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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坏与整饬:乾隆朝云南疆臣贪腐问题研究
作者:孙骁 王丹 责编:

来源:《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8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8-05-07  点击量:5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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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年间,云南发生多起疆臣贪腐案,这一系列案件产生的原因、特点和影响集中体现了这一时期云南吏治的状况。就学术研究而言,仅有马亚辉《略论乾隆朝对云南渎职官吏的惩处》[1]一文对乾隆朝云南各级渎职官吏的惩处办法做过梳理,文章主要集中在探讨渎职案件产生的背景、对渎职官员的惩处办法等方面,对官员贪腐案件的分析梳理并不深入。迄今为止,并未有专文就清代云南疆臣贪腐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学界对于乾隆朝云南疆臣贪腐案对吏治产生的影响也并未形成共识。有鉴于此,本文拟对乾隆朝云南疆臣贪腐案件做一考述,梳理案件的发展轨迹与历史特点,在此基础上探讨乾隆年间云南地区贪腐大案迭出的根本原因及其对边疆地区造成的影响。

一、 乾隆朝云南疆臣贪腐案件考述

18世纪中后期,中国社会逐渐步入了稳定而繁荣的“盛世”,社会经济的发展为腐败提供了温床,以皇帝为首的上层士大夫精英对物质生活享受的追求刺激了腐败的滋生。特别是在乾隆朝后期,[2]上至卿贵下至小吏皆以私贪国帑为常,贪腐大案层出不穷,吏治腐坏已达极致,这已成为学界的共识。检《清史稿》、《清实录》及档案资料,自顺治年间至雍正末年,历朝皇帝共查办大臣58人,包括涉及贪腐问题的计17人。这一数字在乾隆朝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高宗在位期间,共查办大臣53人,其中因贪腐原因获罪者计32人,共涉及31起案件。[3]这一数字已经远远超过顺治朝至雍正朝上层官吏贪腐人数的总和。

这一时期的吏治腐败情况在云南有着直观的表现。经过康熙朝二次平滇以及雍正时期改土归流的完成,乾隆年间的云南日益稳定,进入了一个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也正是在这一时期中,云南接连爆发多起封疆大吏贪腐案件,其中发生于乾隆统治前期的有2起,为图尔炳阿案、恒文案;发生于乾隆统治中期的有2起,为钱度案、彰宝案;发生于乾隆统治后期的有1起,为李侍尧案。云南贪腐大案迭出,高宗甚至发出了“云南吏治通省废坏”的感叹。[4]本文拟对上述5起案件进行整体的梳理考述,以期清楚地窥见乾隆朝云南疆臣贪腐案的发展轨迹。

(一)乾隆朝前期:图尔炳阿亏空舞弊案、恒文勒买黄金勒索属员案

乾隆年间首件被查办的云南疆臣贪腐案是图尔炳阿亏空舞弊案,案发于乾隆十五年(1750)。图尔炳阿,佟佳氏,满洲正白旗人。初为吏部笔帖式,历任郎中、陕西甘肃道、陕西按察使、山东布政使、云南布政使等职,乾隆十二年(1747)升任云南巡抚。[5]至乾隆十五年案发时,任云南巡抚三年。

乾隆十五年十月,永善县知县杨茂在任上亏空钱粮七千余两。亏空款项被发觉后,图尔炳阿有意回护下属,与宫尔劝、金文宗设法代行弥补亏空。时任云贵总督硕色向高宗参劾图尔炳阿。经审理,该案案情清楚,证据确凿。图尔炳阿、宫尔劝、金文宗等人一并革职。史载:

杨茂亏空银米至七千余两之多……杨茂之托言钦差需费,亦复如是。该上司既不能觉察于平时,及其败露,自应即行严参究追,乃知府则代请弥补。藩司即擅动官项,上下扶同,徇私舞弊,实出意外。非重惩不足以示儆!图尔炳阿身为巡抚,竟行批结,其欺隐徇庇,罪实难逭。图尔炳阿著革职,拏交刑部治罪。宫尔劝、金文宗,俱著革职。交该督抚严审定拟具奏。[6]

随着案情被进一步查实,图尔炳阿被革职,并判斩监侯。

至乾隆二十二年(1757),云南又发生一起疆臣贪腐案,即恒文案。恒文,乌佳氏,满洲正黄旗人。他四十岁时由生员捐主事,雍正初授笔帖式,历任礼部主事、户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兵科给事中、甘肃平庆道等职。在乾隆八年(1743)、十年(1745)、十一年(1746)中,高宗曾三次引见恒文,认为他“似有出息”、“人聪明,尚去得”。[7]《清史稿》载“上嘉其能治事”。随后任贵州布政使、湖北巡抚、湖广总督、山西巡抚等职。乾隆二十一年(1756,其时恒文已七十余岁,擢云贵总督。[8]至乾隆二十二年案发时,到任尚不满一年。

