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午戰爭清廷籌款考析

軍費支絀是清軍甲午戰敗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對清政府在甲午戰爭中如何籌款?籌了多少款用於戰爭?還鮮有人考察。本文試圖考證甲午戰爭中清政府籌款的情況,並略加分析造成清廷籌款困難的原因,以使人們對甲午戰爭失敗有更全面的認識,並求教于史學界同仁。 

 

一、籌款的措施與實效 

甲午戰爭即將爆發之際,李鴻章請求戶部撥款二、三百萬兩,以作戰費,清政府竟僅拿出18萬兩以充軍費(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中日戰爭》,上海新知識出版社1955年版。)。隨著中日戰爭的爆發,清政府才手忙腳亂地開始籌措經費。1894814日,戶部提出四條籌餉緊急措施,即:一、停止工程;二、核扣俸廉;三、預繳鹽厘;四、酌提運本(《清德宗實錄》,中華書局1987年影印本。)。9月,翰林院編修張百熙上書條陳籌餉,奏准鹽斤加厘(《清鹽法志》。)。9月底,戶部又提出四條籌餉措施,即:一、顏緞兩庫折價,著照成案再減一成,均案四成實銀開放;二、典當各商捐輸;三、茶葉糖斤加厘;四、土藥行店捐輸(朱壽朋:《東華續錄》,光緒朝,宣統元年上海圖書集成公司印。)。後又議准兩江總督劉坤一籌款三條之奏,即:一、官員倡率輸捐;二、勸諭紳富捐資;三、派令典商捐息(中國近代史資料叢書:《劉坤一遺集》,中華書局1959年版。)。之後,戶部又奏准息借商款(朱壽朋:《光緒朝東華錄》,中華書局1958年版,光緒二十年八月。)。最後又不得不息借洋款。下面我們把這些籌款措施綜合起來,逐一考察其成效。 

第一,搜羅各庫存款,指令各省分籌的款。搜集各庫存款,比較大筆的有發宮存銀300萬兩以佐軍需(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中日戰爭》,上海新知識出版社1955年版。)。海軍衙門存款本銀260萬兩,分存各銀行和開平礦務局,年內可提銀158萬餘兩(內有20萬兩是開平礦務局用煤抵還的),其餘均須明後年期滿方可催收(《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臺灣精華印書館1972年版。)。並提取出使經費銀20萬兩(《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臺灣精華印書館1972年版。)。地方提取和籌集的款項有:奉天40萬兩(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中日戰爭》,上海新知識出版社1955年版。);四川100萬兩;甘肅20萬兩;陝西20萬兩;廣西10萬兩(《清德宗實錄》,中華書局1987年影印本。);山東20萬兩(《李忠節公(鑒堂)奏議》,臺灣文海出版社近代中國史料叢刊(295)。);新疆20萬兩(《陶勤肅公(模)奏議》,臺灣文海出版社近代中國史料叢刊分類選集(33),卷3。);長蘆鹽場10萬兩(《李文忠公(鴻章)全集》,臺灣文海出版社近代中國史料叢刊續輯(691700),奏稿78。);營口海關10萬兩(《清德宗實錄》,中華書局1987年影印本。)。這項措施約籌銀700多萬兩。 

第二,縮減開支。縮減開支主要有停止工程、核扣俸廉和顏緞兩庫減成開放三項。停止工程方面,規定“除現已興辦之工照舊辦理外,嗣後尋常工程,一概暫行停止(《清德宗實錄》,中華書局1987年影印本。)。因戰爭持續的時間較短,故這項措施並無實際意義。核扣俸廉方面,規定自光緒二十一年起“外省文武大小官員養廉按實支之數核扣三成入軍需”,預計可減支100萬兩。然甲午戰爭于當年三月即告結束,實際扣廉用作戰費者只有3萬兩左右。顏緞兩庫減成開放方面,例定戶部每年兩庫折價應放實銀120萬兩。光緒六年戶部因籌備餉需,奏明按五成開放,每年放實銀60余萬兩。為減少開支,甲午時戶部奏准再減一成,一律按四成實銀開放(《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臺灣精華印書館1972年版。),歲可減支12萬兩左右。這項措施於十月間實行,戰時可減6萬兩上下。總共縮減開支方面,實減不過36萬兩左右。 

