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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中期治理新疆的经验教训
吕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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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是清朝治边所遵循的重要原则。此言源出儒学经典《礼记》,强调在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的前提下,从有效统治的角度进行修正与改革。综观清前中期对新疆的管辖和治理,的确很好地实践了这句话。

一、政治上因俗而治

清廷在新疆设置不同类型的管理机构,颁布有地方特色的法律,同时积极屯田,建立台站体系,推行保甲制度和乡约制度,体现了因地制宜、实效管理、因俗而治的特点。

军府制  军府制是军政合一、以军统政的行政管理制度。乾隆二十七年(1762),清廷设置伊犁将军,驻惠远城(今新疆霍城县境),总统新疆南北两路事务,节制乌鲁木齐都统、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伊犁参赞大臣、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以及各地办事大臣和领队大臣。

伯克制  清朝抚定新疆后,对原设官职——伯克进行改革,渐成制度。相关措施有:废止世袭;任免问责,即“若各城驻防大臣保荐不肖之人为伯克,加倍治罪”;任职回避,为防止伯克利用亲族和乡土关系结党营私,规定“大伯克回避本城,小伯克回避本庄”;制定伯克品级、酌给养廉银;制定伯克朝觐制度等。

札萨克制  哈密、吐鲁番最早归附,清廷在两地实行札萨克(蒙语,意为“执政官”)制。康熙三十七年(1698),清廷遣官赴哈密,“以旗编其所属”。吐鲁番亦照此设置。两地皆设一札萨克郡王,均视蒙古郡王例,其下设有协理台吉、管旗章京、副章京、参领、佐领等官。

州县制  清政府在北疆的巴里坤、乌鲁木齐等地实行州县制,与中原地区无异。

在新疆各地采用不同管理体制的同时,中央管理机构——理藩院亦根据当地情况调整法规,颁布了《回疆则例》。在统一天山南北后,清政府要求南疆地区纳贡及大小伯克升转一切事宜,俱由当地驻防伊犁将军或各参赞、办事、领队大臣报理藩院转奏。乾隆二十七年,因事务繁多,理藩院设立专门承办“回疆”事务之徕远司。嘉庆十六年(1811),理藩院续修《蒙古律例》,同时奏请纂修《回疆则例》。四年后编纂完毕,谕准由徕远司印制,颁发“回疆”各处遵行。作为一部地方单行法规,《回疆则例》从公法的角度规定了扎萨克王公和伯克等的权利及义务,是清政府对新疆地区立法的集大成之作。

另外,清廷还在新疆积极屯田,有兵屯、旗屯、犯屯、民屯、“回屯”五种类型。兵屯即绿营屯田,规模较大;旗屯即八旗屯田,主要在伊犁地区;犯屯即由发遣的罪犯屯田;民屯又称户屯,即由内地移民进行屯田,主要实施于巴里坤、乌鲁木齐等地;“回屯”即维吾尔人屯田,康雍时期对准噶尔用兵时,哈密、吐鲁番首领即率领部众随清军屯田,平定新疆后,清廷又从天山南路迁徙维吾尔人至伊犁屯田。屯垦不但为当地军民提供了口粮,也对保证新疆稳定、特别是边境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加强国内交通建设是维系中央政府统治的重要手段,尤其有助于对边疆地区的实效管辖。清政府在新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台站体系,包括当地的内部台站和沿途的入疆台站两部分。台站由中央直辖,驿递所至,即为皇权所及,其主要功能是传递文书、接待官员和运输物资。这种驿递网络的建立加强了中央集权,提高了清朝统治边疆的效率。

