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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丁忧制度研究
作者:徐雪梅 责编:

来源:《历史档案》2016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16-09-26  点击量: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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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清朝作为以满洲为主体的少数民族政权,在丁忧制度的制定上,一方面借鉴了前代成例,另一方面体现出其民族特殊性,兼顾到满汉文化传统与习俗的不同,对满洲、蒙古、汉军、汉人官员的丁忧期限与丁忧期间的待遇进行了细致的区分。制度源于文化,也是文化传统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体现形式之一。清朝的丁忧制度,一方面是具有规范作用的制度条文,另一方面也是一种文化形式,反映着满洲统治者对本民族以及汉族文化传统的政治态度。

关键词:清朝 丁忧制度 民族畛域 文化传统

丁忧制度,是中国古代官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封建王朝“以孝为先”“求忠臣于孝子之门” 的道德观念在官制上的表现形式。所谓“丁忧”,指官员遭遇父母、祖父母等亲属之丧,又称“丁艰”。官员遇有丁忧,需离任守制,且不能婚嫁,亦不能参与娱乐、朝会、祭祀等活动。清代的丁忧制度继承了历代的基本原则,但又有所区别,其制度更加细致,且兼顾到政权内部满汉官的民族习性与文化传统。清代丁忧制度的沿革历程,凸显少数民族政权的特殊性与民族性,以及由此衍生出的民族观念上的差异与融合,是研究少数民族政权政治制度特点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目前,学术界已有专文论述北宋、元、明时期丁忧制度的沿革及特点①。关于清代丁忧,现有研究成果只考察了八旗丁忧制度的沿革概况,并未将满汉官置于同一制度层面进行比较②。本文在展现清代丁忧制度全貌的基础上,揭示满汉官丁忧制度的差异,剖析其内在的民族观念及统治阶层对汉文化的态度。

一 文官的丁忧制度

1.满官丁忧制度的确立

顺治十八年(1661年)八月,吏部遵旨详察太祖、太宗两朝丁忧成例,但“吏、礼二部并无旧册可考”③。这说明,丁忧守制并非满洲的民族传统。

随着军事征伐规模的逐渐缩小,健全国家行政机制开始成为清代政治生活的主流。加入到清政权中的故明官员,亦参酌前代旧制来规划和完善清代的职官制度。满官是否应与汉官一体丁忧,就是他们关注的问题之一。顺治十年二月,都察院广东道试监察御史陈启泰在《请行通制以重大伦事》一疏中指出:“今汉臣仍遵往制,丁艰二十七月,满臣不在丁忧之例。守制之礼,满臣何独与汉臣殊?”④可见,入关之初,汉官丁忧仍延用明制,而满官暂无应遵行的原则。陈启泰建议,除有军旅之责的满官外,其他文职满官与汉官一体丁忧守制。四月,经九卿会议,定中央部院满官按汉官例,一体离任丁忧⑤。

顺治十年关于满官丁忧原则的规定,实开满官丁忧守制之先河。但时隔一月,清廷再次调整满官丁忧之制。六月,吏部奏言:“满洲、蒙古、汉军官员,有管旗下事者,有在部院理事熟练者,不便照汉官一例丁忧。议于在家居丧一月,即出办事,仍私居持服三年。”⑥由此,满官的丁忧期限由原来的离任守制27个月,改为“在家居丧一月,即出办事”。也就是说,满官若遇有丁忧事件,并不需开缺离职。

2.满官丁忧制度的调整

顺治十年以后,清廷根据满洲民族习惯以及客观局势的需要,对满官的丁忧制度进行了更为细致、更有针对性的调整。

第一,在京官员。康熙三年(1664年)规定:“在京满洲、蒙古、汉军文官遇亲父母、祖父母,与所后父母、祖父母亡故者,以故日为始,居丧三个月;奉差出征者,以到京日为始,亦准居丧三个月。”⑦实际上是延长了满官的丁忧期限,由原来的居丧1个月改为3个月。这也是清代文献记载中通常所说的“百日”,百日期满即照旧进署办事。

