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对欠发达国家经济发展问题的重视,农村工业受到越来越多的经济史学家的关注。1972年美国学者门德尔斯提出“原始工业化”概念,引起很大反响,并为许多学者作为研究区域经济的一种理论和方法加以运用。中国和英国在前近代时期经济发展都已达到了原始工业化阶段,但二者的出路却很不相同:英国成为西方国家中唯一自发地完成了由原始工业化向工厂工业化过渡的国家,而中国的农村工业却长期在家庭生产的组织形式中徘徊而未能出现向工厂工业的过渡(至于近代以来中国某些地区出现的工厂工业较大规模的发展,乃是由于西方影响所致,属于另一问题)。因此,将英国与中国这两个独立发展而又结局迥异的国家的原始工业化作一比较,是有一定意义的。
一、中国与英国的农村工业化
关于原始工业化,有关学者的定义不尽一致,大体上是指仍未脱离传统组织形式、但已被纳入广阔的市场网络之中的、主要分布在农村地区的工业发展。
英国的农村工业古已有之.但到l3世纪才开始有较大规模的发展,到15、16世纪,工业在农村经济中已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农村工业的门类很多,最重要的当推毛纺织业。据丹尼尔·笛福说,英国毛纺织业“在城市和邻近的村庄中所雇佣的工人人数几乎是难以相信的”,其中尤以农村工人为多。有的学者估计,17世纪时英国有1/2的人口在农闲时从事工业,其中大多数从事毛纺织业,17世纪初年英格兰从事毛纺织业的人约在百万以上。中国农村工业的历史恐怕比英国还要长,而且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比英国发达,就是到16-17世纪,发展水平也不在英国之下。当然,由于中国疆域远比英国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均衡,农村工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肯定比英国小,但就东南地区而言,以丝织业和棉织业为代表的农村工业的确十分重要,从业者很多。如苏州府吴江县“盛泽、黄溪四五十里间,居民乃尽逐绫绸之利,有力者雇人织挽,贫者皆自织,而令其童稚挽花”。湖州府、嘉兴府、松江府的部分地区棉纺织业发达,“纺之为纱,织之为布者,家户习为恒业”,“人以布缕为业”。
此时英国和中国的农村工业都已超越了只为地方市场提供产品的阶段,而为区间市场和国际市场进行生产。英国商人在开拓国外市场方面是十分成功的。在16、l7世纪,由于毛纺织业的发展,呢绒成为英国最重要的出口商品。据统计,1503-1507年间,英国全国平均每年出口呢绒75000匹,1533-1537年间平均每年出口102000匹,l543-l547年间平均每年出口l26000匹。到l7世纪晚期,英国毛纺织品的1/2都是为国外市场生产的。中国东南地区的纺织品也并非在本地消费,而被纳入广阔的市场体系。苏州吴江“绫罗纱绸出盛泽镇,奔走衣被天下,富商大贾数千里辇万金而来,摩肩连袂”。江宁盛产绸缎纱绢等,“商贾载之遍天下”,“北趋京师,东并高旬骊、辽、沈,西北走晋绛,逾大河,上秦、雍、甘、凉,西抵巴蜀,西南滇黔,南越五岭、湖湘、豫章、两浙、七闽,溯淮泗,道汝洛”。上海“地产木棉.行于浙西诸郡.纺绩成布,衣被天下”,其中最受欢迎的是标布,“富商巨贾操重赀磺而来市者,白银动以数万计,多或数十万两,少亦以万计”。中国的生丝和丝织品也有着广阔的国际市场。据估计,在17世纪初期,由各种商人每年从中国运到西方的生丝达1500至2000担。由荷兰东印度公司运走的丝织品达数千匹,进口到印度尼西亚的数量为1至2万匹。
农村工业的发展必然推动商品性农业的发展,而商品性农业的发展又为农村地区工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动力。英国乡村毛纺织业的发展推动了养羊业的发展。据估计,英国17世纪末时羊只数目比14世纪初时增加了3倍多,到l741年,全国产毛羊达到1660万头。除养羊外,其他的纺织工业原料的种植也开始起步,如大青、茜草等染料作物的出现,就受到了农村纺织业的刺激,属于商品化的经济作物种植业。中国东南施区与农村工业相辅相成的商品性农业的发展也很惊人。丝织业带动了桑蚕业的发展,某些地区的桑树种植面积远远超过稻米种植面积。如湖州“以蚕为田,故胜意则增饶,失意则农困”。原来不懂种桑养蚕的海盐县明万历年间始兴蚕利,发展迅速,到天启时已是“桑柘遍野,无人不习蚕矣”。棉织业的原料需求刺激了植棉业的发展,松江府、苏州府和嘉兴府的一些地区出现了棉作压倒稻作的农作物配置结构。如苏州嘉定部分地区“种稻之田约止十分之一”,太仓“地宜稻者亦十之六七,皆弃稻袭花”。
