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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雍正朝皇权与官员处分及影响[1]
作者:孟姝芳 责编:

来源:《历史教学(下半月刊)》 2014年04期   发布时间:2014-12-18  点击量: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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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有清一代,皇权专制体现在政治统治的各方面,包括对官员的管理。皇帝可以随意处分臣下,也会任意免除对官员的处分,雍正朝体现得尤为明显。有关政策也反复摇摆于处分与不处分之间,其结果造成皇权威信的降低,国家政府公信力的丧失。处分制度不公正、不严肃,缺乏稳定性,又必然影响吏治的整饬。

 

[关键词] 清代,官员,处分,皇权,雍正朝

 

近年来,学术界对于官员行政失误的处分研究有了一定成果,如笔者的《乾隆朝官员处分研究》、《从乾隆朝处分中透视皇权的强化》、《清朝行政处分制度研究》、其他学者的《清代行政处分制度评析》等等。这些论著或从史学角度进行论述,或从现代行政学角度予以研究,或从法学角度进行探析,多方梳理古代的问责处分制度。而从史学角度,尤其是皇权角度来探讨清代官员问责处分之状的,还未见专门深入的论述,本文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纵览雍正朝无数的处分例子,在问责与处分官员时,皇权干预或处分官员或免除官员处分为数甚多。如当时臣僚之记述:“因事处分,本朝廷一定之例。特恩宽免,实圣主格外之仁”[1](第55册,p29)。“按例处分者,朝廷之定典;格外从宽者,圣恩之独渥”[1]( 第22册,p247)。可见,在按例处分之中,皇权在处分执行中的干预,皇权往往凌驾于法治之上,这也是封建专制的特点所在。

 

一、皇帝直接处分官员

  在雍正朝诸多处分中,有两类特殊案子。一类是皇帝认为需要议处,直接通知吏部处分的。其用语指示一般为“察议”、“严察议奏”、“严加议处”。之后吏部根据皇帝意见,佐以条例予以处分。这类处分其实已经表明了皇帝的好恶与意见,具体议轻议重不是取决于吏部,而是取决于皇帝先前所定的基调。吏部官员此时的作用仅仅是以熟悉例条,引用而已。

 

  雍正六年(1728年),有正白旗汉军都统因在每隔八九日的都统奏事日,当雍正查问其本旗副佐领姓名时回奏不知,被雍正以“奏朕之事不以为事,如此轻乎,则伊等于平常不行具奏之事,又有不可言者矣”[2](第3册,p1960),交予吏部严察议奏。雍正七年(1729年),有正红旗都统苏丹、舒楞额、鄂齐等未曾留心检阅奏折折角之处,被雍正以“似此等处尚不详慎,更于何事用心”,交部严加议处。并且规定,“嗣后凡发出奏章有折角处而不请旨者,俱交部察议”[2](第4册,p2811)。雍正十二年(1734年),刑部堂司官员因进呈河东总督王士俊具题高定児砍死伊兄高天硕一本,案呈内粘合之处有错误二幅,没有查出,被雍正以“本章关系紧要,岂容舛误”,以“不忠勤任事”[2](第5册,p3953) 为由交部严加议处。

 

  另一类是不经部议,由皇帝直接予以处分,吏部毋庸再议只能直接接受。这类处分有轻有重,或者是严加申斥,或者是给予罚俸,或者是给予降级留任,或者是革职,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雍正六年(1728年),署江南总督范时绎因不查明情由,妄将邳州知州吕大雅以“隐匿蝗蝻不报,又不督率扑灭,应革职拿问”题参。雍正认为,范时绎身为总督,“平日不能训教属员,及处分之时,又不将属员委曲情由据实陈奏,但将属员严参以卸己责,甚非大臣秉公课吏之道。”最后,“吕大雅著免其处分,范时绎著严饬行”[2](第3册,p2349)。这种处分是一种口头的申斥,是最轻的处分,较之稍重的是罚俸。雍正五年(1727年),内阁大学士在吏部汇题承追不力各官的本子上,书写票签进呈时,遗漏田文镜督促不力应罚俸三个月之条,后查出自行请处分。雍正认为,“大学士等办理之事,于汇题罚俸案件,难以细加检阅,不必交部。”而内阁诸位学士,“有看本对本之责,今将田文镜罚俸之案,未曾查出,交部察议”。按照定例,“官员错写票签者罚俸两个月”[1](第39册,p267),内阁学士德新、三格、吴襄、任兰枝、原任内阁学士今升理藩院侍郎顾禄,都被罚俸两个月。此例,根本没有预料到的是雍正会把处分的对象转为内阁学士。

