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代中國歷史上,清末“新政”時期的禁煙運動是頗有聲色的。不甘覆亡的清政府還像要趁著即將逝去的光景一洗自己的煙容垢面似的,迫於國內外禁煙形勢的推動,不僅頒佈了嚴令全國禁煙的上諭,簽訂了《中英禁煙條件》,而且特設了禁煙大臣,並有籌建禁煙總局之議。關於禁煙大臣與禁煙總局問題,以往論著及工具書或語焉不詳,或捕風捉影,以至雲苫霧罩,直接妨礙了對近代中國禁煙運動史的研究。語焉不詳,茲對其分別予以論述考辨,以求教于方家。
一、禁煙大臣的設立
鴉片煙毒之禍國殃民,甚於洪水猛獸。對鴉片的危害,國人早有認識,雍正初年,閩粵沿海地區有以鴉片拌入煙絲吸食之風,當時就有人上奏指陳:“初吸之時,暈迷似醉,身體頗健,……迨至年深日久,血枯肉脫,縱自知鴉片所害,急欲止之則百病叢生,或腹痛而脫肛,或頭暈而迷亂,或咳嗽而嘔吐。一吸此煙則諸病立愈,精神百倍,雖苟延一息,然死期日迫。”耽食鴉片,傷身破財,害己禍人,“及至家業蕩盡,稱貸無門,即相率為盜”,滋擾社會,朝廷應諭令禁煙,“庶民命拯而盜源息矣”。[1]於是雍正王朝於1729年制定了《懲辦興販鴉片煙及開設煙館條例》,頒佈了《申禁售賣鴉片及開設煙寮上諭》,這是中國最早的禁煙詔令,但並未止住鴉片的販賣與吸食。由於英國等西方殖民主義列強要利用鴉片掠奪中國的白銀、茶葉、絲綢等錢財,對中國瘋狂傾銷鴉片,致使鴉片問題愈演愈烈,構成嚴重的社會危機。1838年8月,林則徐上奏道光,指出鴉片流毒天下,“若猶泄泄視之,是使數十年後,中原幾無可以禦敵之兵,且無可以充餉之銀”。[2]這就觸及到了清朝統治的要害,令皇帝不寒而慄,為了維護封建政權的根基,道光皇帝在連續八次召見林則徐之後,於1838年12月31日任命林則徐為欽差大臣,節制廣東水師,“馳驛前往廣東,查辦海口事件”,[3]辦理禁煙事宜。林則徐作為清政府特派的第一位專辦禁煙的欽差大臣,揭開了中國近代歷史的序幕。
“清道光中葉以前之禁煙,因系君主專制政治,綸音一降,全國欽遵,執行之責,全在各省督撫,下逮各府州廳縣,別無何項機構。”[4]林則徐作為辦理禁煙的欽差大臣,也只是負責廣東沿海禁煙,由於西方列強侵略的加緊,再加上清朝統治者的昏庸,林則徐辦理禁煙事宜未竟,便被革職查辦,發配新疆,其雖有“苟利國家生死以,豈因禍福避趨之”[5]之苦心宏願,也只能面對鴉片戰爭的爆發、《南京條約》的簽訂而空飲餘恨了。迨第二次鴉片戰爭時期,中英《通商章程善後條約:海關稅則》簽訂後,清政府步步退讓,鴉片的貿易、吸食、種植逐步合法化、公開化,中華大地籠罩在一片煙毒之中,中國人民既蒙受著煙毒的禍害,也蒙受著“東亞病夫”惡諡的恥辱。
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為了挽救中華民族危亡,面對日益嚴重的煙毒,國內不少仁人志士奔走呼號,或籲請政府明令禁煙,或身體力行,創辦禁煙會社,逐漸掀起了禁煙熱潮;同時,由於西方列強對華侵略方式的轉化和西方一些正義人士對西方利用鴉片毒害中國的指責,國際上也出現了有利於清政府禁煙的形勢。在這種環境條件下,清政府於1906年9月20日,終於頒發了禁煙上諭:“著定限十年以內,將洋土藥之害一律革除淨盡。”[6]從此,禁煙運動在全國展開。
在清末禁煙新政中,“執行禁煙者,除各省督撫藩臬守巡道各府州廳縣外,內而民政部、外而民政司或巡警道,均為新設機關,各有專司禁煙之責”。[7]其職掌系統為:
(內)民政部─(公司)─掌理全國禁煙事宜
民政司
綜理全
(外)總督巡撫 巡警道 省禁煙 各府知府 考核所屬禁煙 各州縣、知州縣
(督理全省禁煙事宜) 各直隸州 辦理本州禁煙 辦理本州縣禁煙
各知州 考核所屬禁煙
布政司 考核全省
按察司 各屬禁煙
直隸廳同知通判
守道 考核本道 有轄縣者同府州
巡道 所屬禁煙 無轄縣者同縣
這是一個從中央到地方的全國性禁煙行政運作系統。此外,為加強對全國禁煙新政的領導,清政府還特設了一個新的官職─禁煙大臣。
禁煙大臣的出現與土藥統稅大臣有關。1904年,國庫幾乎一空如洗的清政府下令在全國實行土藥統稅,將每擔土藥稅捐統統提高到115兩,聲稱從此不再加征土藥稅厘,先由湖廣總督試辦,然後推廣到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旋因溢收數額增大,於1905年改為8省合辦,其他省區,如直隸、山東、山西、浙江、河南、陝西、甘肅、四川、雲南、貴州也於1906年陸續仿辦。[8]1905年4月7日清政府設土藥統捐局于武昌,由戶部右侍郎柯逢時兼土藥統稅大臣。這大概是自林則徐之後,清政府為鴉片問題而設的第一個專門官職,只不過這是打著“寓禁於征”幌子設立的而已。
1906年12月12日,河南道禦史趙啟霖上疏清廷,建議改膏捐大臣即土藥統稅大臣為禁煙大臣。趙奏稱:“禁煙之令既行,煙稅必漸次短絀,徵收斷不能如從前之嚴,是膏捐辦法不得不酌量更變。若名稱仍舊,中外注目者皆以為國家仍恃此大宗入款,雖有禁令,並非實心,必致各懷觀望,藉口遷延,於禁煙毫無效力。自以揭破此層為最要關鍵。應請飭改膏捐大臣名目,或曰禁煙大臣,或曰稽查土膏大臣。庶號令一新,足以示風旨而從觀聽。”[9]但是,言官的這種清高時論並沒有打動每年從土藥上取得巨大財政收入的清政府,度支部對此議的答復便有指責趙啟霖“不當家不知柴米貴”之嫌,稱:“夫有一日之稅,即不能無專司之員,該禦史慮名稱仍舊,則中外注目,以為國家仍恃此大宗入款,雖禁令並非實心,必致各懷觀望等語,陳義甚高,於事實仍未及十分體察,……所有督辦土藥統稅,應請仍舊辦理,以專責成。”[10]這樣就等於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名義否定了趙啟霖的建議,於是也就出現了在清末土藥統稅大臣一仍其舊,直到1911年與清朝一同滅亡的現象。參見《土藥統稅大臣年表》:
土藥統稅大臣年表
年 代 督辦土藥統稅事務 幫辦土藥統稅事務
光緒三一年 乙已
(1905)
三、丙子、三,4.7; 柯逢時 前桂撫
十一、己卯、十,12.6;授戶右。
管理八省土膏統捐事宜
光緒三二年 丙午
(1906) 柯逢時 戶右
九、乙卯、廿一,11.7;裁缺,授桂撫。
十一、丁未、十四,12.29;解桂撫。
督辦各省土藥統稅事宜 程儀洛 候四京
十一、丁未;任。
幫辦各省土藥統稅事宜
光緒三三年 丁未
(1907) 柯逢時 (專任)
程儀洛
光緒三四年 戊申
(1908) 柯逢時 (專任)
三、丙戌、一,4.1;授浙撫。
四、戊午、四,5.3;解浙撫。
督辦土藥統稅事宜 程儀洛
方碩輔 四京候
三、己酉、廿四,4.24;任。
幫辦土藥統稅事宜
宣統元年 己酉
(1909) 柯逢時 (專任) 方碩輔
宣統二年 庚戌
(1910) 柯逢時 (專任)
宣統三年 辛亥