农村工业的发展还带动了工商业城镇的勃兴。在英国,所有的农村工业区都出现了一些新兴工商业城镇,如曼彻斯特、伯明翰、波尔顿、哈利法克斯、利兹等。当时全国共有多少新兴城市尚不清楚,兰开夏至少有l0个,格洛斯特郡有6个,萨默塞特郡至少有5个,威尔特郡有3个,东盎哥利亚49个城市中一大半是新兴城市。在中国,从明代中期开始,工商业市镇的勃兴也成为经济运动的主要特点之一,江南地区形成了比较密集的市镇网络。正德《姑苏志》所载该府市镇达73个之多,万历《潮州府志》所载该府市镇也有20多个。以苏州府吴江县盛泽镇为例,东南至新杭市5里,东至王江泾镇6里,北至平望镇15里,西南至新城镇30里,至濮院镇50里,西至震泽镇30里,至南浔镇50里,非常密集。在原始工业化进程中,城市作为批发商人的基地,对农村工业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
二、商人资本与原始工业化
农村工业的不断发展和稳步壮大需要商业资金的支撑,或者说,与商业资本的联系正是原始工业化时期的农村工业有别于以自我消费为目的的、自古就存在的手工业生产的特征。“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手工业者是不大可能建立起出口工业的。他们必须依靠商业的服务,商人逐渐向他们提供流动资金,在原料采办上给予信贷,在销售上预付货款。最后,如同为纺织工业所写的文献有详尽记载的那样,商人组织了生产的全部过程”。13世纪以后迅速发展起来的英国农村工业基本上控制在商人资本手里,其组织形式约有两种,即分散的工场手工业和集中的工场手工业。
分散的工场手工业被称为“家内制(domestic system)”。这种形式的初级形态是商人资本向独立的农村毛纺工人赊卖原料和购买产品,但不参与生产过程,当然商人由于垄断了农村毛纺工人原本所具有的商业职能,因而取得了对生产者和生产过程的部分控制权。“家内制”的典型形态是商人定期向乡村手工业者发放原料,收回成品。笛福描述说:“毛纺业的纺纱工作主要由村庄和农舍中的贫穷人们完成。呢绒制造商老板一般都居住在大城镇里,每周由仆役带着马匹将羊毛送到纺工们的家中,同时把他们纺出并适合在当时织机上完成的毛纱带回去”。这种形式促进了农村工业的发展。正如雪尔维娅·L.恩拉普所说:“英格兰的工业,在城镇中进进出出,游动不定,随着地方商人资本组织包工制,把原料分发给村民,工业变得更加农业化。”直到工业革命前夕,这种形式仍居主要地位。
但是,仅停留在“家内制”上是不行的,因为这种形式“就它本身来说,它并没有引起旧生产方式的变革”,不但商人资本家对变革生产方式兴趣不大,就是农村工人也不大具备提高和改进生产技术的手段。不过,由于“家内制”很难包揽全部工序,为集中的手工工场的出现提供了可能性,正如克拉潘所指出的,家庭手工业者“很少能自己进行成品处理或整理这最后一道工序。这项业务都集中在城镇上,由商人进行,或者为商人而进行。第一批拥有纺织工厂的‘商人制造家’,大抵就是出身于这类匹头整理商的”。。商人资本家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经营手段的提高,以及“家内制”工人生产资料的丧失和贫困化,也为集中的手工工场的产生提供了有利条件。如l539年萨福克和埃赛克斯郡的织工抱怨说,由于呢绒制造商们达成协议,以极低的价格购买织工织的呢布,致使他们昼夜苦干仍不能养家糊口,于是许多人沦为制造商的雇工。当时有些手工工场的规模很大,达千人以上。
与英国相比,中国农村手工业的组织形式的变化要慢一些。有人认为,l6世纪英国某些城市已进入工场手工业阶段,而中国直到鸦片战争前夕也未能进入工场手工业阶段。不过,明清时代商业资本与农村工业己建立起密切联系,是不争的事实。其时不少商人积聚起巨额资金,王稚登曾用“积金如丘山”来形容江浙丝商的富足。正是这些拥资巨万的富商大贾,支撑了江南农村工业的发展。“织妇抱冻,龟手不顾,匹夫怀饥,奔走长路。持莽莽者以入市,恐精粗之不中数。饰粉傅脂,护持风露,摩肩背以授人,腾口说而售我,思得金之如攫,媚贾师以如父。幸而入选,如脱重负”。从上述描写中,可以清楚看出手工业者对商人的依赖。在明代,已出现了商人资本向工业资本转移的个别现象,“闽人货湖丝者,往往染翠红而归织之”,可见福建丝商支配着一定数量的染、织工。