 

  此外有围绕着降级的降级调用或者是降级留任。雍正十二年(1734年),正红旗蒙古副都统协同归化城都统办事官员通智,因在轮班条奏时,没按规定陈奏一事反而直陈四事,被雍正认为“所奏复皆琐碎,一无可取。”斥其“分明为一己冀侥幸于万一,全不念朕日理万机之烦渎也,其用心甚属卑鄙”。交部察议具奏,后按“不据实陈奏例”[1](第77册,p509),于侍郎任内降一级调用,这是通智因不按规定奏事莫名的降一级调用。雍正五年(1727年),护理山西巡抚印务布政使高成龄,更是因为在题参平陆县知县何廷元时,题参语用了“实属无为”,被雍正抓住“无为”二字大做文章,“古称大舜无为而治,盖无为而无不为。朕治天下只期诸事办理不致旷废,原不务有为之名,若该员不能称职,则当参其庸劣废弛,今将不能办理事务之语,乃加以“无为”字样,写入奏章视同儿戏”[1](第37册,p378)。从而,将高成龄降一级留任。这两例都是文字上的问题,没有实质性的违例违制事实,只因触犯了雍正的某些心思,而被雍正人为的予以处分。

 

  雍正三年(1725年),都察院左佥都御史吴隆元,因与三法司会议河南汲县捕役庞登聚众打夺杀人一案时,三法司拟斩监候秋后处决,吴隆元拟绞监候,意见不统一。为此一项,结果最后被上纲上线,“素行阴巧,惟事趋附,有心紊乱朝政,殊玷官箴,有溺言职”[1](第24册,p477),将吴隆元降三级留任。这一例有事实,但这是属于朝议正常的提出意见,结果却被雍正认为不妥而处分,同时还将吴隆元的人品人格进行了一番论定。

 

  雍正直接处分中最重的是革职。雍正七年(1729年),御史杨保条奏:“内外秋审缓决人犯,若至三年,该部查明请旨减等发落,则各犯俱沐隆恩,不至于监禁患病死亡”。内中所提,缓决人犯监禁太长,易于导致人犯患病死亡,这一条不知何故触动雍正神经,被雍正驳斥:“将此必不可行之事,希图宽厚之称,而欲以刻劾之名归诸君上,其居心甚属可恶。”终以“奏事诈不以实者”[1](第51册,p342)革职,发往阿尔泰驿站效力。

 

  从这些处分事例中可见,有几例是属于违反条例应该被处分。如范时绎、内阁学士等的被处分。而大部分是属于,或者在文字上,或者在处事中,要么触及了雍正忌讳,要么触犯了皇权,要么妄议了雍正,要么诋毁了朝政,而被雍正最后处分,这是皇权专制思想的极端体现。

 

二、皇帝免除官员处分

  皇帝免除处分,直接免除则可,但是有些往往是皇帝命令去议处,结果吏部确实议处以后,皇帝又无缘由的予以免除。如皇帝即位免除官员处分、上谥号免除官员处分、颁恩诏免除官员处分、遇大典免除官员处分、因宠幸免除官员处分、还有常规性的免除官员处分。吏部本身职责很多,而如此类走形式式的议处,给他们带来的工作是非常繁重的。同时,使得吏部处分作为法治的一部分,有时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同时,皇权对官员处分的免除又使得人治侵于法治之上。最终使得实际受处分者大为减少,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的严肃性遭到了极大的破坏。从一定程度上说,清朝统治者自己立法,又自我坏法。

 

(一)即位免除处分

  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十一月十三日,皇四子雍亲王胤禛于畅春圆即位,年号雍正,是为雍正皇帝。

 

