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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心郎与清初政治
作者:沈一民 责编: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6-29  点击量: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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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心郎是清初特有的官制,分设于六部、都察院、理藩院、宗人府等9个部院衙门之中。其活动主要集中于太宗、世祖两朝,康熙初年被裁撤。关于清初启心郎之设置,清三通、《大清会典事例》等政书皆语焉不详,而后人的论述又存在不少的缺漏和错误。如《池北偶谈》对宗人府的启心郎做了如下记载:“又设启心郎二员,以乌金超哈为之,后裁。即古之宗正也。”[1] 卷三,p61~62而《清朝通典》则记为:“初制有觉罗启心郎二员,汉启心郎二员,与丞均为正官,康熙十二年裁。”[2] 卷二三,p2159王士祯于康熙十七年1678入值南书房,其《池北偶谈》、《香祖笔记》等以熟谙典章制度而闻名,这里所记虽无错误,但有遗漏。至嘉庆年间,昭梿认为:“国初,满大臣不解汉语,故每部置启心郎一员,以通晓国语之汉员为之,职正三品。每遇议事,座其中参预之。”[3] 卷二,p43昭梿的《啸亭杂录》以其内容的可靠性著称于世,但这里的记载已出现错误,这说明清中期以后,启心郎已经不被时人所了解。学术界对启心郎的研究也相当薄弱。只有王冬芳《清初“启心郎”官制初探》《民族研究》1988年第4期进行过专题研究。张晋藩、郭成康《清入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一书以及姚念慈《清入关前六部的特点及权力变化》《庆祝王钟翰先生八十寿辰学术论文集》,辽宁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在谈及六部设置时也有所论述。而随着新史料的发现,这些论述略显单薄,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一 启心郎的设置及满汉差异

    天聪五年1631七月,皇太极在设立六部的同时设置了六部满洲、汉启心郎,这在《清太宗实录》卷九中有明确的记载。然而,随着《天聪五年八旗值月档》① 的出版,原本被认为是无疑义的记载出现了新的问题。       《清太宗实录》 《天聪五年八旗值月天聪五年七月档》天聪五年七月

   满洲  索尼      索尼 囊吉图

吏部 汉           白应频 吴景陶

   满洲  布丹      布丹 巴都礼

户部 汉           晋珠 朱虎珠

   满洲  祁充格     祁充格 敦拜

礼部 汉           齐国如 吴延祖

   满洲  穆成格     穆成格 布楞

兵部 汉           丁万尚 赵福星

   满洲  额尔格图    额尔格图 伯顿

刑部 汉           王廷暄 辛兆吉

   满洲  苗硕浑     苗硕浑 查布海

工部 汉   罗绣锦 马鸣佩 罗绣锦 马鸣佩

    此表根据《清太宗实录》卷九第124页、《天聪五年八旗值月档二》第15页载于《历史档案》2001年第1期的相关内容制作。

    比较两种文献所开列的启心郎名单,我们发现:根据原始文献《天聪五年八旗值月档》的记载,在启心郎设置之初,六部各设置了2名满洲启心郎和2名汉启心郎。但在《清太宗实录》中却变成了每部只有1名满洲启心郎,而汉启心郎仅工部有2名。以至于学界一直认为汉启心郎的普遍设立是在崇德三年。至于《清太宗实录》为何要做这样的修改,由于相关史料的缺乏,原因不得而知。但考察其成员之身份,凡是《清太宗实录》记载的,在后世都有一定的影响;而没有记载的,多于后世默默无闻。如索尼,成为康熙初年的四辅政大臣之一;祁充格,在多尔衮摄政时期任大学士。最能够反映问题的就是《清太宗实录》所记载的2名汉启心郎罗绣锦和马鸣佩。罗绣锦先后出任河南巡抚、四川总督,马鸣佩先后出任仓场总督、宣大总督、江南江西总督。也许正是因为这些人位高权重才被《清太宗实录》记载。