第二,外任官员。顺治十年只规定中央部院衙门中满官的丁忧期限,并未涉及外任满官。这多是由于当时统一战争尚未结束,地方上行政事务的管理和军事征伐还有赖于满官。顺治十八年,定在外满官丁忧期限:“奉差出兵文官,以回京闻丧之日为始,亦照定例遵行。各省驻防及在外出征汉军文官,伊父母在任病故者,仍应照例遵行(守制三个月———笔者注);父母在京病故者,准其解任回京,以到日为始,守制半年,仍私居持服,尽三年丧礼。”⑧在外官员的丁忧期限,根据其自身的特点以及亲属所在地之不同而有所区别:一是若本属中央官而奉差派至地方者,按在京满官丁忧原则,在家居丧3个月,即出办事,仍私居持服3年。二是若本属地方官,则根据亡故亲属所在地之不同而各有专门的规定,若亲属在任所病故,丁忧之官按在京官员例,居丧3个月,即出办事;若亲属在京病故,丁忧之官须开缺解任回京,在京守制半年。

康熙十二年,统一旗下服制,在外满洲、蒙古、汉军文官,不论其亲属亡故于何地,均“令其解任,照汉官例,以闻丧日为始,不计闰,守制二十七个月”⑨。

乾隆朝再次修改外任满官的丁忧原则。乾隆十四年(1749年)谕:“其用于外任之满洲、蒙古官员,遇有亲丧照例丁忧离任,回京后亦令守制二十七月。但满洲、蒙古不似汉人众多,且旗员亦不应听其闲居不得当差。嗣后外任满洲、蒙古官员丁忧至京,已满百日后,著该旗引见。或于该旗,或于部院,朕酌量委用。”⑩也就是说,外任满洲、蒙古官员在百日满后,仿照在京文职满官之例,以京职委署。该官原由何衙门补授,即于何衙门行走。若无衙门,吏部掣分衙门令其行走11。需要强调的是,乾隆十四年对丁忧制度的调整,仅适用于外任之满洲、蒙古官员。

第三,汉军官员。康熙五年,专门修改外任汉军官的丁忧制度。这一变更的起因,源于庆远府

知府李学礼的丁忧事件。李学礼就养于任所的父母相继亡故,自请扶榇归旗,并请照汉官例守制27个月12。但根据顺治十年定制,汉军文官外任者,若“父母在京物故,准回旗守制六月;其卒于任所者,守制一月,即起视事”13。可见,李学礼作为外任汉军官,且父母于任所亡故,要守制27个月的请求并不符合成例。但是,李学礼的请求,却成为修改汉军外任官丁忧制度的契机。清廷以 “汉军官员父母至任所物故者,如不允离任守制,则返榇无期,难以寄厝外省”14,命汉军外任官 “以到京日为始,守制六个月”15。康熙十二年,又将外任满洲、蒙古、汉军官员丁忧的期限一律改与汉官划一,不论亲属亡故于何地,俱开缺回京守制27个月。虽然乾隆十四年,乾隆帝再次调整外任官的丁忧期限,但并不包括汉军旗人。也就是说,自康熙十二年以后,凡是外任汉军官员遇有丁忧事件,俱开缺离任,回京守制27个月,并非如满洲、蒙古官员百日期满,即可入署办事。嘉庆十六年(1811年),镶蓝旗汉军尚维侗因百日孝满后呈请赏给差使,被嘉庆帝严厉训斥16。嘉庆帝谕曰:“凡汉军大员丁忧,皆照汉员之例,守制二十七个月,并无呈请赏差之例。”17由此可见,清廷对待汉军官与满蒙官的政治态度是有所区别的。这一规定亦是嘉庆以后,直至光绪新政前,外任汉军官在遇有丁忧事件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在京汉军官员若遇有丁忧事件,其丁忧期限视其所补官缺的民族属性而定。“八旗汉军文职官员,任汉缺者丁忧;任旗缺者,不得丁忧”18。

