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朝鮮族遷入中國東北,最早在明清之交。後金對明戰爭中,為了解除“後顧之患”,兩次征討朝鮮,擄掠大批朝鮮人。自康熙年起,清對東北實行封禁政策,但朝鮮邊民不顧生命危險,繼續犯禁遷入圖們江、鴨綠江以北挖參捕鹿。至清末,朝鮮北部頻發天災,朝鮮邊民又大量逃往中國境內。總之,清代朝鮮人遷入,陸陸續續,時多時少,從未間斷過。
19世紀80年代,清廷發現眾多朝鮮邊民在圖們江以北開墾土地,起初令其限期回國,然朝鮮邊民在此安土多年,不願回國,在這種情況之下,清廷只好對朝鮮邊民開墾之土“清丈升科”、“領照納稅”,並令“發易服”,視其為“中國民”。就此,本文擬探討清季朝鮮人遷入我國東北的過程和清廷對朝鮮墾民所採取的土地政策。若有不妥之處,請予斧正。
一、清末朝鮮災民犯禁遷居中國境內
從歷史上看,朝鮮人自由來往圖們江、鴨綠江兩岸的歷史較早。但1627年“江都會盟”之後情況就大有不同。“江都會盟”約定,“今後各遵約誓,各守封疆”①,並互相刷還“被擄男婦”②。此後,皇太極為杜絕兩國百姓的來往,從原遼東邊牆的東部起,到鴨綠江為止設置空曠地帶(叫做“東邊外閑荒”,當地的百姓叫“蘇勒荒”)③。這個封禁地帶,直到光緒元年清政府為漢族流民發給土地執照為止,大致持續了240年。清朝封疆的目的,雖有保護自己發祥地之意,但更重要的目的是為防止盜采人參,貂皮等。④
同時,在江南朝鮮政府也採取嚴厲的措施,禁止朝鮮百姓越境到北。如果一旦發生越境事件,當事人不用說,就連地方上的軍官、守令、節度使及觀察使都要追究刑事責任。對當事者,朝鮮政府把詳情告知清政府的同時,不論主犯還是隨從,立即就地處於梟首的極刑。之後,從觀察史到以下各級軍官,根據責任的輕重,給予罷免、放流、絞斬等各種處分。1686年正月,朝鮮政府又制定《南北參商沿邊犯越禁斷事目》,對犯越者和地方官吏的處罰更加嚴厲。⑤
但是,兩國的封禁政策,最終還是未能阻止朝鮮邊民的犯越。因為,封禁地區大部分為未開發的處女地,參貂果木豐實,土地肥沃,對窮困百姓來說,其誘惑無窮。尤其朝鮮人趁乾隆末年弛禁的機會,甚至從單純的採集,狩獵,發展到在江北耕作土地的地步。這種情況,圖們、鴨綠兩江北岸大同小異。
由於圖們江以北靠近朝鮮六鎮地帶,加之,清廷對這一帶的稽查較松,朝鮮邊民犯越現象尤盛。李氏朝鮮到了哲宗時期,世道政治橫行,民不聊生,朝鮮社會秩序非常混亂,結果,1862年終於導致可謂近世朝鮮農村社會代表事件的“三南民亂”的爆發。同時,1860年、1870年代在朝鮮北關一帶相繼發生三次大自然災害,使朝鮮北部農民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僅1860年8月發生的一次水災,就使朝鮮北部富寧等10邑全部被水淹沒,生靈途炭,饑民叢生。在這種情況下,朝鮮六鎮邊民為了生計,不顧生命危險,冒禁遷入圖們江以北地區。
同一時期,圖們江以北的社會環境也有利於朝鮮災民的潛入。第二次鴉片戰爭後,中俄國締結《北京條約》,腐敗無能的清政府通過這個條約,把琿春東部的沿海地帶割給沙俄,從此,延邊琿春和沙俄,同肘朝鮮也與沙俄始有國境線一。