此案最初由时任云南巡抚郭一裕举报,他于乾隆二十一年三月向高宗密奏,列举恒文多种罪状,称其以“七换”至“八换”[9]的折价向多名下属勒买黄金数十两至数百两不等,并多次收受贿赂,纵容家人婪赃勒索。[10]高宗派遣刑部尚书刘统勋会同贵州巡抚驰赴云南查办此案。[11]当年五月,刘统勋等人将案情基本查明,恒文勒买属员黄金一事属实。刘统勋上奏高宗说明案情,并附恒文供单。此案证据确凿,似乎并无疑问,但事实上却仍有隐情,据恒文供称:

查买金子一事,原是有的……买的金子共五百九十两……文采买金子备办贡物,实曾与郭巡抚公同商办,且经伊处发给样炉……巡抚贡物起程在先,文于四月初旬自贵州回滇备贡,起程之后向伊询问,又云:“所打金手炉今年未进。”其曾贡与否,文无从得知。求大人询问郭巡抚,如果是不曾进,则从前打造金手炉何用,又如何令文照样打造恭进?意似故意造一炉样,诱令采买金子以为口实一般。[12]

据恒文供称,自己低价勒买黄金的目的是为了向高宗进贡,而这一行为恰恰是受到了举报者郭一裕的启发和指点。高宗据此认为郭一裕也难脱干系:“恒文之金既资购买,岂郭一裕造炉之金独不需购买乎?”[13]于是命刘统勋继续详审恒文与郭一裕二人相互构陷之事。经查,郭一裕竟也曾向下属勒买黄金,只是购买黄金价格为“十换”左右,较恒文为高。刘统勋据此认为,郭一裕或是因为恒文折价买金过于张扬,恐受其累,故参劾恒文以求自保。[14]高宗随即将郭一裕革职抄家,与恒文一道押送至京城交刑部议处。[15]恒文抄家家产估值计银三万余两,资产二万余两。高宗认为恒文“平日居官之簠簋不饬,不待言矣”,遂令其自尽,而郭一裕则从宽发往军台效力。[16]

(二)乾隆朝中期:钱度贪赃案、彰宝勒索属员案

乾隆三十七年(1772),云南发生布政使钱度勒索婪赃案。已有学者对钱度案案情进行过详细的梳理分析,[17]因此本文只对此案做一简述。钱度曾任广东巡抚、广西巡抚等职,后因宽纵广西学政梅立本贪赃勒索一事左迁云南布政使。他在任内恣意枉法婪赃,后被地方官员告发,随后被革职查办,史载:

云南厂员朱一深揭报馈送上司礼物一案,内所开藩司钱度,赃款甚多,案情重大。业据彰宝参奏,已经革任。[18]

高宗派遣钦差袁守侗会同时任云贵总督彰宝对钱度进行审理,最终查实钱度贪赃情节。钱度的贪腐罪行包括监守自盗库银、勒索属员、收受贿赂以及纵容家人婪私,且金额特别巨大,在抄家时查抄出财产数万两。史载:

德化县知县拏获钱度家丁王寿等八人。查出银二万九千余两,并钱度亲笔家信,有“趁王寿回南,寄归二数,好为收贮。或做地窖,或做夹壁,以作永久之计”等语,批阅实堪骇异。钱度在布政使任内,计三四年不给养廉。前经黔省查出金玉器件约值银四五千两以上,已出情理之外。兹王寿等带回寄家银两,复至二万九千之多。若非婪索多赃,安得有如许积聚。[19]

钱度因罪被判斩立决,于当年七月二十五日被斩于承德。[20]此外,由于在该案查办中发现钱度克扣过手库银,此事引起了高宗的高度警觉,他对全国范围内的藩库支银情况展开了一次全面清查。[21]

在钱度案时隔两年之后,钱度的审理官员之一,时任云贵总督彰宝,却同样因为贪腐犯罪而被查办。彰宝,鄂谟讬氏,满洲镶黄旗人。四十一岁由翻译举人授内阁中书,高宗在引见他时认为此人“有出息”。[22]历任江南淮安府海防同知、徐州府知府、直隶口北道、甘肃平庆道、贵州按察使、湖南布政使、江宁布政使、山西巡抚等职。乾隆三十四年(1769)署云南巡抚,后又署云贵总督,加太子太保。三十七年(1772)实授云贵总督。至乾隆三十九年(1774)案发时,彰宝在云南为官已有五年,当时刚刚因病解任返京。[23]

彰宝久任疆臣,深得高宗信任,曾多次委派他参与审理各地贪腐案件。除上文所述钱度案以外,彰宝还曾参与查审乾隆三十年(1765)山西阳曲县知县段成功亏空案、乾隆三十二年(1767)两淮盐引案。[24]应该说,彰宝本人对贪赃官员会受到何种惩处是十分了解的,却仍明知故犯。彰宝案案发于乾隆三十九年(1774),署云贵总督觉罗图思德向高宗参劾保山知县王锡、永平知县沈文亭二人有侵亏仓谷之事,两县合计亏空军粮达七万八千三百余石。觉罗图思德请旨将二人革职查办。[25]高宗认为彰宝“向来办事尚属认真”,不应该对如此巨大的钱粮亏空毫不知情,遂令觉罗图思德详查,命彰宝“明白回奏”。[26]后经王锡供称,保山县自乾隆三十八年(1773)八月起至三十九年(1774)五月止,每月供给彰宝行署中一切用度,每日费用五六千钱至八九千钱不等,数月之中合计用去银钱四万余两,以至县库出现亏空。[27]此事经查属实。史载:

据图思德奏,查参署保山县知县王锡亏空兵粮米谷一案。据王锡呈出赈目内,“皆供应彰宝行署中一切用度,及随带弁役轿夫、戏子、工匠等费。自上年八月起,至本年五月止,约共用银四万余两”等语,实堪骇异。[28]

高宗谕令钦差袁守侗驰赴云南查办此案。此时彰宝在京,高宗传谕询问,他坚称并无此事。然而此案已有王锡账本作为证物,可谓证据确凿。觉罗图思德亦称王锡供认此款项系彰宝家人杨三李二等人收入,经查确系用于彰宝署中。于是高宗将彰宝革职,交刑部拿问。[29]刑部审理后拟判斩监候,彰宝下狱后未及勾决,便于乾隆四十二年(1777)卒于狱中。[30]

(三)乾隆朝后期:李侍尧贪纵营私案

至乾隆四十五年(1780),又有李侍尧案。李侍尧,字钦斋,汉军镶黄旗人,其曾祖为明末降清将领李永芳。父李元亮,官至户部尚书。李侍尧于乾隆元年授六品荫生,历任印务章京、参领、正蓝旗汉军副都统、热河副都统、工部右侍郎、户部右侍郎、广州将军等职。乾隆二十一年(1756)署两广总督,后又任湖广总督、云贵总督、甘肃总督、闽浙总督等职,授二等昭信伯,武英殿大学士,是高宗最为倚重的疆臣之一。[31]高宗曾称李侍尧“在督抚中最为出色”。[32]乾隆四十二年(1777),云贵总督觉罗图思德奏报缅甸投诚,高宗认为“沿边一切事宜,均关紧要,非图思德所能经理”。[33]又称“各省总督,老成有识、能办大事,实无出李侍尧之右者”。[34]于是急调李侍尧为云贵总督,由此可见高宗对李侍尧的信任和重视。而该案却发于李侍尧云贵总督任上,可谓极大讽刺。已有学者对李侍尧案详细查办情况进行过梳理分析,故本文仅做一简述。[35]

乾隆四十五年,署奉天府府尹海宁,在高宗南巡途中面禀军机大臣,称其在云南粮储道任上曾见李侍尧有婪赃骫法情事。军机大臣遂密奏高宗。[36]高宗转而询问海宁,海宁此时却又矢口否认,还称李侍尧“能办事”。在高宗严讯之下,海宁才将李侍尧贪纵营私之事供出。[37]高宗派遣户部侍郎和珅、刑部侍郎喀宁阿驰赴贵州进行查办。经数月,查实李侍尧罪行。史载:

今据和珅等查奏,讯据,李侍尧家人张永受并厂员素尔方阿等供各相符合,随诘讯李侍尧。……披阅之下,不胜骇异。李侍尧身为大学士,历任总督,乃负恩婪索,盈千累万,甚至向屡员变卖珠子,赃私狼籍,如此不堪,实朕梦想所不到。不特朕用人颜面攸关,即各省督抚闻之,谅无不惭愧痛恨矣。李侍尧著革职拏问。[38]

据和珅与喀宁阿所奏,此案中李侍尧有四条罪名,第一条是勒索属员,仅此一项,李侍尧涉赃金额就已达一万六千两,犯“官吏受财”之罪。第二条是勒卖珠子,得赃银五千两,犯“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之罪。[39]第三条是私吞赃款,李侍尧在查办纳楼土司命案时偷换黄金数百两,犯“监守自盗仓库钱粮”之罪。[40]第四条是纵容家人张永受、连国雄等人借势婪财达数千金,犯“家人求索”之罪。[41]无论哪一项罪名都足以判处李侍尧极刑。和珅拟判李侍尧斩监候,后由大学士、九卿改拟斩立决。[42]最终由高宗定为斩监候。

李侍尧在云贵总督任上贪污情况并不止于此,乾隆六十年(1795),云贵地区小钱充斥,福康安查明云南钱局铸币时偷减钱法,此系李侍尧与局员通同牟利所致。其时李侍尧已死,高宗仅革去其子爵位并转授其侄,未再做其他惩处。[43]

二、 云南疆臣贪腐案的历史特点

通过对上述案件进行梳理,可以发现云南疆臣贪腐案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贪腐案件频发且屡禁不止。自图尔炳阿一案开始,云南疆臣贪腐案时有发生。且集中发生于乾隆十五年(1750)至乾隆四十五年(1780)这一时期。此外,尽管高宗显示出了坚决的反贪态度,办案官员对于各案件也基本上能够严格查办,但由于高宗对于最终的惩处结果往往施加过渡干预,对官员的制裁又存在着宽严失当,最终未能有效减少贪腐案件的发生。这一情况愈演愈烈,持续到嘉庆年间仍有余波,原云贵总督富纲贪腐案便是最直观的反映。[44]