第三,勸官報效,令商民捐輸。這有五個名目。一為官吏報效;一為典當各商捐輸;一為土藥行店捐輸;一為紳富捐輸;一為捐納舉人。“官員報效本無定程”(《光緒朝東華錄》,光緒二十一年八、十一月;十二月;五月;二十年八月。),屬於臨時性措施,數目也較難考清。現所知的有:前黑龍江將軍依克唐阿報效3萬兩;貴州巡撫崧蕃報效1萬兩;吏部左侍郎崇光2萬兩;已革舉人萬航捐輸軍餉5萬兩(《清德宗實錄》,中華書局1987年影印本。)。估計約在12萬兩上下。典當各商捐輸方面規定“於額稅以外,無論舊開新開,每座均捐銀二百兩,限於年內交清”(《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臺灣精華印書館1972年版。)。這項全國共可收銀約30萬兩(《光緒政要》,臺灣文海出版社近代中國史料叢刊(345),卷23。)。土藥行店捐輸方面,規定“無論京城內外已辦牙捐未辦牙捐各省,均照此次酌定之數,令土藥行店每家捐輸銀三百兩,限於年內交清”(《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臺灣精華印書館1972年版。)。光緒二年時土藥行店的數目不詳,估計要比當商少得多。故土藥行店捐輸的數額應比典當商人的捐輸少,估計不會超過20萬兩。 

紳富捐輸方面,數額最多的是兩淮鹽商的捐輸和江蘇紳富的捐輸。兩淮鹽商捐輸數額達100萬兩:江寧、揚州等屬食岸共攤銀2萬萬兩;淮北票販共攤捐銀20萬兩。但兩淮鹽商捐輸繳款較遲。自光緒二十一年三月起,盡一年之內每三個月為一限,分四限繳清,故實際上沒用作戰費(《清鹽法志》。)。江蘇勸捐的範圍很廣,數額也最多。有本省的紳富;有外省行商於江南的紳富:有本省寄居他省的商人;有海外富商。共計江蘇捐輸達150余萬兩之巨(中國近代史資料叢書:《劉坤一遺集》,中華書局1959年版。)。其他各地數目則比較少。計山東鹽商捐輸10萬兩(《李忠節公(鑒堂)奏議》,臺灣文海出版社近代中國史料叢刊(295)。)。兩浙鹽商認捐30萬串,折銀近20萬兩〔26〕;兩廣提取商人捐銀11余萬兩(《清鹽法志》。);吉林商人捐錢30萬串,折銀近20萬兩(《清德宗實錄》,中華書局1987年影印本。);湖北遵令勸捐,但數目不詳(《清德宗實錄》,中華書局1987年影印本。)。估計令紳富捐輸一項,數額在350萬兩,實用于戰費的有250萬兩上下。 

至於捐納舉人,根本就沒有實效。“甲午開捐舉人,二萬金一名,以百名為限”,但到光緒二十二年,應命納捐者僅二人(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中日戰爭》,上海新知識出版社1955年版。)。 

統計勸官報效,令商捐輸方面,實征作戰費約在320萬兩左右。 

第四,茶葉糖斤加厘、鹽斤加價、預繳鹽厘。茶葉糖斤加厘方面,令各省各就現在抽厘數目再行加抽二成。至糖斤一項……均照常抽厘外,每糖一斤加二成。此兩項加抽厘金成數無幾,全國徵收約2萬兩左右。 