到清代,商业资本向工业资本的转移不断增加,采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包买制,即商人向手工业者供给原料,收买成品,这种分散的工场手工业与英国的“家内制”相似。雍正时有人说过:“商人积丝不解织,放与农家预定值;盘盘龙凤腾向梭,九日辛勤织一匹。”苏州道光二年一个碑文上写道:“查民间各户,将经丝交织机匠工织。”这里所谓机户,就是放料收货的绸缎铺号,他们把经丝、纬丝等原料以及一些工具交给机匠织造,回收成品,机匠们“计工受值”。后来,机户、铺号发展成为“账房”,“凡贾人自置经纬,发交机户领织,谓之账房”
二是商人设立集中的手工工场。他们通过包购农户或手工业者的产品,设立工场加工制成产品。如在苏州,有棉布商人开设“字号”,向织户收购棉布,进行漂洗加工工作。苏州的踹布工场也很多,有“四百五十余处,每坊容匠各数十人不等”。此外,商人们还直接投资于采矿、冶炼、制盐、制烟、造纸、木材等部门,将商业资本转为产业资本。总的来说,这种形式发展缓慢,且主要是在需要集中一批人力进行规模经营的部门中出现,像英国那样的集中的纺织手工工场似很少见,对其性质不宜估计过高。
商业资本向工业资本的转移,或者说商业与手工业真正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是十分重要的。马克思认为,“生产物会在各种各样的社会生产有机体中表现为商品”。也就是说,生产物的商品形态在很早的时代即已出现,倘若商业资本的职能只限于流通领域(马克思称之为“商人资本的独立发展”),则不会对工业生产产生大的促进作用,尽管“商人资本的存在和发展到一定的水平,本身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历史前提”,但也应看到,“商业资本或高利贷资本,其本身都还不能构成产生工业资本的足够的条件”。商业资本向工业资本的转化,需要一些中介条件。而一旦这种转移顺利发生,就会对社会结构的转变起到巨大作用,商业的至上权带来产业的至上权,最终由原始工业化顺利发展到工业化社会。
因此,尽管中国和英国都已发展到了原始工业化阶段,原始工业化的出路却迥然有异。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商业资本向工业资本转移的数量和速度的不同当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直接原因。“工业化前经济的大部分储蓄潜力都进入了非生产性的资本投资。对于成长中的工业经济来说,经济变革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资本从非生产性向生产性用途的转移”。英国顺利实现了这种转移,商人资本成为工业资本的重要部分,“利润的再投资一直到十九世纪末期都是绝大多数英国投资的资金来源,这些投资叉反馈到那些创造利润的工业部门”。技术革新是提高利润的最有效的手段,因而“生意兴隆的商人抱着极大的兴趣赞助制造业的技术革新”。工业,特别是那些实行技术革新、使生产成本不断下降的工业部门和企业,能源源不断地得到资金支持,必然会使经济发展后劲十足,充满生机。反观中国。商业利润除一部分作为追加商业资本用于扩大流通规模外,大部分从流通流域游离出来,但游离出来的利润只有极小一部分进入手工业等生产性领域,绝大部分进入非生产性领域,而农村工业的从业者由于利润微薄,负担沉重,也很难积累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这极大地限制了中国农村工业的发展,使其缺乏向工厂工业化阶段迈进的基础和动力。
中国与英国农村工业发展进程在速度、规模和程度上的不同还决定了两国农业与农村社会变化的差异,正如黄宗智所说,以英国为典型代表的“西方的小农分化过程,归结于农村经济的全面转化,中国则是在小农经济范围内的进展,它所导致的不是资本主义工业经济,而是一个分化了的小农经济”。从英国的情况来看,从l4世纪后期开始,随着大多数农民由“维兰(Vllain)”身份变为“公簿持有农(Copy-holder)”,有些人在耕种份地、交纳货币地租外,还承租封建领主的自营地,开始从事带有资本主义经营性质的农业,其中部分人因此上升为“约曼(Yeoman)”,即自由的自耕农,又称大农。