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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府管领中的“尚藩”人口
作者:刘小萌 责编:

来源:《清史研究》2018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8-06-20  点击量: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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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初年,平西、平南、靖南三王列藩分镇南疆,势倾朝野。吴三桂势力尤张,奏立十镇总兵官,皆其亲信。连兵数十万,运七布政司钱粮协济之,所属文武将吏拜除,疏请必从,谓之 “西选”。康熙十二年 ( 1673) 底,吴三桂倡乱于滇黔,天下骚动。随后,耿精忠叛于闽,尚之信叛于粤东,孙延龄叛于粤西,三藩四部反乱势力迅即奄有云南、贵州、四川、湖南、广东、广西、福建全境,而江南、江西、浙江、陕西、湖北诸省亦皆被兵。蒙古察哈尔部布尔尼复反于关外,山西驻防蒙古兵叛应之。其安靖未有事者,惟京师及山东、河南等地而已。当是时,清王朝遇到定鼎中原以来最危急时刻。战火肆虐八年之久,终以“三藩”覆灭告终。关于清廷对“三藩”余部处置问题,学界已有探究,唯独对“三藩”人口编入内务府管领 ( hontoho,直译珲托和) 史事,因汉文史料语焉不详,鲜有涉及。本文拟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务府奏销档》十件满文档案 ( 康熙朝九件,雍正朝一件) 为基本史料,以内务府管领中“尚藩 ( 尚之信) ” 人口为重点,就其来源、成分、分布、待遇以及内部差异等问题作一初步考察,以就正于方家。


一、“尚藩”人口来源与主要成分

康熙二十年 ( 1681) 十月十四日,清廷取得云南大捷,全省荡平,标志着旷日持久的“三藩之乱”以清朝胜利告终。清廷将分解三藩余部,作为善后的一项重要措施。战乱前,三藩中,吴三桂领 53 佐领,兼辖绿旗兵万有 2 千,加以余丁 4 千。平南王尚可喜麾下,有 15 佐领甲兵,另有绿旗兵 6 千。时人称尚藩“一军万人,通计家口不下数万”,可知尚藩兵力,约有上万,合并老稚闲丁,人口不少于数万。耿藩亦有 15 佐领,同时兼辖绿营 7 千。

在长达八年战乱中,所谓“三藩四部”中的吴、耿二藩以及孔藩女婿孙延龄部,均遭受严


① 勒德洪: 《平定三逆方略》卷 1,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重损失。惟独尚藩之信,因长期置身主战场之外,加以对清廷叛而复降、首鼠两端,所部实力未受重创。尚藩投降初,康熙帝曾命其“精选万人”赴广西。康熙十九年初,尚之信护卫张永祥、张士选赴京首告其谋叛。康熙帝命刑部侍郎宜昌阿等赴广东窥伺其状。五月,尚之信被逮,藩兵8 千 ( 绿营兵6 千,余丁2 千) 听信分调云南之谣传,几乎酿成兵变。以上均说明其兵力仍很雄厚。

然而,尚藩拥有重兵,不仅没有成为他在战后向清廷邀功领赏的资本,反而随着战事结束,成为被清帝“赐死”的肇祸之端。个中缘由,学者已有鞭辟入里的剖析,在此不赘。随着尚之信被赐死,其弟之节、之瑛、之璜及部将亲信被斩首,尚藩属部顿时群龙无首。康熙二十年十月,帝谕议政王等曰: 今逆贼殄灭,疆宇以次平定。耿精忠、尚之信属下旗员,俱应撤还京师,量行安插。在尚藩、耿藩旗员撤回京师同时, “尚藩”名下各色“家人” ( booi) ,作为籍没对象,也集中编队,迁往京师。二十一年二月初七日,内务府大臣图巴等奏:

去年十一月内,臣等衙门奏文内称: 往查尚之信户口官员来时,请将今来人内之蒙古、旧人、各色匠人、单身妇女、女孩并入管领 ( hontoho) ,成对人 ( juru urse) 按管领下人等级各给予一两钱粮、口米; 其中应赏之人,交户部,赏给之处俟出来时取办,等语。奉旨: 尚之信家蒙古、旧汉人、妇人、女孩,俱著入于管领,挑取披甲、护军。尚之信若有置买旧人,亦著收入管领。其新人停交户部,收揽后如数奏闻,余依奏。遵旨议奏,查得: 尚之信头队之人四千一百六十,此辈中另立之人 ( enculeme ilibuha niyalma) 四百二十三,其中,尚之信诸子、妻,弟诸子、妻,闲散妇人共计八十六; 家中寡妇、单身女孩四百七十六; 蒙古男人二,妇人四,男孩一,女孩一; 朝鲜男人五,妇人七,男孩三,女孩三; 旧汉人男人七十,妇人一百四,男孩五十五,女孩二十一。此外,新汉人三千三百二十二,其中各色工匠三百九十八,大夫二,厨子十六,鸟枪手七十一,鼓手十,蹴球手四,会弹三弦等乐人四,戏子二。臣等议得: 除将尚之信诸子、妻,弟诸子、妻,闲散妇人等入于管领外,家中寡妇、单身女孩、蒙古、朝鲜、旧汉人亦入于管领。各色工匠、大夫、厨子、鼓手等交该处,甄别合格者使入于管领,不及者悉数交拖克索 ( tokso,庄屯) 。应赏之处分别记名亦交拖克索办理,若出赏项,由拖克索领取赏给。又各项另立之人等,先前既全部给还原主( da ejen) ,请将此另立之人亦照旧例给还原主,等语。⑥

兹以此奏折为基本史料,并参据其他档案,就尚藩人口迁居京城并编入内务府的情况,略作考察:


据《清圣祖实录》卷 91,康熙十九年八月甲申: “先是吴三桂反,尚之信欲其父尚可喜从贼,迫之不已,尚可喜愤死,尚之信遂降吴逆。及其归正,仍怀两端。上数命进兵潮州、湖南,尚之信不行。永兴危急,亦坐视不救,后虽出师,辄自引退。”

② 《清圣祖实录》卷 72,康熙十七年三月癸未。

③ 《清圣祖实录》卷 98,康熙二十年十月壬辰。

在清初满文文献中,满语“booi”,直译“家的”,一般系“家奴”( booi aha) “家人” ( booi niyalma) 之缩略语。因“booi”指称身份不一,故清代以来,“booi”即有“家人”“家奴”“奴仆”“家的”等多种意译。在《内务府奏销档》中,凡“逆藩”人口,满文均写为某某人“ booi” ( 直译“包衣”) 。而作为“booi” 一称主体 ( 即家长) 的,如“ ang jy sin booi”,汉文对译为“尚之信家 ( 的) ”; “geng jing jung booi”,汉文对译为“耿精忠家 ( 的) ”。在笔者所引雍正四年满文档所附《挑选女子人口庄头花名册》( 汉文档) 中,“booi”的对译就是“家”,如“吴三桂家”、“尚之信家”等。在此种语境下,“booi”实际是“逆藩”家庭成员、近亲以及依附其名下各色人员的一个泛称。在本文中,笔者将根据档案的具体语境,将满文“booi”,酌情译为“家”、“家 ( 的) ”、“家人”、“户下”或“奴仆”。

⑤ “成对人”是满文“juru urse”的直译,结合档案的具体指代对象,知其指一对夫妻与其未婚子女共组的一个家庭。

⑥ 内务府大臣图巴等: 《为遵旨议奏事》( 原档满文,笔者翻译,下同) ,康熙二十一年二月初七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内务府奏销档》,胶片 20,奏 66 册,第 27—30 页。


( 一) 北迁人数。据上引奏折,康熙二十年十一月,从广东迁往京城的尚之信“头队”人口共有 4160 人。既然说是“头队”,那么,从逻辑关系推测,应该还有二队乃至三队。此仅就尚藩一家而言,如果再加上吴藩、耿藩以及孔藩孙延龄残部,则“三藩四部”编入内务府的人数应相当可观,由此导致内务府人口膨胀,应无疑义。

( 二) 主要成分。编入内务府的“尚藩”人口多,成分复杂,据奏折记载,有如下几类:

1. “新汉人”与“旧汉人”。在“头队”4160 人中,新汉人 ( ice nikan) 3322 人,其余为旧汉人 ( fe nikan) 。按,清初八旗满洲、蒙古、汉军,均有新旧之分。“新”与“旧”,以入旗时间先后划限,且随时间推移,“新”“旧”界限也有变化。清廷对编入内务府的尚藩家人援用此概念而划分新旧,不足为奇。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 在这部分人中,何者为“旧”? 何者为“新”? 依据对上引档案的考察,可知“旧汉人”包括尚藩诸子侄夫妇、辽东旧汉人、旧奴仆、旧匠人,以及关外时期投附的蒙古、朝鲜人,主体为北方人。“新汉人”,则指入关后以及征服南方过程中的归附人员,主体为南方人,包括各种匠人、医生、厨子、戏子等。

清廷为何将尚藩人口划分“新”“旧”? 很可能是基于对“旧人”满洲化程度普遍高于“新人”,且其男丁尚勇好斗、体魄强健的认知,即时人所说: “尚藩”新人“率多南方召募之人,大抵皆市井游惰窜居其中”; 旧人即所谓“老营旧部”,多系边关河朔之人,“服食嗜好与满人汉军不殊”。康熙帝在谈到如何对待吴藩降兵时也说过: 其旗下人, “健丁颇多”。或者正是基于此种认知,他谕令将尚藩中的“旧汉人”全部编入管领,或当兵食饷,或服役当差; 至于“新汉人”,则鉴别后区别对待,一部分合乎条件者编入管领,其余则编入拖克索 ( tokso,庄屯) 。

2. “尚藩”子弟妻孥。在没入内务府各色人员中,身份最特殊者当属“罪藩”与“罪臣” 子弟妻孥。“罪藩”指三藩祸首, “罪臣”则指死心追随“三藩”,为其效尽犬马之劳而被清廷视为“罪大恶极”的军政要员。《内务府奏销档》记载,“罪藩”、“罪臣”主要有: 吴三桂、耿精忠、尚之信、孙延龄、尚崇谧、吴应真、谭天伦、祖宏勋、江元勋,伪将军巴养元、五什三10等。这些“罪藩”“罪臣”,或婴城固守以致身亡,或死心塌地战死沙场,或叛而


① 潘耒: 《广南藩兵议》,贺长龄: 《清经世文编》卷 70 《兵政一》,光绪十二年思补楼重校本。

②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整理: 《康熙起居注》康熙二十二年二月初五日,中华书局,1984 年,第 952 页。

③ 孙延龄,隶汉军正红旗,早年娶定南王孔有德之女孔四贞,有宠于朝中。康熙四年,任广西将军。十二年吴三桂叛清,康熙帝命孙延龄为抚蛮将军,与广西巡抚马雄镇一起镇守广西,但孙延龄于十三年投向吴三桂。不久,孔四贞劝其反正,上书乞降,康熙帝准许,孙延龄准备叛吴投清。吴三桂计杀孙延龄与马雄镇。

④ 尚崇谧,尚之信长子,娶大学士图海女,死亡时间不详,或与尚之信等同时处死。据尚久蕴《关东〈尚氏宗谱〉七修历程及其史学价值》,崇谧字静伯,号默庵,清廷于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以其“乃参领兼佐领加二级尚维邦之祖父”为由,诰赠资政大夫,妣苏氏与何氏诰赠夫人。崇谧次子尚玉兴及妻宋氏在同一天诰赠资政大夫及夫人。之信重孙尚维邦在同一天诰封资政大夫,妻那拉氏诰封夫人。李治亭、柳海松主编: 《尚可喜及其家族研究》,辽宁民族出版社,2016 年,第 346 页。

⑤ 吴应真 ( u ing jen) ,应为吴三桂侄辈,身世不详。

⑥ 谭天伦,四川总兵官谭宏之子。谭宏原为南明将领,顺治十六年降清,康熙十三年叛应吴三桂,降而复叛,康熙十九年死于达州。王先谦《东华录》康熙二十一年八月壬寅条记载: “刑部题: 逆贼谭宏案内谭天伦等九人应即伏法。得旨: 逆贼之子弟应照定例正法,但其中有身与其事行恶者,亦有无知牵累者,若概置于法尚觉可悯,谭天伦既系谭宏之子可即正法,陈朴等八人乃无知连累俱从宽免死,拨与盛京披甲新满洲为奴。”参见《康熙起居注》同条,第 889—890 页。

⑦ 祖宏勋,原耿精忠麾下总兵官,三藩之乱中叛而复降,康熙二十一年正月处斩。

⑧ 江元勋,原耿精忠麾下总兵官,三藩之乱中叛而复降,康熙二十一年正月被凌迟处死。

⑨ 巴养元,吴三桂麾下将军,康熙二十年清军破昆明城,巴养元等降,命械送京城,康熙二十一年正月斩枭示众。《康熙起居注》,康熙二十一年正月十九日,第 813 页。

10 五什三 ( uisan) ,内务府包衣佐领下人,任经略莫洛标下总兵官,随征叛将陕西平凉提督王辅臣,投降。康熙二十二年三月被清廷处斩。《康熙起居注》,康熙二十二年三月,第 973—974 页。


复降终被清廷清算,而无论死因如何,其妻妾子弟乃至故旧,均难逃被抄家籍没并编入内务府为奴为仆的厄运。而其身份,亦比普通旗人卑贱。康熙帝曾谓: “全国大概无不感激朕恩者。惟有包衣牛录、浑托霍 ( 笔者按,即管领) 内恶劣者,原系其祖宗为我祖先诛戮俘获为奴之卑贱者,与今旗人不同”,即此之意。在前引档案中,内务府曾奏准将尚之信诸子侄并妻孥,包括与之关系密切的闲散妇人 86 人,编入管领。然而数天之后,康熙帝又谕令终止此议,即免于编入管领。不管这些人后来归宿如何,这一改变至少说明,在处置“罪藩”子弟问题上,康熙帝对尚之信与其他“罪藩”是有所区隔的。而此种态度,在其他记载中也不乏蛛丝马迹。

首先一点,康熙十九年八月,康熙帝密谕: 尚之信虽经犯法,伊等妻子不可令卑贱小人陵辱,应查明严禁,遣人护送来京。护送到京以后如何安置? 史书缺载。而据《尚氏宗谱》追述: 尚之信妻子曾被“籍没入官”,至四十一年,帝始令“归宗完聚,仍赐田宅奴仆服役赡养”。据此来看,尚之信妻孥乃至近亲子弟即便未被编入管领,也还是被没入内务府,直到二十年后始被开释。无独有偶,尚之信没入内务府的五女,亦同时获“特恩择配,复赐奴仆、妆奁”。此事不见于官书,只载于《尚氏宗谱》卷二“大房”。但从情理上讲,这种浩荡“皇恩”绝非尚氏宗裔敢于杜撰,当是实情。

康熙帝赐死之信,对其弟和硕额驸之隆、之孝等及所属人员却俱从宽免。多年后,复将之信、之节等“罪臣”嫡传子孙,特旨宽宥,不仅拔出内务府,重归家族,且出任世袭佐领。乾隆五十年 ( 1785) 清廷举办“千叟宴”,尚氏家族有五人参加,包括之信四世孙维纶、维枚。以上均说明清廷在处置尚藩问题上,与对待吴、耿两藩确有区别。

究其原因: 其一,在康熙君臣眼中,吴、耿、尚三藩,虽俱冠以“罪藩”之名,但罪恶程度有别。吴是肇事祸首,罪孽深重。康熙帝曾将他与耿精忠作比说: “吴三桂乃本身投诚之人,背恩反叛,自取诛戮。精忠祖父以来,受恩三世四十余年,非素蓄逆谋首倡叛乱者比。”而与次等“祸首”耿藩相比,尚之信“罪孽”更轻,此即大学士明珠所云: “耿精忠之罪较尚之信尤为重大,尚之信不过纵酒行凶,口出妄言,耿精忠深负国恩,擅自称帝,且与安亲王书内多有狂悖之语,甚为可恶。”其二,之信父可喜泛海归降之劳,尤为康熙帝所重,曾说: 平南王尚可喜航海归诚效力行间,镇守粤东著有劳绩。在三藩四部中,惟有尚可喜始终秉持对清廷忠诚,即 “当通城皆叛时矢志不移。临殁,犹被服太宗皇帝所赐朝衣,言虽死必葬于海州。倘有知觉,必效力于先帝。其忠诚之心始终无二”。10康熙十九年 ( 1680) 八月,廷臣集议尚之信事。群臣咸以之信恶逆罪大,请置极典。康熙帝念其先人之劳,特赐自尽。11 惩处力度,明显轻于其他两