(1911) 柯逢時 (專任)
(此表見錢實甫編《清代職官年表》第四冊,中華書局1980年版,總第3113頁。)
禁煙運動伊始,清政府就注意到發揮官員的表率作用。“十年禁絕,系為通國齊民而言,至官為民之表率,一有嗜好,何以率屬正民?今欲令出惟行,自不得不從官嚴其期限,重其懲罰,以為風聲之樹。”[11]但是,到1908年春,各地辦理禁止官員吸煙的成效仍參差不齊,有的雷厲風行,有的躊躇不前,有的陽奉陰違,這已有礙全國禁煙運動的開展。鑒於此,清政府決定設立禁煙大臣,專司查禁官員吸食鴉片問題,上諭稱:“乃近聞臣工內平日沾染嗜好者仍不乏人,或陳明戒斷,其實未盡祛除;或癮已沈痼,表面巧為掩飾;甚或明目張膽,吸食如故。若不專派重臣認真查禁,恐禁煙之令難望依限實行,著派恭親王溥偉、協辦大學士鹿傳霖、協辦資政院事務景星、丁振鐸充辦理禁煙大臣。”[12]
二、禁煙大臣的更替、職責與禁煙公所的建置
1908年4月7日,禁煙大臣初置之時,由上述四人共同擔任。但是景星於1910年2月8日去世,[13]鹿傳霖於1910年8月27日去世。1910年8月28日,清政府又任命大學士陸潤庠為禁煙大臣。[14]到翌年4月12日,因溥偉請假病休,清政府又任命學部尚書唐景崇代理禁煙大臣;[15]同年5月19日,溥偉因病開差,順承郡王訥勒赫被任命為總理禁煙事務大臣;[16]
7月10日,陸潤庠因被授予侍讀學士而開去禁煙大臣之兼差;[17]
7月28日,又任命學部左侍郎寶熙為禁煙大臣。[18]如此,到1911年辛亥革命爆發時,在禁煙大臣任上的是訥勒赫(總理)、丁振鐸(原任)、寶熙(新任)三人。參見《禁煙大臣年表》:
禁煙大臣年表
光緒三四年 戊申(1908) 宣統元年 己酉(1909)
(恭親王)溥偉
鹿傳霖*(軍)
(滿)景星 協理開辦資政院事務
丁振鐸 協理開辦資政院事務
均三、壬辰、七,4.7;派充辦理禁煙大臣。 (恭親王)溥偉
鹿傳霖**(軍)
九、丙寅、廿,11.2;遷體仁。
(滿)景星
丁振鐸
宣統二年 庚戌(1910) 宣統三年 辛亥(1911)
(恭親王)溥偉
鹿傳霖**(軍)
七、甲子、廿三,8.27;死。
(滿)景星 (正月死)[19]
丁振鐸
陸潤庠**
七、乙丑、廿四,8.28;任。 (恭親王)溥偉
三、壬子、十四,4.12;病假,學尚唐景崇署。
四,己醜、廿一,5.19;解。
陸潤庠**
六、辛已、十五,7.10;解、(授讀)
丁振鐸
(順承郡王)訥勒赫
四、己醜;總理禁煙事務大臣。
(滿)寶熙 學左
閏六、己亥、三,7.28;任。
(此表見錢實甫編《清代職官年表》第四冊,中華書局1980年7月版,總第3115頁。)
另外,在1911年7月,有傳聞攝政王載灃“以禁煙一事,最關緊要,向歸各王大臣兼辦,每因有力不逮,以致禁令多疏”,決定讓其師傅李殿林以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專任禁煙大臣,並欲重定養廉費,隱寓尊崇師傅之意,這也征得了慶親王奕匡力的同意。但李殿林本人卻“殊不願以禁煙一差,為眾怨所歸”。他認為“前此恭王等辦理並未十分認真,皇族中已謗怨交乘,輿論則又實備其廢馳,如此兩不見好之事,何敢以垂暮之年,輕於一試”。因李殿林堅辭不就禁煙大臣之差,載灃只好把由禮部改稱的典禮院院長(掌院學士)的清閒尊貴之職給了他,“惟禁煙一席,現尚未得其人”。[20]這說明禁煙大臣在當時官場上是個吃力不討好的差事。但既然諭令全國禁煙,禁煙大臣歷史性地出現了,其便要參與書寫清末的禁煙歷史。
