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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镜鉴        

目 录

政治
多尔衮严惩贪官[李治亭]

为政以爱民为本[李文海]

治天下以惩贪奖廉为要[李文海]

俭以成廉 侈以成贪[李文海]

大臣不廉 小臣必污[李文海]

周恩来论清代历史及清史研究[李文海]

清代的州县官任职制度[魏光奇]

清代赦宥制度的特点[林乾]

清朝军机处[王思治]

清代的盟旗制度[赵云田]

清代后期中央集权财政体制的瓦解[魏光奇]

“海防塞防之争”与清季国防战略[杨东梁]

清宫密档里的中南海[李国荣]

庚子密档中的国耻记录[李国荣]

清代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经营的新理念[郭松义]

社会生活
清朝历史上的8级地震[华林甫]

清代的地震灾害及政府的赈济[赵云田]

清中叶五省白莲教起义及其社会后果[秦宝琦]

“闯关东”:清代以来的东北移民[刘平]

星期日公休制度的实行[闵杰]

晚清义赈的历史作用与意义[朱浒]

思想文化
清代文字狱[王思治]

晚清西学东渐与新史学的发轫[史革新]

《申报》——中国近代社会的“百科全书”[李岚]

《清史稿》及《清史稿校注》纂修的启示[赵晨岭]

边疆民族
顺治帝迎见五世达赖礼仪之争[廖榕光]

清朝平定张格尔叛乱及其意义[李尚英]

台湾建省的历史进程[李祖基]

清代的达赖喇嘛[赵云田]

清朝的理藩院[赵云田]

清朝在南疆的军政隔离制度[杨恕]

清朝的北疆边境巡视制度[宝音朝克图]

1874年中日《互换条约》评析[陈在正]

清末张荫棠的藏事改革[周源]

清末筹议蒙古建省[吕文利]

对外关系
康熙帝与中国礼仪之争[吴伯娅]

马戛尔尼访华[吴伯娅]

晚清第一位驻外公使郭嵩焘[王晓秋]

人物
皇太极对汉文化的吸收[史革新]

郑成功与施琅交恶探析[王冬青]

康熙帝对纂修《明史》的言论[闻性真]

雍正:“说一丈不如行一尺”[李国荣]

乾隆皇帝与西洋画家[吴伯娅]

唐鉴及其《畿辅水利备览》[王培华]

刘铭传与台湾建近代化建设[李祖基]

曾国藩立誓“不靠做官发财”[张宏杰]

维护华侨权益的总领事黄遵宪[陈铮]

1874年中日《互换条约》评析

陈在正

 

 

日本自1868年明治维新后,国力增强,便开始向外扩张。1874年以琉球国(位于中国台湾省以东、日本西南的群岛上,时为中国藩属国)及日本备中州两起船难事件为藉口出兵台湾,是其南进政策的一次实施,也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一次严重侵犯。 

当清廷闻悉日本出兵台湾后,便派沈葆桢为钦差办理台湾等处海防兼理各国事务大臣,赴台办理。沈抵台后遂积极部署南北防务,并先后奏调洋枪队增防台湾,意使日方认识到,长期占领台湾并非易事。鉴于武力侵略之路已行不通,他们便主要寄望于外交谈判解决问题。而清政府在加强战备的同时,也一贯寄望于外国能出面交涉或调停。双方均愿息战求和,也都愿做出让步。所以在英使调停下,终于10月底达成协议,于10月31日签订了中日《互换条约》,其内容如下: 

兹以台湾生番曾将日本国属民等妄为加害,日本国本意为该番是问,遂遣兵往彼,向该生番等诘责。今与中国议明退兵并善后办法,开列三条于后:(一)日本国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起见,中国不指以为不是。(二)前次所有遇害难民之家,中国定给抚恤银两。日本所有在该处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先行议定筹补银两,别有议办之据。(三)所有此事两国一切来往公文,彼此撤回注销,永为罢论。至于该处生番,中国自宜设法妥为约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 

另有《互换凭单》,规定中国先准给抚恤银10万两,日军于12月20日全行退出后,中国准给日本在台修道、建房等费用银40万两。条约签订后,日军于12月20日全部退出台湾,中日台湾事件宣告结束。 

长期以来,中外学者多数认为《互换条约》中有“台湾生番曾将日本国属民等妄为加害”,“日本出兵原为保民义举起见,中国不指以为不是”等内容,是断送了琉球的主权,是承认日本出兵台湾的正当性。得出这样结论的原因之一,在于他们把琉球国漂民被杀作为日本出兵的唯一原因。因此认为条约中“日本国属民等”指的就是琉球国遇难漂民,得出了断送琉球主权的错误结论。同样把“原为保民义举起见,中国不指以为不是”,理解为是断送琉球主权,并承认日本侵台的正当性。史学界的上述看法,显然对条约内容作了严重的扭曲,应加辨明。 

究竟“日本国属民”及“保民义举”之“民”,是不是专指琉球国漂民呢?1874年2月日本提出的《台湾番地处分要略》内部文件中,只提出兵是为了“报复杀害我藩属琉球人民之罪”。但他们很快认识到仅仅因琉球国漂民遇难而出兵的藉口是站不住脚的,同年4月给西乡从道的诏谕中,已将出兵理由改为:明治四年(1871),“我琉球人民漂流至台湾番地,为当地土人所劫杀者达五十四人”;又明治六年(1873),“我小田县下备中州浅口郡居民佐藤利八等四名漂流其地,衣类器财亦被掠夺”。4月13日西乡给闽浙总督公开照会亦琉球与备中州两案并提。以后所有给中国照会、函件以及日军在台湾登陆后的安民布告也都一直两案并提。而中方给日方的历次照会以及在谈判桌上的辩论,也都两案并驳。中方一再指出琉球是中国藩属,与日本无干,始终没有承认琉球漂民是日本国属民,照会及谈判中始终把琉球国民与日本人民严格区别。 