其次,涉案金额呈现出快速增长的特点。在乾隆朝前期,图尔炳阿案涉案金额共七千余两白银,恒文案涉案金额为黄金五百九十两;至乾隆朝中期,钱度案涉案金额已达数万两,彰宝案涉案金额亦高达四万余两;乾隆朝后期,李侍尧案涉案金额为白银两万一千两,黄金数百两,并另有李侍尧纵容家人婪赃一项数额不详,又有李侍尧在钱局偷减钱法一事——自李侍尧任云贵总督至乾隆六十年(1795)该案被查出,十余年间的实际涉案总额是难以完全估算的。

第三,贪腐方式呈逐步多样化的特点。乾隆朝前期的案件中,图尔炳阿有意回护下属,与宫尔劝、金文宗等人设法代行弥补亏空,联合下属通同舞弊;恒文则是向下属低价勒买黄金、收受贿赂、纵容家人受贿;中期钱度一案,钱度克扣库银、勒索属员、纵容家人婪私——其中直接克扣过手库银的做法尚数首例;彰宝案中,彰宝挪用属县库银作为个人署衙开销,是为婪赃入己;至乾隆朝后期,李侍尧贪腐手段已十分多样,包括勒索属员行贿、勒卖珠子、私吞赃款、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纵容家人婪赃、偷减钱法牟利等等。

第四,贪腐案性质随时间推移而愈加恶劣。在乾隆朝前期的图尔炳阿案中,图尔炳阿实际上并非直接的贪污者,他仅仅是未将下属罪行上报,并代为遮掩弥补,其行为性质是渎职犯罪。至恒文一案,恒文勒买黄金,又纵容家人求索财物,其行为已经是十分恶劣的违法犯罪。这一情况在乾隆朝中期愈发恶化,钱度案便是最好的反映——该案是乾隆朝疆臣贪腐案件的一道分水岭:钱度克扣过手库银,金额巨大,他贪污的目的就是为了婪财,甚至为了逃避查抄而打算将赃银埋藏于夹壁之中,[45]因此,他是真正意义上的贪官污吏,行为恶劣不堪。彰宝勒索属员一案,彰宝知法犯法,勒索下属挪用原本用于购买军粮的款项供给彰宝署衙用度,致使地方出现巨额亏空,这是严重危害边疆安全和地方稳定的行为,性质之卑劣自不待言。至乾隆朝后期,李侍尧恣意婪赃,勒索属员,又私吞赃款、监守自盗、纵容家人,甚至与钱局官员串通谋私,严重破坏了经济发展,并损害了百姓的利益,其行为危及国计民生,性质已经是罪大恶极。

三、 乾隆朝云南疆臣贪腐案频发的原因

腐败是人类社会中的一大痼疾,几乎与史同寿,其产生的原因是多元的。但就乾隆朝云南地区上述一系列密集、高发的疆臣贪腐案而言,不能单纯看作是历史发展的自然产物,而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恶性腐败现象。乾隆朝是清王朝的鼎盛时期,随着国力的逐步提高,君权也有了进一步增强。而二次平滇以及改土归流的完成,使清王朝对云南的控制力得到了极大强化,影响也更为直接。这在乾隆时期政治风气问题上体现的最为明显。总体来看,云南吏治问题逐步恶化的原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君权对司法产生的作用、社会经济发展的催化、贪腐文化的盛行带来的影响。

首先是君权对司法的负面作用,这是贪腐产生的内在根源。孟德斯鸠曾说:“专制政体原则的腐化从不间断,因为这个原则就其本质而言就是腐化的。”[46]这一点在皇权对于司法的干预上表现的最为明显:皇帝作为最高的统治者,其个人意志实际上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对于官员的贪腐问题,是否惩办,如何惩办,往往由皇帝的个人意志直接决定。对于云南地区出现的吏治腐败现象,高宗显露出坚决的惩治态度,但往往又在对官员进行惩处时宽严失当,因此很难起到澄清吏治的作用,相反会加重腐败的蔓延。如在图尔炳阿一案中,刑部对图尔炳阿案的审理意见是:图尔炳阿放任属下侵贪,“应照‘明知侵盗钱粮故纵律’,拟流”。但是高宗认为,图尔炳阿身为巡抚,兼署总督之职,但对于通省吏治并未加意整顿,放任属员侵贪,对下属的贪腐行为毫无察觉,严重辜负了自己的期望。他认为刑部拟定流刑乃是“避重就轻”、“草率问拟”、“疎略从事”,随即对刑部进行了申饬,并谕令对图尔炳阿改判。[47]于是刑部根据高宗的谕令将图尔炳阿改判为斩监候。[48]此外,自图尔炳阿以下,涉案官员也皆受到了严厉惩处。这正是这一时期高宗所持的“若因循姑息,使水懦易玩,妇寺之仁,朕不为也”的吏治态度的直接表现。[49]但是,图尔炳阿虽被判斩监候,却并未被勾决。[50]乾隆十七年十月(1752),高宗将其赦免释放,随后重新起用。[51]尽管高宗最初对于图尔炳阿的判决过重,但最终的赦免行为又无异于姑息,这势必会对吏治产生不良影响。

类似的还有李侍尧案。此案无论是贪污手段还是具体情由,都与恒文案、钱度案、彰宝案有相似之处。而且相比之下,李侍尧获罪更重,造成的影响也更恶劣,他自己亦在招供后求死:

我身为汉军世仆,以大学士仍管总督,恩遇之隆、委任之重,实为逾分。在外二十余年,并不敢有贪婪之事。乃调任云南,竟收受属员馈送,总是我福薄运尽,不能仰承厚恩,以致天夺其魄,为人所愚,悔恨无及,惟求皇上将我速正典刑,以为贪墨负恩者戒。[52]

但是,李侍尧是高宗的宠臣,且才能出众,高宗仍有意宽纵他。因此高宗没有支持大学士和九卿的判决意见,而是要求各省督抚就此案各抒己见。大多数督抚支持刑部判罚,唯有安徽巡抚闵鹗元揣度出了高宗的用意,他奏请高宗“可否援照八议条内议勤议能之文,稍宽一线,不予立决”,高宗借此为由,称“朕亦不肯为已甚之事”,遂判李侍尧为斩监候。[53]次年,甘肃有苏四十三起兵反清,高宗遂赦免李侍尧,赐三品顶戴,赴甘肃处理军务。[54]高宗大费周章赦免李侍尧,可见其一意徇庇亲信的良苦用心。

从以上两起案件的判罚可以看出,君权事实上对于司法判决存在决定性的影响。皇帝的权力凌驾于律法之上,这使得法律失去了原本应有的惩贪效力。随着乾隆年间君权的日渐强化,君权对地方吏治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愈发严重,从而加剧腐败的发展。

其次,从外部环境来看,社会经济的发展对腐败的滋生具有催化作用。乾隆朝的社会经济较前代有了巨大的飞跃,这一点学界已有较深入的研究——国家税收的增加,[55]人口的快速增长,[56]对外贸易作用提高[57]都是具体表现。云南地区也进入了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58]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腐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呈现多发的趋势。这当然不是说腐败促进了经济发展,正相反,我们应该将这一情况理解为两者之间呈现一种从正相关向负相关变化的倒U型关系,[59]经济的快速发展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而腐败发展到一定阶段则会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在“康乾盛世”的社会背景下,经济的快速发展正在催生更为严重的腐败。

此外,贪腐文化的盛行也是重要的外部因素。尽管文化的影响具有较大弹性,但却是不可忽视的。多噶尔将文化分为竞争性和合作性两个类型。其中,竞争性文化社会中的官员会相互监督,而合作性文化社会中,虚伪贪婪的官员会对其他人产生影响,使他们也成为腐败者。[60]传统中国社会文化更偏向属于合作型文化,封疆大吏事实上缺乏有效的监管,同时又受到了其他贪腐者的影响。在一系列疆臣贪腐案中,可以直观地感受到它们彼此之间的联系:从图尔炳阿案、恒文案乃至李侍尧案,腐败文化似乎存在着某种代际传递——与其说后来者没有从之前的贪腐案中吸取教训,倒不如说他们从中学习到了贪腐经验。正如李侍尧所称的“在外二十余年,并不敢有贪婪之事。乃调任云南,竟收受属员馈送”。[61]这当然不是说云南地区有特别之处,仅仅是反映出许多官员在受到他人影响之后选择了与腐败者同流合污。而且,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尽管高宗反贪的态度是坚决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的思想也在逐渐发生变化。高宗晚年“不为已甚”的统治思想实际上就已经是对于腐败的一种放任。此外,他喜谀恶直、生活豪奢兼之游幸无度,又包庇亲信,大肆收受地方进献贡品。这些行为都严重败坏了政风,并不断对各级官员产生负面影响。在传统社会“君为臣纲”的道德标准下,皇帝事实上是臣子的“家长”和道德领袖,因此,高宗的奢靡无形中为官员树立了极坏的榜样。这也是乾隆朝后期腐败猖獗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 云南疆臣贪腐案对边疆产生的影响

正如上文所说,云南疆臣贪腐案集中发生于乾隆十五年至乾隆四十五年(1750—1780),是为乾隆朝最为鼎盛的历史时期。尽管我们无法完全统计这一系列贪腐案件对当时云南社会所造成的损失和破坏,但一些具体的影响还是清晰可见的。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对边疆政治造成的影响。云南是清王朝重要的西南边疆省份,在乾隆年间的社会背景下,云南的内地化程度已很高,流官在日常行政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因此,吏治的清浊直接关系着云南边疆地区的安全和稳定。特别是总督、巡抚等封疆大吏,他们作为边疆地区的最高行政长官,其根本职责在于维护边疆地区的长治久安,巩固和维系边疆民族与中央王朝的关系。一旦他们受到腐化,必然会导致塌方式的腐败。从短期影响来看,官员侵蚀军饷,勒索属员,对边疆地区的政务、军务都造成了破坏。例如在彰宝案中,涉赃银两原本该用于购买军粮,而彰宝却用于自己署衙开销,这一行为既造成了地方亏空,同时也严重威胁到了边防安全。而从长时段的角度考量,疆臣腐败问题实际上是影响边疆稳定的核心负面因素——随着腐败之风日渐滋生蔓延,地方吏治日益废坏,各级官员贪腐案件也层出不穷:乾隆十五年,云南粮储道徐本倦玩忽职守,导致禄劝铜厂出现大量亏欠,经查,徐本倦与铜厂管事通同牟利婪赃。[62]乾隆二十四年,永顺总兵哈峻德婪赃勒索。[63]乾隆五十二年,通海知县徐维城私设税口,收取私税。[64]嘉庆初年,前云贵总督富纲在河道总督任上勒索受贿。[65]如果说,乾隆朝前期的贪腐案件所反映出的是云南官场存在的一些不正之风,那么到了乾隆朝中后期,这种风气已发展成为云南官场中的一种常态:官员之间相互维护、共同婪赃,腐败呈现集团化、普遍化的发展趋势。高宗对吏治的整饬实际上已无法扭转云南官场上的腐败风气,清王朝在边疆地区的统治基础亦被动摇。