    其他部院启心郎设置的时间较之六部启心郎要晚得多。崇德三年1638七月皇太极更定八衙门官制时,理藩院也添设了启心郎1员,由满洲敦多惠出任。理藩院的汉启心郎则一直没有设置。都察院的满洲启心郎设置于崇德七年1642。崇德七年十月“前都察院无启心郎……奉上命以弘文院笔帖式镶红旗下浑达为都察院启心郎”[4] p90。该院汉启心郎的设置时间则更晚,顺治四年1647十月,“都察院原无汉启心郎,现以镶黄马光辉牛录下马思约、正蓝江川牛录下江国柱为汉启心郎”[5] p120。至于宗人府启心郎的设置时间没有明确记载,宗人府设立于顺治九年1652,其启心郎的设置大致也应在同一时间。到了顺治十五年1658七月,顺治帝改定官制,“至各衙门满汉启心郎,原因诸王贝勒管理部院事务而设,今宗人府启心郎仍照旧,其余部院满汉启心郎俱着裁去,照原品另用”[6] 卷一一,p925。这种情况也未能延续太久,宗人府启心郎于“康熙十二年1673裁”[2] 卷二三,p2159。

    除在各衙门中设置启心郎外,固山额真身边也有启心郎的身影。崇德四年1639九月,正红旗固山额真杜雷数罪并罚被革职,罢固山额真任。“及固山额真之启心郎钮尼雅哈应各鞭一百,贯耳,追所俘获”[7] p160。钮尼雅哈应该是专为满洲固山额真设置的启心郎。此外,崇德四年,固山额真马光远庇护季世昌,私自免除其应得之罪,“启心郎张云汉以其言告于刑部”[8] 卷七,p625,刑部遵旨议处马光远的罪过。这里并未提及张云汉隶属何部,与《清太宗实录》对其他启心郎的记载方式不符,由此可推断:张云汉应该是专为汉军固山额真设置的启心郎。

    虽然满洲和汉军同为启心郎,但是他们在地位上并不平等。崇德三年八月,议定王贝勒大臣的顶带坐褥。规定“圣上之头等侍卫、固山额附、奉国章京、和硕亲王与多罗郡王之头等侍卫各六名、甲喇章京、补放噶布什贤超哈旗之章京、内三院之内阁学士、六部之满洲启心郎、理事官、都察院之理事官、戍守盛京城之副官、戍守宁古塔城、大凌河城、开城、盖州、熊耀、凤凰城之原任官员”,属于同一级别。“圣上之二等侍卫、和硕亲王之二等侍卫各四名、多罗郡王之二等侍卫各三名、多罗贝勒之头等侍卫各六名、牛录章京、补放于六部之汉人启心郎、副理事官、理藩院之副理事官、赞礼官、教官、补放于戍守盛京旗之官员、戍守外藩各城之官员、卡伦之十六名头目、迎送官”,属于同一级别。[9] p169这段记载明确地显示出满洲启心郎在官制上高于汉启心郎。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清入关之后。顺治二年闰六月,定立文武官员品级。御前头等侍卫、内三院学士、六部满洲启心郎、六部都察院理事官等为三品。御前二等侍卫,内三院侍读,都察院、理藩院满洲启心郎、副理事官、主事,六部汉启心郎、副理事官、主事等为四品。[6] 卷一八,p161~162顺治十二年七月,定官员考满加衔例。满洲启心郎与侍读学士、理事官等同为一列;汉启心郎与副理事官、内阁侍读等同为一列。[6] 卷九二,p726顺治十二年离启心郎被裁撤的时间相距不远,可以说,满洲启心郎和汉启心郎之间的地位差距是与启心郎的沿革相始终的。即使在汉启心郎内部,也有高下之分。顺治十四年十二月,“凡部院无世职之汉启心郎、副理事官考满称职,系旗下者,应升转部院理事官;系包衣牛录者,应遇各衙门不系旗下理事官缺,与旗下汉启心郎、副理事官一并酌量升转”[6] 卷一一三,p884。同为汉启心郎,出身包衣的和非包衣出身的汉启心郎之间也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