但是,租地自由农的发展进程十分缓慢,既不是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主要道路,更不是农村资本主义成长的主要途径。直到l8世纪左右发生农业革命之前,英国的农业生产率仍然很低,成为英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可以说,农村社会经济结构仅仅依靠农业自身的发展是很难突破的,由于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的限制,在除去农业之外缺乏其他就业机会、或其他就业机会远远不足的状况下,农业陷入“过密化”恐怕是不可避免的。幸运的是,英国农村工业,特别是毛纺织工业的充分发展及其向资本主义手工工场的转化,解决了农业中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极大地增强了农业自身消化其剩余劳动力的能力,为农场规模扩大、劳动生产率提高创造了机会,并大大促进了农业与市场结合的程度。尤为重要的是,大量资金流入农村,为土地的集中和农业资本主义改造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而工商业者是这些资金的主要提供者。没有上述前提,英国农业革命是不可能发生的。中国正是由于缺乏上述前提,农业经济才长期在“过密型增长”的轨道上滑行。
三、制度;资本流向的决定性因素
在做了上述分析之后,接下来的问题必然就是:中国原始工业化时期的商业资本为什么不像英国那样以较快的速度、较大的规模流向农村工业呢?换句话说,为什么英国的商业资本随着经济发展“已经不再是仅仅攫取生产的余额,而且是逐渐地侵蚀生产本身,使整个生产部分依附于它”。而中国的商业资本的绝大部分却不去“侵蚀生产本身”而长期处于“攫取生产的余额”状态或耗散于非生产性用途领域呢?
罗列起来,应有多种因素,但最为重要的,当是制度因素。菲利斯·迪恩在分析英国的工业革命时谈到:“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两种情况。一方面,对于大规模资本的需求变得十分普遍和紧急,这种需求超出了个人以及私人关系能够提供的动力。另一方面,收入的增加意味着经济结余不断地被一些人创造出来,这些人要么不希望成为活跃的投资者,要么就是已经在他们自己经营的范围里达到资本积累的极限。如果要在这些情况下提高国家投资率,就必须为不愿意自己置办固定资本,而又有储蓄结余的人找到某种疏通渠道,把资金输送给急于购置新固定资产、而又没有能力集资的投资者手中。这就是制度上的问题。”英国逐步找到了这种疏通渠道,股份公司就是最简捷的办法,而中国却迟迟未能出现合适的疏通渠道。
这就涉及到市场结构问题。一谈到市场,我们就会想到传导信息、配置资源、通过促进技术进步降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量等功能。但这些功能的顺利实现,必须有一个合理的市场结构作前提。市场结构包括两大要点:一是明确而独立的所有权,这是市场机制最基本的支撑点;二是完备的商业法规,它使所有权避免成为“法学上的幻想”。概括言之,“兴盛的市场经济最需要的是那些能够保障个人权利(这种权利可以保证个人及其所建企业能够最大限度地通过有效的生产性活动以及互利的交易而获利)的制度”,也就是说,市场机制有赖于明确而独立的所有权及切实保护所有权的具体而完备的商业法规的支持。
199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高斯指出:“如果我们从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转向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那么,立刻变得清楚的是,在这个新天地里,法律制度至关重要。……个人拥有的包括义务和特权在内的权利将在很大程度上由法律决定。结果,法律制度就对经济体系的运转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某些方面可以说起着控制作用。”高斯的卓越构想为其后研究经济史的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学者们所证明,1993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思就是其中著名的一位,他通过对欧洲经济发展史的研究,论证了“资本市场需要保护产权,在政治统治者能够任意没收资产或急剧改变其价值的地方,资本市场是发展不起来的”。