3.满汉文官丁忧期限之差别

清制,凡内外汉官丁忧承重者,具文报部,以闻丧日为始,解任,回籍守制,不计闰27个月19;服阕,或以原官补用,或归选班重新铨补官职。比较满汉官的丁忧原则可知,两者间的差异是显著的。

第一是在京满汉官在丁忧期限上的不同。

汉官若遇亲属亡故,均开缺离任,回籍守制27个月;满洲、蒙古以及任满缺之汉军官(任汉缺之汉军官丁忧原则与汉官同),若遇有丁忧事件则并不开缺,只居丧百日,期满即回原衙门原职办事。

第二是外任满汉官在丁忧期限上的不同。

(1)汉官与外任之满洲、蒙古官。汉官无论任职于中央还是地方,遇有丁忧,均开缺离任,回籍守制27个月。但外任之满洲、蒙古官的丁忧制度则经历了由顺治十八年规定“居丧三月”,到康熙十二年“与汉官一同开缺回京并守制二十七个月”,再到乾隆十四年“百日期满即入原衙门供事” 的演变历程。

(2)汉官与外任之汉军官。清初,外任汉军官丁忧期限的规定相当复杂。根据亲属亡故地的不同,有“守丧一月即出理事”和“离任守丧六个月”之别;康熙五年定,无论其亲属亡故于何地,均“离任守制半年”;康熙十二年又改外任汉军官丁忧期限与汉官划一。

(3)外任汉军官与满洲、蒙古官。乾隆十四年之前,二者在丁忧期限上的规定是相同的。乾隆十四年以后,外任汉军官仍保持与汉官划一,而满洲、蒙古官的丁忧期限缩短为3个月,且期满即入京署供职。可见,旗员内部亦因其政治身份与地位的不同,而使得他们遇有丁忧事件时须遵循不同的原则。

4.特殊地区及官职的特殊规定

清代的丁忧制度相当灵活,并非囿于民族属性范围之内而无变通。在盛京地区以及中央太医院等衙门中,官员丁忧的规定即是这一特征的体现。

第一,盛京等处官员。盛京等处文官,父母、祖父母随任亡故者,准在任守制3个月;在京亡故者,或来京守制,或在任守制,听其自便,不解任20。

第二,钦天监官员。钦天监官员丁忧亦不开缺,只给假百日,穿孝27个月。在此期间,停其升转,仍扣资俸3个月21。

二 武官的丁忧制度

武官的丁忧制度在宋元以后基本呈废弛状态,始终未能形成像文官那样恒长而又有强制力的规定。明代不许武官丁忧守制,一方面是历史发展的自然结果,另一方面亦是洪武帝出于对当时政治、军事形势考虑的结果。此虽权宜之计,但明代历朝恪守洪武帝之制,武臣不丁忧遂为定制22。清承明制,顺治一朝及康熙中前期,武官均不丁忧。康熙二十四年,四川提督何傅疏请武官亦应丁忧23。在武官是否丁忧的问题上,康熙帝认为:“孝者,治天之本,理应丁忧。且武官久任,非善事。在昔唐朝藩镇,骄蹇跋扈,皆由久典兵权之故耳。丁忧之例既定,自不致久任矣。”24正是基于此种认识,康熙二十五年,九卿议定,“提镇以下,如奉特旨留任者,应令在任守制;其副将、参将以下等官,如系紧要地方缺,该督抚、提镇题留者,准其在任守制,余俱令解任守制”25。