    虽然在官阶及待遇上满洲和汉启心郎之间存在差异,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他们的出身都是文人,天聪时期扈应元的条陈可以为证:“我皇上思用文臣,所以兴学校、考贤才,各处用启心郎。”[10] p89探究其出身,启心郎由文臣组成的这一事实更为明显。启心郎主要有两个来源:其一是皇太极身边的近臣。如礼部启心郎祁充格当“太宗文皇帝在藩邸时,以祁充格娴习文史,令掌书记”[11] 卷四,p221~222;马鸣佩,“年十七,以生员受知太宗文皇帝,召入文馆理事。天聪三年应为五年之误,授工部启心郎,仍供事内院”[12] 卷四,p90~91。其二是通过科举考试而取得身份的举人或秀才。如工部启心郎罗绣锦、王来用,理藩院启心郎敦多惠同为天聪八年1634首科举人。户部启心郎苏弘祖为崇德三年1638举人,刑部启心郎线缙为崇德六年1641一等秀才。

    二 启心郎与清入关前的政争

    清初官制的确立,实际上是皇太极加强皇权的重要措施。在这一过程中,来自诸贝勒的阻力始终存在,启心郎的设置就充分表明了这一点。《天聪五年八旗值月档》对启心郎的设置有如下记述:“为启迪诸贝勒、大臣,设立笔帖式,诸申各二员、汉各二员。其下办事笔帖式,视事之轻重酌设。”[13] p15这里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信息:

    第一,明确指出启心郎是从笔帖式中分离出的一部分,为了区别于其他笔帖式,以“启心郎笔帖式”称之。此种称呼是以往任何史料所未提及的。笔帖式是最基层的文职人员,他们负责记录、掌管档案以及其他基本的文字工作。可见,在最初设置时启心郎的地位并不高。而从后世所定立的品级以及所起的作用来看,启心郎都远远高于笔帖式。这表明启心郎存在着一个权力不断加强的过程。也许正因为启心郎最初的地位不高,才减少了设置的阻力。

    第二,指出启心郎的职掌是“为启迪诸贝勒、大臣”。从职责上讲,启心郎的设置与努尔哈赤时的设想有着密切的历史渊源。天命七年,努尔哈赤在对国家如何处理事务的构想中,为了“八王斥奸佞而举忠直。八王之前设诸申巴克什八人、汉巴克什八人、蒙古巴克什八人”[14] p346。天命八年二月,努尔哈赤正式把构想付诸实施,但“诸申巴克什八人、汉巴克什八人、蒙古巴克什八人”被简化为每旗设“为贝勒挂文启示者四人”[14] p411。努尔哈赤对“挂文启示者”的职责有详细的规定:“著以古时汗、贝勒居心邪恶而衰败,存心善良而兴之实例录之挂于项,勿离贝勒之身,常以展示之,使之无忘。八贝勒家所捕获之东珠及貂、猞猁以下,灰银鼠、黄鼠以上各色皮张、鸟羽,所食之果子等,凡进八家之物,皆将获主姓名、获物之数目,具文送来。由尔等为贝勒挂文之四人收之,并视其优劣核价,由八家均分之。贝勒不得干涉,任由尔等办理。贝勒若不听从此谕,不观此文,欲己所得多于他人而隐匿所获之物,或好谈他人之短者,而不准谈己之非者,即以我贝勒不阅汗所颁之书,不听训言,我谏之而不从等词,先告于尔同事之人,再上告于诸大臣,经大臣商议后则再告于七王,然后上奏于汗。凡所设挂文之人知贝勒之过恶而不言者,亦如乌勒珲孟古、阿希布论死。”[14] p412~413由此可见,“挂文启示者”以努尔哈赤的训谕为依据,作为汗的耳目对八贝勒进行监督。如果发现贝勒私藏财物,或是不能公允处事,“挂文启示者”都要上告于汗。这实际上与启心郎“启迪诸贝勒、大臣”的作用相一致。可是由于努尔哈赤对“挂文启示者”举报贝勒不法行为的程序规定得过于复杂,影响了启心郎作用的发挥,导致“挂文启示者”的空有其名。然而这却为皇太极设立启心郎提供了历史依据,使得启心郎可以在恢复努尔哈赤祖制的前提下得到诸贝勒的认同,减轻设置的压力。