① 《托和齐奏为检举奸佞折》,康熙四十三年正月初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 《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年,第 309 页。笔者按,同页下注 1,将“booi nilu”译为“内府管领”,误,应为“内府佐领”; 浑托霍 ( hontoho) 意为“管领”。又,同书第 1641 页《步军统领托和齐奏报佛保等人劣迹折》,日期注为“康熙□年三月初四日”。结合上引文,知该折应系于康熙三十四年三月初四日。在托和齐折内,有“唯包衣牛录、浑托和下棍徒,本系斩其祖宗俘而为奴之贱人”语。

② 内务府大臣图巴等: 《为遵旨议奏事》,康熙二十一年二月初七日,《内务府奏销档》,胶片 20,奏 66 册,第27—30 页。

③ 内务府大臣噶鲁等: 《为遵旨会议事》,康熙二十一年二月十三日,同上,第 49—53 页。

④ 据敕谕载: “尚之信、耿精忠罪大恶极法应及族,但念尚可喜、耿仲明航海归诚,著有劳绩,其兄弟俱从宽免罪,属下人有父兄子弟在贼中者一无所问。”《清文献通考》卷 151 《王礼考》,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⑤ 《清圣祖实录》卷 91,康熙十九年八月丙戌。

⑥ 尚崇璧: 《平南敬亲王尚可喜事实册》,罗振玉编: 《史料丛刊》,民国十三年铅印本,第 30 页下至 32 页下。

⑦ 柳海松、张扬: 《尚氏家族与千叟宴》,李治亭、柳海松主编: 《尚可喜及其家族研究》,第 301 页。

⑧ 勒德洪: 《平定三逆方略》卷 1,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⑨ 《康熙起居注》,康熙二十一年正月十八日,第 812 页。

10 《清圣祖实录》卷 96,康熙二十年五月甲子。

11 潘耒: 《广南藩兵议》,贺长龄: 《清经世文编》卷 70 《兵政一》。


藩。说明清廷在惩处“罪藩”及其亲属的严厉程度上是有所区别的。这或者就是康熙帝否决将 “尚藩”子弟编入管领之议,并在多年后加以宽宥的深层原因。同时又说明, “尚藩”妻孥虽未编入管领,但并未改变被没入内务府的宿命。由此,他们经历了由汉人藩王眷属沦为满洲皇室“罪籍”奴仆的痛苦过程。

3. “尚藩”家人。指“尚藩”名下形形色色役使之人。在没入内务府的“尚藩”家人中,具有各种专业技能的工匠最受重视,见于档案记载者有: 凉帽匠、裁缝、锃磨匠、箭匠、绣匠、雕刻匠、錾匠、铁匠、皮匠、弓匠、马医、铁匠、玉匠、缝甲匠、酒醋匠、毡匠、木匠、累丝匠、玻璃匠、雕兰匠、背壶匠等。同受青睐的还有具有某项特殊技能之人,如尚之信头队中的牧丁、大夫 ( 医生) 、厨子、鸟枪手、鼓手、蹴球手、乐师、戏子等。当然,在尚藩家人中,各色工匠数量有限,为数最多的当属从事各种杂役的仆妇、差役。

清廷将尚之信赐死后,在广州曾发生都统赖塔、巡抚金儁与钦差刑部侍郎宜昌阿等沆瀣一气,瓜分尚藩巨额财产、隐没其“名下应入官妇女”的重大案件。案情暴露后,清廷为杜绝此类现象,除严惩当事者外,特颁严旨: 凡系逆犯应行入官匠役家属人口,有私带入京者,令首送到部。若已经私自放出为民者,亦令呈首。嗣后隐匿不首者,系官,交部从重议处。系平人,照例拟罪。其不行详查之都统等官,下部议处。此道谕旨,实际反映满洲皇帝与地方大吏、军事将领之间为争夺“尚藩”财产、人口而发生的明争暗斗与利益冲突。而清廷意旨,不外乎把上述人等在“抄家籍没”名义下编充到内务府,而不容臣属肆意侵蚀。

4,“另立之人”。前引奏折内有“另立之人 ( enculeme ilibuha niyalma) 等,先前既全部给还原主 ( da ejen) ,请将此另立之人亦照旧例给还原主”之句。“另立之人”一称含义不够清晰。从其词义推敲,应指尚藩麾下拥有独立户籍的“另户”。这些“另户”既被勒令“给还原主”,说明他们中很大一部分,原是满洲、蒙古人奴仆,早年逃出并归附于“三藩”属下。清朝入关初,满洲蓄奴制度发达,大批汉人奴仆不堪压榨,奋起逃亡。不少逃人辗转归入“三藩”旗下。顺治六年 ( 1649) ,靖南王耿仲明南征广东,发生属下牛录章京魏国贤、旗鼓刘养正隐匿满洲逃人案。案发,清廷严谕定南王孔有德、靖南王耿仲明、平南王尚可喜: “朝廷及各王府并满洲下家人多被招诱,事甚的确,谕旨到时,王等即亲身严察,将所匿逃人尽行刷出。”耿仲明察出三百余逃人,解送京师,上疏请罪。廷议仲明当夺爵。时清廷尚依耿藩之力征广东,乃谕命宽宥之,只将当事兵丁正法。十一月,耿仲明行至江西吉安府,尚未接到清廷宽宥之旨,惴惴不安,竟畏罪自尽。七年正月,清廷又以平南王尚可喜、靖南王耿仲明率师征广东时,隐匿旗下逃人千余名,议削尚、耿王爵,各罚银五千两。得旨: 尚可喜、耿仲明等有航海投诚功,免削爵,各罚银四千两。其时,耿藩已畏罪自尽而清廷尚未得知。耿、尚等王部下,均系辽东汉人,而八旗满洲役使的汉人奴仆,绝大多数亦为“辽东旧人”。两者之间,难免有盘根错节的亲友关系。这应是耿、尚部下不惜铤而走险,隐匿众多逃人的缘故。清廷对此类案件一向严惩不贷,只是基于策略考虑,才暂且决定对两藩网开一面。但从耿藩畏罪自尽不难看出, “隐匿逃


① 《康熙起居注》,康熙二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第 914 页; 康熙二十一年十一月初十,第 918 页; 《清圣祖实录》卷 114,康熙二十三年三月癸酉。

② 《清圣祖实录》卷 112,康熙二十二年九月癸酉。

③ “另立之人”是满文“enculeme ilibuha niyalma”的直译,推敲其含义,应指尚之信麾下拥有独立户籍的属人,犹如八旗户籍中“另户”( 或称“正户”“分户”) 。参见拙文《八旗户籍中的旗下人诸名称考释》,载《社会科学辑刊》1987 年 3 期。

④ 台湾“中央研究院”藏: 《内阁大库档案》, 《皇父摄政王敕三王刷出所匿逃人稿》,顺治六年,档案号:164074 -001。

⑤ 《清世祖实录》卷 46,顺治六年九月己巳、甲申,十一月壬午。

⑥ 赵尔巽等: 《清史稿》卷 234,第 31 册,中华书局,1977 年,第 9406 页。

⑦ 《清世祖实录》卷 47,顺治七年正月己卯。


人”案发,曾引起他内心无法承受的惶惧。不久,又查出广西巡抚郭肇基、游击戴清音携带逃人 53 名案件。郭肇基等不具有耿、尚两藩的显赫权位,被清廷下令处死,家产籍没。

一旦清廷平定“三藩”,逃人问题将再度引起清廷关注。前引奏折规定将此类人查出后“照旧例给还原主”,而并非没入内务府。说明在逃奴所有权问题上,满洲君臣民之间,具有高度共识。这是清初统治者刻意维护满洲奴主利益的一项既定国策。康熙帝给出的理由是: “满洲生理全系家仆,查缉逃人不可不严。”为缉捕藩下逃人,清廷不惜重惩窝主,同时加重对地方官员的考成和处分。解送逃人,对沿途地方官民造成严重骚扰,“最为民害”。这种现象的蔓延,不妨视为清初满洲蓄奴制的一次回光返照。