由此可知,康熙二十五年以后,文武一体丁忧,且武官在丁忧期限上均“俟二十七月期满,始行补用”26,并无满汉之分。

至乾隆十二年,乾隆帝修订旗员丁忧成例,将满武官丁忧原则改与满文官划一,即“持服百日,期满即行当差,并不俟二十七月”27,并规定:“嗣后除提镇内丁忧者,皆朕深知简用之人,朕酌量另加委用外,其选用副将之旗员内,遇有丁忧者,即照此例,由侍卫升用者,著在头等侍卫上行走;由前锋参领、护军参领、骁骑参领等官升用者,著在各原处行走,遇参领、副参领缺出,即行坐补;由世职升用者,伊等原处无品级相当之缺,临时著该旗办理,具奏请旨,以便酌量委用。

俟伊等守制二十七月期满,应行补用时,仍著照例补用。”28

与明相比,清代武官不仅与文官一体丁忧,而且满汉武官各有定制。乾隆帝认为,满官3年内无差使,闲散定居,对其生计有碍,且有骑射荒废之虞,故做此安排。

三 满汉官丁忧期间的不同待遇

满汉官丁忧期间是否支领俸禄的问题,考诸清代各政书,均无明确记载,但通过对一些零散材料的分析,亦可窥其大概。

从乾隆帝的谕旨中可以看出,乾隆帝对满官丁忧的规定,既考虑到让官员尽礼尽哀,以抒展其孝思;又顾及到满官人数较汉官占少数,满官离任,是否会使政务办理乏人,进而导致公务怠滞;更重要的是,还为其生计考虑,因为“满洲官员及世职等,俱藉俸禄以赡养家口,如皆令离任开缺,无以为养赡之资”,“虽人子之于亲丧尽哀尽礼,以答劬劳之德,乃出于天性至情,初不计及俸薪,而朕养育旗人之意,则不得不为之筹画万全”29。基于以上三个方面的考虑,最终权衡的结果是:乾隆二年,乾隆帝谕令文武旗员,若遇有亲丧,百日后仍令入署办事,并照常支俸30。由此可知,顺、康、雍三朝,无论满汉官员,遇有丁忧事件,在丁忧期内是不领取俸禄的。乾隆二年以后,满官在丁忧期内则可以照旧领取俸禄。乾隆帝的这一政治举措,不仅是对中国古代俸禄制度的一次大改动,也是对延袭了几千年的丁忧制度的大调整。

汉官在丁忧期内是否享受同等待遇呢?对乾隆朝梁诗正丁忧后是否照旧食俸这一事件进行分析,将有助于澄清汉官丁忧期内的待遇问题。

梁诗正,浙江钱塘人,雍正八年(1730年)进士及第。乾隆十七年,时任协办大学士、吏部尚书的梁诗正,因其父梁文濂年已八十有余,奏请回籍终养,乾隆帝允准。因值乾隆二十二年乾隆帝南巡之际,梁诗正居乡“甚属安静可嘉”,加恩“照其品级在家食俸”31。二十三年,梁诗正之父去世。浙江巡抚杨廷璋据此请示乾隆帝,梁诗正“应否仍在家食俸”32。杨廷璋的奏请引起了乾隆帝极大的反感,杨廷璋本人以及户部相关人员亦遭到乾隆帝的惩治。乾隆帝训饬户部:“现任官员遇有事故,例即停俸,其在家食俸者,自不待言”,“杨廷璋或据地方官之请,辄为咨部,则不但不知大臣养廉之议,且独不为梁诗正稍留地步耶?而该部复即为具奏请旨,试思此事,朕有何旨可降?即欲降旨,亦不过此数言而己。看来杨廷璋明系有心徇情,而该部亦复依样葫芦,俱可谓不识事体。杨廷璋、吉庆、裘日修俱著交部察议。”33可见,汉官在丁忧期限内并无领取俸禄的资格,而且这一成例是不容许改变的。杨廷璋等人误认为梁诗正乃皇帝“近私之臣”,在丁忧时是否食俸一事上或可稍作通融。