其次是对边疆经济的影响。疆臣的腐败首先直接破坏了云南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随着清王朝对云南地区开发的深入,地方政府的开支越来越大,但获取的税收却十分有限。[66]本应用于地方建设的资金被官员侵蚀贪污,更是令这一情况雪上加霜。乾隆五十一年(1781),滇省亏空在已达百万两之巨,[67]这无疑会导致地方发展的缓慢乃至停滞。尽管造成亏空的原因是多样的,但从图尔炳阿案、钱度案和彰宝案中可以看出,绝大部分的亏空都是因为官员私自挪用公款以及侵蚀钱粮而造成,李侍尧偷减钱法导致云贵地区“小钱充斥”,这一行为更是直接影响了地方经济发展和国计民生。这些贪腐行为对云南的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破坏是巨大的。尽管经济影响往往具有滞后性,但其破坏力会在较长时间段内存续。乾隆朝后期以来边疆社会经济逐步走向衰退,至嘉庆年间开始了漫长的动荡与中衰。

最后是对边疆社会的影响。疆臣腐败会直接导致边疆地区社会公正缺失,进一步致使官员形象受损,官民关系趋于紧张。乾隆五十五年(1785)尹壮图曾说:“各督抚声名狼藉,吏治废弛,经过各省地方,体察官吏贤否,商民半皆蹙额兴叹。”[68]腐败导致了政府公信力不断下降,百姓离心离德,社会矛盾被激化——嘉庆朝以来云南地方反清起义愈演愈烈便是最直观的反映。为了维系地方统治,清王朝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来镇压地方起义。长期的战争一方面消耗了清王朝的国力,另一方面也使清王朝对边疆地区的控制力下降,这为近代以来西南地区边疆危机的发生埋下了严重的内部隐患。

本文将乾隆朝云南疆臣贪腐案纳入到一个整体视野之下考察,意在揭示乾隆时期疆臣贪腐案产生的原因以及案件对边疆造成的影响。云南虽为西南边省,但却在有“盛世”之称的乾隆时代频发贪腐大案,并呈愈演愈烈之势,这背后是有深刻的原因的。具体来说,既有专制制度本身的负面因素,同时也有腐败文化的传播带来的影响,而经济的快速增长亦产生了催化作用,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乾隆朝云南地区的吏治日渐腐败——随着云南地区内地化进程的逐步加深,受到中央政权的影响也越来越深刻。因此,随着高宗晚年统治思想的变化,腐败文化日渐盛行,云南吏治在此影响之下也逐渐陷入了腐朽的泥淖。尽管高宗对贪腐官员进行了惩处,但又往往存有私心,以至宽严失当。这种表面化的整饬并没有遏制住贪腐之风的蔓延和加深,反而导致云南官场的腐败现象愈演愈烈。最终,频发的疆臣贪腐案严重破坏了云南的政治生态,对边疆地区的政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长久而深远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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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亚辉:《略论乾隆朝对云南渎职官吏的惩处》,《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2]高翔将乾隆时代划分为前、中、后三个时期。前期,从乾隆继位到乾隆二十四年;中期,从二十四年到四十五年,是为全盛时期;后期,从四十六年到嘉庆四年乾隆去世,是由盛转衰的转折期。本文基本接受并采用了这一划分方式。参见高翔:《康雍乾三帝统治思想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7页。

[3]此数字据《清史稿》、《清实录》及《旧典备征》一书整理。详见(清)朱彭寿辑:《旧典备征》卷5《大臣罹法》,北平文岚印书局1936年刊本,第1—3页。此处所指高官包括从二品及以上官员。所统计的31起案件,仅仅是乾隆朝督抚贪腐案中被发现、查办并记录在文献中的案例。综合乾隆时期各省亏空的情况来看,实际的贪污犯罪案件数量将远超这个数字。

[4]《清高宗实录》卷1103,乾隆四十五年三月戊戌。

[5]参见《清史稿》卷337《列传一百二十四·图尔炳阿》。

[6]《清高宗实录》卷374,乾隆十五年十月甲申。

[7]秦国经主编:《清代官员履历档案全编》第一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51页。

[8]《清史稿》卷339《列传一百二十六·恒文》。

[9]指金银兑换率为1:7至1:8。

[10]参见《云南巡抚郭一裕参奏总督恒文勒索属员等情摺》(乾隆二十二年三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惩办贪污档案选编》第1册,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1页。

[11]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3册,乾隆二十二年四月初五日,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页。

