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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清代雍正朝官员处分类别
作者:孟姝芳 责编:

来源: 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15-01-29  点击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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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有清一代,雍正朝,在完善官员问责与处分制度的同时,设定的处分类别主要有罚俸、降级、革职等三种,其后围绕着罚俸、降级、革职,设定了具体的罚俸时间、降调层级。在此主要的处分类别之外,为了灵活的对官员问责,施以处分,又出现了几种相关的处分类别。如围绕着俸禄形成的降俸、住俸、停俸;围绕着降级形成的降职与降衔;围绕着革职形成的革去职衔、勒令休致等等,为合理有效的处分官员提供了多种处分方式,体现了它的灵活性。

 

  关键词:

 

  雍正朝,在完善官员问责与处分制度的同时,设定的处分类别主要有罚俸、降级、革职等三种,其后围绕着罚俸、降级、革职,设定了具体的罚俸时间、降调层级。在此主要的处分类别之外,为了灵活的对官员问责,施以处分,又出现了几种相关的处分类别。如围绕着俸禄形成的降俸、住俸、停俸;围绕着降级形成的降职与降衔;围绕着革职形成的革去职衔、勒令休致等,为合理有效的处分官员提供了多种处分方式,体现了它的灵活性。

 

  学术界,对于清代官员处分类别的研究,有刘毓兰的《清代官员的罚俸制度》,介绍了罚俸的具体类型和事由。林新奇的《论乾隆时期议罪银制度与罚俸制度的区别》,分析了议罪银制度与罚俸制度的区别所在。笔者的《清代行政处分制度简论》、《清乾隆时期行政处分制度探析》等文、《乾隆朝官员处分研究》一书,详细论述了乾隆朝官员的处分制度、处分的执行,以及官员对处分的种种规避等问题,其中包括对处分三大类别的论述。还有其他学者的《清朝行政处分制度研究》,《清代官吏惩戒制度研究》等,也论及处分的三大类别。本文在学术界已有研究基础之上,所关注的是处分在原先设定的三大处分之外,又填补的几项处分类型,以此反映清代政府就处分类别的灵活调节。

 

一、罚俸、降级与革职

  雍正朝处分条例规定,职官“凡谬误其必绳,轻则罚俸、停升,重则降级、革职”[1](第62册,p18。指出了在职官员犯有违制违纪,必受处分,其处分类别包括罚俸、降级、革职,这是清代雍正朝法定的处分官员的主要行政类别。

 

  其中,罚俸,即罚扣官员之俸禄,是清代官员处分最轻的等级。一般以年为差,分为七等,即罚俸一月、二月、三月、六月、九月、一年、二年。在档案中,罚俸事例较多。如雍正四年(1726)兵部议覆,河南南阳副将杨鹏于地方失事没有按时呈报,罚俸一年,奉旨,杨鹏于新任内罚俸三个月。雍正六年(1728),直隶所属地方被水灾,由当地政府发仓赈济。原任总督李绂造册,题销雍正三四两年冬春赈过人数和米数时,发现赈过米数与人数多有不符。向户部查核后发现有浮冒情弊,因此将不行详查予以汇报的署理直隶总督事务宜兆熊、吏部右侍郎刘师恕参劾,吏部将二人各罚俸六个月。后奉旨,宜兆熊、刘师恕于现任内罚俸六个月。

 

  降调是官员处分的第二大类别。降低官员的品阶称为降级,一般因故受降级处分,有降级留任和降级调任之别。降级调任,视现任之级要实降离任,内分降一级调任、降二级调任、降三级调任、降四级调任、降五级调任五等。雍正二年(1724)有护军统领阿林保与副都统黑伸,不侯八旗同奏,先行奏闻袭职等事,被兵部以违例之制议以降二级调用,奉旨,黑伸降二级调用。同年,散秩大臣常明、二等侍卫阿福他因,因职务之便,将不应放官之王虎、李志胜放官,被部议降三级调用,奉旨,改为降二级调用。

 

  降级留任,内分降一级留任、降二级留任、降三级留任、降四级留任、降五级留任五等。雍正三年(1725)兵部尚书李维钧因所保送的李恭年做事不堪,部议降二级调用,奉旨降二级留任。雍正六年(1728)山东巡抚塞楞额,因前任刑部右侍郎时,将劣员桑格盲目保举,经部议于原任内降二级调用,奉旨降二级留任。不论是调任还是留任,四级和五级都是比较少见的。

