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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制度的重要特征及其起源标志探究

王丽君

    中国封建社会创立的科举制度是一种国家分科逐级招考、士人自由报考,并以考试结果为去留依据的人才选拔制度。它延续上千年,对封建社会曾产生过重大影响,千秋功罪众说纷坛。有关它的起源或创立也成为近年来人们争论的问题。 

    古代选士制度包括选举和科举两个历史阶段。长期以来,国内教育史学界大多认为科举制度始于隋代。这种观点最早见于郭秉文著的《中国教育制度沿革史》(商务印书馆1922年版)、陈东原著的《中国教育史》(商务印书馆1926年版)、陈青之的《中国教育史》(北京和济印刷局1926年版)。建国后又见于毛礼锐主编的《中国古代教育史》(人民教育出版社1979年版)、顾树森的《中国历代教育制度》(江苏教育出版社1981年版)。《辞海》、《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卷》(1985年版)、《教育大辞典》(1991年版)等辞书以及80年代出版的教育史著作、教材也多持这一观点。隋代创立科举制度成为统说。90年代起,随着传统文化教育及其科举制度研究的进一步深化,教育理论界开始对传统的科举起源观提出质疑。1990年金铮在《科举制度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中大胆认为:“科举不始于隋,隋君臣嫉贤妒能”。最早提出了唐代起源观。刘虹在《中国选士制度史》(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也赞同这一观点。 

    综合有关科举起源观,约有6种说法,即汉、南北朝、隋开皇、隋大业、唐、宋。导致起源时间的差异,主要是人们所持标准和对科举制度的特征认识不一致。科举制度的本质特征是这一制度区别于以往选举制度(察举制与九品中正制)的根本因素,它应作为该制度创立的主要标志。 

             

 

 

    从内容到形式考察,科举制度的重要特征是:分科取士、考试为主和定期举行、自由报考、文衡与择优录用。 

    1.分科取士 

    科举即分科举人之义。封建王朝设立一定科目来公开招考人才。考试科目繁多,有常设科目和特设科目。常科为定期举行的考试科目,其中以明经、进士科为主并为后代承袭。特设科目为制科,为天子特诏临时举行。一般以常科作为科举制的代表。 

    分科取士最早渊于西汉。西汉时已有分科察举的办法。汉代选举的主要科目有贤良方正、孝廉、秀才、明经、明法等。科举考试的科目设置对于汉代察举多有承袭。因此,以隋文帝开皇十八年(公元598年)设置“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或隋炀帝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十科举人”作为科举制度的起源失之全面。因为分科取士是科举制度的重要特征但非本质特征,不能以此作为它产生的唯一标志。 

    2.考试为主、定期举行 

    科举制度的核心是考试。科举制与选举制(察举制和九品中正制)的重要区别在于:前者是以考试为主,后者以察举(推荐)为主。正如清末学者张之洞所言:“取士之法,自汉至隋为一类,自唐至明为一类。汉魏至隋,选举为主,而亦间用考试,如董、晁、郗、杜之对策是也;唐宋至明,考试为主,而亦参用选举。”(注:《张文襄公奏稿》卷三十二,《筹议变通政治人才为选折》。) 

    据载,两汉孝廉、秀才科创立之初,不考试,各级官吏观察举荐读书人,然后由中央命官。东汉顺帝阳嘉元年(公元132年),“左雄改制”辅之考试,以考试来甄别岁举孝廉的高下,以克服举荐之弊。魏晋南北朝时,推行九品中正制,以出身门第为推荐人选的主要依据,并按品授官。为纠正其中之弊,南北朝时曾有“凡州秀才、郡孝廉,至皆策试,天子或亲临之”(注:《通典·选举二》。)的规定。但考试只定高下,不存在黜落。孝秀策试制度使选士制度向以考试为中心的科举制度演变,迎来了科举问世的前夜。 

    3.自由报考 

    即“怀牒自应”。这是科举制度区别于前代选举制度的本质特征。它是科举制度自由竞争、机会均等精神的体现。读书人不论出身、地位和财产,自行报名申请考试,不必由官吏举荐。 

    两汉察举制,读书人被动地等待官吏举荐入选,除出身太学的诸生和现任吏员的文吏外,一般没有门路的布衣平民,几乎没有察举的可能。许多士人为能取得举荐做官,“拜门奔竞,货赂嘱托。”沿至南北朝,秀才与孝廉也要先获举荐,才有资格参加考试。由于士族中正官操纵选士大权,荐举惟重家世门第,这无疑是下层广大寒士入仕的严重障碍,造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世胄蹑高位,英俊沉下僚”的局面。科举制度规定普通读书人可以自愿报名参加考试,超越了世族门阀阶层,体现了自由竞争、机会均等的精神。 