對這一時期朝鮮災民移至圖們江以北的狀況,無論中國還是朝鮮方面,均無詳細的記載,然而,有關遷居俄國沿海洲地區的一些資料中對遷居中國境內的狀況可見一斑。譬如,1864年6月10日吉林將軍景綸咨報稱:“內地奸民張保汰暗攜地圖赴吉心河地方潛投俄人欲開銀穴,曾見該處有高麗窩鋪四處,內有高麗男婦五十餘人,在吉心河開墾地畝等語,嗣於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复據吉林將軍德英咨報,俄人招引朝鮮國人比先益多,現在吉心河地方聚有男婦一千數百人,該處山坡壙野,俱經高麗開墾”。⑥這是1864年所提及之狀況,說明吉心河地方4處有50多名朝鮮人,肯定是1864年以前已遷至該地。另外,俄人維古拉維著《在沿黑龍地方中國人、朝鮮人和日本人》⑦一文中也指出,“朝鮮人遷居俄國,是黑龍地方合併不久便開始。1863年以前在浦潮斯德及南烏蘇里郡可見到少數朝鮮人來往,但不過夏來秋歸而已。然至1863年,始有全家遷移之舉,最初來者有13戶”。
毫無疑問,從19世紀60年代初開始的移民浪潮,由此一發則不可收拾,其規模也愈來愈大。尤其,到了1866年春,在朝鮮六鎮一帶又暴發洪水,加之同年在朝鮮國內的發生駭人聽聞的鎮壓天主教信徒慘案,法國侵略朝鮮江華島事件等,更是搞得人心惶惶,促使朝鮮六鎮邊民產生犯越的衝動。⑧史料記載,1867年正月6日,清查江恩騎尉額爾蘇勒等巡至琿春河口地方時,“瞥見朝鮮國人男婦女子二百余名坐車逕奔正東,趕向查詢何往,內有微通漢語者聲言,現今俄羅斯招引我國人數千名,在吉心河地方開墾地畝,我國屢次挑兵年景歉收,課稅加倍,交納無力,實難度日,無乃棄家逃出度命,其時人數眾多,吉心河又屬俄界,若輒行阻止,恐滋事端”。⑨還有1869年琿春協領訥木津報告說:“八月二十七日,奉飭前往摩闊崴……於中途遇有朝鮮國男婦子女四五十人,陸續越界,均由朱倫河地方前往海沿去訖,問其來歷,混行指畫,彼此話語不同,殊難知其究竟,因系俄界,未便攔阻”。⑩
由此可知,中俄簽訂《北京條約》之後,朝鮮人成群結隊地移至俄境沿海地區,不可能不涉足于圖們江以北中國境內,這在一些零星的資料中也可以推測到。如1880年,招墾琿春邊荒事務候選府李金鏞奉命踏查時,發現朝鮮墾民帶有朝鮮觀察使發的地卷,載入冊籍,驚愕之極,於是他向吉林將軍銘安和吳大澄報告說,他踏查之處,“與朝鮮一江之隔,該國邊民屢遭荒歉,或被江水淹沒無一耕種,陸續渡江升墾。現查已熟地二千坰。該國窮民數千人賴以糊口。有朝鮮咸鏡道刺史發給執照,分段註冊。並據該國穩城府兵官趙秉稷面稱,沿江之民,半多仰給於北岸。彼民自知越界墾種,但求格外施仁等語”。(11)對此,吉林將軍銘安和吳大澄認為事態嚴重,同年10月,上奏清廷,對越墾的朝鮮邊民“准其領照納租”。接著向朝鮮政府發出咨照:“朝鮮民人越界墾地,本應懲辦,曆奉成憲,禁令甚嚴,唯現在該民人等開墾有年,人數眾多,朝廷務從寬大,不究既往,即著准其領照納租”,並“查明戶籍,分歸琿春暨敦化縣管轄”。(12)
幾乎同一時期,朝鮮邊民在鴨綠江流域也開始遷居中國境內。鴨綠江北岸有渾江和ài靉河兩個重要支流。鴨綠江上游在朝鮮境內也有忠滿江、東萊江、長津江、虛川江等支流。在鴨綠江流域朝鮮邊民犯越,主要從上流開始。由於地理關係,朝鮮邊民在鴨綠江上流可以隨意在江北采藥、狩獵、耕作。甚至位於江邊的朝鮮各鎮僉使,每逢白露節前後,允許朝鮮邊民越江割草打柴一個月。(13)
