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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吏部

孔祥文

 

吏部是清朝中央政府吏、戶、禮、兵、刑、工六大部門之一。這六個部門和其他政府重要機構都位於紫禁城的南面。天安門往南,原有一條寬闊的大道,叫“千步廊”[1],清代“千步廊”東、西兩側築有高牆(現已拆除),東宮牆外邊是禮部、吏部、戶部、工部、宗人府、欽天監等官署(今中國革命博物館、中國歷史博物館一帶),西宮牆外為五軍都督府、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等武職衙門(今人民大會堂一帶)。當時人把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以富、貴、貧、賤、威、武六字分別形容,這是因為“吏貴而戶富,兵武而刑威,……工部專管工程,職務猥瑣,以天下賤工目之,……惟以禮部為貧” [2],禮部的貧是相對於戶部的富而言的。 

 

                           

清代吏部始設於天聰五年(1631) ,作為管理文職官員的機構,初以貝勒(親王、郡王)一人總理部務,下設承政、參政、啟心郎等職,後經過多次變革,承政、參政、啟心郎等官職名稱由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等名稱所取代[1]   

根據《欽定大清會典》(光緒朝)卷四記載,吏部最高長官為尚書,主掌天下文職官史之政令,以贊上治萬民。凡品秩銓敘之制,考課黜陟之方,封授策賞之典,定籍終制之法,百司以達于部,尚書、侍郎率其屬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布邦職。[3] 尚書下設左、右侍郎,掌佐理銓衡,相當於尚書的副職。侍郎下設郎中、員外郎、主事、司務、筆帖式和經承,此外還有額外郎中、員外郎、七品小京官,這些官員人數無定數。 

清代吏部人員構成與歷代不同,按民族設置職位,同樣的職位分滿、漢(有的職位也有蒙古族、漢軍或宗室)官員,通常滿洲官員職位品級相對高於漢族官員。部務雖分滿漢堂司,但事權究屬之漢員,且尤以漢司員為重。[4]清代吏部官員職位、人數構成見下表一。 

機構名稱 

職官 

滿洲人 

漢人 

蒙古人 

漢軍 

宗室 

 

尚書 

1 

1 

 

 

 

 

左侍郎 

1 

1 

 

 

 

 

右侍郎 

1 

1 

 

 

 

文選司 

郎中 

4 

2 

1 

 

 

員外郎 

3 

3 

 

 

 

主事 

2 

3 

 

 

 

考功司 

郎中 

3 

1 

 

 

 

員外郎 

2 

1 

1 

 

 

主事 

1 

2 

 

 

 

稽勳司 

郎中 

1 

1 

 

 

 

員外郎 

1 

1 

 

 

1 

主事 

 

1 

 

 

1 

驗封司 

郎中 

1 

1 

 

 

 

員外郎 

2 

1 

 

 

 

主事 

1 

1 

1 

 

 

堂主事 

掌文案 

4 

1 

 

 

 

掌奏章 

 

 

 

 

 

司務廳 

司務 

1 

1 

 

 

 

檔房 

清字堂堂主 

 

 

 

 

 

本房 

漢字堂堂主 

 

 

 

 

 

---------- 

繕本筆帖式 

12 

 

 

 

 

督催所 

 

 

 

 

 

 

當月處 

司員 

 

 

 

 

 

---------- 

筆帖式 

57 

 

4 

12 

1 

總計 

 

98 

23 

7 

12 

3 

 

注:此表根據《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卷十九統計吏部共有正式人員143[2]  

 

根據吏部人員構成表,可以看出在吏部這樣比較重要的部門中,滿洲人占絕對大多數,漢族官員只占全部人數的16%;在職位相對高一級的官員中,滿、漢官員所占的數量大體相當,滿、漢官員相差加大的主要原因是在於職位較低的官員筆帖式。吏部有筆帖式共有86人,其中滿洲人共69人,蒙古人4人,漢軍12人,宗室1人,漢人一個也沒有[3] ,這與筆帖式的承擔事務有關即主要擔任翻譯工作,龐大的筆帖式的存在,說明當時滿、漢、蒙文字互譯的工作量比較大。《欽定大清會典》未列出在吏部任職的無品級的職官,但這些吏員的數目肯定超過有品級的官員,這部分吏員擔任了吏部大量繁雜的工作特別是文字抄寫工作。 

                          

吏部下設文選清吏司、考功清吏司、稽勳清吏司、封驗清吏司以及滿檔房、漢本房、司務廳、督催所、當月處等部門,分別職掌吏部事務。在所有這些中部門中,以文選清吏司的工作最為繁重,考功司清吏司的工作繁重而整齊。[5] 