    4.文衡与择优录用 

    科举制度以一种严格、规范的文化知识(主要是经学知识)作为公开招考、甄选人才的客观标准,突出了知识才学的重要性。政府不问士人的出身门第,“一切以程文为去留”,以考试优劣和才能高低定资格,录用考试的优胜者。它不同于汉代察举制重德行、名声,也不同于九品中正制重门第出身。 

    早在南朝齐时曾有记载,虽以上品举荐的士人,考试成绩不理想者,不予授官,但当时仅是偶一为之。整个选举时代,以推荐为主,考试成绩仅是参考,且为等额选举,考试只定高下,不做黜落。在推荐过程中,由于权贵操纵,举人名不副实,流弊百出,时谚云:“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科举考试为差额考试,“一切以程文为去留”,政府通过逐级考试来甄选人才,优中选优。反映了科举考试的激烈的竞争性和择优录用的精神。 

             

 

 

    关于科举制度的起源标志,有几种观点值得商榷。 

    有人以隋代分科取士为科举制度起源的标志。隋代结束了魏晋南北朝的分裂,重建大一统的封建王朝,对选士制度进行改革。罢“中正”,改设“州郡”负责举荐人才,不再给士人划分品级,同时强化考试因素。这为科举制度的产生扫清了障碍,做了必要的铺垫。隋文帝开皇十八年(598年)“诏京官五品以上,总管、刺吏,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注:《隋书·高祖纪下》。),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年)诏文武有职事者,以孝悌有闻、德行敦厚、节义可称、操履清洁、强毅正直、执宪不挠、学业优敏、文才秀美、才堪将略、膂力骁壮,十科举人(注:《隋书·炀帝纪下》。)。说明隋代开始由纵向分品向横向分科取人转轨。前文中已说明,分科取士是科举与选举共有的特征,不难仅以分科举人作为科举制度的起源标志,并且二科举人、十科举人由皇帝临时下诏举行,并无定期举行的制度规定,更不具备自由报考的本质特征。 

    有的著作以隋炀帝大业二年(606年)设置“进士科”作为该制度起源的标志。这一观点也值得商榷。因为正史《炀帝本纪》、《资治通鉴》等中俱不载此说。隋代“二科举人”、“十科举人”中无进士科的记载。隋始置进士科之说只有通鉴纲目中有此一目,并且推论此说出于《旧唐书·杨绾传》。《旧唐书》成书于945年,杨绾为代宗礼部侍郎,他于宝应二年(763年)曾上书列举贡举之弊,中有“近炀帝始置进士之科,当时犹试策而已”,但是对隋代进士科如何设置、具体内容和方法并无说明。据考察,“进士”一词最早见于《礼记·王制》,周代即有进士之名。《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卷》记载:周代乡里选士由各乡里逐级选拔秀士、选士、俊士、造士、进士,最后由司马把进士之贤者推荐给天子,任官授爵。进士此时为进贡王室可授爵的优秀士人的称号。《三国志·吴书·孙坚传》中记载,汉魏间人亦将贡于朝廷的孝廉比作进士,进士科源于汉(注:刘虹著《中国选士制度史》,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28页。)。即使隋代确有相当于进士的科目,也难充分说明这已经是科举制度。因此,隋设进士科不能作为科举制度产生的标志,只“可谓是疏通由察举制向科举制过渡的运河”(注:刘虹著《中国选士制度史》,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26页。)。正如一学者所云,隋代虽然分科举人,重视策试,“然与前代孝秀之选相差甚微”,“可见历史是渐渐演变的,不过唐代以后,科举的变化就与从前乡举里选迥不相同了。”(注:陈东原著《中国教育史》,商务印书馆1926年版。) 

    也有人认为科举制度起源于汉,以察举制中的贤良方正科为标志。贤良方正是汉代统治者因急需“非常之才”而下诏临时举行,由天子亲自策问,依高下授之官职。史料曾记载,汉武帝举贤良,公孙弘、董仲舒都以策试高第举任高职。但是,贤良方正科是临时举行,属于特科,且需要推荐,诸侯王、九卿、丞相、御史、二千石及主郡吏等才有选举的资格。因此,也不能以此作为科举制度建立的标志,可视为后代科举考试的“端绪”。(注:参见毛礼锐主编《中国教育史简编》,教育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93页。) 

             

 

 

    历史考察充分说明,唐代不仅具备科举制度创立的社会历史条件,选士制度也已具备了分科取士、考试为主与定期举行、自由报考、文衡与择优录用的重要特征,科举制度起源于唐代。 

