉鞘的點驗和劈鞘。筆帖式和庫使的職掌則是“掌守檔案,給使令”。 

從出身和升遷來說,乾隆三年(1738)後,郎中、員外郎如有任滿三年或提前調到其他各部院,其員缺由六部及內務府等各部院自滿洲郎中或員外郎中遴選保送,由皇帝親筆圈定。乾隆九年(1744)後,司庫以下各官的任期一律改為三年,其調補之權也改歸管庫大臣。司庫任滿後升任主事即用,其缺在各部院滿洲正七品、從七品的小京官內遴選保送,由管庫大臣負責調補。庫大使年滿後在各部院滿洲筆帖式內遴選保送。筆帖式也同樣如此,但每員缺均有二人候保。庫使則來自各部寺的庫使。 

作為一個傳統的機構,戶部銀庫自不會如軍機處般“有官無吏”。根據《清會典事例》和相關材料,光緒十年後戶部銀庫吏役的人數為:經承2人,貼寫10人(注:貼寫內分額內貼寫與額外貼寫,各為5人。額內貼寫一旦出缺,則由額外貼寫補。),驗匠2人,庫兵10人(注:《裁併三庫詳晰核議妥定章程折》(《輯要》,京師官書局,第13頁)中記載庫兵數為12人,筆者在此處僅據《清會典事例》中所載。庫兵自道光二十五年始,確為十二人,但在光緒十年又規定裁撤二人。筆者不知是奏摺之誤,還是在光緒十年後又有變動?),庫役27人(注:庫役亦稱庫丁,內分庫役頭役與庫役散役。頭役為4人,散役為23人。頭役一旦出缺,則由散役補。),看守官兵15人(注:包括旗員和兵,內旗員5人,兵10人。),合計66人。 

經承、貼寫的職掌不可考,大致負責的是一些文書工作。其任期均為三年。“經承缺出,於額內貼寫中挑補;額內貼寫缺出,於額外貼寫中挑補”(注:見《清會典事例》,卷181,道光十四年之規定。)。 

驗匠、庫兵的任期亦為三年。驗匠負責入庫、出庫銀兩的成色,庫兵負責銀庫內銀兩的搬運。一旦驗匠缺出,則“於庫兵內揀挑能辨銀色者充補”(注:見《清會典事例》,卷181,道光十四年之規定。)。由於庫兵的行為“頗遭物議”,故庫兵雖一直來自“八旗滿洲、蒙古、漢軍”,但其挑選越來越嚴格。至光緒十三年,經翁同龢等人奏請,基本確定為:“除現在庫兵旗分暫行扣除外,其餘備簽掣定十旗,各令於閒散內挑選十名,照章造具清冊印結送庫,由管庫大臣挑取。每旗一名掣定次序,開單存記,如遇缺出,按次傳補。” 

庫役大致負責銀庫外餉鞘的搬運和一些雜役性的工作,看守官兵負責銀庫外的巡邏保護,二者任期有待進一步考察。庫役頭役缺出則於庫役散役內挑補。看守官兵來自上三旗。 

清代中下層官員即使加上養廉,薪金仍屬微薄,京官尤甚,以致一些“部曹家平常不舉火”(注:見平齋(何德剛):《春明夢錄》,《近代稗海》13,第154頁。)。但銀庫的官員卻是其中的“異數”。光緒末年,有禦史在調查後認為,“(銀庫)郎中一缺任滿,輒挾貲數十萬,員外郎以下次之。此款率取之庫書之手,庫書之下有庫丁,又有保護庫丁者,無不以財自豪”(注:見戶部:《議複禦史吳鴻甲奏請裁併三庫折》,《戶部銀庫奏案輯要》(以下簡稱《輯要》),京師官書局,第7-8頁。)。 

顯然,官員和吏役如僅靠正式的廉俸是無法“以財自豪”(注:事實上,對於這些直接與銀錢打交道的人員,清政府是有所優待的。據明確記載,銀匠、庫兵每年工食獎賞銀達到3199.998兩(見《清會典事例》,卷181,道光二十五年之規定),即使按14人,平均每人也達220兩左右,遠遠高於一般旗人的收入。)的。從見諸史料的陋規來看,記載最清晰的是平余銀和解費。雖說自雍正之後有耗羨歸公之說,而銀庫中之平余銀向無留存,均為銀庫人員瓜分殆盡(注:見戶部:《暫管銀庫收支專案開單具奏摺》,《輯要》,京師官書局,第5-6頁。)。其數量每年不下二萬兩。外省解餉到庫“每萬兩……需解費六十兩,卻非明文”,如按每年解交一千萬兩計,此項則多達六萬兩。僅此兩項,銀庫中員役人均每年所得當有一千兩左右。 