文選清吏司簡稱文選司,掌考文職官之品級,與其開列、考授、揀選、升調之事,掌月選之政令。[6] 下設有求賢科、開設科、升調科、冊庫、題稿房、筆帖式科、缺科、典吏科、憑科、都書科、派辦處、投供處、大捐處、單雙月議選處、搢紳處、繕折處、收發處等機構。 [7] 

求賢科,內分直隸、山東、江南、陝西四甲。掌初仕人員分發,及單月選缺諸事。 

開設科,內分直隸、山東、浙江、陝西、河工五甲。掌已到省人員升遷調補,及雙月選缺諸事。 

冊庫,內分山東、廣東、前、後北直、前、後江南六甲。掌漢京官銓補,及外省實任官員遷調等事。 

升調科,掌各館議敘及保案事。 

缺科,掌雙、單月截缺事。 

提稿房,掌滿京官銓選,及各部院滿員遷補事。 

憑科,掌外官領憑赴任事。[8] 

考功清吏司簡稱考功司,掌文職官之處分與其議敘,三歲京察大計,則掌其令。[9]下設京察房、派辦處、[10]本房、印房、都吏科、火房、四甲(山東甲、江南甲、北直甲、廣東甲)。[11]  

京察房[4], 掌三年京察,及各省大計、卓異等事。 

派辦處,掌京外各項保獎事。 

四甲即山東甲、江南甲、北直甲、廣東甲,分掌各省錢糧、政務、議處諸事。[12] 

稽勳清吏司簡稱稽勳司,掌文職官守制終養之事,凡官出繼者、入籍者、列名複姓者,皆掌其政令。[13]下設貼黃科、都吏科、八旗科、山東科、山西科、陝西科、稽俸廳[14] 

驗封清吏司簡稱驗封司,掌頒世爵及土官之世職,凡文官之封與其恤文武官員之恩蔭,皆掌之。掌凡吏之政令[15] 。下設京官科、外官科、內考科、外考科。[16] 

 “四司之中,以文選司和考功司為兩大司,選不兼功,功不兼選;其餘勳、封兩司,隨便可兼也。”[17]對於吏部四司,當時人們以喜、怒、哀、樂四個字來形容。“謂選缺補缺,喜也;議處分,怒也;丁憂,哀也;得封典,樂也。”[18] 

除以上主要四司外另設有: 

檔房掌守檔案。 

本房掌繕清字、漢字之題本。 

司務廳掌治吏役、收外省衙門之文書、呈堂書到、記其號以分于司。 

督催所掌催四司所議之件而督以例限。 

當月處掌監堂印、收在京衙門之文書,以付于司、送題本於內閣,內閣傳鈔,清字則滿洲司員鈔焉,漢字則漢司員鈔焉。 

清代吏部所承擔的職責相當於現在的人事管理部門的職責。清代的吏部雖然掌握著用人的行政權力,但這種權力受到很大的限制。國家行政管理機關的真正用人權力實際掌握在皇帝一人手中,而地方的中、下級職官的用人權力掌握在督撫等封疆大吏的手中,如果按照這個架構來看,似乎吏部作為六部之首並沒有起到很大的作用[19],但從吏部所從事的具體事務來看,事務性工作占絕大多數,相對于清代龐大的官員數量,皇帝能夠掌握所有的用人權力也是不可能的,因此需要吏部這樣的部門對官員管理做最基礎性的工作,在通過做基礎和具體事務過程中,吏部可以通過自己所擁有的權力對皇帝施加影響。只有通過對吏部的具體運作程式進行瞭解,我們才能明白吏部的一個小小的書吏是如何通過自己所掌握的律例知識實施自己的影響。   

                            

對於吏部是如何運作的,《清會典》並未作具體的描述,作為重要職官管理部門,吏部的辦公場所可謂寒酸。雖然有大門大堂,但辦事場所無不狹隘,皆以數十人聚在一室。通常在部中添一正座,這是給兼管部務的大學士專門配備的[5] ,兩旁以滿漢尚書陪之,分東西坐,滿漢侍郎則在下麵分兩旁坐。  

吏部滿漢主要官員稱六堂,有大學士管部務的被稱為“七堂”,一堂獨主部政,號稱為“當家”。由於滿人的地位高於漢人,因此部務主要由滿尚書掌管,漢尚書只是陪襯而已。至於侍郞則更不事事,有的侍郎半個月也不到衙門的。吏部掌握實權的人是根據地位和權力而定。由於不是當家的堂官,有司官拿公事請求決斷時,堂官也不敢細看,隨便在文件上寫上自己的意見,被稱為“畫黑稿”[20],所以有的堂官在吏部數年對吏部事務也不甚瞭解。 