朝鮮邊民渡江後,隨著時間的流逝,向北移動的範圍越來越廣。據《江北日記》記載,19世紀70年代朝鮮人就已散居在鴨綠江以北渾江地區,即東馬鹿浦、穴嚴坪、七道溝、五道溝、三道溝、柳巨於子、小溝、六道江,山次子,方出羅阿子,大營,始頭河,八道等地,其戶數為1,19l戶。(14)這個地區大體上屬道外北,也就是說桓仁、通化、集安、帽兒山等地區。到了20世紀初,此處隨時可見白衣戴冠的朝鮮人搭棚和他們在山谷耕作的情景。”(15)
鴨綠江以北朝鮮人分佈狀況,可以分為三個地區。第一地區是鴨綠江中流地區。此地區為鴨綠江和渾江交叉的地方。從渾江下流的永甸河口起,至上流的臨江縣頭道溝、寬甸縣、集安縣、臨江縣的一部屬此地。這里至19世紀初,移民數為1萬6千餘名,他們在江河或道路附近耕作的人很少,大多數在集安縣通溝、麻線溝、太平溝、榆樹林子至通合嶺地區的山谷,分居種田。其實,最初他們定居在江邊肥沃的平地上,然後來來自山東的漢民奪走江邊肥沃土地。如1863年,漢人王樊忠來集安,把朝鮮人開墾的土地幾乎全部奪走,辦起了團練場,這便成為通溝發展的基礎。(16)這樣朝鮮墾民只好穿過樹林雜草,走進山谷,披荊斬棘開墾荒地。第二地區是渾江流域。此地包括懷仁、通化地區。這里居住的朝鮮人約有6千餘名,都是來自第一個地區。不過這里不像第一個地區那樣散居,居住比較集中。最集中的地區為通化附近的江甸子至外察溝的山谷。第三地區是鴨綠江上流。這里是臨江縣頭道溝,也就是說自帽兒山附近向西至長白山地區。其實從21道溝上流起可謂無人區,也是朝鮮人定居較多的地方。其數為5,400餘名,占總人口的80%,(17)他們從頭道溝到21道溝的各道溝,沿著江邊平地定居,形成部落。
朝鮮人移居江北以後,其目的已不再是簡單的採伐捕獲,而是為了在江北過安定的生活,開墾土地,要獲取糊口的穀物。
二、清政府對朝鮮墾民的土地政策
光緒初,清廷已發現朝鮮邊民在圖們江、鴨綠江以北開墾較大面積的土地。如光緒初年在敦化“放荒”,“清查”時,發現朝鮮茂山對面的六道溝等地朝鮮人私墾很多土地,所以琿春協領每年派兵使其撤回。但茂山離琿春頗遠,又很偏僻,實難搜索。此外,這個時候的朝鮮人開墾,全屬私墾,無官府允准,不易查出(18)。1880年朝鮮經略使魚允中視察邊境一帶時,已得知在集安已有朝鮮人千餘戶。還有,1881年清政府為開墾圖們江流域的荒蕪地,派吉林將軍銘安和欽差大臣吳大徵視察圖們江北岸時,發現朝鮮人在江北開墾了近千餘坰的土地。更為驚愕的是,朝鮮墾民還帶有朝鮮觀察使發放的地卷。
對此,清廷起初令其回國,然朝鮮墾民在此安土多年,不願重返故國,這種計畫無法得到實現。在這種情況之下,清政府對朝鮮墾民施以“薙發易服”、“清丈升科”、“領照納租”等事宜,即“韓民願去者,聽其自便;願留者,發易服,與華人一律編籍為氓,墾地按年納租”。(19)另外,清廷把圖們江以北劃分為越墾區和招墾區,讓朝鮮墾民主要在越墾區、招墾區主要由漢民來開墾。但在越墾區,即使是朝鮮墾民開墾的土地,只有“薙發易服”者,才享受土地權力。清政府經吉林將軍奏准,“凡越墾韓民,薙發易服者、許其領我地照,納我租稅,一律認為入籍。否則,驅逐回國,不准私墾”。(20)
