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核心是意識形態的安全。鑒於意識形態乃是主流文化價值體系的核心內容,任何一個統治階級,為了其政權的鞏固和社會的穩定,均需要維護其意識形態的安全,進而維護其文化安全。清王朝的統治階級深悉個中的奧秘,因此竭力維護其意識形態的安全和文化安全,以鞏固王朝的政權和維護社會的穩定。
清朝統治階級為了強化主流社會的意識形態,維護國家的文化安全,一方面把正統儒學與程朱理學抬高到主流社會的意識形態,並且把它作為對百姓進行教化的工具,稱作“教”或“正教”;另一方面則把同主流社會的意識形態相悖的思潮貶低為“邪說”,將其載體作為“邪教”加以遏止與打擊。
這裏首先需要闡明中國傳統文化中“教”與“邪教”的內涵。
中國傳統文化中的“教”同我們今天所說的“宗教”雖然有聯繫,但也有區別。中國傳統文化中所說的“教”是指對百姓的“教化”,歷代統治者均把儒釋道“三教”作為主流社會的意識形態和對百姓進行教化的主要手段,這裏所說的“三教”是指對百姓進行教化的三種手段,而不是今天我們所說的三種“宗教”。既然把儒釋道三教作為對百姓進行教化的“教”,那麼,一切同三者相悖離或對立的思潮也就被稱之為“邪說”,其載體就被貶之為“邪教”。
一、清王朝為什麼要把教門與會黨作為“邪教”加以打擊?
關於白蓮教等教門
被清朝當局斥為“邪教”的秘密教門,包括白蓮教、羅教、八卦教等帶有宗教色彩的民間秘密結社。當局把它們稱為“邪教”,首先是因為其信仰核心即對“無生老母”的崇拜和“天盤三副”等“教義”,往往被教主用作反對清朝統治的工具。其核心內容是宣揚“無生老母”乃是人類的始祖與主宰,她看到東土即塵世的人變的陰險狡詐,便派遣她所生育的96億“皇胎兒女”來到東土,度化塵世的眾生。可是,這些兒女在東土貪戀塵世的浮華享樂,以至“埋沒靈根”,無法再回到無生老母身邊,只好在塵世蒙受三災八難。教主們於是宣稱:只有入教者在劫難降臨時,才可以得到無生老母的拯救回到天宮,其他人則隨同舊世界毀滅。這無非時給予信徒們一張進入“天宮”的入場券,尚沒有明顯的反社會、反時政的內容。後來,一些教首又將其世俗化,賦予造反奪取世俗政權的內涵。他們提出:當今世界正處於紅陽劫的末期,正經受人類歷史上最大和作後一次劫難。劫難降臨時,無生老母將派遣彌勒佛降生塵世,在人間建立一個無比幸福美好的“白陽世界”。而這位降生塵世的彌勒佛(也就是他們的教主)乃是“白陽世界”的主宰。所以,“天盤三副”的教義,也就變成了教門首領們推翻世俗政權,建立神權統治的神學依據。教主們通過平時傳徒斂錢,積蓄人力和物力,在社會矛盾激化時,便組織和動員教徒和其他下層群眾起來造反。清代民間教門的造反活動,基本上都是在“天盤三副”教義的鼓動下進行的。這種教義顯然是對主流意識形態的嚴重挑戰,所以,清朝當局便將其貶之為“左道惑眾”的邪說,其載體被貶為“邪教”加以打擊。
關於天地會等會黨
天地會、哥老會等會黨是清代下層群眾為了互濟互助和自衛抗暴而結成的民間秘密結社。他們利用“華夏正統”的民族觀念來挑戰清王朝統治的合法性,以“反清複明”相號召,不斷反抗清朝統治,並且在廣大漢族人民,特別是下層群眾中擁有大量同情者與支持者。“滿漢畛域”一直是清朝最為敏感的意識形態問題。因此,以“華夏正統”觀念為基礎的“反清複明”思潮,也就成了對清朝統治的嚴重挑戰,一切反滿思潮均被稱為“邪說”,對於利用文字表達反滿思潮者,便利用“文字獄”加以迫害;對於利用結社組織表達反滿思潮者,如天地會、哥老會等會黨組織,則被作為“邪教”加以打擊。
二、清王朝統治階級維護文化安全的主要措施
加強教化,以主流社會的意識形態,鉗制、打擊“異端邪說”和“邪教”。[1]
清朝統治者非常重視利用“教化”來強化其主流意識形態。在順治十六年的一件“上諭”稱:“朕惟至治之世,不專以法令為事,而以教化為先。”“法令禁於一時,而教化維於可久。若徒事法令,而教化不先,是舍本而務末也。”強調“黜異端以崇正學,講法律以儆愚頑,明禮讓以厚風俗,務本業以定民志,訓子弟以禁非為。”康熙帝在《上諭十六條》中也說:“朕惟至治之世,不專以法令為事,而以教化為先。”[2]乾隆皇帝也說:“從來為治之道,不外教養兩端”。[3]