以上以“尚藩”为对象,考察其人口没入内务府的情况。于此前后,吴藩、耿藩残余人口,也被编队北迁,关于其安插情况,仍有待更多史料的挖掘。


二、管领下“尚藩”人口的分布与处境

管领是内务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清初,八旗分上三旗与下五旗,前者为皇帝自将,后者为各旗王公领有。在上三旗下五旗分治情况下,各旗所属包衣随之析为两个系统: 上三旗包衣称 “内务府属”或内府旗人,为皇家私属,编为内务府镶黄、正黄、正白三旗 ( 俗称内三旗) 。下五旗包衣称“王公府属”,为各王公私属。内三旗与八旗 ( 俗称外八旗) ,是既有联系又互相独立的两个组织体系。内三旗的组织结构与外八旗有所不同。内三旗以下,各设内参领; 内参领下设内府佐领、旗鼓佐领、内管领。内府佐领,即皇帝所有满洲佐领,成分为满洲人员; 旗鼓佐领即皇帝所有汉人佐领 ( 或曰汉军佐领) ,成员由关外入旗辽沈旧汉人编成。内管领 ( hontoho,直译珲托和) ,其长官亦称管领 ( booi da,直译包衣达,又译管领) ,成员是“罪籍”奴仆。其中身份最卑下者为“辛者库人”。

内务府三旗的形成,是满洲皇帝独掌三旗,并在八旗中确立经济、军事、政治绝对优势的产物。同时,内三旗保留着满洲早期社会蓄奴制残余。康熙帝平定“三藩”,将大批“罪藩”人口编入内务府,不能不对其规模、结构产生深刻影响。内务府三旗初设满洲佐领 9,旗鼓佐领 12,高丽 ( 朝鲜) 佐领 1,管领 20。康熙三十四年 ( 1695) ,增至满洲佐领 15,旗鼓佐领 18,朝鲜佐领 2,管领 30。

据笔者对《内务府奏销档》初步考察: 在内务府 30 个管领中,至少有 23 个管领安插有


① 《清世祖实录》卷 47,顺治七年六月己亥。

② 《康熙起居注》,康熙二十年十月二十九日,第 771 页。

③ 《康熙起居注》,康熙二十年十月十四日,第 763 页。

④ 可参考《康熙起居注》,康熙十九年十月十三日,提及自闽省搬移耿精忠家口事,第 624 页; 同上,康熙二十二年四月初六日,记载吴三桂属下搬移,以及康熙帝“速令陆续就道”事,第 984 页。

⑤ 福格: 《听雨丛谈》卷 1,《八旗原起》,中华书局,1984 年。

⑥ 奕赓认为: “内务府三旗汉军佐领,俱名旗鼓佐领,旧作齐固佐领。”奕赓: 《寄楮备谈》,《佳梦轩丛著》第 9,燕京大学图书馆 1935 年刊本,第 4 页上。康熙朝《大清会典》卷 153 把“旗鼓佐领”直接写为“( 内务府) 汉军佐领”。

康熙朝《增订清文鉴》: “booi hontoho be kadalara hafan be booi da sembi”; 乾隆《五体清文鉴》第 1317 条,与管领对应的满文亦为“ booi da ”。

⑧ 有关管领下辛者库人研究,见祁美琴: 《清代内务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年,第 50 页; 王道瑞:《清代辛者库》,《历史档案》1983 年第 4 期; 定宜庄、邱源媛: 《清初“浑托和”考释》,《燕京学报》新28 期,2010 年 5 期。

⑨ 鄂尔泰等: 《八旗通志初集》卷 41 《职官志八·内务府》,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 年。


“罪藩”“罪臣”家人。因相关档案仅看到 3 件,不排除其余 7 个管领亦安插有“罪藩”家人的可能。此 30 管领,从清初至康熙三十四年,有一个逐渐扩编的过程。随之产生的一个问题是: “罪藩”家人编入管领既在康熙二十二年前后,为何又见于《八旗通志初集·旗分志》所载康熙三十四年编设管领中? 合理的解释应该是,这部分人在编入管领后,曾经历从旧管领中分析出新管领的转变。在前举23 个管领中,已知安插单一“罪藩”家人的有8 个,而其他15 个管领则是“三藩”家人的混杂安插。再者,23 个管领中,安插尚之信家人的 20 个,安插吴三桂家人的 8 个,安插耿精忠家人的 7 个,安插孙延龄家人的 2 个。此数据虽不完整,却足以说明: 尚藩家人在管领内安插范围最广,人数也最多。

对于上述推论,不妨援举数例以为佐证: 康熙二十二年,清廷选取内务府管领下 33 名 10— 13 岁女孩学习乐器,名单中出自尚藩家人的女孩 26 名,出自吴藩、耿藩、孙延龄家人的女孩只有 6 名。另据盛京《黑图档》,康熙二十二年“因罪拨给”盛京粮庄充当壮丁的三藩家人共计 34 户 219 名口,分散在 11 个粮庄内。其中,尚藩家人最多,30 户 190 名口; 耿藩家人 1 户 7 名口; 吴藩家人 2 户 17 名口; 巴图鲁公家仆 1 户 5 名口。这些壮丁,只是编入庄屯“罪藩”家人中的一部而非全部。上述事例均说明: 在没入内务府管领、庄屯的“罪藩”家人中,尚藩旧属为数最多。这与前述三藩余部中以尚藩人口最多的情况,显然一致。

内务府管领与庄屯中,虽均安插有“因罪籍没壮丁”( 罪籍奴仆) ,实际处境却多有不同。管领下人主要居处京师皇城,在内务府驱使下,充当各种杂役。庄屯下人 ( 包括庄头、壮丁、家口) 则分布在畿辅及关外盛京等地庄屯,从事繁重的农业生产,并承担各项差役。如前述,清廷籍没尚藩家人,对何者编入管领何者编入庄屯,有着明文规定: 属“旧人”的蒙古人、朝鲜人并其全家,均编入管领; “旧汉人”,包括置买奴仆,无论男女长幼,成家与否,亦悉数拨入管领。至于“新汉人”,则交内务府鉴别,凡鉴别合格者编入管领,不合格者交拖克索安置。

如果进一步考察管领内部,各类人员之间同样存在身份差异与分工。一类为身强体壮、具有军事技能壮丁,挑取护军、披甲; 一类为有家室子女的成年男女 ( “成对人”) ,按月领取一两钱粮、口米,即“辛者库”人; 一类为年轻妇女 ( 寡妇或单身) ,除供内务府役使,还作为清廷“赏婚”的人员储备,即必要时经皇帝“钦准”,许配旗人; 再一类,10 至 13 岁聪慧女孩,在宫廷太监看守调教下学习各种乐器,以供内廷服侍。以下,就四类人员简况分别考述之:


① 详见附表《内务府管领下三藩人口分布表》。

② 管领一词,源起于“掌关防内管领处”,是隶属内务府的机构: “掌供在内之物役。凡宫中之事,率其属而听焉”。其设置,据《清史稿》记,初置内管领 8 人。顺治三年 ( 1646) 增 4 人,十一年又增 8 人。此后康熙二十四年 ( 1685) 增 4 人,三十年增 3 人,三十四年增 3 人。共 30 人。定宜庄、邱源媛: 《清初“浑托和”考释》,《燕京学报》新 28 期,2010 年 5 期。

③ 内务府大臣: 《为遵旨选取女孩学习乐器事》,康熙二十二年四月十八日,《内务府奏销档》,胶片 20,奏 67册,第 272—279 页。

④ 康熙八年五月,辅政大臣、一等公鳌拜,被康熙帝玄烨捉拿问罪。鳌拜曾以军功赐“巴图鲁”号,故有“巴图鲁公”之谓。

⑤ 佟永功、关嘉禄: 《满文档案与尚可喜研究之二例》,李治亭、柳海松主编: 《尚可喜及其家族研究》,第135、137—138 页。

⑥ 内务府大臣噶鲁等: 《为遵旨会议事》,康熙二十一年二月十三日,《内务府奏销档》,胶片 20,奏 66 册,第 49—53 页。

⑦ 内务府大臣图巴等: 《为遵旨议奏事》,康熙二十一年二月初七日,同上,奏 66 册,第 27—30 页; 内务府大臣噶鲁等: 《为遵旨会议事》,康熙二十一年二月十三日,同上,奏 66 册,第 49—53 页; 内务府大臣: 《为遵旨选取女孩学习乐器事》,康熙二十二年四月十八日,同上,奏 67 册,第 272—279 页。