在吏部,尚書和侍郎這樣的職位通常不是從本部門的官員中提拔的,侍郎和尚書基本上是翰林出身。本部門的官員升到最高也只能到侍郎,因此在部司長期任職官員盼著如果能在三年京察中得到保舉,就有機會獲得記名道府,外轉得個美缺。從外官重新進入部院,成為尚書和侍郎的人極少也就百分之一二。因此翰林瞧不起部院司官,即使是同年同鄉,也相互之間涇渭分明。時有“新進士視失詞館為大戚,庶常散館改部曹,有墜溷之歎”[21]。 到了清末,科舉廢除,翰林失去典試的榮譽,翰林爭相要求調到部院,而“部曹乃嗤翰林為冷官,反睥睨之”。[22] 

每當有新的官員被分配到部的時候,先由本司書吏在牒上寫上上任日期,到了上任日期,司堂擺上公案,吏員在公案兩邊站立,捧朱筆請標“某日高揭上任大吉”,吏員一同上前道賀,然後由吏員領著去各司拜見,站在門口對門內一輯然後離開。 

新到吏部的官員,按例要學習三年。在學習期內,主要的工作就是當月即值班。每日值班官員滿、漢各一員,滿員因為要早起到內閣送題本,所以通常不住宿;漢員則在署住宿,兼管用印,住宿的地方稱為“當月處”。當月處的房間是比較狹窄的,其用房只有內外兩間,外間放一排公案,是蓋印的地方;里間有兩鋪炕和一個印櫃,所有司堂印箱都放在一起,每個司有需要用印的時候,有官員拿一個牌子來領。值班的官員每日下午接班,值班供晚餐和第二日早餐,晚餐菜只一碗兩碟,第二天下午有人接班後就離開當月處。整個部署晚間非常安靜,這個差事一直要做到主稿時才不用再值班。[23] 

吏部下設各司,每司都有掌印和主稿 [6]。充任掌印的官員,在吏部和刑部有漢人充當掌印被稱為漢掌印 [7],其餘四部的掌印都是滿人充當。至於官職不限,從郎中、員外郎、主事都可充當掌印,掌印由京堂任命,主稿也是一樣。掌印與主稿下面有管股司員,有當月司員,這些職位都是由新到吏部的官員擔當的。作為掌印,如果能夠掌管鎖印的鑰匙是最高的榮耀,總是以繡荷包佩垂腰間來表示與眾不同,能夠掌管印櫃鑰匙的只能是滿人司官,漢人終身也無佩印櫃鑰匙的。[24] 

掌印和主稿辦公時列坐堂上,書吏將撰稿奉上,掌印和主稿按數目或名字圈點,完後書吏退出,公事算是完畢。新入署的司官,坐在角落裏,沒有人過問的,也就很少進來,如果長官要求必須學習部務,司官就必須每天都要到場,久而久之,混個臉熟,掌印和主稿偶爾會給個小的差事,如果沒有錯誤,慢慢的就會給予更多的差事,司官就會有機會得到提升。[25] 

吏部最關鍵的部門是檔房即檔案庫,檔房以司員為總辦,幫辦有堂主事或筆帖式充任。筆帖式分為委署主事、掌稿、繕折和牌子[8] 。筆帖式的職責是“供筆劄,司掌收,任奔走”[26]。吏部的筆帖式主要是學習部務,成績優秀的待到三年京察,如果能保列一等,就有機會升到員外郎、郎中成為掌印。但是由於堂官常視筆帖式為微員,不給機會擔任公事,加之筆帖式自己又自甘廢棄,對於部務公事也不問不學,使得公事之權掌握在書吏的手中,背離了清朝設筆帖式以“分胥吏之權”的初衷。[27] 

對於吏部的公事,通常堂官下達給司官,司員則委給書吏。吏部的書吏有兩種:一種叫經承,一種叫貼寫。經承專管紙張,及貼寫的工食。貼寫專辦公事,且必須熟悉例案。經承和貼寫的關係好比商鋪的東家和夥計之間的關係。吏部紙張工食的費用,每季每科約十余金,而每一科經承,都要雇用數十個貼寫,公費不足,則由經承自己掏腰包補足。如果經承有職位空出,必須由貼寫掣簽選出,貼寫一旦成為經承,就會有人替其置備住房車馬衣服等。 