经过双方数次辩论,中方的观点占了上风,日方最终不得不做了让步,因此条约中只字没有提到琉球或琉球漂民。说条约断送了琉球主权,是没有法理根据的。 

《互换条约》中虽没有只字提到琉球,但琉球漂民遇难问题毕竟是日本出兵的一个藉口,辩论中不可能完全避开。在后期的争论中,双方都力图避提“琉球漂民”,一般都是提“漂民”、“遇难船民”等笼统的字眼,实际上是指所有被杀被劫的漂民,即既包括日本小田县民,也包括琉球船民。这些笼统含糊的提法,与后期清廷官员对中、日、琉关系的看法有所变化有关。 

琉球中山王国早在明初就向中国称臣纳贡,其历代国王均受中国皇帝册封,为我国外藩。但至明末,萨摩藩(当时日本主要藩国之一)以武力侵入琉球,以后亦视琉球为自己“属国”。而中国政府对琉球与中、日实际已存在的两属关系,却茫然不知。经过多次辩论,中方也已承认琉球是与中、日两国都有往来的邻邦,也可以说实际已默认琉球与中日的“两属”关系。由于琉球漂民54人被杀是日本出兵的一个重要藉口,双方要想避开这一问题也很困难。因此中方在“义举”上大做文章,让日本可以下得了台。这在10月20日与大久保第六次谈判中,中方所提《节略共五条》的内容可以看出。《节略》指出:“我们因贵国兵丁到台湾,本衙门并不较量此事,在中国已难以对天下人矣,幸而从前贵国有义举之说,此时作为贵国先不知番土系中国地方,故为复仇仗义而来。今日既知系中国地方,中国又允为自办,又为修好仗义而去。有此名目,在中国尚有说以解。”又指出:“贵国仗义而来已为荣矣,仗义而去则更荣矣。……中国地方之番民,竟被他国带兵来查办,请问中国辱不辱,一辱岂肯再辱。”所以“保民义举”的“民”是可以包括小田县及琉球国遭难漂民,实际上琉球有54人被杀,占更重要的地位。所谓“义举”,指“复仇仗义”,可以包括为友好邻国打抱不平,但“复仇仗义”也不能侵越中国版图,这应是日本的不是。当时中国急于和平了结,强调睦邻为重,“总抱定和好之意”,对日本采取“予以体面,不令认错”的方针,并给予丰厚的抚恤金和营地的修建费,做了很大的让步。而当时日方内外交困,更急于体面收场,同样也做了很大的让步。大久保在9月19日的第三次谈判中已承认“日本视生番虽属中国管辖,其人凶顽”,所以出兵。在10月18日的第五次谈判中,大久保又承认“日本此举非贪土地,非为钱财,总是为人命至重”。经过辩论说明,承认“生番”地方属中国,表示“中国之政教实不实,此后亦不再提”。在10月20日的第六次谈判中,对包括“生番”地区“地属中国”的《办法四条》,表示“一二三四条都明白,都相信”。在10月23日的第七次谈判中,又表示来华后“听了许多议论,心非木石,岂不明白”,所以来北京后“就不说生番是无主野蛮了”。后期谈判中,在中日双方互相让步下,终于达成协议。 

在《互换条约》中,明确规定:“该处生番,中国自宜设法妥为约束”,日本公开承认“生番”住区属中国领土。在整个谈判过程中国始终没有承认琉球漂民是日本属民,条约中也没有半字提及琉球。大久保本人“在签约后在自己12月15日的记载中,也表示中日北京专约内容与日本对琉球主权的声明拉不上法理关系”。(黄康显主编:《近代台湾的社会发展与民族意识》第242-245页,香港中华书局1987年版)而且正如沈葆桢指出的,“琉球虽弱,亦俨然一国”,且分别于1854年、1855年、1859年与美、法、荷等国签订条约,具有独立国地位,中国也无权出卖琉球的主权。 

但是,日本后来却确实利用《互换条约》作为并吞琉球的藉口。1875年3月,大久保听从法籍法律顾问巴桑拿的进言,开始将1874年北京专约暧昧的条文诠释歪曲,“解释成保民义举乃中国承认琉球属日,以便作为日本对琉球侵略的张本及所谓法理根据”。(黄康显主编:《近代台湾的社会发展与民族意识》,第246页)但藉口不等于事实。盖日本自明治维新以后,国力日强,便主张向外扩张,而琉球首当其冲。先废王改藩,后复废藩置县,并吞琉球。 

琉球系由于日本蓄意侵略而亡,并非中日《互换条约》所断送。 

作者简介 

陈在正, 1926年生,福建闽清人,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教授,先后兼任厦大历史系主任、台湾研究所所长。长期从事中国近代史及台湾史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主编《清代台湾档案史料丛刊》、《台湾历史研究丛书》;专著《台湾海疆史研究》、《台湾海疆史》、《李友邦传记与台湾近代史》;发表有关台湾政治史、海防史、移民史等方面论文60多篇80多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