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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对钦差大臣的奖惩
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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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差大臣由皇帝临时差遣,在清代主要负责平定叛乱、监督军务、督修水利、出使外国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访民疾苦、抚恤百姓等任务。钦差大臣拥有相当大的权力,至地方几乎与“君临天下”无异,但其权力是皇帝赐予的,同时也会受到相应的监督。回朝复命之后,清廷会根据钦差的成绩优劣,给予适当奖罚,督促其不辱使命,恪尽职守。

 

一、 对钦差的奖励

 

  其一是口头嘉奖。对于顺利完成任务的钦差,皇帝的表扬不仅证明其成绩得到肯定,办事能力得到赞许,还意味着今后会得到皇上格外的青睐而被重用。如雍正四年(1726),皇帝特旨授王国栋浙江观风整俗使,巡省天下,观风俗之得失。“国栋至官,巡行宣谕,清逋赋,惩唆讼,饬营伍,严保甲,次第疏闻,上温谕奖之。”(《清史稿·列传七十八》)

 

  其二是物质奖励。朝廷赏赐物品,不仅是官员本人的光荣,还是整个家族的荣耀。对所赐之物,他们都非常珍视,会精心保存,代代相传。康熙三十二年(1693),清廷因两江总督傅拉塔理案“明慎有声”,派其作为钦差前往广东,查处巡抚江有良与巡视两江盐课太常寺少卿沙拜互参一案。后傅拉塔察实,以沙拜诬参,江有良阻坏盐法之情回奏,二人俱被革职。康熙帝嘉奖其居官廉正,治绩颇优,赐貂帽、银鼠袍褂等物。

 

  如果钦差任务重大且完成出色,朝廷可能会给予多种奖励。如嘉庆十八年(1813),钦差大臣、直隶总督那彦成镇压河南天理教起义有功,嘉庆帝大加称赞,加太子少保衔,赏三等子爵,换戴双眼花翎,紫禁城骑马,并赏御用荷包一个,升其子容照为乾清门二等侍卫,又赏黄面黑狐皮马褂、四喜玉扳指、吉祥白玉牌、镶宝石带扣、黄辫大小荷包。

 

  督修水利工程的钦差大臣,一般在外时间较长,工作辛苦。作为奖励,清廷还会特旨增发养廉银。乾隆四年(1739),两江总督那苏图奏请为钦差发养廉银,每月酌给二百两,乾隆帝允准照其所议行。乾隆五年,总办江南水利工程的钦差大臣汪漋、德尔敏等,还请旨为其助手加增薪俸,得到乾隆帝同意。

 

  其三为升职。在对钦差大臣的奖励中,升职是最高奖赏。得到升职的钦差,不仅职位更高,而且往往位居要职或其他重要岗位。如雍正五年,左副都御史杭奕禄与内阁学士任兰枝奉命前往安南(今越南)宣谕。安南国王率文武陪臣听宣诏谕,并向杭奕禄等馈赠赆(jìn,临别时赠送的财物)仪,被其婉辞。由于杭奕禄出色完成了外交使命,不久升任刑部左侍郎,暂行署理吏部尚书事务。

 

  康熙二十七年,云南提督万正色、鹤庆总兵王珍两人不和,以婪赃侵饷互相攻讦,总督范承勋也向朝廷参劾万正色纳贿侵贪,兵部议派钦差审核。二月,工部左侍郎傅拉塔受命与礼部右侍郎多奇前往云南。还未启行,即调傅拉塔为刑部右侍郎。四月,傅拉塔尚在云南之时,又被授为两江总督。他短短数月连膺重任,首任封疆即莅江南重地,被视为殊遇。

 

二、对钦差的处罚

 

  钦差肩负重任,责任重大,关系朝廷体面,如果出现失误或失职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对于办事不利的钦差,清廷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罚。

 

  其一为申饬。如果钦差办事不利,未能圆满完成任务或在办案中出现差错,但后果不甚严重,朝廷将给予训斥,提醒其认真对待所办事项。乾隆五十九年,吉林将军恒秀被参亏缺库项、勒派民户,乾隆帝命四川总督福康安为钦差前往审讯,结果福康安拟罪从轻,受到乾隆帝斥责,认为福康安“特加简派,自应秉公持正,方为无负任使。乃瞻顾亲谊,曲庇局员,本应治以应得之罪,因念其办理廓尔喀一事,不辞艰险,著有劳绩,是以姑从宽宥”。福康安以功抵过,才免于处分。