清朝統治階級一向以所謂“正教”來鉗制“邪教”。乾隆帝說:地方大吏“果能留心化導,使小民咸知忠孝大義,則平時尊君親上之心、睦姻任恤之誼皆根於至性,油然而生,豈有複從邪教、與群不逞之徒為伍,甘蹈法網者?”[4]嘉慶帝也認為,“教化”乃是“正人心”的關鍵:“夫化民成俗,必先使百姓勿惑于邪,同趨於正,而後教化興。”[5]又說:“先聖王以道德仁義、禮樂刑政裁成輔相,化育萬方,使民趨於正道,恐為邪教所惑也。” 嘉慶帝說:百姓傳習“邪教”,“實皆由於地方教化不興”所致。因此“正教昌”則“邪說自熄矣”。[6]
清朝統治者一再“勸導”百姓不要結盟拜會。在嘉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閩浙總督玉德發出告示:“爾等良民,各當安分守法,勿為邪教所惑,致蹈法網。如此剴切曉諭,即從前誤經傳習者,均可改過自新,既不致罹罪多人,亦屬有裨風化。[7]兩廣總督那彥成更在《嚴禁結盟拜會》之告示中提出:“爾等安守本分,各勤生業,即為盛世良民,何苦聽奸人愚弄,自尋死路。”[8]
嘉慶年間的地方官員黃育楩認為,“嚴禁邪教,而不將邪經中語詳為辯駁,民既不知邪經之非,雖盡法懲治,而陷溺已深,急難挽救。”於是,把他在钜鹿、滄州等地擔任地方官任上搜集到的六十八種“邪經”,用當時的主流意識形態,特別是儒家的思想作為武器,加以批駁。強調儒家學說中的“三綱”“五常”,特別是要忠君孝親等思想來批駁邪教的教義。提出:“習教必多謀逆,是不忠也,治罪必至絕嗣,是不孝也。不忠不孝,即亂賊之流。” 又根據所謂“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說發提出:“習教便是不孝。”因為,習教之人,一旦犯案,有父母者必遭拖累,無父母者必遭絕嗣,所以,是最大的不孝。黃育楩還用儒家傳統的“女禍”思想來攻擊教門,提出教門所說無生老母執掌天宮,乃是“陰陽顛倒”,他說:“試觀古來女後專權,必致禍亂,假使無生老母執掌天宮,則陰盛陽衰!”
以法律武器鉗制、打擊非主流意識形態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清王朝為了維護主流社會的意識形態和文化安全,在《大清律》裏,專門設置了有關懲處邪教和會黨的律例。
關於懲處“邪教”的律例。
清初順治三年,清廷將明律稍加修訂,作為《大清律》頒行全國,並將禁止“邪教”的律文寫入其中:“凡師巫假借邪神、書符咒水、扶鸞禱聖,自號端公太保、師婆[名色]及妄稱彌勒佛、白蓮社、明尊教、白雲宗等會,一應左道異端之術,或隱藏圖像、燒香惑眾、夜聚曉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為首者絞[監候],為從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軍民裝扮神像、鳴鑼擊鼓、迎神賽會者,杖一百,罪坐為首之人。裏長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9]
為了督促官員門對邪教的查拿,康熙五年制定了有關對官員治理教門的懲處辦法:“凡邪教惑眾,在京五城禦史,在外行督撫,轉行各地方官嚴禁查拿。如不行查拿,督撫等徇庇不參事發,在內該管員每案罰俸三月,在外州縣官降二級調用,督撫罰俸一年。”[10] 為了鼓勵人們揭發舉報習教事件,康熙十四年又規定:“凡旁人出首邪教者,不論犯人男婦多寡,共追銀二十兩給賞。如原專拿之人拿獲者,追給賞銀十兩。”以獎勵出首告發的方式來廣官員的耳目,以便把習教事件消滅在萌芽之中。而且對有捉拿之責的捕快、衙役、保甲長等人,亦給予獎賞。[11] 這些措施對於遏制教門的發展,起到一定作用。