禁煙是清末“新政”的題中應有之義,但禁煙大臣並不統管一切禁煙事務。由於河南道禦史趙啟霖於1906年12月12日奏請將土藥統稅大臣改稱禁煙大臣的建議沒有被清政府採納,由柯逢時擔任的土藥統稅大臣系統自1905年設立一直延續到1911年辛亥革命,所以,1908年4月7日清政府設置禁煙大臣之後,是與徵收鴉片稅厘等財政問題沒有關係的。按設置禁煙大臣的上諭規定,“由該大臣精選中外良醫,立即設立戒煙所,專司查驗”。[21]禁煙大臣所奏定的《禁煙查驗章程》第八條也寫明:“凡京外官員禁戒吸食,自當由臣所查驗,認真辦理。其京城地面及各省禁煙事務前已由民政部奏請飭行在案,凡紳商士民之戒斷,應仍由民政部及各省督撫隨時隨地考察辦理,以清界限。”[22]由此可見,禁煙大臣的主要職責是查禁京外官員吸食鴉片。
此外,禁煙大臣還處理與禁煙有關的其他事務,據總理禁煙王大臣溥偉奏稱:“再凡有關於巡警或涉地方事件,自應會同民政部、步軍統領衙門妥慎商辦。”[23]但是,這方面的問題在上諭與禁煙大臣的奏摺中並未見什麼反映,除統計戒煙局之外,也未見禁煙大臣上報這方面的政績,倒是在《中西教會新報》、《現世史》、《浙江禁煙官報》等報刊中,有關於其在禁種、禁販及各種煙律的制訂與籌備官膏專賣等方面的大量報導。
1909年4月14日,清政府頒佈上諭:“禁煙一事,乃今日自強實政,教養大端,……特此再行申諭,禁吸一事,文武職官,責之禁煙大臣及京外各衙門長官,務須認真糾察,不得徇情避怨;各營兵夫、各學堂師生,責之該管長官,尤須立即嚴行禁絕;至於商民人等,責之民政部暨各省督撫、順天府尹及管理地方之將軍、都統等,亦須多訪良方,設局施藥,勵其廉恥,酌采東西各國辦法,設法減癮,由少而無,期於比戶可封而後已。其禁種一事,亦責之各省督撫、順天府尹及管理地方之將軍、都統等,酌量本省情形,督飭所屬認真禁拔,相其土宜,改莠為良,定當考其成績,優予獎擢,並由民政部查核。其抵補厘稅一事,責之度支部悉心擘畫,……似此各分權界,各專責成,不得互相推諉,務須各盡乃職,相助為理,以弼成朝廷利用厚生之盛治。”[24]這是清政府在設立禁煙大臣之後第一次將各部門處理禁煙事務的許可權與職責作明確規定。此後,禁煙大臣的職責就成為單純查禁官員吸食鴉片了。
禁煙大臣主要是駐京辦事,為了履行職責,並方便調驗文武官員是否戒煙,同時兼作戒煙醫務機關,禁煙大臣在京設立了禁煙公所。據溥偉等奏:“臣等公同酌議,似須先租屋宇設立公所,以憑開辦。茲查得亮果廠住房一區,計百餘間,以之設立公所並戒煙查驗等局所,均堪適用。惟修理尚須時日,暫借炒豆胡同北洋公所開辦,俟工竣後再行搬入。”[25]禁煙公所設提調4名,分別管理文牘、檢查、收發、會計等事務[26],又設委員16名,幫辦禁煙具體事務。[27]
禁煙大臣除自己在京城設禁煙公所外,還要求各省設禁煙公所。禁煙大臣奏報:“查禁煙事宜必須京外通力合作,辦理劃一,以期切實推行而收實效。擬即咨行各省督撫,均按照臣所詳定章程頒發,一體建立禁煙公所,遴派公正監司大員總司其事,擇委妥員切實經理,專辦一切禁煙各事宜,……倘各省有逾限不開辦查禁調驗者,經臣所訪聞,即行糾參。”[28]因此,各省也先後設立了禁煙公所,開展對各級官員的調驗,並取得了顯著成績。“據各將軍、督撫、都統、提鎮咨報,先後設立禁煙局所五十二處”[29],“自禁煙公所設立以來,凡有職人員業已分期調驗,是否沾染煙癖,或已遵期戒斷,無從遁飾”[30]。