而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是由原始工业化向工厂工业化过渡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确立明确而独立的所有权并围绕所有权建立一整套经济行为规范,在西方有着久远的历史,最迟在罗马法中就已经很完备了,如“罗马法文献包含有适用于达成各种类型契约的一整套高度复杂的规则,这些契约包括金钱借贷、财物借贷、抵押、买卖、租赁、合伙和委托”等。罗马帝国衰亡以后,商业贸易大为萎缩,但罗马法的基本信念和模式却没有枯死,其中的许多规则一直存留下来,从11世纪后期开始,作为社会整体变革的一部分,商业迅速发展,为了满足新的职业商人阶级的需要,在西欧逐渐形成了一种新的商法体系。这种新的商法体系以当时新的法学为架构,从新发现的《民法大全》的有关内容中吸收了丰富营养,对以往的商业习惯进行了重大改造。无可置疑,“商人阶级的出现是新商法发展的一个必要前提”,“商法最初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虽然不是全部是由商人自身完成的;他们组织国际集市和国际市场,组建商事法院,并在雨后春笋般出现于整个西欧的新的城市社区中建立商业事务所”。众所周知,西方法律有所谓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之别,其实两者之间并无实质差异。“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基本区别是从法律传统方面来解释的;那就是,差异是法律史的结果,而非由社会的、经济的、或政治的历史造成的”。英国是典型的普通法国家,“由意大利带回去的罗马法曾遇到大学领域以外的抵制”,但商法的传统并没有受到法学界限的限制,也被英格兰所接受,因而,商法是“国际的、跨越政治界限而被普遍接受的商业规范”。1473年,英格兰大法官宣布,“这里的自然法即一些人所称的商法,它是世界通用的法律”。布莱克斯通在18世纪中叶写道:“商业事务由商人自己称为商法或Lex Mercatoria的法律加以调整。所有的国家在商法上是一致的,并且都关注它。商法还特别被认为是英格兰法的一部分。它根据各种普遍法则决定商人的案件,这些规则应用在与国内贸易相关的所有商业问题上,如:提款、承兑和汇票支付。”商业法对商人的人身、财产和商业活动的保护是切实有效的,不仅本国商人会得到保护,外国商人也不例外。如英国1275年《威斯敏斯特法》规定:“在任何城市、自治镇、集市或市场,如果一个处于本王国范围内的外国人不是某项债务的债务人或保证人,那么就不得因此项债务而扣押该外国人的财产。”为了使案件的审理公正、合理,符合商人的利益,商事法院普遍采用参与裁判制,即由市场或集市的商人们从他们的成员中选出法官。
明确而独立的所有权,特别是对所有权切实有效的保护,保证了英国经济的顺利发展,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这正是英国率先实现工业革命的主要原因。诺思在解释17世纪英国经济的发展时指出,“工业的增益如同农业的增益一样,归因于在要素和产品市场建立了比较有效的所有权”。“到1700年英国的制度框架为经济增长提供了一个适宜的环境。……它发展了一套包含在习惯法中的有效的所有权。除排除了在要素和产品市场上资源配置的障碍外,英国已开始用专利法来保护知识的私有权了。现在舞台已为产业革命布置就绪”。
现代中国的法律也有刑法和民法之分,这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概念。如果把近代以前中国与西方的法律作一对比,其最明显的差异大约就是西方民法十分发达,而中国则是民法消融于刑法之中;西方是将法律看作权利的保障,而中国没有产生权利观念,将法律的意义限定在治理工具上。梁治平指出:“我们的司法制度原本不像英国普通法那般复杂,没有那么多政治的和民事的功能,也没有那么严密的组织和发达的技术手段,因为,我们的法律基本上只是礼的耐庸,既不是用来维护人的权利也不能用以度量自由,更不是为处理复杂的商业关系而设计的,它的重点是在对农民的治理,其中的核心问题,则是社会秩序的安定。”