    虽然启心郎作为官制得以确立下来,但是启心郎成员却处于皇权和贝勒权力斗争的漩涡之中,根本无法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职责。鲍承先等人在《考察启心郎优劣奏》中就直接批评道,“我皇上所设启心者,原为检举不法事”,“况今立启心郎一年有余,各部启心郎所讲公道有那几件,便是替朝廷干事。若一年之间,钳口不言,袖手旁观,就是不替朝廷干事。既有建言,亦当辨实心为国者与夫巧计塞责者”。[10] p39皇太极对此也深为不满,天聪六年1632八月,六部衙门建成时,皇太极召集六部启心郎,谕之曰:“朕以尔等为启心郎,尔等当顾名思义,克尽厥职。如各部诸贝勒凡有过失,尔等见之即明言以启迪其心,俾知改悔。若一时面从,及事已往,而退有后言,斯最下之人所为也。”[8] 卷一二,p170天聪七年又再次训谕:“但坐于各贝勒之后,傥有差谬则启其心”;“随事启迪,非尔等启心郎之责而谁责乎?”“至尔等既任启心郎之职,遇本部贝勒有过,言之不从,遂默而不言,可乎?”[8] 卷一六,p213~214反复强调当各部主事贝勒出现过失时,启心郎要力谏使之改悔。崇德四年1639八月,在历数兵部启心郎穆成格罪状时云,“且用尔于兵部,原为开导贝勒岳托而设”,“尔部贝勒行事僭越,尔何不开导之”。[8] 卷四八,p639再一次强调了启心郎的职责。而启心郎应该在哪些方面进行劝谏,皇太极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朕与诸贝勒或不理国政,贪货利,耽酒色,贻误机务,尔等言之。朕若不听,朕之过也。”[8] 卷一六,p213~214这些批评都说明启心郎始终处于无作为的状态。如天聪六年二月,皇太极“往诸子避痘所,未具旗伞。故礼部启心郎祁充格议罚羊”[14] p1231。皇太极对之大肆褒奖,这正从反面表明大多数启心郎并未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虽然皇太极屡次要求启心郎履行应尽的职责,但是启心郎仍以缄默不言居多。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要么是随声附和,不敢谏言“谁知启心郎不能启奏,又不敢谏诤,畏首畏尾,都缄口不言,只看人趋亦趋,人诺亦诺,更无超群出众、抗上直言者也”[10] p89。要么就是直接向皇太极告密,不敢当面指陈贝勒的过失。“遇本部贝勒有过,言之不从,遂默而不言,可乎?当再三言之,终不见从,方可奏朕,尔等见部务差谬不能整饬,并无一言启贝勒之心,何以辄来渎奏乎?”[8] 卷一六,p214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八旗旗主势力强大。虽然终其一生,皇太极一直为加强皇权而不懈地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八旗旗主仍然通过议政王大臣会议、管理部务、统兵征伐等方式左右着清朝政局。尤其是满族具有强烈的主仆观念,旗下属员不管位居何官,他始终是旗主的奴才,仍要称呼旗主为主子。最为人所熟知的例子就是雍正帝与年羹尧之间的关系。此时清朝已经入关半个多世纪,情况依然如此,清入关前的情况可想而知。如:天聪八年,“大贝勒遣和硕贝勒萨哈廉下启心郎奇充额即祁充格奏言”[5] p96。“硕托杀家中妇人以灭口,法司审拟,夺其在外牛录二户人及三牛录人。岳托乃令本部启心郎穆成格奏请于上,乞还其子女之乳母”[8] 卷三○,p388。这里的启心郎完全没有一个官员应有的尊严,成了贝勒呼来唤去的奴仆。启心郎不仅要听从贝勒的使唤,而且还要服从本旗固山额真的命令。顺治三年在审理谭泰案件中,谭泰的一项罪责就是“使伊启心郎觉和托嘱我箝口也”[6] 卷二一,p199。这样的社会地位根本无法使启心郎承担起规谏各部主事贝勒的责任。

