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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廷敬“因时制宜”“勿循旧例”的为政思想
王思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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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廷敬,是康熙朝的重臣,山西泽州(今晋城)人。顺治十四年(1657)中举,翌年应会试,为进士。历任内阁学士、经筵讲官、翰林院掌院学士、左都御史,吏、户、礼、工各部侍郎、尚书,累官至文渊阁大学士。一生未外任,一直在中央各部院为官,前后半个多世纪,几乎与康熙朝相始终。

 

  陈廷敬多年职掌各部院。六部是分管国家政务的职能机关,大学士则是“赞礼机务,表率百僚”的最高官员,官居一品,位列文班之首,“勋高位极,乃以相授”。雍正帝设置军机处后,“任军机者,自亲王以外,其领袖必大学士,唐、元三公不及也”,故清人称之为“宰辅”。

 

  作为中央部院执政大员,陈廷敬的为政思想,最主要的是:政府行政应“因时制宜”与“勿循旧例为便”。

 

  李元度《国朝先正事略》说:“公(陈廷敬)所陈,切中时弊,棘棘不苟同所谓“棘棘不苟同”,就是说陈廷敬上疏陈说时政,不从流俗,不人云亦云,而是敢于直陈己见,无所瞻顾,其言虽然棘刺,却往往切中时弊。陈廷敬认为,言官条奏“贵乎简明”,重在“论事”。然而,进言者“颂圣”之词连篇累牍已成故套,冗词多而论事之言反少。他说,皇帝“圣学圣治,丰功懿德”,自有史官书之,儒臣记之,何待言官建白之时缀述?不然,通篇充斥于事无补之言,虽是“颂圣”却有烦皇帝阅览。故“祈敕科道官,不得踵习前弊,多引烦词。如有不遵,量加处分”。如此,可以息侥幸邀宠之风,而长梗直謇谔(jiǎn è,正直敢言)之气

 

  陈廷敬的为政主张,在当时是需要一定政治勇气的。清帝为政,奉“敬天法祖”为圭臬。所谓“法祖”者,就是说祖宗所定之规已成定式,需遵循效法,不可违,为政之道重在率由旧章、循例办事。但是,如若一味固守旧章成例,面对已然变化的现实,自然(hàn)(扞格,指互相抵触)难通,或弊端丛生,或误时误事。正如陈廷敬所说:“苟不因时变通,其弊将无所底止矣。”因此,他认为,“法久弊滋,所贵因时制宜,务使便民裕国”。明确指出,由于时事变迁,治理亦因之而变,这是必须遵循的行政办事原则,也就是“所贵”之所在。而“因时制宜”的根本目的,则是“便民裕国”。他还进一步申明:“国家之法,本以便民,苟有利于民,即于国无利,犹当行之。”孟子有“民贵君轻”之说,陈廷敬“利民”而重于“利国”的思想与政治主张,是儒家“国以民为本”的精粹体现。

 

  康熙二十三年(1684)正月,陈廷敬由礼部右侍郎调吏部左侍郎,兼管户部钱法。其时,不法之徒销毁制钱,当铜出卖,以射(谋求)厚利,制钱因而日少价贵。流通的制钱不足,民有所不便。陈廷敬奉命清理钱法,上《制钱销毁滋弊疏》,大胆提出“改易钱法”,其所依据的就是“法久弊滋,所贵因时制宜”。他说:“自古铸钱时轻时重,治平之世,未有数十年而不改易者。”钱法之所以必须改易,是因为“钱价甚贵”。以往规定“每钱一千值银一两,今则每银一两仅得钱八九百文。盖因奸宄ɡuǐ,坏人)不法毁钱作铜,以牟厚利之所致耳!夫销毁制钱,著之律令,其罪至重。然而不能禁止者,厚利之所在故也”。现今铜价每斤值银一钱四五分,计银一两仅买铜七斤七八两。而毁钱一千,得铜八斤十二两,故不法之徒毁钱作铜。毁钱卖铜为厚利所在,故虽重其罪而不能止。也就是说,经济犯罪,仅靠加重其罪的办法是难于根治的。

 

  陈廷敬改易钱法,主张以经济手段解决经济犯罪。一是将制钱改重为轻。现行制钱是每文重一钱四分,“今若改铸重一钱之钱,毁钱为铜既无厚利,则毁钱之弊将不禁自绝。钱不毁而日多,则钱价平而有利于民矣”!二是增加铜的产量。为此,必须减轻开采重税,甚至“停其税收”,以鼓励开采。他说:“近来采铜之地,税收过重,至开采寥寥。”皆因地方官借征税而大肆舞弊,以致征税有名,而无开采之实。“此后应一切停罢,听民自便,或有开采,而铜价亦因可以得平”。陈廷敬“因时制宜”改易钱法、以解决销毁制钱卖铜图利的建言,切中时弊,康熙帝令下部议行。

 

  清代行政的又一重要依据,是遵循成例。康熙帝说:“国家诸务,恃有成例,苟无成例,何所遵循?”所以清代的“则例”、“事例”繁多。纷繁复杂的则例,不仅吏胥之辈左右逢源引例以图私利,而且沿例办事,往往于事无补。例如,赈灾本是急务,沿例则必须公文往返,一再请示,结果是拖拉误事。陈廷敬大胆直言,赈济灾民,蠲(juān,免除)免钱粮,“勿循旧例为便”。

 

  康熙二十四年(1685),时任左都御史的陈廷敬,上《请议水旱疏》,认为“救荒如拯溺”,稍迟时日,就会死人。然而则例所限,却延误不及时。他说,康熙二十三年九月,山东省题报济宁、海丰等遭受水灾。户部“题复,令委员踏勘”。两个月后,至十一月,山东以踏勘成灾分数,以及应蠲免钱粮造册报告。户部议复准行,再令分别明晰地亩高下与受灾情况。这又费时数月。至康熙二十四年四月,山东巡抚张鹏“题济宁等三县,并无捏报被灾分数,照例请免本年钱粮”。户部这才复准蠲免。陈廷敬说:“一水灾之报也,巡抚初题报其情形,再题报其分数,三题称无捏报。此一水灾之免也,该部(户部)初复令员踏勘,再复令其分晰地亩高下,及具题至三也。”如此反复行文,拖延八个月,蠲免方获准行。救荒蠲免,近京师省份已逾半年,远者将不止一年,远水近火嗷嗷待哺之灾民何以渡荒?陈廷敬指出,其所以如此反复行文迟回者,“非故为郑重也,所行之则例然耳”。为此,他大胆直言:“臣愚谓被灾分数即见,地亩高下既有册结可据,具复豁免。”如此,可“上宣圣主勤民之意,下慰小民望泽之心,中不使猾吏奸胥缘为弊窦,勿循旧例为便”。陈廷敬请破除旧例,其建言切中时弊,因之再一次被采纳,“疏下部议,令嗣后巡抚题报灾情后,速分晰高下具题,户部复核无舛(chuǎn,差错),即准蠲免”。

 

  陈廷敬“勿循旧例为便”的为政主张,是与其“因时制宜”的行政思想一脉相通的。在清代官僚政治以循例办事、墨守成规为特征的官场中,陈廷敬的主张,不乏政治上的卓识。

 

 

  作者简介

 

  王思治,1929年生,四川省自贡市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主要著作有:《清史论稿》、《清代通史·康熙卷》、《康熙大帝》、《康熙事典》、《避暑山庄与外八庙》等,并主编《清代人物传稿》上编第一、三、五、八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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