 

  革职是官员处分类别的最重一级,即撤掉所任官职。雍正三年(1725)江宁巡抚张锴,题参江苏仪征县知县郭纯,“居官庸劣,听讼糊涂,采买米薪,亏短市价”。江苏兴化县知县马世正,“赋性偏执,行事乖张,不恤民瘼,怨声载道”[1](第21册,p46,请旨革职。奉旨,郭纯、马世正俱革职。革职有情可原,可改为革职留任。雍正六年(1728)稽察盛京御史博鼐,因到盛京擅用驿马,吏部拟议革职,奉旨,博鼐革职留任,效力赎罪行走。革职有余罪,要交刑部审处,即革职拿问,罪在革职之上。一般规定,凡以计参及犯赃污等罪者,皆革职永不叙用。行政处分中的革职只是刑事治罪的前一步骤,拿问或审问才是最终目的。雍正元年(1723)山西巡抚诺岷,题参雁平道孙缵功秉性疏庸,“居心贪黩,刻剥署吏生民,以致声名狼藉,断难一日姑容,以贻民累”。请旨将孙缵功革职,与本内有名人犯一并严审究拟。奉旨,“这所参孙缵功著革了职,其贪劣各款,并本内有名人犯该抚严提审拟具奏,该部知道”[1](第4册,p543

 

  雍正朝,在行政问责与处分类别建设方面,伴随着俸禄制的变化,品级制的调整,养廉银制的出现,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对于公私罪中的处分规定是没有变化的。

 

  清代官场曾流行着一种说法:“私罪必不可有,公过不可尽避,一部《吏部处分则例》,自罚俸以至革职,各有专条”[2](卷22,《吏政八·守令中》)所以,“当官者私罪不可有,[但]公罪不可无”[2](卷15,吏政一·吏论上)。按规定,官员所犯行政违纪违制的性质不同,要区别为公罪和私罪,对于公罪和私罪的处分,其程度是不同的。处分法规规定:“凡议处官员,援引律文笞杖等罪名,审其公私以定议。公罪,应笞一十罚俸一月,二十三十各递加一月,四十五十各递加三月,杖六十罚俸一年,七十降一级,八十降二级,九十降三级,皆留任,杖一百降四级调用。私罪,应笞一十罚俸两月,二十罚三月,三十四十五十各递加三月,杖六十降一级,七十降二级,八十降三级,九十降四级,皆调用,杖一百革职”[3](卷6,吏部考功清吏司)

 

  可见,公罪处分类别有:罚俸一月、二月、三月、六月、九月、一年、降一级留任、降二级留任、降三级留任、降四级留任。私罪处分类别有:罚俸二月、三月、六月、九月、一年、降一级调用、降二级调用、降三级调用、降四级调用,革职等。从处分轻重来看,公罪处分皆比私罪处分减轻一等,私罪处分要重于公罪。公罪处分最轻为罚俸一月,最重为降四级留任。私罪处分最轻为罚俸二月,最重为革职。凡官员犯公罪者,罚俸从轻,降级俱留任,至杖一百始议以不叙用。凡官员犯私罪者,罚俸增至降级俱调用,至杖一百议以革职。这是制度对官员违制违纪是否处于有意的从重规定。

 

二、降俸、住俸与停俸

  清代除了罚俸之外,在诸多的档案史料中,对官员处分种类可见的还有降俸、住俸、停俸等。这三种虽然都围绕着罚俸,但还是有一定区别,在档案中事例颇多。降俸是降级官员之俸饷,亦随级而降,官员处分降几级,其俸亦降几级,在诸多的事例中所见多为降俸二级。降级、降俸都属于实降,或是职位上的调离、或是经济上的降俸,对官员影响是实质性的。住俸是官员因处分,暂时停给俸银,住俸多久,停发俸银的时间就有多久,对官员的影响主要是经济的,也是暂时的。停俸是官员因处分而被开缺,其俸饷即行停发。迨处分解除,其俸禄可恢复,它对官员的影响同样仅是经济方面暂时的。无论何种,对官员形成的都是或多或少的,或仕途或经济的影响。

 

  第一,关于降俸

 

  1.因承追亏空而处分

 