    更有甚者,在皇帝与贝勒争斗的漩涡中,有的启心郎投入了部院主事贝勒的怀抱,成为他们的帮凶。崇德四年1639五月,礼部启心郎祁充格被黜,“鞭一百、贯耳、革职并罢启心郎任”。其缘起只不过是“不启请本部和硕豫亲王随圣驾暨诸王贝勒贝子出送远征之和硕睿亲王。乃师行时,己又不送,竟往屯中”。[8] 卷四六,p620~621祁充格所犯罪责与他所受到的惩罚是不成比例的。探究其中原因,是因为多铎对多尔衮得到皇太极的重用一直心存不满,这次多尔衮又奉命统兵出征,使得多铎表现出强烈的对抗情绪。而祁充格没有规劝,反而自己也躲了起来,这激怒了皇太极。皇太极斥责道:“乃若虽具才能而心怀离异,亦复何益;虽甚朴鲁而为国效力,与朕一心即为贤矣。”[8] 卷四六,p618同年八月,兵部启心郎穆成格由于规谏不力,而且“谄佞尔部贝勒”,也被革职解任,鞭一百、籍没家产、锁禁两个月。[8] 卷四八,p642祁充格和穆成格都是才能突出的满洲文臣,尤其是穆成格效力的兵部是六部中管理得较好的一个,时人称“今我国设立六部,用金汉两官,未有公平治事,各尽才能者。独兵部贝勒掌管兵权,井井有条”[10] p88,这其中穆成格所起的重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然而他们在皇帝和贝勒之间选择了贝勒,便注定要成为皇权集中过程中的牺牲品。

    启心郎所遭遇的困境只是清入关前官制改革的一个缩影,包括启心郎在内的官员,他们一方面是权力机构的成员,为皇太极的政体服务;另一方面在人身隶属上,又要接受贝勒的管理,是贝勒的奴仆。面对皇权和贝勒权力的斗争,他们根本无法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当皇权地位确立以后,他们也从无作为的状态中挣脱出来,开始负责各项具体的事务。

    三 启心郎职责的转变

    为了符合祖制,启心郎在设置之初并不允许参与政务:“向尝诫谕尔等,启心郎不得干预部事。”[8] 卷一六,p213然而随着皇权的加强,贝勒在处理部务中的权力逐渐削弱,启心郎参与政务的处理就成了不可避免的趋势。尤其是任启心郎的文人,精通满、汉两种语言,饱读诗书,在文臣匮乏的情况下,这种趋势进一步得到加强。

    在《清太宗实录》中,常可以看到某启心郎受本部贝勒派遣回奏出征战况,或凯旋时代表本部贝勒向皇太极请安,这证明启心郎跟随本部贝勒远征。而管理部院事务的贝勒在处理政务中出现错误时,启心郎与承政、参政以及理事官等同样要接受惩罚,这表明启心郎已经参与政务的处理。此外,各部启心郎还负责与本部相关的政务。如吏部启心郎便负责官员的选用、革退。在《盛京吏户礼兵四部文》中,常可以看到启心郎索尼参与官员的提名和任免。而崇德三年发生的陈七案更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点。“前疏劾陈七,已蒙皇上洞见,小人坏法不可用,令秘书院官宣谕,已将陈七付启心郎革退”[15] p25。崇德三年正月,发生了韩大勋贪污案。户部承政韩大勋贪污被其家人举报,经审讯得实。由于户部启心郎高士俊、朱国柱对韩大勋贪污的黄金已经查明,但是“止以他物登记于簿,而此金并未登记。坐此议众人同谋盗金,故不记档案,俱应论死”[8] 卷四○,p531。这里户部启心郎负责对财物进行登记造册。启心郎还负责管理仓库钥匙。崇德三年十二月,“以叶布硕值守衙门时盗取礼部所存纸五百张,诛之;汉人启心郎周文溢即周文叶携带钥匙,而未觉其盗,甚为疏忽,幽禁三日”[5] p398。