同時,清廷在越墾區設局撫墾、組成行政組織,繼續丈放土地。1885年,清廷面對朝鮮與沙俄締結陸路通商協定,並在慶興建市場的狀況,就與朝鮮締結了《吉韓通商章程》,把和龍峪(大拉子),光濟峪(鐘城間島下千坪),西步江(頭道溝)等三個地方為商埠地,完全開放了兩國邊境。同年,又以安撫朝鮮人為目的,設置越墾局,1890年,把這個越墾局與琿春的招墾總局合併,在南崗設置了撫墾總局。在設置越墾局的同一年,又在圖們江以北長約7百里,寬約4-50里的地區作為朝鮮人的專墾區,其條件優越于漢民。(21)從此,在圖們江以北開始形成朝鮮墾民的聚居區。他們的足跡已向北遍及到海蘭河、布林哈通河等地。
之後,清廷又派人到朝鮮墾民聚居地區對已私墾土地進行丈放。譬如,1890年4月至1891年8月,吉林朝鮮商務留吉補用知府葉聯甲兼辦清丈越墾事務,派分省補用知縣程國鈞會,將圖們江沿岸以及黑頂子等處朝鮮墾民越墾地畝全部丈竣,發給印照,並通令朝鮮墾民按1891年通省章程,每坰交納大小租銀共1錢9分8厘。(22)對朝鮮人的私墾地,依據吉林省的章程,徵收每坰軋荒錢2,100文,每年每坰地租錢660文,此後,發給土地執照。另外,從茂山到鐘城崴子(當時此地區清人沒有開發故這樣稱)2百多里的地方全部給朝鮮墾民丈放。(23)
當然,起初執行這一過程中,以“薙發易服”獲得土地所有權並不是強制性的。因為,朝鮮墾民為了獲得土地所有權,願薙發者大有人在。如1890年3月13日,移居會寧對岸的朝鮮墾民30餘戶要求薙發,官府立即派人趕到那里測量土地並給予升科。還有,通水坪的20餘戶朝鮮墾民自發地剃發後,其頭牌又帶著12人要求官府即刻給他們發放地卷。(24)
從當時朝鮮墾民歸化情況看,居住在河東社、門樓溝社、九松墟社、一兩溝社等位於局子街的東部、西部和北部的人居多,而居住在圖們江北部地方和龍井村附近的朝鮮墾民最少。(25)這表明,越近清官府中心地區,越容易歸化。此外,歸化的朝鮮人大部分是移居較早墾民,他們不僅會操漢語,而且生活習俗也與當地人很相似。
歸化後,很多朝鮮墾民享受了土地所有權。如移居在布林哈通河上流土門子的崔發、韓喜鎮分別1870年和1869年移居此地,歸化後獲得土地46坰和15坰;居住在朝陽河東部的溫殿福1869年遷入此地,歸化後獲得土地45坰;1868年移居六道溝的王盛,歸化後獲得土地60坰;1880年移居三洞的金平俊,歸化後獲得土地120日耕;1868年移居牡丹川的王連,歸化後獲得土地25坰;1879年移居小盤嶺東部的陳魁,歸化後獲得土地28坰;1874年移居到虛來城的李殿福也獲得土地20坰。(26)
在鴨綠江以北,清政府對朝鮮墾民實行“薙發易服,領照納租”政策,是晚于圖們江以北。如上所述,圖們江流域1881年就有了朝鮮人的專墾區,如果薙發易服,土地所有權也有保障。但是東邊道則與此不同,1872年鴨綠江以北的開放和發放地卷,也只適合於來自關內的漢民。所以得到地卷的漢民,自然以主人自居,即使朝鮮墾民開墾的土地,也只好乖乖地交出給漢民。其實,在這以前長白府一帶,因地處偏僻,沒有漢民居住,才成為朝鮮人耕作的地方。