  雍正六年(1728)原任直隶交河县参革知县徐洹翥,因亏空又被题参,其有未完亏空地丁银、仓米、谷,以及私借百姓谷银,共计近万两,数额巨大,朝廷命令直隶徇庇捏详各官承督,其中之一是衢州府知府靳澍。但是,事隔一段时间以后,靳澍并没有按时完成承督亏空的工作。浙江总督李卫遂将其题参,靳澍终以“督催不力”[1] (第43册,p549)被处分,初参降俸一级,后又降俸一级,又罚俸六个月,这是一起典型的降俸事例。雍正六年(1728)江西瑞州府解任知府刘元琦,甘愿分赔前任巡抚李树德名下,应完银八千四百九十四两,然而一年限满没有赔完,于是原任山东巡抚塞楞额,将刘元琦和负责承追此事的署历城县事试用知县李鼎望题参。刘元琦因此被革职并严追,李鼎望被按照定例:“承追亏空赃罚等项银两,逾限不完降俸二级戴罪承追”条,降俸二级戴罪承追。后奉旨,“刘元琦既照原题交与刑部严追,李鼎望已无承追之责,应照离任官例罚俸一年”[1](第43册,p115)。雍正七年(1729)河东总督田文镜,题参河南省雍正六年(1728)分经征杂项钱粮未完各县知县,吏部把这些知县均处以降俸二级戴罪督催。从这几起处分事例中可见,降俸一级或降俸二级,一般都发生在承追亏空之中,其它事由中很少有降俸几级的情况。

 

  2. 因经济违规而处分

 

  在档案中,开复降俸几级情况也很多。雍正二年(1724)甘肃通渭县知县黄维屏,负责承追病故知县钟于序的亏空银两,后按时全部完成,解交司库,按制度应开复。因此,署理甘肃巡抚事布政使傅德,向吏部题请,“所有黄维屏初参降俸二级戴罪督催,三参降俸一级留任,再限一年戴罪督催之案,应请开复”[1](第13册,p511),吏部上报后奉旨,符合条件,准予开复。雍正三年(1725)山东巡抚陈世倌,因招远县候补知县李维坊负责应赔驼只银两全完,并贮入库。为此,题请将其所有原参降俸二级之案,相应开复,奉旨允准[1](第18册,p588)。雍正五年(1727)陕西西延捕盗同知杨宗泽,私领司库银五百三十五两,供应在京官兵所用,属于违例侵挪,因而被处分。后据布政使张廷栋报告,杨宗泽已将缺额照数解交司库。陕西巡抚张保因而为杨宗泽题请,将其降俸二级之案开复[1](第38册,p265)。雍正七年(1729)浙江省雍正四年降住罚俸题销案内,有镇海县长山司巡检王循,欠罚俸银三十一两多。后据布政使高斌报告王循此项银两,已经全数交完。署理浙江巡抚蔡仕舢按例题请,将王循所有未完罚俸、降俸二级戴罪完纳之案全部开复[1] (第51册,p545)。雍正十年(1732)河北获鹿县未完雍正四年驿站奏销案内余剩禀粮银两,因为限满未解,获鹿县知县高瑞被部议降俸二级戴罪督催,后据布政使罔顾誉呈称已经照数完解,直隶总督李卫因之题请,将“高瑞原参降俸二级戴罪督催之案”[1](第70册,p178)开复。

 

  第二,关于住俸

 

  住俸事例在档案中很少,多见于对缉盗、钱粮不完官员的处分。雍正四年(1726)湖南巡抚布兰泰报告广西太平府通判刘灏先,在雍正四年五月十九日,管解广西雍正元年分地丁银二百鞘,当运到祁阳县排山驿时,丢失饷银一鞘。应担负此责的有祁县典史严弘文、知县陈偦、护理永州府通判事零陵县知县刘尚质和排山驿驿丞,这些官员相继因此被指参。当时定例:“劫失饷鞘护送官员革职,失事地方官员住俸限一年缉拿,知府不同城免议,该管道官罚俸六个月限一年缉拿”[1](第31册,p225)。因此,严弘文、陈偦、刘尚质照例住俸限一年缉拿。驿丞许发失事之日,虽系请领工料未回,但系该驿衙内失去鞘银,事关钱粮也照例被住俸限一年缉拿。

 