    清入关后,随着政务的增多,启心郎被赋予的职责更多。“顺治三年二月,遣户部启心郎介山圈占保定所属州县田地,安置八旗庄头耕屯”[16] 卷一四,p430。江南逋欠是清初国家财政的症结,顺治十五年1658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顺治帝明谕吏部:“该部遇有如无锡等州县之欠粮者,察明奏请。选择廉明谨慎满洲启心郎、理事等官,先往一县,不带多人,不预别事,专令督理拖欠钱粮……清察一处,即可为他处榜样。”[6] 卷一一七,p911在顺治帝的眼中,满洲启心郎的办事能力强于汉官。圈地和钱粮奏销都关系到满族和清朝的根本利益,而这些政策的实行都要依靠启心郎付诸施行,这说明启心郎在清初政坛的重要性。顺治十八年五月的谕旨中,又一次提到“汉启心郎练习事务”[17] 卷二,p66。此时已是四辅政大臣执政时期。于此可见,启心郎熟悉部务在清朝统治者之间已经形成共识。故清入关后,像焦安民、朱国柱、肃弘祖、章于天、周文叶、丁文盛等大量的汉启心郎被外放地方,或任布政使司参政治理一方,或兼按察使司副使分巡一方,逐步成为地方督抚,保一方平安,为清政权的稳定作出了贡献。

    启心郎除负责一些具体事务之外,至清兵入关后,启心郎还肩负起清初统治阶层内部满汉之间的翻译这一重任。由于大量明朝降官以及清初科举遴选出的汉人加入清朝统治阶层,满汉之间的语言障碍变得日益凸显。顺治二年1645六月,监察御史高去奢在其奏疏中称:“今闻凡六部奏事,须由各部启心郎翻译,此间如系忠顺者,可如实禀告,皇帝亦可熟知诸大臣之诚悃。如奏事系有关启心郎本人者,则其话音一转,巧言更改,即差万里之遥,与己无干矣。而皇帝允准诸官入内觐见之意,亦徒劳也。”[5] p73高去奢作为明朝的降官,敏锐地观察到启心郎在清初政局中所起到的作用。而从龙入关的清朝旧臣更是重视启心郎的作用。南赣巡抚刘武元在奏本中便提到“设启心郎以奏机密。夫督抚之下,不过一中军旗鼓而已,左右皆汉人。凡机密军情未必如心腹之人而可与相商酌者。即有密切奏闻,一经缮写,疏未发而传闻已遍,所关重大。臣愚以为当照各部之例,凡督抚衙门,宜设满洲启心郎一员,使缓急得以商榷。如系密奏,亦以清字具疏,庶传宣当而军务亦有裨矣”。虽然这一建议未被采纳,但是从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启心郎所肩负的不仅是高官之间的翻译,更重要的是增强了信息的保密性。[18] p763刘武元,“明游击,守大凌河。本朝天聪五年,随总兵祖大寿出降,命至盛京赡养之”[11] 卷七八,p6434。他的认识代表了八旗内部的意见。也许正是由于启心郎的职责转变,才会导致《啸亭杂录》的误记。