三、 禁煙大臣依法禁煙及其政績
在1908年至1911年的4年之間,為了貫徹清政府的禁煙方針,禁煙大臣先後奏定了《禁煙查驗章程》、《續擬禁煙辦法》和《續擬嚴定禁煙查驗章程》三個禁煙法規檔,對清末在官場上依法禁煙起到了積極作用,並取得了顯著成效。
(一)《禁煙查驗章程》。1908年4月7日,清廷發佈設立禁煙大臣上諭,“限於三個月內妥定章程”[31]。同年6月8日,禁煙大臣制定了《禁煙查驗章程》十條,其內容為:
第一,對在京各堂官大臣、在外監司以上大員分別查驗。要求他們就是否戒除淨盡,據實自陳,不得“自欺以欺朝廷”。倘仍有諱飾不實陳者,“當切實訪查,指名奏參,請旨懲處。此外,應行查驗各員,在京各衙門限文到一月內,在外各省限文到兩月內,由各該堂官督撫確切查明沾染嗜好者若干人,分別已否戒斷,即責成各堂官督撫認真查驗,出具切考,冊開咨複,其跡涉疑似者,即由臣所指名調驗”。
第二,查驗宜切實辦理。“凡有嗜好之果否戒斷,非醫士診視所能得實,惟有將調驗之員令其到所住宿,供其飲食,由臣所揀派妥員監其食宿,少則三五日,多則六七日,其曾否戒淨,或仍服藥及服藥之多少,均能確得實情,無可遁飾。其實已戒淨者,發給執照,仍舊供職;查其服藥情形,未能戒斷者,則照章休致。如所派查驗之員敢於扶同徇隱,查出一併嚴參究治;該員等果能切實查驗,毫不瞻徇,由臣等查核奏請獎勵。庶幾懲勸兼施,不致畏事顧忌,以收實效。”
第三,“各直省應一律設所查驗”。為促進全國上下通力合作,咨請各省“一體建立禁煙公所,遴派公正監司大員總司其事,擇委妥員切實經理,專辦一切禁煙各事宜,並一面奏咨立案。其民間自辦者,亦照此次定章查禁。至各省文武官員,無論現任候補,由該長官隨時察看,有可疑者,發所認真查驗。如有逾限不能戒斷及隱飾者,照章分別撤參,不得瞻徇,仍咨臣所查核。倘各省有逾限不開辦查禁調驗者,經臣所訪聞,即行糾參。”
四,關於查驗期限,“在京各衙門,在外各直省,凡經長官咨送到所之情形可疑應行查驗人員,在京限於十日內來所查驗,在外分別省分程途遠近,酌定到所期限。若遲延不到,應由各衙門、各省先行開去差缺,聽候催調,分別參辦。”
第五,為便於核實,“由公所擬定表式,分咨各衙門各省,一體照實填注”。先由禁煙大臣率禁煙公所各員填注以為準則,然後咨呈軍機處轉行在京各衙門堂司各官及外省司道以上大員據實填注,“統限文到一月內,咨複到所存查。倘逾限延不填送,照章指參;如有隱飾諱匿者,查明照例按官階大小分別奏參咨革。”
第六,“申儆嚴禁種煙”以絕來源。擬請旨令各督撫嚴格執行政務會議處奏定的《禁煙章程》,“體察所屬種植之多寡,或分年減種,或全行禁種,均責成地方官遴選公正紳士,分投勸禁,不准假手胥吏,以期害除而民不擾。除改種禾稼外,並飭熟察土性所宜,推廣種植如茶、桑、桐、漆等之類,以抵種煙之利。責成各省督撫,隨時督催地方官切實籌辦,勿稍粉飾因循,以收實效”。
第七,“戒煙醫藥擬商同民政部籌辦”。“選配戒煙藥料,發給有嗜好者服食戒斷,民政部、內外城均設有醫局,招致良醫,精製藥料,廣為施發斷戒,臣所即可隨時商同添制藥料,以備發給,毋庸另行延醫,以省瑣屑而節縻費。”
第八,“分別官民以清界限”。“凡京外官員禁戒吸食,自當由臣所查驗,認真辦理;其京城地面及各省禁煙事務,前已由民政部奏請飭行在案;凡紳商士民之戒斷,應仍由民政部及各省督撫隨時隨地考察辦理。”