  住俸亦有体现在经济处分的开复中。雍正元年(1723)福建省沿海十六州县出现缺额,督抚请将若干人员特简补用,其中之一有福建海澄县令刘光泗。当时刘光泗“任内有查造蓝理产业一案,住俸三个月银两” [1](第1册,p222),因福建布政使沙木哈与按察使董永艾报告,俱已完纳。因此,前任巡抚满保特疏题请开复,请予卓异荐举。从这两例处分案件可见,住俸基本涉及的是缉拿、钱粮等事由,与罚俸情况不同。

 

  第三,关于停俸

 

  1.永停俸银

 

  雍正三年(1725)刑部会议拖欠税银的原任郎中色纳,私行放债的伯四格皆罚都统俸三年。奉旨:“伯四格身系都统,并不将色纳所欠官银速催交部,乃徇庇以致借放”[4](第1册,p490),甚属不合,伯四格著永停俸禄银米。雍正五年(1727)甘肃巡抚石文焯自称在审理程如系一案中,出现许多错误,自请严加处分。奉旨:“石文焯畏缩因循,素性如此,但其为人居官小心谨慎,石文焯著从宽免其处分,准回甘肃原任,其俸禄永行停止”[4](第2册,p1374)。这两起处分案,都属只停俸,仅影响其经济,且在时间上是暂时的,官员职位并没有受到影响。

 

  2.处分停俸并有

 

  雍正三年(1725)兵部议处,江宁将军董吉纳将驻防官兵本色米石擅改成为折银,应降调。奉旨:“董吉纳著降一级从宽留任,将伊俸银、俸米并应得钱粮具著永行停止”[4](第1册,p591)。雍正四年(1726)吏部上奏,官员夸岱、徐元梦等既知皇室允禩已被革退,在议处时依然以其俸禄抵还亏空银两,应治罪。奉旨:“徐元梦、夸岱俱著从宽免其治罪,徐元梦著降三级留任效力行走,永停俸银俸米”[4](第1册,p718)。这两例处分中,董吉纳和徐元梦,既被不同程度的降级留任,又予以停俸。不仅经济上受到影响,政治上也受到影响。

 

  3.停止特殊俸银

 

  雍正三年(1725)兵部因“坐班关系大典,夸岱等彼此瞻顾推诿,至乱朝仪,甚属不合”议处夸岱,奉旨:“著将夸岱公爵之俸,永行停止”[4](第1册,p566)。雍正四年(1726)兵部议有散秩大臣钦拜,“人甚卑贱无耻,甚属溺职应革退”。奉旨:“钦拜著革退散秩大臣,将伊世职俸米永行停止,发往军前驿站效力行走”[4](第1册,p693)。雍正五年(1727)兵部议有正蓝旗汉军副参领单凤岐承查佟世鏻家产失职,而原署理都统事务蒙古副都统今授头等侍卫张柱没有题参被处分,奉旨:“张柱著革退头等待卫,降为蓝翎,永停俸银俸米”[4](第2册,p1365)。这三例处分按例,虽然同属停俸,但停的是官员的兼俸,不是其本身职任俸。如夸岱是公爵俸;钦拜是世职俸;张柱是蓝翎卫俸禄。除此兼俸之外,这些官员还有其它俸禄。所以,这类停俸对他们影响不是很大。

 

  由以上诸例可见,降俸、住俸、停俸既属处分种类,又和处分法定种类有一定区别。它们既独立运用,又和其它处分种类共同使用发挥作用。而且降俸、住俸、停俸又有各自的适用范围与针对性,它们是处分三大种类的合理补充。

 

三、降职与降衔

  清代,“设官分职,品级大小与职任相称”[1](第24册,p155)。职指官员的职位、职务,衔指官员的品阶、品级,在任用过程中,官员品阶与职位均有定制,品级与官职定要合制。降职就是将官员职位降低,是官员的实际职位;降衔就是将官员品级降低,其实质也是降低官员的职务。清代,还有许多加衔情况。如雍正元年(1723年)颁布有总督加衔定制,如总督授加尚书衔者,例兼都察院的右副都御史衔,其不加尚书衔者,俱加兵部的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雍正元年(1723年)又有巡抚加衔制,凡由侍郎授者,定为兼兵部右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由学士副都御史及卿员、布政使等官升授者,皆加右副都御史衔,由左佥都御史或四品京卿、按察使等官升授者,俱加佥都御史衔,但品级不变。这些属于加衔,与官员的实际职权无关,雍正朝降衔关键是降官员的实职衔。

