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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是傳統政治制度面臨全新挑戰並從中滋生變革的重要時期。在此過程中,傳統政治制度所遭遇的外部壓力,所發生的蛻變,以及如何適應新的局面,都是值得研究的重要問題。清承明制,河運漕糧,但自中葉後,因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的變化,原有的漕運體制難以維繫。道鹹以降,海運逐步成為漕糧運輸的主要方式。隨著漕糧海運的進行,原來維持河運的體制失去了賴以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逐步走向崩潰,並導致諸多變化。這種變化,既受漕糧海運的推動,又反對來鞏固了漕糧海運的地位。本文擬以此為例,簡單探討晚清政治制度變革的一些特點。
一、裁撤漕運總督
為順利運漕,清初設置了一套完備而龐大的漕運官制:漕運總督駐淮安,統領漕政,凡收糧起運,過淮抵通,“皆以時稽核催趲,綜其政令”[1];各省糧道,監督漕糧徵收和起運;徵收漕糧由州縣官員負責;河道總督和各省督撫負責催攢漕船;漕糧抵京通,又設倉場侍郎、坐糧廳、大通橋監督等官員;具體的漕運事務,則由數量龐大的運丁來承擔。
漕運總督在原有河運體制中督促不力,早就有人指出來。咸豐元年七月初四日,陳若木給馮桂芬寫信,主張撤裁總漕,漕標改歸綠營,通倉則仿海運之例,專派欽差大臣監收,他認為,如此一來,勒索與幫費自然減少,浮收也會隨之而變輕,“若能裁去一總漕,加派一欽差,其餘悉照嘉慶年間舊章,而漕無起色,民不稍蘇,我不信也”[2]。同治元年二月,工部尚書王慶雲奏稱,江蘇省江北各屬,原歸江甯布政司管轄,自咸豐十年失陷,“諸事難以應手”;同時,因河運未行,漕運總督公事無多,他主張改漕運總督為江北巡撫,移駐江北適中之地,統管江北事宜,改漕標為撫標,“俟蘇常克復,仍復舊制”。朝廷認為,王慶雲之奏章,“自系為因時制宜起見”,命曾國藩等人議複[3]。不久,鎮江軍情緊急,清廷特命江蘇巡撫李鴻章前往救援,而鎮江地處江蘇中部,於淮揚、蘇常及南京等處均可聯絡,軍務與地方事務也可管理,故曾國藩奏稱:安慶克復後,水路得以暢通,用輪船遞送文書,往返不過旬日,“聲息不隔,呼應尤靈”[4],將王慶雲之議否決。
隨著江浙漕糧海運的進行和湖廣等省河運漕糧的停止,太平天國期間,漕運總督更多的精力是參加鎮壓起義。比如咸豐十一年十月,漕運總督在清江與太平軍相遇,“行至河下地方與賊接仗,……割取首級三十七顆”,第二天再次接戰,“連開大炮,轟斃馬賊十數名,步賊數十名”[5]。同治五年,撚軍張宗禹冒充清軍偷渡運河,“幸漕帥親駐率眾,早將該處安兵設炮臺,補以練丁,又于成子河防厚集兵力,以資扼禦,是以該逆屢撲屢卻,頗有斬獲”[6]。而漕運總督邵燦在撚軍縱橫江北之時,“力籌妨剿,屢遏寇氛,地方賴以保全”,逝世後,他還緣此而進入江南名宦祠[7]。漕運總督如此大規模地參預軍事活動,在清朝歷史上卻是絕無僅有的,並在事實上成為對漕運體制的一種改良。
儘管如此,漕運總督原有職守的無所事事,確也是事實,故主張將其裁撤的呼聲漸高。光緒二十四年,以康有為為代表的維新派人士開始在政壇上嶄露頭角,力主廢除漕運總督。康有為認為:“中國政治之失固多,而未有若漕運之甚者矣”。當此上下交困之時,尤不應以有用之鉅款,銷於無用之地,所以應該立即“停廢漕運,盡裁漕官,其所衛官兵,或改充巡警或改充屯田”[8]。在他的影響下,光緒帝頒佈了對漕運制度進行清查的文書,廢除全部漕運機構,相關人士均交各省處理。但是,隨著慈禧太后的掌權,所有漕運機構都得到了重建。
光緒二十八年,漕運總督陳夔龍以退為進,主動請裁:“自軍興以後,丁運停止,河督裁汰,前漕臣遵旨移駐清江,督兵防剿管河運,至今因之。”雖然防護河工亦屬重要,“究與本缺名實不甚相符”,所以向朝廷請示裁撤[9]。不過,當時政務處會同吏部議奏時表示,“漕督之設,原不專為治漕,現河道總督既裁,湖堤各工均歸漕督經理,此時應請暫緩裁撤”[10]。