鹽斤加價、預繳鹽厘方面。戶部議定鹽務省份每斤加價二文,以佐軍需(《清鹽法志》。)。時清廷主要的鹽場有兩淮、四川、廣東、長蘆、河東、兩浙、山東、福建等處。兩淮鹽斤行銷江蘇、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河南六省,每年淮南約銷40萬引上下,淮北約銷鹽296萬引。鹽斤加價,各岸略有不同,平均加收約在每引七錢半左右(《清鹽法志》。),計可徵收52萬餘兩,但淮北“先因窒礙難行,銷數疲滯,直延至次年九月間,始能開辦”(《清鹽法志》。)。故兩淮鹽斤加價,實只有淮南一處,約可得銀30萬兩,同時清廷又令淮南運商預征鹽厘100余萬兩(中國近代史資料叢書:《劉坤一遺集》,中華書局1959年版。)。共計兩淮得銀130萬兩左右。 

川鹽“計應行鹽四十千萬斤,每斤加錢二文,約可加錢八十萬釧,以錢易銀約可征銀五十萬兩之譜”。但川鹽如令“預繳厘銀,商力實所不逮,恐多羅掘於先,必致竭蹶於後,辦理殊多窒礙”,奏淮免繳(《劉尚書(秉璋)奏議》,臺灣文海出版社近代中國史料叢刊(214),卷8。)。 

兩浙行鹽也遵行加價二文,但數目不詳。光緒二十二年,兩浙再加價二文,計得銀七八萬兩(《清鹽法志》。)。二十年加價得款應大體相同。然浙鹽如“先行籌墊,力有未逮”,奏求免繳(《清鹽法志》。)。 

山東鹽場因河決被沖,奏准緩加(《清鹽法志》。)。粵鹽奏請免於提厘加價(《合肥李勤屬公(瀚章)政書》,臺灣文海出版社近代中國史料叢刊(214),卷10。)。長蘆、河東未加(《清鹽法志》。)。但長蘆鹽商預征鹽厘40萬兩(《李文忠公(鴻章)全集》,臺灣文海出版社近代中國史料叢刊續輯(691700),奏稿78。)。福建在戰爭期間還在奏請減免已設鹽厘不可能再加(《譚文勤公(鐘麟)奏議》,臺灣文海出版社近代中國史料叢刊分類選集(32)卷16。)。 

共計鹽斤加價、預繳鹽厘可得銀240萬兩左右。但這裏尚需指出的是川淮浙鹽加價大都在光緒二十年十月後才實行的,到甲午戰爭結束約半年時間,故加價部分實用作戰費的僅是其中的一半。 

第五,息借商款。息借商款首先是在京師開始的,京城的銀號票號商應募100萬兩。戶部以此為開端,向全國推行。酌定七厘行息,准於地丁關稅內照數按期歸還,不得絲毫掛欠。如集款至1萬兩以上,將籌款之人先行請獎,給予虛銜封典,以示鼓勵(《光緒朝東華錄》,光緒二十一年八、十一月;十二月;五月;二十年八月。)。到光緒二十一年四月,“已經奏咨有案者”計有:廣東借銀500萬兩;江蘇借銀184萬餘兩:山西借銀130萬兩;直隸借銀100萬兩;陝西借銀38萬兩;江西借銀23萬兩;湖北借銀14萬兩;四川借銀十三、四萬兩。合在京師所借的100萬兩,共計1102萬兩(朱壽朋:《東華續錄》,光緒朝,宣統元年上海圖書集成公司印。)。息借商款是前所未有的事,這次借款還是非常多的,但實用作戰費者並沒有那麼多。四川雖申報借銀十三、四萬兩,但到光緒二十一年二月尚“無富民赴司請領印票者”。只好變換花樣,改借典商之款,對全省大小140餘家典鋪硬性攤派(《劉尚書(秉璋)奏議》,臺灣文海出版社近代中國史料叢刊(214),卷8。)。江蘇息借商款226萬兩悉移借給商務局(《清德宗實錄》,中華書局1987年影印本。)。廣東募集款數最多,然卻有270萬兩未用作戰費(《譚文勤公(鐘麟)奏議》,臺灣文海出版社近代中國史料叢刊分類選集(32)卷18。)。故這次息借商款實用作戰費的最多不超過600萬兩。 