但是,1905年11月,韓日締結《乙巳保護條約》後,清政府對中、朝國境線非常關注,朝廷開始派人調查這一地區的富源和住民的戶口,又鼓勵漢民到此開墾。另外,1907年在朝鮮惠山對岸沒有幾家戶口的塔甸子設置長白府,駐紮軍隊,以長白府為中心,修築通往東邊道各地的公路,強化了對這一地區的管理。還針對這一地區朝鮮墾民數量過多,積極獎勵漢人到此定居。如臨江縣知事一上任,兩次招募漢人到此定居,並發放土地。長白府甚至把設府之前朝鮮墾民開墾的土地,定期耕作後,逼朝鮮墾民把土地所有權交給漢民。就這樣,漢人成為土地的主人,而開墾土地的朝鮮人反而成為佃農。所以東邊道地區的朝鮮人大都是佃民。如1908年“韓民居留長白達816戶,有華戶三倍,男女4536人亦有華人三倍”,但是,“韓民之房屋、地畝無所有權,概歸華人地主管理”。(27)所以,長自府致當時奉天行省總督兼巡撫徐世昌的清折上也承認,“長臨一帶越墾之民,名為朝僑,實華佃而已。……房屋地畝概歸田主管轄,去留之權在田主,韓民毫無自主之權”。(28)
東邊道地區朝鮮人“薙發易服”也是朝鮮“已巳保護條約”締結後開始提及。1907夏,臨江縣知事在巡視途中,招集縣內的朝鮮墾民訓話,要他們服從中國員警權,歸化清國,辨發清裝。並威脅說,如果不服從,限5日回國。(29)對此,朝鮮墾民自然無法接受,組織5百多朝鮮墾民連續兩天去官府要求廢除此令。但是,知縣並不接受,朝鮮人又要求變更5日期限,也未成。結果,朝鮮人改變風俗者達2百餘人。清皇帝也為此下賜5千元金,撫慰了歸化朝鮮人。(30)
但是,對朝鮮墾民來說,以薙發易服換取土地所有權是很殘酷的。從本質上講,這也是一種民族同化政策。為了獲得土地所有權,要改變從祖先開始沿襲下來的風俗文化,並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因此,大部分朝鮮人寧肯淪落為地主的佃農,不肯歸化。但又不願意用自己的雙手開墾出來的土地輕易地交給別人,為此,朝鮮墾民想出一種叫“佃民制”的辦法來,確保土地所有權。
所謂佃民制,是指利用同中國官府關係較密切,並已歸化了的朝鮮墾民,用他的名義辦理土地執照,但是實際上的土地所有權,是在沒有歸化,然出資辦執照的幾個人或幾十人朝鮮墾民。此時,名義上的主人叫作“地方主人”,實際擁有土地所有權的朝鮮墾民叫作“佃民”。
佃民制在圖們江以北非常盛行。朝鮮墾民想出“佃民制”的目的,是為了使經濟並不寬裕的親戚或熟人能夠組合起來,互幫互助,患難與共。尤其,居住在偏僻山區的朝鮮墾民認為,這是他們對付官府的暴行或匪徒襲擊的最有效的辦法。也就是說,佃民制是朝鮮墾民為保障生存權和確保土地所有權的一種手段。
但是,朝鮮墾民當中,土地所有者畢竟是少數,大部分還是貧窮的佃農。朝鮮墾民的生活,本來非常貧寒,大都沒有什麼財產可言。移居後,他們割木搭棚暫住,從漢族地主那里借來土地、種子和秋收之前為止的糧食。因他們所有一切完全依靠漢族地主,被稱作“榜青”或“辦里青”。(31)
三、《間島協約》與朝鮮墾民的土地所有權
1909年9月4日,中日簽訂《圖們江中韓界務條款》(簡稱間島協約)以後,朝鮮墾民的土地所有權問題又開始复雜化。在這個條約里,日本承認“間島”是中國的領土為代價,取得了在“間島”設立日本領事館等許多權力,並把頭道溝、百草溝、龍井村、局子街等4個地方指定為商埠地。尤其在《間島協約》中規定:“所有圖們江北雜居區域內韓民之地產房屋等,由中國政府與華民一樣切實保護”。即在協約里承認朝鮮墾民在圖們江北的土地所有權。