兩年後,又有張謇建議徐州建省。張謇認為,徐州建省有“二便四要”,“海運通,鐵路即達,輸挽不絕,漕督可裁,未盡事宜,以徐州巡撫兼之,原有厘金協餉、葦蕩所入,以養標兵,一轉移間,亦可資挹注。”[11]禦史周樹模也奏請裁撤漕運總督,他稱:“與其仍留漕督徒擁虛名,不如徑設巡撫有裨實用”。政務處在議複他們的意見時表示同意:“將漕運總督一缺即行裁撤,改為巡撫,仍駐清江,照江蘇巡撫之例,名為江淮巡撫,與江蘇巡撫分治,仍歸兩江總督兼轄,一切廉俸餉項衙署標營均仍其舊”[12]。光緒三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清廷發佈上諭:“江北地方遼闊,宜有重鎮,順治年間改設漕運總督,原兼管巡撫事,現在河運全停,著即改為江淮巡撫,以符名實而資治理,即以原駐地方為行省,江寧布政使所屬之江淮揚徐四府及通海兩省直隸州全歸管理,仍著兩江總督兼轄,各專責成。”[13]
裁漕運總督而設立一江淮巡撫,從本質上講並無太大差別,不久即招來反對呼聲。翰林院侍讀學士惲毓鼎將蘇淮分不分省的調查意見進行上報,其中主張不必分省和立即撤掉江淮巡撫的共有74件,主張保留的只有7件;同時,兩江總督周馥也上奏,“亦以分設行省不如改設提督為合宜”[14]。經此波折,政務處決定,改淮揚鎮總兵為江北提督,文武並用,節制徐州鎮及江北防練各營,仍以淮揚海道兼按察使銜,而江淮巡撫一缺,“自可毋庸設立,舊有漕標官兵即作為提標”[15]。
二、相關官員之變更
在清廷游離於是否裁撤漕運總督時,與漕糧體制關係極為密切的糧道及其它官員也開始紛紛裁撤。如湖北糧道改為施鶴兵備道[16],山東糧道則因為在任的糧道周開銘因病出缺而乘機裁減[17]。到光緒三十三年,慶親王奕匡等人在改定官制時,更明確提出,“督糧道或糧儲道、糧道,除江蘇、浙江兩省督運應留外,其餘應由各直省督撫酌量裁併以歸一律”[18]。
因為此時正值“新政”時期,所以清廷還對相關的漕運體制進行了官制上的調整,在《財政部官制草案》之第八條,系與漕運相關,“漕倉司所掌事務如左:一、直省解運漕糧本色事項;二、漕糧改折事項;三、京外各倉積儲米穀事項;四、倉米支放事項;五、截漕及籌備賑款事項”[19]。由此可見,他們所設計的方案,是將原來戶部雲南清吏司的工作納入了倉場侍郎的職務範疇。
河運總督與漕運息息相關。清承明制,于順治元年(1644年)設河道總督,駐山東濟寧,此為清代最早的河官。後經多次調整,最終確立北河、南河、東河三河道總督,其中北河由直隸總督兼管,南河由漕運總督兼管,東河則專任,稱“河東河道總督”,與漕運總督同為正二品,並兼兵部侍郎右副都禦史銜,與各省巡撫的品秩和兼銜相同。
咸豐十年六月,因海運停止,河員無事,禦史薛書堂主張裁汰河督,改設漕河總督。當時倉場侍郎宋晉表示支持,他說,漕督駐淮安,河督駐清江浦,相距僅30裏,“而河臣所轄之區皆漕臣督運必由之地,南河現既無工,漕督亦因河運暫停,無所事事,似可裁併”。官省而地仍扼要,費節而事不多增[20]。朝廷經討論後認為,江南河道總督統轄3道20廳,官員數百,“官多闒冗,兵皆疲惰,虛費餉需,莫此為甚,所有江南河道總督一缺,著即截撤”。所有江北鎮道以下各員,則“均著歸漕運總督暫行節制”[21]。
至此,只有河東河道總督系專職,而自黃河改道以後,直隸、山東兩省河工已歸督撫管理,所以自同治元年,裁撤之聲即不絕於耳。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河督錫良主動上奏,“漕米改折,運河無事,河臣僅司堤岸,撫臣足可兼顧”[22]。結果,朝廷順水推舟,將河東河道一缺裁撤,關防收繳,規定一切水利事宜歸河南巡撫兼辦,並命令錫良將應行裁汰各員弁及兵丁分別綜理[23]。這樣,河工系統至此全部轉入督撫的管轄之下。
在裁撤官員的同時,也曾出現過設立海運總督的提議。光緒六年十一月,內閣學士梅啟照奏稱:“近年江浙兩省海運百萬石,招商局與沙船分裝,並無大員督押,設海上有事,在在堪虞,終非長策”。在這種情況下,不如添設海運總督,駐紮山東煙臺,南聯吳淞,北接大沽,“並須假以事權,令其節制沿海各省水師將弁,無事則督運,有事則調度,亦預備不虞之一道也”[24]。對此,直隸總督李鴻章表示反對。他指出,多一衙門即多一重勒索,“如慮海上有事,固非甯設一大員所能為力,如令其節制沿海本師,則既有南北洋大臣及各省督撫,又有添設外海水師提督,又設漕督,未免號令紛歧”[25]。兩江總督劉坤一也表示,“海運於防務無涉,且已辦有定章,諸臻妥善,無庸另設總督以滋煩擾”[26],此事就此擱淺。