第九,“差委宜取結”。“在京額外行走,在外候補人員,此後遇有差委,應責成各堂官督撫,飭令各該員出具並不吸食鴉片親供,取具同寅切結存案,方准派委。惟出結之員不得隨意彼此互結,以杜通同徇隱之弊。”
第十,對各處戒煙局的獎勸。“凡京外各直省公立民立戒煙局所創辦員紳及各處醫士,列表填注備案,其診施有效,斷煙人數最多者,年終由各督撫查明,分別奏獎以虛銜、封典、獎劄、匾額、功牌,一面,奏咨立案,惟不得有逾吏部定章,以期畫一”。[32]
這一章程得到朝廷允准後,禁煙大臣將其咨行到在京各衙門及各省督撫,要求全國一體遵奉。
《禁煙查驗章程》第五條要求據實填注的表式如下:
總理禁煙大臣公所調查京師文武各衙門(各直省文武)官員表[33]
調查表例:一.第一項凡向不吸煙者。
一.第二項早已斷戒淨盡者。
一.第三項現時自行陳明具限戒斷者。
一.第四項貌似吸煙而又跡近隱匿者。
一.第五項由本公所及各長官並各禁煙局確有聞見者。
一.第六項確知吸煙,狡不承認,後經查有實據者。
一.附記 凡出差、調用、改省及有事故者,皆照員名冊填注出差若干員、外調若干員,餘仿此。
此表是禁煙大臣調驗訪聞與考核全國上下文武百官禁煙情況的主要依據,因此禁煙大臣對其格外重視,不僅要求“各衙門各省一體照實填注,毋稍隱飾”,而且親率禁煙公所各員填注以為準則,甚至咨呈軍機處轉行京師各衙門堂司各官及各省司道以上大員按期如實填注報送,否則“奏參咨革”。在收發過程中,當有個別地方沒有如時送呈時,就嚴電督催,並奏請朝廷出面幫助索取。[34]
《禁煙查驗章程》第十條要求填注備案的表式如下:
總理禁煙事務大臣公所調查京外各府州廳戒煙局所會社表[35]
省
府 直 直
隸 隸
州 廳名 稱
區 域
創 辦
年 月
創辦人
辦事員
辦 法
公 捐
自 捐
醫士
方 藥
已 戒
人 數
現 戒
人 數
填表規例:一.每府、直隸州、直隸廳將所屬州縣各戒煙局所會社填注一表。一.名稱 系某州、某縣,官立、民立,有無別樣名色。 一.區域 某城廂村鎮
一.創辦人、辦事員、捐助人 均填寫姓名、籍貫、年歲、有無出身官階。 一.醫士 注寫姓名、籍貫、有無出身官階,若系西醫,亦即填注。 一.公捐、自捐除官立另行冊報外,凡民立者,填注某人募集公捐或某人籌公捐,若一人獨捐為自捐。一.方藥 開列藥品分量、服法,丸藥曾否化驗。 一.已戒、現戒已戒出院者若干人,在院尚未戒淨者若干人。 一.每年終調查一次,如果著有成效,分別奏咨獎勵及各項獎勵。
此表因系獎勸表彰之用,故各地均積極上報。到1910年5月13日統計,“現已報到者,十二省公私立戒煙社會局所凡千余處,計已斷戒者共四十三萬四千五百餘人”[36]。考慮到禁煙大臣對此督責甚力,這個資料之中雖然難免有水分,但基本上是可信的。
另外,《禁煙查驗章程》第六條重視禁種鴉片以杜毒源,亦甚可表。此後,禁煙大臣曾于煙苗出土時節派幹員到各省巡檢暗探,“如所報地畝與現數不符者,即行從實奏參不貸”[37]。同時,還通飭各省限定自宣統二年起,所有種煙地畝一律改種五穀,並商之法律大臣,“擬定嗣後如有私種煙苗者,一經查察,即按照盜種他人田地成例變通辦理,由一畝至十畝加等科罪,由笞杖至流徒分別議罰,仍將私種之煙充公,以示懲儆”。[38]