    由于启心郎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清朝统治者对启心郎的要求甚为严格。天聪六年,启心郎刚设立之时,皇太极便下谕:“汝等先治其身,身正而后可以言谏上;如不治其身,不勤部事,则自反尚多抱愧,何以取重于人。虽恳切言之,上必不听,人亦不信也。”[8] 卷一二,p170要求启心郎先从自身做起,而后才可以名正言顺地规劝各部主事贝勒。对于人品的高要求便成为启心郎被撤换的一条重要原因。如“礼部启心郎佟松胜心地不善,不能胜任,由范文程奏闻后罢免”[9] p214~215。而且从上文所引的韩大勋案、周文叶案的判决结果来看,启心郎所受到的惩罚是相当严厉的。其他几个案件也反映了这一趋势。崇德三年1638八月,镶红旗祝世昌上疏称:“俘获良家之妻,勿令为娼。”这引起皇太极的极大反感,穷治其罪。当得知其奏疏曾经由本旗启心郎孙应时修改后,判处孙应时斩首。[5] p346~347再以王廷选案为例。王廷选深得皇太极的赏识,崇德三年正月,“授刑部启心郎王廷选为牛录章京”,因为“尔由生员出身任为刑部启心郎,六年考满,谙通国语,勤劳称职”。[8] 卷四○,p528崇德七年1642九月,王廷选收受了耿仲明的贿赂——“粮十斛,银三十两”,把他人讦告耿仲明的内容透露给了耿仲明。刑部的判决结果是:“应革职,鞭一百。”但这并不符合皇太极的心意,“上以王廷选违法受赂,命于笃恭殿数其罪,诛之”。[8] 卷六二,p852如此严惩出乎所有人的意料,刑部上自承政下至副理事官都因量刑不当而受到罚银、鞭刑等处分。这充分说明皇太极对于启心郎要求的严格。

    启心郎是伴随着诸王贝勒管理部院事务而设立的官职。由于诸王贝勒惯于征伐,对六部事务并不熟悉,启心郎作为文臣,他们负责劝谏诸王贝勒,使六部的运转逐步走向正轨。更重要的是,清入关前八旗势力强大,严重阻碍了皇权的集中,六部的设置就是皇太极削弱八旗势力的一项重要举措,使原来由诸王贝勒完全主管其旗下官员逐步向以皇太极为核心的六部转移。启心郎作为向皇太极负责的官员,在这一过程中又起到了监督诸王贝勒的作用。崇德八年,多尔衮正式取消了诸王贝勒管理部事的权力,启心郎存在的理由便不存在了。但是由于启心郎长期任职于部院各衙门,熟悉部务,精通满、汉两种语言,他们所起的作用一时之间无人能够代替。随着原任启心郎的文臣或升转、或罢职、或外放,启心郎的人员队伍实际上是由新的成员组成,他们熟悉部务的优势也随之消失。至顺治十五年,启心郎最终被裁撤。通过启心郎的设置过程,我们可以看到清初皇权与诸贝勒之间的斗争过程;同时,满洲启心郎与汉启心郎之间的不平等,也充分地表明清初政坛上存在着尖锐的民族隔阂。

    注释:

    ①值月档是指八旗分编为四组,每组为两旗,轮值一个月,逐日记录当时发生的事件。它是编纂实录的最基本史料。值月档与实录的关系,请参见关孝廉的说明《天聪五年八旗值月档一》第3页,《历史档案》2000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王士祯. 池北偶谈[M]. 北京:中华书局,1982.

    [2]清朝通典[M]. 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

    [3]昭梿. 啸亭杂录[M]. 北京:中华书局,1980.

    [4]盛京吏户礼兵四部文[A]. 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4辑[Z]. 北京:中华书局,1990.

    [5]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译编[M]. 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

    [6]清世祖实录[Z]. 北京:中华书局,1985.

    [7]盛京刑部原档[Z]. 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

    [8]清太宗实录[Z]. 北京:中华书局,1985.

    [9]崇德三年满文档案译编[M]. 沈阳:辽沈书社,1988.

    [10]天聪朝臣工奏议[A]. 清入关前史料选辑:第2辑[Z].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11]清史列传[M]. 北京:中华书局,1987.

    [12]满汉名臣传:第一册[M]. 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

    [13]天聪五年八旗值月档二[J]. 历史档案,2001,1.

    [14]满文老档[Z]. 北京:中华书局,1990.

    [15]清崇德三年汉文档案选编[J]. 历史档案,1982,2.

    [16]民国满城县志略[Z]. 台北:成文出版社,1969.

    [17]清圣祖实录[Z]. 北京:中华书局,1985.

    [18]明清史料丙编:第八册[Z]. 北京: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36.

(资料来源:《史学月刊》2006年6期第3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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