另外,江蘇巡撫丁日昌也提議,在全國建立三支水師,江浙設于吳淞,魯豫設于天津,閩粵設于南澳,各配輪船10條,艇船20條,“無事則承運漕糧,有事則首尾相應,明靖內奸,暗禦外侮”,也就是說,他想建立類似寓運漕與禦侮相結合的多功能部隊。但是曾國藩表示反對,“此事造端宏大,經費不貲”[27]。加之各省督撫意見不一,最終作罷。
三、運丁制度消失
運丁是河運漕糧官僚體制的基層人員,清廷以運丁為中心,形成了以漕船和屯地為特色的配套機制。其中,漕船保持6300只左右的水準,運丁65000餘人,屯地700余萬畝[28]。隨著漕糧海運的進行,這種依靠國家資助的制度失去存在的理由。在逐步解決漕船的基礎上,清廷又開始著手處置運丁、屯田的問題。這兩者互相依存:廢除運丁,必然會停止屯田;廢除了屯田,運丁也無從談起。
咸豐七年,清廷要求將河運漕船變賣,“近年江浙二省辦理海運,湖廣等省辦理折色,所有停運軍船,前經戶部奏請,將年分較遠者迅即變價”[29]。儘管當時的實際情況是,“滿號各船,在途則為舵水人等常川棲宿,在次則各船廠無力收買”,但清廷仍然規定,“軍船除調赴江南平望屯兵塞口,或經遭風漂淌、板片無存,均毋庸議”,其餘各船每船應返底料銀51兩,均要于“應給苫蓋各款借撥軍需項下,按數扣收”[30]。
七年年底,江蘇上報:江蘇直轄江安等31幫額設漕白船1812只,到咸豐三年(1853年),滿號船隻為879只,另有被太平軍焚毀船13只,駐紮兵勇打毀船24只,風火事故船19只,均須豁免。沒有滿號及滿號尚堪加修船則為100只。共有交費船879只,每船51兩,共返銀44829兩;蘇道403只,返銀20553兩,均在額征漕倉銀兩等項下扣抵[31]。其他各省與江蘇情況類似,因戰爭破壞,清查工作難以順利進行。就連表現最為積極的漕運總督邵燦也抱怨:“推其故緣,各處軍務未平,漕船多半散泊”。名冊散失,“非委員按船查驗,即開捏報盜賣之端”[32]。此後,因太平天國起義的持續和漕糧海運主導地位的長期存在,使得漕船原額無法得到補充,最終因全部滿號而被徹底清厘。
在逐步解決漕船的基礎上,清廷又開始著手處置屯田的問題。馮桂芬曾專門寫文章進行分析,指出舊制以衛領軍,以屯養軍,以軍出運,因名實不符,以不文不武之官,領不農不賈之民,天下冗員游手,莫甚於是。欲清漕務,首革衛弁運丁。同時,隨著屯田的租賃與典賣,其性質已與民田融合,但在原有體制下,地方官員卻無權干涉和管理。如能對屯田加以徵稅,尚不失為鉅款。縱使將來恢復河運,也可採取招商民辦方式完成。他建議,將江南、湖廣、江西各衛裁撤,守備千總各官調營序補,廢除屯丁冊籍,盡數歸官[33]。
清廷正是按馮桂芬設想的步驟行事。同治年間,兩江總督李鴻章著手裁汰衛幫,將部分屯田租賦改歸所在州縣徵收,使之逐漸與漕運體制脫離關係。屯田向民田轉化,又反過來要求清廷加速成這一過程。光緒十二年(1886年),漕運總督吳元炳奏稱,現有衛幫備弁人數太多,暫停分發。衛守備遺有8缺,候補之人卻有69人,衛千總遺有4缺,候補乃至59人,有的職務還多年未獲一缺。在僧多粥少的情況下,只得請將衛守備千總暫停分發3年,守禦所千總亦請一體停止[34]。二十四年(1898年)七月,侍講學士瑞洵奏稱,南漕改折,衛弁屯田宜一併裁併,改由地方官征租[35]。接著,太常寺卿袁昶也上陳:“現在漕糧既歸海運,衛所半屬虛懸,若改衛為屯,征租充餉,于國用不無裨益。”[36]
二十七年(1901年),劉坤一與張之洞亦建議改屯田為民田。他們認為,若將屯田改歸州縣徵收,則每年豐歉皆可查考。民間購買屯田,既享世業之利,又除運軍編審之累,受益極多。更重要的是,若每畝酌加報效銀2分,總計各省屯田25萬餘頃,歲可增銀50萬兩[37]。次年正月十七日,朝廷降諭:“急宜認真清查,改歸丁糧,以昭核實而裕賦課。”屯丁、運軍名目也一併刪除,衛守備等官盡行裁撤[38]。二月,陳夔龍上奏裁屯辦法:屯田統歸州縣管理,如有盜賣私售,亦飭據實報明完納正供,不究既往[39]。
劉坤一與張之洞進一步指出,有漕各省屯田,本為瞻運軍而設,衛官一無所事,只知道向書吏索取年例陋規。近十年來,這些衛官為爭利謀缺,訐訟滋鬧之案甚多,“謬妄離奇,直不知官常為何事,不文不武,形同贅肬”[40]。戶部乘機規定:各省給丁屯租津貼月糧、口糧銀米,概行停給,“漕折、漕項銀兩盡數解部”[41]。屯田徵收的租稅,因各省的稅率不盡相同,每處屯田的肥瘠程度也不同。如浙江的屯租數目,就是在“打折”基礎上進行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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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原額津租 |