以上諸款均為清廷國內籌款情況。除了清廷採取以上措施外,地方官吏也採取一些其他的措施。如浙江加抽煙酒醬缸等捐;江蘇湖廣等省開辦鋪戶房捐;江蘇並照案于漕米項下加收錢文(朱壽朋:《東華續錄》,光緒朝,宣統元年上海圖書集成公司印。)。但地方籌款的措施都較遲。如浙江是在光緒二十年底才奏請的:江蘇則在光緒二十一年四月之後(《清德宗實錄》,卷357;《張文裹公(之洞)全集》,奏議37。)。故很少用於戰爭。 

第六,息借洋款。戰初清廷並不想舉借外債,戶部認為往年“息借洋款,多論磅價,折耗實多”(《光緒朝東華錄》,光緒二十一年五月。)。直到理財大員們在國內籌款無落,求餉文牘紛至遝來,才決定舉借洋款。 

甲午戰爭期間,借用洋款共四筆:第一筆1894114日清廷批准向英國滙豐銀行借銀1000萬兩,利息七厘,期限20年,折扣九八,以海關債票作抵,並以各通商口岸之稅,為海關債票之擔保,稱為滙豐銀款(《中國海關與中日戰爭》,中華書局1983年版,頁113117。)。 

第二筆是18952月,仍向滙豐銀行借300萬英鎊,折銀18653961兩,年息六厘,折扣不低於九五點五,以各口通商關稅作擔保,除以前曾由關稅擔保現在尚未償清的各項債券,仍應先行償還外,以後再以關稅擔保續借外債,總應將此次借款儘先償還,並以海關債票擔保,期限20年(《中國海關與中日戰爭》,中華書局1983年版,頁137。)。這次借款稱為滙豐金款。 

此兩次借款並未全部用作戰費。1895228日,滙豐銀款尚有380446兩在倫敦;滙豐金款18955月還存倫敦702083鎊(折銀約4365543兩)(《中國海關與中日戰爭》,中華書局1983年版,頁139169。)。估計《馬關條約》簽訂時尚余450萬兩左右。 

其餘兩筆是地方借款。18949月由福建向上海德華銀行借規平50萬兩,作為籌備戰費之需。18956月署兩江總督張之洞向德國瑞記洋行借英鎊100萬折銀6217987兩。雖瑞記借款是在《馬關條約》之後,但其中有撥臺灣30萬兩及未付外洋槍炮價126萬兩,故也算作戰費借款(徐義生:《中國近代外債史統計資料》,頁28;《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頁4422。)。 

綜上所述,甲午戰爭清廷通過各種途徑籌得款銀6009萬兩,其中實用于戰費的有4465萬兩,剩餘1654萬兩。 

   

二、清廷籌款分析 

甲午戰前,中國歲入約銀7000余萬兩(《光緒朝東華錄》,光緒二十年八月。),日本歲入約1億元(〔日〕仲小路彰:《日清戰爭》,昭和十四年世界創造社版,(上)頁60。),按日元與庫平銀141的比率算(〔日〕《日清戰爭實記》,東京博文館18941895年版,第八編,頁77。),歲入大體與清廷持平。然而,清廷東挪西借,總共才籌集到6109萬兩,實用作戰費的僅4465萬兩,且其中58%是舉借外債,在國內籌集到的款目約2572萬兩,用作戰費者僅1844萬兩。而明治政府確定這次戰爭的臨時軍事預算為25000萬日元,實際使用的軍費為22367萬日元(〔日〕大藏大臣官房財政經濟調查課編:戰時財政經濟參考資料第一輯,《日清日露兩戰役及世界大戰に於け■我か戰時財政》,頁24;頁34。),折銀約15976萬兩,是中國的近十倍。清政府之所以籌款如此艱難呢?有如下幾個原因: 