    自东汉后,中国社会处于豪强割据的分裂之中,随着隋唐社会的统一,改革选士制度,确立新的选官制,就成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改革,它对于巩固封建王朝的集权政治有着重要作用;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庶族地主的地位逐渐上升,要求参政的愿望强烈,要求改变重视门第出身的“九品中正制”;此外,随着国家政治制度的建立和机构的不断扩大,急需选拔人才来充实官僚队伍。因此,唐朝立国之后,立即将人才选拔作为国家重要的政事。 

    唐高祖武德四年(621年)下诏:“诸州学士及早有明经、秀才、俊士、进士明于理体,为乡里所称者,委本县考试,州长重覆,取其合格者每年十月随物入贡。”(注:《唐摭言》卷一《统序科第》。)此诏强调了考试因素与择优录用原则,明确了定期赴朝应试的制度。次年(622年),唐高祖又下诏:广大寒士,“苛有才艺,所贵适时,洁己登期,无嫌自进。宣令京官以来及诸州总管、刺史各举一人,其有志行可录,才用未审,亦听自举。”(注:《唐大诏令集》卷一○二。)此诏确立了士人“自进”“自举”的自由报考制度。《新唐书·选举志》进一步说明:“每年仲冬,州、县,监举其成者,送之尚书省。而举选不由馆学者,谓之乡贡,皆怀牒自列于州县。”由此可见,唐代起规定普通读书人,可以自愿报名参加考试,第一次从制度上超越了世族门阀阶层,中唐后进一步发展科举,庶族士人势力迅速发展起来,至北宋后的封建社会,世族门阀基本消失,科举出身的官僚士大夫成为代表整个地主阶级的统治集团,而掌握取士大权的皇权力量也达到了高峰,这也正是科举制度长达千余年的重要原因之一。 

    唐代科举考试在手续、科目、内容和方法上有一套明确的规定。唐代科举的应试者可分为生徒和乡贡。生徒即官学的学生,修业期满可应举参加考试;乡贡即地方士人自学或在私塾学习的,向本县、州投牒应试,合格者可“进贡”到京师应试。乡贡每年十月解赴朝廷。乡贡在唐代科举中占绝对势。无论生徒或乡贡,送尚书省报到后,送考功员外郎考试,自开元二十四年(736年)起移试于礼部。省试及第后再参加吏部铨试,合格者方可授官。可见,唐代科举为差额考试,以考试成绩作为录用标准,政府通过设立逐级考试来甄选人才,优中选优。在唐代乡试、省试两级考试的基础上,宋代设置了乡试、省试和殿试三级考试,发展到清代设立四级考试,反映出科举考试的严格性,激烈的竞争性和择优录用的精神。 

    唐代科举科目繁多,《新唐书·选举志》记载:“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进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开元礼、有道举、有童子”,“皆岁举而常选。”其中以明经和进士两科为主。此外,还有制科。武则天时曾亲行殿试,并增加武举。唐代各科的考试内容和方法有明确的规定。各科考试内容虽各有特点,但差别不大,主要选拔通经治世的儒士。考试的方法主要有帖经、墨义、口试、策问、诗赋。明经科的考试最初为帖经与墨义,到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年),又规定加试时务策三道,以后明经科就定型为帖经、墨义、时务策(策问)三场考试制。唐科举中以明经取士最多,每年约百名左右,但最荣耀的当属进士科。唐初进士科考试为时务策五条,高宗调露二年(680年),考功员外郎刘思立指责“进士唯诵旧策,皆亡实才”(注:《文献通考·选举二》。),奏请进士科加试帖经和杂文,形成了杂文、帖经、策问三场考试制。至玄宗开元年间,杂文二首明确定为诗、赋各一首,侧重以诗赋取士。进士出身荣耀显贵,据统计唐代有宰相368人,出身于进士者143人。(注:参见周道济《汉唐宰相制度》,台北大化书局1978年版第623页。) 

    唐代科举度还初步建立一套防弊措施,如高宗上元二年(675年)“别头”试的回避度,防止考官任人唯亲。武则天当政之初,“以吏部选人多不实,乃令试日自糊其名,暗考以定等第,”(注:刘鍊《隋唐嘉话》下,中华书局1979年版,转引自《中国选士度史》第203页。)后停罢。这些都为宋代别头试、糊名弥封的定做出有益的尝试。此外,唐代考试期间实行锁院,“关试之日,皆严设兵卫,荐棘围之。搜索衣服,讥诃出入,以防假滥焉。”(注:《册府元龟,贡举部》。)这些防止考试舞弊的措施,有利于发挥科举度的平等、公正和择优录用的精神。 

    综上,经过长期孕育,科举制终于从察举制中脱胎而成。唐代科举制度的创立,使中国古代选士制度从此进入了科举的时代。 

    

 

(资料来源:《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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