但這些陋規似乎遠遠未能滿足他們的胃口。除陋規之外,銀庫的員役們還直接竊取銀庫之銀。清代銀庫被盜事件中,最著名的莫過於道光二十三年的庫吏盜銀案。此案中銀庫短少或被盜的庫平銀竟至925萬兩以上。顯然這並非一時所為。如果時人及後人所述的“庫丁肛門夾銀”(注:筆者聞識未博,未能見到關於清代庫兵“肛門夾銀”的案卷,而時人和後世的記載中都提到了這件事。但這些都系外界的傳聞或低層官員的所見無法作為定案,只能作為一種說法。)之事屬實,那麼盜竊庫銀可能是日日為之,積年累月,終至案發。 

值得注意的是,銀庫中所有人員除庫書(即經承與貼寫)無案可稽外,全都是滿人和八旗子弟。 

 

二、外省解部銀兩的程式與公文流程 

銀庫作為“掌銀錢之出納”的機構,其職掌可分為文批之發給、轉呈以及銀錢的驗收、發放、存儲。鑒於前者比較特殊和複雜,筆者在此單獨論述,而後者則在下一節論述。 

清代的賦稅體系中並無中央稅、地方稅之分,外省除應用于本地行政費用和由戶部規定分儲、留儲於藩庫、運庫、關庫等處銀兩外,均須依奉戶部之命協撥於他省或解往戶部、內務府等衙門。本文在此僅論述解往戶部銀庫銀兩的運作程式以及公文流程。 

雖然地丁、漕糧、關稅、鹽課等不同稅課批解時間不同,但大多分為上忙(五月或六月前)、下忙(十一或十二月前),各解一半。湊齊應解銀兩的一定數目之後,或熔為元寶,或直接以散銀裝之於木鞘(每鞘或五百或一千,鞘尾還裝有散銀以備作平餘銀),以十鞘為一車,派令委員攜帶文批批解出發。在出發前,督撫、運使、關監督將啟程日期和委員名字奏報皇帝並咨戶部。委員從出發到抵達京城並投遞文批的具體時間是有限定的,最近的直隸限二十日,最遠的雲南限一百二十五日。 

京餉批解隊伍沿途所經各地方文武衙門,在接到督撫飭令後,派遣水師炮船營弁護送前進。一些有官職的委員也可從驛站中獲得馬匹。在輪船和鐵路開通以後,一些省關的批解路徑相應發生了變化。廣東、福建等省的委員紛紛直接搭乘輪船到天津,再由天津陸路進京,而長江下游的一些省份則於上海彙集,由海路到天津,再進北京。這種變化與定制相違,起初也曾遭一些官員的反對,但由於各省關的堅持而成為成例。1862年後,各省京餉還通過票號直接匯兌進京。 

解餉委員到達京師之後,須馬上(一般為三日內)攜帶文批前往戶部的司務廳投遞,司務廳則在文批上標明投遞時間,並知照大使廳,在承發科掛號。司務廳還須將這些文批發交與這些銀兩相關的各清吏司,各清吏司再將原批付送銀庫,然後由銀庫確定驗收日期。一般來說,從投送文批到銀庫驗收,所花時間大約為一個月。其間餉鞘之保管、委解人員之食宿,一旦銀庫將驗收日期拖後,就會遠遠超過原額,超出部分往往要求解餉委員自掏腰包。所以賄賂銀庫官員以期儘先驗收,成為委員們一個不得已的選擇,久之則成慣例。 

在驗收的過程中,解餉委員必須本人親自到場並協同庫書、庫丁以及銀庫官員一起參與驗收。若在驗收之時發現成色不足或份量短缺,則由戶部行文解餉之外省催問。由於此間的種種麻煩,委員們一般都會請求由他們本人將之補足(注:見陳義傑整理:《翁同龢日記》,第三冊,第1685頁,中華書局,1998年版。)。驗收完畢後,銀庫官員在文批上蓋印,交回給三庫衙門總檔房,書寫“批回”字樣,並蓋上三庫衙門的堂印,再交還給解餉委員。在領回文批之時,解餉委員須出具銀庫官役並無向他們需索的保證書(“甘結”)。但正如前文所述,為儘快結束解餉過程,減少開支,幾乎沒有解餉委員會反對“出具甘結”。 