第一,清廷財權衰落,已不能聚集全國財力對付大規範戰爭的需要。清代前中期,一切財權統統掌於中央財政機構一—戶部,戶部直接對皇帝負責,沒有地方財政,實行集權體制,建立嚴格的統一的中央財政制度。各級官吏“無論何項,皆不敢溢於經常之開支”(《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270。)。“倘有任意支銷以致不敷,即於濫動各官名下著落賠補”(《戶部則例》,卷220。)。但在鎮壓太平天國運動之初,清政府發庫銀兩千余萬兩以充軍費,到1853年清政府國庫已搜括一空,無款可撥,不得不讓各省自己籌款,各省也開始截留稅收,以充軍餉。“我朝之初,一省所入之款,報明聽候部撥,疆吏亦不得專擅。自軍興以來,各督丁漕等款,紛紛奏留,供本省軍需,於是戶部之權日輕,疆臣之權日重”(《曾文正公奏稿》,光緒二年傅忠書局刊本,卷20。)。統一的財政制度逐漸瓦解,地方督撫開始取得支配財政的合法權利。儘管當時形式上地方收支仍須報部核銷,但此時報銷制度已經廢弛,戶部只是例行公事,無詰無駁。 

由於中央財權的衰落,甲午戰爭中,地方疆吏對中央政府的籌款命令置若罔聞。事後戶部曾訴苦說:“上年東方有事,……是以臣部不得已而有上年七月酌擬籌餉四條及議准編修張百熙籌餉四條之奏,又不得已而有上年八月十日續擬籌餉四條及議准兩江總督劉坤一籌款三條之奏,又不得已而有本年六月擬辦三條附陳四之奏。……計自臣部先後具奏奉旨之時以至今日,……今以各省奏咨案牘考之,則茶糖鹽煙酒土稅典當養廉薪費各條,已舉行者至多不過四五條,少則一二條而已,是其小者已不能盡行,而裁減制兵,考核錢糧,整頓厘金,最大之事多末舉辦。近日陝西以空文覆奏,其他末經聲覆者,更末知何如也”(《光緒朝東華錄》,光緒二十一年閏五月。)。 

第二,清廷庫儲空虛。甲午戰前,由於清政府財權日見衰落,所能控制的稅源科目數額日漸減少,而各項開支又不斷增加,清廷財政已呈入不敷出之勢。早在光緒七年,見過這年戶部會計簿的翰林院編修張百熙說:是年各直省地丁鹽課關稅洋稅厘捐雜稅等項,實入銀6600余萬兩,而出款達7000萬兩上下,“常年所入,固已不敷所出”(軍機處檔,帝侵類,膠捲2號,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光緒十三年後,財政日形惡化。這年鄭工決口,需款浩繁,綜計鄭工用款達1200萬兩之多,藩庫搜括一空,元氣大傷。“乃鄭工未畢,山東河工接踵而興。自光緒十二年起,山東撫臣屢請鉅款,造船、挑淤、築堤、培墊,歷年所請二三百萬及七八十萬不等,計此四五年中,共請撥銀六百七十余萬兩,而每年歲修之款,尚不在內”。其他開支“如太和門工程,需費數十萬兩,祈年殿工程,需費數十萬兩,更加以去夏大雨為災,各處應修工程,內而宮廷殿宇外而城垣、兵房,幾於同時並舉”。“又值海軍衙門興辦鐵路,由部每年籌銀二百萬兩內,除由外省分撥者八十萬兩,其餘一百二十萬兩亦系由部庫提撥”。光緒十七年二月“兵餉幾於不能開放”(吉林省檔案館、吉林省社科院:《清代吉林檔案史料選編》,(上諭奏摺),頁220。)。淮軍在李鴻章的控制下,擁有最充足的餉源,但也是每況愈下,餉需支絀,不得不向士兵連續支付原定薪餉的四分之三,到光緒十八年淮軍累積欠餉達159萬余兩(王爾敏:《淮軍志》,中華書局1987年版,頁287;《劍橋中國晚清史》。(下),頁282。)。淮軍如此,其他各軍就可想而知了。1893年,駐閩營勇1萬多人,欠餉竟達四五十萬兩(《譚文勤公(鐘麟)奏議》,臺灣文海出版社近代中國史料叢刊分類選集(32)卷15。)。 