 

  嘉庆十六年,因负责查看河工弊窦的钦差托津、初彭龄在奏疏中敷衍应付,无视河工连年妄用帑银三千余万两的情况,嘉庆帝极为不满,对二人严加斥责:“托津系国家重臣,初彭龄素称敢言,兹于特交事件,如此将就了事,此后若别经有人告发,或参出实据,伊二人将何颜见朕乎?且伊等所奏提查工员帐(同“账”,下同)簿,现在钦差到彼,工员帐簿,多系捏造,何足为凭?托津等不认真访察,仅以查帐为据,焉能究出弊端?”(《清仁宗实录》)

 

  其二为降职。顺治十五年(1658),直隶河南山东总督张悬锡自杀未遂,顺治帝认为大臣无故自刎,必有重大急迫情节,特派员调查情由。张悬锡吐露实情,揭发钦差、学士麻勒吉等因事责备、借端苛索等种种情弊。顺治帝以“麻勒吉系简任近臣,奉命出差,乃敢于逼迫大臣,任意妄行,负朕委任之恩,深为可恨,著九卿科道会审,从重议处具奏”。经九卿科道会议,麻勒吉应革职,籍没家产并鞭一百为奴,顺治令“革去所加之级,再降二级,仍留原任”。

 

  其三为革职。革职处分大致分为三种,即革职、革职留任、革职且附带其他惩罚。康熙二十四年,工部尚书萨穆哈、学士穆成额受派为钦差,会同江苏巡抚汤斌勘议河工事。萨穆哈等还朝后,上奏说开浚海口之事无益。不久,汤斌升任礼部尚书至京,康熙询其开海口事,汤斌答自己前已同萨穆哈等谈过,认为“开一尺有一尺之益,开一丈有一丈之益”。于是,萨穆哈回奏失实、欺瞒之事败露,遂被褫(chǐ,免)职。

 

  钦差外出办事,若违反朝廷规定,有出格行为,也要受处。嘉庆十四年,钦差庆惠出差,沿途带有家人轿夫多名,自己又不留心管束,任其私得使费饭钱。嘉庆帝严厉斥责庆惠身为“年轻之人,性耽安逸,坐轿行走”,且胆大谬妄,行为可恶,将其革职,发往盛京充当苦差。

 

  其四为枷号。被枷号者在规定受罚期限内失去人身自由,对官员是一种较重的惩罚。雍正十年,因甘(张掖)、凉(武威)沿边一带营伍废弛,雍正帝以西安将军杭奕禄为钦差大臣,让他往来稽查,悉心整顿。然而正在官场春风得意的杭奕禄却忘乎所以,稽查营伍时骄奢放纵,扰累兵民,雍正帝斥其溺职,次年下令将其革职,在肃州(酒泉)永远枷号。

 

  其五为处斩。顺治十二年,吏部书吏章冕控告钦差、顺天巡按御史顾仁悖旨婪赃,陷害无辜。经过调查,顾仁的罪状被昭示于众:悖旨藐法,陷害下役;索取贿赂不遂,即枉法责治;违例将衙门供事承差私遣至家等等。顺治帝称顾仁“收蠹纳贿,深可痛恨”(《清世祖实录》),本应凌迟处死,从宽立即处斩。乾隆十三年,钦差大臣讷亲在督办金川军务时,不思进取,贪图享乐,荒于军务,乾隆帝痛斥其“误国之罪可胜诛耶……著舒赫德将讷亲带往军前,会同经略大学士傅恒,一面讯明,一面即将伊祖遏必隆(康熙朝辅政大臣,讷亲祖父)之刀于营门正法,令军前将弁士卒共见之”(《清高宗实录》)。 

 

  清廷派遣钦差办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弥补监察机构缺陷、促进吏治整顿、加强地方管理的作用。对钦差奖惩有度,能够起到赏罚分明的示范效果,是值得肯定的。

 

  作者简介

 

  张晶晶,女,1975年生,河南商丘人。历史学博士,北京市天坛公园管理处副研究馆员,主要从事明清史和民族史研究,发表《清代钦差大臣存在原因探析》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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