  雍正帝即位当月诏赦天下,谕:“本年恩诏,凡文武官员现在议降议罚及住俸戴罪者,俱著宽免,已颁布通行。……今朕即位之初,……著将文武官员现在议革者,亦准其宽免”[3](第2册,p286)。在此诏谕下,当时身罗罚俸,降级、革职的官员都被免除处分。可见,一纸恩诏,使得很多官员的处分被免除。据档案记载,从康熙六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二十九日有34件处分;从康熙六十一年九月初一日起至初十日有60件处分;从康熙六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三十日有33件处分;从康熙六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二十九日有34件处分;从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初一日起至初十日有36件处分。从康熙六十一年八月份微员处有16件;十二月份有11件,这些官员的处分在恩赦以前均应免议。在即位恩赦下,许多官员的处分被幸运的免除,之前部议的结果全部取消,这就是人治凌驾于法治之上,一朝天子一朝臣,亦见一朝天子一朝处分。

 

(二)上谥号免除处分

  在给前任皇帝或者皇太后上谥号的时候,一般也要诏赦天下,免除官员的各类处分。如雍正元年八月十三日恭上孝恭仁皇后尊谥,升袝太庙礼成,诏赦天下,免除官员处分,这次的规模是比较大的。“内外文武官员除大计军政处分外,现在议革、议降、议罚、戴罪住俸等项,各该衙门悉予奏明宽宥。钦此钦遵。”因此得免的官员处分:从雍正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二十日有9件;从雍正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三十日有17件;从雍正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三十日有14件;从雍正元年二月二十一日至三十日有12件;从雍正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三十日有9;从雍正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三十日有10件;从雍正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三十日有8件;从雍正元年四月初一日起至初十日有15件;从雍正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二十日有21件;从雍正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三十日有5件;从雍正元年五月初一日起至初十日有19件;从雍正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二十九日有7件;从雍正元年六月十一日起至二十日有9件;从雍正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三十日有4件;从雍正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三十日有13件。奉旨:这些官员处分因“事在雍正元年八月十三日恩赦以前,相应免议”。

 

  遇到这种情况,即使大臣题请不应赦免,也无济于事,雍正依然免除这些官员的处分,不论事情之轻重。如雍正四年(1726年)由孙柱等题、兵部咨称,署理两江总督事务江宁巡抚张楷,因溧阳县宋武等聚众结党,将相关官员题参,有溧阳县知县已补直隶抚宁县知县何得麟、溧阳县事本府同知赵弘本,其他典史、教谕范嵩年、满训导、知府、休致典史、主簿、同知、县丞、休致教谕、训导、巡检、县丞、丁忧训导赵宗锏等24位失察文官。有常州营降调千总何大风,其他接任千总、营把总、营守备、右营游击、休致守备、左营千总、提标左营游击、中营游击、参将、常州营游击马宪璧等16位失察武官。按照定例“官员所属地方有奸徒潜住,左道惑众,结党作乱等事不报者革职,该管上司各降四级调用”。这些相关官员基本上都被议以降四级调用,极个别的被议以革职。这起特大处分案,吏部负责官员指出,“事俱在雍正元年八月十三日恩赦以前,但事关失察叛案不便援免”。但是雍正没有接受这种提议,仍然下旨:“失察此案各官俱准援赦,从宽免其治罪”[1](第29册,p383)。从而,将近40位中低级官员从仕途的边缘拉了回来。

 

  但是也不是一切官员的任何处分都可获免,如山西巡抚诺岷题参咨革之芮城县典史赵揆达,湖广总督杨宗仁题参之汉阳县蔡店巡检许廷国,皆属“行止不端,遇事推诿,或赋性昏愦,疏纵衙役,断难姑容民上,非因公诖误可比。”所以两位督抚提出,“若亦援赦宽宥,诚恐贻害地方。”雍正帝听从督抚建议,这些官员没有获免。并下谕特定:“嗣后,凡督抚咨革之员,俱照此例议处可也”[1](第5册,p546)。不受恩诏影响,但这毕竟是极少部分。

 

  在雍正年间,如此类援赦处分情况很多。如雍正元年九月恭上孝诚仁皇后、孝昭仁皇后、孝懿仁皇后尊谥,升袝太庙礼成,诏赦天下。雍正元年二月恭上圣祖仁皇帝尊谥,升祔太庙礼成,也诏赦天下。雍正元年十一月恭奉圣祖仁皇帝,配天礼成,也诏赦天下[4](卷80,赦宥·刑法略六)。因此而免除处分的官员为数是相当多的。

 