当然,我们说中国古代法中缺乏权利观念,并不是说中国就没有所有权意识。中国很早就产生了成文法,其后不断发展、完善,篇幅越来越浩繁,尽管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的内容与西方法律相比显得十分简陋,但毕竟也包含着许多保护私人财产权的条款。问题是,中国的法律规定并没有真正地、严格地得到贯彻执行,私人财产权在强大的政治特权面前很难像法典所宣称的那样得到保护。其一,商人经常遭到政治权力持有者的掠夺。英国的国王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或解决财政危机只能向商人借贷或出售特许状,而中国的皇帝却可以肆无忌怛地公开掠夺。明神宗的开矿榷税就是典型的一例,他广派税使,遍布于重要城镇、关隘和水陆要道,“征榷之使,急于星火,搜括之令,密如牛毛”,给工商业造成沉重打击。据万历三十年户部奏报:“在河西务关,则称税使征敛,以致商少。如先年布店计一百六十余名,今止三十余家矣。在临清关,则称往年伙商三十八人,皆为沿途税使抽罚折本,独存二人矣”。“在淮安关,则称河南一带货物,多为仪真、徐州税监差人挽提,商畏缩不来矣。其他各关告苦告急之人,无日不至”。各级官府对商人的压榨勒索更是普遍存在,苏州留存下来的工商业碑刻中就有许多此类资料,如康熙三十三年《常熟县染户具控二弊碑》记载官府借布给染业作坊造成的危害说:“本县则每逢公事,有天幔围幔、缠柱牌坊、扯轿名色,佥票借用,几百几十。不能如数,讲炙不休。官票虽云用过即还,而一经用过,或工房典绝,或短少破碎,有赔垫、守候、废业之苦。”
其二,在法律诉讼中,商人利益不易得到保护。由于专制皇权和官僚集团构成的力量十分强大,中国发展不出西方那样的市民社会,商人无法作为独立的力量登上历史舞台,更不可能作为陪审员参与到诉讼过程中去,当其利益受到侵害时,只能听凭官府颇为任意的处断,而在官府眼里,大凡商人都是奸商,恃钱骄纵,因而案件得到公正审理是很难的。《樊山政书》中记载了一个案件,可资说明。职官施丞开“信与泰”钱铺,借新泰厚汇号银3000两,后拒不清还。此案上呈长安县,该县以“施丞是职官,尔是富商,钱债细故,何必传案过堂,致伤体面”为由,久不批答。此案久告不下,复呈于州府衙门,审理此案的樊增祥批曰:“长安县受尔讥骂,大度包容,置之不理,尔遂愈控愈刁,胆敢以詈骂官长之词,抄呈本司阅看,实属糊涂胆妄,与廒狗无异。尔自谓索债无偿,尔之理直,抑知目无官长,我之法严乎?若商人赁恃钱神即可如此骄纵,体制安在,法纪何存?……本司先还尔之银,后正尔之罪,尔必是无父母,无师长,未经教训之人,任尔妄为,必致殃及尔身,连尔资东身家俱败。本司俟尔领银后,将尔两臂痛笞百板,枷号盐店街三个月,然后释放,以为刁商仗恃银钱,詈骂官长者戒。”借债还钱,本属天经地义,而该案中商人为了讨回自己借出去的钱,竟受到如此严重的惩罚,恐怕以后遇上这类事再也不敢提起诉讼了;事实上,该商人还是幸运的,他毕竟要回了钱,在这种民告官的案件中,商人讨回债款的机会是不多的。如果再考虑到案件审理过程总是很长、官府在审案过程中大多百般勒索,许多商人即使遇到纠纷也不告官实在是合理的选择。中国老百姓不愿涉讼固然是受到“无讼”这一儒家理想的影响,而诉讼不能保护权利恐怕是更为现实的原因。
“为了适应变化了的环境而发生经济结构向着更高水平的效率和生产率转变,这并不是市场力量的结果。相反,这是支配着制度的变化及实验的法律和政策结构作用的结果”。近代以前中国官僚政治结构的强大、商人力量的薄弱以及对所有权保护的软弱无力,使其经济陷入广泛的“寻租活动”之中。我们知道,人都是追求经济利益的,但从社会效益的角度看,人类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生产性的增进社会福利的活动,另一类是非生产性的、有损于社会福利的活动。后一类活动就是寻租活动,它所追求的不是创造社会利益,而是既得社会利益,运用手中的权力和行政法律的手段维护既得经济利益或是对既得经济利益进行再分配这种非生产性活动是极为常见而且影响巨大的寻租活动之一。由于中国是个身份社会,士大夫在社会阶层中处于高层位置,对社会拥有很大支配权,因此做官成为最有利可图的职业,社会精英和优秀人材的注意力都被吸引到这条道路上而无暇旁及,这自然无助于生产力的进步。作为商人来说,当他的经营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面临的主要矛盾不是寻求更为有利的投资机会,而是如何在对商人充满敌意的环境中保护自己的财产。