乾隆帝在这一问题上极其坚持原则,即便是对亲信之汉臣,亦不可将汉官丁忧不食俸之成例稍作更改。乾隆帝在解释为何不允许汉官丁忧食俸时提到:“此非为节用,乃教孝之大经也。”34这正暗示出:深谙汉族儒家经典的乾隆帝,正是利用汉族士大夫所信奉、遵崇的“仁义孝悌”的道德伦理传统来约束其身、其言、其行,从而达到其在政治上进行管理、控制的目的。

四 满汉官丁忧制度不同的内在原因

基于以上分析,丁忧守制对满官的仕途前景及日常生活基本不产生影响,但对汉官而言,意味着政治参与者与政治活动的绝裂。政坛风云变幻,三年物是人非,政事与人事关系的巨大变动对丁忧官员来说,更大程度上意味着仕途的磋砣。况且三年丧期,并不算为资俸,更削减了汉官在升转迁除上的资历与优势。

从顺治十年至光绪新政,丁忧制度中的满汉畛域几乎与清政权的兴亡相始终。在满汉文化日益融合的大趋势下,满族统治者以制度条文的形式,严格要求满蒙、汉军以及汉官遵守各自的丁忧原则,是有深刻政治寓意的。

首先,满汉人口比例上的差距,是清代丁忧制度存在民族畛域的客观因素。乾隆二年,乾隆帝曾指出“以旗员人少,若皆守制三年,则公事必致有误,亦出于势之不得已也”35。清末民初的赵炳麟在分析满官丁忧制度建立的基本历史背景时,亦提到清代建国之初,旗人生齿未繁是满官丁忧制度有别于汉官的重要因素。同时,这亦是与在政治上倚重满官分不开的。早在康熙五年,在确定外任汉军官丁忧原则时,即指出“独将满洲、汉军官限以月日,特因任内职事不宜耽误,故定此

制”36。

其次,满官文武互用的任官特殊性,是导致制度畛域的政治因素。康熙二十二年,都察院左都御史徐元文奏,旗下官均应按汉官丁忧之制,一体开缺守制27个月37。但大学士明珠则认为:“孝道本期各尽,但满洲官员文武互用,有文职补武职者,亦有武职补文职者,难以一例。且人人素日整理盔甲器械,以备不时出征围猎。若准令守制,则于公事多废矣。”38旗官不仅是皇帝的臣子,也是皇室的属民,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他们必须随时听候皇帝或主子的差派,不能长期疏离朝堂。

第三,保证满官生活的经济来源,是满汉丁忧各异的经济因素。按照清代俸禄制度的规定,官员只有在任职期内才有享受俸禄待遇的资格。若遇丁忧等事离任,即不食俸。在乾隆朝以前,旗人数量尚不繁多,所以国家给予这一群体的经济补贴足够维持生计。但随着旗人的不断繁衍,加之旗人不能为工、为商,至乾隆朝,如何解决旗人的生计问题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这也正是乾隆朝修改官员丁忧期限内相关待遇的主要历史背景,乾隆帝亦曾多次在上谕中表达这一初衷。乾隆二年,乾隆帝明确指出:“满洲官员及世职等,俱藉俸禄以赡其家口,如皆令离任开缺,无以为养赡之资,其事亦属难行。虽人子之于亲丧尽哀尽礼,以答劬劳之德,乃出于天性至情,初不计俸薪,而朕养育旗人之意,则不得不为之筹画万全。”39乾隆三十二年,乾隆帝再次指出:“满洲、蒙古人员内,由道府等官丁忧回旗者,与汉员不同。汉员丁忧回籍,必待二十七个月,服阕,始以原官补用。满员则满百日后,例应行走当差,既令于原衙门分别补用,即有糈饭,足资养赡。”40由此可见,旗员在丁忧期限内仍可领取俸禄这一政治现象,反映出统治者在经济上对旗员的特殊照顾。