(三)恩诏免除处分

  雍正在位因为种种原因,还不时颁布恩诏,来减免官员处分。同样,有诸多的官员处分被免除,其中有免罚俸的、有免降调的、有免革职的。如从雍正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三十日止,奉恩诏应行免议处分之案有11件;雍正元年十月初一日起至初十日止,有钦奉恩诏应行免议之案有12件;雍正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三十日止,钦遵恩诏应行免议之案有2件;雍正元年十二月初一日起至初十日止,所有官员造册迟延钦遵恩诏应行免议之案有2件;雍正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二十日止,钦遵恩诏应行免议之案有12件;雍正二年二月初一日起至初十日止,钦遵恩诏应行免议之案有6件;雍正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至二十日止,钦遵恩诏应行免议之案有10件;雍正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三十日奉旨,钦遵恩诏应行免议之案有3件;雍正二年闰四月分月终,钦遵恩诏应行免议之案有1件;雍正二年四月初一日起至初十日止,钦遵恩诏应行免议之案有9件;雍正二年闰四月初一日起至初十日止,应行免议之案有8件;雍正二年闰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三十日止,钦遵恩诏应行免议之案有3件;雍正二年九月十一日起二十日止,钦遵恩诏免议之案有6件;雍正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二十日止,遵恩诏应行免议之案有1件。在雍正朝这类情况也是不少,如果官员幸运的话,可以连续获免处分。

 

(四)灾异免除处分

  封建社会,信奉天人合一,认为一切自然灾害属于上天对皇帝的警示,所以有时下罪己诏来忏悔,祈求渡过灾异,汉代时候最为多见。到了封建社会后期,这种天人观念依然存在,雍正一朝,在其执政的第八年四月份,因天旱无雨,自我检讨,颁布了减免全国官员处分的谕令:朕澄清吏治整饬官方,时训勉大小臣工,……又恐职官甚多优劣不等,或视告诫为具文,不知儆惕,是以遇有参处之案率多按例处分,不稍宽贷。……近年以来,朕留心体察,内外文武大小官员虽不敢言尽皆大法小廉,而奉公守法各勤职业者颇多,官箴共知谨凛,朕心深为嘉悦。而从前参罚之案积累渐多,本拟于今岁秋冬之间开恩宽免,以示奖励。曾向大臣等言之,今者京师雨泽愆期,朕虔加修省,并推求政事之阙失,而不得其由。因思朕原有宽免各官参罚之心,而未曾降旨,或者内外数百人员之中,罚当其罪者固多,而限于成例,情有可原者,谅亦不少。应即颁谕旨广沛恩膏,咸予以自新迁转之路。除特旨永停俸禄者不行开复外,著将内外满汉文武大小官员,一应革职、降级留任,及罚俸、停升之案悉行宽免,准其开复。[2](第5册,p3598-3599)

 

  当此之时,有许多官员处分因此诏开复,这些开复可从众多官员的谢恩折中看到:有观风整俗使刘师恕谢免罚俸一年;宪德谢降一级留任;布政司张允随谢免降罚;还有沈廷正谢,“窃查本内有承追督催不力各案,部议降罚,蒙恩宽免”。魏廷珍谢,“臣遇咎多端,蒙恩开复”。高其倬谢,“臣仰荷封疆重任,报称无能,愆尤山积,所有降级留任罚俸等案,亦邀格外殊恩。”岳睿谢,“将臣任内自雍正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以前罚俸、降俸等恩免议。”总理清查江苏等处钱粮事务彭维新谢,“伏思臣前任浙江布政使,及署理苏州巡抚印务任内督催之案甚多,仰慕天恩垂念,内外臣工有参罚各案,自雍正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以前特赐宽免”。安庆巡抚程元章等谢,“兹据署理江宁布政司按察使刘冉、署理安庆按察司事江宁督粮道副使刘永簧等,率同司道府州县衙各官详恳,代题恭谢。”广东布政使王士俊、署按察使黄文炜、粮驿道参议陶正中、盐法道冯元方会详谢,“凡兹降革罚留之员,悉予自新迁转之路,宽除既往,当勉将来,从此致身事主”。

 

  以上属于不同的官员,仅有一案需在恩典下免议。以下属于官员一人,身罗数案,一并获免。

 