( 一) 披甲人

尚之信头队北迁后,康熙帝谕令: 将其中的蒙古人,旧汉人,包括置买旧人 ( udaha fe urse) ,挑取管领下披甲、护军。清制,内三旗旗人,除担任内廷供奉亲近差使,专供驱使外,亦如外八旗人,有按丁披甲义务。其中,满洲、朝鲜佐领,披甲人各 89 名 ( 或 90 名) ; 旗鼓佐领,披甲人各 59 名; 管领,披甲人各 89 名。兵种为前锋、护军、骁骑 ( 马甲) ,均分别编营。清中期,内三旗护军营额兵 1065 人,前锋营额兵 1114 人,骁骑营额兵 5250 人。均布列皇城内,各按旗分,星罗棋布,拱卫皇宫,是直属皇帝的亲兵。

挑取披甲、护军,按规定领取粮饷,俗谓“钱粮”,包括月饷 ( 每月发放一次) 、季米 ( 每季度发放一次) 。顺治初年定,前锋、护军、领催、马甲 ( 马兵) ,每名月给饷银二两,匠役每名月给饷银一两。六年 ( 1649) 定,步甲 ( 步兵) 月给饷银一两。九年,前锋、护军饷额各增加一两。康熙初年,财政状况渐宽裕,提高饷额: 前锋、护军、领催,月饷四两,马兵月饷三两。此规定实行不久因有对“三藩”军事行动,饷银减发一两。“三藩”动乱结束后,恢复旧饷额。季米发放分旗定期,屡有变动。康熙年间定: 前锋、护军、领催、马兵,每年饷米 46 斛; 步兵每年饷米 22 斛。以上为经常性粮饷,即时人所称“坐粮”。此外,养马有马银 ( 马干草料) ,出征有行装银、盐菜银、出征口粮。由此可知, “罪藩”家人编入管领,一旦获取披甲资格,待遇较高,收入亦较稳定。


( 二) “辛者库人”

管领兵额有限,按照 89 名估算,30 个管领,也不过 2670 名甲缺。编入管领的“罪藩”家人,大部分还是充当各种劳役。康熙二十一年 ( 1682) 二月十三日谕旨称: 尚之信家人中的 “成对人等 ( juru urse) ,按管领下人等级各给一两钱粮、口米”。此即管领下“辛者库人 ( 辛者库奴仆) ”。康熙《增订清文鉴》将“hontoho ”释为“booi da i kadalahangge be hontoho sembi”; 而康熙《清蒙文鉴》卷二则在前引释词基础上补充了一句: “geli sin jeku jetere aha sembi” ( 第 14 页下) 。此种解释,对后人造成某种误导。其实,“booi da i kadalahangge ( 直译: 包衣达所管理者) ”,是指管领 ( hontoho) 长官 ( booi da,亦称管领) 所管辖的全体成员; 而“sin jeku jetere aha”,则指管领中一部分依靠每月“一两钱粮、口米”的“辛者库”奴仆,两者不应混为一谈。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 辛者库人是“罪籍奴仆”,其成分有汉人,也有满洲; 除没入管领,亦见于上三旗包衣佐领 ( 内府佐领) 、下五旗王公府属佐领,以及内务府庄屯。

顺康年间,辛者库人主要来源为八旗“罪籍奴仆”。一个典型例子是名将王辅臣,顺治年间曾任八王阿济格侍卫,八王得罪死,辅臣没入内务府辛者库。康熙初年陛见,特旨放出辛者库,改隶旗下。后以战功擢为陕西平凉提督。同期,还有一些军政官员 ( 主体是旗员) ,因“叛降”、“贻误战机”、严重“失职”、阵前“败遁”“脱逃”等罪名,本人受到重处,家产籍没,妻子与未分家子没入内务府为奴。与前述八旗“罪籍奴仆”不同的是,本文所考没入辛者库的“尚藩”人口主体为民籍,他们因家主“反乱”罪而被集体籍没,不仅人数集中,且数额巨大。

这与雍乾年间,辛者库人主要来自因经济犯罪而被抄没的“罪官”家属,情况也有不同。


①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 内务府曾奏请将尚之信、耿精忠、吴三桂家下蒙古全部编入管领披甲,而康熙帝最终决定只择其骑射优长者,见内务府大臣图巴等: 《为请旨事》,康熙二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内务府奏销档》,胶片 20,奏 67 册,第 379 页。

② 托津等: 《大清会典》卷 77,嘉庆二十三年武英殿本。

③ 允裪等: 《大清会典》卷 91,乾隆二十九年武英殿本。

④ 陈锋: 《清代军费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 年,第 59 页。

⑤ 王道瑞: 《清代辛者库》,《历史档案》1983 年第 4 期。

⑥ 刘献廷: 《广阳杂记》卷 4,中华书局,1957 年,第 182—185 页。

⑦ 《康熙起居注》,康熙二十年二月十五日,第 667 页; 康熙二十一年十月十八日,第 913 页; 康熙二十二年二月十一日,第 958 页; 康熙二十二年三月初八日,第 965 页。


与内府佐领、管领下挑取披甲、护军的包衣 ( 奴仆) 相比,辛者库奴仆身份地位明显低下。前文已述,管领下真正有资格和机会挑取甲缺的包衣较少,大多数从事各种劳役。在内务府各色包衣中,辛者库人身份最低。这不仅因为他们是“因罪籍没”,罪名最重; 且因为与其他拥有或多或少财产的内府奴仆相比,其财产在被籍没时已全部入官,并因此沦为完全依靠“一两钱粮、口米”勉强为生的皇家奴仆。在政治方面,他们的身份同样最低。奕赓《寄楮备谈》: “辛者库,乃半个佐领下食口粮人也,起初原系家奴,向例不许为官,内府俱贱视之。”奕赓所说“食口粮人”,即“辛者库”奴仆。清廷不仅禁止其做官,还禁止其子弟参加科举考试。

与管领下辛者库人地位接近并人数众多者,是安插内务府庄屯的壮丁。在山海关内、盛京内务府粮庄中,均安插有三藩籍没人口。康熙二十一年以后,内务府籍没尚藩家人,将条件较差不够编入管领资格者编入庄屯,还有一部分人拨往边外充当站台壮丁。关于这些人的处境,内务府档案中多有披露,在此不赘。


( 三) 管领中的女性

在编入管领的“罪藩”人口中,很大一部分是女性。她们中间,除大部分派充内务府各种差役,还有一些人,以其特殊际遇,而形成某种特例。

1. “罪藩”女孩,赏给衣物。康熙二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御前二等侍卫海青 ( haicing) 传谕: “尚之信、耿精忠曾系朕怜爱之人,此正法之人,女孩何罪之有? 著将女孩给予体面 ( derenggeken) 处,伊等所穿衣服酌情给予度日具奏”。内务府遵旨议奏: 尚之信女孩六,耿精忠女孩三,共九女孩,赏给抄家之棉绸衣服各二等,夹衣各一等,单衣各一等,麻衣各一等,绸被褥各三等。奉旨: “著照所议”。这说明,康熙帝在将尚藩、耿藩家女孩没入内务府初,曾谕令将其与罪藩本人加以区别,并赏给衣物。此一做法,与康熙帝多年后对尚藩妻子、儿孙网开一面,予以宽宥,撤出内务府,恢复名誉,是否有一定联系,待考。

2. “罪藩”( “罪臣”) 女孩,教习乐器。康熙帝谕令从管领下选出33 名年幼女孩,以11 人为一部,在掌仪司太监调教下学习乐器。二十二年 ( 1683) 四月十八日上谕:

取三十三个女孩,分为三部教习,取南方人甚好。所用乐器、居住学习之房,俱著内务府大臣办理,派掌仪司体面首领太监阅看教习,看守照管,取紧要物件,衣食等物,著顾( gu) 太监转奏,钦此。④

内务府掌仪司职掌宫内各项祭祀仪礼,下设中和乐处,负责内廷奏乐。康熙帝派掌仪司首领太监掌管教习事宜,说明教习 33 名女孩的目的就是为了日后承应宫中奏乐。她们的年龄在 10—


① 关于三藩人口安插盛京内务府庄屯事,见佟永功、关嘉禄: 《盛京内务府粮庄述要》,《历史档案》1995 年第 1 期; 《满文档案与尚可喜研究之二例》,李治亭、柳海松主编: 《尚可喜及其家族研究》,第 133—139 页。