甲午戰前,清政府為彌補財政虧空,還不得不大借外債。從1853年到1894年,清政府借的外債有46筆,達900萬元(宓汝成:《近代中國外債》,《中國經濟史論文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頁442。)。90年代初,清廷每年償還外國貸款的本利達250萬之多(〔美〕費正清:《劍橋中國晚清史》,中國社科院出版社1985年版,(下)頁78。)。 

由於清廷庫儲空虛,甲午戰爭中,偌大的清王朝拼命搜括,只不過搜集到700萬兩左右。日本國庫剩餘金額和特別資金兩項轉入軍費的就達1億多日元(〔日〕大藏大臣官房財政經濟調查課編:戰時財政經濟參考資料第一輯,《日清日露兩戰役及世界大戰に於け■我か戰時財政》,頁24;頁34。),是中國的十倍。 

第三,清廷財源萎縮。甲午戰前,清王朝仍是一個十分落後的封建農業國家,近代工業還剛剛創辦,且多是官辦企業,財政稅收仍以農業稅和人頭稅為主。主要的稅源是地丁、漕糧、洋稅、厘金、常稅、鹽稅六項。地丁、漕糧,按照清朝定制,不便更改。關稅則被帝國主義控制,更改關稅稅率,須與外國妥商,故難變動。所以,清政府只能在厘金、鹽課和常稅中做文章。從“甲午戰爭清廷籌款情況表”中,可以看出清廷從稅收上增加的款項基本上是來自鹽稅、厘金。鹽課和厘金兩項每年約收銀1000多萬兩,占清廷財政收入的15%左右(〔美〕費正清:《劍橋中國晚清史》,中國社科院出版社1985年版,(下)頁78。)。說明清政府的財稅活動空間十分有限。 

第四,清廷缺乏近代的金融機構。籌集戰費必須利用兩個重要職能,一是財政職能;一是金融職能。日本自1873年設立銀行以來,到1889年達218家;類似銀行的各種會社達695家,共有資本3189萬元(〔日〕仲小路彰:《日清戰爭》,昭和十四年世界創造社版,(上)頁5859。)。有了這些金融機構,日本政府得以順利地籌集到巨額的戰費。18948月日本舉借軍事公債,金額以5000萬元為限,結果實際認購達76949萬元(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中日戰爭》,上海新知識出版社1955年版。)。其中各銀行應募資金達3000多萬元(〔日〕《日清戰爭實記》,東京博文館18941895年版,第十二編,頁113。),占近一半。甲午戰爭中日本募集的公債達11680萬元(〔日〕大藏大臣官房財政經濟調查課編:戰時財政經濟參考資料第一輯,《日清日露兩戰役及世界大戰に於け■我か戰時財政》,頁24;頁34。),占軍費支出的52%。然而清政府到甲午戰爭尚沒有一家銀行,不能利用近代金融機構把社會閒散的資金迅速有效地集中起來,以支持戰爭。盛宣懷曾說:“有人言:日本有西法銀行,故兵餉萬萬,皆借本國民債,無俟外求。中國地大民富而無銀行,以官力借民債,雖數百萬亦吃力。亟應仿照招商局,速開招商銀行”。(盛宜懷檔案資料選輯之三:《甲午中日戰爭》,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下)。) 