  曾有官员沈廷正自称“历任以来罪愆丛积”,有降一级留任、又降一级留任、又降一级留任、又降三级留任、又降三级留任,及罚俸之案甚多。时“承蒙特旨,内外满汉文武大小官员一应革职降级留任及罚俸停升之案悉行宽免,准其开复”,因此旨,沈廷正近十案皆宽免开复。还有巡抚甘肃、宁夏、临巩等处地方赞理军务许容,自称“奉职无状”、“愆积如山”,“共计罚俸一十九年六个月,又于敬陈管见等事案内降一级留任”。如此多之处分,逢“宽典频加”全部开复。还如巡视两淮盐课噶尔泰谢,“臣之降级留任并各案罚俸俱蒙开复宽免”。提督江西等处学政翰林院编修傅王誉,曾有考试临川县童生案部议降二级留任,有承审转解迟延四件,每案罚俸三个月,又钱粮承催未完离任,改为罚俸十件,每案罚俸一年,又工部主事任修理城工案二件,每案罚俸六个月,也都全部开复。

 

  由此可见,雍正的一次恩旨,可使官员多年的处分案,一时之间全部获免,所有的过错全部化为乌有。这种免除,无视先前吏部、都察院不辞辛劳的调查、取例、处分,使得官员的侥幸心理也越来越强,这是皇权强化中没有预料到的消极影响。

 

(五)宠幸免除处分

《皇朝经世文编》中,潘耒曾言:“自古帝王斡运天下之大权,不过赏罚二端而已。赏一人而天下劝,罚一人而天下惩。不能为劝惩者无他,赏不信而罚不必也”[5](卷12,治体六·治法下)。封建社会的许多制度立法,由于皇帝个人的感情好恶,因人各异,而被破坏。雍正对于个别臣僚的宠信,对他们的过错、过失的不断宽免,非常典型。其后果轻者,“一法也,用于此不用于彼,则幸免之路开矣。一令也,行于前不行于后,则枉挠之渐启矣。”重者,“夫立法而行之不断,守之不坚,与无法同”[5](卷12,治体六·治法下)。这是人治对制度、法治的最大破坏。

 

  如雍正帝对田文镜的宠幸及宽免其诸多处分。田文镜,汉军正黄旗人。雍正元年(1723年),命署山西布政使。史载“有吏才,清厘积牍,剔除宿弊,吏治为之一新,自是遂受世宗眷遇”[6](卷294)。乾隆即位对其评价不高,谕曰:“河南自田文镜为督抚,苛刻搜求,属吏竞为剥削,河南民众受其困。即如前年匿灾不报,百姓流离,蒙皇考严饬,遣官赈恤,始得安全,此中外所共知者[6](卷294)。但是,在雍正一朝,田文镜还是受到了重用,可从对其处分的减免得出。这些处分集中从雍正五年(1727年)到雍正十年(1732年),有督催不力的、有文书错误的、有失察吏治的等等,将近30余案。

 

  雍正五年(1727年),有督催不力者积有六案之众,而恩免罚俸者共至二年[1](第37册,p138)。有失察河南新安县知县王元衡擅用民力,复庇典史。部议照例降一级留任,后免降级[1](第37册,p283)。有山西解州知州陈时亏空一案,不行查转详,于现任内罚俸六个月,后免罚俸[1](第38册,p158)。雍正六年(1728年),有于固始县捕役简成章等诬拿张三等为盗一案,前参失察诬良疏内,将“熊早”误写“张三”等字样,照例罚俸一个月,宽免[1](第45册,p142)。有奏销雍正六年钱粮,查参未完各官事,奉旨依议,免罚俸[1](第57册,p244)。雍正七年(1729年),有督催侑川县参革知县丁苏亏空不力一案,部议罚俸六个月;督催又于准行保甲等事案内,将承勘遗漏讹报列名汇题,部议罚俸三个月,宽免[1](第52册,p588)。有陈留县病故知县沈铭慎未完亏空银两一案,三参督催不力部议罚俸九个月,宽免[1](第55册,p29)。有汝阳县参革知县缪之弼侵蚀地丁银两,亏空常平仓谷并通同徇隐,汝宁府参革知府张玢分赔一案,初参督催不力,部议罚俸三个月,宽免[1](第55册,p117)。有灵宝县参革知县吴奇遇亏空地丁银两一案,二参督催不力,部议罚俸六个月;又有修武县参革知县邓权亏空银米谷石一案,二参督催不力,部议罚俸六个月,宽免[1](第56册,p403)。有光山县参革病故知县高乡亏空一案,三参督催不力,部议罚俸六个月;于汜水县参革知县王召祥盗卖仓谷一案,三参内督催,部议罚俸九个月;于灵宝县革职知县林达春亏空一案,四参督催不力,部议罚俸一年;于原武县参革病故知县许懋德亏空一案,三参督催不力,部议罚俸九个月;于河内县参革知县郑金章亏空一案,二参督催不力,部议罚俸六个月;于修武县参革知县邓权亏空一案,三参督催不力,部议罚俸九个月;于灵宝县参革知县林达春亏空一案,三参督催不力,部议罚俸九个月,宽免[1](第57册,p98)。雍正八年(1730年),有孟县参革知县何模亏空一案,二参督催不力,部议罚俸六个月,于信阳州参革知州李廷基亏空一案,二参督催不力部议罚俸六个月,宽免[1](第58册,p73)。雍正九年(1731年),有山东阳谷县监犯柴立柱等越狱一案,部议罚俸三个月,免罚俸[1](第64册,p255)。光州参革病故知州高瑛多收税银一案,限满督催不力,部议照例罚俸三个月,宽免[1](第65册,p431)。雍正十年(1732年),有盗犯矬李三等越狱脱盗,部议照例处分,宽免[1](第68册,p37)