從此,朝鮮墾民的土地所有權問題發生新的變化。在這之前,清廷只給薙發易服的朝鮮墾民頒發執照,承認土地所有權。但是,《間島協約》以後,朝鮮墾民在圖們江以北可以自由地獲取土地所有權。但是,對此條款,中日有不同的解釋。中國官府始終不承認朝鮮墾民可以自由地得到土地所有權,而是以慣例,只有歸化的朝鮮人獲得土地所有權。與此相反,日本則主張,所有江北的朝鮮墾民可以得到土地所有權。的確,《間島協約》的內容,有的條款並不明確,可隨意解釋。因此,清政府為了杜絕節外生枝,在頒發給朝鮮墾民土地執照里,乾脆刻上“如典賣或抵押于外人即作無效”的印章。
日本介入圖們江以北朝鮮人問題之後,清政府對朝鮮墾民的態度有了大轉變。清政府為加強江北朝鮮墾民的管理,斷絕他們與日本的關糸,從過去勸告薙發易服,改為強行薙發易服政策。譬如,1910年10月,居住在新阿山對面的朝鮮墾民,因清官府的壓力,除60歲以上外,全部剃發;慶源對面有12個朝鮮墾民部落,約有4百餘戶,受黑頂子員警署的管理。此地的朝鮮墾民都有一些家屋和土地。於是清官府要求他們全部入籍,並納家屋稅和地稅。之後,從1910年8月開始,黑頂子員警署署長和巡警1人,每天到各村莊,對50歲以下的朝鮮墾民強行剃發。若檢查戶口時發現沒有入籍的人,便強制要求回朝鮮。(32)清官府強行薙發易服同時,也給歸化的朝鮮墾民許多優惠政策。如果入籍,免交1年的地租,如果雇傭的朝鮮人入籍,發給荒地2,3坰,變成熟地後按荒地的價格納租等。(33)
在勸誘入籍時,清官府還使用種種手段作工作。各地的巡警每當查戶口的時候,向朝鮮墾民解釋歸化有什麼好處,或者讓在清朝地方官府做事的歸化朝鮮人,以同胞的角度勸說歸化。事實上,朝鮮墾民為取得土地所有權,自願歸化者也很多,如懷著對日帝的仇恨入籍者也不少。譬如1910年8月“韓日合併”,9月就居住在延吉的數千戶朝鮮墾民同時申請入籍。吉林巡撫怕此事被日本探警所覺察,又引起意外事端,便指示東南路道儘快解決。(34)
當然,對清朝的薙發易服政策,日帝提出過抗議。1910年10月18日,間島總領事永瀧久吉給吉林東南路兵備道的郭宗熙寫信說,《間島協約》里沒有朝鮮墾民以薙發易服換取土地權的條款,對清勸誘朝鮮墾民入籍表示抗議。(35)
《間島協約》締結後,清政府對鴨綠江以北地區更加重視,因為擔心此地變成第二個“間島”。1910年12月,東三省總督錫良在發給外務部的信中建議,日本解決間島問題後,一定會干涉奉天省事宜,故採取特殊之法杜絕後患。(36)
1910年“韓日合併”時,東邊道地區的長白、通化、臨江、集安、撫松、安圖、海龍等11個府、縣地區居住著朝鮮墾民8658戶,3萬6548名,耕種的土地面積為7萬3350畝。(37)其中,居住在長白、臨江、桓仁、柳河縣的朝鮮人與漢族地主締結契約的達一半。對朝鮮墾民的開墾年限,臨江縣、集安縣、桓仁縣等規定,長則5年,短則3年。長白府、寬甸縣,安東縣、柳河縣規定,長則7年,短則1年。由於東邊道地區又不同於間島地區,沒有越墾地和雜居地之分,都是雜居地。因此,一旦發生民事訴訟,就會給日本以所謂的領事裁判權進行干涉的空隙。這便是清朝最警戒之處。中國駐日大使汪大燮也寫信給外務部說,延吉是通商口,有朝鮮人集中的光齊峪等專墾區,所以容易管理。但是奉天與延吉不同,地區廣,朝鮮人散居,如果像“間島”那樣管理,會引起許多事端,日本干涉的可能性也增多,因此應事先防範。(38)