最后,保持满洲习俗,是形成满汉丁忧原则各异的文化因素,这也是形成制度差异的根本所在。嘉庆年间,裕谦任漕运总督,丁忧百日假满,本应诣宫门请安,“裕独不可,乃称疾不出。俟禫祭后,始出补官。既受命,即上疏请令满洲文职官员无中外尊卑,凡有父母丧者,皆丁忧守制二十七月为服满,一律与汉员同”41。裕谦的请求不但没有得到允准,其本人亦遭到嘉庆帝的严旨驳斥,称其沾染汉人习气,失人臣致身之义,变满洲纯朴之风。统治者对满汉官差异的刻意强调与保持,正反映出在汉文化强大同化力的作用下,其为防止旗人汉化而在文化观念上作出的积极努力。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满汉官在丁忧制度上存在的畛域,是人为制造的不同,已由政治规定上的差异转变为观念、文化上的不同。

习俗源于道德规范,而道德规范本身也是文化的组成部分。丁忧制度作为制度层面上的规定,虽然是清代职官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实质上却是文化与传统习俗的反映,是一个民族的心理与文化传统的表现形式。强调满官丁忧原则与汉官不同,是统治者为保持本民族的民族属性与文化特质而作出的刻意规定。

注释:

①如祝建平:《北宋官僚丁忧持服制度初探》,《学术月刊》1997年第3期;章太长:《试论元代的丁忧制度》,《中华文化论坛》2011年第3期;赵克生:《明代丁忧制度述论》,《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2期。

②冯海彬:《八旗丁忧制度概论》,中央民族大学2010年硕士论文。

③⑧12 13 14 23 24 25 36《清圣祖实录》,卷4,顺治十八年九月庚寅;卷4,顺治十八年九月庚寅;卷18,康熙五年二月乙丑;卷18,康熙五年二月乙丑;卷18,康熙五年二月乙丑;卷123,康熙二十四年十二月丁亥;卷123,康熙二十四年十二月丁亥;卷124,康熙二十五年二月丙戌;卷18,康熙五年二月乙丑。

④《皇清奏议》第一函第六册,卷6,“为圣之道莫先孝治,请行通制以重大伦事”(顺治十年),都城国史馆琴川居士排字本。

⑤⑥《清世祖实录》,卷74,顺治十年四月丁巳;卷76,顺治十年六月辛酉。

⑦⑨15 19 20(康熙)《大清会典》,卷16《吏部十四·稽勋清吏司·丁忧》,712/624—625;卷16《吏部十四·稽勋清吏司·丁忧》,712/626;卷16《吏部十四·稽勋清吏司·丁忧》,712/625;卷16《吏部十四·稽勋清吏司·丁忧》,712/629;卷16《吏部十四·稽勋清吏司·丁忧》,712/625。

⑩(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29《吏部·稽勋清吏司·守制》,620/563,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11(光绪)《大清会典》卷11《吏部》,第99页。

16 17《清仁宗实录》卷240,嘉庆十六年三月甲子;卷240,嘉庆十六年三月甲子。

18张玉书:《张文贞集》卷9《文华殿大学士户部尚书翰林院徐公神道碑》,1322/599,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21《政治官报》第12册,第237—238页。

22赵克生:《明代丁忧制度述论》,《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2期,第116页。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9 40《清高宗实录》,卷301,乾隆十二年十月甲申;卷301,乾隆十二年十月甲申;卷301,乾隆十二年十月甲申;卷54,乾隆二年十月丙戌;卷54,乾隆二年十月丙戌;卷531,乾隆二十二年正月壬戌;卷570,乾隆二十三年九月癸巳;卷570,乾隆二十三年九月癸巳;卷570,乾隆二十三年九月癸巳;卷54,乾隆二年十月丙戌;卷54,乾隆二年十月丙戌;卷784,乾隆三十二年五月丁卯。

37徐元文:《含经堂集》卷21《厘定服制疏》,1413/640,续修四库全书。

38《康熙起居注》,“康熙二十二年十二月初八日”,第2册,第1111页。

41徐珂:《清稗类钞》,旗员丁忧,第2册,第5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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