嘉慶二十年又將《大清律》中有關懲治教門的律例加以整合、修訂,使之更加易於操作:“凡傳習白陽、白蓮、八卦等邪教,習念荒誕不經咒語,拜師傳徒惑眾者,為首擬絞立決,為從未逾六十及雖逾六十而有傳徒事情,俱改發回城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為奴。如被誘學習,尚未傳徒而又年逾六十以上者,改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充軍。旗人消除旗檔,與民人一律辦理。至紅陽教及各項教、會名目,並無傳習咒語,但供有飄高老祖,及拜師授徒者,發往烏魯木齊分別旗民當差為奴。其雖未傳徒,或曾供奉飄高老祖,及收藏經卷者,俱發邊遠充軍,坐功運氣者杖八十。如有具結改悔,赴官投首者,准其免罪,地方官開造名冊,申送臬司衙門存案。倘再有傳習邪教情事,即按例加一等治罪。”[12]這樣,就把原來《大清律》中“禁止師巫邪術”的籠統規定,改為以不同教名分別情況定罪,便於官員執法。
有關懲處會黨的律例
禁止異姓結拜
清代會黨的前身是異姓結拜組織,主要活躍在順治、康熙、雍正三朝。順治初年,結拜異姓弟兄組織多“縱橫鄉曲,良民受其害,有司不敢誰何”。[13]朝廷遂頒佈禁令:“凡異姓人結拜弟兄者,鞭一百。”之後,因多有借異姓結拜弟兄組織武裝反清者,清廷遂加大治理力度,順治十八年定:“凡歃血盟誓,焚表結拜弟兄者,著即正法。”[14]
最初,因為結拜著人數不多,故規定:“歃血結拜弟兄者,不分人之多寡,照謀叛未行律,為首者擬絞監候,秋後處決;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止結拜弟兄無歃血焚表等事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杖一百。[15]
禁止“結會樹黨”
雍正初年至乾隆中期,異姓結拜弟兄多發展為立有會名之“結會樹黨”組織,如鐵鞭會、父母會、桃園會、子龍會、一錢會、鐵尺會、關聖會、小刀會、邊錢會、關帝會、北帝會、順刀會等。但雍正三年頒佈之《大清律例集解附例》中,尚無針對“結會樹黨”之專條,且對結拜弟兄案件之處理又不分人數多寡,官員于審案時無所適從。乾隆二十九年,福建巡撫定長奏制定禁止“結會樹黨”之專條,並且按照結會人數多寡定罪。[16]但刑部於乾隆三十二年館修入律時,僅增設禁止“結會樹黨”之專條,[17]並未依結會人數多寡量刑。
乾隆三十八年廣東揭陽縣陳阿高等四十餘人聚眾結盟,廣東巡撫德保依律將為首之陳阿高擬以絞候,發回監禁,與陳素好之林阿裕等聞訊糾眾劫獄。事發,乾隆帝認為德保對該案“擬罪過輕”,事緣“舊定之例原未允協,夫以歃血定盟,謂不分人數多寡,殊覺瞞頇失當。豈有十人內外與多至四、五十人者漫無區別呼?”遂頒旨令刑部另定條例,以示創懲。[18]刑部遵旨擬將該條例改為:凡異姓人但有歃血訂盟、焚表結拜弟兄者,照謀叛未行律,為首者擬絞監候,為從減一等;若聚至二十人以上,為首者擬絞立決,為從發極邊煙瘴充軍。其無歃血盟誓焚表事情,止序齒結拜弟兄,聚眾至四十人以上之多,為首者擬絞監候,為從減一等。若年少居首,並非依齒序列,即屬匪党渠魁,首犯擬絞立決,為從發極邊煙瘴充軍。如序齒結拜,數在四十人以下,二十人以上,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及二十人,杖一百,枷號兩個月,為從各減一等”。[19]
禁止結拜天地會
乾隆五十二年,臺灣林爽文起義使天地會名稱暴露,起義失敗後,臺灣各地仍不斷發生“復興天地會”事件。其重要者有乾隆五十六年臺灣彰化張標、謝志等“復興林爽文天地會”和乾隆五十七年臺灣彰化陳潭等“重起天地會”事件。乾隆五十七年于重修《大清律》時,便增加相關條款:“臺灣不法匪徒,潛謀糾結,復興天地會名目,搶劫拒捕者,首犯與曾經糾人及情願入夥希圖搶劫之犯,俱擬斬立決;其並未轉糾黨羽,或聽誘被脅而素非良善者,俱擬絞立決,俟數年後此風漸息,仍照舊例辦理。”[20] 嘉慶年間,鑒於天地會已經從臺灣蔓延到福建、廣東等省,於是又將律文中最初僅針對“臺灣不法匪徒”,改為針對“閩粵等省不法匪徒”。
禁止結拜哥老會
晚清時期,哥老會在各省利用“開堂放飄”發展會眾,釀成多起重案。光緒十八年(1892)十一月,刑部將禁止哥老會之條款載入《大清現行刑律》[21]:“各省拿獲會匪,如訊系為首開堂放票者,及領受票布輾轉糾夥,散放多人,或在會中充當元帥、軍師、坐堂、刑堂、禮堂名目,與入會之後雖未放飄,輾轉糾人而有夥同搶劫情事,及溝通教匪煽惑坑害者,一經審實,即開錄詳細供招,稟請複訊,就地正法,懸竿示眾,仍隨案具奏。此外,如有雖經入會,並非頭目,情罪稍輕之犯,酌定年限監禁,俟限滿後,察看是否安靜守法,能否改過自新,分別辦理。其無知鄉民被誘被脅,誤受匪徒飄布,希冀保全身家,並非甘心從逆之人,如能悔罪自首,呈繳飄布者,一概從寬免於究治。其有向充會匪自行投首、密告匪首姓名因而拿獲,一律免罪。若投首後又能作線拿首要各犯到案究辦,除免罪之外,仍由該地方官酌量給賞。地方文武員弁能拿獲著名首要,審實懲辦,隨案奏請優獎;若妄拿無辜,擾累閭閻,以及縱匪貽害,亦即嚴行參處。” [22]