書吏稱司官為老爺,站著向司官彙報事情,司官和書吏雖為上下級的關係,司官一般也不敢得罪書吏,擔心書吏暗地裏使壞。由於書吏是世代相承,所以對於公事的條文例法非常熟悉,加之清代有“事必援例,必檢成案”[28]的慣例,所以每遇公事,書吏比照律例呈給司員,司員在此基礎上稍加潤色呈給堂官,由於堂官對於律例不熟悉,也不好發表任何意見,只能按照下屬的意見辦理。[29]吏部堂官經常調動,就是長期任吏部堂官的對於律例熟掌的也沒有幾個,所以吏部的真正權力其實掌握在書吏的手中,這就給了書吏可以利用律例進行欺詐的機會。吏部的書吏通常借補官缺的機會詐取錢財。書吏按官缺的肥瘠向官員求賄,如果官員不給,書吏就會四處說壞話或故意拖延,因此外官遇補缺的時候就有“到部打點”之說,實際上就是賄吏的意思。對於吏部的書吏來說,能夠有機會索取賄賂的機會只有補官而已。以書吏起家的人比較富有,京城時有“東富西貴”之說,源於書吏多居正陽門東與崇文門外,那兒有許多書吏建的豪華房屋。[30] 

光緒二十九年(1903)張百熙任吏部尚書首次提出裁撤書吏並付之行動,到丙午即光緒三十二年(1906)改革官制,存在清朝二百多年的書吏被廢除了。 

宣統三年(1911)四月,清政府成立責任內閣,五月內閣頒佈官制設立制誥、銓敘等局,遂裁吏部。[31]自此,自隋以來就存在的吏部也被廢除了。 

 

 

注釋: 

[1]德三年(1638年)七月,裁蒙、漢承政,改為滿承政1人,左參政2人,右參政3人,理事官4人,副理事官6人,滿、漢啟心郎共3人。順治元年(1644年)停貝勒總理部務,改承政為尚書、參政為侍郎、理事官為郎中、副理事官為員外郎、額哲庫為主事,啟心郎未改(至順治十五年裁)。順治五年(1648年),定滿、漢尚書各1人,七年增滿洲尚書1人,八年命諸王貝勒兼理部務,九年停諸王貝勒兼理部務,十年裁滿尚書1人。十五年(1658年)定滿、漢左右侍郎各1人。雍正元年(1723年)以大學士兼理部務。 

[2]根據統計,在《清朝通典》卷二十三中,吏部人數為123人;根據《欽定大清會典》(光緒朝)卷四至卷十二的統計,吏部人數為145人;《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十九的統計,吏部人數143人;陳茂同在《歷代職官沿革史》第四節中統計吏部總人數為224人,是加上經承81人而得出。 

[3]這與筆帖式的職掌有關,筆帖式掌翻譯滿、漢章奏文書、漢文書籍等事宜。 

[4]京察房在《欽定大清會典》(乾隆朝)及《欽定大清會典則例》中並未列出,何時設立有待考證。 

[5]故大學士被俗稱為“中堂”,後來不管部務的大學士及協辦之大學士,也稱“中堂”。 

[6]還有幫印、幫主稿或有掌印上行走、幫掌印上行走、主稿上行走、幫主稿上行走等名稱,名目雖多但管事還以掌印和主稿為主。見()震鈞的《天咫偶聞》。 

[7]在崇彝:《道鹹以來朝野雜記》中記載,六部名稱不同,各司之長,滿員皆謂之“掌印”,以實缺郎中、員外郎充之。漢員吏、禮二部謂之“漢掌印”,戶、刑二部謂之“主稿”,兵部謂之“總辦”,工部則滿掌印獨領其事,漢員則分管各事,謂之“股管”。震鈞:《天咫偶聞》中則是吏、刑二部有漢掌印。二者記載有出入。 

[8]牌子即傳遞文書。 

 

參考文獻: 

[1] ()D .布迪、C.莫理斯.中華帝國的法律[M.江蘇:江蘇人民出版社,2003. 

[2] [4] [17][18] [23]()何剛德.春明夢錄.M.上海:上海古籍書店,1983. 

[3]欽定大清會典 (光緒朝) M.卷四. 

[5] [8][10][12](清)崇彝.道鹹以來朝野雜記[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3. 

[6]欽定大清會典[M.(光緒朝)卷七. 

[7] [11][14][16]欽定大清會典事例[M.(光緒朝)卷一百四十七. 

[9] [13]欽定大清會典[M.(光緒朝)卷十一. 

[15] 欽定大清會典[M. 卷三,吏部,四庫全書本. 

[19] 張德譯.清代國家機關考略[M.北京:學苑出版社,20017. 

[20][21] [22][24][25][28][30]()羅惇曧.賓退隨筆[M. 

[26] [27][29]()震鈞.天咫偶聞[M. 

[31] 李鵬年等.清代中央國家機關概述[M.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896. 

 

(資料來源:由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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