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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年间一起震动“天颜”的“黑社会”性质大案
郑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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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诗人吴梅村作有《偶得》一诗:

    家居柳市匿亡逃,轻侠为生旧鼓刀。

    一自赤车收赵李,探丸无复五陵豪

这首诗中使用了大量典故,如柳市、轻侠、鼓刀、赤车、赵李、探丸、五陵豪等,几乎每个词汇都有特定含意,不知出处者很难索解。乾嘉时期学者赵翼指出,此诗所咏,其实“乃顺治九年(1652),世祖拿获京师大猾李应试、潘文学二人正法之事”(《瓯北诗话》)。这是清初一起震动“天颜”的“黑社会”性质大案。

利用《清实录》等史料,我们可以大致复原这起惊天大案的前因后果。本案主犯李应试、潘文学二人虽未有一官半职,但在京城却是赫赫有名的人物。李应试别名“黄膘李三”,在明末即因重案被抓入大牢,后来“漏网出柙xiá囚笼)”,名声渐起。明清易代后,李应试“豢养强盗勾聚奸枭”,将社会强梁人物招聚旗下,渐成元凶巨盗,凡事都不必亲自出面,“所喜者即有邪党代为市恩所憎者即有凶徒力为倾害潘文学是马贩子,他“潜通贼线挑聚膘健马骡接济远近盗贼”,以其职业优势为非法之人提供交通便利,“群盗得骑如虎生翼”。李、潘二人勾结后,所聚之人愈多,遂至“盘踞都下多历年所。官民震慑莫敢撄锋”(《清世祖实录》)。

这个犯罪团伙的巨大势力是如何形成的呢?首先是对某一区域或行当进行控制,攫取巨额收益,积累大量财富。李应试利用自己结纳强梁的“声望”,通过“交结官司役使衙蠹”,大肆向手下喽罗以及商铺收取“保护费”,以致“远近盗贼竞输重赀南城铺行尽纳常例”。更严重的是,李应试还盯上了崇文门的朝廷正税。清人查嗣)曾诗说:九门征课一门专,马迹车尘互接连。内使自取花担税,朝朝插鬓掠双钱。”可见崇文门税关的重要地位。李应试设法插手,于“崇文门一应税务自立规则擅抽课钱”,聚敛了大量钱财至于潘文学,则垄断了其所在马市的生意,良种好马几乎都收归麾下。“每次多或一二百匹头少或数十匹头”,或用于交结权贵要人,或用于接济手下,通过垄断,所得不菲。

其次,是以向官府渗透的方式编织保护网。李应试以其非法所得巨资,“交通官吏打点衙门”,向各级办事人员大肆行贿,同时竭力交结要员。潘文学则向新入关的满洲权贵提供良马美畜。两人打通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衙门的关系,势倾一时。而汉官文人多认为通过李、潘可以接近满族权贵,于是竞相“交关请托”。李、潘二人借此搭裆穿梭,很快与许多满汉文武官员建立了密切关系。案发后,从李应试家中抄出“缙绅名札甚多”(谈迁《北游录》),可见当日李、潘二人的座上宾客之繁,据说连内阁大学士都与之往来,还有诸王贝勒等满洲权贵涉足其中。其中卷入最深的是兵科都给事中李运长。兵科给事中是正五品官员,虽然秩不高,但作为皇帝的近侍职官,有“通天”之能。李运长居要职,却攀附李应试,“往来亲密”,尊之为“叔”,并侄李天凤联宗认为兄弟。他还将李天凤之子李蓁zhēn充是自己儿子,送入学。