② 萨英额《吉林外纪》说: 驿站当驰送文报差使,称“站丁”; 边台当查边、设立栅濠差使,称“台丁。”康熙二十二年,将三藩人口安插站台事,见孟宪振等译: 《康熙年间吉林至爱珲间的驿站》,《历史档案》1982 年第 3 期; 《尚书尚崇廙等议奏驿站男丁不宜考试生员折》,雍正八年六月十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黄山书社,1998 年,第1985—1986 页; 又《清史列传》云“逆藩家口充发关东者络绎而来,数年始尽,皆发各庄头及站道当差”。《清史列传》卷 80 《逆臣传·吴三桂》,中华书局,1987 年。西清: 《黑龙江外纪》卷 3 载: “吴、尚、耿三藩旧户,站上居多,皆无仕进之例,不应役则自食其力”。康熙年间,平定“三藩”,将其余部调入东北,充当驿站站丁。因此种调动带有一定惩罚性质,故有不准仕进之规定。站丁待遇低于旗兵的另一依据,是旗兵有饷站丁则无。站丁经济来源: 当差之余,用官牛垦荒种地,不须纳税。参见刘小萌: 《吉、黑、辽三省清代遗迹的考察》,载赵志强主编: 《满学论丛》第 5 辑,辽宁民族出版社,2015 年,第 273、276—277、282—283 页。

③ 内务府大臣图巴等: 《为遵旨赏给衣服事》,康熙二十一年六月初五日, 《内务府奏销档》,胶片 20,奏 66册,第 115—116 页。

④ 内务府大臣: 《为遵旨选取女孩学习乐器事》,康熙二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内务府奏销档》,奏 67 册,第272—279 页。


13 岁之间,全系罪藩、罪臣家人之女。按康熙帝“取南方人甚好”的旨意,33 名女孩籍贯以南人为主: 广东 20 人、湖广 2 人、辽东 7 人、山东 1 人、江南 1 人、江西 1 人,另有 1 人籍贯不详。每名女孩所习乐器,均已预先指定,包括三弦 ( tenggeri) 、二弦 ( elhiyan) 、筝 ( yatuhan) 、琵琶 ( fifan) 、提琴 ( ti kin) 、胡拨 ( hū boo) 、押琴 ( ya kin) 、八角鼓 ( ba giyo gu) 、札板 ( carki) 、云锣 ( fila) 。这些弹奏乐器,以汉人传统乐器为主,也包括满人萨满祭祀神器演变来的乐器 ( 如札板) 。这集中反映了康熙年间宫廷乐器的某些侧影,具有满汉文化杂糅的特色。

在中国历史上,宫中设女乐以服务于最高统治者的制度起源甚早。耐人寻味的是,此种制度虽被后世打上“荒淫”“奢靡”的标记,却依然为历朝统治者所沿用不辍。林春溥称,“管子曰: 桀之时女乐三万人,端謲晨乐闻于三衢。”曹庭栋道: “孔子以季桓子受齐女乐,谏之不从,因以去鲁。”耽于女乐虽有亡国之虞,历代统治者却乐此不疲,而宫中女乐统之以教坊司则始于唐。明代,女乐隶属礼部教坊司,多是战败或被罚官员妻女。清初,顺治帝谕令停止使用女乐,改用太监。但由康熙帝谕令选取“罪藩”( “罪臣”) 女孩由掌仪司太监教习乐器一事可知,顺治帝废除女乐之谕并未完全落实,清宫女乐之制彻底销声匿迹,应在乾隆帝即位伊始。

3. “罪藩”( “罪臣”) 所属妇女,赏给旗人为妻。没入内务府“罪藩”人口中,多为女性,她们年龄不同 ( 或成年已婚,或丧偶守寡,或单身女孩) ,原有身份从贵族到使女,差异明显。如前述,清廷除将其大部编入管领从事各项劳役,又根据不同情况,将其中一部分赏给旗人为妻。受赏旗人身份不一,主要有如下几类:

一类,单身管领下人、贫乏庄头园头及额丁。康熙二十二年二月,内务府大臣为处置“被抄家人”一事议奏称: 尚之信妾陈氏、张氏、李氏,魏普妻吴氏,侍卫郭襄妾杨氏,吴三桂家持锁钥妇人等 6 人 ( 共 11 人) 已遵旨“收揽”; 请将户部取来单身妇女、女孩 109 名,平均分给 20 个管领,作为“单身管领下人”、“贫乏庄头、园头”之妻……16 岁以下 14 岁以上女孩 6 名、其他女孩 50 名、女乐 9 名,一并“收揽”; 给予乌拉人丁所余妇人 26 名,俱系弱者,查庄屯内无妻额丁配之。奉旨: “著照所议。”

一类,管领下穷旗人。正白旗包衣苏尔德佐领衮代 ( 浑带) 管领下骁骑校阿赖 ( alai) ,因无力娶妻呈称: 欲娶妻而家甚贫,大人若怜,请将被抄家尚之信家寡妇陈氏赏吾为妻。内务府大臣奏上,奉旨: “著娶之。”

一类,内廷侍卫与旗员。二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内务府大臣奏: “领侍卫内大臣为蓝翎侍卫达尔楚 ( darcu) 娶妻一事具奏,业交臣等,请将收揽之妇人、女孩使达尔楚阅看,奏请给予。” 奉旨: “并无令达尔楚阅看一事,著将收揽之妇人、女孩酌情列名具奏。”

内务府原拟选取管领下妇女供达尔楚阅看,显然有违帝旨,予取予求之权本应掌控在皇帝手中。内务府遵旨于次日列出备选名单: 尚之信家使唤妇人陈氏,26 岁,广东人; 尚之信闲散妇人陈氏,26 岁,大同人; 尚之信闲散妇人张氏,25 岁,福建人; 已正法江元勋妾高氏,三十八岁,福建人; 伪将军巴养元次子巴启全妻曹氏,32 岁,辽东人。内务府将此辈名氏逐一书写绿头牌,呈上御览。奉旨: “著将抄家之内满洲、蒙古妇人查奏。”康熙帝对备选名单显然不太满


① 关于这些乐器的形制与特点,以及清初内务府掌仪司女乐废止问题,笔者已另撰专文《康熙二十二年内务府“罪藩”女孩学习乐器考》,待刊稿。

② 林春溥: 《古史纪年》卷 4,清道光十七年竹柏山房刻本。

③ 曹庭栋: 《宋百家诗存》卷 14 《龟山操》,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④ 俞正燮: 《癸巳类稿》卷 12 《除乐户丐户籍及女乐考附古事》,道光日益斋刻本。

⑤ 详见笔者《康熙二十二年内务府“罪藩”女孩习乐考》,待刊稿。

⑥ 内务府大臣噶鲁等: 《为会议办理抄家人事》,康熙二十二年四月二十日,《内务府奏销档》,胶片 20,奏 67册,第 304—307 页。

内务府大臣噶鲁等: 《奉旨为骁骑校阿赖娶妻事》,康熙二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内务府奏销档》,胶片 20,奏 67 册,第 199—200 页。


意,因备选妇女清一色汉人,故谕令查找被抄家人中的满、蒙妇女。

五月十五日,内务府大臣再次奏称: “五什三 ( uisan) 闲散妇人孙氏,二十七岁,辽东人; 杨氏,二十一岁,蒙古; 陈氏,26 岁,辽东人; 陶迈管领耿精忠家陶珲 ( tohūi) 寡妇,三十五岁,蒙古,并十四岁男孩一; 阿林管领耿精忠家班布什 ( banbusi) 寡妇,三十七岁,蒙古,并十三岁男孩一,七岁女孩一; 五十八管领耿精忠家杨三宇 ( yang san ioi) 寡妇,四十二岁,蒙古,并十八岁男孩一,十六岁男孩一,十岁男孩一。”奉旨: “著从中取来 ( dolo gaju) 。”本日又奏: 已将绿头牌交批本处禅带 ( candai) 。奉旨: “五什三闲散妇人孙氏,著交蓝翎侍卫达尔楚”。耐人寻味的是,康熙帝虽谕令从被抄家人中选取满、蒙妇女,但在内务府所拟候选名单中却无满洲妇女,或说明被抄家人中确实没有合适人选。再者,康熙帝虽谕言选取满、蒙妇女,但他最后圈定的人选既非满洲,也非蒙古,而是 27 岁辽东汉人孙氏。孙氏原主五什三,原系王辅臣麾下叛将,此前二个月已被清廷处斩。孙氏既属“旧汉人”奴仆,把她赐给侍卫达尔楚为妻,在康熙帝眼中,也顺理成章。一位被籍没为奴的汉人妇女经皇帝钦定嫁年轻的满洲贵族为妻( 或为妾) ,这虽然只是特例,却也蕴含着不少有待深究的内容。