[12]见《恒文购买金子一事供单》(乾隆二十二年五月十八日),《乾隆朝惩办贪污档案选编》第1册,第6页。

[13]《乾隆朝上谕档》第3册,乾隆二十二年六月初二日,第45页。

[14]参见《钦差刑部尚书刘统勋奏覆查审恒文郭一裕相商买金等情摺》(乾隆二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乾隆朝惩办贪污档案选编》第1册,第14页。学界对恒文、郭一裕二人相互构陷一事,普遍认为郭一裕因恒文购买黄金过于张扬怕受到牵连,因此参奏恒文。正如刘统勋所估测:“(郭一裕)因恒文纷纷购金,恐致败露,遂以参劾恒文为先发之计。”但是,刘统勋在此折中提到:“(恒文)颐指气使,一切公事不能和衷商办,又闻郭一裕所委属员,恒文任意撤调,亦不免有意见参差之处,此系阖省文武共见情形。”因此,笔者据此认为郭一裕参奏恒文系由于二人平日失和,以至郭一裕存意构陷。

[15]参见《乾隆朝上谕档》第3册,乾隆二十二年七月初一日,第63页。

[16]《乾隆朝上谕档》第3册,乾隆二十二年九月十二日,第90页。

[17]参见江珊:《乾隆朝钱度贪污案》,《档案与社会》1991年第11期。

[18]《清高宗实录》卷903,乾隆三十七年二月己丑。

[19]参见《清高宗实录》卷905,乾隆三十七年三月丁巳。

[20]参见《奉旨钱度著即处斩》(乾隆三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乾隆朝惩办贪污档案选编》第1册,第328页。

[21]《乾隆朝上谕档》第7册,乾隆三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第70页。

[22]《清代官员履历档案全编》第2册,第155页。

[23]参见清国史馆原编、周骏富辑:《清史列传》第三册,卷23,明文书局1985年版,第659页。

[24]参见《清史稿》卷332《列传一百十九·彰宝》。

[25]参见《云贵总督觉罗图思德奏报亏空军粮之永平知县沈文亨等革职审办事》(乾隆三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6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85年版。第858—859页。

[26]《乾隆朝上谕档》第7册,乾隆三十九年十月十四日,第704页。

[27]参见《云贵总督觉罗图思德奏报审讯署保山县知县王锡亏空军粮案事》(乾隆三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7辑,第59—60页。觉罗图思德在此折中提到彰宝“因病性情乖张”,并将王锡账目一并呈上。

[28]《乾隆朝上谕档》第7册,乾隆三十九年十月二十日,第710页。

[29]参见《乾隆朝上谕档》第7册,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第744页。

[30]参见《清史列传》第3册,卷23,第665页。

[31]参见《清史列传》第3册,卷23,第603—634页。

[32]《清高宗实录》卷1103,乾隆四十五年三月丁酉。

[33]《乾隆朝上谕档》第8册,乾隆四十二年正月十八日,第515页。

[34]《乾隆朝上谕档》第8册,乾隆四十二年正月十八日,第517页。

[35]参见江珊:《乾隆朝李侍尧贪污案》,《紫禁城》1992年第6期。

[36]参见(清)李桓辑:《国朝耆献类征初编》第28册,卷173,明文书局1985年版,第716页。此处“军机大臣”应指和珅。和珅于乾隆四十一年三月以户部右侍郎在军机处行走。参见《清史稿》卷176《军机大臣年表》。另据《李朝正宗实录》载:“贵州按察使海明(笔者按:此处“海明”为“海宁”之误)。为沈阳奉天府尹入京谢恩,历辞和珅。珅私问侍尧动静,海明言,侍尧贪浊无厌,畏其诮责,尝赂黄金二百两为寿于生日,珅乘间奏之,仍请按验,执赃累万,力请斩之。”参见吴晗辑:《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第11册,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4701页。

[37]《乾隆朝上谕档》第10册,乾隆四十五年三月十九日,第42页。      

[38]《乾隆朝上谕档》第10册,乾隆四十五年三月十八日,第39页。

[39]《谕内阁李侍尧著革职拿问按察使汪圻等俱著革职严审》,《乾隆朝惩办贪污档案选编》第1册,第982页。

[40]《寄谕钦差和珅等著严审李侍尧审办纳楼土司命案以银换金巧为侵食情事》(乾隆四十五年三月十八日),《乾隆朝惩办贪污档案选编》第1册,第984页。需要说明的是,李侍尧以金五百四十两换银六千五百两,其比例约为十二换,虽然黄金和白银的成色不明,但这与当时的金银兑换比例是基本持平的,较恒文案中郭一裕十换的价格还要高。另,此项赃银据犯案土司供称为其贿赂李侍尧以免己罪所用,而李侍尧在供词中辨称自己案发时不在省城,并没有受贿之事,仅称此项金银为查案时起出,侍郎喀宁阿也认为这一说法“似属确实”。该案后情不详。这两种说法虽不改变李侍尧涉贪,但影响其涉案金额以及罪名定性。李侍尧此举的用意或许是因为需要黄金别做他用。仅备一说。详见《钦差大臣喀宁阿奏报据李侍尧供称于纳楼土司一案并未收受银两缘由摺》(乾隆四十五年五月十四日),《乾隆朝惩办贪污档案选编》第1册,第1072页。