批解委員們在將銀兩運送到京師後,常有違規操作,並從中漁利:將銀兩交給銀號,拖延交納時間,用以銀號資金的周轉;委託銀號和一些與銀庫有關的胥吏到銀庫交納銀兩。 

 

三、戶部銀庫銀錢的收發與存儲 

除了上述的文批程式,銀庫官吏日常負責的主要就是對銀錢的驗收、發放和存儲這三個緊密相關的環節。 

(一)驗收。清代的貨幣制度是銀錢並用的平行本位制,銀庫所收中亦有錢有銀,但以銀為主。錢有大錢、小錢之分,銀庫中的錢主要來自寶泉局。由於市面上流通的銀兩成色繁多,是以上繳中央的銀兩,各省關多就地將碎銀傾鎔為元寶或銀錠。由於各省關在實際的傾鎔過程中存在著差異,因此儘管有部頒砝碼以校成色,但在現實的解繳過程中仍難以統一交納足色庫平銀,所以又有加平之說(注:根據《清會典》,關稅、鹽課每千兩加平十五兩,漕項(漕糧、漕羨)加平五兩,而雜項銀則需加平銀三十六兩(見《清會典》第203頁)。)。於是,銀庫對各地解繳銀兩的驗收就成為一件極其複雜的事務,驗匠在查驗成色的過程中關係緊要。銀庫中還設有“傾鎔爐房”,將各地解交的散銀傾鎔成錠。 

在對外省解京銀兩的驗收過程中,除了成色驗收,還有一項重要的程式是對銀鞘進行“劈兌”。劈兌之前,由戶部知照工部,約定某一時間由工部派匠役劈開木鞘,以檢驗銀兩。這些匠役必須手法高明,既要迅速又要不過分損毀木鞘——因為木鞘還要“運回工部,擇其可以修整備用者挑存另儲,遇有外發銀兩即以此項鞘木改用”(注:《各省解餉鞘木請變通成例改由戶部開劈片》,《輯要》,京師官書局,第21頁。)。 

儘管戶部明文規定,諭旨中也屢次申飭,京餉等項銀兩必須專人以餉鞘的方式,將現銀親自解運進京(注:以現銀批解進京,一方面可以認為是清政府墨守成規,而另一方面卻又有其合理性:防止錢莊、票號的舞弊;保證京師地區有足夠的現銀用以市面流通。從清代區域經濟情況來看,京師是一個純粹的消費性地區,每年都會有大量的現銀流往其他地區。如若沒有大量的現銀源源不斷從外省流入,京師就會陷入銀根奇緊的境地,並進而影響到正常的經濟和金融秩序。外省的京餉對於保證北京正常的經濟秩序至關重要。晚清幾次通貨膨脹都多少和京餉沒有及時進京有關。),但根據現在學界的基本看法,至遲在1862年底已經開始有省份不再以現銀解運進京(注:參閱周育民:《晚清財政與社會變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78頁。),而是尋找商人匯兌進京,再派專員攜帶文批進京從票號等金融機構中取款,或在票號的陪同下,或獨自將款項交納於戶部銀庫(解餉委員本人仍須親自到場)。由於錢莊、票號等機構大量參與了匯兌,而他們與內務府、戶部等衙門之間有很深的關係,這就使得驗收過程變得進一步複雜化(注:由於晚清時的內務府等衙門因經費不足,常向錢莊、票號等金融機構短期拆借,使得後者與京內各衙門關係甚深。他們在介入外省匯兌京餉時又往往以賄賂等方式結納銀庫官員,使得由他們匯兌的京餉往往成色不足、分量短少(這種情況在駱秉章的《駱文忠自定年譜》和《翁同龢日記》中都有反映)。這也就是為什麼會有官員反對京餉匯兌的一個主要原因。)。 

(二)發放。戶部銀庫銀兩的發放除軍情緊急等特殊情況外,對外循例發放的主要是八旗俸餉、京官食祿、河工銀兩以及工程銀兩。 

循例發放銀兩時,由各衙門在領銀之日手持公文派專人赴銀庫收領(注:見《清朝文獻通考》,卷六十四,國用二,嘉慶十四年。各項不同目的銀兩的發放程式為“議准銀庫支發各衙門及八旗承領俸餉等項銀兩,均令各衙門於咨行領文內注明承領官銜名,戶部專設支發總檔,令該員親身赴部畫押,與監放官到庫,眼同支領。其工程銀兩辦公大臣知照戶部文內注明承修官員銜名,該司員親身到部庫畫押,會同監放官赴庫開支。其雜項並例給盤費等項,該大臣官員不能親身赴領由戶部承辦司員赴庫支領給付,按月造冊報銷。”),或給以元寶、銀錠,或給以散銀(滴珠)(注:各衙門承領何種成色銀兩及加平、扣平情況可參見《光緒會典》,中華書局版,第203頁。),並有扣平及搭放成色銀等例規。發放之時,為便於年終的盤查,必須儘先發放舊有的銀兩,而將新收的銀兩存貯。 