在基层组织建设上,清政府在新疆推行保甲制度和乡约制度,村落、寺庙内部犯罪加以防范,进一步伊斯兰教的管理,增加政府的控制力。雍正九年(1731),清廷决定在新疆地区严行保甲,“以十户为一牌十牌为一甲十甲为一保除设立牌头甲长保正外选本地殷实老成者充为掌教。如人户多者再选一人为副不时稽查所管回民一年之内并无匪盗等事者令地方官酌给花红以示鼓励在穆斯林聚居区实施的乡约制,与保甲制相辅相成。是基组织,乡约则是兼管宗教与行政事负责人,分“寺”与“回种。有清真寺的地区,一般由主持该寺的大阿訇(hōng)兼任寺有清真寺的地区则选拣老成持重之人充当回约,用以束本坊教

二、宗教上政教分离

清廷于乾隆二十四年统一新疆后,实行政教分离,禁止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参与政治活动,要求其不得干预行政、司法等领域。同时,清政府在南疆各城设置办事大臣、领队大臣等作为当地军政长官,这些大臣并不直接管理民政,相关事务全由伯克办理。伯克有三十余种类别,分掌行政、宗教、赋役、税务、司法、工程诸事。其政治、社会地位高于伊斯兰教的阿訇,阿訇只负责对伊斯兰教经典进行讲授、解说。乾隆二十五年,一份新疆官员奏事所递呈文曾把阿訇列名伯克之前,乾隆帝大为不满,曾专门下旨说明。

嘉庆二年,清廷规定,阿訇不能补放伯克,而伯克亦不准兼任阿訇。道光八年(1828)张格尔之乱时,有“自认从逆,情甘就戮,并有至死而犹念经、口呼和卓者”,再度引起清廷警惕。次年道光帝谕令重申:“当阿浑(阿訇)只准念习经典不准干预公事。其阿浑子弟有当差及充当伯克者亦不准再兼阿浑以昭限制。

执掌清真寺教务的阿訇,在伊斯兰教中地位举足轻重,清廷对此有所认识,在遴选阿訇上下了很大功夫。道光九年,道光帝告诫官员,要严格稽察内地汉人、出关充当阿訇。同时,清廷对阿訇传习“巫术”、“黑经”高度警觉,规定“禁止莫洛(伊斯兰教职,今译毛拉)回子习念黑经”,“查出即行报明审实,分别久暂,酌拟发遣、枷责,咨部核复遵办”,并要求大臣每年“申明定例,出示晓谕,严行饬禁”。  

三、几点教训

一是民族隔离政策。乾隆帝统一新疆后,在北疆的伊犁、乌鲁木齐、古城和巴里坤等地均分设满城、汉城。满城安置携眷的满蒙八旗官兵,汉城由汉族官员、内地商民等居住。南疆亦仿此例。这种民族隔离政策不仅严重阻碍了各民族的交流与融合,尤其不利于新疆地区的少数民族同胞形成国家认同和文化认同。

二是民族歧视政策。回族和维吾尔族(清代统称为“回回”或“回人”),清朝治者怀有明显的民族歧。在公私文中,多“回子”、“回”、“回匪”、“回逆”等侮蔑性用,官方文有时甚至还在“回”字左加一“犬”旁。在对待伊斯教上,亦有一部分大臣主张行歧政策。雍正年间,有人具折密奏,称回民自为一教,异言异服,且刁顽,肆不法,请严束。虽然雍正帝专门发上谕对其错误认识进行了纠正,但这种思潮确实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是“固本化异”政策的两面性。清政府这一政策中的“本”指儒学,“异”指伊斯兰文化。其具体措施是在伊斯兰教众聚居区广设义学,开设义塾,习读汉文,课本主要有《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四字韵语》、《孝经》、《小学》,以及“四书五经”等儒家经典。至光绪九年(1883),已在哈密、吐鲁番、库车、阿克苏、乌什、喀什噶尔、玛纳斯、英吉沙尔、叶尔羌、和阗、巴里坤、奇台等地,开办义塾77所。此外,还施行添建非伊斯兰教系统的庙宇寺观等举措。“固本化异”政策客观上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但由于方法简单粗暴,实施效果并不好。

作者简介

吕文利,1980年生,内蒙古赤峰人。历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副研究员,著有《历史书写与藩部政治——<皇朝藩部要略>研究》,发表论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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