[41]《乾隆朝惩办贪污档案选编》第1册,第976、1128—1129页。

[42]参见《乾隆朝惩办贪污档案选编》第1册,第939—1191页。

[43]参见《清高宗实录》卷1468,乾隆六十年正月辛卯。

[44]富纲一案,参见《清仁宗实录》卷59,嘉庆五年二月戊子。另见《清国史》卷144《富纲列传》,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004页。富纲主要的贪腐行为发生在他漕运总督任上,手段主要是勒索下属、纵容家人接受贿赂,涉赃数额达数万两。富纲于乾隆四十六年署任云南总督以来,在云南仕官十余年,三度出任云贵总督,“不知洁己奉公”,其贪腐方式与恒文、李侍尧等人如出一辙,可见其受影响之深。

[45]参见《寄谕两江总督高晋等著将钱度于常州江宁两处财产严密查封并严讯家属逐细详搜》(乾隆三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乾隆朝惩办贪污档案选编》第1册,第236页。此系之前截获的钱度家信内容,信中记载钱度运回赃款两万九千余两,并嘱令其子“好为收贮。或做地窖,或做夹壁,善为筹画”。高宗据此认为钱度“若非婪索多赃,安得有如许积聚”,“蓄意埋藏以图三窟之计”。

[46]【法】孟德斯鸠著、许明龙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44页。

[47]《乾隆朝上谕档》第2册,乾隆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第511页。

[48]《清高宗实录》卷382,乾隆十六年二月癸未。

[49]这段话为乾隆十四年九月高宗勾决贪犯时所说,见《清高宗实录》卷349,乾隆十四年九月壬申。这一时期高宗的吏治态度较继位之初严厉,统治日趋严酷,且从立法上加重了对贪污犯罪的惩处力度,详见《清高宗实录》卷299,乾隆十二年九月庚戌。

[50]参见《清高宗实录》卷425,乾隆十七年十月乙巳。

[51]参见《乾隆朝上谕档》第2册,乾隆十七年十月十八日,第629页。

[52]《钦差大臣喀宁阿奏报据李侍尧供称于纳楼土司一案并未收受银两缘由摺》(乾隆四十五年五月十四日),《乾隆朝惩办贪污档案选编》第1册,第1072页。

[53]《清高宗实录》卷1116,乾隆四十五年十月戊申。

[54]故宫博物院编:《钦定兰州纪略》卷1,海南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55]根据王业键统计,乾隆十八年(1753)清王朝税收总额超过一亿两,参见Yeh-chien Wang, Land Taxation in Imperial China,1750-1911,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Press,1973, p.72。。另据许檀、经君健统计,乾隆十八年的税收总额为4266万两,另统计顺治九年的税收总额为2438万两,参见《清代前期商税问题新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2期。尽管二者在数额上的统计有较大差距(王业键在统计中考虑了杂税的虚报数额),但可以看出这一时期清王朝税收较顺治年间已有了极大提高。

[56]乾隆六年统计人口数量约为1.4亿,至乾隆末年达到3亿。关于清代人口的增长趋势,参见周源和:《清代人口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2期。

[57]韩书瑞认为,清代对外贸易对清代国家和经济的重要性可能被大大低估了,海运贸易的复苏使得中国在对外贸易中获益匪浅,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开始被纳入国际市场。参见Susan Naquin and Evelyn S.Rawski, Chinese Society in the EighteenthCentury,New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87, p.102.

[58]木芹:《十八世纪云南经济述评》,《思想战线》1989年西南民族研究专辑。

[59]腐败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经济模型,在不同的数据面板下往往得出的结论也有区别。详请参见阚大学、罗良文:《腐败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实证研究》,《经济管理》2010年第1期。在乾隆年间的时代背景下,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贪腐的进一步蔓延是同步发生的,而随着吏治的逐步恶化,嘉庆年间的社会经济受腐败影响而逐渐衰落。

[60]多噶尔用“扁平金字塔形”(flatpyramid)形容合作性文化社会的官员关系,此时合谋能降低行政成本与腐败风险。参见Duggar E, Duggar M. “Corruption, Culture and Organizational Form”,Ssrn Electronic Journal,2005, p.2.

[61]《钦差大臣喀宁阿奏报据李侍尧供称于纳楼土司一案并未收受银两缘由摺》,《乾隆朝惩办贪污档案选编》第1册,第1072页。

[62]参见《奏为特参滇省粮储道徐本倦亏欠铜厂帑本银两请革职勒还事》(乾隆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63]参见《清高宗实录》卷598,乾隆二十四年十月辛卯。

[64]参见《清史列传》卷62,第269页。

[65]参见《清仁宗实录》卷59,嘉庆五年二月戊子。另见《清国史》卷144,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004页。

[66]有关18世纪中期云南地方政府的收支问题,参见李中清:《中国西南边疆的社会经济:1250—1850》表2.9、表2.11,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54—56页。据李中清统计,清代云南省政府每年的经常性开销已达到120万两以上。而每年的税收则仅有90万两左右。

[67]参见《清高宗实录》卷1255,乾隆五十一年五月丙申。

[68]《清高宗实录》卷1367,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丁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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