无独有偶,数月之后,康熙帝又下达一道谕旨。二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内务府奏称,本月内给二等侍卫额科图里 ( ekturi) 、护军禅博伊 ( camboi) 、预备打牲事项沃伦 ( weren) 等妻事,业已具奏。奉旨: “著给伊等被抄家人各一对”。故此,将被抄家人内尚之信家缝甲匠刘遂第 ( lio sui di) 29 岁,妻张氏 25 岁,男孩阿阳 ( a yang) 6 岁,乳儿一,母张氏 64 岁; 放鸟枪刘克业( lio ke ye) 43 岁,妻陈氏 40 岁; 铁匠陈东升 ( cen dung eng) 42 岁,妻张氏 35 岁,女孩瓜妹 ( guwa mei) 10 岁,母冯氏 76 岁。请将此三对人给额科图里等,每人各给一对。书写绿头牌呈奏。奉旨: “著给之 ( bu) 。”

这三对人,实际是老少三代共组的 3 户家庭。康熙帝谕令将他们赏给额科图里等 3 人,后者应是清帝眷顾的近侍之人,故而才有赏庸酬功、沐浴皇恩的特例。内务府具奏初衷,原是请皇帝赏给 3 人妻子 ( 也可能是奉旨议奏) 。最终结果却是,康熙帝授意“给伊等被抄家人各一对”,即并非赐给 3 人妻子,而是赏给具有某种技能 ( 裁缝、放鸟枪、铁匠) 的家人。这些被抄家人被皇帝转赐,仍旧保持家庭的完整,说明即便是身份卑贱的内府奴仆,其身份也有别于真正意义的“奴隶”。他们被皇帝赐给新主,奴仆身份并没变化,改变的只是人身隶属。

4. “罪藩”家人,以户为单位赏给公主作陪嫁人。雍正七年 ( 1729) 十二月十二日内务府奏,先前臣等衙门奏称: 给喀尔喀王丹津多尔吉 ( danjin dorki) 之子台吉多尔济色布腾 ( dorki sebten) 指婚之四公主,将于本年腊月二十七日出嫁,请照从前已嫁额驸观保之淑慎和硕公主 ( mergen ginggun hooi gungju) 陪嫁之例给予。遵旨,依议。雍正四年腊月,淑慎公主下嫁额驸观保时,俱将“三反叛抄没家人”( ilan fudaraka talaha boigon niyalma) 女孩 10,人 10 户,及入官并存留三等庄一、半分庄一作为陪嫁。至此奏准,陪嫁四公主女孩 10、人 10 户、庄 2,亦照给予额驸观保之例选给。所选女孩、人户、庄头名字,另附汉字折《挑选女子人口庄头花名册》。③

“三反叛抄没家人”与“三罪藩籍没家人”同义。文中四公主,指怡亲王胤祥第四女,雍正年间抚养宫中,封和惠和硕公主。雍正七年十二月,嫁喀尔喀博尔济吉特氏世子多尔济色布


① 内务府大臣图巴等: 《为赏给蓝翎侍卫达尔楚妻子事》,康熙二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内务府奏销档》,胶片20,奏 67 册,第 355—358 页。

② 内务府大臣图巴等: 《为请旨事》,康熙二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内务府奏销档》,胶片 20,奏 67 册,第 80页。

③ 《总管内务府奏为四公主下嫁多尔吉色布腾核定陪嫁女子人口庄头数目事折》 ( 附《挑选女子人口庄头花名册》) ,雍正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内务府奏销档》( 雍正朝) ,档案号: 177 -840、177 -846。


。淑慎公主,指理密亲王允礽第六女,雍正年间抚养宫中,封淑慎和硕公主,雍正四年十二月,嫁科尔沁博尔济吉特氏贝子观保。作为两公主陪嫁的,各为女孩 10 人、人 10 户、三等庄一、半分庄一。说明康、雍年间公主下嫁,清廷均从内务府被抄家人中选取陪嫁人。在奏折附《挑选女子人口庄头花名册》中,还注明所选女孩 10、家人 10 户的旧有隶属关系,即吴三桂家人 9,尚之信家人 8,耿精忠家人 3。值得注意的一点,十女孩之父以及另外十户的男性家长,多数具有一定专业技能: 菜库库首、酒醋匠、毡匠、木匠、鸟枪披甲、医生、仓上人、牧丁、裁缝、裱匠、累丝匠、门隶、玻璃匠、绣匠、雕兰匠、背壶匠。显而易见,内务府选拔他们陪嫁,不能不考虑到公主下嫁蒙古贵族后的生活所需。

以上数例,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内务府管领下女性的特殊经历。她们人数很少,经历奇特,但至少说明一点,即同样是管领下女性,且同样身份卑微,但在实际生活中的处境和出路,却可能有种种不同,远不如以往人们理解的那么简单。


三、结语

“三藩”之乱平定后,三藩余部,首先是战乱中未受重创的尚藩,仍保有雄厚实力。如何安置尚藩降众,成为摆在康熙君臣面前的一道难题: “平南藩下旧有卒万人,既诛之信,其军未有所属,措置之道,言人人殊。”当时最有力的一条建议,是将其麾下尽徙京城,分隶八旗,但实施此议又有“四善三难”。“四善”姑且勿论,所谓“三难”乃曰: 彼一军之居岭南四十年,于兹买田宅结婚姻长子孙与土著无异,一旦驱之去安乐之土,就转徙之地,保无有愁苦怨咨圜视而偶语者乎? 其难一也。一军万人,通计家口不下数万,自广至京不下七八千里,水搬陆运舟车之力为费不赀,时绌举赢,能令措办无扰于民乎? 其难二也。近畿之地悉为庄屯,圏田占房,为民大病。就令行赍居送安然至京,数万之众何以处之? 其难三也。正是因为存有如上数难,清廷经反复斟酌,安插三藩余部,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 一) 根据对象,酌情安置。或编入八旗驻防,或编为汉军佐领,或安插驿站、边台,或编入内务府管领、庄屯。尚、耿二藩麾下,均有一部分迁往京师或东北,编为汉军佐领。康熙二十年 ( 1681) 九月,将额驸耿昭忠、耿聚忠家丁编为五个佐领,令在京佐领管辖。二十二年,将尚可喜子侄从广东迁入京师,归隶汉军旗下; 复将家下壮丁编立额驸尚之隆、尚之孝弟兄“养赡家口”的“福朱力佐领”( “勋旧佐领”) 五,在海城编守墓佐领二。编此佐领之目的,一是“当差效力”,二是“养赡家口”。同时,将尚藩麾下绿营兵划归广东巡抚; 将 15 佐领官兵,划归广州将军,作为八旗驻防。至于“罪藩” ( 罪臣) 眷属家人,则作为“籍没人口”,


① 杜家骥: 《清朝满蒙联姻研究》附录一《满蒙联姻总表》,人民出版社,2003 年,第 626 页。

② 杜家骥: 《清朝满蒙联姻研究》附录一《满蒙联姻总表》,第 625 页。

③ 潘耒: 《广南藩兵议》,贺长龄《清经世文编》卷 70 《兵政一》。

④ 此方面研究见杨学碌《平南王尚可喜及尚府庄园》,滕绍箴《论尚可喜家族旗籍认同问题》,细谷良夫《清末的汉军旗人———围绕尚氏一族》,均载李治亭、柳海松主编: 《尚可喜及其家族研究》。

⑤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整理: 《康熙起居注》,第 756 页。

⑥ 杨学碌: 《平南王尚可喜及尚府庄园》,李治亭、柳海松主编: 《尚可喜及其家族研究》,第 202—203 页。

⑦ ( 康熙) 二十年冬十二月葬王于海城县南。赐守墓闲散佐领二员,以司祭享之事,世袭罔替。又赐海城房屋地亩安插家口人丁。张允格编: 《续元功垂范》,第 14 页下至 15 页上。

⑧ 《清圣祖实录》卷 91,康熙十九午闰八月戊戌条; 据道光《道光广东通志》,广州驻防八旗将军标左右前后四营,原系藩下左右翼镇所属。康熙二十一年设立将军,改设军标四营。档册原额领催九十五名,马甲二千九百五名,炮手二十四名,弓匠十六名 ( 中略) ; 乾隆二十一年,于汉军三千兵内将一千五百名岀旗为民,由京师拨满兵顶补。又称: 二十一年撤藩府改绿营,藩下十五佐领于汉军,驻广东别设将军都统以辖之。阮元: 道光《广东通志》卷 174 《经政略一七·兵制二》,道光二年刻本。