發放之時,兼管銀庫的戶部侍郎和管理三庫大臣須到場,眼同庫書、庫丁和承領衙門人員共同發放。 

(三)存儲。一般來說,在清代的財政體系中,對於財政收支的要求是收略大於支,以備不時之需。所以除了戰爭、河工等特殊情況,銀庫每年總會有一筆不菲的存銀(乾隆中後期是其頂峰,總額達到七千萬兩左右,但到了光緒中則大抵只有千萬左右)。這些銀兩的存儲保管則又成為銀庫的一項重要工作。 

根據《清會典》,銀庫每月須對收支情況具奏一次,還須“於每年冬底(十一月底)將一年盈餘數目具奏,下年正月將上年銀錢比較數目具奏”(注:見《清會典》,卷二四,第202頁。),每隔一年皇帝還會欽派王大臣會同官員盤查一次。 

如果依照這些規定,銀庫官員在除了對帳面的記錄核對之外,還須對實銀數目每月、每年進行盤查。而在技術的角度上,對所有庫存銀兩全部進行稱量是比較繁瑣和困難的,所以劈鞘之後的銀兩並不能按垛堆放,需要將某一特定重量的銀兩盛之以袋,並以數袋共放於一木桶之中,貼以封條堆放,以備查驗。 

根據翁同龢的記載,對銀庫進行的兩年一度的盤查程式大抵如下:經皇帝批准,確定日期後,由欽派王大臣在管庫大臣的陪同下由南庫而北庫逐一盤查,盤畢貼以封條,最後還需上報積累的平餘銀。全部盤查完畢後,由所有的官員共同在回報皇帝的奏摺上畫押(注:見陳義傑整理《翁同龢日記》,第四冊,第1826-1830頁,中華書局,1998年版。從翁氏的記載中筆者看到這樣的盤查多系虛應故事:翁氏本人在盤查時並不認真主持,甚至有閑看書;而各位盤查王大臣則“大抵皆如客,不著一字”。究其原因,筆者認為一則認真盤查無疑會得罪很多人,再則如若真發現銀庫丟失銀兩又會造成一次重大的政治風波——這是那些王大臣和管庫大臣都不願意面對的。)。 

其實在整個收、發、存的過程中都存在著一些明顯的漏洞,以致銀庫成為了清政府財政的一大漏厄。 

驗收時為了儘快解繳,解銀委員不得不向銀庫官員行賄。至於銀兩成色,由於各地砝碼的不同,又不得不在加平之外,另外再向銀庫繳納銀兩。而當票號等機構介入之後,更大的弊端又出現了——票號等機構通過種種方式使得銀庫只能實收百分之六、七十的實銀。 

在發放的過程中,由於銀庫中存在不同成色的銀兩,有無向銀庫行賄就成為他們是否能得到足色庫平銀的重要基礎。 

在存儲的過程中,雖有限制庫丁等人的種種措施,但庫丁偷竊銀兩成為一件習以為常的事件。而且由於銀庫面積巨大,而銀兩重量難以一一稱量,如非巨額出入,奉旨查驗的官員以及銀庫官員對每年每月的盤查成為虛應故事,多僅按帳面記錄進行會計。 

總而言之,戶部銀庫雖有種種規例,事實上卻成為具文,銀庫成為官員、庫書、庫丁的利藪,政府的財政能力受到了進一步削弱。 

 

四、庚子之後銀庫的變革 

庚子之後戶部銀庫在制度方面發生了巨大變化,其誘因是一件非常偶然的事件:日軍進入北京城搶劫銀庫後,一把火燒了戶部和銀庫。隨著中外和談的開始,銀庫之重建提上了日程。但這並非朝夕間可以完成,於是各地運至京師的京餉存放到了“地安門外兵將局戶部公所”。銀庫也暫由戶部直接掌管,銀庫官員也直接由戶部揀派。此後,暫管變成了永久,戶部銀庫制度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1906年,戶部改稱度支部,銀庫也隨之併入,改稱金銀庫(一般仍循例稱“銀庫”),設郎中二人,員外郎四人,主事二人。 