(二)《續擬禁煙辦法》。《禁煙查驗章程》奏定咨行之後,對全國禁煙頗多推助,但也存在某些問題,“在外各省咨到表冊,大率只填送在省差缺人員,其餘候補及省外實任各官多未之及;在京各衙門雖經填具表冊,咨請送驗到所,由所陸續調驗,……然采諸眾論,各衙門送驗多系衰冗閒員,其工於奔競競,現領優差者,或不無容隱,即調驗以後仍複吸食,亦時有所聞”[39]。針對當時官場上對禁煙陽奉陰違、報喜匿憂、欺上瞞下、出爾反爾等惡習,禁煙大臣對症下藥,于1909年4月14日又奏報了《續擬禁煙辦法》,希望“但有職銜,推類以歸畫一,即稱戒斷,舊染毋許複萌,當事果糾察認真,痼習自當漸減”[40]。這比上一個章程更加嚴厲。《續擬禁煙辦法》亦有十條,其內容為:
第一、自1906年諭令禁煙以來,許多嗜煙文武官員“直到今日查驗,尚複故態依然,則其怙終不悛,概可想見。凡經此次查驗參革休致人員,擬請作為永不敘用,不准投效各處,希圖開複。如京外各衙門徇情調用,即請照欺朦議處”。
第二、“內外官員既經戒斷,發給執照後又複私行吸食,訪查得實,擬奏請革職治罪,該管長官亦予以失察之咎。夫欺飾各員已立予褫革,既戒複吸,是直藐玩功令,不以國事為心,倘群相觀望,複何能依限實行,自應加欺飾一等。”
第三、“每月分發揀選驗看驗放及投供候選人員,應由吏部、陸軍部飭取並不吸食鴉片親供,取具在京同鄉或同官切結,方准開列,否則扣除。以後文武各員自當不染嗜好。”
第四、“各衙門均有熟悉案牘素著能名之員,該管長官難保不因其才堪任使雖情形可疑不予深究,應請由臣所再為咨行各衙門,將資格已深,現充要差各員,曾填注確無嗜好、實已斷淨取有保結者,仍由各該長官切實覆查。如有不實,立即補送臣所查驗,以昭核實。倘始終容隱,一經臣所訪聞,或別經發覺,不特將該員指名嚴參,即各該長官亦照徇隱例請旨議處,庶長官不到意存避怨,而群僚亦無從再為掩飾矣。”
第五、“各衙門切結雖經分別送所,而續到續調人員是否取結,無從考核。擬請嗣後各衙門每三個月結報一次。無論素不吸食、實已戒斷,及續請分發、續行調用,仍照章出具切結。即曾經調驗發給執照各員,亦一併取結送所。倘無人出結,難保非複行吸食,應再調驗。至各省督撫查驗所屬人員,自應照此辦理,以歸一律。”
第六、“憲政編查館諮議局章程議員條內,吸食鴉片者不得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近聞各省諮議局調查選舉資格,其中沾染嗜好者仍複不少,調查之始已多含混,將來諮議局成立,議員之中亦可概見。嗣後各府廳州縣諮議局如以吸食鴉片之人濫行與選,或被指告,或經訪查調驗得實,即將本人與原選舉人及該局長等分別罰懲。”
第七、“電報 、招商、礦務各局所皆系官辦,委員等俱有職人員,薪資極優,與有差缺官員無異,應一體咨查結報。如有徇隱委保之員,亦予以應得之咎。”
第八、“京外各學堂職員皆奉劄委任,教員亦多有職人員,且各有獎敘,應由學部通飭各學堂,凡有煙癖,不准充當監督管理各職事,其現在充當者,一併取結申報。”
第九、“各省商辦鐵路公司、商務總分會總協理及員紳人等,皆系有職人員,亦應咨行該管長官嚴察,具結詳報。”
第十、“各省府廳州縣勸學所、諮議局、自治會,以及各學堂董事,雖屬本地方人,或已仕告歸,或尚未分發,餘亦多有職銜,且與地方官時有交涉,即禁煙、戒煙亦俱負責任。官員為齊民之准,董事尤為一鄉之望,苟有嗜好,不能為鄉民勸。諮議局既定有奪權之條,應由各省通飭所屬地方官,不得以吸食鴉片之人充各項董事,無論何項公事,不准與聞,使知無一事不嚴,即知無一人不當禁矣。”[41]