第三,上下交通,干扰政事。李、潘二人聚敛大量钱财,又与朝廷要员编织了良好的关系网,便进一步将触角插入政府行政体系之中。李应试在京城建并租赁了大量房屋,“每间修饰整齐”,“其修造房屋分照六部或某部人至或自外来有事于某部者即延入某部房内”,其意在随时打听中枢六部事务,“包揽不公不法之事,任意兴灭”,以获取巨额利益。李、潘二人“把持衙门毒害小民”,甚至到了“言出祸随”、“暗操生杀”的程度,由此形成了巨大的社会威慑力,“廷臣畏惮不敢举发”。李应试的,“死者之家不敢申诉”。其他非法活动,亦是明目张胆,“道路侧目莫敢谁何”。案发后公堂会审时,“诸臣畏不敢言”,尤其大学士宁完我、陈之遴等竟“默无一语”。主持审案的郑亲王济尔哈朗加以诘问,陈之遴则以“李三巨恶诛之则已傥不行正法之遴必被陷害”(《清世祖实录》)相推托。李应试竟令位极人臣的大学士畏惧忌惮到如此地步,可见其积威之重。

顺治九年底,皇帝风闻李应试等不法之事,令严加审讯。济尔哈朗查明李应试、潘文学一伙情况后,上奏请求严惩。顺治帝闻奏,大为震惊,当即决定“将李应试、潘文学并伊子侄俱行枭斩”,其他高思敬等八名“蠹恶”(即被李、潘拉拢腐蚀的办事人员),亦“一并正法”。李运长事发后既不举首,又将李天凤子藏匿,“希图幸免顺治帝亦以“法不可宥”,将李运长李蓁诛杀。

对于这起在京城影响广泛的“黑社会”性质大案,顺治帝采取了只惩首恶的谨慎作法,即使案中被杀的最高级官员李运长,亦只及本人,不予株连,并“全给家产以示法外之恩”。其他与李、潘有往来的汉族大臣,以及收受良马美畜的满洲权贵等,亦均“不问”(谈迁《北游录》)。顺治帝又令刑部公示京城,表明除首恶外,李、潘之“兄弟子孙亲戚皆免令改恶迁善务为良民”(《清世祖实录》)。

但在朝廷内部,顺治帝却以此为契机,反复下谕强调官员要忠于职守。顺治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刑部从宽处理涉案人员的同时,强调“自今以后凡大奸大盗各衙门应缉捕者亟行缉捕应参奏者指名参奏勿得徇纵以取罪戾,恶)”,并警告“内外文武大小官员除已往不究外如再有与奸盗往来者事发定行连坐决不姑贷”。次日,顺治帝又特意将“职居言路”的都察院六科十四道众多官员齐集朝堂,对他们在李、潘一案中的失职行为进行斥责,痛斥其“果属不知已为溺职若恶迹既著惮于举发养奸长恶之罪尔等何辞?!”告诫言官当以此为诫,“各宜省惕以尽职守”。

此后,顺治帝对此案仍念念不忘,多次与大臣谈到李、潘横行京城的教训。顺治十年正月十四日,他在内翰林院查看案卷,就李应试一案询问大学士陈之遴、陈名夏,称“黄膘李三一小民耳廷臣畏惮不敢举发其故何也?”并指责陈之遴身为大臣见此巨恶不以奏闻乃瞻顾利害岂忠臣耶?”正月三十日,顺治帝又询问陈名夏,李三不过“孑然小民何以官民皆惮之?”陈名夏认为“李三虽恶一御史足以治之”,并说“都城五方杂处如李三者尚不乏人。今日一李三正法明日又一李三出矣。李三与各衙门胥役结纳最广故使人皆惮之。其要莫如拔本塞源、令人皆凛凛不敢效尤或许是为了解除臣下的疑虑,顺治帝又作了解释,称他“之所以屡言者欲诸臣改心易虑有所见闻即行陈奏耳”。二月十五日,陈之遴上疏认罪”,他终因李、潘一案遭到贬黜,被逐出内三院,“观其自新”(《清世祖实录》)。至此,这起震动“天颜”的“黑社会”性质大案,才真正告一段落。

作者简介

郑永华,1968年生,湖南邵阳人。北京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副研究员,主要从事中国秘密社会史、北京宗教史、清代史表编纂等方面的研究。著有《清代秘密教门治理》、《姚广孝史事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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