他只能采取这样的途径:不惜重资与官府拉拢关系,以求得官府保护;通过让子弟读书入仕或为自己及子弟捐纳官职成为官僚阶层的一员。这样,都会使商人对实业缺乏兴趣,使大量资金流入到非生产性领域之中。商人对土地的热衷也不是因为土地的收益率高于工商业的收益率,而是在中国这样一个重农的国家中,对土地所有权的保护远过于对工商业利益的保护。“由少数人设计的用以最大化控制和寻租活动的政体,不可能为个人提供因要努力解决他们自己的经济问题及因要更大地提高效率和增长所带来的个人机会而进行制度实验的尝试。简言之,宪法秩序可能大大阻止了制度创新”。这就是中国经济未能像英国那样由原始工业化顺利过渡到工厂工业化的一个原因:对所有权保护的无效,或者说对工商业者利益保护的无效,导致了大量商业资本向非生产领域转移,同时也对与工商业发展相适应的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产生了强大的抑制作用。
四、简短的总结
近代以前,中国和英国都达到了原始工业化阶段,以纺织业为龙头的农村工业快速发展,从业人口不断增加,产品不是为了自身和本地的消费,而是为了供应区间市场和国际市场的需求。农村工业的发展刺激了商品性农业的发展,促进了一批工商业市镇的出现。而且,此时农村工业与商业资本发生了密切联系,家庭织工的工作和生活受商业资本的影响很大,有些商人已成为生产的组织者,而织工成了为他们做件工的工人,集中的手工工场也开始出现。
但是,中国与英国在原始工业化时期经济发展的广泛相似性却并未带来相似的结果。英国顺利地由原始工业化过渡到工厂工业化,完成了对世界历史产生巨大影响的工业革命,在工业大发展的促进下,农业革命也得以实现。而中国尽管在长时期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并不比英国落后,但工业的发展却步履维艰,长期徘徊于原始工业化阶段,无法实现进一步的突破,国民经济达不到“起飞”阶段,农业也长期在“过密型增长”的道路上滑行,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在技术上都未能像英国那样发生一场重大革命。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分析起来应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极为重要的一点,是中国与英国的商业资本(扩展开来说,也应包括农业剩余)向工业资本的转移,在规模、速度方面都极不相同。中国的商业资本除一部分作为追加资本用于扩大流通规模外,绝大部分流入非生产性领域。而英国的商业资本却不断探索、拓展着流向工业资本的渠道,为工业发展源源不断地注入所需资金,使其充满活力。而且,越是为提高利润而进行技术革新的部门,越容易得到资金支持。
当然,出现这种情况并不是由于中国商人在追逐利润上比英国商人有所节制,而是制度因素使然。市场经济需要能够保障个人权利的制度。正是在这一点上,中国与英国显示了巨大差异。英国逐步确立了明确而独立的所有权并切实加以保护,而传统中国法律却不过是治理人民的工具,并不重视个人权利,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更是脆弱无效。这样,在英国经挤步人现代舞台的时候,中国经济却陷入广泛的“寻租活动”之中而不能自拔。
厉以宁指出:“一个民族,虽然在某个发展阶段具备了生产要素条件,但如果不具备意识形态、伦理道德观念的条件,即缺乏产生工业革命或技术进步的社会环境和精神动力,那么工业革命仍然难以发生。”他还援引格辛克隆的观点说:“传统社会结构对于现代化制动作用主要反映于生产要素供给的约束上。”斯论信然,故引以为本文的结语。
(资料来源:作者提供,本文原为提交1995年在昆明召开的第九届全国史学理论研讨会的论文,后节取部分内容发表于《新视野》199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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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森:《英国工业的成长》(A.E.Newson, The Growth of British Industry),纽约l978年版,第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