如上所述,新設的銀庫至1901年不再由三庫大臣管理,而是直屬於戶部,但當時仍決定“俟聖駕回鑾,事局大定,再行交還三庫衙門管理”。其後在光緒二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1902123日)的奏摺中,戶部以“戶部同三庫衙署正在興修,若將款項遽行交出,則銀庫應設庫坐房間均未修齊,實屬無處可以收存;若將臣部公所現時存銀地方劃歸三庫衙門管理則公所地段有限,臣部設立各司處尚不敷用,劃分三庫衙門更恐無從位置,且關防難以嚴密亦非慎重庫儲之道”(注:見《請暫緩交還銀庫並揀派司員經理片》,《輯要》,京師官書局,第4頁。)為由,要求暫緩交還,並繼續由戶部揀派司員暫行經理。光緒二十八年四月十四日(1903521日),由於禦史吳鴻甲奏請裁併三庫,經戶部議複後,在上諭中宣佈“三庫積弊已深,庫書、庫丁弊端尤甚,亟應實力整頓,著如該部所奏,即將三庫集中等缺裁撤,凡庫書、庫丁悉數革除,一切收支事宜統歸戶部堂官一手經理,以專責成,毋庸另派三庫大臣管理”(注:見戶部:《議複禦史吳鴻甲奏請裁併三庫折》,《戶部銀庫奏案輯要》(以下簡稱《輯要》),京師官書局,第7-8頁。)。 

隨著三庫衙門的裁撤,銀庫開始直接隸屬於戶部,銀庫人員的構成也隨之發生變化。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 

(一)漢人開始進入銀庫的管理,但人數依然較少。庚子後最早進入銀庫管理的官員是戶部郎中樂平,員外郎紹彝、瑞璐,郎中瑞良和主事錫廉等人(注:見《續撥京餉百萬兩仍令原派各員經理片》,《輯要》,京師官書局,第3頁。)。這些人生平多不可考,但除樂平外,顯然不是漢人。但從後來的奏摺中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滿漢官階,凡經理銀庫各員……”的字樣,可以推知漢人已側列其中。這從列名參與校勘《戶部銀庫奏案輯要》的戶部官員名單中可以略知大概:員外郎奎濂、員外郎張瑞芳、員外郎奎隆、郎中謙順、郎中文綬、員外郎聶興圻、員外郎李毓芬、員外郎恩保、員外郎慶琛、郎中宗室孚恒、郎中覺羅鐘峻、員外郎熙明、員外郎連凱、主事文鎮、郎中鄭德霖、員外郎善蔭、主事徐敬立、候補主事蔣尊禕、主事松荃、員外郎錫璋(注:見《戶部銀庫會奏輯要》之校勘銜名。)。即便如此,在這些銀庫官員中,至多只有聶興圻、李毓芬、連凱、鄭德霖、徐敬立、蔣尊禕等六人可能是漢人(注:筆者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清代官員履歷檔案全編》(秦國經主編,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中僅查明聶興圻(第八冊,第298頁)、李毓芬(第八冊,第296頁)、鄭德霖(第六冊,第593頁)三人系漢人(前二人是進士,鄭德霖系監生),其餘三人生平不可考。),僅占全部人員的三分之一不足。 

(二)三庫各缺被裁,各管庫官員均改為兼差。光緒二十八年四月初六日(1902513日),禦史吳鴻甲上折奏請裁併三庫,戶部順水推舟,在議複中同意了這個建議。經皇帝批准,包括銀庫、顏料庫和緞匹庫在內,所有官缺都被裁撤。銀庫由戶部所派的經理銀庫司員八員、值班八員兼差管理,每屆三年更換一次。除本職的薪俸、養廉之外,他們還可以得到原本銀庫各缺養廉的一半。 

(三)鑒於原來的庫書、庫丁聲名狼藉,戶部將他們悉數革除,並重新招用四名書手、八名差役。他們的薪水也從原來的每名每月三兩、二兩增至六兩(書手)、四兩(庫外差役)或八兩(庫內差役)不等,而且不時尚有獎賞,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他們的薪金。 