移往京师、盛京等地,分别编入内务府管领、庄屯。上述安置方式不仅彻底化除“三藩”余部尾大不掉隐患,同时满足了清廷自身需求,包括在东南沿海、东北边疆的军事布防与驿站边台建设。总体看,不失为清朝统治由大乱走向大治的一项卓有成效的措施。

( 二) 安置原则,“分散各处”。康熙二十年底,清廷会议将叛而复降马承荫等 52 人皆革职,家口一并编入包衣佐领事。君臣得出的一个共识是,“此等凶恶之徒,不可同聚,当行解散…… 此辈恶类令其聚集,有何益耶? 俟众人家口俱到之日,或发八旗包衣佐领,或赏给贫穷护军骁骑,或分散各处”。安置原则是“将此辈分散,不宜仍隶伊属”。即从横、纵两方面隔断其旧有联系。基于此,对三藩余部中“逆类”,无论安置旗下还是内务府,均采取“分散各处”原则,以避免聚众为乱的隐忧。

( 三) 在三藩余部中,笔者最关注的是没入内务府“罪藩”人口,其中又以尚藩人口为最。其身份属“罪籍奴仆”,数量大,成份复杂,地位低下。其成份包括: “新”“旧”汉人, “罪藩”( 罪臣) 子弟,各色家人及眷属。清廷对这部分人的安置方式: “旧汉人”、蒙古、朝鲜人的全部以及“新汉人”之一部编入管领,其余编入山海关内、盛京等处拖克索 ( 庄屯) ,或充边外站丁。此外,“另立之人” ( 另户) ,原系满蒙旗下逃奴,按清廷规定“归还原主”。“罪藩”人口大量没入内务府,使皇室奴仆队伍进一步膨胀,并导致管领和庄屯的增设与扩编。这些人员被分别安插于 20 个 ( 后来是 30 个) 管领与庄屯,同样体现“分散各处”、不使聚集的思路。

在内务府体制下,不仅内府佐领 ( 包衣佐领) 、旗鼓佐领、管领的人员构成存有差异,管领内部成员身份也有区别,除少数健丁挑甲当兵 ( 护军、马甲) ,大多数人承担各项劳役。管领下身份最低者为“辛者库人”,全家数口,从事繁重的劳役,每月只有一两钱粮和口米,经济待遇低,政治上亦受歧视。管领下女性甚多,除充当各项劳役,其中一些人还被皇帝“收揽”,以备 “赏婚”之需。赏赐对象有侍卫、旗员、穷旗人、单身管领下人,贫乏庄头、园头乃至额丁。他们身份不一,说明“赏婚”范围比较宽泛; 而他们的共性,即在于全部都是旗人。此举既满足一部分皇室臣仆婚配之所需,亦不失为满洲皇帝笼络旗籍臣仆的一种手段。至于将若干人户赏给下嫁公主做陪嫁人,其性质又当别论。

( 本文撰写过程中,得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江桥研究员、近代史研究所张建助理研究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刘恋实习馆员的热情帮助,一并致以谢忱!) 附表 内务府管领下三藩人口分布表

序号

旗分、参领、管领

管领始建时间

管领名称

三藩名下家人

1

镶黄旗包衣第一参领第一管领

初系恭安管理

1 陶迈 2 刘保住

1 耿精忠家人 2 吴三桂家人

2

镶黄旗包衣第一参领第二管领

康熙二十三年编立

1 七十 2 七十 3 德慧

1 尚之信家人 2 尚之信家人 3 耿精忠家人

3

镶黄旗包衣第一参领第三管领

康熙三十四年编立

盛冠宝

吴三桂家人

4

镶黄旗包衣第二参领第四管领

初系吴巴海管理

海六十

尚之信家人

5

镶黄旗包衣第二参领第五管领

顺治八年编立

1 英图理 2 百龄

1 尚之信家人 2 尚之信、吴三桂家人

6

镶黄旗包衣第三参领第六管领

顺治八年编立

马尔浑

耿精忠家人

7

镶黄旗包衣第三参领第七管领

初系康太管理



8

镶黄旗包衣第四参领第八管领

康熙二十四年编立

关六十

尚之信家人

9

镶黄旗包衣第四参领第九管领

初系殷达护齐管理



10

镶黄旗包衣第五参领第十管领

康熙三十一年编立

1 穆森 2 穆森

1 吴三桂家人 2 尚之信家人

11

正黄旗包衣第一参领第一管领

顺治六年分立

1 托尔必 2 托尔必 3 托尔必 4 和善

1 尚之信家人 2 尚之信家人 3 耿精忠家人 4 吴三桂家人

12

正黄旗包衣第一参领第二管领

顺治四年编立

关保

尚之信家人

13

正黄旗包衣第一参领第三管领

康熙三十四年分立

清泰

尚之信、吴三桂家人

①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整理: 《康熙起居注》,康熙二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 800 页。

②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整理: 《康熙起居注》,康熙二十年八月二十日,第 744 页。

序号

旗分、参领、管领

管领始建时间

管领名称

三藩名下家人

14

正黄旗包衣第二参领第四管领

顺治十一年分立

索尔璧

尚之信家人

15

正黄旗包衣第二参领第五管领

国初编立



16

正黄旗包衣第三参领第六管领

顺治十二年分立

1 黑达塞 2 黑达塞 3 黑达塞

1 尚崇谧家人 2 尚之信家人 3 尚之信家人

17

正黄旗包衣第三参领第七管领

康熙二年分立

1 阿林 2 阿林 3 海成

1 尚之信家人 2 耿精忠家人 3 尚之信、耿精忠、吴三桂家人

18

正黄旗包衣第四参领第八管领

康熙二十四年分立



19

正黄旗包衣第五参领第九管领

康熙二十四年分立

静格里

吴三桂、尚之信家人

20

正黄旗包衣第五参领第十管领

康熙三十一年分立



21

正白旗包衣第一参领第一管领

国初编立

恩克

尚之信家人

22

正白旗包衣第一参领第二管领

国初编立

1 瓦尔达 2 瓦尔达 3 瓦尔达

1 尚之信家人 2 尚之信家人 3 祖宏勋家人

23

正白旗包衣第一参领第三管领

康熙三十四年编立



24

正白旗包衣第二参领第四管领

国初编立

1 禅布 2 禅布

1 孙延龄家人 2 尚之信家人

25

正白旗包衣第二参领第五管领

国初编立

那秦

尚之信家人

26

正白旗包衣第三参领第六管领

康熙十八年编立

1 五十八 2 五十八 3 五十八 4 五十八 5 五十八 6 五十八

1 孙延龄家人 2 尚之信家人 3 尚之信家人 4 尚之信家人 5 尚之信家人 6 耿精忠家人

27

正白旗包衣第三参领第七管领

康熙九年编立

1 浑带 2 浑带 3 浑带

4 浑带

1 尚之信家人 2 尚之信家人 3 耿精忠家人 4 耿精忠家人

28

正白旗包衣第四参领第八管领

康熙二十四年编立



29

正白旗包衣第四参领第九管领

顺治八年编立

1 马尔汉 2 马尔汉 3 马尔汉

1 尚之信家人 2 尚之信家人 3 吴应真家人

30

正白旗包衣第五参领第十管领

康熙三十一年编立



31

未详

未详

鄂索里

尚之信家人

说明:

1 本表资料,据《内务府奏销档》,内务府大臣: 《为遵旨选取女孩学习乐器事》,康熙二十二年四月十八日,胶片 20,奏 67 册,第 272—279 页; 同上,内务府大臣图巴等: 《为赏给蓝翎侍卫达尔楚妻子事》,康熙二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胶片 20,奏 67 册,第 355—358 页; 同上,《总管内务府奏为四公主下嫁多尔吉色布腾核定陪嫁女子人口庄头数目事折》,雍正七年十二月十二日,附《挑选女子人口庄头花名册》,档案号: 177 -840、177 -846; 《八旗通志初集》卷三至五《旗分志》。

2 表中“管领名称”与“三藩名下家人”的阿拉伯数字,表明彼此间存在的领属关系。如序号第一栏: “管领名称”: 1 陶迈; “三藩名下家人”: 1 耿精忠家人。表示陶迈任管领时,属下有耿精忠家人。2 刘保住; 2 吴三桂家人。表示刘保住任管领时,属下有吴三桂家人。以下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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