 

  降职、降衔与降级亦有一定区别。降职、降衔是降实职,没有正从之分,降级却存在正从品级之降。在实际处分中,有的需要降职,有的需要降衔,它们都是处分种类的有益补充。在档案中,可以看到许多有关降职与降衔的案例,降衔情况很少,降职有降职一级、降职二级、降职三级、降职四级不等。

 

  第一,关于降衔

 

  督抚属于封疆大吏,总督为正二品,巡抚为从二品。雍正四年(1726)查弼纳题参山西总督伊都立,初始将山西火耗裁减,因此升任,朝廷命以总督衔巡抚山西。后“陛见回任,以国度不敷竟将已减之火耗仍旧征取。”违背提升初衷,欺瞒皇帝,遂将伊都立革职。旨下,“伊都立不宜在山西总督之任,从宽免其革职,销去总督之衔,照巡抚衔降三级调补江西巡抚”[1](第31册,p372)。这是降总督衔为巡抚衔之后予以调补的处分方式。

 

  第二,关于降职

 

  1.降职一级

 

  雍正三年(1725)安徽巡抚李成龙,题参安徽太平县所属应办理的雍正二年分好熟谷斤,本应在七月起解,而署宣城令刘兰丛接署后推诿迟延十月才到部。定例规定“官员将起解钱粮并未起解,申报起解降二级调用,又额买颜料等项稽迟违限者降职一级,督催不力罚俸六个月”[1](第19册,p191),刘兰丛因此被降职一级。雍正四年(1726)管长芦盐政事莽鹄立,题参青县地区有盐犯王九等八人拒捕并打死吏役苏大有,天津道柯乔年以失察被照例降职一级,兼辖河间府同知高锐也被照例降职一级[1](第25册,p121)。同年,江西巡抚汪湰,题参湖口县有典史寿世明负责买谷,限满没有买足,吏部照例将之降职一级[1](第37册,p206)。雍正五年(1727)河南省获嘉县知县寿致浦,因购买谷石迟延,被田文镜劾参,部议降职一级[1](第52册,p554)。可见,降职一级对官员既有影响,又不至影响其治政。

 

  2.降职二级、三级

 

  雍正九年(1731)原署浙江昆山县参革知县吴鳄峙与原任小征司巡检唐森华二人,纵托盐犯朱元,致使朱元逃脱一直未获。浙江总督李卫遂将沿途失察各官题参。定例规定“兴贩私盐,道府失察一次者降职一级,失察二次者降职二级,失察三次者降职三级俱留任,失察四次者降三级调用”[1](第64册,p394)。因此,失察三次之署嘉兴府通判事海防同知升宁波府知府曹秉仁,于现任内降职三级留任;失察二次之苏州府知府今升山西按察使温尔逊,于现任内降职二级留任;失察一次之苏松道今升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孔玉璞,于现任内降职一级留任。从降职两级到降职三级,其力度加大,但往往皆会留任,所以只是给予官员一定警示,并不会影响官员正常升迁。

 

  3.降职四级

 

  雍正四年(1726)吏部左侍郎查郎阿、副都统职衔总管多索礼,题参奉天府署锦州府事治中也承圣、毛瀚等官员,把应收租种之地没有收完,也不催追入仓。按照定例:“拨补地亩租银经征,州县官欠九分者降职四级,道府欠九分者降职三级,俱令戴罪督催停其升转,署印官欠九分者罚俸一年”[1](第32册,p332)。因此,经征之宁远州知州孙大桐,署锦县事锦州府通判毛瀚,均因欠数太多,各降职四级停其升转勒限一年戴罪督催。署锦州府事治中也承圣照例降职三级,停其升转勒限一年戴罪督催,如逾限不完照所降之级调用,仍令分赔。降职四级,这是降职当中最重之处分。这种降职四级一般都会给予一定的缓冲考虑,如采取勒限戴罪督催等方式。

 

  降职处分一般独立使用,不和其它处分种类混同使用。而且其适用范围具有针对性,一般是涉及盐政、经征处分时多使用之。

 