銀庫的收發存制度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慈禧同意將銀庫改歸戶部後,戶部即擬定了一個新的銀庫管理章程(注:《裁併三庫詳晰核議妥訂章程折》章程附錄,《輯要》,京師官書局,第10-14頁。)。該章程涉及銀庫收、發、存等方面的制度變革。戶部後來的一些奏摺也提到了銀庫制度的變革。這些奏摺的內容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各省關解繳京餉時,委員的文批手續不再以戶部司務廳為核心,而是直接將文批交給銀庫,由銀庫官員負責相關的一切手續:知照司務廳登到號簿,同時知照委員定期交收,交收完畢後將文批“付知省司具稿呈堂諮文於外省”。而且餉鞘到庫後必須隨時兌收,即使有特殊情況,也須在三日內完成(注:《裁併三庫詳晰核議妥訂章程折》章程附錄,《輯要》,京師官書局,第10-14頁。)。這種變革使委員大大減少了交餉時間,而且限制了銀庫人員索賄的可能性,使得地方解餉大為方便。 

(二)驗收時,原本作為陋規的高額解費(達千分之二至千分之六)在經過各外省的核減後,化私為公,搭解進部(注:《裁併三庫詳晰核議妥訂章程折》章程附錄,《輯要》,京師官書局,第10-14頁。)。劈兌餉鞘也不再知照工部,由工部“派員帶領諳習匠役赴庫眼同如法開劈”,而是由戶部自派庫外差役進行,以免“文移往復,輾轉稽延”以及由此產生的“需索之弊”(注:《各省解餉鞘木請變通成例改由戶部開劈片》,《輯要》,京師官書局,第21頁。《裁併三庫詳晰核議妥訂章程折》章程附錄,《輯要》,京師官書局,第10-14頁。)。開劈上秤之時,必須隨時校準砝碼,“並另購洋秤一架存放在庫以便兩相比較”,以免庫役“高下其手”。(注:《裁併三庫詳晰核議妥訂章程折》章程附錄,《輯要》,京師官書局,第10-14頁。) 

(三)發放餉銀時,通過核准砝碼並另設一架洋秤以防弊。 

(四)存儲時,不再散裝作垛或“盛桶封存”,而是採用較易查驗的木櫃以盛放銀兩。對於存儲的銀錢數目雖仍“將收支數目開列清單按月具奏”一次,但奏報的格式卻發生了變化:不再是僅僅以四柱清冊形式報告銀兩的舊管、新收、開除、實存,而是分成七個部分分別奏報:銀兩、金兩、銀元、銀幣、銅元、寄存、另存(注:寄存系指一些應撥但暫時存放在銀庫的重大款項,如練兵經費專款和土藥統稅專款。另存系指一些專項經費和由財政處移交到銀庫的生息款項,如備荒經費等。此處筆者依據的是《度支部奏報本年七月分銀庫收支款項折》(發文時間待考,原檔中僅見“北檔房八月十六日具奏”字樣),見一檔館藏《戶部·度支部檔》2141。)。銀庫全庫盤查也由兩年一次改為一年一次,以加強監督。 

這些制度是否有效尚不得而知,但這些具有針對性的措施至少在短期內使得銀庫盈餘銀兩上升(當然這背後可能有很多其他的原因),而銀庫存儲銀兩經過光緒三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1905921日)的查驗也未見短少。 

小結 

清代的銀庫制度是比較嚴密的,在一些事件發生之後還有針對性地採取了一些措施,但積重難返,銀庫成為了清代財政中的一大漏厄。直如時人所評:“三庫蠹弊,以銀庫為最甚。”(注:見戶部:《議複禦史吳鴻甲奏請裁併三庫折》,《戶部銀庫奏案輯要》(以下簡稱《輯要》),京師官書局,第7-8頁。)這種情況無疑對財政本已十分緊張的晚清政府造成了很大的損傷。 

清末最後十年中銀庫制度的變革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這種局面。出於建立立憲國家和統一國家財政的目的,在整個清末新政中,新組建的度支部權力進一步加強,而銀庫的權力也有進一步加強的趨勢。宣統二年底,清政府宣佈“宣統三年正月初一日起,各省關報解在京衙門之款一律改解部庫”(注:此規定筆者未能見諸正式的則例或上諭,這裏引用的是宣統三年四月中旬(原檔未見諮文發出的時間,但從內容推斷應在四月十九日左右),閩浙總督松壽給內務府的的諮文,見《內務府檔·內務府堂稅關》0435。)。這也標誌著從前紛亂複雜的外省分頭批解京師各衙門銀兩的制度得到了改變,趨於簡化。財政合理化之後的國庫制度似乎已然呼之欲出。 

 

 

(資料來源:《清史研究》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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