由此,清政府在這一地區加緊推行“薙發易服”政策。清政府也強調,日本素以狡猾的方法達到目的,假如朝鮮人國籍不分明,其後患無窮,所以勸朝鮮墾民早日歸化。(39)從而,對朝鮮墾民推行強制歸化。如寬甸縣知縣威脅說,到1911年秋為止,不“薙發易服”者全部驅逐出境,並收取入籍費50錢。1911年7月,東邊道清官府準備好清裝,強制性地把1300戶的朝鮮人歸化入籍,同時給予一定的優惠。如1911年19月17日,居住在長白府的2名朝鮮人和6名兒童薙發易服,官府即刻給兩個人發放土地,減免地稅,並使6名兒童到漢族學校讀書。(40)
綜上所述,朝鮮墾民遷居圖、鴨兩江以北,始於明清之交。由於中朝兩國山水相連,國土毗鄰,歷來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交流非常頻繁。儘管清季有二百多年的東北封禁,但這無法杜絕江南朝鮮人冒禁潛入挖參捕鹿,以農維持生業的強烈願望。
19世紀後半期朝鮮北關連續發生天災,從此朝鮮災民不顧生命危險,大批捅來圖們、鴨綠兩江以北。清朝對朝鮮災民的非法潛入,因“情殊可憫”,在圖們江以北劃出朝鮮人“專墾區”,自耕其食,並查明戶口,歸琿春、敦化兩縣管轄。同時,清朝為使朝鮮墾民受中國人的待遇,要朝鮮墾民薙發易服、清丈升科、立社編甲、領照納租,並為他們設局撫墾等。
但是,1909年《間島協約》簽訂之後,延邊地區朝鮮人問題趨於复雜化。日本在延邊設立領事館,並取得領事裁判權,處處干涉“朝鮮人問題”。在土地所有權問題上,日本主張所有朝鮮墾民都享有土地所有權,但中國堅決主張只有“薙發易服”者才具有與中國人同等的權力。應當指出,日帝的這種行徑,並不是真正“保護”朝鮮墾民,而是為侵略東北,尋求藉口而已。
【參考文獻】
① 《李朝仁祖實錄》卷15,5年丁卯,3月庚午,明清史料第一本,朝鮮致金國論誓文宜:“我兩國已講定和好,毋爭兢細故,非理徵求云云”
② 潘哲等編:《清入關史前料選集》第一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9年,450頁。
③ “蘇勒”是滿語,意為空閒。
④ 稻葉岩吉:《滿洲發達史》參照327-331頁。
⑤《秋官志》第3編,“考律部參商禁斷事目”,《備邊司勝錄》肅宗12年正月初6日。《續大典》卷5,刑典,禁制。
⑥ 《同文匯考》,原續,犯越一,我國人,“禮部知會逃越村民及俄人築室請飭吉林將軍確查辦理總理衙門議奏咨”。《籌辦夷務始末》(同治朝)卷47,3年6月癸巳、卷47,6年2月17日。
⑦ 此書原本是1901年受尼古拉二世之命,由沿黑龍地方總督列馬克達斯主持發行的有關黑龍調查事業第十一卷。1924年,日本人太田三孝受滿鐵庶務部調查課之委託,翻譯此書,由東亞經濟調查局委員島野三郎校閱,並以《極東俄領之黃色人種問題》之命,刊登在調查資料第八號。這里所說的“黑龍地方”,主要指1860年《北京條約》中沙俄割取的原中國領土。
⑧ 《日省錄》,李太王戊辰年10月11日,“關北暗行禦史權命菊書啟”。