折扣比例 |
實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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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 |
5436.364 |
七折 |
3805.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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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州 |
1932.634 |
八八折 |
170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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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 |
16780.636 |
七折 |
11736.4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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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 |
1420.17 |
八八折 |
124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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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25569.804 |
—— |
18492.399 |
資料來源:《朱批奏摺》,光緒三十年五月二十二日,浙江巡撫聶緝椝折;又見光緒三十二年五月初三日,浙江巡撫張曾揚折。
此後,有屯各省相繼遵令執行[42]。清廷在改屯田為民田、納稅上租過程中,因田地面積、土地品質等問題,在具體清丈過程中遇到不少麻煩,往往導致清丈難以推行,“或偏聽屯丁之言,倡為邀免之說”[43]。在此過程中,還發生過屯丁抵制事件。光緒三十年(1904年),山東濟寧、鄆城等地民變,運丁“觀望遷延,交價無幾”。濟寧州屯民則在正月十六日沖入州署鬧事,觀者如堵,以致“門窗碰翻,燈燭遺失,燒毀衣物”[44]。不過,隨著各省的相繼清理,所有漕運屯田最終都轉化為民田,河運漕糧的一項重要特徵也就隨之消失了。
清代漕糧海運不僅是經濟生活中的大事,也是政治生活中的大事。清代漕制的變革,是漕運由河運轉變為海運後的必然結果。綜上所述,因漕糧海運而導致清代漕運體制發生的變化,既是當時社會歷史條件的產物,又反過來對當時的社會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而且,在經歷了這些改革之後,晚清的漕糧海運地位牢不可破,在中國歷史上存在了數千年的河運體制,最終被徹底拋棄。從這種意義上說,清廷走上了一條“不歸路”。
另一方面,通過晚清漕運官制變革這個個案可以看出,舊有的傳統制度既有頑強性的一面,又有靈活性的一面,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這種靈活性的特點,都是基於它自身傳統的改變而發生,卻很少受到西方勢力的影響,這或許又能給我們更多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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