結語:幾點啟示
我們通過研究清王朝維護其文化安全的措施,可以得到幾點啟示:
首先,應該強化主流社會的意識形態,使之成為維護國家文化安全和對全民進行思想教育的思想武器。改革開放以來,由於經濟體制的改革,出現所有制的多元化,從而導致思想的多元化。在上層建築領域,既有主流社會的意識形態,也有非主流社會的意識形態。作為執政黨,就必須強化主流社會的意識形態,同時引導非主流社會的意識形態,同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對於那些反對主流社會意識形態,特別是各種邪教組織,必須加以遏止和打擊,從而維護主流社會的核心價值體系。我國當今社會的主流意識形態既包括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理論,也包括中國傳統文化重點精華部分。強化主流社會的意識形態與核心價值體系,既可以凝聚全國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又可以維護國家的文化安全,鞏固國家的政權和維持社會的穩定。
其次,逐步完善法律、法規
我國作為社會主義法制國家,應該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主流社會的意識形態和國家文化安全。並且根據現實生活的發展變化,對有關法律法規也應當根據社會的變化而做適當修訂與完善。清王朝在這方面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清代的《大清律例》的內容,就是根據國情的變化而逐步修訂而趨於完備。如清初順治三年頒佈的《大清律例》中有關懲處“邪教”的內容,並不完全適合清初的國情,如律文中懲處彌勒教、白蓮社、明尊教、白雲宗等教門,在清初大多已經不存在,相反,如善友會、龍天門教等,不僅在民間流傳而且還以武裝反抗清朝統治,而《大清律》裏卻沒有提及。後來經過多次修訂而逐漸完善。再如清初順治年間的異姓結拜組織,最初主要從事搶劫活動,因此對違犯者僅處以“鞭一百”;後來,異姓結拜組織成為反清的工具,帶有政治內容,於是在到順治十八年將懲處力度加大,改為“著即正法”;再如康熙年間由於異姓結拜組織的人數尚少,因此律文中規定“不分人之多寡,照謀叛未行律”懲處。到乾隆年間,異姓結拜組織的人數大量增加,動輒數十人甚至百餘人,因此在乾隆三十九年改為依人數多寡量刑定罪。
第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有關政策
嘉慶初年爆發了歷時九載,波及川、楚、陝、豫、甘五省的教門大起義,清廷動用了十多省軍隊和團練,耗費了巨額的人力武力,仍然難以把白蓮教鎮壓下去。嘉慶四年,嘉慶帝親政後,及時調整了政策,提出“不問較不教,但論匪不匪”的政策,從而瓦解了白蓮教起義的隊伍。同治年間,哥老會、天地會在各地不斷發展蔓延,並且舉行武裝反抗。特別是太平天國起義失敗後,數十萬的湘軍被裁撤,這些人無以為生,紛紛投入天地會、哥老會中,是會黨的勢力迅速擴大。曾國藩為了遏止會黨的發展,又模仿嘉慶年間對待白蓮教的政策,提出“不問會不會,但論非不匪”的政策,結果也遏制了哥老會的發展。
清王朝這兩項對待非主流社會意識形態及其載體的政策,是從維護清王朝政權和社會穩定出發的。由於非主流社會意識形態及其載體乃是客觀存在,必須面對這個現實。這個政策的出臺,使非主流社會的意識形態及其載體對國家政權的對立儘量得到緩解,從而有利於維護政權的鞏固和社會的穩定。
(資料來源:《今日中國論壇》2007年2—3期)
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