此續定辦法比原章程查驗的對象更多、範圍更廣,懲罰也更嚴厲。1910年7月8日,成都防營鑲紅旗佐領長松等4人因戒煙不力,分別被開缺、革職。禁煙大臣奏請依法將此4人革職永不敘用,以符定章,“並擬請飭下各省,嗣後遇有參劾吸煙未斷人員之案,均須遵章辦理,不得任意變通”。[42]
(三)《續擬嚴定禁煙查驗章程》。1911年1月1日,清廷頒發上諭稱:“一品大員以上,其吸煙與否,難逃朝廷洞鑒;至二品以下各員,如有冊結不符及曾報實已斷淨者,著禁煙王大臣一律切實調驗。該王大臣務須破除情面,任勞任怨,據實參奏。”[43]
有朝廷撐腰打氣,禁煙大臣的態度也硬了起來,“查臣所前定章程,調驗各員皆責成各該管長官核實咨送。今由臣所特調,是先後情形迥別”。因此,禁煙大臣認為:“舊章自應加詳,情偽以經驗而益明,尤貴求杜漸防微之道;法令以森嚴而難犯,或轉收潛移默化之功。”[44]為了“重訂新章,加嚴厲禁”[45],禁煙大臣于1911年4月20日又奏報了《續擬嚴定禁煙查驗章程》,仍為十條,其內容為:
第一、“擬請自二品至四品官秩較崇各員,無論實缺候補,查照該衙門來冊,由臣所核實,定期指調。先三日行文,該署長官接到臣所諮文,即將指調之大員自行具奏候驗。臣所于查驗後隨時奏明,如無別項情形,即請飭下照舊供職,倘有嗜好未除,即專折奏參,請旨懲處。”
第二、“二品至四品應調各大員如有事故,未經先期奏明請假,一經臣所指調,無論有何要差,均不得臨時奏請假期,倘咨調不到,即由臣所按照規避例請旨從嚴懲處。”
第三、“五品以下各員,凡由臣所指調者,如查有嗜好未除,由臣所專折奏參,該管長官按照臣所奏定《續擬禁煙章程》第二條請旨交部議處。其由各部院送驗人員,查有嗜好未除者,仍咨回原衙門照章辦理。”
第四、“五品以下各員,凡請假、出差、丁憂、病故,均在本衙門呈報,由該管長官核實,隨時咨明臣所立案。惟請假須有限期,出差確系因公,不得稍涉含混。倘事前未經咨明有案,一經臣所指調,即依限投驗,不得臨期藉故不到,即或患病屬實,先未呈報,亦應赴所驗明,方允給假。該管長官不得于行文指調後意存偏袒,咨稱漏報出差、請假在先。如違此章,由臣所嚴行參辦,以杜規避取巧之弊。”
第五、“出結官處分從前定例太輕,往往有見好同寅,視出結無關輕重,現既加嚴禁令,出結官未便從寬。擬請嗣後凡查出有嗜好未除者,除將本員奏參革職,永不敘用外,其出結官亦一併議以降一級調用,不准抵銷。俟奏旨後由臣所咨行各衙門,自二品以下各員,無論有無嗜好,一律遵照此次奏定章程,重具同鄉同寅切結一次,咨送臣所核辦。如出結之員確知所保不實,准隨時呈明撤結,臣所立即調驗,無論查出有無情形,出結官概免議處。”
第六、“調驗人員到所往往於衣被內潛帶藥丸等類,歷經臣所搜出奏參在案。然作偽恐難盡悉,斯立法不厭求詳。此次擬由臣所設立浴室,製備新衣,凡應調各員到所,無論堂司各官,均令沐浴更換,其隨身衣履一概不准服用。倘不遵章更沐,或故為挑剔,任意刁難,即照違旨例奏參。其所帶衣物,如查有暗藏違禁藥品,無論多寡,均作戒斷未淨論。”
第七、“調驗人員到所後,不准親屬來所省視,亦不得攜帶僕役及平日所服補益藥餌等物,以防弊竇。”
第八、“調驗人員到所,無論情形有無可疑,均須住所七日,方准出所。如有可疑形跡,即滿七日,仍應展期,以免疏漏而昭詳慎。”
第九、“凡已調各員出所後,每屆三月,仍須取具印保切結,咨送臣所備查。如無保結,難免無任意複吸情事。應由臣所指名複調,庶人皆知儆,不至視厲禁為具文。”
第十、“調驗人員到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