⑨ 《同文匯考》,原續,犯越一,我國人,“禮部知會逃越村民及俄人築室請吉林將軍確查辦理總理衙門議奏咨”。
⑩ 《籌辦夷務始末》(同治朝)卷80,8年11月壬申。
(11) 《東華續錄》光緒朝卷44,7月10日。
(12) 《東華錄》,光緒朝卷143,4頁。
(13) 《東華錄》,光緒朝卷143,78頁。
(14) 參照朝國精神文化研究院編:《江北日記》、《江左與地記》、《俄國與地圖》,1994年。
(15) 日本外務省編:《日本侵略韓國史料叢書》總編(4)韓國出版院,151頁。
(16) 日本外務省編:《日本侵略韓國史料叢書》總編(4)韓國出版院,159頁。
(17) 日本外務省編:《日本侵略韓國史料叢書》總編(4)韓國出版院,155頁。
(18) 吳祿貞:《延吉邊務報行》,“韓民越墾之始末”。
(19) 吳祿貞:《延吉邊務報行》,65頁。
(20) 《東三省總督錫良致外部納租即可民韓為入籍鐵證電》,1909年6月10日。
(21) 吳祿貞:《延吉邊務報告》韓民越墾之始末。
(22) 《琿春副都統衙門檔案》,Ⅲ。
(23) 牛丸潤亮:《最近間島事情》1927年,68頁。
(24)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2789頁。
(25) 間島日本總領事館:《間島在鮮人狀況調查書》,1910年,8月。
(26) 統監府臨時間島派出所殘務整理所:《間島產業調查書》,30頁。
(27) 遼寧省檔案館藏,奉天省公署一類檔,卷號2660。
(28) 遼寧省檔案館藏,奉天省公署一類檔,卷號2681。
(29) 遼寧省檔案館所藏,奉天省公署一類檔,卷號2,660。
(30) 日本外務省編:《日本侵略韓國史料叢書》韓國出版文化院241頁。
(31) 《滿鐵調查月報》,“在滿鮮農的社會諸條件”,1936年。
(32) 日本外務省陸海軍省編:《日本侵略韓國史料叢書》(20),474頁。
(33) 《清季外交史料》宣統朝(7)文海出版社印行,240頁。
(34)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第10卷,7129頁。
(35) 日本外務省陸海軍省編:《日本侵略韓國史料叢書》20,韓國出版文化院。385頁。
(36)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第10卷,7168頁。
(37)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第10卷,7168頁。
(38)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第10卷,7177頁。
(39) 《長白匯征錄》宣統2年3月,16頁。
(40) 日本外務省陸海軍省編《日本侵略韓國史料叢書》(20),韓國出版文化院。585頁。
(資料來源:《滿族研究》200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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