 

  这些处分多为罚俸处分,也有降留的,但为数不多。正是这种因雍正皇帝宠幸而无限制的宽免,对处分制度本身形成了一定的冲击。似如田文镜者,在雍正朝还有李卫。雍正七年(1729年)十二月,兵部尚书李卫自奏:“臣应得处分屡蒙宽免,自本年(七年年)六月至今(十二月年)已共有三十九案,俱经先后移咨代陈,并自行奏谢,今又于此件复邀圣恩”[1](第57册,p88)。从这份史料中可见,仅仅半年的时间,李卫已罗近四十案,而且全部被免除。可见,制度的制定者往往又是制度的破坏者。

 

(六)随意免除处分

  在官员平时处分中,雍正帝有时也会随意免除官员处分,这其中有免罚俸的、有免降调与留任的、有免革职与革留的。

 

  宽免罚俸处分:雍正五年(1727年),安徽布政使石麟因编审造册迟延,部议罚俸三个月,宽免[1](第38册,p349)。雍正七年(1729年),尹继善因巡抚任内督催请旨事等四案,河帑未完部议每案罚俸六个月,免罚俸[1](第53册,p456)。雍正十三年(1735年),失察踼山县监犯刘四海等越狱脱逃一案,罚俸三个月,宽免[1](第82册,p429)。这是属于免除罚俸的情况。

 

  宽免降调与留任处分:雍正五年(1727年),护理山西巡抚布政使高成龄,因将罪犯薛元佑应行减等糊涂引例不行减,照例降二级调用,免其调用[1](第37册,p457)。雍正七年(1729年)沈廷正因前在福建布政使任内,失察署南靖县候补知县吕国佑亏缺银谷,部议降二级调用,宽免[1](第48册,p340)。雍正八年(1730年)孔毓珣因于广东总督任内,误将大棚营参将李振麟保题傜州协副将一案,部议降一级调用,宽免降调[1](第57册,p266)。雍正九年(1731年),石麟因失察蒲州府革职知府刘登庸等贪劣一案,部议降一级留任,宽免[1](第66册,p434)。雍正十二年(1734年),浙江总督程元章因安庆巡抚任内,批委尤拔世承办铜斤二限未完,部议降级留任,宽免[1](第75册,p120)。这类处分是宽免降调和降留的,其幅度是比较大的。

 

  宽免革职与革留处分:雍正四年(1726年),总督管理直隶巡抚事务李绂奏,因兵米价值一事粗疏,致罗错误,部议革职之处,奉旨宽免[1](第32册,p15)。雍正九年(1731年),广东总督郝玉麟,因审拟朱振基一案定拟错误,部议革职,奉旨宽免[1](第65册,p405)。这类处分的宽免不是很多,因为革职不是一般的处分,其宽免要经多次斟酌。

 