第五,清政府缺乏信用,也是籌款難的重要原因之一。如甲午戰爭時鹽斤加價,聲稱軍務一停即行停止,實際上歷次加價均未能停止(《清鹽法志》。)。清政府舉辦息借商款,雖也聲稱要商民“情願借給官用”,要地方官吏“示人以信”,並“嚴禁需索留難抑勒諸弊,有犯立予嚴懲”(《光緒朝東華錄》,光緒二十一年八、十一月;十二月;五月;二十年八月。)。但是各地苛派抑勒之風,道路相聞,從未斷絕。“江西息借民款章程,於部議各條外,多有增改,不肖州縣威哧刑驅,多方逼抑,甚至貧富顛倒,索賄開除,又向出借紳民需索無名之費,弊端百出,謗議頻興”(朱壽朋:《東華續錄》,光緒朝,宣統元年上海圖書集成公司印。)。清政府的這種做法,當然會使商民裹足不前,不敢應募。德商滿德說:“查滙豐銀行從前承借銀款,名雖向外洋轉借,暗中多有中國富商之銀。即以鄭工二百萬之款,合同載明股票即在上海出售。可見借款實系華商之銀。何以華商不敢逕借與本國,寧可讓洋商剝削?因官商未能融合,不若洋商之足信也。此次中國向各省商民借銀千數百萬,其能借妥者,迫於官勢,非本心也”(盛宜懷檔案資料選輯之三:《甲午中日戰爭》,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下)。)。事實上,中國商民擔心並非多餘。江蘇息借的商款並未按期歸還,而被移作商務股份,以致“商民嘖有煩言”(中國近代史資料叢書:《劉坤一遺集》,中華書局1959年版。)。 

第六,理財思想陳舊。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清廷要從國內籌集到巨額資金是非常困難的。從籌款的措施看,大部分籌款數目都較小,且多為分批徵集,車水杯薪,無補於事。剩下的一條路就是舉借外債。儘管舉借外債會使中國在政治上、經濟上受到一些損失,但既然國內難以籌款,為了贏得戰爭的勝利,中國付些代價還是應該的。李鴻章在甲午戰初就已指出:“零星捐借,必不濟用”,應該舉借外債(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中日戰爭》,上海新知識出版社1955年版。)。甲午戰爭的事實也證明“零星捐借,必不濟用”的預言是正確的。但戶部以往年“息借洋款,多論磅價,折耗實多”為由,拒絕李鴻章的建議(《光緒朝東華錄》,光緒二十年八月。)。有鑒於戶部以借磅吃虧而不舉借外債,盛宣懷建議由他督辦的招商局、電報局、紡織局出面借磅100萬,年息六厘。磅價虧盈,由三局負責,戶部可置不問,戶部只再加息一厘,“以利息之有餘,備磅價之虧折”(盛宜懷檔案資料選輯之三:《甲午中日戰爭》,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下)。)。後來戶部向滙豐借款也是七厘行息,所以這一建議應是合理的,但戶部仍不置可否。直到國內籌款無落,各地求餉文牘紛至遝來時才不得不舉借外債。然而這已遲了一步。一方面是有一部分借款未能及時用作戰費,支持戰爭;另一方面是因為中日戰局已經明朗,倫敦“證券交易所看准中國遲早須借一筆大款,大家都在觀望”(《中國海關與中日戰爭》,中華書局1983年版,頁146。)。所以中國必須付出更高的代價才能借到洋款。文廷式埋怨戶部:“近來軍餉支絀不能不借資洋款,當六七月間,洋商之願貸者頗多,以戶部與總理衙門于貸息再四遲疑,因循不決,北路軍情一緊,遂令各商裹足不前,而滙豐洋行乃乘隙獨專其利”(軍機處檔,帝侵類,膠捲1號,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對此外人有過很好的評論:“如果中國政府在戰爭一開始就來借款,必定能夠取得優厚條件,隨心所欲借到任何數目,這樣一方面可以表示戰鬥的決心,一方面也可以顯示中國財政信用之高,以對內對外都可有很好的心理影響”(《中國海關與中日戰爭》,中華書局1983年版,頁127。)。但慣用“量入為出”陳舊理財思想的清朝官僚們,除非火燒眉毛,是不會這樣做的。

 

   

(資料來源:《福建論壇:文史哲版》,199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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