四、革去职衔与勒令休致

  档案中还有一类处分是革去职衔与勒令休致。清代,官员职衔,职与衔皆为实职。革去职衔,意味着官员职位的丢失,是较重处分。勒令休致,意味着革职,但是与革职不同,休致有一定的经济保证。

 

  第一,革去职衔

 

  雍正朝许多官员在很多情况下,因种种原因会受到革去职衔处分。如原任云南省永顺总兵官李根润因为在其奏本内失写兵部堂官职名,本来部议降三级,奉旨改为革去职衔[4](第1册,p378)。此外,云贵总督高其倬,题参贵州省独山州考授正八品吏员黄捷,因经管修理城垣银两不属实,部议降一级留任,同样奉旨革去职衔[1](第2册,p194)。福建总督高其倬上奏,福建同安县大族包姓与小族齐姓,彼此聚众格斗,署同安县事候补知县程运青前往查阻,被强姓恐吓返回,并隐匿此事不报,被议处革去职衔[1](第40册,p228)。这三例革去职衔,都属于革去本任职衔。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这些革去职衔官员,都是职位品级比较低的一些官员,这种革去职衔对他们影响是比较大的。

 

  两江总督查弼纳因在保题参将朱恩贵等六名官员时,在保题本内使用同一考语“勤慎供职”,被吏部照“官员凡事不据实呈奏者降一级调用”,奉旨“查弼纳革去所兼尚书职衔,著以侍郎降一级留任,从宽免其调用”[4] (第1册,p517)。还有步军总尉和琳,因为擅自骑马进五龙亭东门,部议罚俸一年。奉旨,和琳著革去副都统职衔,罚俸三年。因徇庇年羹尧,吏部尚书隆科多先被部议革职,后奉旨,隆科多免革职,著削去伊太保职衔。这三例革去职衔,属于革去官员的某任职衔,如查弼纳的尚书衔、和琳的副都统衔、隆科多的太保衔,并不是革去他们所有职衔。而且这类革去职衔官员,均属职位比较高,兼职比较多,且品级较高的官员。这类革去职衔,对这些官员本身影响并不大,尤其是隆科多被革去太保衔。

 

  第二,勒令休致

 

  此类处分还不是非常多,一般是针对官员治政较为平庸或是年龄偏大,不值一处的情况下,雍正往往会开恩令其休致,保留其相应俸禄,这是对部分官员在没有太大失职问题下予以的从轻处理。雍正四年(1726)陕西巡抚图里琛,文报陕西靖边同知甘士琪才具平常;米脂县知县高绳勋,为人平常勉供职守;三水县知县高珮平庸无能。吏部凭此认为,三员既属平常应革职。奉旨:“甘士琪、高绳勋、高珮,人才不及尚无过愆,俱从宽免革职,著以原品休致”[1](第30册,p223)。雍正五年(1727)銮仪使赵坤奉旨回奏,在前任湖广提督时不能擒获县民谢禄正,应依部议降三级调用,奉旨:“赵坤年已老迈,从宽免其降调,著以原品致仕”[4](第2册,p956)。这是对官员的从宽处理,虽然没有职务了,但可以按品休致,享受应有的致仕经济待遇。

 

  以上所阐述的官员处分类别,有降俸、住俸、停俸,以及降职、降衔、革去职衔、勒令休致,被以这些方式处分的官员,要么是属于品级较高的官员,要么是属于品级极低的吏役,要么是兼有世职的官员。可以说,这些处分方式是专门针对某些特定官员群体灵活设立的处分方式,是对处分三大类别的合理补充与完善。

 

  注释:

 

  [①] 刘毓兰:《清代官员的罚俸制度》,《故宫博物院院刊》,1983年第2期。

② 林新奇:《论乾隆时期议罪银制度与罚俸制度的区别》,《故宫博物院院刊》,1986年第3期。

③ 孟姝芳:《清代行政处分制度简论》,《历史教学》,2006年第10期。

 孟姝芳:《清乾隆时期行政处分制度探析》,《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⑤ 艾永明:《清朝行政处分制度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陈一容:《清代官吏惩戒制度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

⑦ 孟姝芳:《乾隆朝官员处分研究》,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9年。

 

  参考文献:

 

  [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

 

  [2](清)贺长龄、魏源:《皇朝经世文编》,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

 

  [3](清)允祹修:乾隆朝《大清会典》,乾隆十二年敕修,四库全书本。

 

  [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起居注册》,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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