  以上,是雍正在日常行政中,随意将官员处分予以免除。从以上所有官员处分的免除中,可以看到一般能够享受处分免除的,基本上都是中高级官员,由于雍正对他们的熟悉,对他们政务的认可,对他们的倚重,处分的免除不是难事。而对于一般中下级官员而言,往往是直接被依照部议处分,减免情况微乎其微。除非有受冤屈的,在雍正引见后,予以免除另用。如雍正曾明确指出,“年羹尧数年来参革,即降调之文武官员甚多,其中自有冤抑,著吏兵二部将参革及降调之原委一一查明擅折具奏,侯朕亲览,酌其情节降旨调来引见”[3](第3册,p345)

 

  还有有特殊才能的,雍正六年(1728年)四月颁谕:

 

  “今思从前因公诖误之员,其中未必无才守可观之辈,著吏部行文各省,凡知府、同知、通判、知州、知县任内,除大计特疏纠参外,其因公诖误降革者,该员曾经居官五年,而离任之后交代清楚,无钱粮案件未清之处,著本人自行度量,若可以自信有为有守,准本人亲赴吏部具呈,吏部不拘人数即行奏闻考试履历,带领引见,候朕酌量起用。”[2](第3册,p1958-1959)

 

  这是专门针对微员做出的引见决定。

 

  雍正七年(1729年)再谕:

 

  “凡外任文武官员因公诖误革职者,朕恐其人材尚属可用,而罢黜之由乃限于定例,不忍使之废弃终身,是以格外施恩,于部议革职之时,往往酌量降旨,令其交代后,该上司出具考语送部引见。”[2](第4册,p2991)

 

  为使京内外官员引见一致,雍正八年(1730年)又谕:

 

  “在京文武各员有因公诖误至于降革,而任内无钱粮不清及治罪之案者,准照外员之例,令该堂官、该旗大臣出具考语奏闻,带领引见。或将该员仍留原任,或另行试用,或照例降革,候朕降旨定夺。”[2](第5册,p499)

 

  这是针对京内外普通官员的引见,凡是涉及降革处分的,罚俸处分不包含在内。

 

  不论何样的引见,皆有雍正的目的。一方面借引见之机,来审视吏部的议处,是否公平公正公允。另一方面借引见之机,把控权力,更加彰显皇权的威势。由此,我们更可以看到,皇权与法治之较量,往往是皇权位于法治之上。

 

  这种“恩出于朕而已,岂可擅自专行”[1](第35册,p511的专制皇权,造成了诸多负面影响。最典型的是一方面造成皇权高于制度,冲击制度的状况,吏部例行的处分制度因此失去原有意义,斟酌制定的官员处分条例成为摆设,吏部考功司官员的工作被轻视。另一方面,造成官员惟皇权至上,不向国家政府负责,只对皇帝一人负责,投其所好,惟命是从。对国家政务的治理也盲目服从于皇权,使得官员在治政中缺乏自主性、积极性,难以发挥其特长才能,庸劣之官居多。由此,治政、吏治都受影响。

 

  在专制皇权下,皇帝随意处分臣下,任意免除对官员的处分,以此方式来处理官员管理事务,仅一次就足以降低皇权的威信,何况是一而再,再而三,反复摇摆于处分与不处分之间,如此失掉的是皇权的威信,朝廷的公信力,削弱制度的公正、严肃与稳定性,造成吏治的负面影响。究其深层原因,这是封建政治的专制性、阶级性所致。

 

  参考文献:

  [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

  [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起居注册.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影印本.

  [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

  [4](清)官修.清朝通志.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

  [5](清)贺长龄、魏源.皇朝经世文编.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

  [6](清)赵尔巺撰.清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

 

  The Relation for Imperial Power and Official Sanction in the Yongzheng-Reign and Its Influence

 

Meng Shufang

 

(School of History and Tourism Culture, 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Hohhot, 010070)

  [Abstract] Autocratic imperial power was reflected in all aspects of political rule, including official administration, in the Qing dynasty. The emperor could not only sanction officials at will, but also exempt from sanction at random, especially in the Yongzheng-reign. That the relevant policy was swaying from sanction to no sanction again and again resulted in the decline of imperial prestige and the loss of government credibility. That the system of sanction was unjust, unserious and lack of stability affected rectifying mandarin administration necessarily.

 

[Key Word] Qing Dynasty, Official, Administrative Sanction, Imperial power, Yongzheng-Reign

 

  作者简介:孟姝芳(1974--),女,内蒙古大学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副教授

 

 

 

 


  [1]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项目号:10XZS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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